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发表论文不一定需要向学校哪些处室报告,具体要求可能因学校和地区而异。一般而言,如果论文是在该教师在学校内的工作职能范围内完成的,并且是与学校研究领域相关的话,可以向学校上一级有关部门报告。主要报告对象可能包括以下部门:1. 学院/学部:如果教师是在某个学院/学部内工作的,可以向学院/学部负责人报告。2. 科研处/教研部:如果论文是在某个科研项目或教研项目中完成的,可以向科研处或教研部门报告。3. 人事处/教务处:如果论文与该教师的职称晋升或评聘考核有关,可以向人事处或教务处报告。总之,具体要求应根据学校和教师的实际情况确定,建议教师在发表论文前向学校相应部门咨询相关的政策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