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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法律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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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法律毕业论文

Ⅰ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好,还是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好

两个学校都是公办院校,都是省级电大,业务上共同接受国家开放大学(原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指导,但又有差别,主要是以下几点: 1、办学侧重点不同。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同时又是陕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重点在办全日制教育。西安广播电视大学没有全日制教育,其重点是为在职人员继续教育提供服务。 2、成人教育办学地域不同。西安广播电视大学主要在西安地区办学。陕西广播电视大学侧重于全省管理,主要在除西安地区以外的汉中、安康、咸阳、宝鸡、渭南、延安、榆林等地办学。 3、服务范围不同。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同时又是西安社区大学。陕西省委组织部的陕西干部网络学院、西安市委组织部的西安干部教育广播电视大学基地都设立在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在全省干部教育领域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发挥着重要作用。 4、国际影响不同。西北唯一的西安汉唐文化网络学院就设立在西安广播电视大学。西安汉唐文化网络学院是基于西安市 *** 贯彻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思路和规划的具体实践,学院以“突出西安元素,彰显西安能力”为目标,秉承汉语教学及西安文化推广使命,以“互联网+教育”的形式,将中华文化推广延伸至“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互鉴,增进各国人民同中国、同西安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Ⅱ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是几本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不是本科学校,它是一所现代远程教育开放大学。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是陕西省唯一的一所综合性现代远程教育开放大学。学校成立于1978年12月,隶属陕西省人民 *** ,由陕西省教育厅主管。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实行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办学体制。学校分郭杜、含光两校区,占地总面积368亩。

(2)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有哪些专业扩展阅读: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的发展前景:

电大是现代远程教育的骨干力量,是终身教育体系的主体,在建设学习型社会及缩小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公平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该校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国家建设和谐社会和学习型社会的全局,着眼于陕西省建设科教强省和和谐陕西的全局,适应社会成员终身学习的需求,坚持“学有所教、有教无类”的办学宗旨,努力使人人享有优质教育资源,把学历教育做大,把非学历教育做强,把学校建设成为具有一流远程教育资源的开放大学和覆盖城乡、服务全民的全省远程教育中心。

十一五”期间,学校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发扬“自强不息、特色兴校”的校训精神,为把学校建成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现代远程教育开放大学,为构建省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Ⅲ 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大专专业有哪些

序 代码 现行计划课程 学分 备注 序 代码 现行计划课程 学分 备注 1 0005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3 7 4749 网络工程 4 2 0015 英语(二) 14 任选一 8 1347 计算机系统集成 5 实习 0016 日语(二) 9 5710 多媒体技术应用 3 0017 俄语(二) 5711 多媒体技术应用 3 实践 7757 计算机专业英语(一) 10 1345 算法设计与分析 5 3 1335 软件产品测试 6 实习 1346 算法设计与分析 2 实践 4 1353 计算机安全技术 6 11 1352 计算机外围设备 2 5 1336 软件项目管理(一) 7 实习 12 1332 计算机应用数学 7 6 1343 数据结构原理与分析 6 9958 毕业论文 1343 数据结构原理与分析 实践 总计 73

Ⅳ 陕西/西安广播电视大学都有哪些校区,具体地址在哪块谢谢。

西安市广播电视大学在五味十字中间路南,陕西省广播电视大学在含光路32号,黄雁村十字往南7、8百米路西,省考试中心隔壁。

Ⅳ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里有大专吗大专有什么专业

广播电视大学里面有专科的。一般是编辑记者、编导、影视多媒体方面的专业专。 全省电大先后属开设了8科26类70多个专业,累计培养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22万余人,并对32万余名在职人员分别进行了不同层次的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里面肯定有你喜欢的专业。

