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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己责任的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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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己责任的论文题目

人活在世上,可以变换不同的角色,也相应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希望成功,追求幸福,是人生的理想和责任。但人生在世比成功幸福更重要的是做人,是无论成功与失败,幸福与不幸都保持做人的尊严。因此,我们也切切不可忘记人生的头等大事:要对自己的人生负责。生命对于每个人都只有一次,自己人生的责任,没有任何人可以替而代之。人世间社会关系的各种责任,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转让、替代、分担的。唯有对自己的人生责任,每个人都必须而且只能完全由自己来承担。一个人如果将唯一的一次人生虚度了,决无机会重新选择一次。明乎此,我们对自己的人生怎能不怀有强烈的责任感呢!然而,现实告诉我,许多人并不知道自己人生要负的责任,活了一辈子,也没弄清楚自己在世上的责任是什么。很多人对责任关系的确定完全是被动的,在他们的眼中视之为自己责任的一些做法,不是出于自觉的选择,而是迫于本能、习惯、时尚、他人、舆论或偶然因素等原因。我们只要环顾四周,在你的朋友、同时或邻居中,就可以发现有的人做事,仅仅是为了生存、为了“混口饭吃”;有的人活着,纯粹以金钱权位定义自己的人生;有的人把偶然因素而长期从事的某种职业,当作了自己的责任,从不尝试去拥有真正适合自己兴趣、性格的事业;有的人一辈子琢磨的就是“身边几个人”,十分看重别人尤其是上司对自己的评价,谨小慎微地为这种评价而活着;有的人甚至以同事、邻居的看法来决定自己的幸福。我的一位朋友起初执意卖掉旧房子,搬入高尚住宅区,以为与富人在一起,自己的身价地位也高了。孰不知住了一段时间后,良好的自我感觉没了。引发的却是嫉妒心理和失望情绪,被富有邻居包围着感觉并不幸福。可见,一个不知对自己人生负有责任的人,他自己的人生必定是放任自流,浑浑噩噩的;一个不曾思考自己人生使命的人,在责任问题上必然是错位、模糊和盲目的。其实,中国自古推崇良心、责任、气节、操守,提倡做人立世,要对自己的人生负责。古人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就把修身做人摆在人生第一位。再如“太上有三不朽”——立德、立功、立言,也把做人看成是人生的根本大事。作为中华民族社会良心、智慧化身的知识分子,历来就有忧国忧民、刚健自强、不屈不挠、经世治国的优良品质。孔子誉之为“士志于道”。历史上从曾参的“士不可以不弘毅”,到李膺的“欲以天下名教是非为已任”;从陈蕃的“澄清天下之志”,到顾炎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都可以看到那种“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风骨精神和力量,其对国家民族和对自己人生负责的精神脉络清晰可见,且历千年而不绝。这些铁肩担道义的“民族脊梁”,令人肃然起敬。但我们明白,救世和改造社会是符合社会实际,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不是人人皆能为之。我们是平庸之辈,对自己的人生负责可以旨在自救和个人完善,这无须任何社会条件,只要你思考自己的人生使命,建立起真正属于自己的人生目标和生活信念,就能由此出发自觉选择并承担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相反,我不能想象,一个没有责任心,对人生随波逐流、稀里糊涂的人怎么会爱人生、爱生活、爱他人、爱事业呢?这种人,往往把尽责看着是纯粹的付出而事事索求回报,他们甚至为别人而活着,太在乎自己“身边几个人”的看法评价,而消磨了自己的一生。人活世上除了吃饭睡觉,不外乎做事和与人交往,它们构成了生活的主要内容。如果事业兴旺、家庭和睦、婚姻美满、朋友众多,那么可以说你在社会上是成功的,生活是幸福的。这是看得见模得着的。其实还有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这就是蕴涵在两者之间,比做事和交际更重要的东西——做人。透过做事和交际,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做人的总体方式和态度。因此,最重要的不是你在周围人心目中占据什么位置,不是你做了多大的学问、事业或生意,也不是你和谁在一起过日子,而是你自己究竟是什么样的人。做人之所以是人生头等大事,这是因为做事和交际是否顺利,包括地位、财产、名声方面的际遇,也包括爱情、婚姻、家庭方面的际遇,往往受制于外在、偶然的因素,非自己所能把握和支配,所以不应该成为人生的主要目标。一个人真正能选择和把握的唯有对这一切外在际遇的人生态度。因此,假如你明白了自己究竟要做什么样的人,懂得了对自己的人生负责,你就有了正确坚定的生活态度,不论成功与否,幸福与不幸,都可以乐不忘形,悲不失态,保持做人的正直和尊严。简言之,做人比做事业交际更为重要,比成功幸福更有价值。不管你在名利和交际场上如何春风得意,如果你失败了,你的一生就在总体上失败了。我始终认为,对自己人生的责任心,是其他一切责任心的根源和出发点。一个人活在世上知道了自己究竟想要什么,认清了自己在这个世上要做的事情,并且认真地去做,他就获得了一种内在的自觉、充实和安详。他知道了自己的责任之所在,因而种种似是而非的所谓责任、虚假观念都不能使他动摇。我坚信,如果一个人能对自己的人生负责,那么他对包括事业以及婚姻家庭在内的一切社会关系,都有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如果一个社会这样的人多了,这个社会一定和谐安康而有效率;如果一个人明了自己的责任,懂得做人是超乎成功幸福之上更有价值的目标,那么,这将使他拥有某种人之永恒的东西,并支撑他度过未来凶吉难卜的岁月。

一诺千金 英国王子查尔斯曾经说过:“这个世界上有许多你不得不去做的事,这就是责任。” 责任不是一个甜美的字眼,它仅有的是岩石般的冷峻。 一个人真正地成为社会一分子的时候,责任作为一份成年的礼物已不知不觉地卸落在他的背上。它是一个你时时不得不付出一切去呵护的孩子,而它给予你的,往往只是灵魂与肉体上感到的痛苦,这样的一个十字架,我们为什么要背负呢?因为它最终带给你的是人类的珍宝——人格的伟大。 20世纪初的一位美国意大利移民曾为人类精神历史写下灿烂光辉的一笔。他叫弗兰克,经过艰苦的积蓄开办了一家小银行。但一次银行遭抢劫导致了他不平凡的经历。他破了产,储户失去了存款。当他带着一个妻子和四个儿女从头开始的时候,他决定偿还那笔天文数字般的存款。所有的人都劝他:“你为什么要这样做呢?这件事你是没有责任的。”但他回答:“是的,在法律上也许我没有责任,但在道义上,我有责任,我应该还钱。” 偿还的代价是三十年的艰苦生活,寄出最后一笔“债务”时,他轻叹:“现在我终于无债一身轻了。” 他用一生的辛酸和汗水完成了他的责任,而给世界留下了一笔真正的财富。 责任的存在,是上天留给世人的一种考验,许多人通不过这场考验,逃匿了。许多人承受了,自己戴上了荆冠。逃匿的人随着时间消逝了,没有在世界上留下一点痕迹。承受的人也会消逝,但他们仍然活着,死了也仍然活着,精神使他们不朽。 我们都知道那个天黑了还不肯回家,站在路边哭泣的孩子。因为他要站岗,别的孩子早散了,可他为了坚守岗位宁愿站着哭泣,因为这是他的责任。 愿我们所有的孩子都有这样的心灵,责任从小就在那里成长。 愿我们所有的人都把责任之心携带在人生的道路上,让人生散发出淡淡的,金子般的光辉

