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御景龙湾社区的女儿坠楼身亡,母亲跳楼自杀。当每个人都为沛县御景龙湾坠楼的母女感到遗憾时,在丰县的一个社区,也发生了两三岁儿童坠楼事件。据说他们从14楼的窗户掉了下来,真的很难过。
听说这件事后,心里一阵痛,可以想象孩子的亲人更是无法接受,但这一切都是遗憾!听说妈妈送大孩子上学,小孩子自己睡在家里,不知道怎么打开窗户掉下楼。清洁阿姨和一个男主人第一次发现孩子从楼上掉了下来。虽然他们第一次拨打了120辆救护车,但医生还是没能从死亡中救出孩子。
看到孩子的母亲哭了,抱着孩子上救护车的视频,每个人都非常担心,秘密地祈祷孩子安全。但地板太高了,14楼下面有坚硬的水泥地面,悲剧仍然发生了。只是因为建筑没有安装防盗窗,一个年轻的生命,无声地死去,真的让一个人非常心痛。
生命是宝贵的,当父母必须高度重视孩子的安全问题时。特别是在不到10天的时间里,两个县发生了两起坠落事件,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特别是年轻的父母应该采取预防措施,提前为孩子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
孩子们喜欢爬,不要把杂物或桌椅堆在阳台附近,以防止孩子爬得太高,不小心摔倒。加强父母的照顾,不要放松警惕。当孩子从大楼里摔下来时,大多数父母不在身边或暂时不注意,最终导致悲剧。
在阳台窗户上安装防护网只是一种防护措施,最重要的是父母或照顾者。事故的发生往往只是这一刻,一切都变成了遗憾。加强护理是消除危险的最好方法。不要让孩子远离视线。
加强儿童安全教育。明确儿童在阳台上玩耍的危害和后果,并警告他们不要靠近阳台。对儿童进行安全教育,告诉他们哪些行为是安全和危险的,不要在阳台、窗台附近或顶层玩耍,教孩子掌握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我希望越来越多的父母能注意,弥补照顾孩子的不足,在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不要让孩子离开父母的视线,让孩子独自待在家里,避免发生此类安全事故。
其次,一定要帮助孩子树立危险意识。古人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可以及时制止一次两次甚至十次八次的危险监护人,但谁知道事故什么时候会发生呢?因此,无论你多么小心地照顾你的孩子,最好教他们如何预防和区分危险。家长必须在日常生活中给予孩子正确的教育和指导,帮助孩子树立预防危险的意识。教孩子什么是危险,如何区分危险,面对危险该怎么办,如果不可避免,如何尽量减少危险!
以上就是我的详细介绍,希望看完对大家有所帮助。祝余生幸福,被爱,让我们一起来点赞,转发,祝福吧!
案例一:
1、去年某晚约10时,广东工业大学经管学院03级学生梁某在龙洞校区圆开广场碰两名男青年。自称来自香港,因到学校找一名学生没找到,他们所带的港币不能用,储蓄卡又被银行拒员机吞掉,故想借梁的IC卡打电话。
2、好心的梁某便带他们到学生公寓内打电话;结果两人行动十分诡异可疑。何马上打电话向经管学院的董老师报告,董老师接报后,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及有关领导反映此事。
案件二:
1、陈某,17岁,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陈某因怀疑同学张某在背后说自己的坏话,还向老师告“黑状”,便趁张某值日时,拿刀朝张某乱戳,致使张某死亡。案发后,陈某很后悔,说自己犯罪的原因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从小被父亲母亲宠爱过度。
2、于是,陈某慢慢在学校里成了出名的打架大王,还与校内外的一些人结成团伙,只要觉得谁不顺眼,就借端生事找他的麻烦,然后狠狠地收拾他一顿。陈某说:如果从小父母不是这样娇惯溺爱我,我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下场。
案件三:
1、张某,16 岁,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张某在上小学的时候,父亲经常从工厂里偷偷往家里拿些东西,还常常把张某叫到工厂,把一些东西悄悄装在他的书包里让他带回家。慢慢地,受父亲的影响,张某养成了一个坏习惯,经常把别人的东西“拣”回家。父母总是夸奖他有本事,“顾家”。
2、上初中以后,张某迷上了网吧,为了有钱进网吧,张某把“拣”到的东西拿去卖,后来又伙同网友去盗窃,把盗窃来的钱拿去上网、大吃大喝、进高档舞厅。渐渐地,胆子越来越大,仅两年时间,就和同伙作案共二十多次,盗窃过的东西有钱包、手机、自行车和摩托车,价值二万七千多元,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
1、4月28日,阿城市打掉一个盗窃犯罪团伙。案破了,按说民警应该兴高采烈,可是他们反而忧心忡忡。因为他们抓获的“飞檐走壁大盗”竟是4个未成年的毛孩子!最大的才12岁,最小的只有8岁。连续5次作案,盗窃钱物价值6000余元。
2、他们在民警面前没有犯罪感,没有恐惧感,一会儿摸摸民警的警服,一会儿看看办公桌上的照片,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国家的法律。
案例五:
1、未成年人犯罪的71.26%涉及财产,多以盗窃为主。今年4月6日,呼兰某度假村报案:度假村的50余扇铝合金窗户、4扇铝合金门和6扇高级实木门被盗,价值16万元。呼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破了此案,作案人除一个60多岁的老头外,其余6人都在13至16岁之间。
2、这个犯罪团伙年初形成,他们发现这个度假村冬天只有3个人轮流值班。2月20日,他们乘天黑摸进了度假村的大院,将一楼外层的4扇铝合金钢窗卸下盗走,把完好的铝合金窗砸断当废品卖,卖得现金百余元,几个人到哈市大吃一顿。
扩展资料:
未成年犯罪处理原则:
一、从宽处理的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2、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
3、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
2、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
3、不满18周岁的人由于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发育过程中,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因此,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适用死刑。
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1、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地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3、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人员对未成人要坚持攻心为主,像父母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针对其个人特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之认识到自已行为的危害性。
4、这一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人案件中既要注意查清事实,又要及时对未成人进行教育和感化。教育、感化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受到重视,要正确处理查清事实与教育、感化的关系。查清事实是正确教育的基础,事实不清,就无法以理服人,难以针对性的开展教育。
5、但也不能专注于事实本身而忽视教育和感化。教育和感化是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重要原则。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要注意挖掘犯罪发生的深层次根源,剖析未成人犯罪的根本动因,对症下药,深入进行心理教育,使其真正认罪伏法,并能正确对待将要面临的刑事处罚和履行。
6、贯彻教育、感化和挽救原则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只重教育而忽视惩罚。未成年人犯罪同样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对其依法予以处罚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忽视惩罚或不当的处罚难以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对教育、感化方针的贯彻是不利的。
四、分案处理的原则:
1、分案处理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
2、诉讼程序分离是指未成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有牵连的案件,只要不妨碍诉讼,要分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0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3、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应当分开办理。”
4、分别关押是指对未成年适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要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关押看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1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也明确地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6、分别执行是指对未成年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要同成年人分开,不能放在同一场所,以防止成年罪犯对未成年罪犯产生不良影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罪犯的执行场所一般为少年犯管教所。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1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后半段还明确规定:“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五、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1、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作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要注意认真落实其作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别权利。从有关规定来看,主要有两点:
1)法定代理人的在场权。我国刑事诉讼法1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2)《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3)《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
