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图书馆遗失馆藏文献(含随书、随刊附盘、音像资料、电子阅读器、平板电脑),应购买相同新文献赔偿;不能赔偿相同文献时,按下列规定赔偿:
1、原书刊为近10年内出版的,一般按定价的2-4倍赔偿。
2、原书刊为10年以前出版的,一般按定价的3-5倍赔偿。
3、书刊附带光盘如有损坏或遗失的,按其配套书刊价格的2倍赔偿。
4、音像资料有损坏或遗失的,按每张光盘单价的2倍赔偿。成套外借的电视连续剧,按整套光盘定价的2倍赔偿。
5、电子阅读器有损坏或遗失的,用相同品牌、相同版本的新机或以不低于遗失机型市场价值的指定机型赔偿。如无法以新机赔偿,则按阅读器市场价赔偿。
6、平板电脑有损坏或遗失的,按其购入价等额赔偿或以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新机赔偿。
7、未成年人读者造成馆藏文献遗失的,一般按原文献单价的1.5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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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读者缴纳赔偿款后,在一个月内找回遗失馆藏文献(含电子阅读器)的,可办理退款手续,逾期则不再办理。
2、对有意损坏且损坏较严重、谎报遗失不还或盗窃文献者,除批评教育、追回原文献外,按原文献定价的3-5倍处罚(报纸按全年定价的3倍以内处罚),并考虑注销读者证且在一年内不得申领新证;成套定价的多卷书、连续出版物、电子出版物等,按每册文献的平均价格计算赔偿基数;书刊配套光盘以其配套文献的价格计算赔偿基数。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3、图书馆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规定时,应综合考虑文献长期保存价值、可替代性、出版年限、定价等因素确定赔偿标准。读者承受能力确实较低的,赔偿标准酌情降低。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数字图书馆-遗失损毁馆藏资料赔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