对自己的人生负责 作者:枫叶の 来源:文章阅读网 人活在世上,可以变换不同的角色,也相应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希望成功,追求幸福,是人生的理想和责任。但人生在世比成功幸福更重要的是做人,是无论成功与失败,幸福与不幸都保持做人的尊严。因此,我们也切切不可忘记人生的头等大事:要对自己的人生负责。生命对于每个人都只有一次,自己人生的责任,没有任何人可以替而代之。人世间社会关系的各种责任,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转让、替代、分担的。唯有对自己的人生责任,每个人都必须而且只能完全由自己来承担。一个人如果将唯一的一次人生虚度了,决无机会重新选择一次。明乎此,我们对自己的人生怎能不怀有强烈的责任感呢!然而,现实告诉我,许多人并不知道自己人生要负的责任,活了一辈子,也没弄清楚自己在世上的责任是什么。很多人对责任关系的确定完全是被动的,在他们的眼中视之为自己责任的一些做法,不是出于自觉的选择,而是迫于本能、习惯、时尚、他人、舆论或偶然因素等原因。我们只要环顾四周,在你的朋友、同时或邻居中,就可以发现有的人做事,仅仅是为了生存、为了“混口饭吃”;有的人活着,纯粹以金钱权位定义自己的人生;有的人把偶然因素而长期从事的某种职业,当作了自己的责任,从不尝试去拥有真正适合自己兴趣、性格的事业;有的人一辈子琢磨的就是“身边几个人”,十分看重别人尤其是上司对自己的评价,谨小慎微地为这种评价而活着;有的人甚至以同事、邻居的看法来决定自己的幸福。我的一位朋友起初执意卖掉旧房子,搬入高尚住宅区,以为与富人在一起,自己的身价地位也高了。孰不知住了一段时间后,良好的自我感觉没了。引发的却是嫉妒心理和失望情绪,被富有邻居包围着感觉并不幸福。可见,一个不知对自己人生负有责任的人,他自己的人生必定是放任自流,浑浑噩噩的;一个不曾思考自己人生使命的人,在责任问题上必然是错位、模糊和盲目的。其实,中国自古推崇良心、责任、气节、操守,提倡做人立世,要对自己的人生负责。古人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就把修身做人摆在人生第一位。再如“太上有三不朽”——立德、立功、立言,也把做人看成是人生的根本大事。作为中华民族社会良心、智慧化身的知识分子,历来就有忧国忧民、刚健自强、不屈不挠、经世治国的优良品质。孔子誉之为“士志于道”。历史上从曾参的“士不可以不弘毅”,到李膺的“欲以天下名教是非为已任”;从陈蕃的“澄清天下之志”,到顾炎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都可以看到那种“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风骨精神和力量,其对国家民族和对自己人生负责的精神脉络清晰可见,且历千年而不绝。这些铁肩担道义的“民族脊梁”,令人肃然起敬。但我们明白,救世和改造社会是符合社会实际,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不是人人皆能为之。我们是平庸之辈,对自己的人生负责可以旨在自救和个人完善,这无须任何社会条件,只要你思考自己的人生使命,建立起真正属于自己的人生目标和生活信念,就能由此出发自觉选择并承担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相反,我不能想象,一个没有责任心,对人生随波逐流、稀里糊涂的人怎么会爱人生、爱生活、爱他人、爱事业呢?这种人,往往把尽责看着是纯粹的付出而事事索求回报,他们甚至为别人而活着,太在乎自己“身边几个人”的看法评价,而消磨了自己的一生。人活世上除了吃饭睡觉,不外乎做事和与人交往,它们构成了生活的主要内容。如果事业兴旺、家庭和睦、婚姻美满、朋友众多,那么可以说你在社会上是成功的,生活是幸福的。这是看得见模得着的。其实还有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这就是蕴涵在两者之间,比做事和交际更重要的东西——做人。透过做事和交际,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做人的总体方式和态度。因此,最重要的不是你在周围人心目中占据什么位置,不是你做了多大的学问、事业或生意,也不是你和谁在一起过日子,而是你自己究竟是什么样的人。做人之所以是人生头等大事,这是因为做事和交际是否顺利,包括地位、财产、名声方面的际遇,也包括爱情、婚姻、家庭方面的际遇,往往受制于外在、偶然的因素,非自己所能把握和支配,所以不应该成为人生的主要目标。一个人真正能选择和把握的唯有对这一切外在际遇的人生态度。因此,假如你明白了自己究竟要做什么样的人,懂得了对自己的人生负责,你就有了正确坚定的生活态度,不论成功与否,幸福与不幸,都可以乐不忘形,悲不失态,保持做人的正直和尊严。简言之,做人比做事业交际更为重要,比成功幸福更有价值。不管你在名利和交际场上如何春风得意,如果你失败了,你的一生就在总体上失败了。我始终认为,对自己人生的责任心,是其他一切责任心的根源和出发点。一个人活在世上知道了自己究竟想要什么,认清了自己在这个世上要做的事情,并且认真地去做,他就获得了一种内在的自觉、充实和安详。他知道了自己的责任之所在,因而种种似是而非的所谓责任、虚假观念都不能使他动摇。我坚信,如果一个人能对自己的人生负责,那么他对包括事业以及婚姻家庭在内的一切社会关系,都有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如果一个社会这样的人多了,这个社会一定和谐安康而有效率;如果一个人明了自己的责任,懂得做人是超乎成功幸福之上更有价值的目标,那么,这将使他拥有某种人之永恒的东西,并支撑他度过未来凶吉难卜的岁月。 ps:别人写的 更偏向散文 ..改改应该能用

对自己的人生负责不知不觉,十八个春秋已悄然流逝。妈妈告诉我,你已经长大了,要学会对自己的人生负责!你以后的路还要靠你自己去走。无论最后的结果怎样,都是你自己选择的,谁也不能埋怨。小的时候我不懂这些话是什么意思,直到那一天——我生命中最沉痛的打击无情的将我击倒。我才了解妈妈的话是什么意思。人生是我一生的路。无论这条道路多么的坎坷崎岖,我都不能被击败;人生是我一生的路,无论这条道路充满多少艰难困苦,我都不能返航;人生是我一生的道路,无论这条道路有多少荆棘,我都不能放弃!十九岁开始的第一天,我告诉自己,我要重新燃烧我的生命,我要让我的生命充满色彩,我要让我的生命五彩缤纷!燃烧吧!我充满激情的花季!释放吧!我充满活力的十九岁!冲吧!冲向决定我人生的高考!

论自己的责任毕业论文

也许,我们得过多地赞美梅的清高、太阳的灿烂、牡丹的艳丽、云的浪漫、月的高洁,因此,总忘了花有花的责任,云有云的责任,月也有月的责任,万事万物都有自己的责任! 每当明月当空,万簌俱寂时,我曾独自沉思:实际上,我们每个人也都有我们自己的责任。当远古时,也许那时的人们就已担负起让人类走向文明的责任。其时,他们可以和猿猴一样整天嬉戏。因为有责任,才有他们的努力,虽然是刀耕火种,但毕竟向人类文明迈出了第一步。当古代时,也许只因要担负起平定大战、统一全国、让百姓重新安宁的责任,刘备才三顾茅庐,才有诸葛亮的出山,才有“大江东去、浪涛尽”的情怀。也许就因为这个责任,才有了关于天下流传千古、脍炙人口的故事和诗篇。当近代时,也许只因要担负起救国救民、除尽封建思想的重任,才会有惊天地、泣鬼神的戊戌变法。这仅仅存在了一百零三天的“百日维新”,虽然最终仍旧失败了,但却让我们感慨万分。也许正因为肩负这个伟大的重任,谭嗣同在临终前才写下了“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甘胆两昆仑”豪情万丈的诗篇。这就是责任啊! 责任和自我如同一架天平。责任的法码越重,我们就越是要加倍努力。而这努力又是最艰辛的,甚至是痛苦的。在天平的法码上,我们不能让责任一边沉下,因为沉下,就意味着将辜负每个人对你寄予的厚望,也意味着将放弃你自己已作出的一切努力。沉下的结果让人心寒、心碎。因此,你只有再去努力! 事物的发展并不都一帆风顺。好不容易赢了时,在一短暂的欢乐过去,剩下的,又不得而知······也许就因为这个,才有了古人闲云野鹤的情怀。这情怀,或许只是一种暂时的逃避吧?!逃避,只能获得灵魂片刻的放松,思想却依旧凝固在自己未完成的事业上。责任仍旧加码,灵魂得不到真正的解脱。诸葛亮终究会出山;刘伯温迟早会回到朱元璋身边,重新完成自己未完成的事业。只有面对现实、不负于责任的人,才是最聪明的人。这样作虽然艰辛,却无愧于心。 现在,我们每个人依旧都有各自的责任。当我每次期中考试时,母亲总是会说:“没关系的,别紧张。不就是一次测验吗?你连期末考试都经历过了,难道还怕期中考试?”我望着母亲渐渐增多的白发,从她平凡的肖像和朴实的话语中,我深深地感悟到我肩上的责任!虽然,母亲从不给我什么压力,但是,每次总使我感到不安。天地良心,我决不能辜负她呀! 假如,抚养亲人是甜蜜的负担的话,那这责任恐怕也是沉重而甜蜜的了。 我们都有一条路,任重而道远!

