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根底开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展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隶属国的许多国度和地域,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度和地域。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度和地域,英美法系终于开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主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方式、法院权利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性是注重法典的持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样判,如今还是怎样判)为主要方式。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是法院在实践审讯中的判例,英美法系又可称为判例法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