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可选“同居关系的法律探讨”和“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有关问题探讨”。前者虽然讨论的很多,但是一直没有定论,可是由于现在结婚成本越来越大,年轻情侣在结婚前同居的情况会越来越多,那对这方面的法律需求也会更加急迫,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所以你找素材、谈对此的思考都比较容易;后一个在我国还属于相对较新的一个法律概念,你也可以找些国外的资料,整理一下写一篇论文。
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讨论分析。
中国婚姻家庭状况的变化【 作 者 】王震宇【 正 文 】中国的婚姻家庭长期处于超稳定状态。1949年建国后,虽然婚姻及其它制度的改变也曾短暂影响过人们的婚姻行为(如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曾促使众多包办婚姻的解体及“文革”中迫于政治压力而离散的诸多婚姻),但从整体来看,中国人的婚姻家庭观念及行为基本未有太大改变,是改革开放促使婚姻家庭方方面面变化的发生。那么,9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婚姻家庭的基本状况究竟如何?与80年代相比,它的发展趋向又呈现出了怎样的变化?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陈述它的现状和变迁。一、家庭户规模持续变小家庭户规模是指每个家庭中成员数目的多少(见表1)。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结果和家庭结构核心化趋势的加强,1985年以来中国家庭的户规模一直明显呈下降趋势,至1997年,全国家庭平均户规模已由1985年的人降至人。据表2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小规模家庭户(1—3 人)在家庭户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基本呈略微增长趋势,中等规模家庭户(4—6人)在家庭总户数中所占的比例则基本呈减少趋势,规模较大的家庭户(7 人以上户)在家庭总户数中所占的比例也呈下降趋势,1996年虽略有回升,但幅度很小,1997年旋即又开始下降。以上情况说明,近年来我国的家庭类型是小规模家庭(1—3人)数量稳中有升, 中等以上规模家庭(4人以上)的数量则基本呈减少趋势。二、初婚年龄增高,结婚费用不断攀升1.初婚年龄。由于有关的法律、政策以及人们的观念都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我国的初婚年龄也随之经常波动。“文革”时期以晚婚为荣,80年代初期至90年代初,中国人的初婚年龄曾一度呈现下降趋势。根据掌握的资料,1982年,全国的平均初婚年龄为岁, 其中城镇为岁,农村为岁;1990年,全国平均初婚年龄降至岁;到1996年,全国平均初婚年龄又上升到岁。也就是说, 近年我国的初婚年龄呈上升趋势。2.结婚费用。近年来,结婚费用的迅速增长已成为令中国年轻人及其父母头痛的事情。90年代前期,一对城市新婚夫妇的平均结婚费用为2万多元,已经是80年代平均水平的4倍,而未婚者预计自己结婚时所要支出的平均费用将超过3万元。预计整个90 年代的青年结婚费用要达到80年代的倍(见表3、表4)。在结婚花费上,区域差别比较明显,沿海地区城市明显高于内地。此次调查还显示出结婚费用的来源,75%的人说本人的结婚费用“完全”或“大部分”是自己挣的,19%的人则称“大部分”或“完全”是父母给的。与50年代相比,90年代结婚费用中个人收入的比例上升了40个百分点。对婚礼方式的接受度测试表明,公众最理想的两种结婚方式是旅行(%)与宴请(%)。三、离婚率持续升高不断上升的离婚率已为许多人所关注,但是离婚率的计算则有几种不同的方法。如果逐年连续看,不管用哪一种计算方法,结果所显示的趋势都是相同的:但如果横断开只看一年的离婚比率,不同的计算方法所得的结果则会有一定的差别。平时最常见的离婚率计算方法有两种,一为人口统计学家常用的“粗离婚率”,即在任何一段特定的期间内,每千人中有多少人离婚;另一种则是大众传媒偏爱使用的“离结率”,即将某年内的离婚数除以结婚数所得的比例。从表5和表6看,尽管两种计算方法各有利弊,但我们均可以从中看出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中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至1997年,我国的粗离婚率已是1982年的倍,离结率已是1982年的倍。一般来说,离结率显示出的变化总是大于粗离婚率显示出的变化。四、再婚人数增多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不断转变,离婚、丧偶者的再婚行为日益为社会所理解,来自社会、家庭及当事人自身心理的障碍也在逐步缩小,因此我国再婚人数这些年来也在逐步增多。据民政部门统计,1985年全国只有50万人登记再婚, 1990 年增至万,1997年则达万。1985年以来,在全国每年登记结婚人口总数中,再婚人口的比例逐年上升:1985年为%,1990年为%,1997年已升至%。在经济文化较为发达的京、津、沪三大直辖市,1997年再婚人口占登记结婚人口总数的比例分别高达%, %和%,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据1996年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资料推算,全国有近1800万再婚人口,其中%是50岁以上人口;%是30—49岁人口;29岁以下人口只占%。五、跨国婚姻发展迅速,问题亦很多跨国婚姻这里仅指在中国政府的婚姻登记处注册的跨国婚姻。在闭关锁国的十年“文革”中,中国不仅无一例跨国婚姻,而且连以往那些著名的跨国婚姻也惨遭荼毒。因此可以说,跨国婚姻既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产物,也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标志。根据社会学家邓伟志的研究,中国的跨国婚姻有其独有的特点:(1)发展速度快。自80 年代初期以来,中国跨国婚姻的登记数几乎是逐年上升。1982年,中国跨国婚姻登记数为14193对;1990年为23762对,而1997年已达50773对。(2)地域分布广。中国的跨国婚姻涉及到53个国家和地区。前些年以美、加拿大、澳大利亚居多,近年以东亚居多,东亚中又以日本居多。(3 )华侨多。在跨国婚姻中,华侨、外籍华人一直占很大比重,通常有70%之多。(4)外嫁的多。中国的跨国婚姻90%都是女性外嫁到他国。(5)文化层次不高。总体上,在我国登记的跨国婚姻,文化偏低。与日方联姻的,多数双方文化程度都不高;相比之下,与欧美成婚的文化层次相对高一些,有博士、总经理、总裁等。中国的跨国婚姻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1 )婚姻的基础不是为了爱情。(2)出现一批年龄过于悬殊的“祖孙婚”。(3)出现一批相识时间极短的“闪电式”婚姻。(4)外国男性婚现象严重。(5)跨国婚姻的离婚率高。 近年其离婚增长速度甚至高于结婚增长速度。1990年到1995年其结婚对数增长倍,而其离婚对数则增长 倍。1990年离婚与结婚之比为20%,1995年则为26%。表1 中国家庭平均户规模(人/户) 1995 1996 资料来源:由1998《中国社会统计年鉴》中的基本数字再计算而得。表2 1995—1997年中国的各类家庭户类别 一人户 二人户 三人户 四人户 五人户 六人户 七人以上户 资料来源:由1996年、1997年、1998年《中国统计年鉴》上的基本数字再计算而得。表3 不同年代的结婚花费水平结婚年代 当时平均 基本未 最高结婚费用(元) 花钱者比例(%) 支出水平(元)30—40 90050—60 200070 1000080 5000090 100000资料来源:《南方周末》1997年1月24日。表4 4市未婚者对未来结婚花费的预期总体 北京 上海平均花费(元) 计划中的最高数(万元) 30 30 30不拟花钱者比例(%) 武汉 广州平均花费(元) 计划中的最高数(万元) 8 20不拟花钱者比例(%) 资料来源:《南方周末》1997年1月24日。表5 中国人口粗离婚率(人/千人)年份 1997离婚率 资料来源:据1998年《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中的基本数字再计算而成。表6 中国人口离结率(%)年份 1997离结率 资料来源:同上。表7 同意“不结婚则不能同居”百分数的纵向比较青年(%) 中年(%) 老年(%)1982年 (N=1010 (N=259) (N=76)1996年 (N=163) (N=227) (N=108)资料来源:卢淑华“婚姻观的统计分析与变迁研究”,《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2期。六、婚姻家庭观念多有变化从整体来看,婚姻家庭领域的变化是观念性转变大于结构性转变。近年中国人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基本可以概括为几点: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从封闭向开放的转变;从一元向多元的转变。1.择偶观念的变化。中国人在择偶方面不仅摆脱了“文革”中政治标准先行的套路,而且相当淡化政治方面的因素,取而代之的是以对方的“人品”为首要标准。1997年在武汉所作的一份601人的调查显示,调查对象凡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者,对择偶标准的第一位选择都是“人品”。在20个城市51所高校所作的3195份关于研究生婚恋观的调查中,同样显示了“人品”在研究生择偶标准中的领先地位。中国人择偶观念的另一种变化是择偶中的经济成分加大,物质的中介因素作用增强,人们在不同程度上认识到经济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一些人心目中,荣誉、声望及社会地位有时与金钱和物质利益比较起来已不那么重要,因此一些人在选择配偶时,开始重视实用、实惠和实在。今日的择偶标准,可以说是道德标准、经济标准与文化标准共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取舍,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在不少人择偶时,经济标准的重要性已远远超过了文化标准。2.家庭人际关系观念趋向平等。家庭内人际关系的关键是“从属”还是“平等”,近年来中国人的家庭平等观在不断上升,许多调查都证实了这种变化。对家庭经济事务的处理和家政决策权的分配,最能反映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彼此间的相待态度,1998年安徽省对该省620 名青年所作的一项调查表明,七成青年夫妇在重大开支上是共同协商。另外,有目共睹的是代际间的从属关系在不断削弱,而其平等关系则明显增强。