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算的。录用通知书只是说明你的文章被录用!如果你发表论文是为了评职称的,文章只要发表出来见刊后才有用的!而且你注意一下话发现,有的用稿通知书上写的是拟发表在,也就是打算发表在。有的杂志社发论文是需要收费的,如果你不交费的话,也不会给你发表出来的。
1、很显然,这样做不合法。收据是不能报销的,即使盖上了公章,和白条没有区别。是不用缴税的,当然,你不尽缴税的义务,你就没有报销(进入财务成本核算)的权利。2、只有正规的、在税务部门领购的发票才能报销。3、如果金额很小就算了(或者你不想为这件事生气)。4、如果你一定要发票,就和他们说:如果你不提供发票,就去杂志社所在地的税务局稽查科举报。举报分实名和匿名举报。如果是实名举报,小额的税务部门必须在15个工作人内给你一个书面的回答。衡权利弊,三思而行。
呵呵,发表论文杂志社当然是不能开具发票的。因为你为了在杂志社发表论文,给杂志社的钱,是不符合规定的。我国明确规定任何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手段向供稿个人和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准通过金钱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所以,你给的钱,杂志社是无法给你开具发票的,只能让文化公司收钱开票了。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给开。杂志社本身对外是收取版面费或者发表费用,这种杂志一般情况,你发表的话需要发票用来报销,杂志社会给你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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