5)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依照上述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和审判时,可以提出要求,让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法定代理人在讯问、审判时到场,有利于未成人的情绪稳定,也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6)为保障诉讼目的实现,司法机关在没有妨碍诉讼进行的例外情况时,一般应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2、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
1)刑事诉讼法3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3)第38条还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即: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6)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人时,不但其诉讼地位决定了其行使辩护权的困难,而且未成年人本身这一主体的特点就决定了获得辩护人帮助的迫切性。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对于保障未成年人被告诉讼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六、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1、不公开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未成年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旁听和记者采访。《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第三款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3条进一步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审判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任何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5、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以外,未经本院院长批准,不得查询和摘录,并不得公开和传播。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有利于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防止公开审判可能导致的给未成人造成精神创伤、增加改造的难度等不利于其回归社会的消极后果。
6、不公开审理原则只是指审判过程不公开,对判决的宣告应公开进行。但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七、全面调查的原则:
1、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能仅从处罚的目的出发,满足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还要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的的生理、心理状况及其生活环境进行全面的调查,必要时还要进行医疗检查和心理学、精神病学判断。
2、全面调查原则要贯穿刑事诉讼的始终,而不限于法庭调查。贯彻全面调查原则,可以全面把握未成的人生活、成长环境,了解其人格、素质等情况,查明犯罪的原因和条件。这不但有利于正确处理案件,而且对选择正确的方法和途径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也是很有必要的。
八、迅速简约的原则:
1、迅速简约原则是指在办理未成年案件中,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尽可能地缩短时间,提高诉讼效率,简化程序,争取早日结案。简约是迅速的前提,迅速是简化的客观效果,二者相互联系。
2、对未成年人案件实现迅速简约原则是为了保证未成年人能尽早摆脱诉讼过程的困扰,避免未成年人繁杂漫长的诉讼过程承受过重的心理负担,以致产生抵触情绪,对其教育和改造产生不良影响。但在贯彻这一原则时,要注意“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迅速简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未成年犯罪
“世上只有妈妈好,有妈的孩子像块宝……”每当我唱起这首歌时,心中异常骄傲。妈妈对我的爱,像暖流时时涌上心头。它是那么温馨与甜蜜。一年之际在于春,春天是长高最快的季节,妈妈想为我补补身体。听说湖西医院的中医很灵验,但是就医的人很多。每次五点左右,医院挂号处便排起了长龙似的队伍。今天是星期六,我依然按时起床,本想去吓吓那两条懒虫,便轻手轻脚地走进了爸爸妈妈的房间。咦?被窝里只剩下爸爸一个人。“妈妈呢?”我叫醒爸爸,疑惑地问道。“还不是为你看中医去挂号了嘛!你妈妈四点钟就起来了,也不知道今天号挂来了没有?”爸爸无可奈何地说。我想:睡在被窝里是多么温暖和舒服,而妈妈这么早起床,排着队,正在“享受”着寒风刺骨。想着想着,我的泪水情不自禁地落了下来。上午九点左右,妈妈拖着疲倦的身体回到了家,她笑着告诉我:“悦悦,我们是53号,今天能去看医生了。”我十分高兴,但是心里酸酸的,泪水在眼眶里打转,总觉得啥时都会掉落下来。我怕被妈妈看见,便一转身奔进了厨房,为妈妈盛好了饭。看着妈妈狼吞虎咽地吃饭,还接二连三的打着哈欠,我十分心疼,“妈妈,您去睡一会儿吧!”妈妈,谢谢您。和您在一起,我感到很温暖。