Ⅵ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的学校简介

是陕西省唯一的一抄所综合性现代远袭程教育开放大学。学校成立于1978年12月,隶属陕西省人民 *** ,由陕西省教育厅主管。业务上接受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指导。现任党委书记王拴凡,校长王振龙。学校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办学、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办学体制。现已在全省10个 (地)市建立了电大分校,在省级厅局系统建立了56个电大工作站,先后在70多个县市和90多个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电大工作站和辅导站,有500多个教学班(点)遍布全省各地,形成了一个覆盖全省城乡的远程教育网络。学校已建成能满足学生自主学习,融广播、电视、卫星、计算机互联网为一体,利用在线平台、网上VOD、双向视频等设施开展远程教学的现代化教学系统,实现了教学信息传输、接收、反馈和教学管理的现代化。

Ⅶ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是什么性质的学校

一所以成人高等教育为主的学校,并招收普通专科生。学校一般。学费不算高。就业一般。

Ⅷ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什么地方

西安含光北路32号

Ⅸ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和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哪个好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好点,没什么太大区别,设置专业基本一致,但一个是省属大学,另一版个是市属大学。权 也不能说靠不靠谱,电大都是这样,就是为成人镀金的,名牌大学找工作都很困难,这种学校机会就更小了。毕业后文凭当然不是中央电大的了。如果你现在有工作,为了丰富一下学历,或者为了能更好的升职,可以去读。如果为了找到工作,建议你还是去读正规的哪怕是二本、三本,或者大专,不要把钱浪费到这样的学校,还浪费你的时间。 那这种学校比较适合你,放心去读吧

