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无党派人士可以担任全国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常设专门委员会委员;还可以担任政府和各级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可以担任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和县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职务。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一、加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与协商(5)要保证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全国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常设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占有适当比例,并可聘请有相应专长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专门委员会顾问。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中应保证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占适当比例。
在市、州、县人大中应保证无党派人士占适当比例。在有民主党派组织的市、州、县应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在人大中占适当比例。
(7)人大、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时,吸收人大代表中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并可聘请民主党派、无党派的专家。三、举荐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政府及各级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
(8)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家和政府的领导职务,是实现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采取切实措施,选配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和县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