婚前财产公证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家庭人际关系的变化,尽管现在还有很多人不赞成婚前财产公证,但也有相当一部分青年人接受了这种新观念。尤其是夫妻婚前财产悬殊较大时,不少人认为这是一种好的选择。3.性观念呈多元状态,性越轨行为容许度增加。“谈性色变”的历史似乎已被人遗忘,中国人性观念的转变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1995年在北京8个城、近郊区所作的一项2000 人的随机抽样调查发现,%的人对有正当理由的离婚持赞成态度;在对待“婚前同居”、“婚外同居”等问题上,尽管大多数人仍持排斥态度,但也有近1/6的人公然表示“赞成”,且其中多为青年。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在北京所作的另一项500人调查中,2/3 以上的人认为婚外性行为不可接受,但此次调查也显示出人们对两性关系的私事化概念及因之而来的对越轨性行为的宽容的增加(见表7)。七、婚姻问题增多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婚姻家庭问题也开始不断增多:未婚同居、未婚先孕,婚外恋、婚外同居、重婚纳妾、家庭暴力等等,近年来都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仅婚外恋引起的各类血案就连续不断,有时同日的各类报纸上就可发现多个此类案件,尽管这里不乏大众传媒炒作的因素,但事实上此类案例的绝对数字也的确在显著增长。家庭暴力近年来无论在数量上还是严重程度上都有明显增加,仅高楼抛妻案、毁容案就有多起,还有因为经济或其它纠纷引起的弑父弑母、残害兄弟姐妹案。当然,这仅仅是从发现问题的角度来看,我们不能过分夸大它们在正常生活中的比例。有一点不容忽视,即社会中的道德失范现象也蔓延到了家庭。在物欲、情欲横流的现代社会,那些经不住各种诱惑,丧失了起码的理性和良心的人,为了满足自我的罪恶欲望,即使面对的是自己的亲人也不会心慈手软。
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40、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若干问题的研究4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4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4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44、论夫妻财产制度4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4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4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4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4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5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51、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52、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研究53、夫妻财产法的伦理性分析54、《婚姻法解释(三)》热议问题的法理分析55、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影响56、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57、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58、夫妻关系中“赠与”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59、论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60、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及其物权变动效力61、法律文本翻译中的词性转换62、1950年代侨区的“妇女解放”63、伊斯兰教法中的待婚期制度研究64、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65、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66、我国妇女家务劳动价值在婚姻法中的保护研究67、中共党人婚姻自由思想实践研究68、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69、我国夫妻房屋归属问题探析70、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评析71、我国《婚姻法》立法及实践中的不足与完善7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究73、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谈女性权益保护74、对《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涉房条款的解读75、《红楼梦》婚姻法文化解读76、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立法问题探析77、《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房产归属研究78、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79、《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视角下夫妻财产制探究80、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研究81、少数民族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与协调82、论我国女子权利保护的完善83、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4、从中蒙婚姻法看两国传统文化差异85、婚姻关系中的生育权研究86、婚姻观的影响因素研究87、建国初甘肃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8、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89、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90、中国婚姻法学三十年知识图谱91、关于《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92、法律移植中的本土化建构9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相关规定之评析94、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95、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96、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97、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98、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99、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制度之探析100、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01、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屋分割问题102、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件135、论夫妻财产制及我国婚姻法相关制度之完善136、我国90年代婚姻家庭观念若干热点问题的研究
这题目太简单,下面两个回答的都不到点上,题目意思是婚姻存续期间完成了作品,已经变成既得利益,你除非不发表,一旦发表,无论你何时发表的,这笔稿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婚姻法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婚姻法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这题目太简单,下面两个回答的都不到点上,题目意思是婚姻存续期间完成了作品,已经变成既得利益,你除非不发表,一旦发表,无论你何时发表的,这笔稿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1,配偶权与“包二奶”。新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问题也是个焦点问题。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过去我国的《婚姻法》和《民法通则》都没有明确提及这种权利,因而此次将配偶权正式纳入法律之中是必要的。而配偶权最基本的内容就是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任何人不得和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否则就是对其配偶权的一种侵害。“包二奶”的现象就是对配偶权的一种莫大侵害。2,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仅指夫妻关系,也指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设立此项,意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当然,也可保护某些“家庭”地位低下的男性。3,夫妻财产的规范现阶段在法定财产制这一法律原则下,还应有适当的约定财产制为补充,这样符合我国现阶段家庭经济多元化的现实。绝大多数国人没有婚前财产约定的习惯,认为刚结婚就想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是不吉利的。事实上,绝大多数的离婚案件都有财产纠纷。可在结婚登记时一并进行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双方婚前既不用找律师也不用公证,可以直接选择一种约定夫妻财产制,不选择的则适用于法定夫妻财产制,这样使新婚夫妻在感情上更易接受。另外还有离婚中的“过错赔偿”子女探视权如果想写论文的话推荐配偶权与探视权可以参照德国法国等民法典的规定写写
