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至今也不明白,对于这种无所不在的侵犯性与破坏性,我们竟然没有给它一个适当的位置”——佛洛伊德一近日来,新闻上频频出现虐杀动物的事件,而且不是个别的案例,个别的人。有在镜头前上一刻还把小猫微笑着在怀里抚摸着,下一刻对着镜头一边微笑着一边用高跟鞋把猫头像灯泡一样踩碎的白领丽人;有在大学图书馆当着几百人的面一脚将小猫踢得七窍流血的暴力男,也有在最高学府中晚上偷偷用剪刀把小猫的眼睛捅瞎后弃于垃圾中白天又一副沉默不忍文质彬彬的研究生。虐杀动物的现象已经开始暗流涌动,登上互联网,虐杀动物的网站已如雨后春笋,各种形形色色的照片光碟的制作销售传播已经形成产业,如果你留心的话当下流行的不是周末去群交,而是周末结伴去虐杀。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就是虐杀动物的人不再限于那些为了追求暴利而虐杀动物的屠夫们。爆出一个又一个“血案”的恰恰是那些受过高等教育的“白领”“精英”们,他们反而成了虐杀动物的党卫队主力军。这些人并不是发生了干旱不吃动物就会饿死非洲饥民,生活在蛮荒时代茹毛饮血的原始人,如果是这样那还可以理解,至少他们是因为生存而不得不为之。然而这些人并不愁温饱,甚至收入不错,他们也不像凶残成性的嗜血者,个个受过高等教育,知书达礼。受过高等教育而又彬彬有礼的一群人却做出了令人发指的事情,现在的问题不是这些惨死的动物发生了什麽,而是虐杀动物的这些人到底发生了什麽?二对于这些残忍的“嗜血者”们仅仅从道德上进行批判已经不够了,当他们第一次残忍的露出微笑时,热爱生命、慈悲之心等本能的良知对他们已经不再起作用。在弗洛姆的《人类破坏性剖析》中有这么一个例子:有一个年轻人,他把狗带到小巷里,用刀杀它们,“只是为了好玩。”,他强调的说:“现在我想我用刀子戮到这些狗身上的时候,它们尝到了滋味。”这就是虐待症的一个典型案例。他在想象这些狗在承受痛苦时所尝到的滋味,想象同时给他带来刺激,带来快感。他的快感是建立在弱小者痛苦的基础上的。有虐待性格的人有着典型的特征。其中一个典型的特征就是,“一切活的东西都是可以让他来控制的――活的生命被他变成了活的、颤动的、心脏跳动的控制对象”虐待性格的人就是要控制生命,在不断折磨生命的过程中窒息生命。他的另外一个特征就是:“只有无助的人才会激起他的虐待欲,他不会想要虐待强者”,“那些没有力量的人,不想反击的人,他就轻视,想控制他们”。可见这些虐杀动物者们的目的并不是要杀死这些动物,而是要把这些弱小到不能反抗的动物抓在手中。他们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杀死这些动物,否则也不需要这么大费周章,只一下子就可以干净痛快的杀死它们,可见他们的重点在于控制住这些弱小者的生命,当这些动物在虐待中慢慢死去的时候,这些人的快感才被慢慢激发起来。惩罚一个生命莫过于夺取他的生命的权力,而虐待症性格的人的快感就建立在那种慢慢夺取弱小者的生命的过程中,所享受到的一种权力和刺激的感觉。在这个时候他们才感觉到自己的存在与强大,在这个时候他们也才享受到刺激与快感。三虐杀动物是一种极为残忍的行为,且对社会本身来说也是一块肿瘤,任其发展下去,迟早有一天会危害到人类自身。当然,他们只是杀死了几个畜生,事情是否严重到了这般地步,这样讲是不是也太危言耸听了吧?其实一点都没有,虐杀同吸毒一样都会上瘾的,并且都是越陷越深,一发不可收拾。心理学上提到过人类的的生活除了生理的需要外还有精神的需要,人的精神在不断的刺激下才会产生驱动力,不断的的生活下去。就是说我们生活下去是因为我们有生活的欲望,人生的理想,奋斗的目标,正是不断的正面的或负面的刺激让我们不断的保持或改变自己的心愿,让我有自己存在下去的理由。然而,人们存在下去的理由有很多种,这和我们的精神所受到的刺激有着直接的关系。刺激分为两种,一种是单纯的刺激,一种是启发性的刺激。大家或许都有这样的经验,当我们欣赏一个自己喜爱的作品时,如听一遍《梁祝》小提琴协奏曲,读一首唐诗,品味一篇博尔赫斯的短篇小说时,念了又念听了又听好像永远不会厌倦。它们使我们心情愉悦,内心敏锐起来。这就是启发性刺激,它使我们的精神更加专注,宁静,对将来充满着好奇,爱与信心。当你读一遍廉价的小说,或看了一部纯粹活塞动作的A片后,你不会再看第二遍,因为在看第二遍之前你已经厌倦的睡着了。因为这些是属于对于你的感官的单纯的刺激,这种刺激所带来的只有厌倦。现代社会的生活,几乎完全是依靠这种单纯的刺激运作的,速食的的文化,电影、电视、报纸、杂志都是这些刺激的媒介。这就是为什么几天还新鲜流行的服装,一两年后就变得无人问津令人厌倦,于是市场就得不断的推陈出新,给人们不断带来新的刺激。为什麽会有一夜情,群交俱乐部,就是因为不断的交换性伴侣才能不断的带来兴奋。当某些人由于成长的原因或者教育的问题,他们所成长的动力出了偏差,他们就变得麻木不仁起来。如果人的内心因为启发性的刺激而成长,就会通过一种对内心的挖掘而产生源源不断的爱,兴趣与理想,这样的人的内心生活就充满了力量。弗洛姆说爱是一种能力,是一种艺术,那么如果内心没有爱的话会怎么样呢?其实社会表面生活中,内心残缺的人和正常的人并无特别之处,他们显得聪明冷静甚至显得非常理智。但这只是表面的外壳,当他们需要表现的很热情的时候,反而让别人感到很虚假。在他们精致的社会外壳下面,这些的心灵残缺的内心里充满着厌倦与冷漠。当不需掩饰内心时,他们显得自私贪婪和残忍。他们需要不断的从外界寻找刺激。最初吸引他们的的黄色小说凶杀影片很快就不足以给他们带来刺激,他们需要更强烈的刺激,比如虐杀动物,伤害别人才能给冷漠麻木的内心带来一点感觉。虐杀和破坏的限度也是需要不断的升级,才能满足这些人内心的不断的厌倦。当别的生命受到伤害,鲜血流了出来,他们就会感到自己的存在。还是刚才提到那个杀狗的年轻人他“袖子藏带着刀上街,当行人走过时,我就戮他们。”他看到被害者脸上的痛苦的表情,觉得快乐。就像他杀狗的时候是为了好玩,伤人的时候又是为了快乐,那么当这些所谓的“快乐”与“好玩”不能够满足他时,他又会做什麽呢?