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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偏见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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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偏见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2021电子商务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Business Activity);也可理解为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以互联网为媒介的商业行为均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以下是我整理的电子商务毕业论文参考文献,供你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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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袁琳静.关联分析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研究[D].郑州大学,2019.

[55]冯萌.中日跨境电商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D].安徽大学,2019.

[56]郑灿灿.基于网络购物直播情境的消费者冲动性购买行为影响因素研究[D].安徽大学,2019.

[57]王福斌.百事食品电子商务市场营销策略研究[D].沈阳大学,2019.

[58]周宗超.M电子商务公司自营物流优化研究[D].沈阳大学,2019.

[59]陈力.基于Java的会员制商品交易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浙江工业大学,2019.

[60]俞春.基于Android的“掌上团购”App设计与实现[D].浙江工业大学,2019.

[61]徐天睿.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电商服务站发展现状的田野调查[D].浙江工业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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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楼杰.安吉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影响因素研究[D].浙江农林大学,2019.

[73]杨锐.乡镇区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战略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8.

[74]徐楚翘.大连市甘井子区跨境电商营商环境评估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8.

[75]孙月玲.电子商务运营训练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南京理工大学,2018.

[76]汤成.J电商公司差异化战略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8.

[77]吴融.Y公司电子产品B2C平台业务发展战略的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8.

[78]郑大哲(JEONGDAECHEOL).中韩电子商务企业比较[D].浙江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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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余婷.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和证据问题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8.

[81]潘俊文.微商法律规制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8.

[82]胡邓飞.我国中小型进口跨境电商物流渠道的影响因素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8.

[83]刘伯丹.海湾公司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管理优化研究[D].燕山大学,2018.

[84]张小良.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行政执法保护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18.

[85]尹丽娟.京东商城物流策略优化研究[D].河北科技大学,2019.

[86]宋雪丽.郓城县农村电子商务扶贫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8.

[87]张志红.深圳市锦隆城公司竞争战略研究[D].兰州大学,2018.

[88]王宇光.甘肃淘一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销策略研究[D].兰州大学,2018.

[89]刘超.奢侈品频道综合电子商务平台营销策略研究[D].北京服装学院,2019.

[90]姚斯晨.海林市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8.

[91]邢磊.牡丹江地区农产品电子商务物流发展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8.

[92]常雨昌.电子商务背景下J市邮政公司实物传递网络流程优化研究[D].吉林大学,2018.

[93]金洋.绥芬河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8.

[94]段紫兰.A电子商务企业成本控制研究[D].南昌大学,2019.

[95]林元昱.基于改进模糊综合评价法的农产品电商信用评价体系构建研究[D].南昌航空大学,2018.

[96]王义峰.仪征市马集镇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D].扬州大学,2018.

[97]邱钰博.泗洪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研究[D].扬州大学,2018.

[98]朱静荷.电子商务模式下苏宁易购主要业务环节内部控制的`案例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8.

[99]程国凯.京东白条消费金融产品资产证券化的案例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8.

[100]徐慧.恒源祥集团电子商务业务发展优化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8.

[101]于忠齐.基于个性化推荐的电子商务网站系统设计与实现[D].江西财经大学,2018.

[102]桑林.长治市农村电商助力精准扶贫模式的研究[D].山西农业大学,2018.

[103]薛皓巍.吕梁市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研究[D].山西农业大学,2018.

[104]刘长兴.基于供需融合的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研究[D].山西农业大学,2018.

[105]王书艺.电子商务平台供应链博弈分析及多元治理模式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9.

[106]温海林.协同治理视角下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与对策研究[D].广西大学,2018.

[107]胡琪.C2M电子商务模式下基于学习效应的人因可靠性分析[D].东北财经大学,2018.

[108]彭剑雄.社会化电子商务平台特性对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机制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9.

[109]王红军.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创业胜任力培养机制研究[D].浙江大学,2018.

[110]OlaMohamedElsayedIbrahimMadi.电子商务对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影响研究[D].辽宁大学,2018.

[111]郁云宝.移动电子商务服务质量对顾客契合的影响研究[D].辽宁大学,2018.

[112]王岩.内蒙古多伦县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对策研究[D].内蒙古师范大学,2018.

[113]杨彩霞.保山市电子商务扶贫模式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8.

[114]王筱.基于4C理论的浙江妮素公司电子商务精准营销策略研究[D].兰州理工大学,2018.

[115][D].华东师范大学,2018.

[116]朴美玲.传统诚信观在我国电子商务中的运用研究[D].延边大学,2018.

[117]金石.基于运营商管道大数据的智能电商推荐系统[D].南京邮电大学,2018.

[118]王力.电子商务领域中大数据的质量及预测分析研究[D].南京邮电大学,2018.

[119]葛飞.社会化电子商务背景下微博用户购买意愿与信任机制研究[D].南京邮电大学,2018.

[120]范习佳.电子商务企业盈利能力分析[D].南京邮电大学,2018.

[121]裴一蕾,薛万欣,李丹丹.应用型本科电子商务专业毕业论文“双导师制”指导模式研究[J].价值工程,2018,37(13):256-258.

[122]柴兴文,廖薇.高校电子商务专业毕业论文模式存在问题的研究——以贵阳学院为例[J].经贸实践,2018(03):330.

[123]吴卫群.独立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提升研究——以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电子商务专业为例[J].电子商务,2014(12):95-96.

[124]倪莉莉.高职院校电子商务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探讨[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3,15(02):127-131.

[125]钟武俊,叶依如,叶晰.电子商务专业毕业论文管理系统的建设[J].商场现代化,2013(05):86.

为什么不要这样呢?其实原因很简单。一旦你把自己的位置放到敌对者这样一个角色,对方就会觉得你是不是太过于小心眼了。尤其是,当他认为他新认识的那个人并没有你说的这些缺点,而却遭到你的诋毁,这会让他觉得你对他还有所留恋,还想和他重新在一起。

论文的法律法规

《中国法学》期刊论文格式包括:

标题: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副标题除外)。 作者姓名、工作单位:按“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全称,所在省城市邮政编码”格式。摘要:用第三人称写法(不以“本文”、“作者”等为主语,可用“文章”),一般不超过300 字。

关键词:3-6个,中间用分号(;)相隔。 正文:要求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论点鲜明,论据充分,引用规范,数据准确。文内标题要简洁、明确,标题层次不宜过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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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一律打印,采取a4纸张,页边距一律采取:上、下,左3cm,右,行间距取多倍行距(设置值为);字符间距为默认值(缩放100%,间距:标准),封面采用教务处统一规定的封面。

2、字体要求。

论文所用字体要求为宋体。

3、字号。

第一层次题序和标题用小三号黑体字;第二层次题序和标题用四号黑体字;第三层次及以下题序和标题与第二层次同正文用小四号宋体。

论文简单的辅导是不会犯法的。但是论文大写就不一样了,论文代写是会被开除学籍的是违反相关规定的最好不要这样做。这也辱一个人的名声。

一般不违法。目前我国是将“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视为学术不端行为,并没有较为完善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代写论文”这块领域还属于法律空白区域。相关的规定有教育部令,是教育部的部门规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确实有法律效力,但是约束的对象基本只是学生或者体制内在职人员。我国在2018年严厉查处高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但是其范围仍旧限制在学校范围内,对学生、指导老师、学校单位都有较为严厉的惩处措施,但是对第三方机构却难以有效《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虽然这样明文规定了,但目前真实有效的对代写论文机构的限制基本就两种。第一种,合法的互联网“商场”——比如淘宝等——是禁止代写论文这项服务的。但是实际上限制起不到特别有效的作用,弃号东山再起也是分分钟的事。而且这也没有相应的法律罪名,因此,不违法。第二种,说代写,实际上收钱不办事,可能构成。2020年泰州姜堰警方查获了一窝买卖、代写、代发论文的犯罪团伙,这伙团体成员大多只有初高中文化水平,收钱不办事,或者没有按要求办事,其行为已然构成,且数额巨大,是违法的。总而言之,一般情况下,由于代写论文领域的法律之空白,代写论文机构并不违法,但是如果成了,那就是违法的了。如果你想知道什么属于论文作假行为、个人与组织有何差别,或者想知道互联网经营代写机构会不会受到平台处罚、具体什么行为构成,也许你需要一个能为你详尽解答的人,推荐一个平台——掌上权利。

教育部2016年出台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明确了将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作为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从我们当前的法律规定处罚层级来看,对于代写、买卖论文的行为只能由行政规章来处理,刑法是没有办法介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所以说,学位论文代写破坏了学位授予制度。但这仍是条例,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也就无法以此为依据来进行刑事审判。对于这一领域是否出台法律规范还存在着争议,就目前形势看,论文代写尚不构成违法。

