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征用和占用林地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以山西省为例,《山西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征收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暂行办法》对征占用林地补偿规定作了具体规定(供参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条依法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个人),必须缴纳林地补偿费、森林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占用林地面积计算,平原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 2。按征用和占用林地面积计算,天然林地和疏林地分别为10元/m2和8元/m2;按占用林地面积计算,平原地人工林地(包括未到结果年龄的经济树种)为8元/m2,山坡地为6元/m2。 4。按占用林地面积计算,天然林地为平原6元/m2,山坡5元/m2;经济林地(含果园、竹林)为平原20元/m2,山坡16元/m2。 6。对于特殊用途林地,已建林地面积是已建林地面积的4倍,未建林地面积是未建林地面积的3倍。 7。对于防护林地,已建林地的面积是已建林地的3倍;结果表明,林地的树木数量是林地的2倍。 8。苗圃地林木数量为前三年年均产值(苗木年产值)的8倍。树木的最大数量不超过合理的密度。 9。天然灌木林地的乔木数量为当地天然林地的60%,人工灌木林地的乔木数量为当地人工林地的80%;特殊灌木林按当地人工林地的1倍计算;10。适宜林地按当地天然灌木林地的40%计算; 11。斜地按当地人工林地的50%计算; 12。根据乔木数量和合理密度划分针阔叶混交林和乔灌混交林。第四条临时征用、占用林地的,按照林地补偿费的50%缴纳;砍伐林木的,还应当缴纳森林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第十一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国家公益林的保护和经营。第十二条国家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国家公益林区划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划定的公益林地。第十三条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的权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包括管护补助和公共管护支出。国有国家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5元/亩/年,其中管护补助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15元,其中经营保护补助14.75元,公共经营保护支出0.25元。第十四条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经营保护国家公益林的劳动补贴,应当使用国家公益林经营保护补助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核算管理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和管护劳动补贴标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公益林经营保护补助,用于国家公益林经营保护的集体和个人经济补偿和劳动补助。 公共管理和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全国公益林监督检查、评估和监测。第十五条财政部根据各省和国家林业局报送的国家公益林征收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调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预算。第十六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经营保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国家公益林经营保护合同。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保护合同的规定履行管理保护义务,承担管理保护责任,并根据管护合同的履行情况,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第十七条林业补助,是指用于培育林木良种、造林抚育、建设和保护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荒漠化土地封闭保护区的支出,林业防灾减灾、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林业贷款贴息等。 第十八条种养补助的具体支出,林木良种造林抚育如下:(1)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种养补贴和育苗补贴。良种繁育补助主要用于补助良种生产、收集、加工、检验、贮存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勘察设计、技术支持、技术支持、管理费等,档案管理、人员培训及必要的设备购置费;补助对象为国家重点森林种子基地和国家森林种质资源库;补助标准:种子园和种质资源库每亩600元,接穗园每亩300元,亲本林和试验林每亩100元。补贴主要用于对采用组培、轻型基质、无纺布、穴盘育苗、幼龄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苗,因使用良种而增加的成本进行补贴;补贴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良苗外,补贴标准为:每株良苗平均补助0.2元,不同树种苗木补助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 造林补助。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含林业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应当在荒山荒地、沙荒地、荒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改造,面积不少于1亩的,给予适当补助。造林补助分为直接补助和间接补助。直接补贴是指对主体造林成本的补贴。补助标准为:人工种植、乔木林、木本油料林每亩200元,灌木林每亩120元(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灌木林每亩200元),果林每亩100元,木本药材等林木、竹林,每亩补助100元。间接费用补助,是指县、局、田林业部门(以下简称林业局)组织的造林作业设计和技术指导费用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