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撰写法学毕业论文的目的与要求 认真撰写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各环节的初步、综合训练,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对教学质量的全面检验。详言之,在教师指导下,使学生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对法学中的理论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进行独立的分析研究,并能明确、恰当、充分地表述研究的成果,开始学习、初步掌握分析和解决某一专门学术问题的方法,锻炼撰写论文以解决某一学术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写论文,就是要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掌握了方法,将来写什么都可以。 撰写法学毕业论文的要求有三个方面:(1)从理论探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确定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论文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层次清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2)论文要能反映出学生的理论水平与业务水平和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力求有自己的新见解,材料要充实,坚决反对大段摘抄、整篇抄袭、请人代写等不良现象。(3)论文要能系统地阐明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所包括的主要问题,并力求做到概念明确、文理通顺、逻辑严谨、结论合理,符合学术规范,体现学术思想。二、确定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和论证角度首先,确定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如法律专业有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国际私法等多门课程。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体会和知识背景确定了大的方向后,还要确定具体的方向。虽然论文论述的只是某一基本问题的一点,却可以反映出作者的学术水平,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 其次,选择具体的论文题目。应该是本学科中带有基本性质的某个重要问题的某一重要侧面或某一当前疑难的焦点,解决了这一点,有推动全局的重要意义。大题目容易写得很肤浅,没有价值,小题目能做出大文章,容易从各个方面把它说深说透,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三、法学毕业论文的准备工作(一)搜集材料所谓准备,主要就是充分占有资料,研究、参考他人的看法。材料越多越好,材料不够就写不出好文章。读的书看的论文很少,知识贫乏,是没法写论文和提出新的见解来的。 如何搜集资料?可以围绕论文的选题方向和具体题目,去图书馆、书店,查找有关的专著、论文集、主要法学期刊以及最近几年的统编教材,也可以在网上搜索、查找法学论文。搜集材料的过程,就是调查研究、思考钻研、形成论点的过程。(二)提炼材料,确定论证的主题和方法在提炼材料的过程中,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同意别人的论点,但自已有独特的感受,可从新的角度补充新的理由,丰富别人的论点。二是不同意别人的见解,可以展开争论,但必须注意忠实地引用原文,说明自己的理由。三是受了别人的启发,在别人见解的基础上产生新见解,或者别人没有讲到,自已有见解,只要言之有理,也是创见。 论文的主题,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灵魂。法学论文的主题,就是作者对这个法律问题研究成果的基本观点。主题应力求做到以下五点: 一要正确,符合法理和客观规律。 二要新颖,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不人云亦云。 三要直白,不要隐讳。法学论文的主题越直白明确越好,要让读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不能让读者云山雾罩,看后不知道说的是什么。 四是主题要贯彻始终,在文章中不能改变,应围绕中心和基本观点去写。 五是主题要简明,理论要深厚。 论证方法是说明主题的基本方法。一般来说,法学毕业论文的基本论证方法是立论,即确立文章的基本论点,围绕这个主题,全面阐述它的正确性、必要性和适用性。有时,也适当运用驳论的方法,如针对某个问题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对它们进行评析,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从具体的论述方法来看,一般使用归纳法和演绎法。(三)拟写法学毕业论文提纲 拟写提纲的主要好处是帮助自己从全局着眼,构建论文的基本骨架,明确层次和重点,简明具体,一目了然。论文定稿后,修正或保留的提纲就变成了目录。提纲可以帮助我们把材料组织成一个理论系统,而不是毫无层次、毫无逻辑联系地罗列和堆砌在一起。四、法学毕业论文的初稿(一)运用逻辑思维 写学术论文,逻辑上有两种科学方法,一个是演绎,一个是归纳。所谓演绎,就是从一般到特殊(个别);所谓归纳,就是从特殊(个别)到一般。依靠逻辑思维所产生的分析能力,对他人的观点作出补充、发挥、纠正、批驳,就自然会形成自已的新观点,写出自己的毕业论文,就不会只是停留于抄录他人现成的观点和材料。(二)主题突出,论点鲜明 (三)结构严谨,层次分明 (四)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五)文字表述清楚准确、简练流畅五、法学毕业论文格式和规范要求(一)法学毕业论文格式 打印使用B5纸,便于存档,装订线在左面。