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精神病学家罗伯特·杰伊·利夫顿1981年发表论文《邪教的形成》,阐述了定义邪教的三个标准,被公认为目前定义邪教的核心原则,一个颇具魅力的领导人,当最初可能维系教团的基本原则失去作用时日益成为被膜拜的对象。
采用了一个被称为“强制性劝诱”或“思想改造”的方式,领导人和占统治地位的小圈子对其成员进行经济的、性的及其他方面的剥削。
心理学家玛格丽特·辛格在她影响巨大的《邪教在我们中间》(1992)一书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对利夫顿观点进行了拓展。对于邪教的定义,她将基于组织行为和组织结构的各种元素概括进来。
辛格认为,评估一个团体是否邪教,重点应该放在以下三个主要方面,团体的起源及领导人的作用,权力结构或领导人与信徒之间的关系,采用劝诱协调计划(也称“思想改造”)。
辛格的方法主要是全面考察邪教头目与信徒之间的相互关系,解释了为什么人们会待在邪教中,甚至不符合自己的利益也在所不惜。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神经精神医学院负责人路易士·乔·韦斯特于1985年提出一个新的邪教定义:“邪教是一个团体或一种运动,展示对某个人、思想或事物表现出了极大或过分的崇拜或信奉,并使用非道德的劝诱和控制等操纵技巧。
例如,使人远离以前的朋友或家人、使人精神衰弱、利用特殊手段提高人的被暗示心理和顺从性、强化群体压力、信息控制、抑制人的个性及关键判断力、加强对团体的依赖性及离开团体的恐惧等。
以达到该团体领袖的目的,从而对其成员、成员的家人和社区造成实际或可能的伤害,”韦斯特的定义基本上可以被视为对利夫顿所确定的区分邪教的三个核心所作的一个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