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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病例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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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病例研究论文

如今,生命伦理学及其重大问题如基因伦理问题、克隆伦理问题、干细胞伦理问题等成了倍受各国政府、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何以会如此呢?从大的背景看,生命伦理学的勃兴是生物学世纪的必然产物;从小环境看,人们不得不承认,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不尊重生命的现象。人们发自内心地呼唤生命伦理,希望它 成为我们社会的一种普遍的道德意识。 生命伦理学的主旨 生命伦理学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短短40余年,它已经走过了一条从具体到抽象、从伦理观念到实践操作的不平凡道路。值此,我们可以也需要凝炼出这一年轻学科的根本宗旨了,这有助于更深刻地理解生命伦理学及其对我们时代的影响。 生命伦理学发轫于对人体试验、安乐死、器官移植、辅助生殖、生育控制、遗传优生等道德难题的求解,也就是说它是从问题出发的。诸如:能否在病人或受试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人体试验?关闭一个脑死亡病人的呼吸机是否违背医学宗旨?在器官严重短缺时能否允许器官买卖?大量经费投入人造器官的研制是否会造成社会资源分配不公?能否阻止有遗传缺陷的胎儿出生?如何确定“试管婴儿”的父母?这些由生物医学新技术带来的难题前无古人,所涉及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研究中虽然也有对传统伦理学(理论伦理学)的运用,但总起来看,理论是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了。于是,生命伦理学似乎是以一种“就事论事”的研究范式取得了早期成果,如论证并确立了安全优先、知情同意、病人自主、禁止器官买卖、保护病人隐私等医学道德规范和生物研究规范。这些成果不仅回答了现实问题,应对了科技挑战,还激活或拯救了古老而沉闷的理论伦理学,甚至与实践推波助澜,在许多国家诱发了病人维权运动。 即便生命伦理学的初期阶段是问题式研究,它也对学科发展作了最基础的奠基。20世纪70年代末,生命伦理学开始步入理论构建阶段。它一方面继续拓展“解难题”的疆域,把基因工程、公共卫生伦理、基因治疗、对精神病人的行为控制、遗传咨询等新问题纳入视野;另一方面,它尝试着从具体规范中总结、提炼出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具有代表性的成果有:1978年,美国国家保护人类生物医学与行为研究对象委员会发表了培尔蒙特报告,其中提出尊重、有利、公正三项原则,并认为可以广泛应用于医疗卫生服务。1979年,贝奥切普和查德里斯出版《生命伦理学的基础》,提出自主、有利、不伤害、公正四原则,这就是国际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界著名的“四项基本原则”。四原则虽然也遇到批评,但它还是获得了广泛认同。各国学者纷纷将其作为理论工具,运用于分析解决新的难题如转基因技术、人类基因组研究、克隆技术、干细胞研究、再生医疗、艾滋病等领域中的伦理问题。在“解难题”活动中,四原则得到丰富、扩充和具体化;并发展出不少辅助假设、辅助说明用以解决原则与原则之间的矛盾。更可喜的是,近年还出现了探讨生命伦理学方法论的成果。于是,生命伦理学以四原则为核心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体系逐渐丰满起来。 四原则是生命伦理的四种基本价值,也是生命伦理评价的四项基本标准。贯穿四原则的更终极的价值、更高的标准是什么呢?是尊重生命的原则。自主、有利、不伤害、公正最终都是指向人的生命的。生命伦理学所有的理论和实践都是在论证、倡导、贯彻、推行尊重生命的道德观念。尊重生命是生命伦理学的根本宗旨或主旨。 尊重生命原则的确立 尊重生命包括尊重人的生命和对非人的生命给予一定程度的尊重。环境伦理学(生态伦理学)诞生后,承担了论证和宣传尊重非人的生命和非生命的自然的任务。因而,在生命伦理学语境中,尊重生命就是指尊重人的生命形式,并且主要是指尊重人类每一个个体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存在和健康利益。 尊重生命,作为一种朴素的道德观念,源远流长。在原始宗教、三大宗教、部族习俗、传统道德中都有尊重生命、关爱生命、敬畏生命的道德内容或训诫。为什么要尊重生命呢?在这些早期的道德意识中,主要是以神性和直觉两种方式来作回答。因为人是至上神的创造物,他被涂上了神性的灵光。敬神就必须爱人、必须尊重人的生命。宗教从来没有成为我们民族精神的统治力量,儒学就以直觉的方式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要尊重生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不愿意生命受到伤害,也就不能去伤害其他人的生命;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当看到别人处在病痛、流血、生命遭受摧残时,自己也本能地感到痛苦。于是同情之心、好生之德油然而生。自从以康德为代表的思想家提出要把道德全部建基于纯粹理性之上,使之成为一种实践理性之后,伦理学开始从合理性上找寻尊重生命的根据。总结近现代伦理思想,尊重生命的理性根据主要有三点。 第一,提出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所以必须尊重生命。这是道义论的基本理念。人类一切的思想和行为都是为了追求人的幸福,人本身就是目的。人类所创造的物质财富、艺术、科技、教育乃至国家、政府最终都是服务于人的手段。买卖人体器官、买卖血液、收费代孕等行为是把原本是高贵的、作为目的的生命或其一部分当成了获利的手段,因而是不正当的。不法者把矿工的生命、把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食品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当作牟取暴利的手段,更是对尊重生命原则的公然挑衅。“人是一个可尊敬的对象,这就表示我们不能随便对待他……他乃是一种客观目的,是一个自身就是作为目的而存在的人,我们不能把他看成只是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而改变他的地位。”(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引自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第371页) 第二,提出人是最高价值,所以必须尊重生命。这是功利论的理据。人世间有千百种价值,当不同价值发生冲突时,当不同人的利益相互矛盾时,功利论主张通过算计价值、权衡利害,取向于那种能使最大多数人获得最大幸福的抉择。因为人的生命是实现人生幸福和其它一切价值的首要前提,对于个体而言,失去生命等于失去整个世界,生命一旦失去不可复得,因此,功利论在价值比较时无疑赋予生命以最高价值。人之生命既然是最高价值,就没有等价物可与之相比照,所以我们说生命是无价的。为什么我国政府在坚决反对生殖性克隆的同时,赞同和支持治疗性克隆?就是因为我们认为后者是以牺牲早期人胚(14天前的细胞团)为代价,去赢得挽救无数病人生命的治疗方法。得失相权,它更能体现对人的生命的尊重。 第三,认为尊重生命具有最大的普遍性,所以必须尊重生命。这是从伦理原则的可行性而言。不同文化群体的价值观念存在着差异,但只要不是反人类的文化(如邪教),恐怕都会认同对生命的珍视和关爱。因为人人都希望自己的生命不要受到伤害,都希望别人尊重自己的生命和健康。这样的环境何以可能?只有靠每一个人都尊重他人的生命来营建。尊重生命的普遍性还有另外一层意思。我们不能期望所有人都做到毫不利己、专门利人,那是高层次的、高境界的道德要求。但我们可以要求所有人都尊重他人的生命,没有正当理由,决不能去伤害他人的生命。这是底线道德,也是最有普遍意义的道德。 上述三个理据相互补充,相辅相成,构成对尊重生命原则强有力的论证,使之成为某种不可辩驳、无庸置疑的“绝对命令”。生命伦理学之所以能迅速发展成为一种充满活力的“普世伦理”,关键就是因为在它的旗帜上,写上了尊重生命这样一个朴素、坚固而又属于现代性的伦理精神。 生命伦理学的使命 生命伦理学今后的方向,一是秉承问题研究的传统,并向体制化、建制化方向发展,即通过学术研究→伦理委员会→决策或立法或制订管理办法的途径,把个案研究成果向法权体系渗透,切实发挥伦理对实践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二是继续深化理论认识,搭建不同文化群体可以相互沟通、相互对话的理论平台。回顾历史,似乎给人一种印象,生命伦理学是为解决医学生物技术中的道德难题而生;为继续解决此类难题而存在。直观看问题,此言无大错。但是,抚今追昔,我们越来越感到,生命伦理学的产生是有社会文化背景的。尤其在当代中国,它的迅速传播是与社会文化进步的需要相呼应的,它的发展具有超越科学技术界限的历史意义。 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在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方面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绩。但近几年,人民的生命健康遭受不法侵害的问题比较突出。食品安全、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执法侵权方面的重大事故或案件被频频曝光、严肃查处,但问题仍然接二连三。这里存在一个对待生命的认识和态度问题。 建立健全我们民族的生命价值观和生命伦理观任重而道远。生命伦理学的直接任务是解决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方向和行为规范问题,但它的终极价值和使命是弘扬尊重生命的伦理精神。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和教育,是从一个特殊的视角———解决科技发展与生命尊严之间的冲突关系,来向人们、向社会一再强调和反复昭示:人之生命具有崇高价值,这种价值使得每一个人都享有一份作为人的特殊的尊贵和威严,这就是人的尊严。人的尊严使之不同于物,也不同于其它非人类的生命形式,必须予以最高程度的尊重。在实施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生命伦理学同时肩负着在全社会普及尊重生命这样一个底线伦理的神圣使命。

