您好!物业类竞聘答辩常见问题1)如何让更多的业主认识你,认可你?2)如何抓好物业管理重点?3)如何推出公馆特色服务?4)你作为客服部经理,如何处理业主投诉多次未维修事宜?5)公馆空关户如何收费?6)如果保安队长当众顶撞你,如何处理?7)设备设施不到位,你如何处理?8)会所客服经理要做哪些工作?9)保安拉帮结派,你如何处理?1/2页10)如何解决“黑搬运”问题?如何保证业主需求?11)你作为80后,能否担当物管处主任一职?12)如何要求保安做到为业主看车、锁车?13)金色新城西仅有30%收缴率,如何处理?14)金色新城东区未签合同,如何处理?15)作为物业服务处经理,绩效考核主要指标有哪些?16)你将如何围绕绩效开展工作?17)假如你作为物业服务中心经理,今年的工作计划是什么?18)针对成立业委会,如何做?19)业主投诉,要求退物业,你如何做?望采纳谢谢
现在小区的管理都是交给物业公司管理的,这其中难免会遇到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那么大家知道物业业主答辩状应该怎么写吗?以下是一份物业业主答辩状范文,请参考!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答辩状【1】
答辩人:。
住址:广西贺州。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广西贺州市。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贺州市。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答辩人因。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广西贺州市。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答辩人认为,由于原告违约在先,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原告收取业主的违约金也就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而且应该依据其不完全履行合同,而不能足额收取服务费。
因此,原告没有理由收取足额服务费和排污管清理人工费,没有理由收取业主的违约金。
否则显失公平。
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特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的物业服务未完全履行
原告违反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时应当遵循全面履行原则(又叫适当履行原则)与协作履行原则。
所谓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不但应当履行合同的各项主给付义务,而且还必须履行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只要其中有一项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就构成债务不履行行为从而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应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同时还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条文规定: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
也要履行合同未做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也应当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
依据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条:①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②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和管理;③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得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④公共绿化养护和管理;⑤车辆停放管理;⑥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和管理;⑦装饰装修管理服务;⑧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被答辩人连基本的封闭管理、门卫管理、来往人员监管、消防设施配备、街道路灯安装、安全防范管理都没有,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明显属于只收费,少服务;街道四通八达,物业设施欠缺,服务不到位;没有建设出入管理的大门,没有门卫与门卫设施,也没有保安执勤室,对外来人员以及不明身份的人员,包括精神疾病患者,乞丐等人员都可以在业务服务范围区内随便出入,给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
这从至今没有设立四周门口,就是明证。
也是明显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
何来的公共秩序维护?何来的安全防范管理?
被答辩人在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不完全履行。
因此,被答辩人违约在先,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至少属于不完全履行。
二、被答辩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没有履行合同第二条第三项: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得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门前街道雨天严重大面积积水,无人疏通下水排污通道;交房后,A6#25栋门前,民工走后,垃圾废墟一片,民工生活物品满地丢着废弃物,在排污管道没有做好安装之下,未完工的排污管部分成为老鼠窝,塞满排污管,多次向物业服务公司人员反映,缺听之任之,破烂衣服、烂棉被堵塞排污管。
此外,A6#20栋、21栋后面外墙公用天面排水管破损,多次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做好维修疏通,却一直得不到解决,造成整栋楼外观变黯淡,这些都是原告尽到合同义务相关场地得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同时,业主放在门口外的垃圾和道路的垃圾,没有人进行清理。
既然,街道成为人员随意来往的街道,为何没有清洁清理呢?到处随便大小便、乱丢垃圾,原告明显没有尽到合同义务相关场地得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的工作。
三、原告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二、⑥”: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和管理,造成A6#25栋业主摩托车被盗、拖拉机油箱内的柴油被盗等,原告至今也没有安全防范的保卫工作,明显违反合同,属于不完全履行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原告是有过错的。
被答辩人在A6#21栋电表、电线被烧毁,无人服务解决下,自己与电力公司联系,造成业主停电几天,自掏腰包请人维修。
原告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没有注意安全防范等事项,却把维修好之后,作为其工作,是自欺欺人也欺业主。
被答辩人把不属于自己去从事的工作,取业主签字,作为其履行工作的事实证据,其证据不可完全采信。
四、原告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原告在没有规划修建公厕,也没有在规划图纸上有公厕的,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私自建造公厕,人员随意出入,安全受到影响,环境受到污染;经商人员到阴暗角落随意大小便……最后在抗议下才封锁。
这是被答辩人随意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随意建造其他用途。
给业主造成的损害。
五、原告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停水停电属于水力电业公司的权限,被答辩人没有经过业主同意,一不能采取停电停水催缴物业服务费用的,否则属于违法。
被答辩人把业主的水费缴费卡,未经业主同意扣留,采取全部业主的连带承担水费的责任形式,滥用了属于其他部门而非物业服务的职责。
致使有个别业主欠水费,原告却把全部业主停水,牵连其他业主,明显侵犯业主的利益。
合同第二十五条:业主每户一次性缴存1000元专项维修资金。
可是,被答辩人在业主全体抗议,不要原告给予的物业服务之后,却没有退回业主的专项资金?
