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师就是医院直接接触病人并给予诊疗的医生。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篇1 临床医生如何避免医患纠纷 摘要:近年来,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推进,患者对于就医的质量逐渐有了更高的要求,对就医权利以及就医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这些需求对于医生的要求也在逐渐的提高。医患纠纷是临床医疗工作中常见的一种医患关系,本文将对临床医疗工作中常见的医患纠纷进行分析,进而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此提高临床医疗工作的质量,建立医患之间和谐的关系。 关键词:临床医生;医患纠纷 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医生是与患者接触较多的医疗工作者,也是医疗活动中的直接参与者,由于医生自身法律意识的缺乏,技术不过硬,责任心不强等原因经常造成医患纠纷的发生。医患纠纷的发生,轻则为医疗工作带来麻烦,重则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危害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因此,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充分认识到容易发生的医患纠纷,进行有效的预防措施,能够有效的减少医患纠纷的产生,提高临床医疗工作的质量。 1 临床医疗工作中常见的医患纠纷 医生工作马虎,缺乏责任心,而造成的医患纠纷; 医生与患者之间缺乏沟通,或者是在沟通过程中不注重语言和方式而产生的纠纷; 医生服务态度生硬、冷淡而导致医患纠纷的产生; 病程记录不够及时,没有全面对医疗工作的过程进行记录而产生的纠纷; 医疗工作中忽略了对患者隐私的保护而引起的纠纷; 对于医疗工作中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排除而引起的纠纷; 药品和器械的使用不够安全,当患者发生意外时不能及时进行救治而引起病情的延误,甚至造成患者死亡而引起的纠纷。 2 临床医疗工作中发生医患纠纷的原因 医生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责任心。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全国范围内的普法教育已经是人们的法律观念逐渐的增强。然而,仍然有个别医生缺乏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工作中不注意自己的言行,对患者以及患者家属的知情权认识不够;缺乏对患者隐私的保护意识;工作中出现违规操作;由于责任心不强,病程记录不完整;在抢救病人的过程中,不注重场合和方法;对于需要特殊护理的老年患者和精神症状的患者缺乏适当的保护措施,造成患者坠床或者发生其他事故而引起医患纠纷。 缺乏有效沟通。人性化管理理念在现代社会中逐渐被人们所认可和接受,在医疗服务中,以人为本的人性化医疗理念也被广泛的引入到医疗工作中。患者入院时,希望见到的是医务人员的微笑,而不是冰冷的面孔。医生由于工作量大,往往忽略了与患者的沟通,对患者态度冷漠,缺乏耐心,说话时语气生硬,这些都会造成患者以及家属的不满,而引起医患纠纷。 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严格。医疗工作面对的是人的生命安全,在临床医疗工作中,有的医生仅仅依靠经验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判断,不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而引起医患纠纷。这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开医嘱时不够认真,开错药;第二,交接班时间不清晰,交接班时对病情传达不清晰;第三,观察不周,对患者的病情变化观察不仔细,当患者病情发生恶化时,不能及时发现,错过最佳抢救时机;第四,对于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准备不充分而造成患者病情严重恶化甚至死亡,是医患纠纷中最为严重的情况。 医疗技术不过硬,工作不够细心。有些医务人员,尤其是刚开始加入医疗队伍的医生,本身理论知识基础不够扎实,又缺乏医疗工作的实践经验,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往往手忙脚乱,影响患者的抢救。另外,对于器械性操作没有进行细心的清点,造成器械遗留在患者体内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医务人员态度恶劣引起患者不满。虽然我国加强了对医务人员的素质培养,但是仍然有一部分医务素质低下,有些医生由于忙于各种医疗活动,忽略了对患者的关心和友好的服务,对患者冷言冷语,对于患者的询问没有耐心,这就造成了患者对高质量的医疗工作失去信心,产生医患纠纷。 来自患者以及患者家属方面的原因。由于有些患者以及患者家属医学知识的匮乏,同时对医院的管理制度不了解,比如医院为了给患者提供安静整洁的休息环境,对于探视和陪伴等制度都做了规定,而有些患者家属由于认识不够,或者存有不良的动机而对医务人员无理取闹,引起医患纠纷的发生。 3 预防和加强医患纠纷的措施 增强医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临床医疗工作有其独特的特点,因此开展有些法律和安全管理的教育是十分必要和必须的。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从管理者的角度出发,对病房内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引导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对于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排除,同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减少或者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医疗操作规程以及各种规范制度都是经过长期的临床医疗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如果医生不能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则会为或患者带来伤害。因此,在医疗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医疗工作中每个环节都严格的控制,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加强医患沟通,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医生应当将人性化的医疗理念时刻融入到医疗工作中,对待患者要热情和真诚,保护患者的隐私,减少与于自身言行不慎而引起的医患纠纷。同时,医生要不断加强自身专业素质的提高,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的同时,也要具备高超的实践经验,取得患者的信任,提高医疗工作水平,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提高对医生队伍的管理。发生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归纳起来,一是医生责任心不强,二是工作经验不足。因此,医院要加强对医生队伍的管理,采用老医生和新医生相互配合的排班制度,及时交流工作经验,使新医生能尽快胜任医疗工作。同时,定期对医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学习,增强他们的责任心,在医疗工作中始终以人性化护理观念作为指导思想,不断提高医疗工作质量,增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建立起和谐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 吴明菊,朱敏楠.护患纠纷发生的原因及其防范措施体会[J].中国误诊学杂志,2009,***02*** 篇2 浅谈临床医生的创新 医学是一门仍在探索的科学,人类对自身和疾病的认识,至今还是处于“童年阶段”。面对充满未知的医学世界,医生们只有不断探索,才能获得或发现新的认识。一部医学史,充满了探索与发现,才成就了今天的医学。我们临床医生现在所学习、认识、掌握和应用的医学,无论西医还是中医,无论内科还是外科,无论手术还是用药,都是由无数“医学哥伦布”先驱们为我们所探索、发现和揭示的。探索与发现的起点有时清晰,有时模糊,却永无止境。 临床医生们身边的病例和诊疗工作中有着许多未知与疑难的问题,带着疑问去查询文献资料,求教老师或同仁,参与会诊讨论,上网发帖求助,使出浑身解术利用各种渠道来寻求解决办法,这就是在探索。找到了问题的根源、奥秘,找到了新的、好的诊疗技术、方法或术式,甚或会有小小的创新与发明,这就是发现。看似很普通,很平常,却深刻地反映出科学活动的思维认识过程,目的是找到客观存在的事物或规律,以帮助医生们战胜疾病。 然而,世事都有两面性,探索就意味着冒风险。最近几年,国内的医患关系比较紧张,医生“带着钢盔开着坦克”行医,自我防护意识越来越强,该做的手术不做了,该冒的风险不冒了,该创新的不创新了。临床医生们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宁愿做“太平医生”。在医患关系和谐的年代,医生的失误往往能够得到患者的理解,这才促使医生不遗余力地为患者治病,从而加快医学的进步。对于现在的医患关系紧张状况,大多数临床医生的内心都充满了矛盾与苦闷。我们既希望探索医学禁区,又害怕患者无理取闹,使本来单纯的医学问题,最终上升为法律纠纷。为此,许多医生不得不选择“无为而治”。 一代名医张孝骞曾用“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来形容现在国内从医的谨慎。医生面临的病人个体差异巨大,诊疗过程时刻存在犯错误的可能。因此,有些医生感叹,如果把每个医疗过程倒过来分析,多数都能发现一些治疗过程中的某些不足。为此,美国医学会于1999年发表了著名的“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公告,指出:公众必须认识到医生也是人,也会犯错误,把所有医疗缺陷的责任都归结在医生身上是不公正的。有资料显示,即使在医疗技术更发达的西方国家,医疗缺陷的发生率仍高达10%~15%,比一些恶性疾病造成的死亡人数都多。 我们目前对医疗缺陷还缺乏理性对待的态度,医生对自己的医疗缺陷有种神经质的忌讳。与此同时,我们国家对医疗缺陷缺乏一个切实可行的应对办法,飞机失事,国家有一套赔偿标准来安抚家属,可是对医疗缺陷却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于是医疗纠纷中的争执和天价赔偿屡屡见诸报端,这更加剧了医务人员对医疗缺陷的逃避。 如此,在面临患者质疑的时候,就把医德、规章抛在脑后,通过修改病历来“保命”。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医生“举证责任倒置”,也使我们医生处于不利地位。而且,当前医生和医院的隶属关系,使得某个医生的过失,成为某个医院的过失。一旦发生了赔偿,一般也需要医院承担大头。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在共同利益的作用下,会不遗余力地为医生修改病历创造条件,甚至敦促、指导当事医生修改病历。 相比起来,国外医生的独立执业的管理方式就显得合理些。在很多国家,医生尽管和某些医院发生工作关系,但其利益是独立的,其和保险公司直接挂钩,病人找医生看病,然后到保险公司报销,包括医疗缺陷,也可能由保险公司来买单。 可是一旦某位医生经常遭到患者投诉,赔偿超过一定数量的时候,保险公司就可能和该医生解约,而医生一旦失去了保险公司的支援,就意味着病人找他看病没有保险公司报销,那么一般也就很少有患者会找他,他也很难和医院签订工作合同。这种医生自己为自己负责的模式,既可以增强医生的责任感,也可以避免医院和医生因为利益关系,玩“猫腻”共同应付患者的情形。面对医疗缺陷,如何让医生相对独立出来,应该是当前医疗改革需要认真面对的问题。 没有失误也可能失败,没有失误并不意味着成功。没有错误就等于完美无缺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更何况,从来不犯错误的医生是没有的。医生们的这种“无为而治”,不仅阻碍了医学进步,也损害了患者的根本利益。医生应该怎么办?医学应该怎么办? 医生这个职业,是相当特殊的职业。因为人命关天,所以,对这个职业的要求更高一些。就拿大学本科来说,正规的医科大学的学制要比普通大学多上一年。毕业以后,必须要当相当长时间的住院医师,要有相当长时间的实践,才有可能真正当上医生。但是,医生又是个高风险职业。除了确实因为医术不高或因为疏忽可能发生人命关天的问题外,来自病人家属的误会也不得了。因为医生接触病人,而没有一个病人不希望自己尽快好起来,医生又不能保证每个病人都尽快好起来,这样,势必会发生医生和病人的摩擦,经常听到的新闻是某某医院某某医生又受到了病人家属的攻击。受攻击的医生中,应当有不少人是无辜的。不是他们不想治好病人,而是他们回天乏术。这个回天乏术不是医生的手段不高强,而是病人已经病入膏肓。 医学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医学的特点是研究人类自身,而人类自身的未知数是最多的。医学的局限性在于认识的局限,而认知也是相对的,也许是片面的,过后是错误的。医学原理也会如此。科学并不会说“我什么都知道”,科学只知道一部分。“包治百病”肯定是谎言。医生对病人说话一定要留有余地。什么都能治,就意味着什么都不能治;没有任何副作用,就意味着没有作用。医学的局限性还在于方法的局限性,100年前没有输血、没有抗生素、没有真正的麻醉。疾病不可能被人类征服,它们总是伺机反扑,或者“提升水平”,把人类推向陷阱。 医生的注意力要集中到患病的人的体验上,而不仅仅集中到疾病的过程本身。治疗并不意味着治愈某种疾病,有时候意味着体恤,减轻痛苦而已。2004年4月《英国医学杂志》曾刊登这样一段话:对于有些“病”***至少60余种***,没有必要采取什么方法去治疗,没有确凿的证据说明有什么方法有效,也许不治疗比用什么方法去治疗更好,也许最好的方法是不去治疗。 医疗也有很大的风险性,因为医疗的特点是在获的人体上实施诊断和治疗。医疗的风险性存在以下几种,诊断风险:误诊、误伤。用药风险:毒副作用、剂量耐受差异、过敏。手术风险:麻醉、出血、损伤、感染。风险在于疾病的复杂、认识的局限、技能受阻,也有责任心和 经验不足。医疗是服务性行业,却是特殊的、极大风险的服务。医学是一辆行使在高速路上的破车。各种媒体电台将医学推向尴尬,使医生陷入无奈。医生的手谨慎而颤抖。医生只能以“尽可能”“尽力而为”的表达得到理解。 作为 临床医生,要有为科学、为患者献身的精神。一名医生如果不愿冒险,就只能成为“修机器”的匠人,而不能成为医学大师。医生的冒险精神不仅来自于对真理的追求,也来自于对患者的感情。人心都是肉长的,只要医生深怀仁爱之心,患者都是通情达理的。当然,患者理解医生也是有条件的。在临床中,尽管误诊是客观存在的,但医生不能以此为借口,无视生命的尊严,随意让患者付出无谓的牺牲,承受无谓的痛苦。患者可以宽容正常的失误,却无法宽容因敷衍塞责、草菅人命造成的失误。 中国古代 政治家、 哲学家说:做事要“通天理、近人情、达国法”。作医生也当如此,对医生而言,天理即为自然规律、疾病的发生、 发展过程。人情即为人的思想、意识、情感和意愿。而国法即为诊治的原则、规范、技术路线、方法技巧和政策。临床医生在日常诊疗 工作中探索的本质就是排除错误,不断进步,服务病人。“先病家之忧而忧,后病家之乐而乐”,充分体现了医学仁爱的真善美精神,这种精神正深深地植根于现代医务人员之中。无论时代和社会环境发生怎样的变化,这仍然是中国医学的主流。 科学不是万能的。认识无限,而我们认知的程度和探索的范围总是十分有限的。疾病的诊治要遵循两个原则:科学原则与人文原则。科学的原则是针对病情而言的,需要对疾病的病理、生理、治疗方法和技术路线而采取科学谨慎的原则;人文原则是针对人情而言的,需要对病人的 心理、意愿、生活质量、个人与家属要求而采取人文关怀的原则。 现今的医学模式是:生物-心理-社会。医生要将科学与人文交融:有完备的知识基础,优秀繁荣思维品质,有效地工作方法,和谐的相互关系,健康的身心状态。医生与病人和病人家属的交流是非常重要的,交流是诊断、治疗、医学发展和医疗纠纷防范的关键环节,也是医德的表现。新时代的临床医生必须是细心的观察者、耐心的倾听者和敏锐的交流者。 临床医生们的探索与发现之路就是一条临床医学研究之路,是理论 联络 实践、修炼求道、功成自然之路。临床科研的土壤就在临床诊治的病例、病案之中,关键是善于发现问题,要有思维、学术的敏感性,抓住问题就去研究、去探索,在探索中产生创造性。临床医生在工作中的探索与发现之路更是一条深入云端的羊肠小道,需要咱们临床医生们具备一种执著的献身精神,一种事业 *** ,一种睿思智慧和一种行动习惯,不是为了寻求功利,而是为了选定的目标和使命而去苦苦探索的。真正使医生能力和智慧提高的是病人。 病人是病理现象的展现者。只有这时***在病人面前,而不是在书本上***,医生的双眼才能焕发智慧。病人是医生真正的老师。专业和技能的学习和提高是必要的。人文修养和哲学理念具有根本性、终身性。不要把自己限定在一个狭窄的领地内,我们需要学习的更多的知识。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大学生论文查重账号被盗屡禁不止,这种情况频繁出现主要是因为有利可图,当然还有着一些毕业生对自己账号使用的不谨慎。