浅议我国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汝南县人民法院 叶海宽 发布时间:2007-10-18 15:17:21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 ,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一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体现的程度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第二,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虽然民法与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伦理道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凭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来选择适用,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则明确地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于婚姻法法律条文之中,如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见的。除此之外,婚姻法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一切都显示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是明显的伦理法。第三,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都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而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一般都是无偿的。可见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第四,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婚姻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难出现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伦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还是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对与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尽管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是绝对不能轻视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虽然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区别,但是他们调整的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及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长久的发展过程总结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这是婚姻法与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础。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第二,从法律发展的趋势上看,婚姻法也会向民法继续靠拢。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身份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被逐渐弱化,婚姻法在调整内容上也由以前的单纯侧重调整身份关系转为兼顾调整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必然会因内容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向民法靠拢。第三,从调整方式上来讲,婚姻法必须借助于民法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婚姻法是相对典型的身份法,以调整身份关系为主,而身份关系很难被直接地调整,婚姻法现在在调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发达,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必须借助调整方式立法发达的民法。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规定是专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第四,从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容平衡来看,婚姻法如果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话,以其现有的法律规范很难与其他法律部门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唯有与民法更为接近,才能够与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构成完整的私法部门。顺应我国民法典紧锣密鼓准备出台的现实需要,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婚姻法从属于民法的法律体系地位,准确把握其民事特别法的定位,在未来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导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更好地发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只能用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这两点理由来解释。在我国,婚姻法无论从自身的现实发展情况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都不能独立于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婚姻法无论在现在还是从将来来看都必须包容于民法之中。
恋爱观——异性之间在生理、心理和环境因素交互作用下互相倾慕和培养爱情过程的思想观念。在当今高校,大学生谈恋爱已经是很普通的现象了,在校大学生的年龄平均在20岁左右,已经是合法的公民、成年人。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在性心理和性生理上都趋于成熟的时期。他们渴望爱情,而且中国高校的条例、条规上明确规定,在校大学生可以结婚。因此,大学生谈恋爱本是无庸质疑的。但恋爱后随之而来的是思想观念上的排他、波动,使恋人之间无休止的争吵,因情所困,放弃学业,悔恨终生;为了爱情大打出手,出现校园喋血事件。两人感情出现裂痕,脆弱的青少年选择了自杀来逃避即将破碎的恋情。等等这些都为大学生本应纯洁、忠贞的爱情涂染上了灰色的一笔,让社会在置疑:大学生是否应该在学习期间谈恋爱?在爱情与学业的选择上,孰重孰轻?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社会现象的影响,大学生在接受新思想的同时,也接受了“性解放” “性自由”。在这样的思想下,出现了恋爱不是为了婚姻,恋爱不是真情的表现。把恋爱当成毕业后发展的“动力源”;把恋爱当成大学期间排解忧愁的方法;把恋爱当成一种时尚,展示自己能力的一种方式。大学生在解放思想的同时,忽视了道德、社会、法律的约束和谴责。这样的想法又为大学生本应正常的恋爱涂染上了不光彩的一笔。让社会又质问:这些是当代大学生应该做出来的吗?我作为一名即将毕业,从事高校辅导员工作的青年教师,在读大学的五年里(专科三年、本科两年)耳闻,目睹了大学生被情所困的痛苦为情所引发的种种暴力时件,因情而逝去的年轻生命……。因将来从事的工作将与大学生们经常交往,因此,如何去了解青春期后期的大学生们;如何走进他们的心灵世界,让他们健康的成长,顺利的完成学业,走向成功是我的理想,是我的奋斗目标。想让学生有理想、有抱负,想让家长放心、社会放心,首要解决的问题即大学生恋爱观问题。这是重中之重。当代大学生多为独生子女,性格孤傲、感情脆弱,如何去开导他们,帮助他们走出感情的误区呢?让不必要的痛楚事件减少,乃至消失呢?我一直都有着将恋爱问题深刻研究的心愿,借此毕业论文的机会,通过对青年性心理、性生理的了解,查阅了大量有关青少年心理健康的书籍;在网络上查阅了大量事实案例;摘录了许多专家学者的论文精髓;再加之自己五年来在校期间的耳听目睹,身边的事例,自己的领悟,完成这篇论文。研究当代大学生恋爱观,目的在于从生理、心理上了解当代大学生对恋爱观的认识与态度,列举事例分析由于不正确的恋爱观而引发的诸多问题,以及西方思想、社会对大学生恋爱观的影响,通过理论与实际相联系,使大学生能认识爱情观,从而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顺利的度过大学时期,取得爱情与事业的 “双丰收”。当代大学生恋爱观问题探讨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受到国外的“性自由”、“性开放”的影响,中国青少年心理成熟的阶段逐渐提前,但由于性心理上的不成熟,使得许多不健康、不成熟的恋爱观念产生。这种不健康、不成熟的恋爱观念将直接影响到青少年心理、生理的成长;而且将影响国家对新世纪青少年人才的培养。高等学校如同一个小型社会,血气方刚的青少年更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网络的不健康信息、社会的不良风气,使得大学生的心理产生了一个又一个的误区,当代大学生的新型恋爱观也油然而生。大学生所处的年龄段,正属于思想意识形态成熟的关键时期。二十多岁的大学生正处在花季年龄,充满了对爱情的渴望与向往,追求人生的美丽时刻,希望去了解异性并得到异性的关注。实际上,早在中学时期,青少年们就产生了对异性向往、了解的性朦胧期和性思慕期,但由于受到家长、老师和升学压力的“压制”,那种感觉只能被压抑。进入大学以后,家庭的约束力骤然降低,男女同学之间的交往机会增多,在一个相对宽松、自由的环境里,“爱情”便在大学生们的心理迅速产生、发展。恋爱和学业也就自然成为了大学生在校期间面对的两个主要问题。