六、原告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收费管理服务办法》以及合同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收费管理服务办法》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每年2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被答辩人把服务当作官员的行政管理?对收支情况,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规定去履行,没有公布收支情况,业主无法监督其工作。
原告收支是否合理,收费项目没有透明公开。
几年来,至今没有向业主公布任何收支。
六、被答辩人同意业主拖欠费用
合同第七条:业主应于交房之日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按每季度缴纳,应在应缴费月份15日前履行缴纳义务。
合同第十九条:乙方可采取规劝、警告、报告有关部门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规章制度的行为。
被答辩人知道自己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知道业主反对原告不履行合同,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也就心虚,同意业主拖欠,还可以想通过诉讼得到更多的高于银行的贷款利息,变相采取放高利贷的做法,一举多得。
可是,到季度没有缴纳的时候,没有履行催促缴纳的工作,一直没有催促,是默认和同意业主拖欠,如今变成所谓的违约金大于费用,是原告居心叵测所造成。
对乙方没有采取规劝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及时缴纳,原告本身也违反合同约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及诉讼理由前后矛盾、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规定。
原告违约在先,收取业主的违约金事实不充分,违背公平正义;且原告不完全履行合同,收取足额收取服务费和排污管清理人工费,显失公平。
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以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答辩人:
二〇XX年 八月 六 日
物业纠纷答辩状【2】
答 辩 状
(2009)四民初字第460号
答辩人:崔
被答辩人:青岛物业管理中心
答辩人就本案答辩如下:
一、本案是物业合同纠纷不是物业费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
[2008]11号)108、(15)规定本案案由应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中并没有物业费纠纷这样的案由。
二、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大会没有授权青岛市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原告签订本案的物业合同,所以该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首先,本案物业合同签订于2006年,所以应该适应2003年9月1日起生效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而不能适应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
其次,业主委员会超出职责和权限签订本案合同。
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大会没有作出在2007年到2009年度聘用原告的决定。
根据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青岛市嘉禾路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没有做出聘用原告的决定的情况下,和原告签订本案物业合同,业主委员会的这一决定超出了其法定职责和权限,该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三、本小区业主大会没有决定续聘原告为本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向被告索要物业费缺乏法律支持。
原告在本小区的物业合同06年已经到期,本案的物业合同为续聘合同。
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续聘、解聘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
四、原告计算物业费的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大会没有同意原告提出的物业费标准。
2007年,本小区业主大会就原告提出的物业费标准作出了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没有同意原告提出的物业费标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必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被告作为业主必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五、本案应该追加青岛市小区业主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物业合同、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是否续聘物业公司。
本案是物业合同纠纷,业主委员会参加本案审理,对于案件法律关系和事实的查清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和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应当追加本小区业主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主张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二〇XX年
物业费欠费应诉答辩状【3】
答辩人姓名:xxx;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34************2857
现住地址:安徽芜湖奇瑞BOBO城-栋-单元-室,BOBO城业主;
就芜湖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xx物业)诉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同时请
1. 请xx物业出具被告方被诉讼时段未交付物业费的有效证据(必须提供);
有何种证据证明,被告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未缴纳物业管理费;
2. 就xx物业起诉被告人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未缴纳费用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时效规定,原告方已经超出民事诉讼时效规定,被告已经丧失了起诉权;
民事诉讼规定诉讼时效已过的,法院应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 关于xx物业占用业主公共区域,随意画停车位违规收费问题,请xx物业就此给予合理的解释并向法庭和提交公安机关审批的许可文件;
4. xx物业对被告方民事诉讼状中提到的关于未及时缴费所发生的违约金4855元,请xx物业向法庭和被告方出具有效的法律规定,协议所需依据的法律条款;
5. xx物业在服务期间,未能履行物业职责,未能按照物业服务协议条款执行,兑现承诺,具体可查阅《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严重违反了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中第六条第二款“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之规定;具体未服务现象也可参阅其他业主提供的相关证据;
6. xx物业在收取的停车费70%未兑现给业主,严重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存在着公款给挪用或者私吞的可能性;(请xx物业出示收取的停车费收支使用情况);
7. 首批业主委员会成立为xx物业私自操纵,广大业主并不知晓,且业主人员会成员中有成员担任着物业的重要岗位职务,成员无人知晓,未层给业主做过任何事情,严重不符合规定;
8. 卫生不能及时打扫,楼道多日不能清洁一次,手扶把手灰尘严重,改证据未有直观证据,如果法庭需要,本人可提供50人以上的实名签字证明;夏天垃圾桶多数损坏,漏污水,并无人处理,清洁车在清洁时刻意讲污水倒在地上;本人居住一楼,气味非常难闻,多次反馈具不改善;
9. 房屋问题,后阳台墙面变形,自拿房之日就要求整改,物业故意推脱,至今未整改,内墙面多处空鼓,未给解决,顾自行解决花费360元,卫生间根据要求是有防水功能,渗水现象严重,导致家中家具、地板损坏;
10.地下车库照明长期损坏,反映多次无人维修,顾自行花钱购买灯泡安装(10元)
地下室墙角开裂,存在房屋安全隐患,未进行维修,楼层下车库应为业主所有,物业私自占有并高价出售给相关人员,大部分路灯不亮,甚至有的被摘除,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9、关于xx物业出事的催费单举证照片,所有照片均为假证具,我家报箱可以现场查看,与照片不同,另照片上催费单张贴位置都相同,环境相同,作假明显,存在做假证,藐视法庭事实存在,恳请法庭追究其责任;
10、小区建立大门护栏为管理小区可以理解,为何作为业主也不能正常进入,车辆必须办理出入卡,我自己的家,给别人强制安排了一个守门的,反而不给我回家,何等道理!!!
11、物业合同中第三条第2款,明确规定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从以上陈述中均可体现作为祥瑞物业确实存在只收费不服务现象;
12、现xx物业已经讲物业管理转交给xx物业,就是说他们现在和我们业主是没有关系的,一个没有关系的物业何等有起诉我们业主的权利???
13、小区安全问题,多家业主被偷盗(证据可从公安部门调取报案记录)而作为小区内应配置的摄像机大部分损坏,给案件侦破造成阻力,导致案件侦破困难;
14、小区消防通道长年关闭,锁已经锈蚀,一旦出现火情,消防无法进入,给小区安全管理造成危害,同时长年中从未开展过关于防火防盗活动和相关事宜;
15、小区商业街区域占道严重,走廊无一能通行,多次反馈过从不整改
最后陈述:我是一名普通的老百姓,我们希望我们的付出能得到对应的回报,或者差不多的回报,而不是一点都没有的回报,从以上陈述中,可以看出物业不作为事实存在,违约在先,希望法庭站在保护弱者的立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依法追究原告做假证具的责任,同时对被告人给予赔偿
1.被告在诉讼期间的误工费200元/天
2.交通费50元/次
3.前期购买灯泡6次24元
4.门禁费用100元
5.初拿房屋修墙费用360元
6.精神损失5000元(从未上过法庭,自从收到传票,深夜无法入睡,精神上受到很大的伤害,)
名誉损失2000元
共计人民币金额:xxxx元
针对以上陈述法院对真实性可靠性可调查走访。
此致
答辩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你这些题目都很简单呀呵呵,跟以前做的作业差不多写的毕业论文题目跟你这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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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方面的我做过很多了希望可以帮你