遨游苍穹,幸福不言而喻。带着懵懂,带着憧憬,我总带着理想去旅行。飞跃河流,跨过高山,带着勇气攀上胜利的顶峰,这都是亲情,给予我自信。无数次的失败,总能勇敢面对,无数次的困难,总能战胜,心灵上的慰籍,是除了亲情无法给予的。生命中,因为有了亲情才变得温暖。 爸爸,妈妈,是我最亲的亲人,成长掠影,是他们用心血创就了今天的我.听着他们讲的故事,我慢慢长大,学会了明辨是非,疾恶如仇;学会了宽厚待人,自信勇敢.生活中的点点滴滴无不参透这人间至爱,每一次成功,无不包含这默默的支持……亲情,万物的源泉,是希望与勇气的化身,然而,却带着温暖,带着关心,滋润每一个人的心田. 当我彷徨,当我无奈,亲情总是使我重新振作.亲情,不在语言表,只在于默默地去意会和理解.心灵中的那一方净土,总让亲情填满. 历史的钟声敲醒了沉睡的心灵,亲情可以改变一切.我无数次感到她那神奇的力量,希望与歌声一同飞翔,亲情的气球带着多少人的梦飞向兰天. 我是幸福的,因为有亲情的呵护.我的生命之船已经起航,驶向大海.我不怕风暴,因为亲情的风帆不会被破坏,我坚信,我会带着成功到达彼岸,去迎接风雨之后的彩虹,新的太阳! 感受亲情,我得了心灵的温暖,我要带着梦想去放飞,因为亲情与我同在…… 再更具自己身边的情况,稍加添加和修改就可以了
平时父母应该要多留意孩子的去向,不要留孩子自己一个人在家,尽量让孩子待在自己能看的的地方。
案例一:去年某晚约10时,广东工业大学经管学院03级学生梁某在龙洞校区圆开广场碰两名男青年。他们自称来自香港,因到学校找一名学生没找到,他们所带的港币不能用,储蓄卡又被银行拒员机吞掉,故想借梁的IC卡打电话。好心的梁某便带他们到学生公寓内打电话,电话打通后,他们称其家人要送一万元现金过来,要借梁的民生银行帐号转帐,并告诉梁不要将此事告诉其他同学。梁回到宿舍后,觉得事有可疑,于是就将事情告诉了何某。何马上打电话向经管学院的董老师报告,董老师接报后,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及有关领导反映此事。经大家分析,认为极有可能是一宗案,于是立即布控。当两名在龙洞校区民生银行柜员机旁实施时,被该校校卫队员及老师当场抓获。据查,两嫌疑人是安徽人,目前已被移送龙洞街派出所处理。案件二:陈某,17岁,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陈某因怀疑同学张某在背后说自己的坏话,还向老师告“黑状”,便趁张某值日时,拿刀朝张某乱戳,致使张某死亡。案发后,陈某很后悔,说自己犯罪的原因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从小被父亲母亲宠爱过度。由于从小被娇宠惯了,陈某一直惟我独尊,无论是在学校里还是在社会上,都吃不得半点亏、受不得半点气,动不动就跟同学吵架打架。父母还经常教他:谁欺负你了你就和他拼,拼不嬴有我们呢!于是,陈某慢慢在学校里成了出名的打架大王,还与校内外的一些人结成团伙,只要觉得谁不顺眼,就借端生事找他的麻烦,然后狠狠地收拾他一顿。陈某说:如果从小父母不是这样娇惯溺爱我,我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下场。案件三:张某,16 岁,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张某在上小学的时候,父亲经常从工厂里偷偷往家里拿些东西,还常常把张某叫到工厂,把一些东西悄悄装在他的书包里让他带回家。慢慢地,受父亲的影响,张某养成了一个坏习惯,经常把别人的东西“拣”回家。父母总是夸奖他有本事,“顾家”。上初中以后,张某迷上了网吧,为了有钱进网吧,张某把“拣”到的东西拿去卖,后来又伙同网友去盗窃,把盗窃来的钱拿去上网、大吃大喝、进高档舞厅。渐渐地,胆子越来越大,仅两年时间,就和同伙作案共二十多次,盗窃过的东西有钱包、手机、自行车和摩托车,价值二万七千多元,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四:一群少年成为大盗4月28日,阿城市打掉一个盗窃犯罪团伙。案破了,按说民警应该兴高采烈,可是他们反而忧心忡忡。因为他们抓获的“飞檐走壁大盗”竟是4个未成年的毛孩子!最大的才12岁,最小的只有8岁。连续5次作案,盗窃钱物价值6000余元。他们在民警面前没有犯罪感,没有恐惧感,一会儿摸摸民警的警服,一会儿看看办公桌上的照片,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国家的法律。事情从4月初开始,家住料甸乡的那某、赵某、关某、李某几个小孩子嘴馋,想吃好东西,又没有钱买,几人商量偷东西换钱买好吃的。他们把目标定在金项链、金戒指和现金上。他们选择经济状况较好的村民家庭。踩好点后,便让最小的孩子望风,较大孩子攀爬到屋顶,钻入天棚,跳入屋内翻箱倒柜。他们将偷得的价值上千元的金银饰品以三五百元低价卖出,然后吃喝、玩游戏机。(在外又吃又玩,有时几天不回家,父母却从不寻找或报案。家长的疏于管理,放任自流,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案例五:疏于管理门窗被盗未成年人犯罪的71.26%涉及财产,多以盗窃为主。今年4月6日,呼兰某度假村报案:度假村的50余扇铝合金窗户、4扇铝合金门和6扇高级实木门被盗,价值16万元。呼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破了此案,作案人除一个60多岁的老头外,其余6人都在13至16岁之间。这个犯罪团伙年初形成,他们发现这个度假村冬天只有3个人轮流值班。2月20日,他们乘天黑摸进了度假村的大院,将一楼外层的4扇铝合金钢窗卸下盗走,把完好的铝合金窗砸断当废品卖,卖得现金百余元,几个人到哈市大吃一顿。几天后,他们又以同样的方法继续作案。为了便于运赃物,他们还低价买了一台三轮车当运输工具。直到4月8日破案,从后院墙根至大楼被他们踩出了一条一米宽的便道,也无人发现。