论文打印一般用宋体。文章题目用3号黑体,题名应简明、具体、恰当,能概括文章的特定内容,一般不超过20个字。正文内标题末不用标点符号。 一级题序及标题用“一、二、三……”序号和小3黑体。 二级题序及标题用“(一)(二)(三)……”序号和4号黑体。 三级题序及标题用“1、2、3……”序号和小4黑体。 四级题序及标题用“(1)、(2)、(3)……”序号,不用黑体。 正文用小4号宋体。这样,文章就眉清目透,井井有条。 当然,这种分题也不是绝对的,要结合实际,该怎样分,就怎样分,但要遵循分题的规则。此外,分成几级题目也是可以变通的,例如不用 “1、2、3……”,改用“一是、二是、三是”或“第一,第二,第三”、“其一,其二,其三”也是可以的,但是,无论用什么,都要层次清楚。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为:封面;题目;摘要;关键词;目录;引言;正文;结论;注释和参考文献。 封面的作用在于使别人知道这是一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是指摘录下来的要点,主要是表述本文的主要观点,一般为100—200字。摘要的写作方法,我认为包括两部分:一是用一两句话简要概括论题的意义,二是将 毕业论文论文几部分内容表述为阐述论文观点的一段话。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一般应选3—8个。(二)法学毕业论文注释 现代学术视注释为学术规范与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术论著和文章中,注释不是装饰品,它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引用他人成说,注示出处,既表示相关论说非作者独造,并对他人成果给予应有之尊重,又可为读者提供该领域的文献信息,以便利后来之研究。 二是反映了作者观点与其他学者观点的联系与区别,或者是对作者自己观点的进一步说明,因而,也是正文不可缺少的补充部分。三是大量的引文意味着作者的研究的确是在前人和他人的研究成果及所积累的资料基础上进行的,不是凭空捏造的。 注释要写得规范。最规范的,就是《法学研究》的注释方法:分为著作类、论文类、文集类、译作类、报纸类、古籍类、辞书类、港台著作、外文类等九个类别,并有注释例;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引用资料非来自原始出处者,注明“转引自”;等等。详细的内容请看《法学研究》上的注释体例和文章的注释方法。 为提高刊物质量和文献信息计量、评价与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术成果在网络化、数字化条件下的交流与传播,教育部2000年1月颁发了《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其中注释主要用于以文章篇名、作者等及文内某一特定内容的解释和补充说明,注释序号用带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参考文献置于文本,采用顺序编码制,在引文处按引用文献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并列举了其格式,详情请看《河北大学学报》(社科版)或其它中文社科学术期刊。 写法学毕业论文,上述两种注释方法,可选择一种使用,但不能交叉使用。六、法学毕业论文的修改定稿、答辩初稿完成以后,应再三修改,审查是否符合要求。大到问题是否提得鲜明中肯,论点和论据有无说服力,结构层次是否严密合理,小至文字的修饰加工,有无废话,语言表述是否简洁准确,通顺流畅,符号使用是否恰当,等等。自己修改后,再交给指导教师进行修改,然后定稿。为了使毕业论文能真实地反映学生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建立论文答辩制度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措施。答辩是毕业论文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毕业论文的全面检查。答辩首先由学生本人简要介绍论文的写作目的和思路、主要观点、创新之处,然后由答辩委员会向答辩人提问,让作者略作准备做出回答,从而进一步考查作者对所论述的问题是否有深广的知识基础,创造性的见解和充分扎实的理由。答辩提出的问题,不管作者当场是否能作出完善的回答,都是对于作者一次很好的帮助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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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论文有一定标准格式,很多作者第一次发表论文,甚至发表过多篇论文依然对论文的格式不清楚。在此,我们通过此文对论文发表格式做个详细介绍。以下是发表论文格式模板,欢迎阅读。
发表的论文基本包含以下几部分:标题、作者名字、单位、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等。部分期刊杂志要求包含英文摘要和英文关键词。
一、标题
标题应该符合全文内容,是文章内容的高度概括。标题通常不得超过20个汉字,如果20个汉字仍无法说明白的,可以增加副标题。
二、作者名字
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必须有作者名字。作者名字按先后顺序被称作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一般情况下,作者的数量是不限制的,也就是说文章是由几个人合作完成的就应该是几个人。但一般不会超过5人。部分杂志要求最多3人或者2人。
目前很多地区对职称论文中的作者要求必须是第1作者才认可。所以挂名发表的作者常不会被认可。
作者有时候还存在通讯作者一说,通常通讯作者是在标注或者文尾注明。在部分地区,通讯作者享有跟第一作者相同的认可度。
如果作者名字较多,且各作者单位不同,这时候就需要对作者名字做标注。比如:张三①李四②。然后在单位名称前对应标注。