知网上有呀 [1]赵久建. 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D].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2011. [2]吕培进. 物业管理若干法律问题探讨[D]. 兰州大学: 兰州大学,2011. [3]刘敏昊. 物业管理项目投标全过程管理研究[D]. 华东理工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2011. [4]林七七. A物业管理公司业主投诉中的沟通管理研究[D]. 暨南大学: 暨南大学,2011. [5]李承泽. 龙城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创新研究[D]. 兰州大学: 兰州大学,2011. [6]刘宏诚. 聚焦物业管理纠纷[N]. 中国证券报,2003-03-31 [7]何川. 中国物业管理企业战略管理理论与实践初探[D].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2007. [8]杨晓庄. 21世纪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型物业管理模式[J]. 物流科技,2004,(3). [9]张宁. 物业管理企业风险管理研究[D]. 苏州大学: 苏州大学,2008. [10]郭桥华,郭阳圣,黄玲青. 新形势下高职物业管理专业《物业管理实务》课程改革实践[J]. 现代物业(上旬刊),2011,(6). [11]陈广华,刘撰.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研究——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行政案件入手[J]. 华东经济管理,2009,(6). [12]霍红霞. 如何构建和谐社区的物业管理——以包头市物业管理现状为个案[J]. 阴山学刊,2009,(4). [13]周中元,沈瑞珠. 物业管理企业在智能物业管理中面临的机遇与挑战[J]. 现代物业,2007,(6). [14]孔丹. 探索我国物业管理的新路子——以中山巷社区物业管理公司为例[J]. 福建建筑,2007,(6). [15]陈莉,孙薇. 物业管理概念探究——兼评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之缺陷[J]. 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5). [16]黄萍. 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评《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J]. 行政与法,2008,(1). [17]董藩. 物业管理模式需要破茧重生——从美丽园事件看物业管理模式的创新问题[J].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 [18]王怡红. 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及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研究———写在物业管理条例公布一周年的日子里[J]. 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 [19]张倩. 物业管理安全保障义务研究[D]. 河南大学: 河南大学,2010. [20]左俊平. 信息技术与物业管理专业课程整合之实践研究[D]. 东北师范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2010. [21]祝振磊. 基于空间可视化技术的小区物业管理系统[D]. 华东师范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2010. [22]康曦. 我国保障性住房社区物业管理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D]. 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财经大学,2010. [23]张颖倩. 物业管理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郑州大学: 郑州大学,2010. [24]王辉. 基于CALL CENTER技术的物业管理系统[D]. 吉林大学: 吉林大学,2010. [25]周瑞星. 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D]. 苏州大学: 苏州大学,2010. [26]刘娟. 基于.NET的小区物业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 华东师范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2010. [27]夏勇. 安徽省物业管理顾客满意度评价研究[D]. 合肥工业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2010. [28]穆林林. 沈阳物业管理的发展问题研究[D]. 沈阳建筑大学: 沈阳建筑大学,2011. [29]于德识. 大庆油田物业管理二公司OA系统在手机终端上的应用[D]. 吉林大学: 吉林大学,2011. [30]余明敢. 一个企业物业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施[D]. 北京邮电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2011. [31]徐腾飞. 论前期物业管理中的业主权利保护[D]. 天津商业大学: 天津商业大学,2011. [32]郜惟. 基于SaaS模式的物业管理企业网络学习平台的研究与设计[D].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2011. [33]李良. 辽河油田物业管理对策研究[D]. 大连理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2011. [34]李浩. 城市老住宅区物业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D].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2011. [35]朱丹. 从物业管理的性质看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完善[D]. 重庆大学: 重庆大学,2009. [36]孙峻,刘于鑫,姜雯,黄铭. 物业管理与资产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发展模式的选择[J]. 建筑经济,2009,(8). [37]刘芳. 物业管理委托的法律思考[D]. 华侨大学: 华侨大学,2006. [38]物业管理 顾问先行——北京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推出物业顾问和物业管理双轨制[J]. 北京房地产,2004,(8). [39]胡俭. “物业管理”更名“物业服务”[N]. 扬州日报,2007-10-02(A01). [40]佟义民. 非完全市场化物业管理模式的应用与实践——西坝办公大楼的物业管理机制[J]. 中国三峡建设,2000,(1). [41]陈晓萍. 关于调整物业管理行业税收政策的建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中心《物业管理行业税负问题研究》课题组转交全国人大代表陈晓萍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的建议件[J]. 中国物业管理,2009,(3). [42]刘志峰. 建立规范、诚信、和谐的物业管理市场——建设部副部长、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名誉会长刘志峰在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J]. 中国物业管理,2006,(8). [43]谢家瑾. 抓住机遇 迎接挑战 共同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建设部总经济师、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长谢家瑾在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J]. 中国物业管理,2006,(8). [44]周维. 发展写字楼物业管理品牌 提升写字楼物业管理品质——本刊在京举办写字楼品牌物业管理座谈会[J]. 中国物业管理,2007,(4). [45]学习贯彻《物权法》,构建和谐物业管理——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学习贯彻《物权法》构建和谐物业管理专题报道[J]. 中国物业管理,2007,(5). [46]谢家瑾. 物业管理师制度是物业管理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写在全国首批物业管理师大会召开之际[J]. 中国物业管理,2007,(12). [47]吴世彬. 从物权视角解析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以南京东渡房地产公司与中北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为例[J]. 长白学刊,2008,(2). [48]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刘志峰副部长在全国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节选)[J]. 城市开发,2003,(9). [49]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J]. 中国物业管理,2005,(11). [50]夏文才. 全面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规范发展物业管理行业工作——谢之平谈安徽省物业管理行业工作[J]. 现代物业,2003,(11).
我认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虽然推广的热火朝天,其实真正实施的小区单元并不是太多。不过在2021年的6月底,有一些已经加装电梯的单元,出现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要让咱们重新认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这件事情。主要就是加装电梯,和楼梯设计时自带电梯的电梯位置完全不一样。比如现在咱们见到的带有电梯的房子,电梯是包在楼体中间部位的。也就是说咱们进了单元门之后才能够到达电梯门。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在楼体外边儿,单独用钢结构和玻璃盖出来了一大块,而整个电梯的过道是附着在咱们的单元通风口处,或者阳台处的。用着是挺方便,但是这种外接电梯有很多问题,逐渐地暴露了出来。
我总结了一下,大概有3个需要格外注意的细节
第1个是抗震性,由于咱们这种加装电梯的楼房,基本上都是2005年以前所建。房龄绝大部分都超过了15年,有的甚至超过了25年。加装这种外接电梯一定会砸开单元楼梯道的通风窗,或者阳台一角。而咱们的普通楼房,建筑安全使用年限也就是50年左右,阳台的使用年限还要再短几年。本来住了十几二十年的房子,可能就经历过一两次大装修了,再这么一砸。对于楼体的整个牢固程度也会有一定的损伤。外接电梯部分也只是依附在楼体上而已,如果出现了地震或者小区附近有大的震动,那么电梯与楼梯的接口处,有可能会错位,或者断裂。