思考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医院集中监测研究伦理学相关问题论文

无论是在学习还是在工作中,大家都有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很是熟悉吧,论文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相信写论文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下面是我整理的思考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医院集中监测研究伦理学相关问题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随着中药注射剂使用频率日益增加,中药注射剂不良事件报告不断出现,其安全性问题受到广泛关注。2009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基本技术要求》指出:企业对药品风险的控制能力,应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信息,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主动开展监测工作,制定《风险管理计划》,提供可行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药物临床安全性监测分为被动监测与主动监测2种类型,医院集中监测属于主动监测的一种方法。与病历回顾法、文献研究法、自发呈报法相比较,该方法是短时间内较全面认识中药注射剂安全性的较理想方法,可在“真实世界”条件下,前瞻、客观、定量分析中药注射剂不良事件/ 反应(ADE/ADR)发生情况。开展医院集中监测研究,分析中药注射剂安全性风险、分析相关危险因素,认识不良反应和禁忌症,是完善说明书的重要依据,可促进中药注射剂的合理使用,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近年来,中药注射剂安全性集中监测研究陆续开展,本文结合前期工作的经验和问题,探讨中药注射剂安全性集中监测研究的伦理学设计相关问题。

1 临床研究的基本伦理要求

保障受试者权益是医学伦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首要前提。受试者的权益包括知情同意权、生命健康权、自主参与权、医疗信息获得权、隐私权、补偿权和要求赔偿权等。从国际颁布《纽伦堡法典》、《赫尔辛基宣言》、《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准则》、《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指导原则》,到中国的《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一系列伦理规范和法律条例的出台,均对受试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医院集中监测的对象为住院或者门诊使用中药注射剂的患者,在开展临床试验前需申请医学伦理审查,以审查其科学价值和伦理的可接受性。

2 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医院集中监测文献中的伦理问题

为了解目前医院安全性集中监测研究的伦理要求执行情况,我们检索了中国知网(),以“注射剂”、“注射液”、“粉针”、“针剂”和“集中监测”为主题词进行检索,纳入大样本(样本例数> 1000例)、多中心(中心数>1)的研究。截止到2016年7月,共检索到文献82 篇,排除学位论文和报纸,剩余文献58篇,通过进一步阅读题目、摘要及全文,排除非中药注射剂3篇,排除非集中监测研究和回顾性研究32篇,排除相同试验研究4篇,排除单中心研究8篇,最终有11个研究纳入分析。

最终纳入分析的11篇文献中,共涉及到10个常见中药注射剂品种。监测例数1 万例以上的有6个研究,3万例以上的有3个研究;大样本的研究集中在2015-2016年发表,平均监测周期是23个月。研究结果报告不良反应发生率,基本属于罕见或偶见。但不同研究得出的数据差异较大,如4个研究不良反应发生率在以下,4个研究不良反应发生率在以下,而1个研究不良反应发生率达到。

在这些文献报道中,说明有临床试验注册的仅有1篇;说明通过医院伦理审查的有2篇,但未说明具体各个医院的伦理审查情况;提到签署知情同意的文献有2篇,其余文献均未报告伦理审查、知情同意和试验注册相关信息。由此可见,中药注射剂安全性集中监测研究的伦理学相关问题还缺乏足够重视和相应的操作规范。

3 中药注射剂安全性集中监测研究的特点

中药注射剂安全性集中监测研究与传统新药研究相比较,两者在研究对象、干预措施、对照方法、临床检查项目、结局指标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同。中药注射剂安全性集中监测属于观察性研究,主要是对一定时间内患者应用某一品种的总体情况进行记录,并不干预临床诊疗行为,也不要求患者随访。因此,安全性集中监测研究仅仅是观察记录,不会对患者带来新的风险,也不增加患者的负担。因此,需要考虑的`医学伦理学相关内容较临床试验研究要少得多,审查也相对容易。值得一提的是,如果项目研究方案规定需要随访受试者是否出现安全性问题,可能会增加患者的时间负担。

中药注射剂安全性集中监测研究并不干预患者治疗,但为了分析不良事件及危险因素,仍需要采集患者的一些基本信息,包括人口学资料、既往史、家族史、过敏史、合并用药情况等,以做出不良反应是否与观察药物有因果关系的判定。这些资料可以通过对接医院HIS(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LIS(Laboratory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系统,或者通过医院、门诊病历来获得。这些信息的获取均涉及患者的隐私保护问题。

安全性集中监测通常不需要附加医学检查指标,以医护人员临床诊疗记录和患者反馈信息为主,结合临床实践中的检测指标,发现使用注射剂过程中出现的不良事件,并结合相关因素分析,判断不良事件发生情况及危险因素,并确定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的可能原因。一般不会增加患者诊疗过程的负担。如果要分析个体差异,可能需要附加血液样本分析,这也就涉及到受试者权益保护问题。因此,中药注射剂安全性监测研究需要进行伦理审查,但由于新药临床试验研究有所区别,考察的侧重点也有不同。

4 伦理要求执行的要点与建议

基于对中药注射剂安全性集中监测文献的伦理情况及中药注射剂安全性集中监测研究特点的分析,我们对中药注射剂安全性集中监测研究的伦理学相关内容提出以下建议。

方案审查要求及内容

虽然中药注射剂安全性集中监测研究并不干预临床诊疗行为,但涉及到患者的基本信息和相关隐私问题,有些研究还会要求增加检查项目。因此,注射剂安全性集中监测研究方案需要通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由于集中监测研究涉及的样本量大、参加医院多,如果每个参加单位都过一遍伦理审查,将增加医院的负担,也浪费研究时间。因此,建议由具有新药临床研究经验的牵头单位对研究方案进行伦理审查,其他参加医院备案,不必每个单位都开伦理审查会议。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目前不同单位的伦理审查水平参差不一,一个中心是否能代替其他中心的伦理审查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中药注射剂安全性集中监测伦理审查的内容与药物临床试验也不相同,主要关注5个方面的内容:①患者隐私信息的保护问题;②是否额外增加患者负担,如附加检查、随访等;③研究方案是否提示了中药注射剂合理使用的办法及注意事项(从受试者保护角度,应该在方案中对中药注射剂合理使用的相关问题进行提示);④是否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⑤研究注册情况。

知情同意书的签署问题

由于安全性集中监测研究纳入的样本量大,通常1-3万例,如果每个患者都签署知情同意书,势必增加研究难度,也有可能增加患者疑虑或担心,可能影响结果的真实性。因为研究方案已经有伦理审查的批准,不干预临床诊疗过程,患者的隐私及相关权益将得到保障。根据《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规定(第十条),伦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研究人员的请求,批准免除知情同意程序。因此,如果研究不附加检查内容,不额外增加患者的负担,不公开患者的个人信息,建议免签知情同意书。如果涉及到抽血或增加其他检查,或者对个别特殊病例进行分析报道,或者要求患者随访等情况,需要让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研究方案注册

《赫尔辛基宣言》明确要求:“每个临床试验必须在招募第一例受试者前在公开可及的数据库中注册”。为了增加安全性集中监测研究的透明度,促进研究过程管理的质量提升,推进研究方案的科学性,维护公众知情权并促进信息共享,此类研究也应该在启动前将研究方案注册并公开。目前的临床研究注册库主要是适用于临床试验性研究,如WHO临床试验注册平台和FDA临床试验注册平台等。这些平台注册内容主要用于有对照的临床试验研究,内容比较全面,要求也比较多。为了推进安全性研究的试验注册,需要专门的注册平台。目前,天津中医药大学临床评价研究所已经搭建了中药安全性研究注册平台,可供此类研究注册使用*。

数据统计与报告阶段

中药注射剂安全性集中监测进行中,重点需要对患者的个人生活隐私以及疾病诊疗相关信息等隐私进行相应的保护。包括在临床诊疗中收集到的资料,病案室查阅的资料,实验室指标的复印件等。需要研究者及相关各方签署保密协议,要求在数据统计与报告过程中保护患者隐私,可通过软件编码代替个人信息并进行加密。