傲慢与偏见论文研究方法

《傲慢与偏见》这部作品,在国内外一直都有研究。在女性相关方面,都有不同主题的分析和切入。在国内,陈艳玲和刘利坤研究了奥斯丁小说中的女性意识(2007, 03)。2008年江西蓝天学院的熊燕飞对《傲慢与偏见》的小题材创作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研究。 宋葳、姜炼(燕山大学外国语学院)在2009年研究了《傲慢与偏见》中女性主义的体现。简·奥斯汀作品的艺术魅力不仅以小见大,以细见广,更是以朴实、幽默的语言将日常平凡生活中平凡人物的生活描绘的有声有色。英国著名文学家和评论家基布尔(T.T.Kebble)说“简??奥斯汀是一位喜剧艺术家”,并认为她“在纯粹喜剧艺术方面仅次于莎士比亚”。英国十九世纪著名史学家、诗人和政论家托马斯??马科莱(Thomas Macauley)称她为“写散文的莎士比亚”。毛姆说:“我相信,广大的读者已经认定《傲慢与偏见》是奥斯汀的杰作,我认为他们的评价是很中肯的。使一部作品成为经典名著的,不是评论家们的交口赞誉、教授们的阐述研究、用作学校里的教科书,而是使一代又一代的众多读者在阅读这部作品中得到的愉悦,受到启迪,深受教益。我个人认为,《傲慢与偏见》总体来说,是所有小说中最令人满意的一部作品。”毛姆的这一看法不仅代表了学者专家们的权威评价,同时也是世界各国广大读者的一致心声。这篇论文试图从女性主义角度解读《傲慢与偏见》并赋予其新的观点。同时也试图通过对《傲慢与偏见》的主人公伊丽莎白的生活观的分析,揭示现代女性对待生活的态度。

女权主义从一种社会思潮到哲学思想的发展,并非一朝一夕的,而是经历了理论和实践斗争发展的多个阶段的。从当代西方女权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看来,朱莉娅·克里斯蒂娃把女权主义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由女权主义”阶段,强调女性作为平等的参与者加入既定社会秩序的权力,在“普遍化”的背景下考虑女性问题;第二阶段“差异女权主义”阶段,强调女性内在固有的积极性,摒弃社会秩序,主张建立一种女性能够摆脱男性影响而生存的社团或群体;第三阶段则是在后现代背景下形成的当代女权主义理论,把“平等”与“差异”、“男/女”对立的二分法作为强制的形而上学范畴,女权主义的目标必定致力于发展一个超越男女性别对立的社会。 第一阶段或第一浪潮 女权主义兴起和发展大约在19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 女权运动与是反封建运动相结合的,早在法国大革命时就开始出现,到19世纪中叶规模壮大起来。这个阶段主要与社会自由解放的革命运动一起,成为社会革命的重要部分和衡量社会解放的标准和尺度。女性们追求与男性平等的政治权利,认为作为人类的一部分,男性与女性是平等的。到20世纪20年代,这一目标基本实现。在早期的女权主义在理论层面上的差异性研究中,主要是围绕着自然性别(sex)来展开的。女权主义性别sex的考察指出,性别是给与的或强加给女性的,描述了女性与男性在身体上的生理特征差别,具有启蒙的作用。西蒙·波伏娃《第二性》;注重生理性别(sex)差异,是指男女之间在生理上的特征表现出的自然性别,但是她破除了性别是天生的看法;波伏娃指出,所谓自然性别sex,事实上并非是天然形成的,人们的性别区分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被给与的,被强加,尤其女性作为低等的性别,和男性作为优越的性别,是社会不平等的表现。在序言中,西蒙·波伏娃尖锐地指出,“女性是什么?有人说:‘女性仅不过是个子宫而已’”。但是谈到某些女性,她指出,“在今日,女性的处境指示出,女性是和男性一样是一个自由自主的个体,虽然在这个世界里男性还是尽量处处压迫她们,推到比男性次要的地位,而且希望她们永远停留在附属的地位,把她们的命运限制在狭窄的范围之内。”第二阶段或第二浪潮 女权主义在20世纪60-70年代, 兴起于美国,其基调是要消除两性差别,它引发了女权主义的理论研究热潮,更多的女性为争取女性在文化、历史、习俗上的更多自由而投身到这场斗争中。注重社会性属的考察,分析了性属所造成的性格的差别,形成了各个方面的女权主义的理论创建;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的差别;女权主义理论作为正式的学术研究,此间逐渐发展成为人文学科中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在这里《第二性》尽管发表较早(1949年),但它对女权运动的第二次浪潮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波伏娃促使女性超越生理局限,更多地关注到政治、法律对女性自由的束缚。凯特?米利特的《性政治》(1969年),把“父权制”概念引入女权主义理论,并为它注入了新的含义,父权制不仅指男性作为权力中心统治女性,而且包括男性长辈对晚辈的统治。米利特将性别与政治直接且突出地联系在一起,用“父权制的男性沙文主义”统治,把男性对女性的压迫视为人类社会历史统治的最基本最普遍最不合理的政治形式,激起女性与整个人类联合起来推翻父权制的统治。米利特将这种激进的政治态度带进文学批评,以此反对当时占绝对权威的新批评理论,成为女权主义文学批评的典范。于是,人们开始提出了性属(gender)概念,即社会性别,或称其为历史性别或文化性别。性属理念是揭露性的批判,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被社会不平等给与性别的印记,可以看到性别之间的主次划分和优越从属的区别。在《性属/社会性别机制》一文中,特利沙·德·劳力提指出,对于社会性别而言,“不仅仅是在每个词、每一符号都指代一种物体、一件事情或是一个有生命的机体这种意义上的再表现。社会性别事实上是对一种关系,一种隶属于一个阶级、一个团体、一种类别的关系的再表现。……所以说,社会性别并非指代一个个人而是指代一种关系, 一种社会关系。换句话说, 它为一个阶级而指代一个个人。” 可说是“与社会不平等机构有机地连结在一起的”。他认为,性别—社会性别体系既是一种社会文化建构也是一种语言机制,一种指定个人在社会中的意义(身份、价值、声望、在血族关系中的位置以及社会地位等等)的再表现体系。如果社会性别的再表现代表着不同含义的社会地位的话,那么某个人被表示成或自表为男或女也就意味着承认了整个社会性别的意义体系。发现女性被社会给与的卑下性别和社会性属的理论,导致了自然性别论的破产。社会性别的再表现也就是社会性别的建构,男性和女性之间的社会差异就显露出来了。一方面可以看到男女之间横亘着的不可逾越的鸿沟,同时表现为社会价值观赋予的女性气质与男性气质之间的截然不同。社会对女性的气质的规定打造了女性形象,从而也规定了女性的命运和女性的生活状况及家庭生活状况。有的人看到,社会性别理论的贡献在于性属"gender"概念,人类才意识到,有阶级历史以来任何人类社会阶段上都有社会性别。只是没有作自觉的观察和了解。在人类认识到了性属存在和发展的过程中,人的身心被建构成了一种历史的和社会的性别——性属。这些过程随着时间推演而不断改变。历史学家斯科特在《社会性别:历史分析的一个有效范畴》中对性属/社会性别概括道,性属/社会性别是组成以性别差异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一个成分,是区分权利关系的基本方式。在这里,他强调了两点:第一,性属/社会性别是社会关系的表现,不是由生理性别决定的;第二,性属/社会性别是权力关系的一种存在方式。