责任责任是颗渺小的种子,一旦把它播种在你的心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会生根、发芽。要不了多久,它会成为小树苗,最后成为参天大树。经过努力,它会开花,点缀你的人生,最后结果,这是对你尽责任的回报。当你抛弃它,它就始终只是一颗种子;当你在尽责任中放弃了它,那它就会死亡,甚至给你的人生抹上一丝阴霾;如果你在它含苞绽放时,用骄傲拔掉了它,你就会在别人得到果实后而后悔,想要重新尽责任却没时间了,更没有机会了。只有你坚持尽到这些责任,努力呵护它们,你的人生才会丰富多彩。在这个社会上,每个人都扛负着自己的责任。责任,也许是自己对自己的规定,也许是别人交给你的任务,也许是自己的工作……责任是多种多样的,学生有学习的责任,建筑师有建房的责任,老师有教学的责任,作家有写作的责任,甚至连普通的动物——乌鸦也有反哺的责任。何为责任?还是顾炎武说得好:“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这句话一直指导着无数仁人志士,成为他们一生的信条。做一个有责任心的人,是国家的需要,是社会的需要,是时代的需要,有人还把“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改为了“天下兴亡,我有责”。意思是说,“我”应当义不容辞地担负起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如何尽责?答案在一张张时代的写照中。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这是对亿万苍生的责任;诸葛亮“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这是对整个蜀国的责任;无数革命先烈抛头颅,撒热血,前赴后继,这是对整个中华民族的责任;上次,“韦帕”来袭,温州军民英勇奋战,积极抗台,这是对整个温州人民生命和财产的责任。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做一个有责任心的人,都应当承担起自己无可推卸的责任。也许,作为学生的我们的责任尚不是历史、也不是时代的责任,我们的责任在家人的笑脸上,在日复一日的工作中,在无边的学海里。但我们明白责任,完成着责任。责任,是一朵灿烂无比的花,开在每个人的心中;责任,是一道辉煌耀眼的光,照亮每个人的心底。责任是永远推动人类历史、开创人类文明的那只滚滚车轮。责任,在我们的心中。

话题:对自己负责 作文指导及范文一个在家乡读书的女孩,总觉得自己屈才.和班上的同学比,自己的成绩稍差,好就抱怨老师的“水平太低”;参加县里的中学生作文比赛没有获奖,她又埋怨比赛组织者“有眼无珠”;父母过早双亡,兄妹相依,她更是责怪当局长的哥哥不设法把她送到省城更好一点的中学读书.一天,友人倾听了她的哭诉,沉默了许久,才说:“为什么我听到的全都是别人的错误和责任呢?每个人在他(她)自己的工作、学习、生活中,都应该学会承担起自己的责任,让自己对自己负责啊.”请“对自己负责”为话题,写一篇作文.要求:1、文意自定,文体自选,题目自拟,不少于800字.2、所写的内容必须在话题范围之内.[审题构想]“对自己负责”,负什么“责”,那就是“应该学会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构想:(一)理论到现实,针砭时弊.先讲“应该学会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因“内因是根本原因,外因是条件”.接着说“当代存在的弊端”.最后阐明正确的观点.(二)观点:对自己负责——应该学会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为什么:内外因.怎么样(心态):善于自我批评“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成功时,不以物喜,挫败时,不以己悲.要“知己知彼”方“百战不殆”.要学会“换位思考”.要有“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的思想.[材料理论]1、老子:“知人者智,自知者明.”2、子曰:“不患无位,患所以立.不患莫己知,求为可知也.”3、子曰:“不患人之不己知,患不知人也.”4、《孙子兵法》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5、俗语:“好汉怨自个儿,赖汉子怨别人.”[范文结构]开头——点题;中间——承上详写;结尾——照应深化.自知智明(宋明磊 下水作文)老子云:“知人者智,自知者明.”也就是说,人要做到智慧、通达,就要做到知己知彼.办何事、处何人,自己是主动者,做事、为人前,要充分了解自己,不能依靠他人.这样,我们心态就会端正,心理就会平衡,对于成功、失败也会坦然处之了.人,处于社会中,不可能离开环境.有人说,人是生活在网中的.然而,这张生活的网,个中不如人意者十常有八九.出生时,人不可能选择父母,父母具有唯一性,而父母的地位,有可能让你不满意;学生时,你所在的班级和老师有可能不尽人意;工作时,你的单位及你的职位有可能不如意;有家时,你的家庭有可能不全美满……于是乎,地位不显赫,经济不充裕,我们埋怨父母无能;学业不理想,成绩不突出,我们疾恨老师低能;单位不如意,工作不顺利,我们感叹生不逢时;家庭不美满,孩子不争气,我们痛恨对象不好……我们怨天尤人,我们牢骚满腹.成功时,人往往称自己能耐;失败时,人常常说环境无奈.究其原因,我们不敢面对现实,不惮正视生活,甚至是不愿解剖自我.越王勾践认清了自己,没有抱怨,从自身出发,公开自我批评,什么地方倒下,什么地方爬起,十年积蓄,终报仇雪恨.假使当时栖于会稽之上的勾践,恨父亲与吴结仇,怨越国小而无能,他可能就自暴自弃,终身为奴于吴了,也决不会有东山再起的辉煌了.齐王纳谏,认识自我,战胜于朝廷;李士民接收魏征,认清自己,贞观之治……古名君,之所以圣明,流芳百世,主要是他们有自知之明,敢于接受自己的不足,取长补短,敢于承担自己的重但,担负自己的责任.古今中外成功人士大都具有这种品质,而大多人都在迷失了自我.面对复杂的人生,怎样才能拥有一份坦然?关键是认识自我——自己的品质,自己的能力,自己的地位.知道“我是谁?”遇事常常从自身想想:缺什么,还应做什么;什么是属于自己的范畴,什么是自己能力达不到的.这样,我们可能就缩短与成功的距离,我们也不至于失意一生.基于此,我们可能减少了盲目的攀比,消灭了失衡心态,做一个“知足常乐”的人.让我们为快乐人生而努力奋斗吧,找回自我.俗语说:“好汉子怨自己,赖汉子怨别人.”就让我们做一个“好汉”,挑起为自己负责的担子,使自己成为自知智明的人吧! 学会对自己负责有人生于富贵之家,却成了一贫如洗的穷汉;有人生于诗书世家,却站在目不识丁者之列;有人生于帝王之家,却苦求为一布衣而不得.他们责备他人或苛求命运,却自命不凡地吟诵着陈子昂的“念天地之悠悠,独怆然而涕下”,诉说着自己怀才不遇、生不逢时的感慨.然而他们为自己做了什么呢?他们既没有对自己的国家负责,也没有对自己的家庭负责,更没有对自己负责.小仲马初涉文坛时,屡屡碰壁.他的父亲大仲马对他说:“如果你写上你是大仲马的儿子,情况或许会好一点.”“不,站在别人的肩膀上摘到的苹果不甜.”小仲马为自己拟了大量笔名,以免使人把他与大仲马连在一起.终于,他的《茶花女》问世出版,一鸣惊人,堪与其父的《基督山伯爵》相提并论.小仲马抱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不苛求父亲的帮助,不怨天尤人,而是用自己的泪水打拼出自己的事业,这是对社会负责,对家庭负责,更对自己的八斗之才负责.仲永不对自己的才华负责,将其当作哗众取宠的资本,结果文坛上只留下了警示世人的《伤仲永》.而西蜀的阿斗,东吴的孙皓,南唐的李煜,则是置家国于不顾,或沉迷酒色或残暴凶恶或沉湎于风花雪月.而蜀国后主孟昶更是自甘堕落,14万大军在区区3万宋军前投降,只留下“十四万人齐解甲,更无一人是男儿”的千古嘲讽.他们没有对自己负责,他们没有用自己的努力,没有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承担起责任,是十足的懦夫!倒让人对毫无权柄却自强不息力图变法的光绪帝肃然起敬.生在顺境中的人尚且对自己负责,而身处逆境中的人更应自强不息,对自己的命运负责,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反问的陈胜、吴广,在报馆中孜孜求学的狄更斯,在火车上专心致志实验的爱迪生,惜时发愤在厕所里读书的童第周,哪一个不是对自己的命运、才华负责?命运给了他们黑色的眼睛,他们却用来寻找光明!朋友,行动起来!鼓起你的勇气,激起你的热情,让日月为证,让头脑定夺,用你的行动对自己负责! 对自己负责(小说)阿辉考上大学了!村里的人放着礼花,送他上车.村里有位德高望重的老人,颤微微的上前抓住他的手说:“到了城里,要好好学,对自己负责!”村里的人逢人便说:阿辉那孩子真聪明啊!大学苗子!初到城里的新鲜感过了,阿辉便开始想家,开始讨厌这里.听不进去课.因为老师把他安排到后边,从前,都是第一排的.学不进去习.因为老师来去匆匆.从前,老师都会留下来问他::“听懂了吗?” 吃不好饭.因为这儿买饭太麻烦.从前,妈妈帮着买饭.睡不好觉.因为这的棉被凉.躺进去,就惊醒了.从前.妈妈总会把棉被弄的热热的.既然这样,阿辉背起书包,回家了!村里的人见阿辉回来了,便惊奇的问:“阿辉,这才一个多月,你怎么就回来了?““城里不好,不想念了!“阿辉不念了瞬间传遍了村,传到了老人那里,他颤微微的让人扶着来到阿辉家.门开了,阿辉一家坐在一起,母亲的眼红红的,父亲则低着头-----“阿辉!还记不记得你走的时候我和你说过什么?”“这----对自己负责!”“那你为什么回来呀?”“因为-----”阿辉把他回来的理由说了.“唉,你总说这不好那不好,难道不能克服它吗?学习是你自己的事,咱们村就出了你一个大学生,你要明白,对自己负责呀!“老人似乎很生气.回去吧”为自己负责(小说)一直以来,叶子就经常问我一个问题:“子凡,你说人活着是为了甚麽.”我说,为了自己.叶子:“为了自己,为什么这么说呢?”“叶子,难道你还真的不明白吗?我们与生俱来不是为了别人,而是为了自己.记得四维有一句很经典的话:“每个人都是一个国王,在自己的国度里飞扬拔扈.”然而,当真的有一天我们再度回首俯仰我们曾经的那些功绩的时候,我觉得,我们彼此都错了,我们彼此都活在彼此的陷阱里,到头来我们还是得为自己负责.“子凡,也许你所的对,的确,我们个人有个人得思想,我们有时抱怨的太多了,然而当我们真正在时间转瞬即逝的时候,我们却都已经曲终人散了,是该为自己负责了.”“一直以来,我运用最多的一句话就是:‘人是好人,社会把人害了,’现在想想,这是多么稚嫩的想法啊!我们只顾自己把心中的愤怒发泄于世,但真正明智的时候,我真的觉得不是社会把人给害了,相反,我们自己却正在贱他踏社会.”“子凡,你说的我都懂了,我们不能只是在别人的缺陷中找问题,而应从自身发现不足,我们和父母之间稍有不快,这就称之为代沟,其实,这只是我们的片面之词,什么是代沟,我却搞不明白,你懂吗?”“我知道了,我们活在世上不止是为了自己更好的活着,也为别人活着,我们一次次自私的评论别人的长短,但真正有几人注意过自己本质的问题,这是对自己的极不负责.”“子凡,我明白了,我们不仅是为了自己而活,也为别人而活,再注重自己的同时,我们应弥补我们所不能及的,为自己负责.”为自己负责南方的天空,阳光照在身上如沐春风的温暖,心柔柔的.从不认为只有寂寞的夜里才有灵感,才有萌动,就在今天,我在无聊空闲的工作中找个角落,有阳光的角落,我独个缩在这里,感受大自然给我的温暖,给我的幸福.我喜欢自然,喜欢一切未作雕饰的东西,蓝的天,白的云,清的水,冬的阳光.虽然这些在离我们渐渐远去,我仍为偶然获得欣喜万分,而激动嘘嘘.同一片天空下,有的人感恩快乐,有的却冷如窑水,太多人在麻木生活着,而那些为所谓物质东奔西波,却不知在追求这些东西时,我们本质上的东西被它们掳去,看似我们在享受感官快乐的时候,我们与生俱来的快乐被它们享受,作自己的主人,而不是被物质所控制,所役使.常常抱怨付出与收获不成正比,常常不平富人与穷人的不公,愤恨背叛,诉说情深缘浅的无奈.而这些只会加重我们更大的不公,更大的愤恨,我们把握不住敌人会何时袭击我们,爱人何时会背叛我们,我们能把握的唯有自已,y对我说:有空时多做义工,关心那些癌症病人,你的心会多些感恩,多些平和.好久没有联系大哥了,前几天打过电话去,问他好不好?y说:我没有事,到现在我还能工作就是上帝对我最大的恩赐.曾几何心情低落时,一个花白头发却快乐满足,奔波风雨中的香港老头跃现眼前,感动着我.不要丢失我们的爱,去爱我们周围的人,虽然他们中间的那个人突然成了敌人,有一天朋友离弃我们,爱人会背叛我们,但我们不会有损失,收获得将是他们今生的疚愧!收获得是我们立于天地的无愧之心!写了这么多,是缘于今日的阳光,缘于众多的良朋益友,我做不到这么好,但我会慢慢做.一些与生带来的东西还是不要丢掉的好,为自己负责吧.有阳光,今日真好 请对自己负责(初一)生活,我们都努力地追寻完美,在过程中迷失过,犹豫过,但是我们依然怀着一颗坚韧不拔的赤子之心努力实现自己的梦想.花季的我们对知识充满着无限的渴望与遐想,我们热爱在生活中追求真理,对科学,对无边无际的知识海洋的探讨.因此,我们也热衷于在网络的协助下对不同理论的研究与实践.但是,在我们身边又有多少青少年朋友陷入了误区.他们认为,网络既然是虚幻的,便可以为所欲为,尽情地放弃对真理的热忱,嬉戏自己的青春年华.他们于是不爱学习,最终对网络游戏沉迷了.于是,网吧的非法建构对青少年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影响.而对家庭管教甚严的孩子而言,好象为他们提供了方便的桥梁. 在许多报上、杂志上,我也读到过.许多非法网吧对青少年以“优惠政策”进行诱惑,被中圈套而自己无法识别的少年,于是视网吧老板为天神,父母、朋友的忠心劝告反倒成了耳旁风,他们不愿意听了.他们迷惑在了花言巧语中.一再地连续几天不吃不喝,于是人也渐渐消瘦,以致于最后地死亡.这一切,怎能不为之痛心? 在多少孩子的死亡后,我想,那些噬人于无形中的网吧老板,你们是否能为中华民族的明天考虑?21世纪最缺的是什么——人才.中国人虽多,但真正成材的又有多少,请你们为祖国保护每一个将来的社会栋梁.请你们为青年的亲人们想想,现在的家庭中,每个孩子几乎都成了宝,并将孩子视为了掌上明珠,而你们,却因为你们的非法网吧,轻易的打碎了许多家庭的“明珠”,整个家庭都有可能会为之破灭,甚至消亡.现在很多非法网站上,都刊登暴力的相关内容,因此,许多不洁身自好的孩子们,看了这些,起初,可能只是为了好玩,在学校里搞一些恶作剧,可是后来,慢慢地,许多孩子不知道反抗,于是他们更肆虐了,抢劫、暴力、恐吓、威胁……许多许多不堪入目的不良倾向影响了本性善良的孩子们.杀人、暴力的网络游戏成了罪魁祸首,或许有些益智游戏使许多不自觉的孩子走向了沉迷和死亡.这么多后果,那些可怜的孩子们想过吗?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造成了如此严重的惩罚,你们的亲人,会怎么样?他们也许就会因此哭得双眼泪干,但已无法挽回了.这一切,怎能不为之惋惜? 许多事,在冲动和无知中,却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朋友们,请在你做事时想着对自己负责,对别人负责.那样,或许酿成的沉痛代价会少些.

