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是怎么一个情况,如果是你学校的内部期刊,又以商业形式出版的话,已构成侵权行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的话,应与该期刊负责人联系,并协商处理,如果再不行的话,惟有一纸诉于法庭了.如果该期刊标明原创作者和该论文出处,并不修改内容,只是以交流方式出版给予内部交流应用,没涉及商业领域的话,这不算侵权.不过这也代表了该刊不尊重作者著作权,可以适当与其协商处理该问题.另符上关于著作权的法律供你参考: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