文学论文:浅谈《傲慢与偏见》中叙述视角和写作意义“假若对他们更多的内心描写,读者对他们十分了解,那就会失去很多悬念,使情节显得平淡乏味。”③也有人(如E·M·哈里)从观察角度转换出发,曾对此进行过某种类似的分析,但又都仅止于此,未能指出这种叙事角度的设置之于作品主题意旨、思想蕴含的表达究竟意味着什么。自然,如果将伊丽莎白叙事学上的意义仅仅理解为由叙述边缘走向了叙述中心,未免失之肤浅。众所周知,叙事学研究到目前为止已经超越了审美和艺术的范畴,“像里柯、怀特、詹姆森这些批评家关心的是探讨叙述对于人的社会心理意识,尤其是对人的价值观念和认识的形成所起的作用。在他们那里,叙述不再是单纯的审美概念而是一个认识的概念”④。 不同的叙述行为可以使同样的叙述内容产生并不一样的叙述话语和精神指向,关于谁的故事和从谁的角度讲述故事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富有深蕴的潜台词。《傲慢与偏见》的叙述视角的转移使集中笔墨展现伊丽莎白的全部外在活动变得自然而然,也为读者打探她精微隐曲的情感世界提供了契机。苏珊·朗格认为:“一个符号总是以简括的形式来表现它的意义,这正是我们可以把握它的原因。”⑤从符号转化的内在机制看,艺术创造的过程,是一个抽象的形式化过程,艺术抽象不是对生活镜子式的表现和反映,而是一个选择的过程,是企图用具体感性的符号形式将有意味的东西从事物与现象的一片混沌中揭示出来,从而来抵达事物与现象的本质。当读者掩卷沉思,并不难得出小说《傲慢与偏见》是一个关于伊丽莎白的故事的结论,由于作家给予了她极大的叙述热情和兴趣,整个叙述在她的视界里逐步展开,使之不仅成为了名副其实的故事主人公的形象和叙述中心,而且由于作家将自身的价值判断、理想追求寄予在她的身上,她甚至 嬗 变为了小说艺术世界的一个尺度。诚然,伊丽莎白论长相漂亮与性情温柔不及姐姐吉英,在才艺与举止优雅方面比不上彬格莱小姐,但她却是父亲眼中最引以为豪的女儿,对傲慢的达西有着挡不住的魅惑。这其中固然有她天性活泼、聪慧大方等诸种原因,但更在于她那种建立在真才实学基础上的敏锐的观察力和判断力,强烈的自信心和精神上的优越意识, 乃至于还包括某种迷人的反抗性格。她不再是男性世界的陪衬和附庸,更不是作为男性欲望的客体对象而存在,相反在智性和精神上表现出了高度的自信和独立不倚,折射出了作家自身的女性人格理想和崭新的妇女观。质言之,伊丽莎白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暗含作者的代言人。无怪乎奥斯丁说伊丽莎白是一切印刷物中最可爱的创造物,而且不能忍受那些连她也不喜欢的人。海德格尔强调语言的本体论,在他看来,人生存于语言中,由于语言的存在才使人的历史性存在成为可能,所以语言是人生存的家园。语言不惟是人与世界的联结的通道,语言能力其实隐含着话语权力,失落了对话语的控制就几乎失去了对世界的控制,一个不可言说的世界就是不可控制的世界。法国学者罗兰·巴尔特致力于语言符号的意识形态研究,写作在他的语言符号理论中有着特殊的地位。他认为写作应该被视为渗透在各种符号活动中的一种颠覆行为,是语言城市中的“特洛伊木马",因为它可以从内部来攻击现存的语言体制。在语言被总体化、中心化的情况下,意义已经被垄断,写作却可以在消除意义的同时又生产意义,滋生出意义的多元化和多义性。因此,巴尔特进一步指出,写作的过程就是粉碎了意义垄断和人为限制的过程,写作的本质在于它是建构意义多元化的途径。 写作本身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是一种话语特权。自古希腊始,男人在形而上学中即被界定为创造一切的本质,甚至形成了女性是男人“孕育”出来的思想。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可以说代表了西方文化男权制的实质:男人是完全的,女人只是一种残缺不全的版本,不仅而且也应该比男性智力低劣。男权文化以生物学上的某种先天差异将性别歧视合理化,通过性别之间的主次划分和优劣从属的区别,将社会压迫合法化。因此,是社会性别而非生物性别决定了男女有别。传统以来对女性职能的家庭定位,对女性智力的恶意嘲讽,以及将女性视为欲望化的对象,使女性失落了主体性而一直被湮没于历史的深处。文字发明后文学的书面样式便取代了口头文学为主导的样式,在传统时代识文断字和受教育是一种社会特权,因此只有特权阶层才有可能从事文学活动,并通过文字而垄断运用文字所进行的文学创造,从而控制着人类的精神活动的形式,主宰着意义和价值的阐释权。女性作为一个漫长历史长河里的“失声集团”几乎是沉默无语的,以 “第二性”的身份被排斥在包括文学世界在内的社会的经济、政治和公共生活之外。弗吉尼亚·伍尔夫曾悲愤地指出,女人智力上的自由比希腊奴隶的子孙还要少, 所以女人就绝对没有机会写诗。由于女性语言与表述能力在历史上的缺席,未能建立起自己的可以任人评说的价值体系,才使得女性世界进一步被边缘化。在这个意义上看,女性作家走入文学创作的符号系统,其本身不失为历史的一个巨大进步。然而,即便是到了女性可以写作的时代,女性的文学之路也是举步维艰,写作的天空依然是低矮的.。在十八世纪的英国,一个女人所有的文学上的训练至多是观察性格、分析情感和属意于私人化的自我表现。古希腊抒情女诗人萨福的浪漫叙事和其在作品中彰显出的温柔、甜蜜和纯洁的写作特征,被后来的男性批评家指认为女性创作的圭臬。单纯而优雅的文体,含蓄而谦逊的文风,道德化的主题追求,逐步内化为女性作家们一种自觉的追求,叙述话语和语言能力被拘囿于书写爱情与家长里短,把闲适、消遣和释放心灵的郁结当作了天经地义的写作目的。女性的话语形态和思维方式,长期被固定在男性话语规范之下而被迫迷失了自我,为了得到男性话语的首肯与认可,更多的时候是隐匿女性特征,遵从男性作家的写作范式来进行仿男性写作或者超性别写作。而文体意识的自觉似乎是不可能的,女性意识的关注与生动表达则更是不合时宜。要改变这一无我状态,女性就得拥有一套自己的语言和表述方式,并在这种语言中将自己清晰地呈现出来。如此以来,才可能迈出女性在历史叙述中“失声”的尴尬境遇,改写女性被对象化、客体化的存在状况,甚至传达出向来被遮蔽的女性主体意识。 在十八世纪末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海外殖民地的开拓,社会财富不断增加,英国中产阶级妇女作为一个显赫的社会阶层凸现出来,对阅读和写作的诉求,使女性作家浮出了历史的地表,悄然出现在由男性写作构筑的文化场域的边缘。到了十八世纪的最后二十五年, 英国小说甚至几乎为女性所垄断。但客观地说,这些小说仍然是在男性写作的樊篱中亦步亦趋,与真正意义上的女性写作和女性意识的表达尚有相当的距离。阿芙拉·班恩、德拉里维尔·曼丽和伊里扎·海伍德是稍早于奥斯丁的三位英国女作家,当她们的小说对父权制写作传统有所忤逆,不免有“出格”与“离经叛道”之嫌,在当时都遭遇到了激烈的批评乃至是人身攻击,被定格为堕落无耻的色情作家而几近逐出文坛,直到她们“改邪归正”才重新被文坛所接纳。然而这个时期的奥斯丁却独树一帜,一反当时普遍流行的“哥特式小说”、“感伤小说”的创作方式,以其独特和巧妙的文本策略,与后来的勃朗特、乔治·艾略特以及乔治·桑等作家一道,对既定的写作范式、文学秩序构成了一种冲击,使英国文学走向了一个文化上的“弑父”时代。弗吉尼亚·伍尔夫对此感慨不已:“假使我能重写历史,我一定要把这个变化描写得更仔细,认为比十字军、蔷薇战争都要重要,这就是中流社会的妇女开始写作了。”⑥法国女权主义批评家克莉斯蒂娃指出,女性要进入为男性所把握的话语体系,要么借用他的口吻、概念、立场,用他规定的符号系统所认可的方式发言,要么用异常语言来言说,用话语体系中的空白、缝隙及异常的排列方式来言说。如果说阿芙拉·班恩等作家的写作属于前者,奥斯丁的创作则无疑表征着后者。《傲慢与偏见》中女性意识的彰显,对文学话语霸权的抗争,正是源于特殊叙述视角的设置、自身话语方式的建构和因此所可能具有的生产性意义,亦即使女性开始有意识地由被描绘、被书写的客体转换为自我书写的主体。这一转变有着特殊的意义,通过一种“有意味的形式”,改写了文学传统中女性被动的叙述格局,消解了“男/女”、“主体/客体”、“中心/边缘”的写作模式。