恋爱关系处理得当、正确,可以成为学习和事业的催化剂,使人学习努力、成绩上升;恋爱关系处理的不当,可能分散精力、浪费时间、情绪波动、成绩下降。因此,了解大学生的恋爱观,正确的引导他们的恋爱观念是必要的。一、当代大学生的恋爱观恋爱观是异性之间生理、心理和周围环境因素相互作用下互相倾慕和培植爱情过程的思想观念,大学生恋爱是大学生心理、生理上相对成熟的表现,心理学家林更茂和梅萍在其《析弗洛伊德的性理论对大学生性爱观的影响》书中,对上海十三所高校的1862名大学生的抽样调查中,得出这样的结论:当代大学生受西方观念思想的影响,在“性开放”中模糊回答的占;只要有爱存在,一切都没有问题的肯定回答占。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社会外界的影响、家庭因素的影响,使得当代大学生表现出了“新型”的恋爱观念。(一)当代大学生恋爱的特点“爱情,是人类开发心灵潜能的学校。明白自己想要什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结果1 试论我国的同性恋立法 沈赵 理论观察 2007/022 同性恋者如何维护权益——访婚姻法专家杨大文教授 江淮法治 2006/103 中国对同性恋以及同性婚姻立法的必要性和思路 何东平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 2006/024 各国(地区)同性恋立法与司法概况 刘国生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5/045 同性恋:在伦理与法律边缘游荡 水木 政府法制 2005/226 施瓦辛格再否同性恋婚姻法 法律与生活 2005/207 妻子向同性恋丈夫索赔 文健 法律与生活 2004/058 欧洲同性恋立法动态的比较考察 M·克斯特尔 比较法研究 2004/029 宣扬同性恋是媒体的失职 严平 新闻三昧 2003/10<<<<<<<<<<<<<<<>>>>>>>>>>>>>>>>>>>>>>><<<<<<<<<贴上一篇供参考另外在我帮你存了两篇PDF格式供参考<<<<<<<<<<<<<<<<<<<<<<<<<<<>>>>>>>>>>>>>>>>>>>>>>试论我国的同性恋立法沈 赵(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南京 210097[摘 要]在国外, 伴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开展, 不少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用法律明确了同性恋者的权利和地位。针对我国同性恋者权益受侵害, 同时又带来社会危害的现状, 笔者主要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来论证为同性恋者立法, 用法律来约束他们的权利对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关键词]同性恋; 必要性; 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 920. 0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9- 2234 2007 02- 0079- 02D A一、同性恋在历史上的社会地位同性恋作为一种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现象,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曾存在过: 古埃及人曾把喜好男色看得很正常; 古希腊人认为同性恋与武德、理智、审美及道德等方面的某些美好品质相联系, 因而特别推崇; 我( )国远在商代就有“比顽童”的说法, 还有“分桃而食”春秋 、“龙阳君”战国 、“断袖”汉 等历史人物和故事的记载。虽然同性恋现象从古至今都客观存在着, 但在人类数千年的历史上, 其社会地位却经过了复杂的变迁。总体说来, 人们对同性恋的认识经历了三次转变 :第一次转变使得同性恋从宗教意义上的罪人和法律上的罪犯转变为病人。根据《圣经》中的“原罪说”: 同性恋是一种罪恶, 它违反了婚姻是两性的结合、违反了生育和繁衍的原则, 因而它应当受到歧视和惩处。早在公元4 世纪, 罗马成文法就明确规定同姓恋是违法行为, 有些国家还规定同性恋者要受到长期监禁和苦役, 甚至要用火刑、绞刑等方法处死。著名的神学、法学家圣·托马斯·阿奎那也认为同性恋是“违反天性”的行为, 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至此之后, 随着基督教成为欧洲各国的国教, 同性恋行为便被普遍地列为犯罪。直到19 世纪, 西方发达国家的精神病研究人员才把“同性恋”归类为疾病, 认为它其实是一种性心理障碍。“同性恋” 这一术语也是在Homosexuality这个时期 1869 由德国医生 正式提出。Benkert第二次转变是从认为同性恋是身体或心灵的病态, 转变为认为它不是病, 只不过是一种异于常人的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个人倾向。早在1948 年, 美国金赛博士的《男性性行为研究》报告中, 他就对同性恋病理化的观点提出了质疑; 50 年代初, 人类学家克利夫兰·福特和弗兰克·比齐在通过对跨文化人类行为的研究后, 得出结论:“同性恋和异性恋都是文化训练的产物, 人类原始的模糊状态中包含了同性恋和异性恋两种性倾向能力……将它视为与异性恋并行的正常的行为方式” ; 1973 年, 美国精神病学会率先作出了将同性恋剔除疾病分类的决定; 1994 年, 世界卫生组织也将同性恋从“ - 10 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名单上ICD删除; 2001 年4 月, 在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 我国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至此,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完成了“同性恋非病理化”最为关键的一步。第三次转变即是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发展和在许多国家合法地位的获得, 人们认为它不过是一种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而已。遗憾的是: 这一转变在我国还未实现。二、为“同性恋者”立法的必要性一 社会现状根据1991 年至1992 年上海中医院和一些香港学者在上海对2190 例大学生的调查发现, 男女大学生有过同性恋行为的分别占男女大学生总数的8. 3%、9. 2%。 李银河博士也曾根据国内外的权威调查推测出: 在中国, 同性恋者有3900 万至5200 万左右。 2004 年12 月, 中国卫生部门的一项研究调查显示: 处于性活跃期的中国男性同性恋者, 约占男性人群的百分之二至四, 以此估算, 中国约有五百万至一千万男性同性恋者。这些数据表明: 在中国社会确实存在着一定比例的同性恋者, 而且, 随着社会的发展, 这个比例已呈现出上升趋势。一般认为, 同性恋者可能造成的危害表现为: 1 同性恋者的性行为通常较为混乱, 性对象多变, 容易感染各种性传播疾病 包括艾滋病 ; 2 在现有主流文化下, 同性恋者大多具有道德罪感, 其心理压力大, 承受能力不佳, 一旦遇到一些情感问题, 容易表现出一些失控行为, 如自杀、自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3 一些同性恋者为了满足自身欲望, 会采取欺、利诱乃至暴力、胁迫等手段, 严重侵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4 一些同性恋者在公共场所 包括监动教养场所等 公然进行同性恋行为, 同性恋者卖淫活动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 这些都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 5 同性恋本身给自己及其家属带来很大的精神痛苦, 同性恋者所缔结的婚姻则更为不幸。因而, 从法律上关注这类特殊群体, 不仅对其本人, 对其家庭, 而且对全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二 法理依据1. 平等地关怀与尊重德沃金在其名著《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中写道:“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 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这就意味着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更值得关心而有权获得更多的理由来分配各种利益或机会; 绝不能以某团体中某些公民〔6〕的美好生活概念比他人优越或高贵而限制自由。” 据此,针对社会上同性恋者受侵害、受歧视的现象, 政府应当通过( )权力行为 尤其是立法行为 来赋予同性恋者与普通人同样( )的权利, 不能因为同性恋者关于美好生活的概念 性取向不符合一般人的评判标准就去限制其权利。然而, 个人利益与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利益即一般利益并非总是一致的, 一般利益的强大, 足以使个人权利的要求落空。因此, 在判断个人究竟是否有权利的问题上, 德沃金又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表述:“在对个人希望有或希望做的事情上, 集体目标已不足以成为否认的理由时, 或对个人所加的损失或伤害上, 集体目标也不足以成为支持的理由时, 个〔7〕人就有权利。” 根据李银河教授的调查, 人们不接受“同性恋”的理由无非就是觉得恶心, 觉得这种现象不符合普遍的( )道德标准 虽然同性恋与道德无关 。然而, 我们也不得不承认, 同性恋爱、结婚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 更不会造成社会风气的道德沦丧。所以,“集体( )目标”所谓的不符合道德标准 也不足以成为否认同性恋者权利的理由。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如一个人的所作所为不会影响他人的自由, 那么他便享有这个权利。大多数人的喜恶不能作为否认个人权利的唯一立法依据……要认真看待少数人的权利; 只要少数人的同性恋行为不有伤风化或损害社会秩序, 就应予以宽容与保护, 不诉诸刑法,〔8〕舆论上也不予谴责, 生活上不加歧视。”2. 法不禁止即自由“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是在古希腊的政治准则中最早得以表达。古希腊人把“法律之下的自由”视为城邦的基本要素, 并从道德的角度加以奉扬。所谓“法律之下的自由”就蕴含着“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要义。