因为老小区装电梯会存在很多安全隐患,虽然会方便很多,但是设备陈旧可能会经常出现故障,所以会有争议。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当然是利大于弊它能够解决,特别是老人小孩和孕妇上楼的问题我有一个亲戚在我们城区买了一个没有电梯的老旧房子,这个小区大约有1200多户人,小区本身显得杂乱无章张。他们家刚好住在六楼,过去的那种老旧小区的层高比较高,所以每次去他们家,从一楼爬到六楼真的是很费劲,对于那些上了年纪的老人来说,每天上下楼都是一件非常辛苦的事情。那些小孩子每天需要出去遛弯,而在家里面带小孩的往往都是老人,所以老人每天就得扛着小孩子上楼或者下楼,一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另外一方面确实老年人很辛苦。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有一部电梯在这个小区的楼里面,那么所有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很多老旧小区具备安装电梯的条件我在我们周围很多老旧小区都观察过,并且咨询过安装电梯的一些专业人员,他们说现在的很多老旧小区具备改造,并且安装电梯的条件,只要小区的业主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同意,施工就能够很顺利的进行,那么这里的居民就会享受到拥有电梯的生活。老旧小区如果能加装电梯,既能够提升房屋的价值,又能够方便群众很多老旧小区的居民有安装电梯的需求我和一些老旧小区的居民聊过,从内心来说,他们有安装电梯的需求,希望能够安装好电梯,这样能够方便自己也能够方便家里的老人和小孩,这是一件功在千秋,利在当代的事情。所以从需求上来说还是存在。安装电梯的小区房价会上涨,这对于本小区的业主来说是一件好事有电梯的房子和无电梯的房子的价钱上是不一样的,如果一个老旧小区加装了电梯,那么它的房价有可能会上涨。我来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我们所在城市的中心地带,有一个没有电梯的小区,前段时间卖房子,一平方卖3000元每平方米,我们这个城市总体的房价在5000至6000元每平方米右。但是如果这个小区加装了电梯,那么这个房子的价格有可能会涨到4500到5000元左右每平方米。家中间气的老旧小区将会变得更好,自然是利大于弊如果老旧小区安装电梯实现了,那么这个小区的每一个业主的房子是升值的,如果他们能够算这笔账,这个房子肯定可以加动电梯,这对业主来说是有利的。聊一聊它存在的弊端当然,老旧小区安装电梯也存在一些弊端,比如对小区房屋墙体的破坏,是否会引发安全事故。加装电梯,小区里面的业主需要交钱,那么这其中就有可能产生纠纷,意见如果不统一,这个工作也很难做。结语但是总体而言,个人认为加装电梯有利于小区业主的出行,有利于房子升值,有利于提升小区居住的品质,我个人认为利大于弊。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虽然推广的热火朝天,其实真正实施的小区单元并不是太多。不过在2021年的6月底,有一些已经加装电梯的单元,出现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要让咱们重新认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这件事情。主要就是加装电梯,和楼梯设计时自带电梯的电梯位置完全不一样。比如现在咱们见到的带有电梯的房子,电梯是包在楼体中间部位的。也就是说咱们进了单元门之后才能够到达电梯门。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在楼体外边儿,单独用钢结构和玻璃盖出来了一大块,而整个电梯的过道是附着在咱们的单元通风口处,或者阳台处的。用着是挺方便,但是这种外接电梯有很多问题,逐渐地暴露了出来。我总结了一下,大概有3个需要格外注意的细节。第1个是抗震性,由于咱们这种加装电梯的楼房,基本上都是2005年以前所建。房龄绝大部分都超过了15年,有的甚至超过了25年。加装这种外接电梯一定会砸开单元楼梯道的通风窗,或者阳台一角。而咱们的普通楼房,建筑安全使用年限也就是50年左右,阳台的使用年限还要再短几年。本来住了十几二十年的房子,可能就经历过一两次大装修了,再这么一砸。对于楼体的整个牢固程度也会有一定的损伤。外接电梯部分也只是依附在楼体上而已,如果出现了地震或者小区附近有大的震动,那么电梯与楼梯的接口处,有可能会错位,或者断裂。
浅谈物业管理纠纷的若干法律问题 物业管理是近几年来我国大力培育、发展房地产市场过程中,住宅与非住宅房产商品化 、服务化而出现的对居住、使用住宅小区、商厦的单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出现,在物业产权人(又称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的受托管理人 (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管理部门也面临如何对物业管 理业进行行业管理的新问题,因物业管理发生的纠纷随之出现,并呈现纠纷数量上升、新类 型案件多的特点。而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方面,除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暂行办法》这两份部门规章外,我国尚无统一的或专门调整物业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使物 业管理纠 纷案件存在适用法律难等问题。本文试就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特点、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 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值得探讨的问题略陈管见。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特点。 物业管理纠纷是随着房地产开发商加强售后服务及物业管理行业的出现而出现的, 该类纠纷因其独特性而与一般的纠纷有着不同的特点。 1.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诉讼标的额较大。 1990年以来,特别是1992年以后,全国各地的房地产业异军突起,海南的房地产更是超 常规发展,形成了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新建住宅小区和作为商用写字楼的大厦(以下简称 为住宅小区和商厦),各类住宅小区、商厦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提供管理服务方面的做法 不尽一致,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缺乏约束各方的合同、公约或法律规范,使业主与物业管 理者、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渐生,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向房产、物价等管理部门的投诉 大量增加,在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不完全能解决纠纷后,当事人转而向法院起诉。以海口市 新华区法院为例,该院于1995年开始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5件,至1996年上升为20件,这两 年来因物业管理而产生的各类纠纷有增无减。诉讼标的额少则上万元,多则几十万元。 2.因物业管理产生纠纷的案件类型多,且多是新类型的案件。 物业管理纠纷是物业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据统计,目前海口市所受理的物业管理 纠纷,已从刚开始受理时物业管理公司追索物业管理费的纠纷,发展到涉及民事诉讼、行政 诉讼的各类型纠纷。主要有:(1)物业管理者(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向业 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纠纷,这类纠纷数量较多;(2)业主或使用人要求 物业管理者承担停水、停电、停气或其他行为的侵权赔偿纠纷;(3)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 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纠纷;(4)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委托管 理纠纷;(5)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 务损失的纠纷;(6)业主或管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7)业主诉房产 管理部门行政侵权纠纷。这些类型的纠纷,涉及到民法关系中合同之债(包括服务管理关系 、代理关系、承包关系)、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以及行政诉讼中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如海口市顺发新村小区的部分业主因认为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业主选票未过半数 的情况下,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批复同意成立管委会属违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为业主的利益 ,而提起行政侵权诉讼。这是该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 3.物业管理纠纷诉讼主体复杂,法律关系复杂,对纠纷的审理有一定的难度。 物业管理纠纷案的诉讼主体、法律关系复杂,该类案件的主体,既有我国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又有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港澳台同胞;参与诉讼的既有业主、使用人或小区管 委会,也有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商或行政管理部门。既可能涉及业主与使用人的关系 、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产 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业主、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 司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关系。由于物业管理纠纷案属新类型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又无现成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无专门调整物业管理的规定,只能依据民法通 则、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依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性规章进行处理,而有关规章的规定又不 详尽或明确,给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 确定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是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的前提。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应以物业管理纠纷的具体类型来确定。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依《行政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物业管理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目前当事人一般 都在物业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并把物业所在地作为业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诉法院 也未分清物业管理纠纷的不同类型而予以受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 提起侵权之诉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等产生的合同纠纷,应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要注意审查何处为被告住所地、何处为合同履行地。业主作为被告的, 业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业所在地,又有在物业所在地之外的,并非业主购置了物业,物业所 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物业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业管理公司的住 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并非是实施物业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 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均是在物业所在地实施物业管理 ,因此,物业所在地应认为是合同履行地。物业管理纠纷虽是因不动产的管理引起的纠纷, 但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物业管理中的法律热点问题研究 物业管理是现代化城市和房地产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作为一个新兴的专业行业,对于我国法律而言,它还是一个崭新的领域,我国还没有关于物业管理的国家立法,只存在一些立法技术高低不一、立法权限各不相同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目前我国房地产业加速发展,物业管理中的法律问题亟需探讨研究,物业管理立法亟待完善健全。现就青岛市或全国物业管理事务中出现的几个热点问题加以分析,以供立法或实务操作中参考。 