上次看到一个观点说《傲慢与偏见》是不是反对裸婚,觉得还挺有意思。

直播电商的法律法规研究论文

本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直播行业异军突起,“直播带货”已成为电商平台新的增长点,网红、明星、政客等卖力讲解、体验分享、 直接呈现使得“直播带货”行业异常火爆,据相关资料显示,2018年直播电商行业总规模达到1330亿,2019 年总规模达到4338亿,同比增长226%,2020年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直播带货”掀起了一波高潮,“云直播”“云购物”“云复工”相继推出,抖音、快手、斗鱼、虎牙、淘宝直播等各大直播平台都有大量“直播带货”板块,罗永浩直播带货首秀就拿下 亿元的成交额、董明珠直播仅仅 3 小时就完成了 亿元的销售额,更有名气不大的网红一 夜都能卖出几十万的销售额,“直播带货”可谓是炙手可热。但是,网红“直播带货”市场背后存在众多乱象。一是虚假宣传泛滥,有些本质上就是虚假广告;二是产品质量不过关,假货泛滥;网红对产品并未亲身体验,消费者本应享 有与所支付对价相称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商品同质化明显,部分带货的广告色彩 太强,参考价值低,所选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等;四是消费者投诉维权难。在“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往往在“全网最低价”“限量秒杀”等言语的诱惑下盲目消费、冲动消费,发现上当之后缺乏维权手段,甚至在提出正当维权诉求后还被自己的偶像拉黑、屏蔽。研究直播带货有关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完善我国对于直播带货这种新模式的法律认定以及法律的保护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避免让图谋不轨之人钻法律的空子。其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让消费者即使买到了质量有问题的商品,能更便捷、及时的追责,权益能尽快的得到保护,而不是各方主体对互相“踢皮球”。二、国内研究现状“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兴的电商交易模式。目前,对于网红“直播带货”法律性质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网红“直播带货”不是一个新的现象,“网红”在“直播带货”中所发挥的作用与传统明星等具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所发挥的广告代言效应有很多共同点,网红“直播带货”完全符合《广告法》关于商业广告的认定条件,网红应当履行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二是网红“直播带货”属于电商交易模式,不属于商业广告,不适用《广告法》规范。主要理由是:网红“直播带货”模式等同于线下商场售货员现场推销,而线下售货员现场的推销行为在执法实践中不被认定为商业广告,根据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网红“直播带货”不属于《广告法》调整的范畴。三是网红“直播带货”是具有强烈商业广告色彩的电子商务活动,但是又具有传统商业广告所不具有的一系列特征,比如社交互动性、直观的体验性和明显的交易属性等。同时,网红在“直播带货”时与商家及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一致。因此,直播带货的认定还存在分歧。在我国,直播带货的模式多种多样,有的店家自己就是主播,为自己家的产品代言,自产自销,那么主播就是销售者没有疑问,应当承担商品质量带来的法律责任;有的店家请来网红、明星等为自己家的产品直播代销,明星、网红根据货物的销售额提取佣金,此时,这些网红明星是否属于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店家作为老板,长期聘请明星、网红等作为主播为自己家货物直播销售,这样的话,商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又如何认定。并且在直播带货中,虽然有明星,但是大大小小的网红才是直播带货的主力军。那网红在直播带货的性质该如何认定。网红虽然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明星,但是毋庸置疑,能力强的网红其影响力不输明星。因此,我们是否要将“网红”带货纳入明星、名人代言范围内;还是对这种新的宣传方式需要引入相关法律来进行规制。在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往往会受到主播个人知名度影响,一些消费者对于主播个人情感影响,忽略了商品本身的质量,产生了冲动消费或者遇到了商品质量问题等等问题,消费者面临着直播平台、电商经营者、主播、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部门、法院诉讼等多种途径进行维权,但途径多不代表消费者维权效果好,消费者经常会遇到“九龙治水”的问题,各责任人之间相互推诿,互踢皮球,都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最终部分消费者由于损失小或者维权花费的时间、金钱成本过高等原因放弃。对于遇到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到底应当如何维权。三、国外研究状况关于国外的直播带货,也是由国内的风潮传入海外的。国外的直播带货虽然也存在,但只属于刚兴起阶段,并没有发展起来。我国在这新型的交易模式中独树一帜,走在世界的前沿。因此,需要我国不断的总结经验,不断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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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框架 一、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是在一个虚拟空间上进行交易的。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双方与银行之间,买卖双方、银行与认证机构之间都将彼此发生业务联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力,反之亦然。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在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和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买方同样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电子商务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和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中,银行也变为虚拟银行。电子商务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大多数交易要通过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的。虚拟银行同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角色。在实践中,电子资金划拨中常常出现因过失或欺诈而致使资金划拨失误或迟延的现象。如系过失,自然适用于过错归责原则。如系欺诈所致,且虚拟银行安全程序在电子商务上是合理可靠的,则名义发送人需对支付命令承担责任。 认证机构(CA)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在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括电子支付过程中,认证机构都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撮合过程中,认证机构是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它不仅要对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买卖双方负责,还要对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负责。 二、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法律问题 合同,亦称契约。根据我国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现阶段,合同已经成为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口头或电话等直接表达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而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非直接表达方式即文字方式来表达协议的内容。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一)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所有的买方和卖方都在虚拟市场上运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 (二)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设想。 (三)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所代替。 (四) 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变化,对于世界各国都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新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与现存的合同法发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但对于法律法规来说,就有一个怎样修改并发展现存合同法,以适应新的贸易形式的问题。 三、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与一般情况下所说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区别。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义外,还具有金融业和商业信息的特征。更多的、更重要的方面还在于它的进一步发展,必然涉及国民经济建设中资金的调拨,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内容。所以,必须高度重视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问题。 在电子支付中存在着若干种支付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且有时两种支付方式之间不能做到互相兼容,这样,当电子交易中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时,双方就不可能通过电子支付的手段来完成款项支付,从而也就不能实现因特网上的交易。因此,从推动电子商务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努力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统一起来,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融会贯通、取长补短,结合而形成为一种较为完美的支付方式。 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EC)1997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欧洲电子商务设想》的文件,旨在为欧洲制定一项有关电子商务的统一政策做最初的努力。文件指出,标准化是一项重大而严峻的课题,比如说,在储值卡领域就有20多种互不兼容的标准。文件还反复强调从全球角度提出解决兼容性和互操作性问题的方案。为解决这一问题,欧委会宣布了有关电子商务标准的具体研究项目,并在布鲁塞尔主持召开了全球信息社会标准化会议。由此可见,关于支付方式及其标准的统一问题,已经列入了欧盟的议事日程之中。 我国目前在有关电子支付的法律的制定方面刚刚起步,大量的法律新问题需要研究: (一)电子支付的定义和特征。电子支付是通过网络而实施的一种支付行为,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类似,它也要引起涉及资金转移方面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美国提出的电子支付的法律定义是否适合我国的情况,需要做那些修改,其行为特征也应加以研究。 (二)电子支付权利。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有时还存在中介机构。各当事人在支付活动中的地位问题必须明确,进而确定各当事人的权利的取得和消灭。涉及这方面的问题相当复杂。 (三)涉及电子支付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问题。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由于网络黑客的猖獗破坏,支付数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问题越来越突出,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1997年10月1日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的第一百九十六条是专门针对信用卡犯罪的,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智能卡与信用卡类似,犯罪的界定尚可参照信用卡的有关条款,但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支票的问题却完全是一类新问题,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需要全新的法律条文。 (四)刑事侦察技术的发展问题。由于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新的电子支付方式层出不穷。每一种方式都有自己的技术特点,都会产生新的法律纠纷,这些纠纷出现以后,调查、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刑事侦察技术问题。在信息化时代,传统的实物证据逐渐被虚拟证据所代替,目前法学教育中的物证技术课程仍然停留在刑事照相、文书检验、痕迹取证等传统的侦察技术上,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的技术发展的要求。 四、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问题,涉及到两个基本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首先的一种商品交易,其安全问题应当通过民商法加以保护;第二,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而实现的,其安全与否以来于计算机及其网络自身的安全程度。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已经公布的有关交易安全和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保护电子商务交易的正常进行,并在不断的探索中,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四类: (一)综合性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刑法中有关保护交易安全的条文。 (二)规范交易主体的有关法律。如公司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三)规范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包括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财产保险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四)监督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如会计法、审计法、票据法、银行法等 在我国尚无专门电子商务法律的现状下,充分利用已有的行政法规保护电子商务的正常进行是非常重要的。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联网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是两个对电子商务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均适用于《规定》和《办法》。其中包括在华申请假如我国境内的国际互联网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三资”企业和外国代表机构等单位的网络安全保护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内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另行规定。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计算机网络联网参照本 《规定》和《办法》执行。 《规定》和《办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和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适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主要包括:提供国际出入口信道、接入服务、信息房屋、适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提供的各类功能,以及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有关的其他业务。 《规定》和《办法》还规定了必要的处罚措施,规定了警告、罚款、停止联网、取消联网资格等处罚。通过严格管理,提高全社会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依法守法,服从管理,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得到充分保证。 五、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是“数据信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保护信息为内容的知识产权的法律手段,应当成为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中的重要课题。尽管信息保护的技术手段例如加密技术等能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帮助,但足够和有效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于知识产权人提供确定的权利范围,预防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方面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网络上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常常包括网络技术给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制度带来的新问题。与网络技术关系最密切的还得数版权保护的新问题。信息技术不但给版权制度保护客体带来了新的内容,而且对原有的版权权利内涵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就给版权侵权的认定带来了新的问题。总之,网络中传输的数字信息包括了各种文字、影像、声音、图形和软件等智力成果,这些智力成果的版权归属和保护问题就随之而来了。传统的关于版权的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能否适应网络发展的需求仍有疑问。为了适应网络这一生命力十分强大的新事物的发展要求,世界各国纷纷修改自己的版权法,相关的国际组织也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尤其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过的两个新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条约》对网上的版权的保护和利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为各国立法提供了参考和依据。 在专利领域,网络技术也提出了新的问题。例如,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因特网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专利的“新颖性”特点提出了挑战,发明人通过电子信箱与同事通信中,披露了自己的有关发明,这是否构成“公开”,是否影响该发明获得专利时应有的“新颖性”;还有在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在网络环境中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在商标领域,也存在网络技术带来的新问题。例如,在“Internet”的“域名”作为一种在lnternet上的地址名称,在区分不同的站点用户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域名的存在和登记规则也在实际中带来了一些问题,需要法律作出规定并进行解决。域名首先是作为一种技术性手段建立起来的,它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知识产权,因此域名本来并不能像商标那样被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但是,随着域名商业价值的不断增强,人们不断认识到域名的滥用会在很大程度上侵犯、干扰和削弱商标或其他名称的价值,法律已经开始将某些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赋予给域名,保护权利人利益,防止由于域名的错误使用而产生的侵犯、干扰或削弱商标或其他名称的价值。 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很多,由于因特网的开放性和广泛性,在其上的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就呈现出复杂性,有些问题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还很难以找到解决的方法。鉴于这种状况将会妨碍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正在为此做出更大的努力。 六、隐私权保护问题 网上隐私权保护是近期理论界讨论的焦点之一,其原因有4种: 一一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从业者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一消费者普遍对当前的隐私权保护状况表示不满。 一一国际合作中越来越重视对个人数据的保护。 一一立法实践需要研究其他国家的网上隐私权保护状况。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正在着手制定求国的网上隐私权保护法,因为要保护网上隐私,除了技术手段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强立法约束。在这种背景下,我国要制定网上隐私权保护法,就必须参考别的国家的立法实践,总结其合理内涵,并且要结合本国实际。我们研究这一问题,就是为了给立法部门提供合理化建议,加快我国网上隐私权保护立法的步伐。 网上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这些信息的范围包括事实,图像(例如,照片,录象带),以及毁谤的意见等。 目前隐私权保护领域遇到的三大问题。个人数据过度收集、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和个人数据交易。网上隐私权的保护也应该制定相应的规则,并使其规范化。从而,在个人隐私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国际上隐私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理论上对隐私权进行研究和在立法、司法上对隐私权的保护呈专门化的趋势;世界各地对隐私权的保护呈专门化的趋势;对隐私权的保护呈现出国际统一化的趋势。 我国制定隐私权保护法的3点建议:信息的自由流动与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并重;遵循个人数据使用的最小化与适当成本原则;对隐私权的保护目前宜实行法律规范与业界自重相结