Ⅹ 陕西省广播电视大学的开放专业(大专)国家承认吗

承认,肯定承认,有电子注册,评职称什么的好用

论夫妻财产中无形财产的有形化——以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为视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 无形财产 有形化论文摘要:现行《婚姻法》突出了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地位。现行夫妻财产制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形式以现实的有形财产为主,无形财产被忽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牺牲、付出应当作为一种财产形式的可期待利益而存在,在离婚时对其进行量化。夫妻离婚时,知识产权的可期待利益、因夫妻一方作出牺牲而导致的人力资本的变化及其所产生的预期利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之间进行公平的分割。在我国婚姻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夫妻财产制历来都是学者研究和探讨的重要问题。为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要求,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从整体上来看,现行《婚姻法》加重r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调整,突出了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地位。从具体内容上来看,现行《婚姻法》将夫妻个人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单列出来,并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同时,对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作出了更周详的规定,更加有力地保障了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男女平等、保护弱者、增进家庭职能的原则,也显示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约定财产、约定不明财产、未列举的模糊财产等多元财产形式,反映了夫妻财产构成和动态运行的复杂性。这些都是现行《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值得肯定的地方。但是,现行《婚姻法》在是否立足圈情并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否具有一一定的前瞩性和合理的内在结构等方面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形财产的保护,离婚时损害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就夫妻财产制而言,其核心是夫妻财产本身。现代意义上的财产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实物形式现实存在的有形财产,一类则是主要以权利方式存在的无形财产。现行夫妻财产制中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形式以现实的有形财产为主,无形财产被忽略,从而导致夫妻离婚时,一方利用法律上的漏洞侵害另一方的财产利益,造成财产分割的不平等。在一个知识经济和无形资产已经日益并且可能成为最为重要财产的社会中,如果婚姻财产的分割还仅仅局限于有形财产,那显然是一个时代的错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以无形财产的形式出现的,如:知识产权,经济补偿权,或者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民事活动使得原有的有形财产转变为无形财产,如果法律对这些无形财产不加以调整的话,就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生活中常见的情形是,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甚至个人财产来支持配偶一方的工作、学习,如进修深造、出国留学、完成学业、学习手艺等,并以牺牲自己的个人发展为代价来承担了大部分甚至全部的家务劳动。当双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可供分割的已不多,更多的是转换成配偶一方的技能、地位、成就。而这些技能、地位、成就能在离婚后为其拥有者带来财产上的丰厚收益,另一方却已无法分享,并且丧失了自我发展的机会。而依据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均等分割、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原则是很难保护作出牺牲一方的财产利益的。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牺牲、付出应当作为一种财产形式的可期待利益而存在,在离婚时对其进行量化,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公平分割。一、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卡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狭义的知识产权则仅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即著作权)两部分。其中,工业产权又包含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版权中则包括作者权与传播者权(即邻接权)等。【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版权、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但它与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又有所不同,物权、债权、继承权表现为单一的财产权利特征,人身权仅为单一的人身权利,而知识产权则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其财产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依法享有的通过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等获得物质报酬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其人身权则表现为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关系,如署名权、发表权等,这些权利是不能转让、赠予、继承的。正因为这种双重性导致了知识产权在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复杂性。《婚姻法》第17条中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知识产权本身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得”但“将得”(可期待)的收益未有涉及。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归属的认定离不开特定的创造人的人身权益,知识产权由夫妻一方创造时,是创造人智慧的结晶,其本身的所有权只能归创造人这一方所有而不能由夫妻共有,无论知识产权的创造完成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但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性质又决定了对其收益进行分割成为可能。知识产权的收益可分成现实的已得收益及可期待的未得收益两种情形,其中,现实的已得利益又可分成婚前完成创造婚后收益和婚后完成创造婚后收益两种情形。婚后完成创造的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带来的收益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人们对这一点容易达成共识,但对于婚前完成创造的知识产权在婚后所带来的收益是否归夫妻共同财产就有着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是产生于人身权的基础之上的,法律之所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而一方婚前智力成果的完成与对方根本不存在这种特殊性,不存在其他人有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共享其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因此,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应为特有财产,归知识产权所有人个人所有,而不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3l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实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所强调的是财产“所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至于财产“所得”的原因或依据一般在所不问,因此,婚前完成创造的知识产权婚后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_4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知识产权一旦创造完成,其财产权便可相对独立于人身权,从而具有现实的可分性,这也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实质,更何况,婚后收益的获得有时也需要付出一定的劳动和时间,如专利权的实施许可等,这些付出同样也离不开夫妻另一方的配合与支持。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的创造完成到其转化为财产收益需要一个过程,即有一个时间差,因此便出现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未实际取得,有可能在夫妻离婚后取得,成为可期待利益,这种利益是未曾实现的财产利益,体现出一种不确定性和复杂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直是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关于这个问题,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l5条的规定是:“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照顾。”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中的已得收益可以分割,而可期待利益是不可分割的,配偶只能在分割财产时被“照顾”,这样的规定就会给创造一方以可乘之机,故意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不转化为经济利益,待离婚后再转化,或者非创造一方为了能分割到财产利益而拖着不离婚甚至阻挠对方进行创造,这既不利于把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促进科技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保护非创造一方的财产利益。相反,如果将知识产权的可期待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防止夫妻一方利用他方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目的后提出离婚,恶意抛弃对方,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2003年《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对此作出了调整: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对于什么是“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举例解释为:创作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已和出版社签订了合同,关于稿酬的约定也是明确的,只是尚未拿到这笔稿酬。_5_(P123)因此,知识产权的收益,既包括已经取得的收益,也包括将要取得的收益,夫妻离婚时,应将尚末实现的将得的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知识产权中已经实现的利益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但未实现的将得利益如何分割则是难题。有学者提出离婚时可以通过估价评定的办法,由得到知识产权一方给予他方一半价值补偿。