前两天翟天临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发了一些关于毕业论文的言论,当时就有很多网友都在骂翟天临,但是翟天临在自己学术不端被查两年多过去以后,现在心境很明显,已经比当初获得了许多直接就在网上安慰着,因为论文查重不过的学生。由于翟天临的讨论引发了热议,同时正逢毕业季,所以大学生论文查重的事情也就被很多人关注了。
其实毕业生论文查重账号被盗是一个正常的事情,毕竟有利可图,再加上有一些学生着实是不太谨慎。众所周知,毕业论文查重一般一次都要几百块,而且一般论毕业生论文查重的时候学校都会给予1~2次的查重权限,这时候查重权限是需要学校下发一些账号和密码去进行登录检测的,有很多人的账号和密码基本上都是比较简单易理解的,再加上有一些大学生拿了账号以后根本就不更改密码,所以这也就给了许多人可乘之机。
其实我们这么多人现在都在关注毕业论文查重账号的问题,主要还是现在正是毕业季,再加上之前翟天临关于毕业生论文又发了一些言论引发了争议上的热搜,所以现在才有这么多人一直在关注着毕业论文查重的事情。不管怎么说,这个事情有人关注是挺好的,现在大学生论文查重账号被盗屡禁不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很明显需要学生自己去对自己的账号做一些防护。我们很多大学生应该在学校下发账户和密码的时候,就应该对这些密码做一个改动,否则很容易就会被一些有心人利用并且最终盗用,毕竟盗用还是有利可图的。
综合以上种种,由于盗用大学生论文查重账号有利可图,再加上有一些毕业生对自己账号的使用有一些不谨慎,这导致了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很容易就可以盗用他人账号,这时候被盗也就成了正常之事了。
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你找找吧 我也在写论文,没有的资料上百度搜吧,都有的。法律论文题目范围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试论婚前财产公证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违约责任何谓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思考 破产财产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初探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之义务新闻侵权行为的几点法律思考 论董事的义务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一人公司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的根本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 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 问题对网络犯罪基本问题的认识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犯罪未遂比较认定 从“TRIPS协议”看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刑法基本原则的发条设置于现实差距 论死刑在我国的适用浅议合同罪的构成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探讨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合同的法定解除来由探析论可撤消合同的法定情由 论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及 产生问题的解决“弱势”诉权需要尊重 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足司法改革现状及发展方向之我见 论刑法之“职务侵占罪”宪法司法化的法治功能 论受贿罪心理动因给预防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试论无效合同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 夫妻财产制之重构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国有股分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 试论民事情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 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浅谈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 论国家赔偿拓展趋势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的弊端及完善 议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法治的产生、内容和实现 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民主与宪政 关于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思考论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完善论依宪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 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浅议我国宪法的效力 政策性银行之公法人地位依法治国的实施与依法行政 浅析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 域名纠纷及解决方法初探论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完善 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相关问题的思考中国入世与政府机构改革 浅谈股权转让浅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完善 论无权处分浅论中国人权保护 论辩诉交易制度——兼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浅证著作侵权归责原则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反思及其完善浅证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浅析缔约的过失责任以及缔约的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关系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之探析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 取向及立法完善论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浅议中国企业新面临的反倾销问题及应对措施 探讨中国法治的宗教土壤浅论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利益冲突 对少年犯罪的思考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 我国死刑监控程序的现状及思考论破产发的修改与完善 从法官服饰变化来看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警察中的腐败及其防治研究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浅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几个问题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论名誉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试论构建假币的防范体系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知识产权中的侵权责任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 论私权的认识与保护论公民法律意识 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浅谈我国宪法的监督权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过失犯罪法定性配置研究 内幕交易的法律控制论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中国刑事证据的改革 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多议浅议合同罪的认定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谈社会文化对刑法的影响 关于死刑存废的法学思考论辩析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我见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索和思考刑事判例制度研究 论自主性原则在《仲裁法》中的体现与完善论住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论我国99年宪法修正案完善政府立法 论职务身份的否认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浅论司法公正 论防卫过当法治理论化进程中宪法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取舍 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及其抑制论防止酷刑 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问题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点 试论中美刑事审判制度之差异议我国中电银行独立性的法律确认 从对侦查权的制约来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我国平常法律制度的修订及相关问题思考 论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对在中国产生和确立沉默权的影响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中国监狱对犯罪的人权保护论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论抵押权的实现浅析生产、销售假药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 论商业秘密权的保护贪污罪主体研究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广告法律制度问题初探及其对策 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论担保物权竞存的处理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试析公司合并中股东权益保护浅谈物权行为理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律师解答: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与刑事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主要差别集中表现在举证责任制度上。如何设定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使之成为确定行政诉讼的胜诉和败诉的规则,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其价值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颇多争议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被告负举证责任说,但规定得过于原则,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掌握。 1999年 11月 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对举证责任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采用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说,兼采合理分担说,即在一般情况下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特定的情况下由原告承担部分举证责任。《解释》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比较1991年 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以下简称《意见》 )大大地进了一步,但仍然有不周全的方面,主要是对举证责任的价值未作明确的设定。举证责任的价值,主要是指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对胜诉和败诉所产生的决定性作用。笔者认为,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应作出明确的回答。譬如,法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当然的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那么,行政机关拒绝承担举证责任,或者所举证据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后收集的证据、依据,对此法院如何作出裁决,仅作出“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这样的司法解释是不够的。因为我国是实行的是成文法而不是实行判例法,在行政权强大且不甘愿法律束缚其手脚,司法权相对弱小的环境下,如果法律不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处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弱者——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不可能的。因此,对于上述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明确设定被告承担败诉的后果。