计算机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5000字计算机毕业论文篇3 浅议计算机数据库安全管理 摘 要: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普遍使用,人们或企业通过数据库存放的信息越来越多。计算机数据库的安全与否则涉及到个人隐私或企业等利益各方。 文章 通过对计算机数据库概念和特征的梳理,在明确数据库安全问题的基础上,设定计算机数据库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了数据库安全管理系统模式。 关键词:计算机;数据库;安全;模式 八九十年代至此,计算机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个人和企业都倾向于用网络来处理个人的事情,并将很多资料和信息存放在网络上以便使用。而计算机数据库就是对这一活动进行技术支撑。 人们一般将个人资料等存放在计算机数据库中以方便和安全之用。这些个人资料往往包含有个人隐私并且非常重要,只有具有相关权限的人才能够查看相关资料。同样,现代企业几乎都是通过计算机数据库来存储和管理各种业务数据。通过特定的数据库访问模式,可以为企业提供全区域全侯段数据的查询和应用方便,提高 企业管理 效率。企业数据库对企业很是重要。但是如果数据库受到人为或病毒的攻击,个人隐私或企业重要信息就面临被窃取或流失的危险,进而对个人或企业的利益造成损失。 本文通过对计算机数据库概念和特征的梳理,设定数据库管理之目标、分析数据库管理问题进而提出计算机数据库安全管理模式。 一、计算机数据库概念及其安全管理特征 (一)计算机数据库概念 计算机数据库(Database)是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将数据组织起来并存储在计算机内数据(记录、文件等)的集合。模型是数据库系统的核心和基础。按照计算机存储和操作数据的方式,从数据库发展形态和模型特点角度,将数据库划分为:网状数据库、层次数据库和关系数据库三类。计算机数据库的应用领域和范围十分广泛。按照数据库应用领域和范围,将数据库划分为:统计数据库系统、海河流域数据库系统、地质数据库系统、生态环境数据库系统、地方志数据库系统等。 总体而言,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数据库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数据库应用范围不断的扩大,受到越来越大的重视,并其安全性得到不断的优化和加强。 (二)数据库安全管理特征 数据库安全管理往往包含数据安全、数据完整、并发控制和故障恢复等四个方面: 1.数据安全 数据的安全是保障数据使用的前提。数据安全涉及数据本身的安全以及数据防护安全两个方面。通常需要注意防止数据在录入、处理、统计或打印中造成的数据损坏或丢失;以及因人为、程序、病毒或黑客等造成的数据损坏或丢失。为了保障数据的安全,通常需要将数据进行分类,也即将需保护信息和其他信息分开;设置用户访问权限,控制不同的用户对不同数据的访问;对数据进行审计和加密。 2.数据完整性 数据的完整是保证接收信息的全面性,包括数据的精确性和可靠性。数据完整性通常包括实体完整性、域完整性、参照完整性和用户定义完整性等四个方面。数据完整与否通常涉及到数据录入等方面。数据由于输入等种种原因,会发生输入无效或错误信息等问题。为了保证数据完整性,通常采用包括外键、约束、规则和触发器等 方法 。系统很好地处理了这四者的关系,并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相互交叉使用,相补缺点。 3.并发控制 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资源可以说是一个“信息池”,对数据的取用不仅要满足一个用户的使用,还要允许多用户同时对数据的取用。为了保证用户取用数据一致性就涉及到并发控制。并发控制指的是当多个用户同时更新运行时,用于保护数据库完整性的各种技术。并发机制不正确可能导致脏读、幻读和不可重复读等此类问题。并发控制的目的是保证一个用户的工作不会对另一个用户的工作产生不合理的影响。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措施保证了当用户和其他用户一起操作时,所得的结果和她单独操作时的结果是一样的。在另一些情况下,这表示用户的工作按预定的方式受其他用户的影响。 4.故障恢复 目前,保护数据库系统免受破坏的措施有很多,它能够保证数据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不被破坏以及并发事务能够正确执行,但是计算机的硬件故障、操作人员的事务这些是不能够进行避免的。而数据库中数据的正确性都会受到它的影响,甚至有时会使得数据库受到破坏,导致数据库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数据的丢失。故障恢复的功能就是能够实现数据库从错误状态向某一已知的正确状态方向进行恢复。 二、数据库安全管理目标 数据的安全和完整使用是计算机数据库管理的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数据共享和统一管理。对具有使用权限的用户实现全区域或全侯段数据信息共享能够提高信息的使用效率,满足企业或个人动态办公的需求。同时数据共享必须保障共享数据的一致性和对数据的统一管理。 数据访问简化。应用程序对数据的访问进行简化,使得在更为逻辑的层次上实现应用程序对数据进行访问。数据访问简化一方面提高了对数据库中数据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提升了个人或企业使用数据的方便性,提高工作效率。 数据有效。数据有效性一方面指数据库中的数据需是可以使用的,不能存在过多的冗杂数据;另一方面数据的逻辑一致性得到保证。 数据独立性保障。数据独立性包括数据的物理独立性和逻辑独立性。把数据的定义从程序中分离出去,加上数据的存取又由DBMS负责,从而简化了应用程序的编制,大大减少了应用程序的维护和修改,保障数据的独立性,减少程序对数据和数据结构的依赖。 数据安全性保障。是保障在数据库共享情况下维护数据所有者利益。数据的集中存放和管理能够保证数据库安全性。数据库安全的具体目标就是提供充分的服务,并且保证关键信息不被泄露。 三、数据库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从数据库系统安全性角度来讲,数据库的安全问题包括操作方面问题、系统管理问题和数据库自身问题等三个方面。 操作方面。操作方面往往涉及到病毒、后门、数据库系统以及 操作系统 等方面的关联性。病毒方面,部分病毒可以依附于操作系统从而对数据库造成危害;操作系统后门在方便特征参数设置等的同时,也给黑客等留了后门使其可以访问数据库系统等。 管理方面。对数据库安全管理意识薄弱,重视程度不够,对数据库等的管理往往提留在设置访问权限等方面。数据库安全管控措施较少或不到位,未能定期检测和发现数据库存在的漏洞以及面临的安全威胁。 数据库自身问题。虽然关系数据库系统应用时间较长,特性较强大,产品也较成熟,但是实际中并没有在操作系统和现在普遍使用的数据库系统体现出其应该具有的某些特征,尤其是那些较为重要的安全特性,由此可见,大多数的关系数据库系统的成熟度还是不够。 四、计算机数据库安全管理措施 (一)用户标识与鉴别 用户识别和鉴别是数据库系统的最外层安全保护措施。数据库系统可使用多种识别方法,提高系统的安全级别。其中用户名输入识别、口令识别、身份随即识别等作为常用的安全防范方法。 (二)安全模式 通过安全模式来判断安全重要方面与系统行为关系,并满足关键数据安全的需求。安全模式通常包括多级安全模式和多边安全模型。多级安全模式首先在军用安全保密系统中使用,包括秘密级、机密级和绝密级三个等级。根据不同的需求设置每一级人员的访问权限。多边安全模式则能防范横向信息泄露。 (三)访问控制 按用户身份及其所归属的某项定义组来限制用户对某些信息项的访问,或限制对某些控制功能的使用。访问控制通常用于系统管理员控制用户对服务器、目录、文件等网络资源的访问。访问控制保证具有访问权限的用户的正常访问,是通过主体访问设置保护网络资源。访问控制的功能主要有以下:防止非法的主体进入受保护的网络资源;允许合法用户访问受保护的网络资源;防止合法的用户对受保护的网络资源进行非授权的访问。访问控制实现的策略:入网访问控制、网络权限限制、目录级安全控制、属性安全控制、网络服务器安全控制等。 (四)安全审计 由专业审计人员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财产所有者的委托和管理当局的授权,对计算机网络环境下的有关活动或行为进行系统的、独立的检查验证,并作出相应评价。安全审计涉及四个基本要素:控制目标、安全漏洞、控制措施和控制测试。其中,控制目标是指企业根据具体的计算机应用,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出的安全控制要求。 五、结束语 数据安全问题是存在于计算机系统和数据库系统中的常见和最为重要的问题。数据库的安全围绕着防范和减轻风险的角度展开。数据库管理最主要的目的就是通过有效的计划和措施,在保障数据共享的基础上,保障数据的安全,确保安全风险不为用户带来风险等。文章在指出数据库系统中存在安全问题的基础上,从用户识别、设置安全模式、进行访问控制等角度提出了数据库安全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1]许婷,杨新荣.数据库安全技术理论研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4. [2]朱良根,雷振甲,张玉清.数据库安全技术研究[J].计算机应用研究,2004,9. [3]隽军利,李天燕,王小龙.浅析计算机数据库系统在信息管理中的应用[J].科技创新导报,2008,12. [4]刘启原,刘怡.数据库与信息系统的安全[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 5000字计算机毕业论文篇4 浅谈计算机安全技术与防护 摘要:互连网具有开放性和匿名性的特点,这给计算机黑客、病毒利用网络实施各种犯罪活动创造了机会,同时对网络安全构成了威胁。在我们使用网络的过程中,总会感染各种各样的网页病毒,在收发电子邮件、使用QQ进行即时聊天过程中,也会导致密码被盗等情况。同时,由于安全问题,有些网站的数据被破坏,这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极大损失。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技术 互联网以其高效率和快捷方便改变着人们的生产与生活,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各行各业用其来处理各种事物,比如电子邮件的发送、网上购物、信息的处理、网上炒股和网上办公。所有这些都与互连网的开放性及匿名性有关。也正因为这些特征使互联网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但是网络不安全导致人们对网络望而生畏,以上问题也使人们在应用网络与计算机的过程中遭受巨大损失,我在计算机安全技术与防护方面做如下分析。 一、计算机网络信息存在安全隐患 (一)计算机本身存在的问题 计算机的弱项是面对威胁与攻击时容易被破坏甚至导致瘫痪。因为它自身的防御能力较差,被新病毒攻击时束手无策,在建立网络协议时,有些安全问题没有被安排在内,虽然又新加了许多安全服务与安全机制,但是黑客的攻击还是让计算机本身防不胜防,让一些安全措施显得无力,所以在互联网中的安全问题表现的更加严重。 (二)软件中存在的漏洞 所有的操作系统或网络软件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主要是有了黑客的攻击或病毒的入侵以后才进行漏洞的修补,所以在操作系统及网络软件中还存在缺陷和漏洞,这给我们的计算机带来了很大的危险,计算机被接入网络受到的攻击也会更多。 (三)计算机安全配置不正确 进行安全配置时,因为配置不正确导致了安全漏洞的存在。比如,没有对防火墙进行配置,那么本身的作用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在这种特定的网络应用程序中,启动过程中,很多安全缺口也会随之打开,可以与这一软件捆绑在一起的应用软件随之启用。只有在用户禁止此程序的运行,或者对它进行了合理的配置时,才可以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四)使用对象的安全意识差 当用户口令设置较简单,有时还把自己的账号借给他人用或者与他人共用,这些给网络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二、计算机病毒的威胁 随着应用的广泛,病毒的种类也在不断增多,破坏性不断增强,病毒的产生与蔓延使信息系统不再可靠,不再安全,计算机受到的威胁是巨大的,同时也给各个单位造成了很多损失,计算机病毒的入侵手段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类: (一)数据的欺 非法入侵到计算机,对数据进行修改,甚至借机对假数据进行输入。 (二)特洛伊木马 在计算机内通过不正确的手段装入秘密指令或者程序,通过计算机进行犯罪活动。它通过合法的身份隐藏于其他的程序中,某时刻会发作,这时会产生威胁,当本机在完成任务时,它会实施非授权功能。比如复制一段超过系统授权的程序等。 (三)截收信息 黑客或者病毒在进行攻击时,有可能会利用搭线或者是电磁辐射的范围内进行截收,对重要信息进行截获或者借助于信息流以及自身的流向、通信频度及长度等参数加以分析,对有用的信息进行判断及保留。 (四)对程序的攻击 这种病毒的攻击性较强,活动较频繁,它深深地隐藏于计算机的存储器中,借助于木马对用户进行技术性的欺,对用户进行激活。甚至借助于逻辑炸弹来发作,对系统进行攻击并产生较大的危害性活动。 (五) 其它 网络攻击方式 黑客或者病毒破坏网络系统,使其不可用,导致合法用户对网络资源不能进行访问,拒绝各种服务,有的还会严重破坏计算机系统与网络系统,使系统信息不再完整,有些还有可能假装主机对合法用户进行非法入侵,使系统资源遭受破坏等。 三、常用的网络安全技术 (一)操作系统内核的安全性防护技术 操作系统安全内核技术主要是通过传统网络安全技术进行分析,借助于操作系统这一层次对网络的安全性进行分析与假设,对系统内核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问题在内核中除掉,进一步对系统的安全性问题进行强调,在技术上不断加强。操作系统平台的安全措施主要有:利用安全系数较高的操作系统;对操作系统进行安全配置;借助于安全扫描系统对操作系统的漏洞进行检查等。美国国防部技术标准将操作系统的安全等级划分成D1、C1、C2、B1、B2、B3、A几个等级,它的安全等级主要是从低到高。当前大多数操作系统的安全等级都达到了C2级,它的特征包括:一是利用用户注册名和口令使系统加以识别;二是系统通过用户的注册名对用户访问资源的权限进行裁定;三是通过系统对所有系统中发生的所有事件进行审核与记录;四对其他具有系统管理权限的用户进行创建。 (二)网络防病毒技术 计算机病毒借助于网络环境对系统进行破坏,它的破坏力非常强,它产生的威胁与破坏力是不可估计的,比如CIH病毒及爱虫病毒就充分说明了,如果不对病毒进行提前预防,它所造成损失更大,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所以,我们要加强病毒的预防。网络防病毒技术的具体实现方法主要包括对网络服务器中的文件的频繁破坏,频繁扫描与频繁监测,主要通过工作站对防病毒的芯片、网络目录以及各种文件加强了访问权限的设置等。预防病毒主要借助于网络这一整体,提高管理人员的技术与防范意识,经常对全网的客户机进行扫描,对病毒情况进行监测;通过在线报警技术,使网络上的每一台机器发生故障、被病毒入侵时,网管人员能够检测到并及时解决这些问题,使网络被攻击的损失达到最小化。 (三)对 网络技术 的加密 对网络进行加密技术的提高是保障网络安全的行之有效的一项重要措施,做了加密的网络可以防止非法窃听,还可以防止恶意软件的入侵等,对网络信息进行加密主要是对网内的数据进行保护,对网内的文件、口令及控制信息实施保护,对网上传输的数据加以保护。这种对网络实施的加密主要是通过链路加密、端点加密及节点加密几种方式来实现。链路加密的目的是为了对网络节点之间的链路信息安全进行保护;对各个端点进行加密的目的是完成对源端用户到目的端用户的数据所做的加密保护;对节点进行加密主要是对源节点到目的节点之间的传输链路进行加密保护。各用户针对网络情况对上述三种加密方式结合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根据收发双方的密钥的异同进行分类,对这些加密算法可以分为常规密码算法与公匙密码算法。通过对其应用这一过程,人们主要是把常规密码与公钥密码有机结合。比如:使用DES或者IDEA完成对信息的加密,而使用RSA对会话密钥进行传递。假如根据多次加密所处理的比特进行分类,我们可以把加密算法分为序列密码的算法与分组密码的算法,而序列密码的算法在每次计算时只加密一个比特。 (四)加强防火墙技术 网络防火墙主要是对被保护的网络和外界所设置的屏障,它借助于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的组合形成了相对安全的网关,对内部网络进行保护,使其不受非法用户的入侵,通过对它的鉴别、限制与更改,使其跨越防火墙的数据流,对通信网络的安全提供保障,为计算机通信网络的发展提供保障。 (五)加强身份验证技术 身份验证技术主要是用户通过系统显示自己身份证明的一个过程。通过身份认证对用户的身份进行证明。通过这两个过程对通信双方真实身份进行判定与验证,借助于这两项工作完成身份的验证。计算机的安全机制主要是对发出请求的用户做出身份验证,对它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如果判定为合法用户,对该用户进行审核,判断其是否对所请求的服务或主机可以进行访问。 总之,网络安全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的任务,它主要涉及到技术、管理以及使用的许多问题,主要包括信息系统自身的安全问题,还包括物理方面的和逻辑方面的相应措施。所以,一定要通过多种防范措施,通过各种比较保密的政策及明晰的安全策略,对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逐步加强,给网络安全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陈月波.网络信息安全[M].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 [2]钟乐海,王朝斌,李艳梅.网络安全技术[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3 [3]张千里.网络安全基础与应用[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 [4]吴金龙,蔡灿辉,王晋隆.网络安全[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猜你喜欢: 1. 计算机专业毕业论文评语 2. 有关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3. 计算机系毕业论文范文参考 4. 大学计算机毕业论文范文 5. 关于计算机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6. 计算机专业毕业论文参考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各行业各部门内的运用也逐渐频繁并深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在通信工程领域也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普及和发展。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计算机信息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摘要: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在我国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过程中,计算机技术以及 网络技术 已经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紧密联系起来。而网络技术本身在各个领域不断深入的情况下,虽然说为人类的发展带来高效性,但是在对计算机网络信息依赖不断加重的情况下,其中所呈现出的安全问题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所带来的威胁也在不断增大。本篇 文章 主要针对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探讨,以期为我国网络信息安全发展作出贡献。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