一、物业管理中的基本法律关系和法律调节原则。 物业管理中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当复杂,主要有以下三种基本的法律关系。1、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关系。即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委员会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管理而相互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物业管理中最基本的一种法律关系。2、物业管理中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指行政机关对物业管理活动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等主体相互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法律控制或调节。如对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物业管理收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的法律调节。3、业主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指业主之间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民主协商,制定本物业的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基本制度等,共同遵守,实现物业小区的自治管理。 笔者认为,鉴于物业管理具有维护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双重特性,对于其中纷纭复杂的法律关系,法律调节应坚持以业主自治为基础,同时适当加强政府调节和监管。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中,对于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标准、方式、收费等,应坚持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一致为原则。目前,我国地方规定均对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或政府定价,这只是我国物业管理发展初期的过渡性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应逐步交由市场进行调节,以提高物业管理的水平与效率。而对于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以及物业管理公司资质审定等行为,基于对业主利益的维护和上述行为的特殊性,应适当加强政府管理和立法调节。至于业主间的法律关系,应坚持以业主协商自治为原则,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允许业主通过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以及物业管理基本规则等,协议约定增加或放弃有关权利与义务,以实现对物业积极有效的管理。 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它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这种制度设计实现和保障了众多业主对公共事务的民主高效的管理。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有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部事务进行自治决定,但对外能否直接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呢?在此,有必要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加以探讨。 实践中,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已非常普遍,其主要源于地方法规的认可。而业主委员会对侵犯业主利益的当事人能否代表业主直接提起诉讼呢?要解决这个问题,应分几个层面加以分析。首先,业主委员会以何身份参与诉讼呢?个人认为,业主委员会并非企业或社团法人。部分地方法规直接将业主委员会界定为社团法人,笔者以为不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业主委员会本身是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维修基金等皆属于全体业主。那么,业主委员会应作为何种身份参加诉讼呢?笔者以为,立法上可将其界定为其他组织,以实现其参与诉讼保护业主利益的目的。其次,业主委员会是直接作为原告还是做为业主的代理人进行诉讼呢?业主委员会起诉之目的并非为了其本身权益,主要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因此,不论全体业主共有财产或部分业主共有权益受到侵犯,业主委员会只有经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授权,才能参与诉讼。最后,业主如何授权业主委员会代理诉讼呢?对于全体业主的共有权益,可按照业主公约或业主委员章程有关诉讼的规定,或直接进行诉讼或经召开业主大会决定诉讼,其判决结果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对于部分业主共有权益受到侵害时,则必须另行具体授权。不论属于上述何种情况,均应向法院提交上述有关授权文件,或业主公约或业主委员会章程或业主授权委托书。 有鉴于此,未来立法应直接明确规定以下内容。1、或立法规定: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依照业主大会的规定,可以对外行使以下权利:代表全体业主参加诉讼,以及办理为参加诉讼而委托律师。当然,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则要相应制定有关程序,如决定诉讼或选择律师的表决权比例。2或立法规定:全体业主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业主委员会有权直接提起诉讼,全体业主承担后果或责任。惟有如此,才能避免业主逐一授权诉讼的繁琐程序,节省诉讼成本,并实现物业公共管理的高效运转。 三、承租人在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 我们知道,业主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其基于产权所有人的身份,通过业主管理委员会,聘用物业管理公司和接受物业管理服务。承租人作为非产权使用人,其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呢?其行使权利与义务的根据又是什么呢? 部分地方法规规定,非业主使用人与业主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并一起参加业主大会;或列席业主大会,并享有建议权、知情权。但各地规定均不完善或具体。 本人认为,承租人租赁的物业并非简单的物理性质的房屋。现代意义上的物业,应为附有各种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居住者接受物业管理制度制约的物业,即物业含义已向人文化发展。因此,承租人使用物业时,应有权享受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并必须接受物业管理制度的制约。 但我们必须知道,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既存在共同利益,也存在利益冲突,因此二者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应该是不一致的。非业主使用人一般不关心物业的长期利益,不愿过多注意养护物业公用部分,作为业主也可能不关心在出租期间的物业管理质量。因此,应采取一定的权利架构互相制约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以达到对物业的精心养护。 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的权利与义务,有些可由法律直接规定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享有和承担,有的则应根据非业主使用人与业主间的约定来确定。对于一些非业主使用人生活必不可少的权利和保持物业小区生活环境所必需的义务,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同样享有和承担。比如,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而对于其他的权利与义务,应尊重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间的约定,以使民事交易更为灵活,充分发挥物业价值。另外,业主与承租人间的关于物业管理费用交纳的约定,毕竟属于双方间的合同关系,在未得到物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若承租人欠交物业管理费用,物业公司应有权向物业所有人催交。 四、关于前期物业管理 广义的前期物业管理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即物业公司在项目建设前期接管物业之前,参与物业的规划、设计及建设,从物业管理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建成后的物业能满足业主或使用人的需求。另一方面,则指物业公司对物业实际接管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对物业进行实际管理。狭义的前期物业管理,只包括后一项内容。我们目前常谈的物业管理,也是指狭义的物业管理。 关于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我国目前房地产开发实践中出现不多。其实,它有着重要的意义:物业管理企业在规划设计和建筑阶段就介入,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对规划设计提出修改意见,一方面使规划设计和建筑满足国家在物业管理方面的技术标准,一方面使其考虑到建成交付使用后的管理要求,更好的衔接规划设计和物业管理,满足业主和使用人的需求。对于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我国立法上没有规定,但在《建设部房地业司关于贯彻建设部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二点指出:“对在建的住宅小区,要按《办法》要求,提前做出物业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个人认为,在以后的立法中,应当将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进行规定,以更有利于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国家主要应该从保障业主权利和物业管理市场的秩序出发,制定一些基本的程序和最低的标准,至于实际如何介入和介入到何种程度,可以给予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进行选择的自由。 下面主要说一下狭义的物业管理。 1、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签订主体 1999年10月14日,建设部下发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中,指出该协议的主体甲方为:“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乙方为“购房者(业主)”。该协议对主体的定位有所不妥。笔者认为,首先,在业主未入住物业之前,让物业管理企业逐个与每位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程序上复杂,缺乏可操作性,每位业主是否皆愿意委托该企业进行管理,也有待商榷。