【刮但问题是:如何评估?评估的标准何在?应该说,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与它能带来的收益之间并不一定成正比,在一定程度上由市场环境、社会需求、工艺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某一知识产权某时某地可能一文不值,某时某地也可能价值连城,知识产权的评估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一旦一方拥有的在离婚时经过评估的知识产权在离婚后极大地升值或贬值时,对另一方或自己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应当有适当的救济途径对这一不公平进行补救,可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若千年内针对知识产午义的升值或贬值另行起诉,要求重新分割,但负举汪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对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进行分割时,有一种情形是立法上的空白,那就是:创造一方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完成但未取得知识产权,在离婚后取得知识产权及其收益。比如:专利权,从完成发明到申请到专利往往需要几年的时间,如果双方在一方完成发明后,还未申请到专利之前就离婚,一方在离婚后取得了专利权并进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从而获得收益,另一方如不能对此收益请求分割,是很不公平的。因此,法律应允许其在离婚后的一定期限内请求对此收益进行分割。另外,还经常有人侵犯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人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形存在,这些情形常会引起知识产权人与侵权人之问、知识产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问的纠纷,双方因此会获得一定的赔偿,该赔偿的权利与义务的归属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或承手H,还是归双方所有l或承担,法律对此未有规定。笔者认为,对该赔偿的权利和义务的归属应以侵犯知识产权的时间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为标准来确定。如发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该赔偿的权利和义务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反之,则归夫妻个人所有或承担,这样可防止夫妻一方的知识产权人故意将本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拖延止离婚后才提起。二、离婚时的经济补偿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40条首次对家务补偿作出了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清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一规定具有极其秉要的意义,意味着我国法律对家务劳动做出了价值肯定的评判。在家庭生活中,日常家务、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等家务劳动是维持共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增加家庭的经济收入,但一方通过承担较多的家务劳动,使另一方能全力以赴地投入到工作中,其在工作中创造的财富包含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贡献;另一方面,一方较多地承担了家务劳动,也减少了家庭开支,从而间接增加了家庭财富。如果法律对家务劳动不予以价值上的肯定评价,那么夫妻一方可以无偿地剥削另一方的劳动,不利于对承担家务劳动一方利益的保护,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现行《婚姻法》中作出的家务补偿规定是法律进步的表现,但这一进步还有值得思考的空间。这一规定只能适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也就是说,夫妻双方书面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时,才适用家务补偿。笔者认为,家务补偿只适用于分别财产制而不适用于共同财产制,其适用范围有点窄,这对共同财产制下承担家务劳动一方利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大。因为我国实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这意味着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不能适用家务补偿的规定,根据中国的传统习惯,在实际生活中,夫妻用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还并不是很多,因此,这一规定的现实操作性还不是很强,法律应当允许在共同财产制下也能适用家务补偿的规定。《婚姻法》虽对家务补偿作出了规定,但对如何补偿却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对家务劳动货币化,可以夫妻住所地的家政市场的月工资标准作参照进行补偿。事实上,在很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圈家都对家务劳动给予了与职业劳动等同价值的评价,无论犬妻双方是否均外出工作,是否有经济收入,对家庭所作的贡献视为相同。在我国,依照现行《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适用男女平等、双方均等分割原则,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这些离婚财产分割原则隐含着保护无社会工作、承担主要家务劳动一方的利益(主要是妻子一方),即无工作一方即使没有收入来源,也Xq"X,j"方所得的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表面上看,这样保护了无工作一方的利益,但仔细分析,承担家务劳动的一方从工作的另一方获得的财产只是对其过去从事家务劳动付出的回报,而对其从事家务劳动所损失的人力资本却得不到补偿,也无法分享因其贡献而增加了人力资本这一方的预期利益。所谓人力资本,是指工作机会、劳动技能等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足一种无形财产。一方之所以牺牲自己参加社会工作、提高劳动技能从增加人力资本这样的机会为对方增加人力资本作出了贡献,是因为其相信在婚姻生活中,自己n以分享因对方增加人力资本而带来的利益,这种现实的或可期待的将来的利益是促使其作出牺牲的一个强大动力。因为婚姻一经形成,如何分配婚姻资源的问题便在夫妻之问出现,而婚姻资源的共享有利于实现史夫和妻子的共收益的最大化,妻子在劳动力市场和家庭之问分配她的时间,以实现家庭总收益的最大化,婚姻的最佳状态,对她及其配偶而言,意味着她将时间花费在家务上,所导致的劳动力市场收入和收益能力的减少正好被更多的家庭产出和丈夫更高的劳动力市场收入所弥补。_8](PI96)如果夫:妻一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将求两人不太可能离婚或者就算离婚两人在财产分割方面达成合约不存在较大障碍,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实现的话,那他(她)就很有可能去作出牺牲。反之,如果因这些牺牲而导致自己的人力资本损失,而对方基于自己的牺牲而增加的人力资本的预期利益在离婚时得不到肯定和合理的分配的话,那么夫妻任何一方都不会愿意为家庭利益而作出牺牲。因此,离婚时,因夫妻一方作出牺牲而导致的人力资本的变化及其所产生的预期利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在夫妻之间进行公平的分割,只有这样,夫妻一方才有可能为家庭作出更多的投入。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你的法律专业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 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 (一)选题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应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具有综合性和创新性。本科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特长,选择适当的论文题目,但所写论文要与本专业所学课程有关。(二)查阅资料、列出论文提纲题目选定后,要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调研和进行实验,搜集、查阅有关资料,进行加工、提炼,然后列出详细的写作提纲。(三)完成初稿根据所列提纲,按指导教师的意见认真完成初稿。(四)定稿初稿须经指导教师审阅,并按其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然后定稿。一般毕业论文题目的选择最好不要太泛,越具体越好,而且老师希望学生能结合自己学过的知识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不知道你是否确定了选题,确定选题了接下来你需要根据选题去查阅前辈们的相关论文,看看人家是怎么规划论文整体框架的;其次就是需要自己动手收集资料了,进而整理和分析资料得出自己的论文框架;最后就是按照框架去组织论文了。你如果需要什么参考资料和范文我可以提供给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 一、尽快确定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 在毕业论文工作布置后,每个人都应遵循选题的基本原则,在 较短的时间内把选题的方向确定下来。从毕业论文题目的性质来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提出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另一类是专业学科本身发展中存在的基本范 畴和基本理论问题。大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志趣和爱好,尽快从上述两大类中确定一个方向。二、在初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定毕业论文的具体题目在选题的方向确定以后,还要经过一定的 调查和研究,来进一步确定选题的范围,以至最后选定具体题目。下面介绍两种常见的选题方法。 浏览捕捉法 :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对占有的文献资料快速地、大量地阅读,在比较中来确定 论文题目地方法。浏览,一般是在资料占有达到一定数量时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这样便于对资料作 集中的比较和鉴别。浏览的目的是在咀嚼消化已有资料的过程中,提出问题,寻找自己的研究课 题。这就需要对收集到的材料作一全面的阅读研究,主要的、次要的、不同角度的、不同观点的都 应了解,不能看了一些资料,有了一点看法,就到此为止,急于动笔。也不能“先入为主”,以自己头 脑中原有的观点或看了第一篇资料后得到的看法去决定取舍。而应冷静地、客观地对所有资料作 认真的分析思考。在浩如烟海,内容丰富的资料中吸取营养,反复思考琢磨许多时候之后,必然会有 所发现,这是搞科学研究的人时常会碰到的情形。 浏览捕捉法一般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广 泛地浏览资料。在浏览中要注意勤作笔录,随时记下资料的纲目,记下资料中对自己影响最深刻的 观点、论据、论证方法等,记下脑海中涌现的点滴体会。当然,手抄笔录并不等于有言必录,有文必 录,而是要做细心的选择,有目的、有重点地摘录,当详则详,当略则略,一些相同的或类似的观点和 材料则不必重复摘录,只需记下资料来源及页码就行,以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第二步,是将阅读 所得到的方方面面的内容,进行分类、排列、组合,从中寻找问题、发现问题,材料可按纲目分类,如 分成: 系统介绍有关问题研究发展概况的资料; 对某一个问题研究情况的资料; 对同一问题几种 不同观点的资料; 对某一问题研究最新的资料和成果等等。 第三步,将自己在研究中的体会与资料分别加以比较,找出哪些体会在资料中没有或部分没有;哪些体会虽然资料已有,但自己对此有不 同看法;哪些体会和资料是基本一致的;哪些体会是在资料基础上的深化和发挥等等。经过几番深 思熟虑的思考过程,就容易萌生自己的想法。把这种想法及时捕捉住,再作进一步的思考,选题的目 标也就会渐渐明确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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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是省级。只要努力付出过,就会有收获。