在我国当前计算机技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无论是社会变革还是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实际上都得到了较大的推动,在这一状态下,人们的传统生产方式以及生活模式都发生了转变,同时,计算机网络与人们生活紧密性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其信息安全问题所带来的安全威胁也在不断的增大。而所谓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实际就是针对互联网所采取的管理技术 措施 ,通过相应的措施,来使得网络环境之内的数据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下文主要针对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探讨。

一、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现状

网络安全实际上就是和计算机科学之间有着紧密联系的安全防护工作,其涉及到的方面不仅仅是软件、系统上的防护,还有计算机硬件上的数据保护工作,利用科学合理的措施,使得这部分环节不会受到任何破坏、信息泄露、更改、运行异常、网络中断等现象发生。但是,由于计算机以及网络技术之间所呈现出的复杂性、关联性较高,要想真正的使得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有所保障,就必须要通过极为完善的措施来进行防护。

二、我国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

(一)计算机网络系统本身存在的问题。由于网络系统的脆弱性,目前计算机网络 系统安全 面临的威胁主要表现在三类:信息泄露、拒绝服务、信息破坏。目前,人们也开始重视来自网络内部的安全威胁。随着Internet的发展,现代黑客则从以系统为主的攻击转变到以网络为主的攻击,已知黑客攻击手段多达500余种。

