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器材维修和有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一、违反党纪、政纪,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受记过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受记大过处分者,延迟3年申报;受降级处分者,延迟5年申报。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三、近5年内,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博士学位,在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岗位工作,经考核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三、获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四、大学专科毕业,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或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取得4门以上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五、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第四条 外语条件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一、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以来,按照上级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或科研机构有关实验项目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能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学或指导实验。二、主持设计与建设新的实验室,或在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性能方面成绩显著。三、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多项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四、指导或培养过初级实验技术人员1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成效。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年度实验工作质量评估或年度考核为良好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实验教学效果好,在实验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并公开发表1篇以上实验教学研究论文;或获得过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或实验室工作奖励。二、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1项。三、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或获自治区级上述奖项三等奖以上1项。四、独立承担过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已投入使用,效果良好,或成功设计、改进关键性实验技术和装置,使用效果良好。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专业核心期刊上。二、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著、译著或教材(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1部,并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第十条 破格条件不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一、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一)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及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二)获自治区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自治区专业奖二等奖以上。(三)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四)从国外学成归国,在所学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完成人,2位同行研究员或教授书面鉴定),回国后继续该领域研究,并有较大进展者。二、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一)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二)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或获自治区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自治区级专业奖项三等奖。(三)在公开发行的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增加2篇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四)在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中成绩显著,被自治区级主管部门评为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或所负责的实验室通过自治区级主管部门评估并被自治区级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实验室。(五)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获得直接经济效益为年纯利润30万元以上。(六)获全国优秀教师或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第十一条 附则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并能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专著)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四)“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著、译著或教材。“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出版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