5 讨论

伦理审查和知情同意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受试者的权益,伦理审查是审查方案是否符合科学性和伦理原则要求、研究者是否有足够资质开展研究、相关设备条件是否符合试验要求等一系列研究关键环节的重要手段。知情同意是在受试者得到完全告知、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没有受到强迫、不正当影响或劝诱、或胁迫的情况下,自主做出是否参与试验的决定,知情同意是一个过程,以受试者签署同意书为结束,但不能将知情同意归结为获得同意书。临床试验注册是保证临床试验的透明度、知晓度,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研究,保证数据资料真实、客观、准确,减少或避免发表偏倚和选择性报告的重要方法。这些方面是研究的关键环节,然而,目前研究对于伦理学相关问题重视不够,也缺乏相应的规范和要求。有学者对2010年中文期刊发表的稳定型心绞痛的随机对照试验的观察发现,伦理审查,临床试验注册以及知情同意在此类研究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和报告,提示临床研究对于伦理规范的重视度不够。安全性评价研究也不例外,通过我们以上的检索发现,文献报道过程中,仅有寥寥几篇报道了知情同意、伦理审查、临床试验注册的内容。中药注射剂安全性集中监测研究涉及到的数据样本量非常大,需要对这些内容进行充分考量,重视伦理学要求的执行,本文提出的建议供同类研究参考,也希望在今后研究的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相关研究,形成共识,更好保护受试者权益,也有利于提高研究的质量。

一、类型根据医学论文的内容和涉及的学科范围、研究方法等,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一些类型1.按论文的内容及学科分类(1)实验性医学论文:基础医学论文和应用基础医学论文,研究的内容均属于实验性医学范畴。(2)应用性医学论文:临床医学论文、医学调查报告、预防医学论文等,研究内容均属于应用性医学范畴。(3)理论性医学论文:医学哲学、医学方法学、医学统计学、医史学、医学伦理学、医学社会学、医学纶济学、医学新闻学等,研究内容均属于医学理论范畴。2.按研究方法分类(1)理论型:此类论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通过理论推理、证明和分析,总结出新的规律、新的理论新的见解等。(2)实验型:这类论文的研究方法是通过设计实验方案,进行实验研究,最后得出实验结果。这是医学论文中常见的类型。(3)调查型:这类论文的研究方法是以调查的方法取得科学资料,调查的方法又可以分为前瞻性和回顾性两种。(4)观察型:这类论文的研究方法是靠人的感官和仪器对事物或人进行观察和研究,并作出科学的解释(5)综合型:这类论文的研究方法是综合运用了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研究方法。二、体栽目前我国医学学术期刊刊登的文稿大致可以分为评论类文。稿,论著类文稿,简报类文稿,学术讨论类文稿,病例报告类文稿综述、讲座类文稿,消息类文稿,会议文献类文稿等8大类1.评论类文稿刊登此类文稿的常见栏目有:述评、社论、专论、专家论坛、编者按、编者的话、编后语、文后评论、书刊评介等8大类。述评类文稿(包括社论、专论、专家论坛、焦点论坛等文稿)此类文稿是作者或编者对某一科研项目、研究专题、某一领域的研究工作、某一个问题或某一组科研论文进行全面、深入的阐述和精辟的评论,也可以侧重对某一方面进行深人的评论。编者的话、编者按及编后语:此类文稿是从编者的角度对刊物或某一组或某一篇具体文章进行评论或阐述。编者的话涉及的范围较广,内容较全面。它可以是编者在新年开始对刊物编辑工作的设想、安排,以及对作者、读者的要求和希望等;或是年终时对一年工作的回顾和总结;或对某一期文章的内容进行介绍和评述。编者按和编后语的针对性很强,往往是针对具体文章或文章中的某个具体的观点或方法进行评论。文后评论:文后评论或称特邀评论,是针对具体文章写的评论,紧排在所评论的文章之后。撰稿者是编者邀请的在某一方面造诣很深的专家书刊评介:此类文稿是就近期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医学书刊进行评论和介绍。2.论著类文稿论著类文稿也称为原著类文稿,是总结基础医学研究、临床医学研究、预防医学研究和现场调査研究等方面研究成果的文章。论著类文章是医学期刊的核心部分。刊登论著类文稿的常见栏目有:论著、实验研究、临床研究流行病学调查、药物与临床检验与临床等3,简报类文稿此类文稿是将原著中的重要内容高度概括后(提供主要的方法、数据、结果),以简练的文字表达出来。刊登此类文稿的常见栏目有:简报、技术交流、经验交流、快讯等。简报类文稿:此类文稿的内容较论著的重要性相对稍差,或系初步研究,或同类的内容已报道过但在某一方面仍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技术交流类文稿:此类文稿是介绍临床、实验室或其他技术操作工作中的新方法、新技术,或对某种方法、技术、器械的改进快讯:此类文稿是将医药卫生科研工作中的新成果和新内容以快报的形式快速地报道出来。4.学术讨论类文稿刊登此类文稿的常见栏目有:会议纪要、专题笔谈、临床病理(例)讨论、疑难病例析评、危重症抢救、学术讨论、读者·作者·编者、读者来信等。会议纪要和专题笔谈类文稿:此类文稿是杂志编委会或编辑部就当前临床工作或基础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或某方面的新进展,召开专题座谈会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的书面笔谈,最后综合整理而成。它能及时地反映某一专题或领域的最新进展和成果,对指导具体工作有普遍的意义。临床病理(例)讨论类文稿:此类文稿是对临床实践中的疑难病例,就其诊断和治疗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而组织相关学科进行的学术讨论,并加以整理和总结。5.病例报告类文稿此类文稿是介绍疑难、危重病例和罕见病例的诊治经验。刊登此类文稿的栏目有:病例报告、个案分析疑难病例析评等。6.综述、讲座类文稿刊登此类文稿的常见栏目有:综述、研究进展、讲座、继续教育、基础知识、名词解释等。综述类文稿:此类文稿是反映某一领域或某一专题研究进展和动态的文稿。它可以分为叙述性综述和系统性综述( systematic review)。叙述性综述是就某一专题在某一段时间内发表的国内外文献进行归纳、分析后作出具有倾向性和评价性的综合阐述。系统性综述是根据特殊人群,针对某一具体临床问题系统地检索文献,并按照统一的科学标准,筛选出合格的研究,最后通过综合分析和统计学处理得出可靠的结论。系统性综述较叙述性综述对临床的指导意义大,科学性也强。讲座及继续教育类文稿:此类文稿是向读者系统地介绍某专业或专题研究的基础知识或临床知识的文稿。其特点是较教科书的内容新颖,且有作者的经验或评价。7.消息类文稿刊登此类文稿的常见栏目有:国内学术动态、国际学术动态、科研简讯、吋讯、信息及会议消息等。此类文稿信息涵盖面广,时效性强、8.会议文献类文稿此类文稿包括全国性学术会议的开幕词、闭幕词、重要讲话、会议通过的决议及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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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案例安乐死论文

您好!相信不少人都想知道赞成和反对安乐死的伦理依据各是什么?医学教育网编辑为您搜集整理了赞成和反对安乐死的伦理依据的相关信息,供您参考。1、赞成安乐死意见认为:①安乐死是帮助病人结束痛苦的死亡过程,符合病人自身的利益,是最根本的人道主义。②可以使社会将有限的资源合理使用于急需之处,减少社会,家庭不必要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③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人有选择死亡及其方式的权利。2、反对安乐死的意见认为:①生命神圣,不能主动促其死亡,否则是不人道的;②安乐死与医生救死扶伤的职责不相容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③有生命现象就有被救治的可能,安乐死可能使病人错过自然改善、恢复和出现新的治疗方法的机会④防碍医务人员对晚期病人的救治研究无益于功克医学难关;促进医学的进步;⑤不利于维护法制和社会安定。