(二)除系统外,存在于网络外部的问题。计算机网络本身所存在的一个主要特性就在于,其自身的公开性、自由性、国际性,而也正是在这方面的影响之下,会导致计算机网络遭受到外部的攻击。首先,黑客入侵以及攻击,黑客本身作为一群掌握着尖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人,其本身对于整个互联网了如指掌,如此以来,当黑客抱有不法目的的情况下,就极有可能会对于计算机网络造成威胁。其次,在计算机的病毒侵害方面,计算机本身所涉及到的病毒,所存在的一大特性,就是依托于较高自由性的网络,疯狂的进行病毒散播,其蔓延速度极为迅速,这方面是对于计算机信息安全威胁最大的一个饭不方面。最后,还有间谍软件的威胁,间谍软件主要是通过某些正常程序的掩饰,让用户误以为这是自己所常用的软件,当用户在运行间谍软件后,其软件能够迅速的对于用户网络信息进行存储、传输,是同时还可以对用户操作、输入字符进行监控,甚至能够随意对计算机当前的设置进行修改,极大的威胁到了用户信息安全以及计算机的运行稳定性。

(三)网络系统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在计算机应用方面的起步,远远落后于欧美过程中,现如今,所呈现出的基础都还较为薄弱,并且信息安全的管理体制也并不完善,还处在一个不断完善的阶段,这也是我国当前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时常暴露出“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首先,网络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本身在执行工作的过程中,没有对于网络系统安全进行严格的过滤。其次,部分工作人员抱着不法的目的故意泄露安全信息。这主要是由于灰色产业链下,一直都有着利益的来往,部分工作人员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私自将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库等方面的重要信息贩卖给他人,这也就直接导致网络安全问题的出现。

三、加强对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

(一)加强对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视,加大网络安全人才培养力度。完善培养体系。一是建立并完善以高等学历 教育 为主,以中等职业教育和各科认证培训为辅的网络安全人才培养体系。高职高专院校应该根据社会需求,开设网络安全专业。暂时不具备条件的院校可以有选择地开设网络安全类课程,开设网络安全基础与防火墙、 操作系统 安全、数据加密与PKI技术等选修课,举办网络安全专题讲座,结合培训、认证机制,引进网络安全职业资格认证(如NCSE、CISP、CIW)等多种途径培养实用型人才,为我国网络系统安全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强化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2012年,工信部发布了《互联网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通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了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战略举措,同时,要求强化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从信息系统的信息保障技术层面来说,可以分为应用环境、应用区域边界、网络和电信传输、安全管理中心以及密码管理中心。在技术保障体系下,首先要建立国家信息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其中包括:建立国家重要的信息安全管理中心和密码管理中心;建立国家安全事件应急响应中心;建立数据备份和灾难恢复设施;在国家执法部门建立高技术刑事侦察队伍,提高对高技术犯罪的预防和侦破能力;建立国家信息安全认证认可机构。

(三)制定调整网络信息安全关系的基本法。我国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等等。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在2005年制定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6-2020年)》中明确要求,注重建设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实现信息化与信息安全协调发展。由此可见,我国也应逐步建立安全制度、安全标准、安全策略、安全机制等一系列配套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立法;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管理 经验 ,创新管理 方法 ,与时俱进地推进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人们生活和计算机网络之间的紧密性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如果说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不当,导致数据遗失、泄露问题,那么所带来的后果是不可想象的。因此,除了相关部门需要对于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工作进行防护措施建立和管理持续完善以外,广大群众也应当要自觉的树立起计算机信息安全的保护意识,做好相关的个人防护工作,避免遭受严重损失的情况发生。

参考文献

[1]千一男,关于计算机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策的研究[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1年29期

[2]魏建兵,计算机网络安全与防范的研究与探讨[J]硅谷,2011年22期

[3]胡世铸,浅谈计算机网络安全及防火墙技术[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2年08期

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措施

摘要: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用计算机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也开始应用到各行各业,计算机所面临的安全威胁也越来越突出。如何保障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免受破坏,保障系统稳定可靠地工作也显得比任何时候都重要。

关键词: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2) 20-0000-02

信息安全涉及到信息的保密性(Confidentiality)、完整性(Integrity)、可用性(Availability)、可控性(Controllability)和不可否认性(Non-Repudiation)。信息安全管理是指通过各种应对措施(包括技术措施和制度措施),使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保障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数据免遭恶意破坏、篡改、泄漏。

本文以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措施入手,简单列举一些计算机使用中的安全管理措施。

1 中心机房的安全管理

计算机中心机房放置了几乎所有的核心设备,包括服务器、核心交换机等重要设备,是信息系统数据交换、处理、储存的中心。做好中心机房的安全管理,是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的中心工作。

机房硬件设备:(1)中心服务器采用双机热备方式,双机高可用主-备方式(Active-Standby方式),即一台服务器处于激活状态(即Active状态),另一台服务器处于备用状态(即Standby状态),主服务器一旦出现故障,备用服务器立即接管。(2)数据存储设备采用磁盘阵列共享存储方式,双机享用同一台存储设备,当主机宕机后,接管工作的备机继续从磁盘阵列上取得原有数据。(3)独立磁盘冗余阵列RAID5,任意N-1块磁盘上都存储完整的数据,一个磁盘发生损坏后,不会影响数据的完整性,从而保证了数据安全。当损坏的磁盘被替换后,RAID还会自动利用剩下奇偶校验信息去重建此磁盘上的数据,来保持RAID5的高可靠性。(4)交换机采用双核心、双汇聚、三层网络结构,核心设备链路保持冗余,避免一台核心出现问题导致整个链路瘫痪。(5)机房配备UPS电源以保证发生断电时机房设备的用电安全。(6)使用专用的精密空调设备,保证机房的恒湿恒温。(7)采用防雷防静电措施。中心机房使用防静电地板,安装避雷设备,预防因雷电天气出现电流浪涌或静电堆积损坏设备。(8)安装监控报警系统,及时获取设备的软硬件故障报警。(9)先进的消防设备,采用气体自动灭火器,防止发生火灾后,设备被水淋湿造成损坏。

机房管理制度:(1)网络管理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中心机房的日常维护工作,负责保障服务器、网络设备和UPS设备的正常运行。(2)网络管理员需定期检查机房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光纤收发器、UPS等设备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定期对蓄电池进行充放电操作以保证其始终处于最佳工作状态,并做好维护记录。(3)网络管理员要认真做好数据备份工作,保证数据安全,可靠,并做好数据__。(4)网络管理员不得随意操作、更改机房的网络配置、服务器配置。涉及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的操作(如系统升级、系统更换、数据转储等)应事先书面提出 报告 ,采取妥善措施且系统和数据保护性备份后,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操作,并填写操作记录。(5)严格的实行出入控制。外来检修人员、外来公务人员等进入机房必须由信息化处人员始终陪同,并填写外来人员登记表。(6)每周要检查各个服务器的日志文件,保留所有用户访问站点的日志文件,每两个月要对的日志文件进行异地备份, 备份日志不得更改,刻录光盘保留。

2 工作站的安全管理

医院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在医院局域网络上,为保证各部门工作站顺畅运行,减少故障率,对各工作站采取以下措施加以防范:

限制移动存储设备的使用。修改注册表,关闭U盘设备的系统识别,关闭多余的USB口。去除CD-ROM和软盘驱动器。

同一台计算机禁止同时连接不同的网络。

电脑主机箱和各楼层交换设备间使用锁具,避免用户私自拆装。

3 网络层的安全管理

医院各部门数据交换和传输都需要通过网络层进行,我院网络架构主要由局域网和互联网构成,其中以局域网为主体。为了保证局域网的绝对安全,局域网与互联网可以不进行物理连接,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内部局域网不受任何外部侵入,还可以从根本上避免黑客从外部获取、破坏、篡改医院财务数据和病人隐私信息。

4 用户安全管理

用户是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的行为主体,统计表明50%以上的安全事故是人为操作造成的,因此,用户管理对于信息系统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对用户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用户权限管理。严格用户授权的审批流程。严格控制用户权限,特别是当用户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用户权限,以保证用户只拥有与工作岗位相对应的权限。用户登录身份验证,所有用户都应该拥有唯一的识别码(用户ID),并确保用户口令安全。

对用户行为进行审计监督。为防止用户错误行为的发生或阻止用户的错误操作,管理人员应使用技术手段对用户行为进行审计监控,必要时直接制止用户的错误行为。比如在业务系统中增加用户特定行为日志,以详细记录执行特定行为的用户身份、时间、计算机、应用程序等信息,如果用户行为会导致严重错误时应通过举错报警的方法制止其错误操作。

5 备份与转储

数据备份是保证信息数据安全的基本手段,也是信息部门的基础性工作。数据备份的意义首先在于对数据以某种方式加以额外的保留以便在系统遭受破坏或其他特定情况下能够成功重新加以利用,即防止防范意外事件对系统的破坏。在实际工作中,数据备份坚持以下原则:(1)在不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数据备份尽量密集,减小数据恢复的时间成本。(2)当数据结构需要调整、服务器和应用程序需要升级以及涉及到系统的重大操作有可能影响到数据安全时,需要备份数据。(3)冗余备份,在任何时间点都是多个备份集比较安全,因此条件允许的话尽量多备份几份。(4)备份集应脱离业务系统存储,实行异地备份和备份介质多样化。(5)备份完成后应进行备份有效性验证,以确保备份集的有效性。(6)重要数据在做好备份的同时,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技术手段来保障数据的安全。如数据加密,可以防止非法用户的不当访问;也可以在数据库中使用触发器,阻止用户错误操作造成的数据删除和修改。