一个成功的人必然具备某些条件。其中之意是责任感。 固然,聪明、才智、学识、机缘等等,都是促成一个人成功的必要因素;但假如缺乏了责任感,他仍是不会成功的。 一个没有责任感的人,在工作时一定不会认真,对他的工作是否有成绩也不会喊细心地去检讨,也不愿去承担这工作成败的后果。他容易有推委的倾向,也比较懒惰和贪玩。他的聪明或许足可掩盖他工作上的事物或不圆满之处,在上级面前也很容易获得通过,甚至由于他的聪明圆滑,长于应酬,还可获得加薪或升级。但只因他缺少一种真正的责任感,日久天长,他的工作总难免因一再的疏漏而发生不良的后果。他由聪明圆滑而得来的信任也必不能维持久长。 我们相信,一个人即使聪明才智差一点,但假如他肯对工作负责,成功得计会也必定比只有聪明才智而无责任感得人要多。 对工作需要有责任感,对学业亦然。特别是对自己真正有兴趣,而打算做为终身事业的有关课程,更是要认真负责的去研读。单是用功,并不一定是有责任感。用功有时是为了考试,为了名次,为了学位或虚荣;真正的责任感应该是为了自己求知。为学业能做到这一点,学问就变成乐趣了。 一个人的责任感不一定要由大事去衡量。由平常小事也可表现出他的忠诚与负责。我们看一个人是否每天下班以前,把他的办公桌整理清爽;师傅肯把掉在地上的字纸随手捡起来;是否守时;当他有错误的时候,师傅勇于承认,立刻弥补;还是希图狡赖,委过别人,这不仅反映一个人的品德,也可预卜一个人的成败。 当你一天工作完了之后,你是否习惯去检讨一下它的成败得失呢?如果你有这项习惯,你就是一个负责的人了。因为惟有在检讨之后,你才可以发现错误或疏漏,才可及时去改正,或做下次工作的参考。事后的检讨是进步的来源,它并不是要你去做无益的追悔,而是要你从中获得可贵的经验。 对于工作,一时的热忱容易 ,持久的热忱困难。短暂的成功容易,持续的成功困难。必须时时求新,日日求进,避免自足自满。能够把工作视为与自己荣辱相关,祸福与共,才是真正了解成功之乐的人。

