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学习期间,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学分平均绩点从高到低排名在本专业前90%(含90%)者。 二、学士学位补充授予条件 取得毕业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学分平均绩点排名在本专业90%后,理工农类学生学分平均绩点大于等于2.2,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生学分平均绩点大于等于2.3; (二)学分平均绩点排名在本专业90%后,在校期间,非外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考试(CET)四级成绩达355分以上(含355分)或六级成绩达284分以上(含284分);英语专业学生专业四级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或专业八级成绩达50分以上(含50分);日语专业学生日语专业四级成绩达55分以上(含55分)或日语专业八级成绩达75分以上(含75分);日本语能力测试N2成绩达90点以上(含90点)或日本语能力测试N1成绩达80点以上(含80点); (三)受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品德及行为方面表现突出,并取得省级以上党政部门的书面表彰或奖励,达到授予学士学位学分平均绩点排名要求; (四)受严重警告处分满一学年,学分平均绩点排名在班级50%内(含50%)。 三、学士学位破格授予条件 取得毕业资格,学分平均绩点排名在本专业90%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书面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符合下列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 1.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与本专业直接相关; 2.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级别须达到中级及以上; 3.职业资格证书的颁证单位原则上是省部级。 技工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校内组织培训评审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不作为破格条件。 (二)通过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并提供书面录取通知书; (三)主持校级学生科研课题或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教师校级以上科研课题,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相关学术论文(须通过CNKI检索 ); (四)获得国家专利。 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者,教务处组织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专家评审会进行审核认定。 四、其他 学士学位补充授予和破格授予条件,获得时间均截止到每年的5月31日(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和全国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除外),课题学术论文和专利的署名单位须为贵州师范大学,所有证明材料须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