1.安乐死并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是安乐死中一个重要的角色,对于医生在安乐死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伦理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用医学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与传统的医生道德相冲突。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救死扶伤,当医生帮助病人结束生命,促成病人的死亡违背了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但道德是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传统的道德要求和规范产生于传统社会,随着现代医疗条件、病患关系的改变,传统的医疗道德要求显示出一定的局限。 第一,就疾病的概念来讲,现代疾病的概念已经不仅仅是指人的生理上的不健康,人的心理上的不健康也严重的威胁到人的生存,疾病的概念也由单纯的生理扩展到人的心理,人们对心理上的健康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医生的职责也不应该仅仅关注人的生理,对人的精神以及心理也应该给予同等的关注。第二,道德总是在冲突中存在,当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要坚持更高的道德。健康的生理并不是人生的全部目的,如果仅仅把保存肉体的存在作为人生的目的,显然违背了人的本质。人是追求意义存在的生物,肉体的存在相对于人的整个生命和存在的意义来讲,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是否应该存在,最终取决于这种存在是否与最终的目的相违背。当肉体的存在阻碍甚至损害生命意义的实现,就应该毁坏掉肉体。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为病人寻求一种更文明更减少的痛苦的生命实现方式,当然是一种责任。 第三,减轻病人的病痛和延长病人的生命之间本来就是相互矛盾。止痛而不缩短生命不仅是许可的,更是医师的义务。困难的是,止痛药的往往会同时缩短病人的寿命,那么,作为医生是否应该为了延长病人的寿命而拒绝给病人服用止痛药,所以,在延长生命和减轻痛苦两者之间不应该用一方否定另一方,而是要寻求二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既不要为了减轻痛苦而过度伤害生命,也不要片面强调生命的保存而否定了减轻或终止痛苦的必要。当减轻痛苦的必要超出了生命存在的必要时,医生就有义务利用各种手段减轻或者终止病人的痛苦。第四,现代生命科学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使人的生命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传统道德在解决现代问题的时候必然会造成实践中的一系列困难,比如,对一切病人实行尽可能的医治是资源不允许的,现有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有限的资源不可能实现传统道德的要求。对有些疾病的医治超出了家庭的实际负担能力,恪守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不仅是不可能的,还会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严重的负担,甚至导致家破人亡的悲剧。要认识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首先要正确认识安乐死的本质。安乐死的本质是生命的一种方式,安乐死的本质既不是杀人也不是自杀,而是帮助他人实现生命的意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不是杀人而是助人,而医生的行为与传统的医生的职业道德也不违背。“新的可能性带来了真正的新问题:医生应该遵循只要他们能够就要保存人类生命的原则,还是他们应该在‘不自然’延长生命质量远远低于正常时不去使用他们新的力量?科学进展使许多处于临终状态的人延长生命成为可能。在这里,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医生只要他们能够就应该保存人类生命,还是当按照正常人的标准病人处于超常期的生命质量不值得活下去时,他们应该不做出特别的努力去‘反抗自然’呢?”[44]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对生命的能动性是人的本质的体现,人既然能够主动干预人的生命实现人的生存的延长,人就有权利主动干预实现生命的终止。医生在安乐死中扮演的角色是医生的职业范围所在,不应该受到道德的非难。 2.安乐死的消极后果是可以消除的安乐死作为死亡的一种方式,与其他结束生命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安乐死作为一种死亡方式与杀人与自杀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如果在对安乐死的界定和实施中缺乏限制,必然会给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鉴于安乐死在历史上曾经造成的人道灾难(希特勒曾经用安乐死对犹太人和残疾人进行过屠杀)和严峻的现实,很多人对安乐死的后果提出了担忧:其一,一些不孝子女为脱摆赡养老人的义务而钻安乐死的空子,造成社会的悲剧。其二,当病人因为经济原因不愿继续接受救治,因而申请以安乐死结束生命时,这无疑是因为贫困而自杀,这必然形成社会的非人道。 其三,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儿童医院儿科专家胡亚美曾指出,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医疗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然而人们也担心,这样一来将造成在医疗资源的分配上弱势群体更弱,而强势群体更强的局面,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其四,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达到自己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并以此逃脱法律责任。其五,安乐死容易让死亡成为一种义务,从而造成老年人的负担。比如,“一个中年人,上有要进养老院的父母,下有将上大学的儿子。他既要为老人进养老院花钱,有要为儿子上大学花钱。假如他的钱数有限(这种情况往往很少见),只能顾及一头,供儿子上大学就供不起父母上养老院,供父母上养老院,儿子又上不成大学。如果自杀还没有成为一种‘义务’,这个人并不会认为父母继续活着是不应该的事,因而很自然地出钱让父母进养老院,让儿子别寻他路,他自己别无怨言,他父母和孩子也觉得只能如此。但是,一旦自杀成了老人的‘义务’,希望别人自杀也成了社会可接受的合法念头。”[45]就第一种情形来讲,禁止安乐死并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作为第二种情形,如果既没有对这部分人进行经济上的救助,又不允许其安乐死,显然会造成更不人道的后果。而第三、四种情形,问题的本质不在于安乐死本身,而在于制度的不健全。这些消极性后果应该从制度上入手解决,并不能由此否定了安乐死。关键在于第五种情形。义务具有客观性,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人,有为他人和社会的福利而做出贡献的义务,必要的时候甚至献出自己的生命,这与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权利并不矛盾。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义务,个人也有为国家奉献自己的能力甚至生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存在,权利和义务的消长也是在不断的变动中的,对人的生存权的维护并没有否定个人有牺牲自己生命的义务。而有安乐死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人就一定要自杀,安乐死作为义务具有客观性,但不能把安乐死的义务性质与自杀的合理性混为一谈,更不应该认为安乐死是义务就意味着人一定就应该选择安乐死或放弃对疾病的治疗,安乐死的义务是对应于人的生存权利的存在,而人最终“应然”的选择是权利和义务平衡的结果。安乐死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实际上并不在于安乐死本身,安乐死问题的实质在于制度的不健全,安乐死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完全可以通过制度上的完善来解决的,如果因为困难而否定了安乐死本身,势必会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更大的痛苦,造成更大的不人道。3.被动安乐死并不侵犯人的权利 从道德上来讲,“不得杀人”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道德法则,而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足以使实施者的杀死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正当性。在安乐死问题上,安乐死的特点就在于死亡的过程要由他人帮助实现或直接实施来实现。从主动安乐死来看,主动安乐死因为死亡是个人的意愿,作为参与其中的个人只不过是在帮助他人实现自己的目的,只要证明了死亡是个人的权利,安乐死就不是对生命权的伤害,帮助安乐死的人也不是杀人。这在前面已经做出了证明。安乐死是否侵害他人生命权的争论主要集中到被动安乐死中,被动安乐死的特殊性在于被动安乐死的对象缺乏明确的意志表达,安乐死并非是对象本身意志的体现。被动安乐死是否就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他人有没有对被动安乐死的对象实施安乐死的权利,这一直是有关安乐死讨论中的一个难题。而要解决这个难题就要从安乐死的对象来分析。被动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脑死亡者、脑瘫婴儿和植物人。就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讲。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有区别于正常人的以下特征:第一,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不具备形成人的意识的能力,不具备人的精神。第二,没有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没有也不可能在社会实践中形成人的本质。从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看,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现在不是人,将来也不是人。他们既然不具备人的本质,就不能在实际上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脑瘫婴儿实施的安乐死就不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被动安乐死中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植物人。“医学上认为:脑外伤后连续昏迷不醒一周、半月左右者并不少见,苏醒的机会很大,惟昏迷持续逾一个月以上者始可称为一时性植物状态。逾三个月者为持续性植物状态(persisitent vegetable state PVS),至于永久性植物状态(permanent vegetable state) 则在多年随诊PVS之后,经MRI提供客观依据证实之后始可确诊。PVS每见于脑缺氧,大脑皮质广泛损害等严重脑外伤和脑血管疾病之后,患者貌似清醒,故有睁眼昏迷或醒状昏迷(coma vigil)或去皮质状态(decorticated state)去皮质综合证(apallic sydrome)之称。 因脑干(中脑、桥脑)上行性激活系统受损不重,故有不规则的醒觉、睡眠周期,患者对周围环境无任何意识反应,缺乏任何思维、情感、知觉、认知,无任何自发语言或自主四肢活动,对自身生存状态了无知觉,有如植物就地生根,故被称为植物状态,俗称‘植物人’。”[46]因此,植物人有以下特点:第一,植物人不同于死人,植物人在肉体上有生命特征。第二,植物人不同于一般的动物和其他存在,植物人至少与人还有一定的情感联系。第三,植物人也不同于正常的人,植物人缺少成为正常人所必要的意识,缺乏实践能力,作为重症病人,其生命特征的维持需要社会或他人给予必要的照顾和一定的医疗资源维持生命。植物人不具备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中包括这样几个要素,能动性(能动的能力即健全的人脑)、社会性、精神性,显然,植物人虽然具备肉体上的生命特征,但单纯是肉体生命并不构成人的存在。植物人与一般处于昏睡状态的人不同,昏睡状态的人虽然暂时失去了能动性,但昏睡的人却没有失去能动能力,其能动性的恢复是必然的,而不是可能的。植物人不具备社会实践能力,同时也缺乏人基于社会实践和能动能力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精神性,所以,植物人不是现实意义上的人。但植物人也不同于植物,更不同于死人。因为植物人有恢复能动能力的可能,因此,植物人是潜在的人。而这正是植物人能否实行安乐死讨论的关键。反对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的人认为,植物人有恢复的可能,所以不能对他们实行安乐死,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实际是杀死了潜在的人。曾经引起广泛争议的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90年,年轻的特丽因心脏病发作而导致脑损伤,最终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从患病以后15年来,特丽一依靠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1998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因为不堪忍受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实行安乐死。特丽的父母强烈反对,他们否认女儿已经死亡,因为她曾朝他们微笑流泪并做出过其他反应。在这个例子中,从反对和支持的双方的立场来看,反对的人认为植物人有复苏的可能,作为潜在的人应该享有人的权利。而作为特丽的丈夫之所以支持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主要是因为特丽的存在已经严重威胁到了自己的生活,造成沉重的负担。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任何权利和义务只有在社会中才具有现实性。植物人的权利也不是单独的存在,植物人的权利要放到社会中衡量。植物人的生存是社会性的,它关系到与植物人有关的当事人的权利。植物人的存在并不是无偿的,如果植物人的存在不需要任何的物质条件,他们当然最好可以无限度的存在下去。但现实是植物人存在需要一系列人力物力的投入,植物人的存在有两个基本的问题:第一,植物人的复苏的需要一系列的投入,而这一系列的投入只能换取将来的某种几率很小的可能,这就像进行一项投资,虽然,人的生命不能简单用投入产出来衡量,但维持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投入的巨大也不能不使当事人做出权衡。第二,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物质是否超过了当事人的负担。如果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当事人是否有权利放弃对植物人的治疗。一个人不能对他人尽无限度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总是在相互的作用中维持一种平衡,如果这种平衡被打破,就会造成社会的不公正。如果坚持植物人生存权绝对,这必然超出很多家庭能够负担的能力,也必然会因为植物人的生存而使他人是正当权益受到损害,造成权利义务的失衡。 植物人的权利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是对立的,在对立的权利中人们要寻求的不是对哪一方实行保护,而是要维持权利的平衡。在对待植物人的问题上,人们往往注意到了植物人的权利,而忽视了病人家属的权利。事实恰恰应该相反,在处理植物人的问题上,植物人作为被动的一方,权利和义务的划分要以其他当事人来决定,而不应该仅仅参照植物人的权利。应该承认,其他当事人有照顾植物人的义务,虽然在义务的具体履行过程中,很难划定一个准确的度。一个衡量尽了多少义务就可以的准确的数量度。但当事人所能够承担义务的能力是有限的,植物人的存在之所以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就是因为对植物人的照顾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能力,所以,对植物人的照顾要以当事人所能够承受为标准,这不管是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角度还是现实的可操作性上,都是现实可行的。“如果哪个个人已经停止存在,我们就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帮助他的心脏继续跳动下去,或者说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忍住不去防止这么做。这个主张把个人与人类的一员区分开来。如果我们知道人类的一员处于不可治愈昏迷中,就是说这个人类的一员肯定永远不能重获意识,那么我们将认定哪个个人已经停止了存在。既然有一个属于人类的活体,那人类的一员则仍然存在。但是,在生命的这个归宿之处,我们应当主张只有杀死个人才是错误的。”植物人的生存是关系到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平衡的问题,植物人是否应该安乐死不是由单方面的权利义务决定的,而是要寻求所有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对植物人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也不能简单的肯定和否定。他人对植物人的生存负有一定的责任,超出了这个责任的限度之外,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并不是对植物人权利的侵犯。总结以上所述,对脑死亡病人和脑瘫婴儿实行安乐死并不损害病人的权利,而针对植物人的安乐死,只要处理得当,也不是对他们权利的损害。