议论文责任的题目

1、断箭的启示

2、生命的价值

3、昂起头来真美

巴尔扎克说:“挫折就像一块石头,对于弱者来说是绊脚石,让你却步不前,而对强者来说是垫脚石,使你站得更高。”

少年的责任/我的责任心

青春因挫折而精彩 亲亲挥别无畏的童年,和着青春的步伐,我们在人生的道路上寻寻觅觅、跌跌撞撞。。。。。。 巴尔扎克说:“挫折就像一块石头,对于弱者来说是绊脚石,让你却步不前,而对强者来说是垫脚石,使你站得更高。”奥地利音乐神童莫扎特,在他15岁那年,他为了抓紧时间创作一道曲子,连续三晚他都在寒冬中伏案创作,手冻僵了,呵一口热气暖暖。但后来,他的曲子被淘汰了,他的希望瞬间变成了泡影。但他并没有在挫折面前低头,还是一如既往地在音乐事业下苦功。最终,他终于在世人的敬仰与羡慕中成就了他一生的辉煌,在历史的篇章熠熠生辉。 我们对电灯的使用评价甚高,可谁又能明白他――――电灯的发明者爱迪生,经历了多少苦难,失败与挫折。 他在发明电灯时,做了一次又一次的试验。在每一次试验失败后,他总结经验,又投入到下一次的试验中,反反复复,直到成功为止。 莫扎特、爱迪生,他们的青春年华可以说是在挫折和失败中渡过的。但也正因为有了这些失败的教训,他们才有了精彩的人生。 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青春,人生中青春是最最美好的,精彩的阶段.经历了青春的酸,甜,苦,辣,你才会成长为一个真正有意义的人.青春,短暂,会从你手边轻轻流走,把握好青春意味着充实的人生就在不远的前方等待着你! 青春就象这束鲜花!开放的时候绚丽无比!可它枯萎的时候就惨不忍睹! 我们的青春也是如此,在青春的季节,我们是充满激情,可青春一旦逝去,我们将失去活力,激情,奔放!我们要珍惜青春,不要让它白白流走!┏ (^ω^)=☞

关于责任、励志的唯美的作文题目如下:

责任议论文的题目

责任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的动力与保障,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秘诀。一个没有责任感的人,是可耻的;一个没有责任感的国家,没有任何前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振兴中华,报效祖国!以下是我精心收集整理的责任与担当的 话题 作文 题目,下面我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责任与担当的话题作文题目1

生活中总有一些事情是你必须去做的,因为,那是你的责任。承担这些责任会促进你的成长,克服种.种困难,去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

转眼已是初二下半学期了,学校的操场还是那样整洁,教室也不曾改变,唯一改变的就是,我已经从当初的那个刚刚踏进初中大门懵懂的孩子,变成了经历一年半风霜的老生了。这段时间里伴我前行的有亲爱的同学、尊敬的老师还有那份令人敬重的“责任”。

初一的我,毛毛躁躁,什么事情都做不好,上课时还经常与同桌嬉戏、打闹。老师们见我时的神情多是满脸无奈。于是,我就这样度过了半个学期。有一天老师说,学校的间操时间要改为跑步了,而且还会给跑的好的班级发红旗,作为红旗班。体育排长你要重视一下这件事!身为排长的我不以为然的嗯了一声,就坐了下来。

上操时,我并没有把跑操当回事,而只是自顾自的与队里的人说笑。老师警告我几次,我都满口答应,却不以为然。就这样跑了一个月,发送红旗的时间到了,只听见台上几班几班的喊着,可就是没有我们班的名字,当看到 其它 班级老师上去领旗时,我不禁看了一眼老师,却发现她的脸上又增添了几分无奈,我又向后看了看同学,同样的,也是十分失望。我猛然醒悟,看了看红旗,下定了要夺取红旗的决心。自那以后,我一改以往风格,好似变了一个人一样。

上课时,我不再言语,而是认真地听老师讲课。为了实现我心中的那个目标,我跑操时也不再嬉笑,而是严厉的看着队伍的整齐度,队员们好像也被我的改变而提起了精神,我禁不住笑了笑。

终于,一个月后,又到重新评比颁发红旗的时候了,我自信的看着台上。不出所料,我们班被评为红旗班,看着在台上领红旗的老师欣慰的笑颜,与队伍里同学们的笑容,我的心里也十分欢喜。

承担责任,让我变的更加懂事、成熟。履行我应尽的责任是我成长的一小步,亦是我人生路上的一大步。

责任与担当的话题作文题目2

今天,已经开学了,回想起之前的两个月的暑假,本来还是平淡无味的,可是后来,却发生了一件意义非凡的事。让我明白了我的责任。

暑假转眼间过了一大半,我依旧在为平淡的`生活而发愁,认为自己把时间浪费了,毫无意义。就在开学的前一星期,我的生活发生了改变。那几天,爸爸妈妈已经开始上班了,谁也没有时间照顾我。一天晚上,妈妈说她腿疼,就一小块地方,当时我没有在意,可第二天早晨,那一小块就已经肿成了一大块,连走路都受影响。我十分自责,后悔没有重视起来,结果妈妈又要吃药又要输液。

那些天,我扶着妈妈到医院输液,拿药,有相当中医的老爷查询偏方,每天都到楼下拔一些野菜捣碎给妈妈敷上,还监督妈妈每天的饮食和用药。渐渐的,我感觉自己好像变成了一个大人,我似乎成了家庭的支柱,于是,我的心中便产生了一种莫名的责任感和自豪感。

妈妈生病的日子,爸爸也上班了,我担起了家里所有的 家务活 ,在以前,收拾屋子好像是父母对我的“压迫”,而现在,就感觉这是我的责任,是义不容辞的。他不像我以前简单的为妈妈做家务,而是为整个家而努力。每次给妈妈捣野菜的时候,我都感觉自己是家里的顶梁柱,能为爸爸分忧,为妈妈解难。越来越能担当得起照顾家庭的责任。

通过这件事,我明白自己已经长大,不能躲在爸爸妈妈的庇护和呵护之下,应该摆脱对父母的依赖,主动担当起自己应该担当的责任。为自己,为父母,为家庭献上自己的绵薄之力。即使是扫扫地,刷刷碗,也是对自己能力的肯定。

我虽然不是大人,但我的责任平凡而伟大,为父母分忧解难,为自己的学习成绩而努力,这都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

责任与担当的话题作文题目3

每个人来到这个社会上,都承担着一种责任。我很小就知道,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这也是我比一般同龄人要大大高出的有优势。所以,我很少撒谎,尽管也扯过弥天大谎,但我从来不会违背朋友的承诺,老师的任务。而我现在要说的,不是这些生活中的点点滴滴,而是我们生命中的一种伟大的责任。

有个人,养育我们,栽培我们,希望我们一天比一天要更好。而我们的幼稚可笑时常冲突着他们,更或许是不理解他们的所作所为,无法真正站在他们的角度看事情,看问题。……童年的脚步渐渐远去的时候,当我们体会到这个人一直在为了我们承担责任,而我们的世界也扩大了。

这两个人是父母。

责任是一个人应当做的事情。也就是说,父母生了我们,就必须要为我们负责?对于我来说,这是一条不公平的规定,或许是我还小,无法懂得为什么要树立这样的规定。有或许是我太爱自己的父母,深知每个父母的不易和艰辛。但是,我一定会学着体谅父母的辛酸。他们的爱我也一定会珍惜。

然后,扩大来讲,我们生活在社会中,每个人都与他人有或近或远的关系,都因不同的社会身份而负有不同的责任。当你擦肩而过的那个人,会不会就是你朋友的至亲?而就这样错过了。但是错过的,都是因为在承担责任的旅途上。

我们的责任,现在又是什么呢?每一种角色往往都意味着一种责任。作为子女,孝敬父母有,是我们的责任;作为学生,遵守学校纪律,完成学习任务是我们的责任;作为朋友,忠诚、互助、互谅,我们义不容辞;低于陌生人,虽然萍水相逢,扶危济困是美德,太多太多的责任包围着我们,而我们做的,应该是欣然接受。

我们在履行责任的同时,也在被别人负责着。反之,别人负责时,也在负责着自己。 总结 来说就是,自己对自己负责是最重要的。

责任与担当的话题作文题目4

如果一个人问我是什么促进了我的成长,我可以毫不犹豫地回答他;“是责任。”责任就是激励我茁壮成长的润滑剂。

首先是在幼儿园时,听妈妈说,我当时有个喜欢拿别人东西的坏毛病。在以前班上一些坏孩子的‘培养’下,我开是拿幼儿园的乐高玩具回家玩。最后胃口越来越大,竟开始拿别人的汽车模型。就在那次被爸妈逮着并挨了一顿训后,其他小朋友也不喜欢和我一起玩耍后,我才明白原来诚实守信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那时,我的责任是将自己培养成一个有良好道德习惯的好孩子。在这种观念下,我养成许多好习惯,成了老师同学家长心中的好榜样。

