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大学学校开除,分以下情形处理:      1、属于违法开除的      (1)学生在接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2)学生直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违法开除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属于合法开除的      配合学校,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校将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2)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3)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4)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5)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6)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