这个男孩说,有一次他在树林里砍木头时,他的老师与老师的妻子也在,他看到老师的妻子独自站在哪儿,他感到极力想把斧头插在她的头上。这就是当虐杀动物不能够满足这些残缺心灵的下一步可能的结果。正如同吸毒一样,这些冷漠的内心不断需要新的刺激,这也是使他们生活下去的驱动力之一。同样的当某些杀人狂魔开始杀了第一个人时他们会一而再,再而三杀下去,这让他们成瘾了。四虐杀动物的人群们内心已经开始残缺了,他们扭曲的心灵越来越需要更强的刺激。今天他们,还蹲在在街角偷偷虐杀的那些不能还手的弱小的动物,明天他们会站起身来,将目光投进身边的人群。让我们回顾一下身边的人群,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你会认为与自己朝夕相处温柔的白领丽人,埋头读书的大学生或温文尔雅的研究生会是这么一个狠心肠的虐杀动物者吗?你会想到刚刚还和自己讨论工作的同事一转脸就会将一只小猫的脑壳踩的粉碎,刚刚还和你称兄道弟的同学会在周末拿着一根铁棒,狠狠挥向一只正在垃圾堆里觅食的小狗的脑袋。那你是否相信他们今天虐杀的对象是动物,明天的受害者可能就是你?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西方社会是中国社会将来的投影,让我们看看他们的超级杀人犯是怎么样表演的。英国医生克里斯•伯德涉嫌谋杀自己的病人,由法官珍妮•史密斯率领的一个调查小组对与希普曼有关的800起病人死亡事件进行了深入调查,最终得出的结论是希普曼在30年的行医生涯中有意杀死了297人。希普曼杀人之多、手段之高明、隐藏时间之长令英伦三岛震惊。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希普曼极端的“谨慎和细致”,希普曼总是将病重和社会关系简单的病人作为猎杀对象。而且每次作案后,他总是采取一切办法,修改其病例,使病人的被害成为“正常。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你不会觉得他是一个残暴的人。希普曼医生已婚,育有四个子女。尽管人到中年,可是面相苍老,一头花白的头发,一脸白色的络腮胡子,让人们觉得和蔼、稳重,是一位有经验的大夫,一直十分受人尊敬。至今还没有人发现这位医生杀人的动机,这位冷静理智的医生动机超出人们推测的正常范围。但正如侦探破案的逻辑推理,不符合常理的事件的背后必定隐藏着的是一个让这个医生非这样做不可的理由。有虐待症性格的人看起来和正常人并无区别,比如前面提到那个年轻人给人的第一印象是纯洁可爱,第一眼看到他人不会相信他曾经做过那么多凶残的事情。你可以想象吗,某天晚上,你身边的人突然向你露出了真面目,而这也就是死神挥起黑色的镰刀砍向你的脖颈的时候,你的眼睛至死还不能相信到底发生了什麽。如果上述情景是一出恐怖电影的话,你或许都会吓得闭上眼睛甚至惊声尖叫起来,那么如果这竟然是血淋淋的现实,你是否会觉得现实像噩梦一样恐怖,比地狱还可怕。如果这个医生杀人的事情不过是唯一的一个特例,并且像中六合彩一样那么幸运的被人发现的话,那么我们会讲这件事纯属巧合,但如果说这是一群冷漠的虐待症末期患者的一次偶然失手的话,逻辑上也不能否认这种可能。世界上的事情并没有所谓绝对的真相,通常的人们看到只是浮出水面的一角冰山,而藏在水面下那巨大的冰体又往往被人忽略。只需要往鱼塘里放一条黑鱼,用不多久,池塘里的鱼就会被这条嗜血的鱼吃个干净,如果放进池塘里的黑鱼不是一条而是一群,那么这个池塘不知又是怎么一个热闹法。在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里已经暗暗成长出了一个以虐杀动物为乐,鲜血和死亡是他们的兴奋剂的群体,并且虐杀动物并不是事情发展的终极,这或许只是一个过程。就从这一个台阶开始,他们内心的欲望迅速的膨胀,对于正常生活的厌倦,对于刺激和兴奋的渴望让他们欲罢不能。一声高过一声濒死前的惨叫,一滩浓过一滩粘稠散发着腥味的鲜血,带给他们的是再也戒不掉的“毒瘾”,再往下面走就是一条深不见底通向地狱的陷阱。五在农夫看到今年收成不好时,不要埋怨去年撒了一茬劣种,应该看看他照料的农田是否肥沃,他是否一直施肥、除草、杀虫。当我们的社会出现越来越的虐杀动物的“血案”,在谴责那些残忍嗜血的凶手之前,不如反省一下这到底是什麽原因造成了这个恶果,是他们成长的家庭,还是更广阔的社会?最表面的问题就是目前还没有立法禁止或处罚虐杀动物者,虽然全世界有一百多个国家都这样做了。在美国即使是你在教训自己的狗不要随地大小便时,请小心你的棍子,狗儿不满的叫声可能会招致邻居同情的报警,而下一步你就要面临法庭的传唤。而意大利议会甚至颁布了一部针对虐待动物和遗弃动物的法律,根据新颁布法律规定,遗弃猫和狗的人,将会判一年监禁,另交罚款1万欧元。新加坡的农粮局会根据居民投诉阉割流浪的动物,使它们避免因过度繁殖而找来杀身之祸。在保护动物的国家里,像猫与狗并不是随便的宠物,它们正式的名字是伴侣动物。这并不是文字游戏,一词之差却可以显示出不同的人看待动物的态度。人们如何对待动物的态度也就是人们如何对待生命的态度。生命无论强弱都是应该是平等且受到尊重的。但在我们个个城市的角落里,每天被遗弃的猫狗不可计数,它们怀着对人类的疑惑与恐惧在垃圾堆的游荡,它们的命运将是被虐杀或捕捉。被捕捉的“伴侣动物”们被装车运往城市的某个角落,在那里成笼的猫狗被堆放在餐馆的后院,在凄惨的嚎叫中,即将埋葬的它们将是老饕们的肠肚。老子说:“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现在我们可以再加一句:“众人不仁,以弱者为刍狗”。在现代某些人的内心里又何尝不是欺软怕硬、以强凌弱的态度呢。保护动物立法虽然可以起到警戒作用,但并不能根治这个问题,病根是出在人的内心。一个小孩子和别人打架回家之后,父母不再冷静的问出事情发展的原因,头一句话就是有没有吃亏,下一句就是一定要跟人家拼跟人家抢,抢不过打不过就是脓包废物。