然后我进入了小学。在二,三年级,我一直是本班班长。当时我们班纪律,学习等均处于年级中层。我一心想让我们班攀上顶峰,让年级中其他同学所倾佩。于是,治理,提升自己的班级变成了我的责任。我已方面不断改善自己以前的不当之处,让别人以我为榜样,学习一些良好的行为;另一方面又加紧纪律及卫生的管理,毕竟这样也能让老师们喜悦。对于一些学习有困难的同学,我让成绩较好的同学去帮助,辅导他们。此外,体育,音乐,美术等学科我也没放过,让我们班这些综合的分数高于其他班。就这样,本版被我治理的井井有条。当然,我最后也成功了。

现在,我已经成了一名中学生了。望着爸妈那略微弯起的脊背和因为要辅导我的学习而熬出的黑眼圈,我总会有一股莫名的心酸涌上心头。他们现在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我以后能考上更好的高中,掌握更多的知识。所以,我现在的责任是考上好的高中,让爸妈省心。将来,他们也需要别人的保护。因此,以后当我有能力时,我还有个想别的年轻人一样的责任,那就是;保护自己的父母。

在越来越多的责任中,我也更清晰的认清了自我。现在,在这些责任意识引导下,我将走向更成熟,更完美……

责任与担当的话题作文题目5

责任不是强加的,责任是发自于内心的,就是所谓的责任感。

责任的存在,是因为人所处的环境所需要。这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也就是说是社会和父母的责任培养了自己,而自己相应地产生了责任的感觉,是源于心的。

责任放在心上,而心就像一个弹簧一样,自己被“责任” 教育 越多,责任感也就越强。就像我们,感受到国家和父母,以及老师对我们的爱,则我们要报答的心也就越强烈。另一方面,责任感还会是危机感―――古时的诗人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对于国家的危机感而产生的责任感,是应因为源于心,才会留下千古名篇:屈原的《离骚》,白居易的《长恨歌》,李白的《将进酒》。

责任要源于心,如果是强迫我们的心,这必定不会长久。即使因为社会舆论,而将“责任”尽心尽力的负责,那也是压抑人的本心。这不是真正的责任,那样的压抑会压迫乃至扭曲本性,其结果可想而知的不会好,无论对自己还是别人。

同时也有人说,责任才可以抑制人的为所欲为,如果人人都为所欲为,那世界不就全乱了吗?

之前也提到过,责任的存在是因为环境的需要,而她的产生,也是环境的培养,如同传递爱一般―――这是连锁反应,感受到了,就会产生,产生了(责任感)就会自认而然地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欲望进行克制,社会就到协调,就可以培养更多拥有责任感的人。

相对地,发自本心的责任感,不仅会长久持续,还会激发更多的动力,去创造更多的价值,使人生更有意义。

将心比心,源于心的责任,才会让别人感受到,才会感染他人,才会让自己活得更好,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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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责任,通常可以理解成做好分内的事。当意识到责任时,便会有股动力,自发地鞭策自己,不断前进,奋力上游。不过,责任亦是十分沉重,带给人们沉沉的担子,因为很多责任与生俱来,以下是我精心收集整理的承担责任为话题的 作文 题目,下面我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承担责任为话题的作文题目1

人生之路漫长且充满着艰辛,当我们收获美景,斩破荆棘,留下一串串曲折而又深刻的足迹直至尽头时,殊不知,有一件行李自我们启程之时便在我们的肩头那就是责任!

在中华民族璀璨的历史长河中,关于责任的传奇佳话不胜枚举。在浩瀚的夜空下,我轻轻闭上双眼,让思绪踏上历史的征途,去追寻那遥远却依然铿锵有力的声音

是责任,让遭受宫刑的司马迁忍辱负重完成了流传千古的《史记》;是责任,让孔子道出了“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的谆谆教诲;是责任,让屈原面对长江发出了“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的感叹;是责任,让诸葛亮忠心耿耿地辅佐刘氏父子,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是责任,让范仲淹在岳阳楼上抒发出“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情怀

我缓缓张开双眸,仰望夜空,不禁陷入了沉思。“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承担起一份责任是需要勇气和毅力的,无论这责任小到家庭还是大到国家,它绝不是一种拖累你的包袱,而是规范人们行为、提升人们精神境界和道德修养的必需品,。如果人们抛弃了责任,也就丧失了良知,就会做出危害社会的举动。如一些乳制品厂家,无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在牛奶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只因利益的驱使,抛弃了责任,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

我们需要责任,社会需要责任,国家更需要责任。是什么让这样一个泱泱大会?是什么让中国舰队远征索马里护航?是什么让中国在海地发生地震后第一个赶到救援没错,正是责任!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顾炎武在400年前的言语至今依然意蕴隽永。我们每个人都应扮演好在社会中的角色,承担起自己的那份责任,共同维护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与风范,让责任之歌长奏,让责任之灯长明,让责任之花在全社会簇然绽放!

承担责任为话题的作文题目2

责任在词典里的解释是“应当担负的事”。或许幼时懵懂的我尚还不清楚,但如今,我已经深刻的体会到了这句话的意,这一切都源于那场风波

深夜,窗外大雨倾盆,空气燥热难安,不时有汽车低鸣地驶过。我在屋内做着作业,看着剩下的小山一般的作业,心中陡生一股烦闷,唉,都怪我白天贪玩去了,只能晚上来补啦。我无奈的叹口气,认命的重新拾起笔继续写。但架不住身体的疲惫,眼皮越来越沉重。待再一次睁开眼已是第二天早晨,看着那堆尚未完成的作业,虽然后悔,却木已成舟,为时已晚。

在上学的路上,我绞尽脑汁的思考着该如何面对老师的盘问:说作业本在老家,没有带到学校,说记掉了作业没有做,一路上我已想好数个理由。

到学校了,我在座位上坐了下来,本想趁着早读的时间补补,却不早读的铃声刚刚响起,老师就一声下令让课代表下位收作业,我心里一慌,赶忙想着应对之策,手心里全是汗,面上却一派不显。正想交个空本子上去蒙混过关时,老师又说:“收作业时课代表帮忙检查一下,以免有人交空本”。我一听更慌了,可还没待我做出准备,已有人将没交的名单递了上去。

老师一扫名单,用那根她常用的擀面杖重重的一敲桌子:“没交的人站到讲台上来!”我羞愧的站起身,低着头快步走上讲台,内心暗叹不好。老师锐利的目光扫视着我们,宛若凌迟。“周末作业就那么一点,你们凭什么不做?”说罢,老师扬起了手上擀面杖,把我们一个个叫到身前,我某目光微微一缩,已经预料到了接下来会发生的事。果然“凭什么不做,凭什么不做,凭什么不做”伴着三下剧痛传来的还有老师那愤怒的念叨声。老师那一棒棒似乎不止打在手心,更是敲打在了我的心里。

待我回到座位上,望着通红的手掌怔怔出神,心里五味杂陈:我曾跟你们说过做作业是你们身为学生的责任,如果连这个责任都没法完成,何谈其他?如果你没有作业,那么你就没有资格坐在这里,没有资格享受 教育 。老师恶狠狠地说:“我要你们每个人都给我记住,人世间最痛苦的事不是生不是死也不是贫穷,而是身上背负着一种对未来的责任,该做的事没有做完,便像有几十斤重担压在肩头喘不过气,躲也躲不了,有了责任,良心便时时刻刻监督在后头。一日应尽的责任没有尽,这一天便过得痛苦,一生应尽的责任没有尽,便是死也是带着痛苦进棺材里去!”

老师的话如同一把利剑,刺的我耳膜生痛,也是此刻,我才真正懂得了责任的意义。

承担责任为话题的作文题目3

责任是什么?责任是一个人对自我天生属性的寻找与实现。可我后来慢慢地了解到,责任不仅是通俗意义上的理解,而是要设身处地去理解、感悟。

责任是大爱。

对于军人们来说,责任是大爱;责任是保家卫国;责任是“苟利国家生死已,岂因祸福避趋之”;责任就是使命。一个个消防员为保护群众安全,不幸牺牲;一个个警察在风雨里坚守岗位,因为严格执法而离开我们;一个个战士在战场上奋勇杀敌,抛头颅,洒热血。他们不计报酬,而是要对得起肩上的一份责任,一份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军人是一种很高尚的职业,只有他们才配得上“只解沙场为国死,何须马革裹尸还”;只有他们配得上“但使龙城飞将在,不教胡马渡阴山”只有他们才配得上人民英雄!