同样,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对于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提起行政赔偿中被侵害造成损失的事实以及其他应由原告举证的,如果原告不举证或举证不能的,也要明确应由原告承担败诉的后果。二、证据的采信规则我国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追求客观真实奉为圭臬。但是,时过境迁的客观真实不可能毫无差错地重合再现,在法律意义上,只能是依靠证据和推理去认定事实,这就法律上的事实。法律上的事实是依靠证据支撑的。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制度对证据的采信作出规定,行政诉讼活动则难以为继。“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必经程序,那么,如果行政机关所取证据违法,则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会坍塌,行政相对人倘若提起行政诉讼,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败诉是不可避免的。在行政诉讼中,设定证据采信规则,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避免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具有其特殊的意义。对于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中所取证据因违法不予采信的主要有以下方面:(一)行政主体认定事实的证据违法行政活动绝大多数都是依职权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行政机关的主动行为,即使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也处于主导的地位。行政主体在个案出现后,也要主动收集、审定并采纳证据,以便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证据从原始状态开始收集、审定和采纳的活动是一个权力运行的过程,其中证据运行活动的不正常,即可能导致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违法,其证据则不能采信。1、证据的外在形式违法。根据法律规定,证据的形式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种。对于以上证据的形式经过法庭质证属实则可以采信。如果外在形式不合法,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未加以补救使其合法化,则不能予以采信。2、非法定主体收集的证据。行政主体对于非法定主体收集的证据,虽然其证据具有客观性和相关性,但未经过行政主体的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重新收集并查证属实取得合法性,这样的证据不能采信。3、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行政主体不遵守法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对证据进行收集、审查和采纳,即作为事实认定的证据,如果发现后,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又未采取法定的补救措施或重新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对认定事实产生严重影响的证据,亦不能采信。4、采取非法职权取得的证据。行政主体违反法律规定采取的手段、方法和措施所取得的证据,比如对行政相对人采取逼供诱供、违法羁押或胁迫手段获得的证人证言,即使其证据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但由于是利用职权非法获取的证据,也不能采信。(二)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举证责任违法分配首先举证责任应依据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既包括狭义的法律,也包括广义的法律即法律精神和原则。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分析,立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常由实体法根据事实要件予以明确,通常表现为除非有例外规定,程序的发动人员负有举证责任。其次由行政主体依合理原则分配。行政程序举证责任的分配可参照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大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及其精神,在不违背公平、显失情理的条件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最后应该有利于相对人。行政程序确定的职权调查主义原则使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一方拥有特别地位,对此,行政相对人完成法定举证之外的举证责任在无法律明确规定,依照经验又无法合理分配时,宜采取有利于相对人,即由行政主体一方负担举证责任为解决办法。行政诉讼中,对于举证责任违法分配的、显失公平、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举证责任分配,经法院查证后应不予采信。(三)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时推定或认知违法1、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除运用证据外,也运用推定获得事实结论。行政推定是在行政领域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作出另一与之相关事实存在与否的假定。正确运用推定,既可提高行政效率,也可公正分担举证责任,缓解某些事实证明上的困难。行政推定可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两大类。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法律规定的从已知的事实推论出未知事实或不依赖某种基础性事实即推理出另一事实存在的过程。事实上推定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已确认的事实,依照经验和科学知识的推断。其既要合法也要合理,如果据以作为事实认定的行政推定违背了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律精神、科学原理或社会公认的经验规则,其行政推定为违法推定。2、行政认知是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以一定形式直接认定某种事实的真实性,并据此作为事实认定基础的过程。但这种认知过程不能以强调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成本而影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行政主体在行政认知上,如果对非属无合理争议的事实或让相对人对应该行政认知的事实进行举证即属违法认知。三、行政诉讼取证和举证期限行政诉讼中的取证和举证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其联系是,取证是前提,举证则是取证的目的所在。其区别是,取证是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而言的,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行政机关在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作为;而举证则是被告行政机关对法院而言的,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特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作为。行政诉讼中的取证和举证对审理结果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对取证和举证的期限作出规定是关键。在行政诉讼中规定取证和举证的期限,其意义还在于防止诉讼活动的拖延,又可及早确定案件的事实和性质,实现行政效率和司法效益的统一。(一)行政诉讼取证期限1、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一规定,仅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而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又得知原告将要提起诉讼之前,是否可以收集证据,法律出现了疏漏。1991年的《意见》未作解释。 1999年的《解释》已经明确,其第 26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这一规定明确地阻断了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在提起诉讼以前的取证行为,也就是取证的期限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2、行政复议机关取证的期限。有观点认为,复议机关的复议程序的插入导致了情况的复杂化。其实不然。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全面审查,可以变更,甚至撤销。那么,行政复议机关如果不行使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就谈不上全面审查。笔者认为,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应局限在全面审查原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如果经复议维持的,提起诉讼因为原行政机关是被告,其取证期限仍然限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解释》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所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如果复议机关作出变更或撤销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由于复议机关成为被告,形成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取证期限亦可延续到复诉机关作出新的具体行为之前,其取证期限与《解释》“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并不矛盾。3、取证期限的例外情况。根据《解释》只有两种情况,一是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上述两种例外情况,表面看来,取证期限放到了作出行政行为之后。但笔者认为其取证的期限实质没有变,其取得的证据仍然要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存在的证据,而决不能是作出行政行为之后出现的证据。(二)行政诉讼举证期限1、行政主体的举证期限。根据《解释》,笔者理解为其举证期限应当在收到起诉状 10日内,而不是在整个一审作出裁判之前。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供即可认定为举证不能,被告承担败诉的后果。如果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即出现上述例外取证理由的 (仅局限于这两种正当的理由 ),可将举证期限延长到整个一审作出裁判之前。《解释》第 31条第三款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这说明,被告的举证期限局限在一审作出裁判之前,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则失去价值。2、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解释》对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作了规定,但对举证期限,法律和《解释》未作规定。笔者认为,既然对被告的举证期限作了限制,为了保证诉讼的效率,对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期限也应作出规定,可以放宽到整个一审作出裁判之前。这与立法本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不矛盾。四、被告履行举证责任的标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作为确定行政诉讼胜诉和败诉的制度,设定被告履行举证责任的标准是十分必要的。在什么条件下说明被诉行政机关完全履行了举证责任,法律或司法解释应该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应具备以下标准:1、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是特定法律规范所要求具备的事实。所谓“依法行政”,具体的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所预先设定的事实要件必须得到满足后方能实施。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是特定法律规范所要求具备的事实。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是特定法律规范所要求的事实而适用特定的法律规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无法可依。二是特定法律规范规定的几个事实要件,必须满足几个事实要件,缺一不可。例如,工商部门对某商场销售超期食品进行处罚,必须存在两个事实要件,其一,商场有销售超期食品的行为;其二,查出的食品确是超过保质期的。两者缺一不可,否则,据此作出的处罚的证据便得不到满足。2、任何事实要件都要有确凿的证据支持。行政机关不得以强大的行政职权采取武断专横的态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它所认定的每一个事实都应当有根据。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如果坚持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它所认定的事实确实存在。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行政机关所认定的事实即为子虚乌有。3、每一证据必须是可定案的依据。可定案的证据,同三大诉讼的证据规则一样,其标准是必须具备法律上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其真实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带有任何主观的成份。证据本身不能存在假定、推测、想象的成分。作为定案的证据,一定要在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过程中和案件发生时形成的客观事实。其关联性,作为定案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着直接的或间接的联系和因果关系。其合法性,一是证据的收集、调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是非法的证据;二是事实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的证据也是非法证据。笔者认为,非法证据决不能提倡采纳说,如果那样,“无法无天”的悲剧将会重演。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处于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地位。