(由于这个度假村长期疏于管理,“开门揖盗”,把整个一栋楼的门窗都丢了,这不得不让人看到在未成年人作案的同时,度假村是否也存在自身的问题。)案例六:引狼入室洗劫家财太平区和平小区曹女士有一个读中学的女儿,学习成绩不好,经常和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在一起,曹很生气。去年9月中旬,一次严厉说教,使母女失和.儿离家出走。就在曹整天担忧的时候,10月21日中午,曹女士回家意外发现出走的女儿回来了,她还没有来得及高兴,就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屋里的4名男生正在拿她家的东西。她气愤到了极点,将女儿和4名男生骂走。下午曹听到有人敲门,是自己女儿的声音,便将门打开。没想到,进来几个男生,用衣服将曹的头部蒙上一顿毒打,抢走了她手上的一枚金戒指、一件夹克衫,还有几千元人民币。案发后,曹某对自己的女儿尽管又气又恨,但在报案时仍然没向警方说出真相,只笼统地说4名孩子作案,只字没提女儿。直到今年4月,她才说出真实情况。警方经过工作,将其女儿和行抢的几个未成年人在道外一间租住的房子里抓获。(不爱学习,是许多不良少年的共同特征。放任自流固然不行,但是过于严厉,也会产生逆反心理。)案例七:因为一句杀了同伴五常市拉林镇背阴河汽车修理部,有两个打工仔甄某和孙某,甄某学习很用心,技术过硬深得老板赏识。孙是后来的,向甄学艺。今年4月29日,甄和孙一块气焊,由于钢板烫手,孙把钢板扔到地上,甄叫孙:“拿住1孙心生不满怀恨在心,计划杀甄。5月3日晚,孙搭车回五常安家镇叔叔的家中,叔叔熟睡后,他走了9公里路回到修理部,将睡梦中的甄某用锤子打死。然后,骑走老板的自行车,并将自行车扔到地里,回叔叔家继续睡觉。清早,他让父亲送自己回修理部。他本想在刑警和老板面前表现一下,领着派出所民警把自行车找回来。结果自行车不知被谁骑走了。这一举动引起了警方的注意,使此案迅速告破。(未成年人血气方刚,意气用事,往往因为言语口角之争,酿成暴力殴斗或凶杀事件。)案例八:3月22日上午,一条令人震惊的消息传到南京《现代快报》编辑部,徐州市丰县21日晚发生一起重大恶性案件,仅仅因为不满一年前校长作出的开除决定,该县年仅20岁的孙杰(化名)竟入室对校长一家行凶,丧心病狂地杀死4人,重伤1人。接到线索后,记者立即驱车赶往丰县,在丰县人民医院7楼的重症监护室,记者看到了正在进行抢救的校长妻子高某。据主治医师丁医生介绍,伤者情况非常危险,头部被钝器严重击伤,颅骨多处骨折,颅内受伤严重,目前尚未脱离危险。监护室的走廊里,站满了伤者的亲友,面对记者的采访与镜头,亲友们的悲伤与愤怒已经无法用更多的言语来表达,始终在重复4个字“严惩凶手”。同时,在急诊中心4楼,嫌疑人孙杰因从3楼跳下,造成腿骨骨折、颈椎体滑落,目前在警方的监控下接受治疗。案例九:2001年3月2日下午,包头市东河区某中学两名初三学生,在班级卫生扫除中追逐耍闹,其中一位不小心将另一位的毛衣撕开一个小口,两人遂互相推搡争执。老师将他们带回办公室进行劝导,两人均表示和解。不料,放学后,在三名同学的怂恿下,毛衣被撕破的同学再次追上对方要求赔件新毛衣,对方不答应,两人又扭打在一起。厮打中,毛衣被撕破者手握借来的小刀挥舞捅扎。据当时在场的同学讲,由于天色已晚,谁也没有看到刀子,也没看到被扎者受刀伤。被扎的同学后来经医生检查才发现,他的颈部和左前胸各中一刀,最后他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案例十:2000年8月29日17时,昆明市某中学学生14岁的超然、大伟(均为化名)各带一把匕首,窜至昆明市某小区,以借伞为名进了杨家,趁主妇王某转身拿伞之机,超然冲上去勒住王的脖子,大伟用沙发垫捂嘴,把王拖进卧室,用准备好的匕首疯狂地刺向王的胸部、背部和大腿,共计50余刀。见王还未死,又从王家厨房内拿来菜刀,朝王的颈部一阵乱砍,直至将王杀死。他们还抢走王身上仅有的7元钱。他们将尸体抬到了事前看好的楼顶藏匿。二人回到房中后,用水冲洗现场血痕后逃离。3天后,公安机关在学校内将犯罪嫌疑人超然、大伟抓获。这起杀人案的起因是,超然与同班女生15岁的杨某悄悄谈恋爱。杨某的母亲王某发现后及时劝阻了自己的女儿,王还多次劝超然。于是超然认为是王有意阻碍他与杨某相好,便产生了将王杀掉后继续与杨某恋爱的想法。 案例十一:不久前,潘某、王某和李某三个中学生相邀一同到当地的一个刚发现的古墓群看热闹。结果,他们发现十几个村民正在哄抢古墓群挖掘工地上的文物,潘某忽然产生了不抢白不抢的念头,随即招呼王某和李某将两只木箱打开,抢走了里面的十几件文物。潘某、王某和李某在古墓挖掘现场盲目从众,参与哄抢,其行为构成了聚众哄抢罪,最终受到了法律的追究。案例十二:2003年,宝鸡市某校初三女生黄某学习名列前茅,且多才多艺,家长、老师均对她寄予厚望。一度时期她经常听见别人议论她爸爸与林某(女)关系密切。想方设法证实了此事后,她又气又羞,觉得在学校抬不起头来,学习成绩一落千丈。经过几天思考,她决定报复。一天上午,她冲到林某办公室,将事先准备好的浓硫酸泼洒到了林某的脸上,致林某容貌被毁,黄某也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判刑,一名优秀学生就此沦为囚徒。案例十三:3名少年焚烧电缆剑河新县城“摸黑”黔东南州剑河县3名少年用打火机焚烧电缆线,导致该县城供电一度中断。据介绍,1月5日下午,剑河新县城遭人为破坏发生全城停电事故,经当地民警调查,于1月7日将彭某等3名涉嫌破坏供电设施的嫌疑人抓获。据悉,3名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当日,3人在县城边一处变电站外边玩耍时,1名少年提出,用火烧变电站边井坑边的电缆线,看看里面是不是铜线。另1名少年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电缆线胶皮点燃,之后他们将燃烧的电缆线胶皮放进井坑里面,连接井坑里的电缆线一起燃烧起来,遂造成全城一度停电。案例十四:乌鲁木齐抢劫团伙手持砍刀抢中学生8人已落网一个大部分由未成年人组成的抢劫团伙,手持砍刀、钢管等器械,专抢碱泉街附近几所中学的学生。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公安分局碱泉街派出所警察已经抓获其中8名嫌疑人。