2014年学院官网显示,学院有435名专职教师,其中教授43人,聘任兼职教授130余名,副教授98人,讲师134人,其中省级教学名师1人。 省级教学名师:刘志选 专家教授王建功(教授) 王春印(教授) 王馥庆(教授) 卢元鹏(教授) 刘志选(教授) 刘艳(教授) 吴宏梅(教授) 张宁(教授) 张华(教授) 张君宽(高级编辑) 张铁军(一级演奏员) 陆宇莺(教授) 郝源(教授) 秦农(教授) 郭凤丽(教授) 郭富强(教授) 傅来兮(教授) 焦传震(教授) 雷玉翠(教授) 2014年学院官网显示,学院有中央财政支持重点建设专业2个,省级重点专业5个,校级重点专业10个。 中央财政支持重点建设专业:酒店管理、物流管理省级重点专业:酒店管理、物流管理、物业管理、财务管理、建筑工程技术‘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酒店管理校级重点专业:酒店管理、物流管理、物业管理、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计算机应用技术、音乐表演、人力资源管理 馆藏资源2009年,学院图书馆藏书约29万册,电子图书5068GB,由自有电子图书和国家开放大学共享电子图书组成,期刊445种,报纸40余种;中图法第四版分类。学术期刊《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学报》原名《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季刊),创刊于1999年,是陕西工商职业学院主办的综合性学术理论期刊。