再大一点就是价值观教育,什麽都不重要就是钱重要,有钱了做什麽都行,没钱了做什麽都不能。有这么一个小学生,他在学校的作文里面提到自己长大以后要做小偷,因为小偷可以偷很多很多的钱。在这种环境下长大的人内心里自然只有金钱和自私,没有真诚和仁爱。当一个人的内心没有爱的时候,他心里充满的只能是爱的反面 - 恨、自私、冷漠。爱的教育在人的最初的阶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并非宗教宣传的表面工夫,恰恰相反,这是人内心发展核心和成长最重要的推动力。如果一个孩子学不会爱,他就学会了爱的反面。在一个不会爱的人的眼中,这个世界自然就是一个弱肉强食的世界,只有强者才能要什么有什么,弱者就是受强者欺负,活该他们不能够生存。在以这样一种世界观的人的眼里,强者欺负弱者就变成了天经地义,物竞天择的生存法则。那么以此类推,只是杀几只小猫小狗就是它们该死,根本没什么大不了的。圣经上说要像爱你自己一样爱自己的邻人,可不会爱的人连自己都不爱,他会爱自己的邻人吗?当这个人正在虐杀小猫小狗津津有味的时候,他会认为自己的邻人的生命是神圣不可亵渎的吗?当一个人从小受的家庭教育,身边发生的事情,周围每个人的想法,社会上各种不良的现象都在持续的对他产生负面的影响的时候,你能说庄稼长不好是怪撒下的都是粗劣的种子吗?俗语说“身病好治,心病难医”,虐杀动物是人内心的一颗肿瘤,是社会肌体组成细胞病变的征兆。如果医生找不出病变的原因、病变的根源,或者不能够根据病因病源痛下针贬的话,下一刻,肿瘤就会变成毒瘤、癌症,扩散到整个躯体去。(本文多处引用了弗洛姆的《人类破坏性剖析》的观点与例子,原文来自猫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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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利保护研究以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为视角
在现代,保护动物思想和立法实践是伴随着奴隶解放和妇女运动甚至人性解放发展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人类的道德视野和道德关切不断扩展,人类对保护动物立法的认识也不断深化。动物有无权利,动物的权利如何保护,人类和动物是何种关系,这一系列问题正在逐步被人类找到答案。在我国,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各有不同,“拥护主义”认为动物拥有和人类同等权利且神圣不可侵犯,“反对主义”认为动物只是作为一种物品存在并不具有权利,还有“中立主义”,他们认为动物拥有的是以满足人类利益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因为有这些观点存在,“动物权利”问题的争论从未休止过。
近年来,国内动物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而“凶手”却得以逍遥法外,例如2002年的清华大学生刘某伤熊事件,2005年复旦大学生虐猫事件。这类事件一旦被揭露便通过网络迅速传播,引发众多社会争议。绝大多数人都会强烈谴责行为人残酷的行为,感叹社会之风日益败坏,人民道德素质亟待提升。但是在声讨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发生这类事件的另一不容忽视的原因——动物权利保护立法的缺失。我国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忽视,极大程度上纵容了这类虐待动物的“施暴者”。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动物生存现状,以问卷形式了解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收集我国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结合案例,分析目前我国动物权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带来的后果,指出法律漏洞出现的原因,并提出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期望在未来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对动物权利进一步加以保护,同时,唤醒人们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意识。
一、现状调查
(一)对社会人群的调查
1.调查内容与结果。本项目以发放500份问卷和户外采访的形式,针对动物是否拥有权利,动物拥有什么程度的权利,权利保障途径以及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对四川、重庆和广东地区群众进行了调查。利用统计学原理,显示表明,8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权利,14%的人持不关心态度,仅4%的人认为动物不存在权利。在动物拥有怎样的权利上,仅35%的人(其中大部分为在校大学生)认为动物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约6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部分权利,并以人类利益为前提:大众对权利保障的途径选择主要分为法律的完善和人民道德素质提升两种,而在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上,大部分人都持不关注的态度,少数人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