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认为, 某些自由是依法律无明文规定而存在的, 人们可自酌而行之; 英国哲学家密尔在《论自由》中也规定了人类自由的( ) ( )三个领域:“ 1 良心的自由, 思想的自由。 2 生活方式的选择自由, 它‘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 要求有自由订自己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 要求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欢的去( )做, 当然也不规避会随来的后果。’3 个人相互间联合的自〔9〕由。” 目前, 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同性恋行为加以禁止,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 既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 同性恋爱、结婚又属于公民私权利的范畴, 那么法律就应当对此给予宽容、国家权力也不应当不当干涉。诚然, 法律不禁止的行为, 并非都具有积极的功利意义; 有些法律不禁止的行为还可能导致消极的后果。但是,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 有利必有弊, 当利弊发生抗衡时,立法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 两利相权取其重”, 针对其中的弊端, 法律也只能尽可能地采取措施予以避免。三、立法的可行性分析及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转变, 同性恋者的法制环境会越来越好:首先, 2001 年4 月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颁布了《中国( )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以下称《标准》, 其中的同性恋者已不再归类为精神病人, 这虽然比美国晚了 28年, 但毕竟是一种进步。《标准》的颁布不仅显示了我国对同性恋有了更为科学的认知, 而且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支持。其次, 中国的立法通常会比较、考察国外法学界的做法。目前,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同性婚姻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荷兰《家庭伴侣法》规定, 登记的同性伴侣将会和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一样, 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扶养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 德国的《生活伴侣登记法》规定, 同性伴侣也可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为“生活伴侣”, 其社会和法律地位与传统的异性婚姻类似; 芬兰的法律规定, 登记注册的同性伴侣可获得部分同合法异性夫妻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严格意义上讲, 目前只有在荷兰和比利时承认同性婚姻, 其他很多国家只是赋予同性伴侣不同程度的权利, 虽然有些国家的规定已与异性婚姻伴侣的权利十分接近, 但并没有使用“婚姻”这一概念。李银河教授针对同性婚姻的这一问题曾提出过两个方案: 一是修改婚姻法的个别字句。凡是出现“夫妻”两个字的时候就改成“配偶”, 第一次出现( )配偶这个词的时候加一个括弧 性别不论 。另一个方案是搞专门的同性婚姻法案。相比较而言, 笔者认为, 第二个方案更具有合理性:首先, 人类社会从古至今, 都是在男女结合的婚姻制度下繁衍, 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这一概念逐渐淡化了宗教色彩, 但是, 世界各国无论信仰如何, 都没有改变一男一女结合的婚姻定义。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的国家而言, 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还不能接受同性婚姻这一现象, 如果国家强制用一部《婚姻法》来同时调整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 势必导致绝大多数人的抵制。所以, 从我国的文化土壤出发, 在大多数人还未接受同性恋现象之前, 不宜用婚姻法来调整同性伴侣之间的关系。其次,《婚姻法》中的某些权利义务也是不宜赋予同性伴侣的, 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有关“收养子女”的规定。笔者认为, 同性家庭对子女的成长极为不利。曾有研究结果表明: 同性恋者主要受童年环境、青春期经历、环境因素等方面的影响而造成性取向出现偏差。长期与同性恋者亲密相处的子女, 其身体、情绪必将受到严重影响, 这些子女甚至会认为同性恋是很正常的现象, 久而久之, 这些本不该具有同性恋倾向的人便成为又一批同性恋者。此外, 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 由于主流文化对同性恋仍然持排斥态度, 而这种排斥或多或少地会影响到子女, 使这些子女在受教育、就业等方面受到歧视。这些歧视对子女自身而言, 将会造成其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 对社会而言, 便造成了犯罪、社会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综上所述, 国家应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关系, 本着对“同性恋者的权益”采取“不歧视更不提倡”的态度, 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 其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第一, 明确《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同性伴侣之间, 除非《反歧视法》有明确规定; 至于同性婚姻, 该法也应设置专门的“婚姻篇”, 规定同性伴侣在结婚、离婚、财产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 设置专门的“人格篇”, 明确规定同性恋者的人格不受歧视、个人隐私受保护等权利, 具体地来说, 也即同性恋者有权同普通人一样, 公平地获得学习、劳动就业、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同性恋者进行侮辱; 各类传播媒体不得恶意披露某同性恋者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同性恋者的资料; 第三, 由于同性恋毕竟不是婚恋关系的常态, 所以, 从人类繁衍、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 国家应在此法中设置专门的“防治篇”, 明确规定对于自愿治疗的同性恋者, 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一定的优惠; 有关单位特别是学校、军队、监管场所等也应加强防治、宣传措施, 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同性恋者的人数。至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同性性犯罪无法可依的情况, 立法机关应出台相应的刑法解释。对于此,《反歧视法》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一篇来调整, 原因在于该法仅是规定同性恋者的民事权利义务, 并不涉及刑罚领域, 而且如果在该法中规定刑事责任, 势必削弱刑罚的统一性和威慑性。[参 考 文 献]〔1〕李慧波. 国外同性恋者生存状态和法律地位〔〕. 电J( )脑校园, 2001 4 .〔2〕何东平. 同性婚姻合理性的研究〔〕. 乐山师范学院J( )学报, 2005 8 .〔3〕刘达临. 中国当代性文化〔 〕. 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M出版社, 1995: 113.〔4〕李银河. 同性恋亚文化〔 〕. 北京: 中国友谊出版公M司, 2002.〔5〕王延光. 同性恋与艾滋病预防对策〔〕. 浙江学刊,J( )2001 1 .〔6〕 . , ,R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vard, 1978, niversity Press page〔7〕同上, 〔8〕党永辉, 等. 刍议中国同性恋的立法〔〕. 中国性科J( )学, 2005 9 .〔9〕王人博, 程燎原. 权利及其救济〔 〕. 济南: 山东人M民出版社, 1998: 230.<<<<<<<<<<<<<<<>>>>>>>>>>>>>>>>>>>>>>><<<<<<<<<贴上一篇供参考另外在我帮你存了两篇PDF格式供参考<<<<<<<<<<<<<<<<<<<<<<<<<<<>>>>>>>>>>>>>>>>>>>>>>
视、个人隐私受保护等权利, 具体地来说, 也即同性恋者有权同普通人一样, 公平地获得学习、劳动就业、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同性恋者进行侮辱; 各类传播媒体不得恶意披露某同性恋者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同性恋者的资料; 第三, 由于同性恋毕竟不是婚恋关系的常态, 所以, 从人类繁衍、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 国家应在此法中设置专门的“防治篇”, 明确规定对于自愿治疗的同性恋者, 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一定的优惠; 有关单位特别是学校、军队、监管场所等也应加强防治、宣传措施, 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同性恋者的人数。至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同性性犯罪无法可依的情况, 立法机关应出台相应的刑法解释。对于此,《反歧视法》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一篇来调整, 原因在于该法仅是规定同性恋者的民事权利义务, 并不涉及刑罚领域, 而且如果在该法中规定刑事责任, 势必削弱刑罚的统一性和威慑性。[参 考 文 献]
唉,连找都懒得去找!