这一制度对于行政诉讼的后果产生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法律或司法解释应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不断地加以充实和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诉讼中原告一方负有的初步证明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据介绍,在行政程序中,原告处于弱势地位,在收集证据上更是如此。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新的司法解释在举证方面加强了对原告的保护力度,使原告在诉讼中可以与被告处于实质上的平等地位。新规定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规定指出,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规定同时指出,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规定指出,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一、法理与宪法类: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构想中国宪法司法化探析试论宪法权威论宪法实施保障司法审查制度研究公民基本权利发展的若干问题探讨现阶段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探析论法的本质属性法制现代化新探公民法治观念淡薄的成因与法治观念培育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移植问题探讨论法的时代精神法律与道德的互补——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论法治国家对法律的要求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法制与法治之我见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类: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与例外反权力腐败的法律和思想对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的探析浅谈行政听证制度行政程序违法及其司法控制加入WTO对我国行政法的影响行政职务行为探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和功能行政主体理论之探讨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构想论无效行政行为论一般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论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赔偿若干问题研究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试论完善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行政审判中的事实审问题研究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三、民法学类:论人格权保护与舆论监督的相互关系论无因管理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论合同保全制度论优先购买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合同纠纷解决及风险防范研究论表见代理论善意取得制度关于保证的若干问题初探无权处分行为辨析我国债权人权利法律保护问题诚信原则的本质探讨及在我国民法中的定位善意取得的法理分析与法律规定预期违约制度研究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关于电子合同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论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商品房预售制度研究浅析抵押权制度的完善论婚约的法律规制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论我国婚姻法增补“探望权”的必要性及其不足论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及其处理离婚案中的夫妻财产制度研究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及对策浅议非专利技术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及其保护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四、经济法类:浅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优化论公司法人的财产权公司组织机构及其职能的研究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律研究论股东权之保护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法律思考试论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调整国有企业目前的困境与改革的思考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建设构想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与对策垄断行为透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表现与对策对商品质量管理监督体系的思考国有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偷税、漏税现象透视对经济法律监督体制现状的研究与分析试论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五、刑法类:论共同犯罪论犯罪未遂论犯罪中止论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论不作为的共同犯罪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如何认定投案自首及适用刑罚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妨害司法活动罪研究结果犯及其形态研究论职务犯罪主体的种类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弊端及对策死刑存废问题研究完善与发展我国罚金刑的思考浅淡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研究六、民事诉讼法类我国法官制度亟待改革论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彻底贯彻辩论原则,推进诉讼民主化进程公开审判,程序公正的保障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程序亟待改革论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法院不应以职权追加当事人论我国第三人制度的完善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免除问题研究诉讼权对审判权的制约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本证、反证辨析加强当事人举证责任,证据制度还须完善论开庭审理中法官的地位和作用论民事诉讼中的区际司法协助七、刑事诉讼法类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的探讨刑事逼供的历史渊源与成因对逮捕及其适用的探讨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与改革研究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浅议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保护谈不起诉制度的利弊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问题研究简易程序之我见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微试论程序公正与正义沉默权问题研究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建议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
《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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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好写的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2.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耀宇诉斗鱼案为例3.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探析--以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体育赛事直播案为例4.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为例5.论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6.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7.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兼评奇虎诉江民案8.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思考9.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研究10.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评析11.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评析12.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视角13.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4.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15.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探讨
责任是一个人应该履行的义务,是一个人该去做的事情。下面是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关于写责任的议论文800字作文,希望能够帮助到你们。
责任与担当
担当是一种责任,担当是一种态度。——题记
美国前总统华盛顿小时候曾收到过一份礼物——一把漂亮的小斧头。有一次,华盛顿在于伙伴们玩耍时,他提出要试试这把斧头的锋利程度。于是,他用这把斧头将父亲最喜爱的一棵小樱桃树给砍断了。第二天,父亲知道了这件事,他大发雷霆要求肇事者自己站出来承担责任。此时,尽管心里非常害怕,小华盛顿却仍然站了出来,告诉了爸爸是自己砍断小樱桃树的。老华盛顿尽管痛惜那棵小樱桃树,但他仍然非常高兴,因为他知道自己的儿子长大了。
尽管华盛顿当时心里非常害怕,但是他仍然敢于担当责任,这样的品格是他日后出人头地,最后成为总统的一个重要原因。
知道自己的错误而敢于担当责任已是非常不易,而知道别人的难处而帮其承担责任更是难上加难。意大利作家德·亚米契斯在他所著的《爱的教育》中就写到了这样一段……“到了学校,我们班的老师还没来。三四个同学正拿科罗西来开心取笑。科罗西就是那个长着红头发,一只胳膊因残废而垂在胸前,妈妈以卖菜为生,爸爸入狱的孩子。他们用尺子戳他,朝他脸上扔栗子壳儿,模仿他自己的残废样儿……科罗西此时已失去了理智,抄起一个墨水瓶就狠狠地朝弗朗蒂脑门上砸过去。弗朗蒂敏捷地跳到一旁,而墨水瓶正好打到刚进教室的老师的胸脯上……卡罗西猛然站起来,语气果断地说:‘是我!’……
卡罗西知道科罗西的难处以及他为什么要扔墨水瓶子,也知道站起来承认会受到老师的处分,却仍然帮科罗西承担责任,并且最后还请求老师宽恕那几个戏弄科罗西的同学,因此后文老师摸着科罗西的头说:“你的心灵真美!”
担当是一种责任,担当是一种态度,担当,更是一种精神。当你或别人犯错误时,勇敢地站上去吧,因为,敢于担当的人,其心灵必然是美好的!
责任
在生活中,每个人扮演角色不同时承担着不同的责任。作为学生,要承担遵纪守法,努力学习的责任。作为家长,要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作为子女,要承担孝敬父母的责任。作为老师,要承担教育学生的责任。
一个不负责任的人,在人生的道路上会因为不负责任带来许多失败,最终碌碌无为的度过一生。一位家长不负责任,就会给子女带来伤害,就会导致家庭的破裂,就不会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作为学生不负责任,在学业上就会寸步难行。作为老师不负责任,就会耽误学生的学业,也会被学校批评。一个不负责任的人,是难以成就一番事业的。因为谁也不喜欢没有责任感的人,这样,就难以得到别人的帮助,也难以得到别人的信任和支持。一个人在社会上是需要别人的帮助的也需要和别人合作。没有责任感的人总是推卸自己本来应该做的事情,总是无所作为,往往也会导致没有团队精神。
鲁迅是一位极有责任感的人。他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当成是自己的义务。先是希望通过医学来拯救中华。后来转向文学,希望通过文学唤起人民的意志。所以,鲁迅后来写出了许多感人肺腑具有深刻意义的文章。得到了后人的敬仰。一个有责任心的人会把自己理应承担的事情做好。在生活中,有责任感的人会没有责任感的人过得幸福。有责任感的人会把事情做好,机会与幸运也就更青睐于他。如果鲁迅是一个没有责任感的人就不会创作出那么多文章,也不会得到后人的敬仰。一个有责任感的人会明白自己身上承担的责任,会因此而努力,努力了就会有收获。听到过这样一句话:爱笑的人运气不会差。我想,有责任感的人运气也不会差。与不负责任的人相比,人们更喜欢有责任感的人相处。
在生活中,我们有着不同的角色,也就承担着相对应的不同的责任。我们要做一个有责任感的人,有责任感才会带来一系列的好处。不负责任只会导致家庭人际关系的破裂,会导致事业的失败,会让你的一生碌碌无为。
论责任
打开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册,每一页无不闪烁着爱国主义的灿烂光辉,战国时期的屈原,宋代的民族英雄岳飞,明代的爱国将领戚继光,焚烧鸦片的抗英将领林则徐,他们忠于祖国,热爱人民,不怕牺牲,为了人民的幸福,为了民族的自由,为了国家的独立和昌盛,他们甘于牺牲,敢于承担自身的责任,才忠烈千秋,永垂青史。当一个民族的人民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并肩负起自己的责任时,会成为一股不可战胜的强大力量!
作为当代少年,肩负着复兴中华的伟大重任;肩负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责任;肩负着好好学习,好好锻炼,保家卫国的责任,时刻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力量!我们要把真正实现自我和国家民族的命运联系在一起,努力进步,为中华这一大国的迅速崛起而奋斗!这是我们的使命,我们的责任。
毛泽东作为一代枭雄,为中华之崛起发出了“问苍茫大地,谁主沉浮”的呐喊,他带领红军行万里,他带领中国人们抗战到底,是毛泽东及千千万万的革命者肩负起了自身责任,才使这个坚强而美丽的中华民族从新站了起来!