1月2日19时许,一名满头缠着纱布的初三学生在家人陪同下来到碱泉街派出所报案称,他刚出校门就被八名青年围住,让他掏出口袋里的钱,见他不愿意,这伙人拿出棒子打得他满脸是血。正在这时,学校里又出来好多学生,那伙人才离开。警方立刻展开调查。1月5日,在青年路某小区的一家网吧里2名嫌疑人落网。1月7日凌晨,另外6名嫌疑人也在网吧被抓获。办案民警介绍说:“这个团伙涉案人数至少有12人,甚至更多。他们从去年8、9月份开始实施抢劫,采用恐吓、殴打等手段,先后在碱泉街附近的4所学校及203公交车终点站附近,对学生下手,半年抢了近7000元。和以往抢劫学生案件有所不同的是,他们连女学生也抢,对此学生们感到恐惧。目前抓获的8人中,年纪最大的18岁,最小的才15岁。”“抓获的8人中,都曾因抢劫学生被抓过,因为年龄太小,大多免于刑事处罚。其中王某2007年因抢劫被法院判处缓刑。这些孩子都已辍学,常年泡在网吧里,抢来的钱都花在玩游戏上。游戏中的杀人、抢劫画面是他们犯罪的诱因之一。”民警常建新说。据了解,该团伙抢劫学生30余次,另外,还涉嫌多起盗窃案件。案例十五:醉酒男子撞到未成年人被报复砍重伤10日凌晨在公司年终大会中喝醉后,广州天河某建材公司职员曾某在海珠区赤沙无意中撞到一少年身上,不料对方纠集另外两名少年,持刀将其重砍至少7刀,致其失血休克,幸亏及时送院抢救挽回性命。11日,曾某慢慢恢复清醒。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医生介绍,他身上至少受7刀重伤,刀刀深及骨头,其中还有一刀砍中脸中央,额头、眉心、鼻子、嘴唇中间一线全部开裂,鼻子被砍得分开两半。韩某10日前往海珠区官洲派出所指认了凶手。据其称,当日,3名凶手在赤沙某水产学校宿舍被警方抓获,其中2人是该校学生,而“莫希干头”是无业游民,全都是未成年人。案例十六:学做“古惑仔”一少年捅死一女大学生未成年人高某在看了电影《古惑仔》后,为寻求刺激,竟模仿电影情节在街上用刀随意捅人,导致一名年仅21岁的女大学生死亡,日前,高某被上海长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家住沈阳的高某性格较内向,初中毕业后赋闲在家。去年6月上旬,他对母亲说想外出旅游,便离开老家乘火车到大连玩。几天后,高某来到上海。6月18日晚,高某在旅馆休息,正好电视在播放电影《古惑仔》。以前就很喜欢这部电影的他此时看了更觉热血沸腾,觉得拿刀砍砍杀杀十分刺激。于是他拿起前几天切西瓜用的水果刀出了旅馆大门,此时在上海某大学就读的小玲正巧和一起打工的同事路过,高某模仿电影情节,持刀冲向素不相识的小玲,对着她的胸部、腹部等部位连续刺戳十余刀后弃刀逃逸,可怜的小玲姑娘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法院认为,高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高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有自首情节,家属也已作出了部分经济赔偿,故依法酌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案例十七:11人团伙飞车抢夺30余次一审获刑9日,由中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海伟等11人特大系列抢夺案一审有果:11名团伙成员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十二年不等。朱海伟、李朋、李光华等11名被告人自称十一“罗汉”,2006年9月至去年4月间,飞车疯狂抢夺30余次,涉及我省境内的10余个县市。去年3月23日,该团伙成员杨利伟伙同李朋、朱自阳在济源市作案时,杨利伟被群众当场制服。警方顺藤摸瓜,将该团伙其他成员陆续抓捕归案。该案由省公安厅指定中牟县公安局管辖,后中牟县检察院审查查明,该案涉案人员大多为未成年人,涉案金额16万余元。承办检察官针对该案特点,在提审时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使得该案11名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主动退回尚未挥霍的赃款和赃物。案例十八:警方破获一未成年盗车团伙连撬锁力气都不够近日,桂林叠彩北门责任区刑侦大队破获了一个偷盗电单车团伙,抓获5名案犯,多为未成年人,其中最小的一个只有14岁。如果不是被锁着,恐怕没有人会将这个满脸稚嫩、透着童真的少年,与小偷划上等号。但办案民警说,这个看起来还像个孩子的少年,却表现出了与同龄人极不相称的成熟,“只要一偷起东西来,他就特别狠。”去年12月27日晚,他和两位小兄弟(都在17岁左右)去两个年龄相仿的朋友家玩。这两个朋友都是外地人,和父母一起租住在叠彩区蒋家岭一栋三层高的民房里,大院子放着两辆电单车。这让少年起了盗心。他把想法告诉了四位朋友,没想到大家都赞成。“搞就搞嘛”,几位朋友满不在乎地附和道。晚上12点多钟,他们用事先拿到手的钥匙开了房子大院铁门,偷走了一辆电单车和一个电瓶。一伙人开着偷来的车在外面晃荡了一会,最后决定把车交给少年看管。第二天清晨,房东起床发现院内的车不见了,就报了警。叠彩北门责任区刑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勘察,发现当晚只有院内的两兄弟带外人来过,就把他们带回队里调查,案子很快告破。民警将漏网的少年抓获后,将他的名字在电脑上一查询,发现他居然有五六次偷车记录,其中,有好几次因为撬锁撬不动,或撬开锁了推不动车,未成功。长期干偷盗,他已形成“免疫力”,民警说,去抓他时,他一点都不紧张,表现出奇平静。后来民警了解到,由于父母原因,少年早已辍学,一直在外流浪。案例十九:抢劫5元钱沦为抢劫犯 “才5块钱就要判刑呀!”当记者向几个中学生谈及下面这个案例时,几乎每个学生都表现出了惊讶,他们都不理解:区区5元钱怎么会触及刑法呢? 2004年1月20日凌晨零时许,在银川市某中学上高三的王某某等四人在某网吧碰面,其中马某提出“弄点钱”上网,其余三人表示同意。