2.调查意义。了解群众对动物权利的态度,为立法奠定基础。法律应代表大众的意识,实际上,人们普遍都接受动物拥有权利,只是基于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很少有人能接受动物拥有与人同等的权利罢了。因此,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并不违背人民的意志,是大众观的体现。
探寻社会对以法律保障动物权利的看法,突出法律完善的迫切性。有趣的现象是,虽然大部分人对相关立法并不关注,但是这大部分人里面有相当比例的人却认为法律的完善是动物权利保障的途径之一;而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的人群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途径上几乎都选择了立法。这说明,虽然群众或许并不了解法律,但是法律的完善对动物权利的保障作用是毫无疑问的,在目前动物生存状态下也是迫切需要进行的。
(二)对国内立法的调查
1.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收集与分析。目前,我国现行与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部分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涉及动物保护的《宪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收集与分析之后,可以总结出两个主要问题:第一,目前我国法律保护的动物范围十分有限,并未有一部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纳入了所有的动物i第二,这些法律法规实际更多是在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权属和利用进行规范,连保障动物福利都称不上,更不足以称之为是对动物权利的保护。下面我们以动物保护立法相对详细的具有代表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本法一共分为五章,分别是“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则。首先,针对本法保护的对象,我们可以发现本法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他动物例如宠物猫或狗的权利是没有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的。而本法所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外延还要比对野生动物范围的通常性解释窄得多。其次,针对立法目的,本法把野生动物常称之为“野生动物资源”,又结合第一条的规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和整部立法,不难解读出本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来最大化满足人类利益需求。另外,法条中规定有“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科学研究”等,说明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并没基于“动物权利”层次——毕竟严格意义上的动物权利是不允许对动物任何性利用或者杀害的,而全世界还没有国家做到了这一点,而基于的是“动物福利”角度,当然法律保护的效果我们姑且不谈。
野生动物保护。第二章应当是该法着重强调如何保护动物的一章。但是通读这几个法条,除了第八条立法者笼统地规定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或者破坏和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外,我们很难再找到能作为动物权利保护标准的法条了。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笔者对动物权利应得到怎么样的保护,同现代动物保护思想家汤姆·睿根的观点一致:动物应当享有和人类同等的权利,即穿貂皮大衣、吃猪肉、将鸟关在笼中这样的行为都侵犯了动物权利——虽然笔者并不支持我国目前立法应当走到这一步(原因在后文说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是在默认我国是允许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只是在猎捕时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受到一定限制。这说明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先不提对权利的保护,连是否对动物基本生存状态进行了保护都存在疑问。所以可以说该法并不是动物权利保护法,也不是成熟完整的动物福利保障法,因为它允许了对动物权利侵害的行为的存在,而这些行为连合理都不一定称得上。