常言道:良农不为水旱不耕,良贾不为折阅不市,士君子不为贫穷怠乎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责任,责任有大有小,有高有低,有崇有平凡,有伟大有一般,或许不是“生的伟大,死的光荣。”的壮丽,不是“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沧桑。但是无论是怎样的责任,只要扛在肩上,就会有意义有价值,有良知。当我们充满了责任感,我们的生活就有了真正的含义和灵魂。这就是考验,是对文明的至诚。它表现在对整体,对个人的关怀。这就是爱,就是主动,这就是真正意义上的责任。
有一些人,以考不及格为荣誉,以老师的批评为光荣,认为只有无家无国才无牵挂,认为浪迹天涯才能实现自身价值,殊不知,这种无家无国的心态,是自甘堕落,推卸责任的表现。当一些学生在黑网吧连夜上网虚度光阴时,可有想过责任?当年的鸦片战争,八国联军,圆明园被烧毁,这些血与泪的惨痛教训难道还不足以警醒国人?肩负起自身的责任?作为当代少年,不让历史重蹈覆辙,让国家繁荣富强是我们的责任,但同时爱护老人,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当我们看到老人摔倒而不扶时,我们忘了自己的责任,忘了我们的初衷,忘了在国旗下的宣誓,当13亿的国人扶不起一个老人时,这是一个社会的悲哀,中华民族的悲哀,如果这种情况在持续下去的话,谁家的老人在外摔倒都是同样的结局,不会有人扶。当我们真正肩负起自己的责任时,碰到摔倒的老人要毫不犹豫的给予帮助,要为他人做出榜样。
在学习、工作中,说到论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论文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你写论文时总是无从下笔?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写责任的议论文作文700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们降临到这个世上,就注定有属于自己的使命和任务,就注定有些逃不掉的事。而责任则是我们最特殊的使命。有时,你会不会去花些时间想想,责任是什么,我们怎样才能把它发挥到淋漓尽致。责任是晶莹的露珠,折射出人的精神光芒,责任是炙热的岩浆,喷发出无穷的潜能;责任是凝重的发码,真实地称量出人生的价值;责任是坚硬的磐石,为你铺好面向理想的光明大道。
我们是中学生,最大的任务就应该是好好学习,履行好自己的责任。不应该去过多的干涉与我们无关的事情。责任是相互的,对父母,对社会上的所有,只要你负了责任,别人一定也在为你负责。我们无时不刻都在与责任打交道,我们必须学会去承担它给予你的惩罚、你的奖励。不论有多残忍,都得去接受。这只是对责任的初步认识。它有时就像是一颗参天大树,时时引导着我们寻找正确的路径。它有时又像是魔鬼,好像有意要把你拉进深渊。它有时又像是一位端详的老人,好像总是和你唠叨着它的故事,反反复复。或许,这就是他的性格吧。我把它当做我的朋友,很细心的朋友,它天天找我的茬,纠正我的毛病,也时刻提醒我:这件事不好,不要做;这件事有利于你的成长,要多去参与。天啊,比妈妈还啰嗦。只是,它比妈妈有用点吧。
作为一个警察,他的'责任是帮助遇到困难的人。作为一个医生,他的责任是帮助被疾病困扰的人。作为一个老师,他的责任是教好每一个学生。作为一个员工,他的责任是做好他应该做的事。生活中的任何一个职业,大到主席,小到刚出生的孩子。他们都拥有责任。责任就像一个永远摆脱不掉的东西,缠着你一辈子。这就是命。你的生命里注定有它。没有它,还真活的不像样呢。
不知道还该怎么写下去,写来写去还是一样的性质。责任是我的朋友,最细心的朋友。我也应该对它负责。这是我的义务。
责任,注定了。
无论是呱呱落地的婴儿,还是社会中生活的成年人,都是在责任心的光环下,去履行自己的义务,践行自己的行动,开拓自己的视野,放飞自己的梦想。
身处在街道两旁的警察,便构成了生活中最亮的一道风景线,而且他们穿梭在车道之间,穿梭在烟尘之间,穿梭在风雨之中,依旧坚定不移的守在自己的岗位上,是责任心的太阳,在他们的内心中发着光芒。因为有了责任心,他们不怕困难,迎难而上;因为有了责任心,他们拥有勇气,勇往直前;因为有了责任心,他们彰显品德,以德服人;因为有了责任心,人民警察的身影闪烁着耀眼的光芒!
奔波在病房里的医生,护士,便构成了生活中最美的一群白鸽,而且她们在各行其责时,在各自救人时,她们也是被责任心的光芒所笼罩着,在责任心的光芒中,她们忘记了白天与黑夜,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她们放下了身段与价值,做好自己的分内工作;她们抛下了辛苦与汗水,把握自己的工作时间,在病房里奔波的她们,是一群在责任心的光芒中高飞的白鸽!
站在那三尺讲台的园丁,用自己的默默付出,去印证”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的誓言,用自己辛苦的汗水,去滴灌一棵棵幼苗和一朵朵娇艳的鲜花,教会他们做人,教会他们处事,教会他们感恩。在深夜里,依旧亮着灯的那间屋子,便是老师最好的印证,那是因为他们头上闪烁的是责任心的光芒。
走进学校的我们,作为学生,生活在责任心的光芒之下,我们拥有的责任也是更为重要的。在学校,弯腰捡起地上的碎纸片;随手拔起土地上的杂草;随手关掉”孤单”的水龙头,是责任心的普照。在家里,与父母交谈在校的生活与感受;与父母在一起做有意义的事;帮父母处理力所能及的家务,是责任心光芒的提升!
责任心的光芒是一种精神,鼓舞人们向上;责任心的光芒是一种力量,鼓舞人们前进;责任心的光芒是一种信念,鼓舞人们坚守。我们伴着这种责任心的光芒走向辉煌!
相信大家都尝试过写作文吧,尤其是作为主要学习作文类别之一的议论文,议论文的样式有社论、评论、读后感等。如何写议论文才能做到重点突出呢?以下是我整理的责任议论文800字,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每年每月每日,成千上万件事向人们扑来。在忙碌的生活中,人们手忙脚乱,疲惫不堪。虽然如此艰辛,却始终持之以恒。因为有一个沉重的锁链无情的套在我们的身上——责任。
在学校里,我们努力学习,这是责任。在家里,我们帮父母做点家务活,这是责任。出门在外,为社会做点事,这是责任。大千世界,草有责任,花有责任,大树有责任。无论什么生命,都有自己不可推却的责任。
对自己负责,也要对别人负责。在全国每年都有上千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种种,可说来说去,这不是没有责任心吗?如果汽车司机有着对自己对别人负责的心态,按规张制度办事,那还会有这么多人白白丧生吗?
责任,是重如泰山的承诺。它推动着一代又一代的人勤勤恳恳的在各自的岗位上奉献着。在今年全国遭受“非典”的袭击下,600万医护人员勇敢的冲向了第一线。他们英勇,他们无畏。在同“非典”的战斗中,谁也没害怕,谁也没退缩。任凭“非典”有多么可怕,却无法吞咽医护人员那颗强烈的责任心。病人来了,每个人不分昼夜,细心照顾;有的医护人员倒下了,就立刻有人补充上来。在这场没有硝烟却比枪林弹雨更危险的战斗中他们没有辜负国家和人民寄予他们的厚望。最终,“非典”被制了,这是用医护人员没日没夜的奉献和那颗强烈的责任心换来的。如果他们没有一颗强烈的责任心,那就不知道这场风暴还要刮多久,还要夺去多少人无辜的生命。
古希腊人说,人是背着一个包袱走路的。包袱里有家庭,事业,友情,儿女……历经艰辛,却无法丢弃其中任何一件。因为这上面写着两个字:责任。在生活中,处处都有责任的考验。不经意的捡起一张废纸是保护环境的责任;帮助体弱多病的老人和小孩,是尊老爱幼的责任;替别人解决困难,是助人为乐的责任。责任,是社会的地基。没有它,高楼大厦在微风中就会轻易动摇。对自己负责,责任是严格的教官;对别人负责,责任是生命财产安全的保证;对国家负责,那是社会进步的条件。抛弃它,感到了站暂时的轻松,却丢失了一生的光彩。责任,是不可丢弃的使命,它肩付在人们的身上。让我们每个人都富有责任心,去战胜与一次次突如其来的考验吧!
总把“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口号喊得震天响,总在口头上把遵守法纪、做好小事当作义不容辞的责任。可是,当真正需要主动承担责任的时候,我们为什么总是显得那样麻木不仁,那么无意识。这还得从去年我所经历的一件事说起,这是一件细微小事,但它却严肃而不经意地检验了我履行公共责任的意识。它让我汗颜,让我惭愧,让我心灵震颤,让我思想警醒。
那是一个双休日,我到城东的街心公园去散步,当然,我并没有忘记自己肩负的学习责任。我拿着一本参考书,想找个安静的地方看上几页。走着走着,忽然觉得脚下有粘乎乎的东西,低头一看,原来是一张北极熊牌雪糕的包装纸。“真没素质,真不道德,真不负责任。”我心里痛骂着那个丢包装纸的人,不经意地猛一抬脚,就将包装纸甩飞了出去。一阵的飘飘悠悠,包装纸重新落在了不远处的人行道上。我怀着一种莫名的满足,选定街心花园的凉亭坐了下来,迅速地打开书本,进入角色……
“妈妈,妈妈,这儿有一张垃圾纸。”一个天真细嫩的童音,打断了我专心致志读书的思绪。原来,一个只有三、四岁的小男孩,挣脱妈妈的手,跑上前去捡刚才被我甩掉的那张雪糕包装纸,并把它丢进不远处的垃圾箱里。
小男孩的妈妈望着孩子像彩蝶一样地飞来飞去,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不远处,一对老年夫妇也在颔首赞许。这是,我的心却像被黄蜂狠狠地蜇了一下,脸上阵阵发烧,内心像被打翻了五味瓶。自己刚才还在骂那个乱扔包装纸的人没素质,不道德,不负责任,一副大义凛然的样子。可真正需要自己履行责任时,又做得怎么样呢?