护理伦理学是医学伦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学伦理学的具体应用。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护理伦理学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护理伦理学案例篇1 患者李某,男,40岁,因患肝癌转移在家接受一般性治疗。由于患者疼痛难忍,多次恳求妻子王某帮他结束生命。夫妇俩平日感情深厚,王某不忍丈夫在生命的晚期再经受这些痛苦,于是王某含泪给丈夫。服了农药,丈夫不久死亡。事后李某的弟弟向法院起诉王某,结果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试对王某的行为从伦理和法律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患者在癌症晚期疼痛难忍的情况下求妻子结束其生命,这确是令妻子为难的事情,但妻子在医学和法律上的无知,反而又使患者本已痛苦的身心倍受煎熬。 安乐死目前虽无法律,但安乐死是否道德还是人们密切关注的领域,患者寻求安乐死需满足以下条件:患者疼痛难忍、疾病晚期、有诚挚解脱之意愿、家属同意。本案例中,家属中成员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且死亡方式上也不舒适,患者很痛苦,这便触犯了法律。 一般来说,法律和道德是一致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依据,法律为道德提供保障,但有时二者并不一致。本案例中患者的妻子本质上是为丈夫提供帮助;自己忍受精神的痛苦而帮助丈夫死亡,道德上值得人们同情,但是,在法律上她考虑得不周全,与法律相抵触,事先未解决好可能存在的纠纷,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未处理好医学中法律与道德关系之苦果,也是后人应吸取教训的。 护理伦理学案例篇2 某医院急诊科收治一名脑出血病人行开颅手术,术后连夜送至重症监护室。重症监护室护士刘某认真仔细护理病人,随时监测生命体征,应对病情一切变化,以提高抢救成功率为目标。次日凌晨4 时,护士发现病人突然出现呼吸急促达32次/分,脉搏快而弱,血压低至60/40Hg,双侧瞳孔不等大,她预感到颅内出血,一边迅速向值班医生 报告 ,一边打开呼吸机,做好二次手术的一切准备工作。故二次开颅手术进展及时顺利,证实了病人脑部又有一动脉破裂出血,由于发现早,医护密切配合,手术成功,病人得救。请对护士刘某行为作出道德评价。 1、重症监护室刘护士行为:其一符合动机与效果统一,她既有救治病人的良好的动机,行动后又产生了好的效果。 2、其二符合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刘护士不仅有抢救的目的,而且采取一边迅速向值班医生报告,一边打开呼吸机,做好二次手术的一切准备工作,手段也是十分妥当; 3、其三由于发现早,医护密切配合,符合医护关系伦理中“平等与协作”,故二次开颅手术顺,病人得救。 护理伦理学案例篇3 患儿王某,男,3岁。因误服5ml炉甘石洗剂到某医院急诊。急诊医生准备用25%硫酸镁20ml导泻,但将口服误写成静脉注射。治疗护士拿到处方心想:“25%硫酸镁能静脉注射么?似乎不能,但又拿不准。”又想:“反正是医嘱,执行医嘱是护士的职责。”于是将20ml25%硫酸镁给患儿静脉注射,致使患儿死于高血镁的呼吸麻痹。 虽然治疗护士对医嘱已经产生疑问,但是却没有能按照查对制度的相关要求向医生问清楚,而是机械地错误执行医嘱最终导致患儿的死亡。案例1中的治疗护士之所以把两个病人的药物错误注射,也是因为没有按照“三查七对”的要求去做。护理工作中审慎的体现有时到了一种琐碎的程度,对每一个病人、每一个医嘱、每一次转抄、每一次交接、每一个药品、每一件器械,甚至每一个操作都要求审慎地查对、核实、确保无菌、正确。事无巨细的繁琐要求可能会使护理人员感觉枯燥、乏味,但是对于患者而言,任何一个细微的差错都可能导致健康的受损甚至生命的丧失。 护理伦理学案例篇4 某患儿,女,5岁,因患肾炎继发肾功能衰竭住院三年,一直做肾透析,等候肾移植。经医生与患儿父母商讨,同意家属进行活体肾移植。经检查,其母因组织类型不符被排除,其弟年纪小也不适宜,其父中年且组织类型符合。医生与其父商量作为供者,但其父经一番思考决定不做供者,并恳请医生告诉他的家人他不适合做供者,因他怕家人指责他 对子 女没有感情。医生虽不太满意还是按照患儿父亲的意图做了。请对上述案例中的医生的行为进行伦理分析,并分析患儿父亲的做法是否符合义务论与效果论的要求。 医生根据患儿父亲的请求对患儿家庭的其他人“说谎”是为了维护患儿家庭的和谐,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医生这样做违背了作为一个医生应诚实的美德。比较恰当的作法是医生不要介入患儿家庭内部的事,让家人自己商量决定;2.从义务论的要求出发,父亲对其子女有抚养的责任,当女儿的生命处于危急之际,父亲不愿捐肾的做法在道德上是有缺陷的,会影响家庭的和谐,在社会上会受到谴责,在个人良心上也是一件憾事;从效果论的要求分析,患儿的生命质量已很低,移植是否能成功或即使成功其生命质量又如何?况且患儿之父正值中年干事业的年龄,又有抚养另一子女的责任,万一出现移植后的合并症,这会影响事业和全家,故而从移植的代价/效应上思考,其患儿父亲不捐器官也是能够理解的。因此,只有其患儿父亲和全家去平衡,以决定是否让父亲捐肾。 护理伦理学案例篇5 患者李某,男,46岁,生殖器外伤,泌尿外科手术后由于生殖器局部感染和缺血导致部分组织坏死结痂,医生使用抗生素和多次伤口换药后虽然感染得到控制,但是局部情况并没有好转,已经决定为患者实施第二次手术对坏死组织进行切除,患者面临着很大的生理痛苦和心理打击。病房护士长与医生协商请造口伤口护士进行会诊,医生由于对造口伤口护士的工作不很了解,对会诊并没有寄予希望。当造口伤口护士仔细查看了患者伤口并认真分析情况后,决定使用药物清创的办法去除黑痂,推迟二次手术的安排,并取得了医生的支持。造口伤口护士主动、负责任地多次为患者换药,调整用药治疗方案和精心护理,当看到坏死结痂逐渐去除、新鲜的组织生长良好、患者伤口逐渐愈合的时候,使患者免受二次手术的打击,医生对造口伤口护士的创新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认同以造口伤口护士的行为,阐述专科护士的伦理要求。 专科护士的伦理要求:1.热爱护理,乐于奉献。造口伤口护士树立了热爱护理,乐于奉献的观念,在已经决定为患者实施第二次手术,病房护士长与医生协商请造口伤口护士进行会诊,对坏死组织进行清创去除黑痂,调整用药治疗方案和精心护理,当看到坏死结痂逐渐去除、新鲜的组织生长良好、患者伤口逐渐愈合的时候,使患者免受二次手术的打击,赢得患者的信赖和医生的赞许,显示了自身的价值。2.乐于传授,扎根临床。专科护士应具备本专业较强的临床观察、评估和处理的能力以及专业理论基础和专科操作技能。当造口伤口护士仔细查看了患者伤口认真分析情况后,决定使用药物清创的办法去除黑痂,推迟二次手术的安排,才取得医生的支持。3.勤于钻研,促进学科发展。此案例中,造口伤口护士做到了勤于钻研、积极开展护理科研,使专科护士的知识技能得以不断更新、拓宽和提高,推动了护理学科的发展。 看过"护理伦理学案例"的人还喜欢看: 1. 关于老年护理论文 2. 关于护理教育学论文精选 3. 有关临床护理论文