关于野生动物的 管理和法律责任。野生动物的管理我国主要是针对猎捕,出售、收购,驯养繁殖,运输携带以及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作出规范性的规定,站在“拥有者”的角度,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一系列的管理,以免资源被损害或者盗用,而看不到对野生动物权利的提及。法律责任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或者吊销执照等,而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法分为两种,一是构成其他法律例如《刑法》的罪名的,依照或者比照他法有关规定处罚;另一种是在本法中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并没有详细规定, 实践中很难适用。
目前国内立法中,《野生动物保护法》是相对于其他法律法规对动物保护的规定最为详细的,但是仍存在很多的问题。而究其根本,该法的保护野生动物实则是为人类开发利用资源和维持生态平衡服务,并未对动物权利的有无、动物权利的保护进行思考,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不存在保护动物权利建立的法律。
2.国内外立法的对比。对于动物,如果他们是生命主体,他们就拥有权利,就和我们一样——这就是关于动物权利的所有问题的最终归宿(唯一结论)。在未来,法律对动物权利保护有必要上升到以人权的保护为参考标准——法律应给予动物同人类一样的权利。但是,基于对 社会 经济 发展阶段的考量,在法律方面,笔者认为目前乃至以后很长的时间,应首先基于“动物福利”的程度进行保护动物的立法,暂时不用也没有能力从“动物权利”保护的程度考虑立法。而在“动物福利”程度的法律立法保护方面,我国落后于西方国家。
德国1998年《动物福利法》是我国学习的榜样。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旨在保护动物之生命,维护其福利。此举乃是基于人类对于地球其他生命伙伴之责任而为之。任何人不得无合理之理由致动物痛苦或受伤害。每部法律的第一条都对整部法的立法目的作了具体的规定,并贯穿于法条之中。将该法第一条与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对比,我们发现了立法目的的巨大差别。该法旨在定义动物和人类的关系从而对动物进行保护,规定无正当理由不许对动物施以的伤害行为。而《野生动物保护法》却以保护野生动物为手段,利用野生动物为目的,一直将动物当作可利用资源看待。两部法律立法目的的差别决定了其对动物保护处于何种程度的差别,也就决定了动物所处的生存 环境。虽说德国《动物福利法》看来只是对动物福利的保障,还并未上升到动物权利的保护,但是对于我国未来动物立法的走向仍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其实,西方国家已经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动物保护立法,例如英国除《动物保护法》外,还就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 工作动物、娱乐动物、野生动物等进行了专门立法,并针对一些具体动物的福利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其单行法规数量达百部之多;例如美国的联邦动物福利法规中包括了,适用于驯养动物的《二十八小时法》、《人道屠宰法》等,联邦野生动物法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濒危物种法》等,以及各州防止虐待动物法规。对比于国外的法律法规,我国应看到国内外动物权利保护的差距所在,尽快完善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改善动物生存环境。
3.调查意义。整合我国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立法,对其进行总体评价。我国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只能说与动物权利保护有关,但是并未有任何动物权利保护的立法。目前大多数国家都仍致力于保障动物福利的方面对立法进行完善,这是未来过渡到动物权利保障的必经过程,我国也不例外。但是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由于立法目的的偏移,导致整个立法体系出现很多问题。其并未以动物权利为首要考虑因素,取而代之的是人类利益,因此相关法律法规显现出的是如何对动物加以充分的利用,几乎看不到纯粹的基于动物权利意识的动物保护立法。
对比国内外法律法规,表明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已刻不容缓。立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动物在本国的生存状况,西方国家普遍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当今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动物福利法,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之下,动物能够生存在较为舒适的环境之下并不被虐待。而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基本没有形成体系,仅零散的法律且并不旨在基于权利意识对动物进行保护,这导致我国动物的生存环境恶劣,时常发生虐待动物的事件。民主发达的社会环境下,我们已不能满足于人权的保障,动物是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社会亟待对动物权利进行更全面的保护。