家庭教育是孩子一生的起点和基点(作者:hnmf 转载请注明出处 ) 孩子从出生的那一天起就开始接受着家长的影响和教育,也就是从那一天起,对孩子的家庭教育就开始了。家庭教育,一般是指家庭中的父母及其成年人对未成年孩子进行教育和影响的整个过程。其教育的总体目标应该是让孩子打下未来成功的基石。 具体来说,首先应该明白家庭教育的重点,保证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孩子进入幼儿园和学校接受社会教育打下坚实的基础。当孩子进入幼儿园学校之后,家庭教育的中心就是与幼儿园和学校一起,促使孩子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和提高。 对于孩子来说,家庭教育是其一生的起点和基石。孩子最初的语言是从家长那里学到的,最初的感情也是家长的感染;孩子的第一步是被家长拉着手迈出的,进入社会生活也是在家长的指点下进行的……家长对孩子的指导构成了家庭教育的主旋律。 儿童时期,孩子缺乏生活能力,衣食住行等一切基本的活动都离不开家长的照料。孩于在生活上和心理上对家长有极大的依赖性,因为孩子的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都十分有限,主要限制在家庭,与家长期夕相处,家长对孩子的影响和教育几乎每天都在强化。家长的言行举止都会成为孩子效仿的榜样。家长对周围人和事的评价标准也会熏陶着孩子,成为孩子未来道德评判的标准,甚至是家长的习惯作风、兴趣爱好等都深深地影响着孩子。所以说,家庭教育对孩子的一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教育的论文题目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多的,比如探究父母家的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区别在哪里,探讨学校教育的未来在哪里,以及探究庭教育对孩子教育的重要性。
家庭 教育 是由父母 对子 女施加的教育和影响。关于家庭教育的论文有哪些?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家庭教育的论文,欢迎阅读!关于家庭教育的论文篇一:家庭教育与幼儿园教育互补 家庭教育指的是在一个家庭中,家长在日常的生活中给予孩子的教育和教导,也包括家长日常生活的个人习性等方面对孩子的影响。也就是说家庭教育是家长有意识的通过自身的语言和动作给学生进行的教导和示范。家庭教育是教育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因而,在进行幼儿教育时,需要家庭教育这一基本的前提和基础,从而促进幼儿教育的顺利开展。现在很多家长、老师甚至孩子本身都存在类似这样的家庭教育方面的疑问,都希望能找到最合适的学习教材和教育 方法 ,培养好孩子的学习生活习惯,让孩子能积极主动地学习、健康快乐地成长,从而达到提高孩子综合素质的目的。然而,孩子终归是孩子,就好像一棵小树苗,不加以正确的引导培育就很容易东歪西倒、难以成材,凡是小孩身上总有些性格和行为上的缺点、偶尔犯一些小错误,的确会对他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其实有利于教育孩子的方法有很多,你需要仔细考虑和选择恰当的方法和教材、建议也可选择观看适合自己的家教视频节目,这样综合起来才能对症下药、行之有效。 一、做好家庭教育对幼儿教育的基础作用 家庭教育是集体教育、社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三大教育体系中,家庭教育又是一个别的教育体系无法代替的部分。因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生存的第一个环境。在这个环境里,孩子睁开眼睛看到的第一个亲人就是自己的父母。父母提供给孩子最基本的生命与生存保障,因而孩子把第一个信赖呈给了父母,也就是把自己的人生交给了父母。幼儿社会性教育中药体现人文关怀,关键在于教育者要真正理解社会行为的内涵,即从幼儿的情意出发,将关心、同情、平等、尊重、公正、差异等人文观念纳入到教育者行为模式中,使幼儿受到人文熏陶、感染,从而养成人文关怀的胸襟。杜威说“ 儿童 世界的主要特征不是什么与外界事物相符合合格意义上的真理,而是刚请于同情。”这就是说,儿童本来是富有同情与关怀之心的,问题是在教育中不要把它丢弃掉。因而,重视家庭教育对幼儿教育的基础作用,在日常的家庭教育中,家长要用自己得体的言行来感染幼儿,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让幼儿在潜移默化中习得基本的品格。 二、在幼儿教育实施过程中,家庭教育要做好延伸的作用 可以说,家庭教育除了对幼儿教育有做准备的作用外,还有对幼儿教育进行延伸的作用,它主要体现在一下四点:①智能开发。家长们都希望培育一个聪明的孩子,自然会重视对幼儿的智能开发,主要包括对3-6岁幼儿进行语言、思维、记忆、想象、创造力、动作技能的培养与开发等等。②健康教育。家长们都希望培育一个身心健康的孩子,自然不会忽视对幼儿的健康教育,主要包括对3-6岁幼儿进行营养饮食、环保衣物、游戏健身、规律作息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等。③品德教育。家长们都希望培育一个品德高尚的孩子,自然要重视对幼儿的品德培养,主要包括对3-6岁幼儿进行学习品质、社交礼仪、公共道德、行为习惯的培养等等。④艺术培育。家长们都希望培育一个才艺超群的孩子,自然要重视对孩子的艺术培训,主要包括对3-6岁幼儿进行音乐、绘画、舞蹈、手工、器乐、棋艺等艺术才能的培养等等。当然要根据孩子的天资禀赋与 兴趣 爱好 来帮助孩子选择合适的艺术特长。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启蒙老师,对孩子的茁壮成长意义深远。 三、做好家庭教育对幼儿教育的补充作用 家庭教育有许多是孩子在幼儿园无法学到的东西,因而,在这一点上,家庭教育是对幼儿教育起到一定的补充的作用。那么家庭教育该如何做好补充作用呢? 1.做好对幼儿品格的培养 家庭教育是有意识的行动,但有的时候,人的本能恶性行为往往会不自觉的暴露和体现,而这往往会对孩子的三观有着一定的影响。因而,家庭教育在这种时候要注重将好的一面展现给幼儿,把那些不好的方面隐藏起来,例如家长之间的争吵等都不应当当着孩子的面展现出来,而这这说明了一个和谐友好的家庭氛围的重要性。 2.培养幼儿基本的生活技能 生活技能在幼儿教育里往往是有所欠缺的,而家庭教育可以满足这一点。例如,在日常的生活中,培养学生基本的生活习性,比如早起早睡、刷牙洗脸、盛饭时吃多少打多少等,从而在日常生活中,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作息,为幼儿教育做好补充,以便幼儿教育的顺利进行。 四、 总结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这句话是没有错误的,一个家庭教育环境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一个孩子正常三观的形成。因而,在做好幼儿教育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掉家庭教育对孩子习性的影响,从而在日常的教育中,做好两者的互补作用。 作者:肖玉英 单位:赣州市南康区幼儿园 参考文献: [1]穆彦青.家庭教育该如何与幼儿园教育实现互补[J].当代学前教育,2010(3):37-40 [2]孙太英.浅谈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的互补[J].新课程:下旬,2013(11):21-21 关于家庭教育的论文篇二:家庭教育发展策略 孩子是家庭的纽带,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每一位当父母的美好愿望。