孔子在继承的基础上,从社会建设和改造的立场和实践出发,赋予了天人合一思想 “仁”的内核,主张以仁为根本,以和为贵,并把仁和的大同社会作为人类的理想。尽管仁不是孔子的首创,但却是他的学说中统帅一切的主张,仅在《论语》记载中,孔夫子就针对不同情境下不同学生的提问,对仁进行了不同的解释,比如,“仁者,爱人”“克己复礼为人,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恭、宽、信、敏、惠”等。所以,后世把他的学说,也称为仁学。孔子在《周易·乾·彖》阐释乾卦时指出“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贞.首出庶物,万国咸宁”的著名论断 。在《论语》中谈到和时,更进一步指出“人而不仁如礼何?”,“礼之用和为贵”。礼在本质上就是规则,秩序。并以和作为区分君子和小人的标准之一,他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孔子之后的儒家秉承其主旨,在《中庸》把“中和”视天下万物生长发育的大本与达道。“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大道也,至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和包含人与自然,人和人,人和社会,人自身之和谐。和则健,不和则病。而和则须守仁道,即天地要仁,人亦要仁,关键是人要仁民爱物。以“仁民爱物”为根本,追求和谐发展,建构和谐的大同社会的主张构成了儒家文化的核心和根本,也形成了和其它文化的区分。来源: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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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期末考试内容包括:市场经济制度原理、行政法律制度原理、民法典和民间法制原理、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国际贸易与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原理等。

学报类:《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长春理工大学学报》《湖北函授大学学报》《山东体育学院学报》《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原名《荆门大学学报》《黄冈师范学院学报》体育科学研究(体育类 省级优秀期刊) 体育科技(体育类 省级优秀期刊) 吉林体育学院学报(体育类 省级优秀期刊) 四川体育科学(体育类 省级优秀期刊)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全国优秀本科学报 优秀期刊 ) [(社会科学版)、(自然科学版):数学与信息科学、物理与电子技术、化学与材料科学、生命与环境科学、建筑科学、体育科学、经济管理科学、理工科教学研究]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自然科学版)理工卷、农学卷、医学卷](全国本科优秀学报) 咸宁学院学报(全国优秀本科学报)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全国本科优秀综合学报)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全国本科优秀社科学报)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全国优秀本科学报)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全国优秀本科学报) 赤峰学院学报(全国优秀本科学报)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全国优秀专科学报) 等。也可以安排普通的期刊。在线投稿QQ910278216