二、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法律对动物保护范围过窄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使得其他非野生动物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我们倡导人人平等,却人为地将动物分为了“三六九等”,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且也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我们对虐猫事件、清华学生伤熊事件、象牙买卖这三类案例进行分析并比较行为人侵害动物权利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虽同样是对动物权利的侵害,同样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但是,虐猫(狗等宠物)这类事件的行为人不用受到除舆论道德谴责外的惩罚,伤熊事件行为人最后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免于刑事处罚,象牙买卖在我国则是禁止的。造成责任有无、责任大小的不同的原因便是我国现行法律的问题所
在——对动物保护的“区别对待”。对动物的保护应当一视同仁,若仅仅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立法,也就意味着非野生动物的权利被架空,无论以何种行为对待非野生动物,施行行为者都不会受到实质性的惩罚。
(二)我国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暂不谈非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空白,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立法也存在很大漏洞——法律法规主要针对野生动物如何管理制定一系列规定,对保护野生动物仅仅作了笼统的规范。这使得实践中虽然存在一系列的野生动物侵害案件,但是法院很难认定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到处罚,使得损害动物权利行为人在利益趋势下更加肆无忌惮。
(三)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问题
我国法律对行为人实施侵害动物权利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或是过轻,或是缺失,或是界限不明。一部法律需要人民遵守,必然得有违法的惩罚性规定的存在,《刑法》便是很好的例子。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先不说行为人很难被认定为违反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即使行为人违法,大多数也不过是被处以罚款等处罚,更是有些法律条款仅仅作了禁止性规定,却没有规定违反规定的处罚,使得权利落空。
三、现行法律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现行立法实际目的的偏移
分析我国目前法律存在的问题后,可以发现造成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立法目的的偏移。为何我国和西方国家在动物权利的保护上有如此大的差异,其中一个解释就是立法目的的差别——西方国家正视动物与人类的关系,把动物从人类附属品中抽离出来,认定动物为人的同类,并基于此要求要对动物权利进行保护;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默认动物是为造福人类而存在,因此动物权利的保护类别、保护方式等都是基于人类利益而存在的,是人类利益认可的前提成立才对动物进行保护。
(二)社会发展程度决定一部保护所有动物的法律目前在我国还发挥不了作用
我国没有解决非野生动物的保护并非立法者的疏忽,而是由于我国的社会发展程度还不足以顾及到对所有动物的保护。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若是对所有动物进行保护,会导致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更加匮乏,甚至在与人权的保护上本末倒置。但是在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扩大受保护动物的范围是主要趋势,也是维持生态平衡的必经之路。
(三)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经历很长的过程,并非一日之功
虽然目前国内立法存在诸多问题,但我们必须认可立法者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所做出的不菲贡献,笔者也并不支持立法的完善一蹴而就。比起过去几十年,动物保护立法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每个法律体系的完善都要经历漫长的岁月,人权的法律保护就是鲜活的例子,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立法者一代代的重视和不断的探索研究,因此,现行法律仍存在众多问题也在情理之中。
