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探讨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得弄清楚网络文章是否拥有著作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四四次会议通过法释〔二○○○〕四十八号)(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而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所以很明显,传统媒体网站上转载的文章作为纸媒体文字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仍为该文字作品的作者。但是,根据《最高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这里赋予了网站间相互转载、摘编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