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介绍人与培养联系人的任务从总体上讲是一致的。他们都是为了协助党组织,做好对入党申请人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但是,他们的具体任务又有所不同。培养联系人的具体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入党介绍人的具体任务是: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我现在工作变动较大,居住地也不稳定,党员组织关系该怎么转接?答: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入常驻地或户口所在地党组织,在工作变动期间,参考《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流动党员管理办法,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在与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保持联系的同时,积极主动就近参与社区、园区党群服务中心开展的各类党组织活动,过好多重组织生活。待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时,及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我单位现有一名身兼多职的党员领导干部,请问其组织关系应放在哪里?答:根据中组部《关于党员工作调动后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通知》的规定,“身兼多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党员组织关系应放在本人主要职务所在单位,参加那里的党组织活动”。这当中所讲的“主要职务”是指把大部分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的职务,而不能理解为最高职务。这样做有利于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我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公司内部还未成立党组织,我的党组织关系应如何转接?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指出,要依托楼宇、园区、商圈、市场或较大的企业,建设特色鲜明、功能聚焦的区域性党群服务中心(站点)。现在非公企业、产业园区一般都有党群服务中心,在企业自身没有党组织的情况下,建议党员将党组织关系转入企业所在街道、园区党群服务中心,便于就近参加党组织生活。_届毕业生预备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哪里方便转正?转入新支部后,转正问题会受影响吗,现支部不了解我怎么办?答:《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在毕业党组织关系转接时,需将本人预备党员档案材料交到转入地党组织。无论是转入户口所在地、常驻地还是用人单位党组织,只要预备党员本人按时缴纳党费、认真参加组织生活、定时提交思想汇报、转正申请等,都不会影响按期转正。同时,《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也规定: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因此,组织关系转接后,当地党组织如果需要一定考察期,出现推迟转正半年的情况也不要太担心。我是一名高校党务工作者,请问在即将毕业离校的学生中发展党员应注意哪些问题?答:党组织对临近毕业、服役期满或准备外出择业等学习、工作岗位即将变动的发展对象,要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对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入党手续。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在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有关党组织应该负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在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入党。我支部内因人员调整现缺少几名支部委员,可以申请由上级党组织指派吗?答:《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里所指党组织的负责人,主要是指党的基层委员会(含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以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至于支部委员,应当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不得由上级党组织指派。我是一名流动党员,请问我的《流动党员活动证》需要每年进行年审吗?答:《流动党员活动证》记录了流动党员在流入地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活动、缴纳党费等情况,在该证填写使用说明中也明确有年审(查验)内容。因此,每年年底前,流动党员需持证到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参加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进行年审。年审应结合党员民主评议进行,每年一次,一般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来源:《北京支部生活》2019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