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期停刊与停业整顿的区别何在?《办法》第二条第(五)、第(六)项规定了定期停刊、停业整顿两种行政处罚。定期停刊,是指停止某一期期刊的出版。停业整顿,是指定期停止期刊社(编辑部)所有与出版活动有关的业务,并进行整顿。即停止期刊社(编辑部)的编辑、印刷、发行工作,并对以上三个部门进行整顿。一个期刊在两年内,因违反《办法》而被处以两次定期停刊的,第二次即应加重处罚,按照《办法》第二条第(六)项停业整顿处罚。时间以处罚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停业整顿所讲的定期,是指该种行政处罚应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一个期刊在两年内,因违反《办法》而被处以两次停业整顿的,第二次即应加重处罚,按照《办法》第二条第(七)项撤销登记处罚。时间以处罚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二、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在报署核准期间,对违法期刊如何处置?《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根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该项处罚,须报新闻出版署核准。但是,在核准期间如不对违法期刊采取一定的措施,该项处罚在核准后就会落空。为了能够有效地执行该项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新闻出版局对该项规定的处罚,在报署核准期间,可先行采取封存违法期刊的临时措施,待署核准后,再根据核准的具体内容予以执行。三、怎样认定期刊出租、出卖其合法凭证?《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期刊出租、出卖其合法出版凭证,即是一般讲的卖刊号或变相卖刊号,它是指期刊社将出版权(组稿、编稿、终审发稿、印刷和广告宣传等)或部分出版权委托给本刊社以外的人或单位,并向被委托方收取一定费用;或者期刊社名义上享有出版权,但是,期刊社不直接派人结算印刷费用,而由本刊社以外的人或单位代办,并同时委托其代办发行及广告宣传等,期刊社因此向被委托方收取一定的费用。卖刊号或变相卖刊号依照《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四、怎样认定用刊号出版图书?《办法》第十九条讲的期刊用刊号出版图书,是指期刊社以刊号出版在内容上只有一个中心点,不设置栏目,在封面上以要目代替刊号,没有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的所谓期刊。五、如何运用《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刊出版后,不按规定及时缴送样本”,及时缴送样本是指将期刊交付发行的同时应向有关部门缴送样本,限制期限为出版后1个月,超过1个月不缴送的处以警告;情节严重是指出版后6个月不缴送样本的,即视为《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经登记后半年内不出刊的或无故停刊半年的期刊,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不得继续出刊。”六、期刊刊载的内容触犯了刑法,又违反了《规定》时,如何处理?首先由有关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办法》的规定对期刊采取查封或者其他措施,然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协助公安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后,根据《办法》仍需对期刊予以行政处罚(如定期停刊、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的,依照《办法》处理。第七条期刊刊载《规定》第五条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项内容之一的,处以定期停刊,可以并处没收非法收入或者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第八条期刊刊载《规定》第五条第(七)、第(八)项内容之一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第九条期刊刊载《规定》第五条第(九)项内容的,参照以上第六、第七、第八条的规定处罚。第十条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擅自改变发行范围的,处以总定价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并处以没收非法收入和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第十一条非正式期刊公开发行、陈列、销售和擅自进行经营活动的,处以总定价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收入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第十二条期刊超越报批的专业范围或违背编辑方针而出版的,处以总定价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非法收入或者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第十三条期刊有下列违反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没收非法收入和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可以并处总定价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一)期刊擅自出版增刊的;(二)出版的增刊与正刊的宗旨、开本和发行范围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