医学伦理学小论文

如今,生命伦理学及其重大问题如基因伦理问题、克隆伦理问题、干细胞伦理问题等成了倍受各国政府、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何以会如此呢?从大的背景看,生命伦理学的勃兴是生物学世纪的必然产物;从小环境看,人们不得不承认,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不尊重生命的现象。人们发自内心地呼唤生命伦理,希望它 成为我们社会的一种普遍的道德意识。 生命伦理学的主旨 生命伦理学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短短40余年,它已经走过了一条从具体到抽象、从伦理观念到实践操作的不平凡道路。值此,我们可以也需要凝炼出这一年轻学科的根本宗旨了,这有助于更深刻地理解生命伦理学及其对我们时代的影响。 生命伦理学发轫于对人体试验、安乐死、器官移植、辅助生殖、生育控制、遗传优生等道德难题的求解,也就是说它是从问题出发的。诸如:能否在病人或受试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人体试验?关闭一个脑死亡病人的呼吸机是否违背医学宗旨?在器官严重短缺时能否允许器官买卖?大量经费投入人造器官的研制是否会造成社会资源分配不公?能否阻止有遗传缺陷的胎儿出生?如何确定“试管婴儿”的父母?这些由生物医学新技术带来的难题前无古人,所涉及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研究中虽然也有对传统伦理学(理论伦理学)的运用,但总起来看,理论是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了。于是,生命伦理学似乎是以一种“就事论事”的研究范式取得了早期成果,如论证并确立了安全优先、知情同意、病人自主、禁止器官买卖、保护病人隐私等医学道德规范和生物研究规范。这些成果不仅回答了现实问题,应对了科技挑战,还激活或拯救了古老而沉闷的理论伦理学,甚至与实践推波助澜,在许多国家诱发了病人维权运动。 即便生命伦理学的初期阶段是问题式研究,它也对学科发展作了最基础的奠基。20世纪70年代末,生命伦理学开始步入理论构建阶段。它一方面继续拓展“解难题”的疆域,把基因工程、公共卫生伦理、基因治疗、对精神病人的行为控制、遗传咨询等新问题纳入视野;另一方面,它尝试着从具体规范中总结、提炼出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具有代表性的成果有:1978年,美国国家保护人类生物医学与行为研究对象委员会发表了培尔蒙特报告,其中提出尊重、有利、公正三项原则,并认为可以广泛应用于医疗卫生服务。1979年,贝奥切普和查德里斯出版《生命伦理学的基础》,提出自主、有利、不伤害、公正四原则,这就是国际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界著名的“四项基本原则”。四原则虽然也遇到批评,但它还是获得了广泛认同。各国学者纷纷将其作为理论工具,运用于分析解决新的难题如转基因技术、人类基因组研究、克隆技术、干细胞研究、再生医疗、艾滋病等领域中的伦理问题。在“解难题”活动中,四原则得到丰富、扩充和具体化;并发展出不少辅助假设、辅助说明用以解决原则与原则之间的矛盾。更可喜的是,近年还出现了探讨生命伦理学方法论的成果。于是,生命伦理学以四原则为核心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体系逐渐丰满起来。 四原则是生命伦理的四种基本价值,也是生命伦理评价的四项基本标准。贯穿四原则的更终极的价值、更高的标准是什么呢?是尊重生命的原则。自主、有利、不伤害、公正最终都是指向人的生命的。生命伦理学所有的理论和实践都是在论证、倡导、贯彻、推行尊重生命的道德观念。尊重生命是生命伦理学的根本宗旨或主旨。 尊重生命原则的确立 尊重生命包括尊重人的生命和对非人的生命给予一定程度的尊重。环境伦理学(生态伦理学)诞生后,承担了论证和宣传尊重非人的生命和非生命的自然的任务。因而,在生命伦理学语境中,尊重生命就是指尊重人的生命形式,并且主要是指尊重人类每一个个体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存在和健康利益。 尊重生命,作为一种朴素的道德观念,源远流长。在原始宗教、三大宗教、部族习俗、传统道德中都有尊重生命、关爱生命、敬畏生命的道德内容或训诫。为什么要尊重生命呢?在这些早期的道德意识中,主要是以神性和直觉两种方式来作回答。因为人是至上神的创造物,他被涂上了神性的灵光。敬神就必须爱人、必须尊重人的生命。宗教从来没有成为我们民族精神的统治力量,儒学就以直觉的方式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要尊重生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不愿意生命受到伤害,也就不能去伤害其他人的生命;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当看到别人处在病痛、流血、生命遭受摧残时,自己也本能地感到痛苦。于是同情之心、好生之德油然而生。自从以康德为代表的思想家提出要把道德全部建基于纯粹理性之上,使之成为一种实践理性之后,伦理学开始从合理性上找寻尊重生命的根据。总结近现代伦理思想,尊重生命的理性根据主要有三点。 第一,提出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所以必须尊重生命。这是道义论的基本理念。人类一切的思想和行为都是为了追求人的幸福,人本身就是目的。人类所创造的物质财富、艺术、科技、教育乃至国家、政府最终都是服务于人的手段。买卖人体器官、买卖血液、收费代孕等行为是把原本是高贵的、作为目的的生命或其一部分当成了获利的手段,因而是不正当的。不法者把矿工的生命、把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食品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当作牟取暴利的手段,更是对尊重生命原则的公然挑衅。“人是一个可尊敬的对象,这就表示我们不能随便对待他……他乃是一种客观目的,是一个自身就是作为目的而存在的人,我们不能把他看成只是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而改变他的地位。”(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引自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第371页) 第二,提出人是最高价值,所以必须尊重生命。这是功利论的理据。人世间有千百种价值,当不同价值发生冲突时,当不同人的利益相互矛盾时,功利论主张通过算计价值、权衡利害,取向于那种能使最大多数人获得最大幸福的抉择。因为人的生命是实现人生幸福和其它一切价值的首要前提,对于个体而言,失去生命等于失去整个世界,生命一旦失去不可复得,因此,功利论在价值比较时无疑赋予生命以最高价值。人之生命既然是最高价值,就没有等价物可与之相比照,所以我们说生命是无价的。为什么我国政府在坚决反对生殖性克隆的同时,赞同和支持治疗性克隆?就是因为我们认为后者是以牺牲早期人胚(14天前的细胞团)为代价,去赢得挽救无数病人生命的治疗方法。得失相权,它更能体现对人的生命的尊重。 第三,认为尊重生命具有最大的普遍性,所以必须尊重生命。这是从伦理原则的可行性而言。不同文化群体的价值观念存在着差异,但只要不是反人类的文化(如邪教),恐怕都会认同对生命的珍视和关爱。因为人人都希望自己的生命不要受到伤害,都希望别人尊重自己的生命和健康。这样的环境何以可能?只有靠每一个人都尊重他人的生命来营建。尊重生命的普遍性还有另外一层意思。我们不能期望所有人都做到毫不利己、专门利人,那是高层次的、高境界的道德要求。但我们可以要求所有人都尊重他人的生命,没有正当理由,决不能去伤害他人的生命。这是底线道德,也是最有普遍意义的道德。 上述三个理据相互补充,相辅相成,构成对尊重生命原则强有力的论证,使之成为某种不可辩驳、无庸置疑的“绝对命令”。生命伦理学之所以能迅速发展成为一种充满活力的“普世伦理”,关键就是因为在它的旗帜上,写上了尊重生命这样一个朴素、坚固而又属于现代性的伦理精神。 生命伦理学的使命 生命伦理学今后的方向,一是秉承问题研究的传统,并向体制化、建制化方向发展,即通过学术研究→伦理委员会→决策或立法或制订管理办法的途径,把个案研究成果向法权体系渗透,切实发挥伦理对实践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二是继续深化理论认识,搭建不同文化群体可以相互沟通、相互对话的理论平台。回顾历史,似乎给人一种印象,生命伦理学是为解决医学生物技术中的道德难题而生;为继续解决此类难题而存在。直观看问题,此言无大错。但是,抚今追昔,我们越来越感到,生命伦理学的产生是有社会文化背景的。尤其在当代中国,它的迅速传播是与社会文化进步的需要相呼应的,它的发展具有超越科学技术界限的历史意义。 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在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方面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绩。但近几年,人民的生命健康遭受不法侵害的问题比较突出。食品安全、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执法侵权方面的重大事故或案件被频频曝光、严肃查处,但问题仍然接二连三。这里存在一个对待生命的认识和态度问题。 建立健全我们民族的生命价值观和生命伦理观任重而道远。生命伦理学的直接任务是解决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方向和行为规范问题,但它的终极价值和使命是弘扬尊重生命的伦理精神。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和教育,是从一个特殊的视角———解决科技发展与生命尊严之间的冲突关系,来向人们、向社会一再强调和反复昭示:人之生命具有崇高价值,这种价值使得每一个人都享有一份作为人的特殊的尊贵和威严,这就是人的尊严。人的尊严使之不同于物,也不同于其它非人类的生命形式,必须予以最高程度的尊重。在实施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生命伦理学同时肩负着在全社会普及尊重生命这样一个底线伦理的神圣使命。