四、调查结论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体系的建设已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在当下无法正常地保护动物的权利。找准立法存在的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在探寻完善的建议:
(一)纠正立法目的
上文已强调了我国动物保护法律立法目的的偏移,而对于一部法律而言,立法目的是根基和线索,因此,我国若要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有所改善,首先立法者必须纠正立法目的——从人类利益本位转变为动物权利本位,这样,未来的动物保护法律的制定才能体现出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才不会使动物权利法律的功能产生偏移。
(二)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现有法律法规虽存在很多缺陷,但是并不可对之持置之不理的态度,正因为我们发现了现行立法的问题,因此立法者应当不断去完善它。一部好的法律并不是一旦制定就完美无缺的,英国1911年制定的《动物保护法》至今已修改了8次,我国法律也应当是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进步的。
现有法律法规的完善应当以除坚持正确立法目的以外的这几个因素为导向:第一,扩大
动物权益主体的范围。通过对西方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动物福利法的阐述与分析,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这样一个趋势:其动物福利法律 实践是一个权益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内容逐渐完善并日趋成为一个完整的动物福利法体系的过程。我国应当适当扩大保护范围,而不能将法律的恩泽仅被及珍稀、濒危或者有重大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第二,坚持从动物福利逐渐上升到动物权利的立法过程。虽然西方国家有一套较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但仍站在动物福利的层次上。笔者赞成世界各国家理应致力于动物福利保障的研究,这是受 社会 发展阶段决定,但是,在立法的思想上必须是以动物作为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享有同等权利来进行立法,以之为立法总体理想,而不仅仅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第三,严格惩罚措施。例如行为人往往考量狩猎带来的 经济利益和违法狩猎产生的罚款之间的得失,若是惩罚力度太低,是起不到规制违法行为的效果的,这样只会使法律成为摆设。
(三)坚持对制定保护动物权利法律进行研究
虽然我国现状下该法律存活空间不大,也不一定要执着于立法,但是完善立法的同时,我国应当与时俱进,秉持“扬弃”的态度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 经验,对动物权利保护的法律进行持续性探讨和研究,不仅可以反作用于现行法的完善,也为时机成熟时颁布真正意义的动物权利保护法律法规做好准备。
(四)加强动物权利保护的宣传,纠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
一部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法律出现立法目的的偏移不外乎也体现了立法者和群众以人类利益至上的态度对待动物。捍卫人权是人类的本能,因此我们始终致力于人类的解放,而动物虽然是另一个物种,但是它们并不是奴隶,它们应当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所以,未来我国应将人们历来对人权的重视转为对人与动物权利同等重视,改变人们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将人们长期忽略的动物权利重新拉回人们视野中来,使动物得到完全解放。
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因此在与动物利益存在冲突时,人类毅然选择了自身利益的保留,而在我国明显地体现在了动物保护的立法之中。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要替动物主张动物的权利。本文通过收集国内外的法律法规,对我国法律进行分析,并将其与西方国家法律相对比,站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高度,支持通过动物福利保障向动物权利保护过渡,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视角入手提出建议,希望在未来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改善我国动物生存状况,也呼吁人民群众摒弃“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关注动物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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