然而,事与愿违,许多家庭由于父母教育方法不当,导致孩子养成了错误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两代人之间相互埋怨,甚至家庭破裂,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因素。由此看来,孩子的教育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仅关系着家庭的和睦幸福,而且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兴衰。根据笔者多年的观察、了解和实际 经验 ,总结了以下几点建议,和大家探讨。 一、父母必须言行一致,让孩子从小变得诚实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一言一行深深地影响着孩子。因此,父母一定要言行一致,说到做到。比如,答应给孩子买的东西一定要买,而且要按时买、及时买。做不到的事千万不要答应,否则,就会在孩子面前失去威信,久而久之,孩子就会认为你说假话、人,不听你的话。父母不仅要经常给孩子讲《狼来了》的 故事 ,让孩子明白说谎的危害,从而不说谎;还要向古时候的曾子学习:曾子的妻子要去赶场,孩子吵着要跟着去,妻子为了哄孩子,就谎说回来杀猪给孩子吃,孩子一听很高兴,就不吵着要去了。妻子赶场回来,看到曾子正在杀猪,连忙制止,说杀猪是哄小孩的,你怎么认真呢?可曾子却认为不能欺哄孩子,说了就应该做到。做父母的说话算话,孩子就会是一个讲诚信的人。 二、父母要给孩子选择品行好的伙伴,让孩子有良好的成长环境 孩子最怕的是孤独,没有朋友。孩子间最大的惩罚是“不和你玩了”。孩子喜欢小伙伴,但父母一定要给孩子选择好的伙伴。让孩子远离那些缺少管教、思想品德不好、具有不良行为的人。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和品行不端的人交往,对孩子的影响特别大。古代《孟母三迁》的故事,孟子能成为学识、声望仅次于作为中国古代最伟大的教育家、思想家的孔子的亚圣,与他的母亲三次搬家,选择具有良好品行的邻居关系很大。 三、父母教育孩子不能太严厉,要对孩子适当宽容 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难免会犯错误,这是很正常的。作为家长,要包容孩子,帮孩子分析,知道自己错在哪里,给孩子改正的机会。有些父母要面子,对孩子要求苛刻,不允许孩子犯一丁点错误,轻则斥责,重则拳棒相加,造成的后果是孩子做错事怕被责骂而不敢说实话。久而久之,就养成了爱撒谎的不良习惯。笔者所认识的两位教师都是学校德高望重、受人尊重的老教师,两家的家庭情况很相似,都有个儿子,年龄一般大小,都由教师带在身边读书。但两位教师教育孩子的方法却大相径庭:其中一位教师性格比较温和,遇事冷静,不温不火,孩子犯了错闯了祸,他不是马上批评,追究责任,而是先安慰孩子,然后帮助孩子分析事情的因果,如果下次孩子改好了,就鼓励和表扬。在父亲一言一行的影响下,孩子从小踏踏实实做事,规规矩矩做人。另一位教师则不同,什么事都力求完美,如果孩子犯了错,立即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并要求孩子保证以后不再犯,若再犯错,处罚就更严厉。为了逃避父亲的责骂,孩子只好说谎,慢慢地变得不诚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最后竟然离家出走。所以,不同的家庭教育,造就孩子截然不同的成长轨迹。 四、父母不能溺爱孩子,应让其有是非观念,学会感恩 俗话说,孩子是自己的好。许多父母把孩子视为心肝宝贝,含在嘴里怕化,捧在手里怕飞,孩子的什么要求都满足,什么缺点都包庇。久而久之,孩子就会把它当成理所当然的事,这样培养出来的孩子很自私,不知道感恩,不会关心别人。笔者认识一家人,父母特别溺爱孩子,单位、邻里只能说他家的孩子好,不能说差,否则父母就会和人翻脸。结果,等到孩子都长大了,两个老人却被儿女从屋里赶出来,没地方去。而且他们的几个儿女因为吸毒,天天找父母要钱,两个老人天天胆颤心惊,过着生不如死的生活,这就是溺爱孩子造成的恶果。另外,父母平时要多和学校、教师、邻里沟通,及时掌握孩子的表现,和学校、家庭、社会形成合力共同教育孩子。总之,父母教育培养自己的孩子一定要根据孩子的年龄特点,疼爱但不溺爱孩子,要给孩子适当的空间,教育孩子尊老爱幼,要让孩子学会感恩,注意孩子的思想动向,让孩子树立远大的理想,在家做个好孩子,在学校做个好学生,在社会做个好公民,只有这样,孩子才会健康成长,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作者:彭湖斌 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大田镇中心学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版)[S].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2]林格.教育就是培养习惯[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3]陈德军.父母怎样正确教育孩子[M].北京:金盾出版社,2011. 关于家庭教育的论文篇三:家庭教育存在的误区及对策 “家庭教育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由父母及家庭中的其他年长者对子女及年幼者施加的教育和影响。”①由此可见,家庭教育在人的启蒙、成长、成才中所起的作用是无法估量的,良好的家庭教育会使人终生受益。目前,家长越来越重视对子女的教育,但在教育过程中仍存在不少误区,对孩子的心理健康、性格形成、行为举止、社会适应性等方面的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因此,如何正确实施家庭教育,进而促进子女健康成长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1当前家庭教育存在的误区 “虽然中国人现在已经很重视家庭教育这一途径,但由于人们头脑中传统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加之封闭式的应试教育的影响又特别深,所以我国目前的大部分家庭教育仍处于朴素的、自发的、随意的阶段,科学的、系统的家庭教育还很不普及。”②家庭教育的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在教育观念上的误区 目前,大部分家长认识到了家庭教育在孩子成长中的重要性,然而在教育过程中,多数家长的家庭教育观念仍然陈旧。许多父母总是将自己认为最重要的东西全部给予自己的子女,认为给予孩子最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就是对子女的“爱”,而忽视了子女真正的想法和想要的东西。这种思想来源于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思想,同时也受到当今社会不正当的竞争理念的影响,因此,当今社会不自觉的形成这样一种风气,即父母总是不计成本的满足孩子的一切愿望,给孩子穿最贵的衣服,吃最好的食物、买最好的玩具,上最优的早教、幼儿园,参加最好的培训班等等。在孩子成长中总是时时刻刻关注着孩子的一言一行,深怕孩子摔倒,父母总是想当然的照顾、保护孩子,对他们抱有很大希望,期待他们无论在学习上还是 毕业 后,都能具备超强的能力,成就美满的未来。但事实上却总是事与愿违。家长操碎了心,往往为孩子付出了一切,孩子却变得越来越叛逆、逃课、早恋、以自我为中心、冷漠、追求个性自由等等。从整体的家庭教育视角来看,这样的结果是必然的,因为父母总是为子女安排好了一切,而忽视了培养他们养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交友等习惯。在日常生活中不重视培养子女自强、自重、独立思考等优秀的品格,孩子很难在短时间内会有所突破。 在教育方式上的误区 “调查表明,父母教养方式对子女的心理素质、生活习惯、学习行为、各项能力等的发展有直接影响,是影响其心理健康和人生成就的重要因素。”