小男孩和他的妈妈走远了,但她的背影却越来越高大。他让我汗颜,让我惭愧,让我心灵震颤,让我思想警醒:是的,作为一个即将步入成人行列的中学生,肩上的责任绝不仅仅是学习科学知识,还要学会做人,学会做一个讲文明、有高尚品质的人,学会自觉地承担社会责任。这虽然是一种无形的社会要求,但是,它却时时处处以有形的.行为表现出来,它就在我们身边,并与我们的一言一行密切相联。
责任在身边,责任在小事。愿我们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认真地去实践和履行“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诺言。
人创造了社会,所以什么样的社会取决于人。有人说这个社会需要相互间的关爱,有人说是信任支撑这个时代,但我觉得要将视角缩小到个人,我们便会发现个人的责任之于时代犹如灵魂之于人类,不可或缺。坚守责任,让生命变得厚重。
20世纪初,美国的弗兰克开办了一家银行,却不幸遭到抢劫导致破产,但他决定带着妻子和女儿偿还那笔天文数字的债务。我想义务是一个无形的圆,圆之外的伟大便是责任结出的果实。弗兰克的决定出于他强烈的责任心,虽然法律并不要求他偿还,但他认为在道德上应该给储户们一个交代。从弗兰克的身上,我们看到的是良知、责任和伟大。
抚今追昔,无论是历史故人,还是当今社会的普通人,他们之中总有一些在无声地坚守着责任。北宋文学家范仲淹在《岳阳楼记》中表达“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报国志向,他将民族利益与国家命运放在首位;莫泊桑笔下的马蒂尔德为了偿还丢失的珍珠项链,节衣缩食辛苦工作整整十年,买了新的项链还给朋友;大连公交车司机黄志全在驾驶途中突发心脏病,生命的最后一分钟将发动机熄火,拉上手刹,确保车辆和乘客的安全,从那以后每个大连人都记住了他的名字。责任是一份信念,是一种气魄,更是一种品质。责任来自心灵的抉择,在得失、利弊、荣辱等一切人生的天平面前我们会倾向哪边?是选择坚守抑或放弃?
我们无法想象一个人人丧失责任感的社会,那将如万物脱离秩序而黑暗无边的夜。如果车洪才老人无法坚持完成国家交与的编写《阿富汗语词典》的任务,那这本用时三十年的词典何日才能问世呢?“国家忘了我,我没忘国家的任务。”车老拥有令人肃然起敬的执着。为坚守责任,车老投注了常人无法想象的心血和精力,在三十余年坚持的背后,是老人炽热坚毅的心,怀抱国家,怀抱浩然。
为他人考虑,为社会尽责,为国家奋斗,这使我们每个人的肩上担负着许多责任。然而,责任并不是亲切可爱的字眼,选择承载它往往需要付出,需要勇气,也需要坚持。
我们无数次被生命询问,而只能用自己的生命回答,只有以自己的心去回答。生命不是万古不朽的树木,不是奔腾不息的急流,应当是心容诸子的海洋,安静而勇敢地坚守责任。
怎样增强当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是我为大家带来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希望可以帮到你。
【摘 要】增强当代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应该是我国教育改革中的一项重大课题,通过分析当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缺失的主要表现及其理由,从而找出增强当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措施。
【关键词】增强;当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
社会责任感是指一个享有独立人格的社会成员对国家、社会、集体及他人信仰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社会责任感是当代大学生应必备的一种道德情感,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因此,增强当代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应该是我国教育改革中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当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缺失的主要表现
(一)当代大学生政治信仰不明确,爱国主义观念淡化
当代大学生把更多精力放在专业学习和社交上,很少参与政治理论的学习探讨,缺少政治信仰的追求热情,对国家的发展、繁荣、富强缺乏信心,呈现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
(二)当代大学生理想信念模糊
当代大学生应该说是有理想的,但这一切都是来自于他们的梦想中,没有给自己一个合理的定位并制定一个合理的人生职业规划,更没有把自己的个人理想与社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不明白个人理想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密切联系与辅助关系。
(三)当代大学生价值取向扭曲,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在心中的比例失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人才提供了展示才能的舞台,在“能者多劳,多劳多得”的利益分配模式下,体现出才能与利益的关系密不可分,同样使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意识到人才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
因此,他们把自己的理想定位在高职称、高学历、高能力的层次上,都在为自己的理想目标拼搏奋斗,以至于产生出凡事都要以“我”为中心,任何人都要为“我”服务的心态,崇尚追求自我实现,完善自我价值。
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则会宁可损害集体和社会利益,也要保证个人利益不受损害;在职业和岗位选择时,他们考虑的因素则是工作条件的优越性和高收入、高福利,而不是工作岗位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当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缺乏的理由分析
(一)受到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影响
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及人们的生活水平,但同时也使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转变,“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观念削弱了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二)学校对思想政教育的不重视及不完善
现今部分高校只注重专业知识的教育,对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导致思想政治理论课实效性不强,又缺乏与之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活动,最终导致思想政治教育成效较低。
(三)家庭教育的片面性及对家庭的.依赖性
大学生毕业前,活动圈子基本是在学校与学校之间,很少涉及到社会,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认识片面,观念偏颇。家长给他们灌输的理念是:
(1)上大学的目的是为了自己今后有一份环境优越,收入高、福利好的工作,而不是为了社会的发展,祖国的繁荣富强,认识上的误区导致学生对社会责任感的缺失。
(2)当代大学生独生子女占很大比例,他们生活条件优越、家庭溺爱及缺乏生活磨练,对家庭、社会产生了极强的依赖性,使他们意识不到自己应该为家庭、社会担负责任。
(四)网络时代的负面效应
网络时代对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及接受的文化知识都产生了巨大影响。网络上各种不加批判的观点、西方国家的一些文化、社会上的一些不良因素等等都灌输给了当代大学生,在多种观念相互撞击、多种思想相互影响、多种文化相互交融的复杂状况下,大学生的思想受到了一些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影响的冲击,使他们原有的理想信念、社会责任感受到了影响。
三、增强当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措施
大学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因此,必须要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使他们树立起主人翁的意识,自觉担负起社会发展的历史重任。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滴水穿石非一人之功”,我们应该循序渐进、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去做这项工作。
(一)加强当代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要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大学生,深入开展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教育,开展基本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使当代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认识国家的前途命运,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
(二)以重大历史事件为契机,加强大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深入开展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传统教育,培养当代大学生团结统一、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使其自觉担负起时代的重托和社会发展的使命,把自己的人生价值同祖国的繁荣富强密切结合起来,充分认识到只有把自己的聪明才智用到社会发展的历史潮流中,才能诠释出自己的人生价值,进而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
(三)把大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目标,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大学生的价值观是在现实生活和社会的实践中形成的,引导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活动,让他们在实践中感受到自己的价值和工作的乐趣,从而提高他们的对社会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对在校大学生经常开展多形式、多载体的主题教育活动,培养他们的集体意识,激发他们作为社会一员应担负得社会责任信心和勇气。
(五)增强学校与家庭的沟通,正确引导学生的社会服务理念
建立起学校与家庭之间的有效沟通途径,制定出有效的、切合实际的教育方案,使学生学习、服务社会两不误,正确认识到上大学的作用,树立起正确的择业观和价值观,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