医学与伦理学相关性极高,如果论文研究的是医学领域的伦理问题,那么需要在文中合理地阐述和解决这些问题。如果是在2016年之前的论文中,没有专门提到伦理学,但是文中提到了和伦理相关的问题,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利用医学伦理学方面的指导思想和论述作为参考。比如根据Hippocratic Oath等历史文献和医学伦理学理论阐述论文中的相关问题。2.阐述道德、伦理问题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和存在问题。即针对医学问题所面临的道德、伦理问题,展开相关的研究现状和进行细致的分析阐述,特别是在从事临床研究或医学实践中所出现的伦理问题上进行讨论。3.进行相关的抽象分析或概念探讨。例如,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出发,解释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关系和权责利益的分配,或探索医学研究是否受制于伦理问题等等。4.对于遗传、肿瘤、移植等领域的医学问题,提出相应的伦理学问题并进行探讨。特别是这些问题在人类基因改造方面的透明度、有序性和公正性等问题,可以作为伦理方面的讨论。总体来说,医学研究与伦理紧密相关,因此在写论文时需要在相关领域进行深入的思考,加以阐述,在引用研究论证方面使用专业的医学伦理学相关文献和理论知识,避免遗漏关键信息和疏漏伦理性思考。

不能有效解除疾病的医学理论和方法,都是需要改进和发展的。 因此,当不能明确用反面例证来证明是错误的理法,只要能够帮助人们摆脱疾病困扰,就应该保留。很多中医理论被认为是有效的,但不被认为是科学的,为了患者的健康就应该保留。 对那些明显存在反面例证,但是暂时没有更好的理法来替代,或者在某一方面暂时无法替代,仍然需要保留。很多现代医学技术,可能对部分患者有效,甚至只对某一种情况的部分患者有效,其它都是反例,仍然需要保留。 由此可见,即使是错误的理论和方法,为了患者的身体健康,仍然需要保留。患者至上,生命至上,这就是医学伦理。

护理伦理学研究论文

毕业论文的基本教学要求是: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巩固与扩展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培养学生处理数据和信息的能力;2、培养学生正确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3、培养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研究;文献资料收集、阅读和整理、使用;提出论点、综合论证、总结写作等基本技能。毕业论文是毕业生总结性的独立作业,是学生运用在校学习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去分析、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的实践锻炼过程,也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总结,是整个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撰写毕业论文对于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提高其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毕业论文在进行编写的过程中,需要经过开题报告、论文编写、论文上交评定、论文答辩以及论文评分五个过程,其中开题报告是论文进行的最重要的一个过程,也是论文能否进行的一个重要指标。

亲,没有问题的一份。

护理伦理学的认识 求论 这些内容才是关键

首先,加快了患者的康父进程其次,提升了忽视的道德情感再次,提高了护士的专业能力最后,促进护患关系的良性发展

学前教育研究中的伦理案例论文

关于幼儿园幼儿行为问题成因的个案研究论文

一、案例介绍

某幼儿园中班幼儿,男孩,5周半,插班生,转来大约有两个月,转来原因是被之前幼儿园劝退了。该幼儿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不合群,也听不进老师的话,缺乏规则意识;情绪不稳,容易哭闹,且不好平复;另外他还会往教室外边跑,需要有一个老师时刻看着他。该幼儿在幼儿园的一整天活动中,几乎不能按照班里的一日流程进行活动,语言表达不清,可以听懂他人的话,在与人交流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碍;不打人,没有很强的攻击性;有跟同伴交流的欲望,但是又胆怯,退缩。另外通过与家长沟通还了解到,该幼儿从小在老家跟着姥姥姥爷,直到上幼儿园才回到爸爸妈妈身边,平时妈妈上班比较忙,爸爸照顾的要多一些,由于从小没有在父母身边,所以家长总是尽可能地满足孩子,对待孩子更多的是包容,很少批评。

二、案例分析

(一)缺少父母的直接抚养对幼儿心理发展有消极影响。研究表明父母双方在家庭中的互动方式、言语行为等都会影响着孩子,孩子会通过模仿父母的言语、行为来学习和成长。以上案例中的幼儿显然不是这样的,他在3周之前是姥姥姥爷照看的,后来过来上幼儿园才到爸爸妈妈身边,但是由于妈妈工作太忙,生活中除了上幼儿园基本都是爸爸在照顾。所以亲子间的交流较少,而且该幼儿从老家过来语言上会存在一定的不适应,再加上幼儿自身可能存在的语言发展滞后导致该幼儿存在一定的语言交流障碍,影响着他的同伴交往和社会性的发展,如此一来造成了其在行为上的不协调从而产生一些行为问题。

(二)父母教养方式对幼儿行为问题产生影响。父母教养方式指父母在抚养、教育儿童的活动中通常使用的方法和形式,是父母各种教养行为的特征概括,也是幼儿行为养成的重要依据。常见的家庭教养方式有专制型、民主型、溺爱型、忽视型四种。有研究表明在放纵型教养方式下长大的孩子,容易表现得很不成熟、适应能力以及自我控制能力差。上述案例中该幼儿爸爸说到一般会尽量满足孩子的要求,对于孩子闹脾气也不舍得批评,这种放任不管,盲目溺爱孩子也是导致该幼儿的行为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的原因。

(三)亲子关系影响幼儿心理行为问题。研究表明,良好的亲子关系对幼儿形成健全的人格、稳定的情绪、良好的行为习惯以及社会性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该幼儿的父母亲父母工作繁忙,照顾、与孩子沟通的时间有限,再加上目前身处核心家庭的这些幼儿与外界以及同伴交流的机会较少,从而导致交往不良和行为幼稚、不成熟等问题。

(四)教师的教育态度和信念影响着幼儿行为问题。研究表明教师的情绪、性格、对人生的态度以及为人处世的态度,都直接影响儿童心理及行为发展,甚至影响孩子的一生。上述案例中的幼儿是被之前幼儿园劝退的,不管是教师还有幼儿园,这都是一种不负责的行为。所以作为幼儿园老师在遇到一些存在行为问题幼儿时,应尽力与家长多交流沟通,力图找到造成幼儿行为问题的原因,发现幼儿的长处,鼓励引导该幼儿改掉不良的行为。

三、启示与思考

(一)尽可能亲子抚养和教育孩子。孩子和父母之间有一种无形的纽带让孩子渴望和父母在一起,他们想要父母的拥抱、亲吻、关心等来满足自己身心发展的需要。而隔代的.照看容易溺爱孩子,再加上孩子重新回到父母身边需要适应新的生活环境,这对他们身心发展都是一种挑战,如果适应不好,就可能导致孩子厌食、尿床、敏感、焦虑等身心发展问题,进而表现出一些行为问题。

(二)根据孩子自身发展情况采取灵活的教养方式。研究表明,父母的教养方式对幼儿的认知、情绪情感等心理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父母不良的教养方式是造成幼儿心理行为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父母应结合孩子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来对待。整体而言,在孩子小的时候,家长应对其给予关怀和爱,并对孩子提出要求,对其不良行为进行控制,并用合理的方式教导其改正;长大一些时,可以听取孩子的想法,和孩子商量,共同制定合适的解决方案。