历史数据是已经完成不再发生变化或不再使用的业务数据,历史数据是不断累积增长的,如果不进行转储,一方面会增加系统的负担,另一方面会使历史数据储存风险增大。因此业务数据的历史数据应及时进行转储,转储后的数据在条件许可时要从业务系统中卸

6 预防病毒

安装防火墙是网络安全运行中行之有效的基础措施,可以对使用者的帐号、时间等进行管理。防火墙能对数据包传输进行有效控制和审计,过滤掉不安全的服务,监控和抵御来自网络上的攻击。

众所周知,庞大的Windows系统存在各种各样的漏洞,这些漏洞是计算机安全的极大隐患。为此,微软公司经常发布针对各种漏洞的安全补丁程序。经常搜集和安装安全补丁程序是确保网络环境下医院信息管理平台安全运行的有效手段。

安装正版杀毒软件是防治计算机病毒最主要和有效的措施。在服务器和各工作站安装杀毒软件并经常升级,使杀毒软件始终处于最新版本和最佳状态,能保证绝大多数病毒在感染和传播前,被及时发现和杀灭。

7 结论

随着计算机使用的不断深入发展,系统本身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信息系统的开放性和多样性,使信息安全管理的难度和成本越来越高。所以,在实际的安全规划过程中,还要根据本单位所面临的安全风险、安全期望、软硬件情况和技术措施的成熟程度、成本投入、可维护性等多方面的因素有针对性的来制定适合自己的安全管理措施。

总之,信息安全管理是复杂、动态和持续的系统管理,且安全管理的技术手段又是多种多样不断进步的,这就要求信息安全管理要有清晰的架构和根据技术进步不断进行调整,以保证医院的信息安全管理更科学、更安全、更合理。

计算机信息管理安全问题初探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计算机信息安全已经逐步的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严重的影响到了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不到位,会导致计算机病毒不断的侵入计算机系统,将重要的信息窃取,情况严重会导致整个计算机系统的瘫痪,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为此需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并采取相关的措施进行信息系统的管理,这样才能够更好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本文主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问题和管理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G6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计算机信息管理就是采用计算机技术,对数据、文件进行收集、存储、处理和应用的过程。网络的便捷性极大地满足了人们使用的需求,甚至使人产生依赖性;然而网络本身的安全风险又很容易产生系统故障,从而严重影响信息系统的使用。因此,提高信息管理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措施,保障网络信息的安全性是必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现行信息安全管理及模式

从当前我国信息管理状况来看我国的信息安全管理仍然采用传统“齐抓共管”的管理模式,由于在信息安全管理的过程中涉及到网络安全、管理安全和人的行文安全等方方面面。不同的管理部门在信息管理中具有不同的作用。我国在信息管理方面成立了信息化的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务院领导亲自担任,中央机关的相关部委领导参加小组工作,对我国的信息产业部、安全部和公安部等进行了相关的分工,明确自己的责任。除此之外在我国信息产业部的领导下,设立了互联网协会,并且设立了网络和信息安全委员会。我国在信息安全基础建设领域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平台已经逐步形成,在这个平台上建立了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处理中心,并且形成了具有综合性质的应急处理机构和相关技术人才。

二、造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安全问题的原因

当前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受到了安全威胁,直接影响着企业的信息安全。导致信息安全出现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客观原因。计算机信息安全防范措施比较落后,相关保护信息安全的设备准备不足,系统在运行过程不稳定而且各项功能不完善等等。此外,相关管理制度还不完善,维护力度还不够,这就导致信息安全问题经常发生,并随着计算机技术发展逐年上升。另一方面而是主观因素,人们对信息安全问题认识不够,而且不够重视,人为操作不当等都会带来信息安全问题。针对于目前信息安全情况,我们对造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安全问题的因素进行阐述。

1、入侵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从目前己经发生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的情况来看,有些人为了非法利益侵入指定计算机管理系统内部获取一些保密信息,我国政府的有关部门计算机管理系统曾经遭受过黑客的攻击,使系统遭到破坏,计算机网络出现整体瘫痪,造成的损失是十分巨大的,我们在谴责这些黑客的同时也应该提高计算机安全防范措施,这样才能够真正地预防这种现象的发生。

2、破坏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这些黑客对计算机内部控制系统十分熟悉,通过制作一些非法软件,入侵到国家政府部门的计算机网络中对其中的一些重要数据进行篡改,甚至有些黑客还在入侵的计算机内安装解除软件,对加密文件进行解锁,盗取相关资料。此外,有的黑客还在入侵的电脑内设置服务密码,能够实现对这台机器的远程监控,给国家带来很大的损失,我们应该加强预防。

3、破坏计算机系统数据和程序

有些计算机网络系统本身就存在一定的漏洞,黑客就利用这些漏洞非法进入网络系统,然后通过远程监控手段对计算机进行监控,这样该计算机内部的各种传输文件都被黑客掌握了,黑客还会通过植入一些网页或者邮件使网络中毒而瘫痪,致使计算机网络无法正常工作,一些丢失的文件也没有办法修复。

4、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

有些人通过一些不正规网站下载的一些数据本身就带有一定的病毒,通过单位的电脑进行传输或使用,就容易使该电脑中毒,这些病毒就会对网络系统内部的文件进行攻击,导致网络系统运行缓慢甚至出现 死机 ,给人们的正常工作带来影响。这也说明了人们对网络安全的意识还不够,管理力度还不强,而且没有安装防火墙的计算机也特别容易出现中毒现象。

三、计算机信息管理的安全措施与对策

1、加强网络信息管理制度建设

网络信息管理制度的建设是重中之重,只有严密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被严格执行,安全方面的隐患才能得到控制。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保密规定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机房门禁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机房。加强网络内部权限控制,规范网络使用环境管理。制定安全有效的技术规范,系统中的所有软件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测试后才能使用。定期对系统进行测试和维护,严格检查系统环境、工作条件、人员状态等各种因素,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的管理,按照级别、分工明确设备、网络的使用和访问权限,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2、提升系统防火墙

计算机的信息管理系统主要是进行重要信息的管理,方便信息的管理。对于重要信息的管理系统一定做好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在系统中要安装相关的杀毒软件和设置一些防火墙,加强信息安全的管理。此外,还需要及时的提升系统防火墙和升级相关的杀毒软件,这样才能够更好的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3、强化信息安全管理意识

计算机信息管理的相关人员需要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在登录信息管理系统的时候,需要事先确定系统运行环境是否安全,如果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处理好后再进行。在退出系统的时候要先退出登录系统,再退出终端,不能够直接的退出终端。此外,要将一些重要信息存放在一些安全级别较高的储存中。只有从根本上提高了管理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才能够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

4、采用信息数据加密技术

对信息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可防止数据在传输过程中被截获、篡改或是破坏,以确保数据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数据加密的方法有很多种,例如链接加密、节点加密、端点加密等。目前加密算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提高密码强度的措施上。数据加密的过程是使用加密设备(包括硬件及软件)和密钥将原始数据重新编码成为密文;数据使用的时候必须使用相同类型的加密设备、密钥将密文还原为原始的明文,这个过程也称为解密。加密技术早在计算机技术发明以前就已广为采用,如电报报文加密等,至今仍是一种灵活、高效的安全技术,在网络信息管理中大量使用。

5、数据备份策略

虽然数据经过加密处理,提高了数据传输、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然而难免数据因病毒感染或是由于操作系统、软件崩溃而使信息数据丢失或遭到破坏,因此采取多重保护措施是必要的,数据备份就是一种有效的安全策略。方法是将存储设备由主机和网络系统中分离出来进行集中管理,以防止数据丢失和受到破坏。然后再将各数据通过HUB将整个系统和文件全部备份到NAS设备,NAS设备是一种适合网络存储的大容量的设备。

6、网络入侵监测系统

在网络中安装入侵监测系统,可以防止来自网络上的恶意攻击或人为错误操作导致的网络系统瘫痪或受到破坏该系统可以自动检测、识别及报告系统中的非法入侵行为或其他异常现象,对非法攻击行为主动做出反应并采取保护措施。网络入侵监测系统应与防火墙配合使用才能发挥最大的效力。

7、定期对网络系统清理的措施

对网络系统进行清理,不仅可以清除垃圾,提高访问的效率,而且清除网页浏览痕迹,不给网络黑客讨出个人信息等蛛丝马迹,也是安全策略之一,所以应定期清理浏览器缓存、历史记录、临时文件等。

结束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已经被广泛的应用于各行各业。对于一个信息管理系统而言,保障信息的安全是极为重要的。如果无法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将会给客户带来巨大的损失,严重的威胁着人们的财产安全。为此,需要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容易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研究,找出威胁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的因素,及时的采取相关的措施和对策加以解决,这样才能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客户的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李全喜.计算机网络安全漏洞与防范措施[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2.(02).

[2]曲运莲.浅谈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措施[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0.(12).

[3]谭春霞.浅论计算机信息技术与网络安全[J].电脑知识与技术(学术交流).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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