四人来到兴庆区丽景街交警二大队附近,将路过此处的郭某从自行车上拉下,对其一顿拳打脚踢,抢得现金5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四人相继落网。法院认为四被告行为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及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在缓刑期内,他们为此失去了宝贵的高考机会,但悔之晚矣。 在采访中,和这四名被告一样的很多未成年人对于法律常识都是一知半解的。在他们心里,法律离他们很远,有人甚至认为他们的一生都不会和法律有任何关系。在这种近乎于法盲的状态下,犯罪便有了滋生的条件。 案例二十:欠下巨额赌债三中学生走上杀人路 2003年9月24日上午,贺兰县新平村附近的一个排水沟里发现了一具男尸,贺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很快确认这具尸体系该县9月20日失踪的某企业职工马某,用了14个小时将涉嫌及此案的中学生铁某、方某和杨某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铁、方、杨3人均为贺兰县某中学高中学生。3人于今年6月至8月份,多次到马某家“诈金花”赌博,马某以记账形式给3人“放板”,致使3人共欠其赌债13.2万元,其中杨某一人就欠赌债11万元。因为3人都是中学生,没有能力偿还巨额赌债,他们便开始躲避马某。据铁某说,马某让熟人给他们捎话或打电话,催他们尽快还钱。今年秋季开学后,马某在校门口堵过他们两三次,威胁如果不还钱,就将他们赌博欠债的事告诉家长或学校。于是3人便密谋杀掉马某,以彻底抹去赌债。 9月15日,铁某让方某在市场上购买了一把斧头,自己又准备了一把军刺。9月19日晚,铁、方二人上完晚自习课后,将马某至一僻静处,将其杀害,并将尸体抛掷3公里外的新平村附近的一排水沟。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一位法制工作者说,如果这3名中学生多懂一些法律知识,了解赌债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也许他们就不会铤而走险去杀人了。 自治区团委青少年权益部的有关负责人说,这起案件也反映了目前青少年维权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尽管全社会都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但当青少年权益受到侵害时,除了学校、家长,他们很难寻求其他的帮助渠道;当他们遇到难题时,也无法找到值得信任的咨询部门。今后应该加强各类青少年援助中心的建设,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大环境。
刘某,16岁,因犯盗窃罪、抢劫罪和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刘某小的时候,父亲很疼爱他,随着刘某的长大,父亲对他的爱就越来越少,甚至讨厌他。只要刘某稍不听话,父亲就打他、骂他。上初中以后,父亲打得越来越凶,常常把他打得浑身青一块、紫一块的。每想到要挨打,就不敢回家,只好在大街上游荡,肚子饿了就去食品店里偷。这样,渐渐认识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青年,跟着他们到公共汽车上扒窃、去居民区里撬门拧锁、在学校门口拦路抢劫。以至多次被警察抓进派出所里进行教育,每次父亲从派出所将他领回家后,对他又踢又打。父亲打得越厉害,刘某越不敢回家,作案的次数也就越来越多。最后一次是父亲用铁链子把他锁住,下班回就打他。一次,父亲用细铁条狠狠地打他时,不论他怎么求饶,父亲都不肯放手,他突然发现身边有一个小方凳,就提起来朝父亲砸去,正好砸在父亲的额头上,加之用力过猛,致使父亲昏倒在地,经检查,为严重脑外伤,至今还留有严重的后遗症。案发后,刘某说:当初父亲如果能好好地教育我,不要动不动就打就骂,更不要把我往死里打,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悲剧。案件二陈某,17岁,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陈某因怀疑同学张某在背后说自己的坏话,还向老师告“黑状”,便趁张某值日时,拿刀朝张某乱戳,致使张某死亡。案发后,陈某很后悔,说自己犯罪的原因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从小被父亲母亲宠爱过度。由于从小被娇宠惯了,陈某一直惟我独尊,无论是在学校里还是在社会上,都吃不得半点亏、受不得半点气,动不动就跟同学吵架打架。父母还经常教他:谁欺负你了你就和他拼,拼不嬴有我们呢!于是,陈某慢慢在学校里成了出名的打架大王,还与校内外的一些人结成团伙,只要觉得谁不顺眼,就借端生事找他的麻烦,然后狠狠地收拾他一顿。陈某说:如果从小父母不是这样娇惯溺爱我,我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下场。案件三张某,16岁,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张某在上小学的时候,父亲经常从工厂里偷偷往家里拿些东西,还常常把张某叫到工厂,把一些东西悄悄装在他的书包里让他带回家。慢慢地,受父亲的影响,张某养成了一个坏习惯,经常把别人的东西“拣”回家。父母总是夸奖他有本事,“顾家”。上初中以后,张某迷上了网吧,为了有钱进网吧,张某把“拣”到的东西拿去卖,后来又伙同网友去盗窃,把盗窃来的钱拿去上网、大吃大喝、进高档舞厅。渐渐地,胆子越来越大,仅两年时间,就和同伙作案共二十多次,盗窃过的东西有钱包、手机、自行车和摩托车,价值二万七千多元,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4月7日孙卓被拐案今日开庭,孙海洋的女儿呼吁完善立法,取消拐罪,统一成拐带儿童罪。
只要把孩子带走了,不管是偷来自己养,还是偷来送人,又或者偷来去卖,都要付出代价,要受到严重的处罚,只要立法完善了,才能震慑人贩子,才能天下无拐!