同时,它也意味着还存在着另一个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合同,这个合同也应该称为《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其次,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既然要求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写明物业管理方式,则意味着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应当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因此,将签订与落实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以法定的形式确定为开发商的强制义务,比以逐一与业主签订协议的形式确定为合同义务,更为现实和具备操作性。 因此,个人认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应当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购房者只需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对物业管理的方式、物业公司的选聘等事项进行约定即可。但笔者另外不得不指出,建设部《商品房购销合同》95年示范文本第二十条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甲方指定 公司负责业管理,乙方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物业管理规定。”但在2000年合同示范文本中却无此项约定,操作中应引起注意。 2、前期物业管理的期限和费用承担。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开始时间,各地立法分歧不大。一般皆规定为在业主入住前开始,即在物业出售前就应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以便迎接业主入住和方便业主生活,至于具体的开始时间,可由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协定。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结束时间,一般规定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后。该项内容一般由各地立法直接规定,主要基于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时对业主使用物业的保障。 重要的问题是,前期物业管理费用应由谁承担?目前各地一般规定为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如《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建物业投入使用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聘用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前的前期物业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若因各种原因导致业主委员会不能按规定及时成立或成立后未选定委托物业公司,此时仍由开发商无限期承担,未免有失公平。 另一个问题是,从实际使用的角度。应坚持谁使用谁付费谁受益的原则,即业主入住后,不管业主委员会是否成立,皆应由业主按其物业建筑面积交付费用,至于未售出部分,则理应由开发商承担。关于此,《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可借鉴之处,其第四十六条规定:“自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承担;自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和买受人按照住宅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该条规定比较合理,但尚有以下问题不能解决。即若“自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和买受人按照住宅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但住宅转让合同无约定,该费用应由谁承担呢?笔者认为,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则应由入住者承担。 五、关于物业管理费用的追缴问题 催交物业管理费用,是令物业管理公司头疼的问题。物业管理欠费,已严重影响到某些物业公司的经营。有些物业公司采取停水停电等激烈措施,以达到收费目的。甚至某些地方立法亦有此规定,如《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拖欠费用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交者,可以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措施,但应当提前5天书面通知当事人。”该行为是否适当或合法,有待商榷。笔者以为,供水、供电、供气是业主与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燃气公司之间有偿使用水电气的合同法律关系,业主欠交水电气费,上述公司可以依法予以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而物业公司似乎无权利用该手段追缴物业管理费用,最多可以停止对该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对此,我国未来立法上,可借鉴香港或其他国家的做法。香港大厦管理条例规定:只要公共契约有规定,倘若业主不遵守公共契约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业主立案法团可以将该物业在大厦的权益出售,或者将所欠款向呈报田土注册处登记备案,将该业主在大厦的权益作为抵押,或者扣收住客交给业主的租金,业主立案法团可以要求住客从其应交纳给业主的租金中,扣除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用,转交给业主立案法团,凡住客以此扣除的款项视为已交纳给业主。法国住宅分层所有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共有所有权人对所分担的公共费用和负担,以于其享益部分上所设定的法定抵押权予以担保。瑞士民法第七十一二条第九款和第十款确定了保障债务履行的法定质权和留质权制度,关于法定质权,其规定:“分摊给楼层所有人最近三年的费用,楼层所有人未支付时,全体楼层所有人有请求对其应有份额建立质权的权利。”关于留质权,其规定:“分摊给楼层所有人最近三年的费用,楼层所有人未支付该费用时,全体楼层所有人对其房屋内及附属于房屋的设备或供房屋利用的动产,与出租人相同,享有留质权。”美国法律规定住宅所有人在未能履行其费用分担义务时,管理人或实施管理、修理行为之人就该住宅所有人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此优先受偿权除捐税及登记在前之抵押权外,优先于其他债权。 六、关于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问题。 住宅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对其均有详细的规定。 《办法》规定:“商品住宅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同时规定:“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比例向业主续筹。”(笔者在此仅谈及商品房。) 在此,笔者仅提出几个问题,以供实践中或立法中注意。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分别不同情形,对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进行了规定,如对地基和主体工程规定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等。同时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也要求开发商在不同期限内实施住宅质量保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又对此进一步规定 因此,可以肯定,住宅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即由开发商或施工单位保修,而不应动用维修基金。因此,有必要对维修基金的使用制订比较详细的管理办法。同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和业户委员会在动用维修基金时注意审查有关事项。 2、目前青岛市并未严格执行上述《办法》中的规定,开发商销售房屋时,并未代为收取购房款的2—3%的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实践中,继续沿用青岛市物价局、市建委等部门联合颁发的青价房[1998]115号《关于制定青岛市普遍住宅小区房屋共用部位维修费标准的通知》,即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收取。应注意的是,青岛市《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而建设部《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可见,青岛市地方规定或实践应尽快与建设部《办法》相统一。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环境优美、功能齐全、管理先进的新建住宅小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给居民们带来强大的视觉冲击和心理感受,已经成为了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重要窗口,相比之下一些老旧小区就显得黯然失色。烟台市芝罘区作为中心区、老城区,有常住居民万户,其中,无物业管理老旧小区居民万户,占全区总户数的。由于建成时间长、基础设施差、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这些老旧小区在住宅区改造及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着很多现实的困难和问题。一、困难和问题 一是产权复杂,维修资金缺失。老旧住宅区产权情况复杂,统一管理难度较大。同时,由于改制、破产等原因,个别老旧小区已无管理主体,处于“失管状态”,虽然前期我区对辖区的无人管理小区进行了升级改造,但由于没有后续管理,环境不容乐观,违章建筑、占道经营、破墙开门、开店、毁绿占绿的情况比较普遍,绿地杂草丛生,严重影响了小区秩序和容貌。此外,1999年以前修建的商品房基本上未按照建设部要求建立维修资金,无法满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老旧小区业主住户对小区整治和引入规范物业管理的愿望强烈,但在出资和缴费问题上态度消极,部分产权单位出于部门利益也不愿意配合旧区整治和引入物业管理的工作。 二是居民认识存在误区。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居民住房福利制度,让很多老旧小区居民还存在很多无偿享受服务的传统思想,习惯了由原单位的房产管理部门的管房模式,多数居民认为实行物业管理就是想多收钱,额外增加生活负担,即便要交钱最好也是由原单位来缴纳。同时,居住在老旧小区的居民,老年人多、下岗职工多、特困家庭较多,系社会弱势群体较为集中的区域,“谁享受、谁付费”的物业管理消费意识未形成。此外,群众对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及标准要求不一致,对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心理预期不一致。 三是工作推进中不配合问题较为突出。一方面,整治项目和内容难以统一。由于居住习惯不同,小区内居民对整治工作意见不一,尤其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清理菜地、无花果树、拆除违建等问题,很多居民不理解、不支持。还有部分群众提出大量个性化改造要求,绝大多数要求既不符合整体改造规划,也无相应资金支持。在无法满足群众要求的情况下,推进工作受到不同程度的阻力,群众不配合、不理解情况时有发生,说服、解释和劝解工作数量大、难度高。 四是物业管理企业水平参差不齐。各办事处虽然全部完成了街巷保洁市场化服务外包招投标工作,确定了相应保洁服务企业进驻,但部分保洁公司不具备物业管理资质,或资质较差,届时部分小区将出现保洁公司负责街巷保洁,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容易造成责任不清、互相推诿,影响管理效果的问题。 二、意见与建议 一是要多方筹措改造资金。老旧小区居民收入普遍偏低,花钱买服务的意识较为淡薄,街道(园区)难以筹集整治和管理资金。