(三)加强亲子互动和交流,增进亲子关系。心理学的研究认为亲子关系是一个人一生当中所有社会关系的一个基础,和谐良好的亲子关系对幼儿的态度及行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家长应该多与孩子互动交流,既能及时了解孩子各方面情况,又增进了亲子关系,这是于预防和改善幼儿行为问题的关键。

(四)加强师幼互动,增强幼儿对教师及幼儿园的安全感和归属感。教师良好的语气以及运用正确引导的方法来鼓励幼儿预期的行为是学前教育方法所倡导的教师的关键。建立安全融洽关系的过程既是师幼情感交流的过程,也是幼儿认知、情感以及社会性发展的保证。安全融洽的师幼关系使幼儿产生安全感,可以帮助幼儿对班级和教师产生归属感,这有利于幼儿形成良好的同伴关系,积极的行为态度以及较好适应能力。

总之,幼儿行为问题的产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家庭和幼儿园作为重要的外部因素,应该加强交流与沟通,家长多一些信任,教师多一些责任,那么孩子就多一分快乐,多一分美好。期待每一个幼儿都有一个快乐的童年,一个美好的未来。

第一章 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概述第一节 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界说一、 教育科学研究的含义二、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的界定及意义三、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的类型第二节 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的一般程序一、选定研究课题二、查阅文献资料三、选定研究方法四、制订研究计划五、整理、分析研究资料六、发表研究成果第三节 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的主要方法一、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方法发展述略二、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的主要方法第四节 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的原则一、客观性原则二、系统性原则三、教育性原则四、伦理性原则案例实践活动文献资料第二章 学前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选择第一节 教育科研课题的界定一、教育科研课题的含义二、研究方向三、教育科研课题选择的意义第二节 学前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选择的原则一、价值性原则二、创新性原则三、可行性原则四、科学性原则第三节 学前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类型和来源一、学前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基本类型二、学前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基本来源第四节 学前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选择的过程和方法一、要有明确的和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二、善于运用问题分解的技术三、善于运用转换问题提法的技术,使问题形成系列四、善于运用对选定课题进行论证的技术第五节 正确选题应具备的条件一、广博的知识是选题的前提基础二、存疑的治学精神和独立思考能力是选题的必要条件三、及时掌握科研动态是正确选题的重要保证四、从实际出发是选题的切入点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实践活动一实践活动二文献资料第三章 学前教育文献的查阅第一节 学前教育文献查阅概述一、学前教育文献的界定二、学前教育文献的分布三、文献查阅在学前教育科研中的作用第二节 学前教育文献查阅的过程和方法一、学前教育文献查阅的过程二、学前教育文献查阅的方法第三节 学前教育文献综述的撰写一、 学前教育文献综述概述二、学前教育文献综述的结构三、撰写学前教育文献综述的基本要求案例实践活动文献资料第四章 学前教育科学研究计划的制订第一节 学前教育科学研究计划的制订概述一、研究计划制订的界定二、研究计划的基本内容三、选择研究方法的界定第二节 学前教育科学研究对象的选择一、学前教育科学研究对象的界定二、选择样本的基本要求 三、取样的基本方法第三节 学前教育科学研究变量的分析研究一、变量的界定二、变量的选择与确定案例实践活动一实践活动二实践活动三文献资料第五章 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观察法第一节 观察法的界定一、观察法概述二、观察法的优点和局限三、观察法的类型第二节 观察法的实施一、观察法实施的一般步骤二、观察法的基本原则三、运用观察法应注意的问题第三节 取样观察法及其运用一、时间取样观察法二、事件取样观察法第四节 叙述性观察法及其运用一、日记描述法二、轶事记录法三、实例描述法案例实践活动文献资料第六章 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调查法第一节 调查法的界定一、调查法的含义二、调查法的特点三、调查法的优点与不足四、调查法的类型五、调查法的实施步骤第二节 常用的调查法一、问卷调查法二、访谈调查法案例实践活动文献资料 第七章 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实验法第一节 教育实验法的界定一、 教育实验的含义二、教育实验法的特点三、教育实验法的优点和不足四、教育实验法的类型五、教育实验法的一般程序第二节 教育实验假说的形成与表述一、 假说的界定二、假说的来源第三节 教育实验设计一、 实验变量二、实验效度第四节 教育实验的实施及结果处理一、 实验的实施二、实验结果的验证案例一案例二实践活动文献资料第八章 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测验法第一节 测验法的界定一、 测验法的含义和功能二、测验法的主要类型三、测验法的优点和局限性第二节 标准化测验一、 标准化测验的界定二、标准化测验的实施三、我国常用的学前儿童标准化测验工具第三节 自编测验一、 自编测验的界定二、自编测验工具的制作三、自编测验的应用案例一案例二实践活动文献资料第九章 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作品分析法第一节 作品分析法概述一、 作品分析法的概念二、作品分析法的特点三、作品分析法在学前教育研究中的意义 第二节 作品分析法的分类一、 语言作品分析二、构建作品分析三、绘画、手工作品分析四、其他作品分析第三节 作品分析法的操作程序一、 明确具体研究目标二、确定分析指标三、选择作品抽查方法四、实施操作五、研究资料的统计与分析六、 得出结论第四节 作品分析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 完成作品内容的正确性二、完成作品的时间与作品质量的关系三、完成作品的形式反映学前儿童的心理特征四、通过作品分析可以概括出学前儿童的个性心理特征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实践活动文献资料第十章 学前教育科学研究资料整理与分析第一节 文字资料的整理和分析一、 文字资料的整理二、文字资料的分析第二节 数据资料的整理一、 检查资料二、数据分类三、编制统计表与统计图四、编制次数分布表与次数分布图第三节 数据资料的分析——描述统计一、 集中量数二、差异量数三、差异系数四、标准分数五、相关系数第四节 数据资料的分析——假设检验一、 假设检验的几个基本问题二、Z检验和T 检验(平均数差异的显著性检验)三、F 检验(方差差异的显著性检验)四、χ2 检验(计数数据差异的显著性检验)第五节 运用Excel进行数据资料的处理 一、 运用Excel进行数据资料处理的前提条件二、运用Excel进行数据资料处理的实例分析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实践活动文献资料第十一章 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表述第一节 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表述的界定一、 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表述的意义二、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表述的类型三、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表述的要求第二节 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表述的步骤和方法一、 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表述的步骤二、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表述的方法第三节 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报告的撰写一、 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二、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报告的基本结构三、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报告撰写的方法第四节 学前教育科学研究论文的撰写一、 学前教育科学研究论文的主要内容二、学前教育科学研究论文的基本结构三、学前教育科学研究论文的一般特征四、学前教育科学研究论文各部分的撰写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案例四案例五案例六实践活动文献资料第十二章 质的研究第一节 质的研究的界定一、 质的研究的起源与发展二、质的研究的特点三、质的研究与定性研究、定量研究第二节 质的研究的研究过程一、 研究设计二、收集资料三、整理和分析资料四、研究报告的撰写 第三节 幼儿教师进行质的研究的研究策略一、 注意质的研究方法在学前教育研究中的适用领域二、注意质的研究方法在学前教育研究中运用的局限性三、质的研究与定量研究的适当结合使用四、重视研究关系的反思案例一案例二实践活动文献资料第十三章 行动研究第一节 行动研究的界定一、 行动研究的概念二、行动研究的特点第二节 学前教育行动研究一、 行动研究在学前教育研究中的作用二、不断提高教育行动研究的层次水平第三节 行动研究的操作模式一、 行动研究的基本环节二、行动研究的操作程序三、教育行动研究的步骤第四节 行动研究在学前教育科研中的具体操作一、 引导教师从单纯的实践者向行动的研究者转变二、引导教师从单纯的实践者向行动的研究者转变的途径三、构建幼儿教育行动研究的管理机制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实践活动文献资料

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是教育科学研究的分支,也是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采用科学的方法,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学前阶段的教育现象和教育实践中的事实,进行了解、收集、整理和分析,从而发现和认识教育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伦理这个词源于希腊文ξ’θοδ(ethos),它最初表示一群人所居住的地方,后来指某种现象的实质或稳定的性质,最后用来表示人所有的性格、品质、德性。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伦理就是在人身上具备的与品质相关一系列素质及如何达到这些素质的正确行为,如果引申一点来讲,伦理就是完善人的内在品质和外在的做法。”可见,学前教育科学研究就是以完善幼儿的性格、品质,促进幼儿身心发展为目的的科学研究。但幼儿有其自身特有的生理、心理特点,如身体正在迅速发育生长、心智尚未成熟、语言表达和理解能力差、缺少辨别是非的能力、情绪冲动性大等。这些特点意味着幼儿更容易受到不良影响和伤害,也意味着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更具特殊性,更应关注研究的伦理性,避免对幼儿身心造成不良影响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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