责任是包容。

对于父母来说,包容孩子,无需解释。但包容并不代表放纵。有一句话叫做:风里雨里,妈来陪你。在任何时候,父母都是给你温暖给你依靠的人!包容是一种成全,成全你任何条件;包容是一种呵护,呵护着你快快长大;包容是一种放手,放开你去追求自己想要的人生。如果累了,别忘了停下脚步,回头看看,母亲永远在那里等着你……

责任是教育。

对于老师来说,教育孩子则是第一职责。除了亲生家庭,学校应当为第二个家了。老师不光是教育,更是一种陪伴。老师呕心沥血地教会我们怎样做人,用尽全力教会我们如何面对生活。老师通过教育的手段教会我们实现人生的价值。为什么会有乡村支教?这就是作为一名老师的责任,这也是老师的高尚职责所在。

责任是理想

对于我们来说,责任就是好好学习。梁启超曾说过:“尽得大责任,就得大快乐;尽得小责任,就得小快乐”。这使我有很深的感触。作为一名体委,我的职责就是管理好大家,收获的也是整个班集体的快乐;作为一名小组长,管理好这一小组的人,收获的是这个小组所带来的快乐。我们的责任,往大了说,就是一份对未来的理想的不懈追求与执着。责任承载着我们的理想,助我到达成功的彼岸。

责任是什么?我想现在你心里已经有了答案。

承担责任为话题的作文题目4

人自从来到这个世上,就一直肩负着责任,古人常以“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为训,才会有一代代惊天动地的英雄人物,但责任也体现在其他的方方面面,所以说责任无处不在。

责任,是失职后的勇于担当;责任,是宁愿自己付出也要承担过失的决心;责任也是对失信、失职者的谴责。

责任是失职后的勇于担当。负责任和军令状也早已连为一线,人无完人,谁都会犯错误,但是一旦失职,就要勇于担当,不能推诿责任。三国后期,蜀汉进入紧张状态,诸葛亮派遣自己一向信任的马谡去守街亭,却因自己的失算,遭到了魏军的袭击,最终失守街亭,但马谡没有归降,而是拖着伤痕累累的躯体跪在军师面前,请求斩首,诸葛亮最终含着泪,扔下了斩首令。由此可见,马谡之所以能成为一代名将,与他本身的勇于担当、负责任的精神密不可分,这也告诉了我们,责任是一种传统的中国精神,能体现一个人的品质,更是失职后的勇于担当。

责任,是宁愿自己付出也要承担过失的决心。在现代和谐社会,责任仍然处处存在,一旦有过失便要付出代价。一个美国男孩在踢 足球 时,不小心打碎了邻居家的玻璃,但他没有恐慌地仓皇而逃,而是“借”了父亲的钱,赔给人家。从此自己开始了艰苦的打工生活,终于在半年后还清了借父亲的钱,这个男孩便是日后的美国总统——罗纳德·里根。这件事告诉我们,只有从小学会承担责任才能成就英雄般的人物,过失不可怕,通过劳动来承担才是负责任的表现。

逃避责任就会遭到社会的谴责。失职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过失人人皆有,但逃避责任往往会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那一年的汶川地震,身为教师的范美忠在地震来临之际丢弃学生,选择苟且偷生,被网友讥讽为“范跑跑”,引起了一场师德的讨论。他不但没有发挥个人魅力,还丧失了应有的责任,没有承担过失,最终遭到社会的谴责,人们的唾骂。

责任是诚信的表现,尽管它有苦有甜,但是在责任面前,我们应该选择肩负,就像丘吉尔说过“高尚伟大的.代价就是责任。”所以让我们扛起责任,争做人上之人。

承担责任为话题的作文题目5

责任是个神奇的词语,它会约束我们做正确的事,引导我们走向光明大道。一个人如果没有责任,那么他真的丢失了一件十分珍贵的东西。

在学校里也有不少体现质量与责任的地方。轮到他来做值日,可他却随便找了个借口开溜,其实是为了多玩一会儿。早上要做早操,可她一直说自己感冒、发烧而留在教室。早读时间,大家都在朗读,可他故意捣乱,让早读声变得怪声怪气。这些都是没有责任心的体现,他们确确实实丢失了一件财富。

但是我们有一个有责任心的老师沈老师。那是在五年级的时候,小杰和小龙两个人不知为何,扭打在一起。沈老师急匆匆的赶到“事故现场”,强行将两人分开。沈老师没有急着下定论,不分青红皂白地去指责任何一个人,而是平静地让他们 说说 为什么打架。我对她沉住气,像智者一样的表现在心里表示赞赏。她是一个老师,她有责任公平对待每一个学生,而不是想当然得以自己的见解去随意责备一个人。她做到了老师应有的责任。

终于问清了事情的过程:小杰先骂了小龙几句,小龙怒火中烧,心里很生气,一时没忍住,狠狠地将拳头打在了小杰身上。小杰失去了思想控制,便还了一拳给小龙。小龙不愿善罢甘休,便和小杰打了起来。沈老师问清楚了事情的经过,这才开始进行批评。沈老师先教育小龙:“打架是不对的,别用暴力解决问题。”小龙似乎明白了什么,现在的安静样和刚才暴躁的像头张牙舞抓的狮子截然相反。沈老师又以一句古话:“良言一句三冬暖,恶徒伤人六月寒。”使小杰羞愧地低下了头。

这件打架事件最后以两人和好如初收尾。沈老师尽到了该尽的责任,并为之付出努力,她没有放任事情不管,而是立刻着手处理,尽管她知道事情很难。最后事情的质量也让人欣慰。

沈老师让我第一次真正地了解到了质量与责任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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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责任时刻都在二青春的责任,三责任是双向的,是责任是一种态度,第五生命的责任,六责任重于泰山,关于责任是长期的,双向的父母对孩子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个人对社会有用奉献的社会,同时对社会个人责任,比如社会卫生间的教育和责任。我似乎总是盲目去做一件事情,以自己喜欢为主,以自己的习惯为由其实这样男子的生活才会对自己的实时信心,每天早上勉强吃口再睡,睡不到不能再迟到为止,有时以后睁开眼睛,想放一些迟到的乱糟糟糟的逃跑小学的学校,看着双双眼睛的盯着我,我编织的地下土,不喜欢这样的生活,别人过着不想改的,但是我想我是有没有责任心的人是我常常以此为愧疚。