勇于承担责任,并用自己的劳动来补偿,不仅会赢得别人的尊重和信任,还是对自己一种考验和锻炼。我为大家整理的学会承担责任政治论文,希望你们喜欢。 学会承担责任政治论文篇一 承担责任 服务社会 【学习目标】 一、知识目标 1.了解责任的含义、来源,知道负责任的表现和意义。 2.懂得承担责任会得到回报,但同时也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3.懂得个人的成长离不开集体,天下的兴亡与个人的前途命运是紧密相连的。 4.懂得一个人应当信守承诺,勇于承认错误,这样才能自觉承担责任,享受快乐。 二、能力目标 1.能够积极承担责任,对自己负责,对他人和社会负责。 2.能够正确评估承担责任的代价和回报,作出合理的选择。 3.培养协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关系的能力。 三、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1.增强责任意识,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那些为自己、为社会承担责任的人心怀感激之情。 2.感悟创建良好班集体是每个人的责任,要主动关爱集体。 3.培养爱国情操和社会责任感,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服务社会,逐步树立为他人、为社会服务的思想。 【知识梳理】 一、我对谁负责,谁对我负责 1.我的角色,我的责任。 (1)责任、负责的含义。 责任是一个人应当做的事情和不应该做的某些事情。对责任的承担叫负责。 (2)责任的来源。 责任产生于社会关系之中的相互承诺。责任的具体来源:对他人的承诺、分配的任务、上级的任命、职业的要求、法律规定、传统习俗、公民身份、道德原则等。 (3)不同的角色承担不同的责任。 例如:作为子女,应孝敬父母,尊老爱幼,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作为学生,应遵守学校纪律,完成学习任务;作为朋友,应忠诚、互助、互谅;作为公民,应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祖国的尊严和荣誉;作为社会成员,应维护正义、热爱和平、保护环境。 (4)认识自己扮演的角色和尽到自己责任的重要性。 负责任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为人之道,一个人正是在对责任的承担中,才体现出他的社会价值和人生意义。只有人人都认识到自己扮演的角色,尽到自己的责任,才能共同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共享美好的幸福生活。 2.谁在对我负责。 (1)要自觉承担责任。 只有对自己负责的人,才能享有真正的自尊,也才有资格、有信心、有能力承担起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 (2)他人也在对我负责。 二、不言代价与回报 1.什么代价,什么回报。 (1)承担责任的回报与代价。 承担责任的回报:既包括物质方面也包括精神方面,更重要的是无形的财富,如良好的自我感觉、他人的赞许、获得新的知识或技能等。 承担责任的代价:感受到责任沉甸甸的分量,意味着付出时间、精力和金钱,意味着可能因做得不好而受到责备,甚至受到处罚。 (2)正确评估承担责任的代价与回报。 2.我承担,我无悔。 (1)理解“我承担,我无悔”。 有些该做的事情,并不是我们自愿选择的,但我们仍然要为它们承担责任。如果采取抱怨、懈怠等消极态度,同样是缺乏责任心的表现。只要我们把它们当作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担在肩头,全身心地投入,同样能够把事情做得出色。 (2)对承担责任的代价与回报,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 最富有责任心的人共有的情感:面对责任不言代价与回报。 (3)社会责任感的集中表现:不言代价与回报的奉献精神。 三、承担关爱集体的责任 1.我是集体的一员。 (1)集体和个体的关系。 集体的存在离不开个体。个体只有紧紧地依靠集体,才能有无穷的力量。 (2)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相互依存的。只有维护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才有保障。保障个人利益是集体的责任,而集体利益是集体中每个成员努力的结果。因此,集体应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利益,个人更应该积极关心和维护集体利益。 2.关爱集体,人人有责。 (1)关爱集体的意义。 集体是我们每一个人的集体,只有人人都主动关心、爱护集体,为集体建设出力,集体才会真正成为我们依恋的家。 (2)关爱集体的表现。 ①自觉维护集体的荣誉和利益,服从集体的安排,积极主动地为集体建设贡献才智。②发扬集体的好作风,通过自己的努力解决集体遇到的困难。③在集体中能求大同存小异,善于团结他人,让集体发挥出更大的力量。 四、承担对社会的责任 1.国家兴亡,匹夫有责。 (1)公民要承担关爱社会的责任。 (2)维护国家的尊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国家处在困难时期,最能考验公民的责任意识。主动为国分忧、勇担重任、与国家共渡难关,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3)“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我国青少年肩负着铸造民族辉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 2.热心公益,服务社会。 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过程中,我们既承担着社会责任,又在帮助别人,并使自身的价值在奉献中得以提升。 五、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 1.信守承诺,勇担过错。 (1)信守承诺是负责任的表现。 (2)当我们做错事时,要承认错误并承担错误所造成的后果。 2.自觉承担责任。 自觉承担责任,就是我要承担责任、我愿意承担责任、我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要我承担责任、被迫被动地承担责任。自觉承担责任,就是要清楚地了解自身的责任,学会 反思 自己的责任,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 【跟踪练习】 一、请你选择 ▲单项选择(下列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请将所选项字母填入题后括号) 1.在社会生活中,我们要努力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下列选项中属于负责任行为的是( ) ①小敏主动向班主任承认昨天自己没有认真值日 ②爸爸出差后,小勇按照自己在爸爸出差之前说的话做作业,没有玩电脑游戏 ③小雨每天都在 日记 中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记录、反思,看有没有不对的地方 ④小琴上学迟到,为了不影响班级考评成绩,向学校值班老师谎报了自己所在的班级 ( )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2.“最美教师”张丽莉、“最美司机”吴斌、“最美乡村医生”周月华……他们各有不同的感人 故事 ,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这就是( ) A.都具有创新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 B.都具有拼搏意识和艰苦奋斗精神 C.都具有合作意识和助人为乐精神 D.都具有责任意识和无私奉献精神 3.在我们生活的社会里,有千千万万个在平凡岗位上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的人,他们忠实地履行着自己的社会责任,构成了我们这个时代亮丽的风景线。最富有责任心的人共有的情感是( ) A.面对责任不言代价与回报 B.承担责任,得到回报 C.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对其他事情不闻不问 D.只做属于自己应该做的事情 4.对于承担责任的代价与回报,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下面认识中不正确的是( ) A.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不言代价与回报 B.奉献精神,是社会责任感的集中表现 C.我们不应该承担那些没有任何回报的责任 D.我承担,我无悔,我不计较得与失 5.航母“辽宁舰”成功完成舰载机起降,而罗阳却倒下了。为了完成舰载机起降试验,他很少有时间陪家人,工作忙的时候,早晨6点多钟上班,常常到后半夜才回家。这说明罗阳深深懂得( ) A.个人应当关爱集体,集体不必关心个人 B.个人利益的实现会促进集体利益的发展 C.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坚持以集体利益为重 D.求大同存小异,才能让集体发挥出更大的力量 ▲多项选择(下列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意的,请将所选项字母填入题后括号) 6.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龙海乡8位年逾古稀的老者,在海拔2000米以上的喀斯特山区植树护林31年,建成7400亩林场,累计承包植树造林万亩,当地人亲切地称呼他们“陆良八老”。大树染绿了座座荒凉的山头,也让他们两鬓如霜。“陆良八老”的 事迹 说明( ) A.作为公民,应有奉献精神 B.作为公民,应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C.作为公民,应有出人头地、扬名天下的愿望 D.作为公民,应保护环境、热爱自然 7.一个人在不同的场合,充当着不同的角色,同时也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作为子女,在家要关心、体贴、孝敬父母 B.作为学生,在学校要遵守纪律、好好学习 C.作为游客,要遵守法律,不乱刻乱画 D.作为公民,要遵守社会公德、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8.“众人拾柴火焰高”、“一个好汉三个帮”,这些俗语告诉我们的道理是( ) A.为实现共同目标,在集体中我们应团结合作 B.团结的集体才有凝聚力和战斗力 C.合作才能共赢,团结就是力量 D.个体只有紧紧地依靠集体,才能有无穷的力量 年2月19日,由中央电视台举办的“感动中国”2012年度人物评选结果揭晓。用生命托起战机,最终倒在工作岗位上的航空英模罗阳;一生奉献给核事业,工作到生命最后一刻的科学家林俊德;在南海默默守礁20年,为气象观测作出巨大贡献的海军气象工程师李文波;为救出学生失去双腿,被网民赞为“最美女教师”的张丽莉;为保障农民工利益,多次到企业卧底打工的“民工”局长陈家顺;坚持14年,以家庭的力量撑起爱心小院的农家妇女高淑珍等当选“感动中国”2012年度人物。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不同的人扮演不同的角色,承担着不同的责任 B.承担的责任越多,得到的荣誉和物质回报就越多 C.他们都是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人 D.他们都具有奉献精神 10.一个馒头,一碗白水,他曾如此简单生活;三百学子,35万捐款,他就这样感动中国。为了能帮助更多的孩子,他不惜卖掉栖身老屋,创办了全国唯一的一家“支教公司”――白芳礼支教公司。面对别人的不解,他说:“我没 文化 ,又年岁大了,嘛事干不了了,可蹬三轮车还成……孩子们有了钱就可以安心上课,一想到这我就越蹬越有劲……”面对儿女的担忧,他说:“别惦记我,我挺好的。我这样活着,我觉得特别自在。”白芳礼的事迹说明( ) A.不计较代价与回报的奉献精神,是社会责任感的集中表现 B.义务支教、服务社会,是我们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 C.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有利于在奉献中提升人生价值 D.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有利于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 二、请你辨析 11. 三、请你进行观察与思考 年7月9日,德州至哈尔滨1547次列车驶入河北昌黎车站。突然,一名40多岁的男子在火车头到来前纵身跳下,扑进轨道中心。在人们还来不及反应的情况下,正在河北省昌黎路段实习的90后铁警李博亚紧跟着纵身跳下站台,因救人也被卷带进去,卧轨人当场昏迷,而救人的李博亚两条腿被轧断。