要完成涉及15万户群众的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所需要的资金巨大,需要多方筹措。住建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外墙节能改造、住房维修等专项补贴资金和相关政策扶持;经信、城管要加强对上沟通,协调供电、通信燃气、热力等单位将社区整治线路和设施的改造列入本单位工程计划,并安排专项资金;区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出资整治改造社区公共环境,增加便民设施。同时,可考虑引入社会资本的方式,采取政府、产权单位、居民个人和物业公司按比例共担的方式筹集改造资金。 二是强化宣传引导,建立长效机制。改造前,明确升级改造时间和目标并在小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让业主能深刻感受到整治改造工作将会给他们带来的切身利益;物业公司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物业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如建立微信公众号,让公众理解实施物业管理的意义,提高广大群众对物业管理的认知程度,同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营造一个安全、美好、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而共同努力。同时要增加物业服务透明度的宣传,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都要在小区布告栏进行张贴,或者以其他方式让业主知道。针对小区内物业缴费率低的情况,对小区业主物业消费观念进行引导,广泛宣传《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通过公示物业成本核算,物业和业主的权力和义务等方式,推动和监督物业企业全面履行职责,让广大业主知道物业收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改变业主不交物业费的思想,提高小区物业缴费率。除此之外,还要逐步推进人民调解、法院受理、综合执法等依法治理进社区进小区活动,建立起老旧小区管理的长效机制。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三是贯彻有关激励政策,引导物业公司多元经营。创造条件促进老旧小区内的多种经营,弥补维修管理经费的不足。严格落实《关于推进全省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5〕14号)有关要求,出台有关政策激励老旧小区物业企业。一是规模经营激励,通过支持物业规模化经营降低成本。二是特许经营激励,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广告发布权、便民服务亭设置和经营权、停车收费权、快件智能存储柜场地租赁收费权一定交给物业企业,弥补其物业费。三是拓展经营激励,允许物业企业开展家政、维修、安装等便民服务,并收取约定费用。四是后续经营激励:对自愿接管老旧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年期限以上的骨干物业企业,在今后参与物业项目投标时其评标总分自动上浮10%。鼓励物业公司搭建专业的信息服务平台,让业主的需求与社会服务资源的提供在这个平台上实现对接,比如青华社区的“速易递”;租赁和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在这方面有很大优势,随着房地产三级市场的活跃,老旧小区所具有的地域优势和配套优势,使得租赁和交易会越来越活跃。 四是逐步建立老旧小区专项维修资金。1999年以前的商品房基本上未建立维修资金。公房出售房屋和集资建房房屋虽然提取了维修资金,但市房屋资金管理中心不同意动用本金,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资金仍然缺乏。针对上述情况,一方面积极协调市房屋资金管理中心必要时可动用维修资金,同时要积极探索维修资金稳妥投资增值的方式方法,不断壮大维修资金规模。另一方面,针对旧的小区没有维修基金,靠物业是很难把专项维修资金筹集起来这一情况,政府要采取适当方式建立老旧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同时要设立老旧小区应急管理基金。小区出现井盖丢失、下水道堵塞、化粪池漫溢等问题由政府设立应急维修基金解决,待事后由责任主体补交有关费用,维修事宜由管理责任主体居委会或物业公司负责,避免因资金难以落实导致问题久拖不决。 五是发挥好小区群众领袖作用,理顺情绪,化解矛盾。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和社区物业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群众多、环节多、细节多,难免出现矛盾和问题,如住户分摊资金落实、群众不理解、不配合等问题,这就需要发挥好小区楼片长等群众领袖的作用,架起与群众联系沟通的桥梁纽带,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建议,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对一些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信箱、监控的数量和点位,防盗门的样式、品牌及需要居民承担的资金数额,小区内树木花草等处理等,难免出现意见不统一的情形,这时既要面对面征求、召开恳谈会等形式,征求群众的整治意见,在保证绝大多数人利益的同时要做好其他群众情绪理顺工作。此外,在管理方式上,可以考虑社区自治。适时成立业主委员会,由社区居委会协同业主委员会在广大业主和社区失业人员中优先招聘服务人员,并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公共设施进行检修,形成自主管理的模式。物业费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收取并在固定位置定期公示费用收支情况。对于服务不到位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收集投诉意见并更换服务人员。 六是积极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区政府要重点做好对上的协调沟通,充分发挥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等公共服务企业在老旧小区改造和物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对一些前期没有并网管理且老化严重的小区,争取优先改造移交并网管理;城管局要推进综合执法进社区、进小区,对居民区存在的乱搭乱建和违章建筑要加大执法力度,配合社区和物业公司做好清理整顿。建议深入理顺区街城管体制,将开放式无人管理小区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等责任彻底下放街道,企事业单位自管小区日常管理也由街道负责指导监督。并赋予街道(园区)物管企业进驻的初审权,由街道(园区)结合辖区实际与骨干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作协议书》,接管其辖区范围内的开放式无人管理小区。同时,将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申报下放到所在街道(园区),即物业企业的资质申报、年审资料,必须先经街道(园区)受理审核后,才能交由区住建部门审批备案,从而使街道(园区)掌握物业服务企业的“紧箍咒”,为推动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有机结合创造条件。 七是坚持市场化运作与政府托底并行的工作方法。居住在老旧小区的居民,老年人多、下岗职工多、特困家庭较多,系社会弱势群体较为集中的区域。对这部分群体,需要政府部门进行补贴,做好保障,逐步建立起“街道主导、建管并举、市场化运作、政府托底”的工作机制。在具体操作上,要采取先整改,再收费的方式,以改造的实际成效赢得群众对缴费的支持。对老旧小区本着“物业公司先期介入、小区先行整改、整改后交付物业管理服务”的方式统筹推进老旧小区的改造和物业管理工作,“改造一个,交付一个,成熟一个,收费一个“的原则有计划、分批次地推进,有序扩大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对改造验收合格的老旧小区,交付物业公司管理,待物业服务得到绝大多数居民满意的情况下,启动物业缴费,实现企业化运营。 八是统一规划设计,统筹协调推进。在小区前期的改造规划上,建议聘请专业机构,统一进行规划,重点是要做好管网、线路等基础设置的改造规划,避免重复改造、重复施工等问题。在小区物业管理上,应统一物业管理,避免多头管理。可考虑全区统一招标一个有实力的物业公司,不但可以保证后期物业管理质量,而且可以通过规模化降低企业成本,减少政府补贴,减轻财政负担。 ;
小区环境整改方案篇1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议精神,逐步改善我市城乡环境面貌,努力打造全市最干净、最有序、最美丽、最宜居的城乡环境,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德兴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德府办字〔20xx〕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全省、上饶市和我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四城同创”,结合“城市管理提质年”、“全民共建、魅力山城”城市形象提升活动和秀美乡村建设,大力开展住宅小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小区物业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为建设“宜居德兴、魅力山城”作出贡献。二、整治目标紧紧围绕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市场管理,引导物业企业规范经营;加快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推广业主自治管理模式,实现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全覆盖;加大对小区环境整治力度,重点整治小区楼道路乱堆杂物、乱停乱放、乱搭乱建、占用公共空间等问题;健全小区管理制度,培育小区管理示范小区,全面提升我市住宅小区管理水平。三、组织领导成立局住宅小区环境整治领导小组,杨章志任组长,姜俊、程建红、许国宏、汪家福任副组长,杨允发、徐育建、许华、吴礼平、张敏、袁成为成员,负责住宅小区环境整治工作。四、整治范围整治范围包括全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和城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区域。五、整治任务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综合治理,攻坚克难,深入开展住宅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提升小区居住环境质量。(一)居住小区环境整治。按照“轻重缓急”和“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探索居民、市场、政府多方共同筹措资金机制,加强居住小区物业市场管理,引导物业企业规范经营。按照重心下移的原则,进一步理顺物业管理机制,健全小区业主委员会,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的主体监督、管理作用。落实无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属地管理责任,鼓励推广业主自治管理模式,新建小区和有条件的老旧小区要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对小区环境进行全面整治,重点整治小区楼道乱堆杂物、乱停乱放、乱搭乱建、占用公共空间、公用设施老化等问题,建立健全物业企业管理、小区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电梯安全管理等制度,逐年打造一批物业管理示范小区,20xx年,建立物业服务业信用档案体系,城区物业管理示范小区不少于3个。责任领导:姜俊、程建红。责任科室:物业科、执法大队。(二)“棚户区”改造。继续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同步完善市政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大力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按照上级下达任务,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责任领导:许国宏、汪家福。