1、拐儿童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比较轻。
2、拐卖儿童罪,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更重。
这两个罪的量刑标准是不一样的,拐卖罪,一般是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性质恶劣,可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拐罪,一般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到孙海洋这个案子,警方没有查到人贩子吴某龙存在拐卖的罪行,所以,检方只能按照拐罪量刑,而根据法律规定,最多只能判五年。和父母失去孩子的痛苦相比,人贩子作恶的代价太轻了,所以说,拐罪这个罪名不是在保护被拐孩子,而是在保护人贩子,应该取消拐罪,把拐罪和拐卖罪合并为拐带罪,只要拐带,不管是否买卖,都应该量刑十年以上才对!
你们支持吗?
@花情怀
完全赞同!不管是拐还是拐卖,对原生家庭造成的伤害是一样的。只要把孩子拐走的那一刻,对原生家庭的伤害就已经造成,拐卖拐应该一样定罪~
想到之前拐卖妇女案时罗翔老师说的:“买一只熊猫判10年,买2只鹦鹉判5年”拐卖一个女人最多判3年,拐卖2个孩子,量刑5年。3年,5年,10年,分别是买卖20只癞蛤蟆、2只鹦鹉、1只大熊猫的量刑。1个孩子=1只鹦鹉=0.5只大熊猫…
@八命理 :拐带儿童妇女的人,毁了多少家庭,多少人的一生被改写,这样的罪恶不可轻恕!希望加重再加重!不如此不足以震慑恶人!
@爱我朋:不过量刑的确值得探讨,不管人贩子把孩子弄到那里,给孩子和被拐家庭带来的伤害是一样的,也是无法弥补的。今天孙海洋身后跟了很多很多的家长,他们瞅着缝隙小心翼翼的想通过镜头让更多人看见,也助力着他们带头人,那是他们这些年的希望。
@凤翔版 要重判,他们找孩子14年,一家在找的时候不知道在过什么日子,人贩子一定要重判
@Mserendipity
丰县买卖妇女生育八孩 判九年,孙海洋儿子孙卓被买卖 判五年!
古代的满门抄斩应该适用到现代!要不然难以起到震慑作用!犯罪成本太低了!
@小珍珠 :只要是带拐的,必须牢底坐穿
@吃糖糖:呼吁取消拐罪。支持!五年?难道不是在鼓励犯罪!
@熊六:孙卓的父亲孙海洋表示,自己找儿子找了14年,而检方的量刑建议却是5年,这让他无法接受,他认为自己找孩子找了14年,人贩子最起码也应该判14年才对!
@晓明:拐过去不卖,人贩子自己留着养老吗?
@喜欢puppy :支持加大刑罚,支持推进买卖同罪
@善良温暖如你 :拐卖妇女儿童的直接重判!犯罪成本低了就会铤而走险!
@思悼LYR:才五年,那些没找到孩子的父母有多煎熬啊,严惩严惩
@一生琑爱:拐就是法律漏洞啊,建议和拐卖醉统一量刑,所有拐拐卖人口的都应受到严惩
@小贝壳儿:增加犯罪成本,甚至死刑。。。以后拐卖儿童的事件会少很多
@Mandariu :犯罪成本太低 非但起不了阻吓作用 倒是助长了贼胆
@拉着月亮车 孙卓被拐卖十四年,吴龙飞却五年,这也太那什么了吧!!!
@小时识 发现的是拐了俩,没发现的谁知道几个。只要他自己不认,买孩子的不指认,那永远也不会被翻出来。这种人要是轻判了才是法律的不公
@俊green :小姑娘说的一点都没错,不管是未成年人还是妇女,都应该重刑,绝不能手软,真的只能知道后果有多严重,才能让人贩子不敢继续作恶
@格说:这个案子社会影响那么大,如果真判5年,对于人/贩/子就是一种变相鼓励,毕竟成本低收益大。影响太不好了,趁机完善一下法律吧?
@凡 :不管是拐还是拐带,量刑都太轻。才会有那么多的悲剧,那么多家庭破碎。拐,拐带,拐卖儿童者均应施以最高程度刑罚,方能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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