法学本科论自己责任毕业论文

我是法学专业03界毕业的。这是我的毕业论文,你可以先看看参考参考。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Abstract: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ing garage and ownership of belonging is a distinction between all buildings in a specific system, the Property Law provides for the adop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ifferent nature of the parking garage ownership attribution, so that we more clearly than in the past these different the nature of the solution.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law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broad masses of urban residents, but also the harmony of the whole district, w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Bill of this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flaws bill, we need to correct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其中虽然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特别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虽以做出相关规定,但是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复杂,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归属规则在实务适用中的难点。从我国目前的现有小区情况大体来看,其停车位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形式:在小区内建造的专门的停车设施,其相互间由墙壁隔开,四周范围明确,具有独立的入口,己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其权属可以登记,业主只有购买或者承租该停车位后,方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所有权归修建停车设施的开发商所有。对这类停车位,我们称其为库,开发商对这类停车位的销售,通常采用捆绑式销售或者分别销售的方式进行,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或者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两种销售方式的不同在于:捆绑销售中将停车位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进行销售,而在分别销售中则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种类型的停车位,是由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小区的业主所有。第二种形式:是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这类停车位开发商并不进行专门的销售,多采取分摊销售的办法。因开发商对其投入极其有限,且已将其计入公摊面积进行销售,故在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后,因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所有,故其土地使用权上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享有。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由停车者向物业公司交纳使用费,而物业公司将该使用费作为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为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使用。第三种形式:在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对于这种情形,开发商采取的销售方式有三种情形:分摊销售、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分摊销售是指开发商在不能对每一单元提供一个位的情况下,将车位销售给全体业主,每一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车位的购买费用。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判断分摊的方法:一种是合同注明方法,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小区车库属于公摊范围为分摊销售,否则为分别销售;另一种是成本计算方法,即小区车库成本计算到房屋价格中为分摊销售,只有明确表明房屋价格中不包括小区车库成本作为分别销售。在分摊销售的方式中,多以业主是否分摊了建筑的成本进行判断,如果由全体业主分摊了此项费用,则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 相对而言,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其所有权的归属比较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我们很难查明开发商是否将建筑成本分摊销售,而且在我国现阶段小区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小区所有业主需求的情况下,有些开发商将这种类型的停车位销售给业主以外的人,从而引发纠纷。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中对此问题有相应条款说明。文件规定双方对停车费用要事先进行约定,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便具有了决定是否购买或租用车位,并就停车位的价格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车库、车位利益的纠纷关键是明晰车位、车库所有权问题。所有权确定了,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随之解决。由于建国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期间的“伪法统”,一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和“民法典”,我国至今又还未颁布自己的民法典,加之中国传统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对财产的保护和利用。目前对于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认识有几种通说:(一)合同约定说此种观点认为,对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约定来确定。这种观点的本质意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以平等的身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自行协商车库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从物权法的规定上来看,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也是遵从于此通说来认定的。但是在当前卖方市场条件下,房地产商极有可能仗着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并且他们在合同中主动要求同业主进行协商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这样将对广大业主极为不利且这也不符合本观点的本意。只有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逐渐变为买方市场的时候,此种观点才有可能实现。(二)成本分摊说此种观点认为,当房地产开发商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车库所有权即为业主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目前房地产价格是由需求决定的,而不是由成本决定的,开发商是否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住宅销售价格中去,也只有开发商清楚,业主几乎不可能去核定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也没有权力去核清开发商成本。因为成本是属于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因此据此来确定车库的所有权也是非常困难的。(三)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地下人防工程,根据《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推定为国家所有(参见 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99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第2条指出:“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未开发使用的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开发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使用人须承担产权人应交的物业管理费,并在人防工程使用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注明。”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发展迅速,人防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地下人防工事归属于国家所有显然是不妥当的,理由有三。第一,《人民防空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地下人防工事都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此处只是规定了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并没有界定人防工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相反,在没有界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投资者就是所有者,而不能反过来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归属的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属于国家所有。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所有权最基本的原则仍然是投资者享有所有权。对于商品房小区的地下人防工事,国家并没有作出任何投资,因此就不存在在法律上主张所有权的基础。第三,如果地下人防工事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应当承担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但是事实上,对小区地下人防工事的管理费用并非由国家承担,大量的是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而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管理费用而不享有所有权,这也是说不通的。(四)登记说此种观点认为:车位(库)房的所有权证登记是谁,即归谁所有。依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理对于已登记的车位(库)肯定归登记产权人所有。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没有进行房地所有权属登记或者压根就不能进行登记的车库在我国的住宅小区里比比皆是,显然以此来确定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也是很难办到和不现实的。对于公共小区来说,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直接关系到业主和全体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中,对此问题均有所规定,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应当进行吸收和借鉴。(一)日本在日本,区分所有建筑物附设之停车场被分成两类:一为屋外停车场,通常是在建筑物基地划出明显的界线而形成;另一为屋内停车场,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设置的停车场,一般设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地下或一二层,但也有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对屋外停车场日本的司法实践及立法均将其视为共用部分,并可得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设定利用权,且该专用权应予以公示。但是,对屋内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并没有作十分明确的规定。日本的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特别是在对地下停车位到底是属于法定共用部分还是专有部分分歧严重。日本学界存有争议,法院判例也不大相同。日本最高法院于昭和56 年6 月18日的判决中表明支持专有部分见解的立场,从而使其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占据了绝对的主流地位。而日本学界认为,由于建筑物一层或地下部分之容积率是不记入建筑物总面积的,最高法院将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故建议应当通过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权来进行处理。(二)德国德国1973 年7 月30 日修正的《住宅所有权法》第3 条第2 项规定,“以持久性界标标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房间。”亦即地上、地下之停车场皆可设“专有所有权”,并能够独自让与、设定负担。(参见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容》,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 因此在德国车库作为一种独立的物,其所有权可由开发商自由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而不是作为从物,直接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优点在于保护了开发商和小区居民中不需要车库的业主的利益,其可以不用支付该车库的分摊费用。应明确的是,即使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对停车位享有专用使用权的业主也可以在小区内的业主之间自由转让其使用权。(三)法国在法国,新公寓的建造者负有一项法定的义务:在建筑物基地内,按一户一空间的标准为住户设计停车场。学界及司法实践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区域与停车区域为分别的不动产,即停车位必须另行购买;并且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者以外的人,亦可购买基地内之停车位。(四)美国美国法律对小区内车库的制度设计,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任何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二是不允许小区内的车库做为独立的专有专有部分进行单独买卖。可以看出,美国法律的规则设计与德国法、法国法不同。第一,美国法明确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避免了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垄断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向业主收取高额垄断资金。第二,不允许小区内车库单独买卖,有效的避免了车库所有权转让到业主以外的他人手里。当然美国也有作为独立专有部分可以单独买卖或者出租、抵押的车库,但那是指在住宅小区的范围以外另外建造、开发并经营,本身就具有区分所有性质的专门车库。(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是指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 在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 一般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 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 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面积之内, 因此, 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 即业主。在这里全体业主拥有停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是基于以下考虑: 所有权的客体必须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 而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 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 所以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对停车位的使用性质我们可以认定为对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 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 由某一个或数个区分所有人对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根据我国的实际, 我们认为, 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 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 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 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 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 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后, 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 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 现代建筑物不得不更多地向空间发展, 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 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而我国对于地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仍是空白, 要确认地下停车位的权利归属, 首先要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清楚的认识。传统物权理论认为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地下停车场四至明确, 与其上的房间有墙壁相隔, 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 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 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 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 即相当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的话, 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根据我国“房地不分离”的原则, 没有地的存在, 怎么可能有房的存在呢?在转移登记时, 其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0页。)。另外, 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 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是无法对其取得产权的。也因此, 实践当中, 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 将停车位予以出租, 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 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当然, 对于将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计算建筑容积率的特殊情况, 我们应区别对待。这些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停车位, 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的建筑面积。因此, 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所有权。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 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三)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 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 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 面积) , 也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所以关于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是一样的, 此处不再赘述。(四)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虽然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在我国目前还未普及, 但随着停车位的日益紧张, 有关这种停车位的纠纷也会日益增多。对于屋顶平台的归属问题, 也是颇有争议。有人认为, 屋顶平台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 也有人认为, 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 因为顶楼部分的附属物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我们知道, 对屋顶平台的利用更多的是用它的空间, 而这个空间显然不仅仅属于顶层的区分所有人, 而应当归该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所有。所以, 在该空间上设置停车位的权利也应当属于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 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以。对于本次物权法立法内涵的分析及一些个人建议:我们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任务为协调利益关系,立法者总是根据利益关系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法律规范。民法所协调的利益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民事主体在本文中仅代表单个人或单个组织,并不代表国家),民事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王轶著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J ]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 。对于民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会采用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或混合性规范进行调整;对于民事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通过强行性规范去调整。首先应明确停车位权属之争所属利益的性质,即其调整的利益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还是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的利益。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争议,则应该运用任意性、倡导性或混合性的规范去调整;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应该运用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不能笼统地把停车位权属之争称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或者称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为停车位的情形相当复杂,如果停车位可以进行登记,则登记后的业主利益和开发商的利益都仅代表他们个人或组织,所以开发商与已购买该停车位的业主之间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采取协商的形式解决利益冲突,即法律不采取强行法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但就目前我国住宅小区绝大多数情况是整个社区的业主的利益与开发商的利益而言,其是否应该属于民事主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呢?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到底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呢?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要看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是不是有多数人对该事项表示认可。如果得到多数人的认可,该事项属于“公共利益”无疑!反之,如果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有多数人对该事项不认可,则该事项必不属于“公共利益”。说到这里,公共利益的内涵已经很清楚了。所谓“公共利益”,必须要与公共决策结合起来,大多数人认可之事就是公共利益,大多数人不认可之事就不是公共利益(参见 王昌英著 何为社会公共利益[J] 北京大学学报 2001 04)。所以说什么是公共利益问题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由该事项所涉及的公众来决定,在立法时对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进行事先列举是不可能也是不实际的。由此可以得出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是经过大多数人民认可的利益(相比于单一开发商来讲)所以应该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所以应由强行法进行规范。而物权法第76 条第2 款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为任意性规范,因此背离了规范的性质,所以我认为是错误的。并且长期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崔建远教授也认为:《物权法》不宜规定‘约定优先’,而应另辟蹊径。”(王谨著 公共物业所有权归属的《物权法》分析)并且从国外的制度上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车库的权属纯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而多数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且法定优先,约定作为补充。所以,本人认为,如果法律强制规定停车位属于业主的共同所有可能更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利益,更加合理的解释了停车位与建筑物的归属的关系。既应用强行法进行明确规定: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开发商利用自己占着卖方市场而钻法律漏洞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只有真正的使约定变为法定,才能维护最根本的我国广大业主的利益。综上所述,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库)的权属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只有规定清晰、明确的集体规则,确定停车位(库)所有权的归属,在现实中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 张军斌.黄武双.物业权属于物业管理[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7.(2) 高富平.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探讨[J] .法苑,2002.(3)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M] .法律出版社,1995,46(4) 周树基.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于物业管理[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11.(5) 邓光达.钟声.论商品住宅小区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及相关问题[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04).(6) 王利明.物权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5.(7) 杨明.小区停车位究竟属于谁[J/OL]载搜狐焦点房地产网.(8) 金凤.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归属[J] .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9) [德]鲍尔,使蒂尔纳.德国物权法[M] .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 24-25.(10)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23.(11)崔建远,小区停车位的归属论[EB/OL] .(12)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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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 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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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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