1.《和而不同——清代及民国时期江西万载县的移民、土著与国家》(27万字),经济日报出版社,2009年1月。2.《江西通史·明代卷》(50万字,与方志远教授合作),江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11月。获江西省第十三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等奖(集体)。3.《魅力江西:江西省情教育读本》(撰写第二、三章,与方志远教授合作),江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9月。4.《论明清时期江西进士的地域分布与特征》(11千字),《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4期。5.《清代徽州棚民问题及应对机制》(16千字),《清史研究》2003年第2期。6.《生态环境的恶化与乡村社会控制——以清代徽州的棚民活动为中心》(11千字),《中国农史》2003年第2期。7.《棚民、土著与国家——以清中期江西省万载县土棚学额纷争案为例》(18千字),《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2期。获江西省高校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8.《清中晚期及民国时期江西万载县的土客冲突与国家应对》(12千字),《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9.《清代棚民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8千字),《历史教学》2004年第3期。10.《化干戈为玉帛:清代及民国时期江西万载县的移民、土著与国家》(28千字),《历史人类学学刊》第三卷第一期,2005年4月。11.《2005年教育部历史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年会暨全国历史系主任联席会议综述》(4千字),《历史教学》2005年第10期。12.《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土客冲突、阶级矛盾与意识形态斗争》(8千字),《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13.《袁文才、王佐事件再研究——中共党史与社会史研究相结合的视角》(9千字),《中共党史资料》2008年第2期。14.《〈万载县志都图甲户籍贯册〉介绍与解读》(21千字),《文献与田野》第52期,2008年7月。15.《文本与权力:清代及民国时期江西万载县历修方志分析》(25千字),《史学月刊》2008年第9期,同时收入张建民主编《10世纪以来长江中游区域环境、经济与社会变迁》(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获江西省第十三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16. Text and power: A study on local gazetteers of Wanzai County of Jiangxi Province from the Qing Dynasty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Frontiers of History in China,Vol. 4, No. 3. ( September 2009 ), pp. .《清史宜采用纪传为体章节为用的新综合体》(33千字),《清史编纂体裁体例讨论集》(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8.《清代前中期的地方冲突与国家应对》(30千字),载《多元视野下的清代社会》,黄山书社,2008年8月。19.《评〈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4千字),《历史人类学学刊》第一卷第二期,2003年10月。20.《《评〈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研究〉》(4千字),《历史人类学学刊》第三卷第二期,2005年10月。21.《评周建新〈动荡的围龙屋〉》(4千字),《历史人类学学刊》第五卷第一期,2007年4月。22.《评黄志繁〈‘贼’、‘民’之间〉》(4千字),《历史人类学学刊》第六卷第一、二期合刊,2008年10月。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清代及民国时期湘赣边区的土客矛盾与区域社会变迁”、江西省社科规划项目“清初以来湘赣边区的移民与区域社会变迁”、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规划项目“江西文化研究与省情教育”、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清代及民国时期赣西移民、宗族与乡村社会研究”以及江西师范大学博士启动基金、青年发展基金、教学研究基金等7项。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的人口流动与城乡商品经济”(主持人为方志远教授,2001年)、国家级项目《中华大典》的编纂工作(主持人为戴逸教授,200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课题“中国灾荒史研究”(主持人为赫治清研究员,2003年)、参加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清史编纂体裁体例的调研工作(主持人为郭成康教授,2003年)、江西省政府重大项目“江西通史”(主持人为时任江西省政协主席钟起煌,2003年)、国家文物局科技课题“景德镇古瓷业文化遗产体系保护与城市发展” (主持人为时任景德镇市委书记姚亚平,2003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民间历史文献与文化传承研究” (主持人为郑振满教授,2004年)、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明清江西移民与中国西南部地区的开发” (主持人为方志远教授,2006年)及 “江西民间历史文献与区域文化传承研究” (主持人为廖华生副教授,2007年)等9项。 2003年8月,中山大学、香港科技大学与北京师范大学主办的“首届历史人类学高级研修班”,北京及河北蔚县。10月,中山大学主办的“第六届历史人类学研究生研讨班”,广东广州,报告题目为《清代至民国时期江西万载县的移民、土著与国家》。2004年8月,中山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山西大学主办的“首届历史人类学高级研修班”,北京及山西临汾等。12月,香港科技大学、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历史人类学视野下的区域网络与地方社会国际研讨会”,中国香港,报告题目为《化干戈为玉帛:清代至民国时期江西万载县的移民、土著与国家》。2005年7月,教育部历史教学指导委员会、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主办的“2005年教育部历史教学指导委员会年会暨全国高校历史系主任联席会议”,江西南昌,会务工作。11月,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光明日报理论部联合举办的“14世纪以来长江中游地区的环境、经济与社会国际学术讨论会”,湖北武汉。报告题目为《文本与权力:清代及民国时期江西万载县历修方志分析》。2006年7月,中国经济史学会、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主办的“中国经济史学会第五届年会暨国际学术研讨会”,江西南昌,报告题目为《地方文献与社会经济权力:清代及民国时期江西万载县历修方志分析》。8月,中国社会史学会、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地域中国:民间文献的社会史解读”国际学术讨论会暨第十一届中国社会史学会年会,安徽黄山。报告题目为《文本与权力:清代及民国时期江西万载县历修方志分析》。12月,中山大学第二期民间历史文献班,广东广州。2007年11月,赣南师范学院客家研究中心主办的“客家民间信仰与地域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江西赣州,报告题目为《明末清初以来赣西北地区的移民与民间信仰》。12月,中山大学第三期民间历史文献班,广东广州。2008年4月,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灾害史专业委员会、湖南科技大学主办的第五届中国灾害史学术研讨会,湖南湘潭,报告题目为《清代湘赣边区的移民、生计与生态》。7月,中国经济史学会、广西师范大学主办的“中国经济史学会年会与国际学术研讨会”,广西桂林,报告题目为《国计与民生:明清江西重赋问题及地方社会的反应》。11月,中国社会史学会、中山大学主办的中国社会史学会年会暨“政治变动与日常生活”国际学术研讨会,广东珠海,报告题目为《明清江西重赋问题及地方社会的反应》。12月,中国经济史学会、南京师范大学主办的中国历史上的“三农”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江苏南京,报告题目为《清代湘赣边区的移民与区域社会变迁》。2009年8月初,中山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厦门大学主办的“第七届历史人类学高级研修班”,广东广州、江西万载。8月底,哈佛大学费正清研究中心、加拿大麦吉尔大学东亚研究中心、厦门大学民间历史文献研究中心、华侨大学华侨华人资料中心联合举办的“民间文献与地方史研究数据库”国际学术研讨会,福建厦门,报告题目为《江西西部地区民间文献的收集、整理与研究》。