责任科室:征收办、保障科、保投公司。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立由杨章志任组长,姜俊、程建红、许国宏、汪家福为副组长的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有关科室要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的理念,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作为,加强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二)加强督导调度。将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进行明察暗访,抽查督查,每季督查一次、通报一次。各责任科室对存在的问题要实行工作项目化,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逐个销号。每月5日前局整治办要将上月整治工作情况报送至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集体集中整治和日常管理并重,充分结合棚户区改造、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健全小区管理制度,全面提升小区居住环境,全面提高小区物业管理水平,确保全市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小区环境整改方案篇2为做好全国文明城市复评迎检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住宅小区管理,维护小区秩序,切实改善市民居住环境,创造安全、环保、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以群众获得感与实际成效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决定自9月1日起,在新城范围内开展住宅小区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一、整治目标通过综合整治,切实解决住宅小区存在的乱搭乱建、乱改乱用、乱停乱放、乱种乱养、乱贴乱挂、失管失监等突出问题,实现环境优美、秩序良好、设施完备、管理到位、群众满意的整治目标。二、整治范围整治范围为滨江苑、通港苑。三、整治内容(一)着力解决车库车棚方面存在的以下4个突出问题:1.改变规划用途,在车库、车棚内从事开店、生产、经营等活动。2.车库、车棚出租居住。3.车库、车棚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4.擅自改建车库、车棚,搭建卫生设施或燃气灶台,安装水龙头、水斗、洗衣台板等洗涮设施。(二)着力解决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以下4个突出问题:1.垃圾未实现分类投放和收集,未按规定及时清运。2.垃圾桶未足额配置或未保持清洁、完好,周边有散落垃圾。3.小区内有建筑垃圾和其它堆积物。4.小区内有污水、油烟等影响环境卫生的问题。(三)着力解决小区秩序方面存在的以下13个突出问题:1.存在违法建筑。2.擅自搭建雨棚、遮阳棚,影响小区容貌和公共安全。3.存在破墙开店现象。4.存在无证经营现象。5.存在群租房、“三合一”等场所。6.有流动摊点或乱设摊现象。7.有乱晾晒行为。8.在禁止使用蜂窝煤区域的小区内存在使用蜂窝煤现象。9.在禁止河道洗涤区域的小区内及周边河埠头存在河道洗涤现象。10.有未经审批擅自利用小区门禁系统等公共设施发布广告的现象。11.有私拉乱接电线或违规为电动车充电现象。12.消防车通道和高层住宅登高场地未划定明显标志,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或封闭。13.流动人口未办理居住登记。(四)着力解决楼幢环境方面存在的以下6个突出问题:1.楼道门、窗、扶手、照明灯等设施缺失、破损。2.楼道保洁不到位,有垃圾和其它杂物堆放。3.建筑立面及楼道内有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墙面污损等现象。4.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使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或者存在脱落危险,影响建筑容貌和公共安全。5.违规在高层住宅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6.公共防盗门、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损坏,未及时修复,不能正常运行。(五)着力解决绿化管养方面存在的以下5个突出问题:1.绿化修剪维护不到位。2.绿化枯萎、缺失。3.擅自毁绿硬化地面。4.擅自毁绿种植蔬菜或其它作物。5.绿化区域有垃圾、杂物或有丛生杂草。(六)着力解决车辆停放方面存在的以下4个突出问题:1.未在规定的泊位内停车。2.违规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影响消防等公共安全。3.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小区道路和公共停车泊位。4.有僵尸车或在绿化区域停车。(七)着力解决公共设施方面存在的以下11个突出问题:1.道路破损,有坑洼、积水、明沟等现象。2.路灯破损未及时维修。3.各种盖子、箱子、杆子损坏,未及时修复。4.未做到雨污分流,未截污纳管。5.公共宣传栏破损,公益宣传缺失,信报箱损坏或缺失。6.楼幢指示牌破损、缺失、字迹不清。7.娱乐、健身设施维护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8.公共厕所配套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未及时冲洗。9.小区围墙倾斜、损毁、坍塌,隔离栏锈蚀、破损。10.电梯维护不到位,存在应急电话失效等安全隐患。11.灭火器、消防栓等设施缺失,未定期检查、维护。(八)着力解决家畜宠物管养方面存在的以下3个突出问题:1.擅自饲养鸡、鸭等家禽家畜。2.有流浪犬、散放犬、无证犬。3.未经审批饲养信鸽。四、组织实施(一)调查部署(9月7日前)。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复评迎检工作动员会作动员部署。以住宅小区为单位,对照整治内容,摸清存在问题,制作问题清单,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二)推进实施(9月8日至9月30日)。以问题为导向,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面开展整治行动,做到该拆则拆,该罚则罚,该关则关,该修则修,该补则补,该清则清,该劝则劝,该换则换,该建则建。(三)检查评估(10月15日前)。以住宅小区为单位,以存在问题为导向,对照问题清单,查漏补缺,现场评估。对整改不到位的或未限期整改的,严格督促整改。五、相关保障(一)领导机构保障。为保障住宅小区环境综合整治扎实有效推进,此次专项行动由委常务副主任严钢同志挂帅,委分管副主任赵腾飞同志具体负责。建委办为总协调单位,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以及重大问题的研究决定。建委办、规划分局、文明办、沥海镇、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环保分局、市场监管分局、质监分局、综合执法分局、滨海消防大队以及各管线单位根据本方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二)宣传保障。为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整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建立宣传组,全程参与整治。重点曝光小区各类乱象,全过程报道整治工作成效,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增强老百姓获得感,形成比学赶超局面。(三)督查保障。统筹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复评迎检的工作督查,定期开展督查通报,同时接受市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向全社会公布整治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四)成效评估保障。为保质保量完成住宅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建立评估组。制订检查评估办法(具体由市文明办会同市综合执法局另行制订),通报检查评估结果。对整治工作不到位的住宅小区进行重点挂牌督办,定期报告整改情况。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约谈。(五)依法处罚保障。建立物业服务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对工作不到位、环境整治不配合的物业服务单位,通报批评其存在的问题,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记入信用档案,同时依法限制其在新城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对非法经营、非法排污、违法建筑、破坏绿化及其它公共设施等要依法处理,公安分局要依法履行职能,提供执法保障。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社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做好社区服务工作对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扩大就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需求,特别是对居民最关心、最需要、通过努力又可以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供服务,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2、坚持社会化。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鼓励、支持社区居民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3、坚持分类指导。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区分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务,实行分类指导。既要整体推进,又要解决薄弱环节、重点项目和关键问题;既要坚持广受居民欢迎的传统服务方式,又要善于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社区服务水平。(三)主要任务。通过努力,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提升社区服务质量,努力完成社区改造任务上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也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统一规划与协调、物业改革相对滞后、居民参与程度低等问题。本文在认真检索、梳理和分析文献资料后,首先,探索了老旧小区改造背景下社区治理问题产生的背景与研究意义,搭建了研究框架;其次,分析了宜昌市伍家岗区宝塔河街道老旧小区改造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再次,从多方面探究了改造过程中存在社区治理问题的原因;最后,在分析总结国内外老旧小区改造优秀案例并在多中心理论的指导下,从政府、社区、居民、物业公司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与意见。由此,立足于宜昌市伍家岗区宝塔河街道的老旧小区改造的实例,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公共服务市场化、建立健全绩效指标体系、提高社区对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视度、提高社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居民自助管理模式等方式,推进社区治理水平提升,推动社区治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