③一是过分保护子女,近年来,大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对孩子百依百顺、有求必应,把满足孩子的一切愿望与要求当作对孩子的爱,忽视了父母自己作为家庭教育中的教育者对孩子的尊老爱幼、谦虚礼让等德行品格教育的职责;二是对子女过分干涉,很多家长总是把自己没有实现的愿望,强行寄托给孩子,没有考虑到孩子自己的需求与想法。虽然父母给予了孩子生命,但子女有自由来选择适合的生活方式和理想目标;三是鼓励孩子的报复行为,鼓励和赞赏孩子的报复性行为,极易使孩子忽视自身的错误,进而形成自私、崇尚武力等的不良品质。 在教育内容上的误区 在这充满竞争的现代社会,父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情更加急切,再加上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对孩子寄托了很大的期望。主要体现在对孩子的教育内容规划不够科学,家长只是凭借自己的意愿或者经验来给孩子制定计划,并没有遵循孩子的实际情况;甚至有的家长一厢情愿的进行攀比和跟风,看到别人的孩子在学什么,也要求自己的孩子去学,完全不尊重孩子的意愿,强制孩子学一些自己不喜欢的东西,结果造成孩子的特长没有发挥出来,也没有学好父母安排的课程。进而使孩子形成一种逆反心理,扼杀了孩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教育环境上的误区 有些家庭因为教育者自身素质比较低,家庭收入水平不高,生活环境比较差等原因,在家庭内部总是引起一系列的家庭矛盾与纠纷,家庭内部人员关系不和睦,争吵不断,忽视孩子的感受与意见,这样的生活环境,必然影响到孩子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的形成。同时,家庭 文化 氛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孩子的成长。许多家长忙于在外奔波,以为只要满足孩子物质方面的需要就可以了,不重视孩子心理方面的需要,忽视了对孩子精神上的观察和体贴,更不注重家庭中文化氛围的营造。可想而知,没有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孩子的心理、品德等方面的健康成长与完善一定会受到严重影响。 2家庭教育误区的原因分析 在家庭教育中,家庭教育实践活动的基本要素包括教育者、受教育者及教育影响。家庭教育的好坏、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一个人的健康发展。 家庭教育环境的影响 “著名心理学家丹尼什把孩子的成长生动地比喻为一棵树的生长:心里就像树根一样,虽然看不见,但却非常重要;看不见的部分关系着一棵树的高大强壮,关系着一个人的生存发展。他指出,树根的成长期是五年到十五年,十五年后才是树干与树叶的成长,一个孩子心理建设的重要成长期也是在人生的头十五年。”④由此可见,家庭对子女心理健康发展及其成长的重要性。家庭成员间关系和睦民主、互助互爱、相互理解与尊重,让孩子生活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中,从小耳濡目染,有助于孩子养成良好的待人待物的习惯,进而具备谦虚礼让、自强独立等优秀的品质。目前,社会的迅速发展不断地冲击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及习惯,一些家庭也面临着更多的挑战,矛盾冲突也层出不穷。 教育者自身水平的影响 父母作为家庭教育中的教育者对子女无论是心理还是生理的健康发展,都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家长自身要不断地学习充实自己,严格自律,为孩子树立榜样。同时营造积极健康的生活、学习氛围。如果父母待人宽厚、真诚,性格积极乐观、勇于奋斗等,他们的这些性格、品质就会在日常生活中不自觉地感染到子女,让孩子们形成健康乐观的品格;相反,如果家长自身素质比较低,总是不顾场合的发牢骚、埋怨不公,对家庭成员中的其他人言行粗俗、自私自利等,不能树立很好的形象,就会在孩子成长中无形地形成消极的心理暗示,久而久之孩子的身上也会折射出他们的影子。 对受教育者的认知具有局限性 随着时代的发展,孩子与父母之间的鸿沟渐渐拉大,很多父母在教育子女方面还习惯用陈旧的教育方式。在家庭教育过程中,教育者往往认为受教育者只是是接受教育的主体,而忽视了受教育者也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独立的个体。因而,家长要不断学习与沟通,摆脱陈旧的教育观念,充分地了解孩子身上的优点及特长,根据孩子的爱好与特长来规划孩子的未来,而不是一味的要求孩子按照自己安排的道路走下去。现在的孩子与父母当年享有的物质条件、所处的学校社会环境等都有着很大的差别,积极主动了解现代孩子的心理需求及生活圈,可以促进与孩子的交流沟通,从而培养孩子积极健康的心理和生活、学习方式。 3走出家庭教育误区的对策 “现在很多研究已经证明:儿童良好的性格特征、道德品质、行为习惯以及对待世界的态度看法,都是在父母平时点滴交流沟通中形成的。”⑤因此,在家庭教育中特别要做到以下几点: 营造积极、和谐的家庭环境 人的思想经验总是来源于实践,来源于人生存的环境。因此,良好的家庭氛围有益于家庭成员每一个人的健康,在温馨、和谐的家庭中,更能让孩子不自觉地学会尊老爱幼、谦虚宽容等的优秀的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家长应该重视家庭环境的构建,积极营造一种和谐的人文家庭环境,不仅要重视孩子理论课的学习,还要多方面的培养孩子的气质、兴趣和能力。加强家长自身与孩子之间的沟通、理解与交流,充分满足孩子的归属感、尊重感与成就感。同时,家长也需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不断提升个人素质,增强终身学习的观念,扩充和更新知识,了解孩子的心理世界和新观念,改变传统的教育观念和方法,用全新的方式来教育孩子。进而营造健康的家庭文化教育环境,给孩子的成长提供坚实的保障。 善于用赏识的教育方式 家长要不断革新旧的教育观念,看到孩子身上的优点和闪光点善于赏识孩子。在教育中并不只是在孩子犯错误时要矫正孩子的错误,同时要主动发现孩子身上的优秀品质和特点,并在现实生活中不断培养孩子的这些优秀品质和爱好。“好孩子是表扬出来的”是有心理学理论依据的。家长对孩子的评论都会影响到孩子的自我评论与发展。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孩子做了值得表扬的事情后,要善于发现并开口表扬孩子的行为。 尊重孩子,学会换位思考 父母应该理解和尊重孩子,主动与孩子沟通,在理解的前提下,相互交流观点,尊重孩子的个人想法,同时抓住时机进行正确的引导。而不是强行让子女遵循家长“设计”的道路,要明白孩子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有自己选择的权利与自由。在日常生活中,父母要多与孩子相处,多倾听孩子的心声,多与孩子进行良好的互动,学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为孩子着想,关注孩子的内心感受和变化。另外,教导孩子时,说话要有“含金量”,使孩子心悦诚服的接受你的观点与建议,而不是在孩子耳旁唠唠叨叨地不停的讲,这样反而会起到反作用。也要培养孩子积极乐观的情绪,使他在今后成长中遇到困难后仍能够坚强面对。 注意观察、学会判断孩子的心理变化 父母要时刻关注孩子的心理状况变化,判断孩子的心理问题。孩子的异常心理通常主要表现在情绪、行为和心理等三个方面。在情绪上主要体现为易怒、恐惧、焦虑等;在行为上往往有行为异常、注意力难以集中、离群独居等;心理上容易患自闭、抑郁等疾病。父母发现孩子在这三方面的异常时,要及早采取 措施 和行动,积极开导和合理引导。严重者采取相应的心理治疗方法,帮助孩子及早走出心理上的困境。成就其健康、快乐的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