广西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查重

现在的论文都是需要查重的,网上的内容大部分都是被收录的,所以还是自己写吧

电大是属于宽进宽出,只有本科才需要论文吧,专科并不需要的,也不查重的,电大是最好过的成人学历教育文凭,所以不用担心,可以向你的班主任做了解,电大毕业率是最高的

申请所需材料:

1.《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申请信息汇总表》一份(附件1);

2.申请学位学生的《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二份(附件2);

3.申请学位学生的学位论文一份(排版装订样式见附件3);

4.申请学位学生的《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论文评审表》二份(附件4)。

提交以上纸质材料的同时,各分校或学院须通过国家开放大学新版教务管理系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电子版学位论文、论文评审表及查重报告给到总校即可。

扩展资料:

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国开教〔2016〕1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非英语类专业毕业生申请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时须通过以下任意一种学位外语考试:

1.国家开放大学非英语专业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2.国家开放大学组织的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3.国家开放大学组织的合作高校相应专业学位英语考试(适用于对应专业);

4.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

5.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或以上笔试(不含口试)。

(二)维汉双语类专业毕业生申请学位时,须通过以下考试之一: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

2.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考试(MHK)达到三级乙等(含)以上(成绩有效期三年)(仅适用于法学(维汉双语)、小学教育(维汉双语)和行政管理(维汉双语)专业);

3.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达到三级甲等(含)以上(成绩有效期三年)(仅适用于汉语言(维汉双语)专业)。

参考资料来源: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关于2018年秋季学期国家学士授予工作

我上个学期没过,结果电大的论文查重竟然要高于75%才不及格,低于75%(不含)都算及格!这个是令我想不到的,我的论文查重是,咱俩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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