李博亚,生于1992年,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郑州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李博亚英勇救人的事迹感动了亿万中国人,人们称他为“90后最美学警”,公安部授予他“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 结合上述材料,运用所学知识,思考下列问题: (1)李博亚为什么被人们称为“90后最美学警”? (2)李博亚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生命的价值。从他的事迹中,你能感悟到什么? (3)感动更要行动,你打算今后如何向李博亚学习? 13.责任就是力量,责任改变中国。“责任中国?人民网2012年度评选”活动于2012年12月15日启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3年1月10日,“责任中国?人民网2012年度评选”揭晓仪式在人民日报社隆重举行。“中国高铁第一司机”李东晓、染绿荒凉山头的“陆良八老”、“最美女教师”张丽莉、北京专职巡回法官赵海等当选人民网“2012年度十大责任公民”。 结合上述材料,运用所学知识,思考下列问题: (1)举行“责任中国?人民网2012年度评选”活动有什么重要意义? (2)李东晓等当选人民网“2012年度十大责任公民”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四、请你参加活动与探索 年4月20日8时2分,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级地震。截至4月24日,地震遇难人数升至196人,失踪21人,11470人受伤,累计造成231余万人受灾。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闻讯后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抓紧了解灾情,把抢救生命作为首要任务,千方百计救援受灾群众,科学施救,最大限度减少伤亡,同时要加强地震监测,切实防范次生灾害。要妥善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受党中央和委托,于4月20日下午抵达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芦山地震发生后,在 部署和直接指挥下,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共担责任。1万多名党政干部、近10万名党员奋战在救灾一线;两万多名武警部队官兵、公安消防干警等迅速出动,搜救治疗群众,运送物资;1万多名医疗卫生人员大力抢救伤病人员;社会各界积极组织募捐活动…… 假如你班团支部准备办一期宣传抗震救灾的 黑板报 ,请你帮忙完成以下任务: (1)在黑板报的正文栏目,谈谈我们为什么要承担社会责任。 (2)在黑板报的结束语中, 说说 我们应怎样承担社会责任。 参考答案: 一、 二、11.①承担责任需要付出代价。这些代价既可能是付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也可能是放弃个人的兴趣、 爱好 和利益,还可能是因做得不好而受到的责备、批评和处罚。②不负责任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如得不到人们的信任,受到道德的谴责,受到法律的制裁,损害自己所从事的事业等。③承担责任会使人增长才干。承担责任,往往伴随着获得回报的权利,会获得新的知识和技能。④我们要承担起关爱社会的责任,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以力所能及的方式回报社会。同时,我们也能收获快乐,获得知识、技能和 经验 。 三、12.(1)因为他关爱生命,舍己救人;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承担责任; 爱岗敬业 ,无私奉献等。(2)生命的意义不在于长短,而在于内涵;为他人、集体和社会作出贡献的人生才是最有价值的人生等。(3)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增强责任意识,积极承担责任,健康成长,享受承担责任的快乐,过有意义的人生等。 13.(1)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有利于传递社会正能量,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2)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增强社会责任感;要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要热心公益,服务社会;要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为国家和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等。 四、14.(1)负责任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为人之道,一个人正是在对责任的承担中,才体现出他的社会价值和人生意义;不负责任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承担责任,是自尊自信的具体表现,是自立自强的必然选择,是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等。(2)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立志成才,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承担社会责任,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积极捐款捐物支援灾区,与国家共渡难关等。 学会承担责任政治论文篇二 让孩子学会承担责任 摘要 《幼儿园 教育 指导纲要》规定了要培养孩子不怕困难,有初步的责任感。但是如今的家长往往忽视了培养这一非智力因素――责任感,把所有的精力及物质全部投放到开发幼儿智力上,他们的观点是,只要学习好,其他都无所谓了。如今,我们已进入了高速发展的知识经济时代,对人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的发展要的不是光有智力的拐脚人才,而是需要德才兼备的健全人才。所以,要孩子形成良好的责任感一定要从小培养。 关键词 幼儿责任感培养 人在这个社会里除了享受其应有的权利外,还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样就要我们人本身具有责任感。何谓责任感呢?责任感,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感,是指一个人在社会交往中对自身的社会角色及其所承担的义务,对其所属的群体的共同活动、行为规范及自身所应承担的任务的认知、情感体验和相应行为。 根据心理学上的分析,4岁以后的幼儿的思维概括性和心理活动有意性有了很大的发展,这一年龄层的幼儿对于自己所担负的任务已经出现了最初的责任感。例如幼儿阶段所表现出来的各种主动尝试的愿望,这正是一种责任感的萌芽,也是教育的良机。孩子自己要求独立吃饭,试穿衣服,手脏了自己洗,书包自己背……家长一定要大力支持,但是往往有许多的家长并非这么做,相反,如孩子独立吃饭,把饭粒弄得一满地妈妈就会迅速躲过碗,取而代之;孩子第一次洗碗,敲破碗时,父母就会让孩子靠边站自己亲自动手;还有孩子放学上学时总会看到父母爷爷奶奶主动的为孩子提书包……家长的这些行为最终结果是什么?短期结果,饭粒不会弄到满地都是;碗不会打破,也不用担心孩子受伤;为孩子减轻了肩上的负担……长期结果,逐渐让孩子觉得自己无能,随之依赖性增强,责任心也随之萎缩了。 人的一生做错事是难免的,大人是如此,何况小孩呢?关键是做错事后如何正确对待。家长不应麻木地为孩子承担责任,替孩子做得越多、照顾得越周到,就会使孩子长期生活在逃避自我责任的环境中,反而会使孩子变得自私、冷淡,对家庭、社会缺乏责任感。这样是不利于孩子成长及将来发展的,我们需要做的是让孩子知道做错事是自己的责任,而且必须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代价,这样的代价是很有价值的,是终身受益的,是利于孩子将来发展的。 我们知道了培养孩子责任感的重要性,那么我们如何对孩子进行责任感的培养呢? 一、从身边事做起,从日常小事做起 责任感的培养要遵循一条规律:从自己到他人,从家庭到学校;从小事到大事,从具体到抽象。因此父母对孩子进行责任感培养时就要从家庭开始,从日常生活小事抓起,循序渐进,由近及远,从具体到抽象。日常小事有很多如吃饭、穿衣、洗手、收拾玩具……对于这些小事父母都应该放手让孩子自己完成。家长还可以根据孩子的年龄特点和实际能力,定出计划,安排一些孩子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此时家长切忌,看到孩子做得慢就帮忙,怕孩子累就帮忙……那么就会物极必反,我认为此时家长应要有耐心,“恨”得下心,收起那种“错位”的关心,这对孩子成长是无利的。家长应做的是注意指导、监督和检查,坚持严格要求。 二、给孩子适当的帮助,把事情做好 这一“帮助”并不是要家长把事情全包下来,而是在孩子做事情时,给孩子讲清楚做这件事的目的和意义,必要时讲清楚 方法 ,帮助孩子把事情做好。譬如,孩子吃饭,可告诉孩子怎么样吃不会弄得一满地;孩子穿衣,可告诉孩子怎样会穿好、穿快;收拾玩具,怎样会收拾得又快又好…… 三、教导孩子做事有始有终 家长让孩子做的事,应该是孩子经过一定的努力能够做好的,而且需要的时间不得太长,因为学龄前的孩子集中注意力是不太强的。这样孩子容易得到成功的喜悦,从而增强其承担任务的信心和责任意识,孩子就会更积极的去接受任务,勇于承担事情。如果我们一开始就让孩子干一些很难的事,总是得不到成功,就打击了孩子的自信心,以后孩子也不会去承担任何任务了。 四、给予孩子公正的评价 每当孩子完成事情后,家长要给予公正的正确的评价,以肯定好的方面,也要说说有什么不足。然后进行的适当的鼓励,让孩子相信自己有能力承担一定的责任。 五、父母给孩子做好榜样 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对孩子的教育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而且学龄前的孩子有着很强的观察力,1岁开始幼儿已逐步学会了模仿别人的动作,这是他们最初的学习方式,因为孩子没有分辨是非的能力,他们会从父母的言谈举止中进行观察、 总结 ,然后学习。因而父母要十分注意自己的行为,你们自身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心如何,对孩子本身来说是一面镜子。从一定的角度来说,父母的责任心可以折射出孩子的责任心。不可想象,一个对家庭、对社会毫无责任感的父母,可以培养出很有责任心的孩子。其实有的时候家长可以有意识的与孩子谈谈自己的工作,把自己完成一项工作或克服困难后的愉快心情和成就感传递给孩子,让孩子感觉到责任意识的重要性,人的一生总是在不断克服困难中前进。 六、让孩子懂得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后果 任何行为都会产生一定的后果。孩子做对了、做好了,是应当得到表扬或适当的奖励;做错了,就应给予合理的惩罚及批评。家长不要,当孩子做错事或因自己的原因受到伤害时竟是一味的疼爱不给予任何的批评教育,比如,有的孩子由于自己的不小心碰到椅子、桌子摔痛了,当然孩子受了伤,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心痛是理所当然的,但我们的父母爷爷奶奶不要因为心疼孩子就一味的对着桌椅发泄“都怪这桌子(椅子),就是它弄伤我们宝宝了。”这样的关心、疼爱是“变味”的,这只能是教会了孩子推卸责任,即使自己做错了也不用担心要负责任。这样的关心看似一种对孩子的“爱”,实质上却是一种“害”。 在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当今时代,社会的发展需要的是健全的人才,而且为自己负责,自我发展,形成自律、勤劳、负责的能力或品质,不再象过去那样自然地可以从艰辛的生活中积累而来了,它需要家长和教育者付出更多的心智和努力。(编辑郑云东)看了学会承担责任政治论文的人还看 1. 关于责任的政治论文范文 2. 承担责任政治论文 3. 有关责任的议论文 4. 社会责任感论文 5. 有关大学生社会责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