三、作者单位
作者单位是在职称评审中确定一个作者的身份的信息,尤其在学术论文中不可缺少。通常的格式是:单位,省市,邮编。例如: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北园小学山东枣庄 277400。
作者单位应该为单位的全称,而不应该是简称。如“山东省德州市陵县第一中学”不能简写成“陵县一中”。很多地区对于单位简写的论文是不予认可的。很多作者常常应为这个原因造成职称机会错失。
四、摘要
摘要又被称为内容摘要,是对文章的一个概括性的结论。摘要通常在200字左右。摘要是对论文全文的引导,是论文格式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摘要要求概括全文,不可以片面只讲文章的一部分。
五、英文摘要
部分杂志要求文章需要存在英文摘要。英文摘要是对中文摘要的一个翻译,要求翻译准确。
六、关键词
关键词是文章索引的一个重要部分。关键词要求必须设置准确,恰当。让别人可以较容易地根据关键词了解文章的主要谈论问题。这也是文章划类的一个基本方式。
七、英文关键词
部分杂志要求文章需要存在英文关键词。英文关键词要求翻译正确。
八、正文
学术论文的.正文为论文的主体。正文的层次应该清晰,论述应该有理有据,论文的主题更是应该明确。论文写作切忌统概统论。大帽子下写小问题。发表论文的正文长度通常在2000字到8000字之间。过多应该精简,过少应该补充。
九、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具有一定的格式。文中如有参考文献,应依照引用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加方括号在右上角标出,并在文中按照引用的先后顺序标注出引用参考文献的作者名、引用文题名、出版单位以及出版日期。
全文1.25倍行距
标题标题标题标题(三号宋体,居中,加粗)
【说明: 标题是能反映论文中特定内容的恰当、简明的词语的逻辑组合,应避免使用含义笼统、泛指性很强的词语(一般不超过20字,必要时可加副标题,尽可能不用动宾结构,而用名词性短语,也不用“……的研究”,“基于……”)。】
作者11,作者22,作者31,……(四号楷体,居中)
(1. 学校 院、系名,省份 城市 邮编;2. 单位名称,省份 城市 邮编)(五号楷体,居中)
摘要:(小五号黑体,缩进两格)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内容……(小五号楷体)
【说明: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要使用科学性文字和具体数据,不使用文学性修饰词;不使用图、表、参考文献、复杂的公式和复杂的化学式,非公知公用的符号或术语;不要加自我评价,如“该研究对…有广阔的应用前景”,“目前尚未见报道”等。摘要能否准确、具体、完整地概括原文的创新之处,将直接决定论文是否被收录、阅读和引用。摘要长度200~300字。摘要一律采用第三人称表述,不使用“本文”、“文章”、“作者”、“本研究”等作为主语。】
关键词:(小五号黑体,缩进两格)关键词;关键词;关键词;关键词(小五号楷体,全角分号隔开)
【说明:关键词是为了便于作文献索引和检索而选取的能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每篇文章标注3~8个关键词,词与词之间用全角分号隔开。中文关键词尽量不用英文或西文符号。注意:关键词中至少有两个来自EI控词表。一般高校数字图书馆均可查到。】
中图分类号:(小五号黑体,缩进两格)TM 344.1(小五号Times New Roman体,加粗) 文献标志码:(小五号黑体,前空四格)A(小五号Times NewRoman体,加粗)
【说明:请查阅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4版)(一般要有3位数字,如TM 344.1)】
引言(四号宋体,加粗,顶格)
引言……(五号宋体,段前前缩进两格)
【说明:引言作为论文的开端,主要回答“为什么研究”这个问题。它简明介绍论文的背景、相关领域的前人研究历史与现状,以及著者的意图与分析依据,包括论文的追求目标、研究范围和理论、技术方案的选取等。引言应言简意赅,不要等同于文摘,或成为文摘的注释。引言中不应详述同行熟知的,包括教科书上已有陈述的基本理论、实验方法和基本方程的推导。如果在正文中采用比较专业化的术语或缩写用词时,应先在引言中定义说明。引言一般不超过800字,且不计入章节编号。】
正文。。。。 (五号宋体,段前缩进两格)
1 篇幅、正斜体、黑体(四号宋体,加粗,顶格,序号和标题文字间空半格)
1.1 篇幅(五号宋体,加粗,顶格,序号和标题文字间空半格)
【说明:全文(计空格、图表占位)一般不超过7 000汉字。】
1.2 正斜体
1.2.1 正体(五号宋体,顶格,序号和标题文字间空半格)
【说明:变量名称用斜体单字母表示,需要区分时可加下标;下标中由文字转化来的说明性字符用正体,由变量转化来的用斜体。】
1.2.2 斜体
【说明:量单位及词头用正体。如kg、nm等。运算符用正体,如d、exp、lg、max、min等;几个特殊常数用正体,如e、π、I。】
1.3 黑体
【说明:矩阵、矢量、张量名称用黑斜体表示。】
2 层次标题
【说明:层次标题是指除文章题名外的不同级别的分标题。各级层次标题都要简短明确,同一层次的标题应尽可能“排比”。即词(或词组)类型相同(或相近),意义相关,语气一致。】
3 插图(图题使用小五号黑体,居中,列于图下)
【说明:
1) 插图要精选,应具有自明性,切忌与表及文字表述重复。一般不超过6幅。
2) 插图要精心设计和绘制,要大小适中,线条均匀,主辅线分明。插图中文字与符号均应植字,缩尺后字的大小以处于六号或小五号为宜。
3) 插图中的术语、符号、单位等应与表格及文字表述所用的一致。
4) 插图应有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的图序(如仅有1个图,可定名为“图1”)和图题,居中排于图下。
5) 函数图要有标目,用量符号与该量单位符号之比表示,如“p / MPa”;标线数目3~7个;标线刻度朝向图内;标值圆整,一般采用0.1 n, 0.2 n, 0.5 n和1 n, 2 n, 5 n以及10 n, 20 n, 30 n, 50 n(n=1,2,3,…)较好,不要把实验数据点直接拿来作为标值,如可将0.385, 0.770, 1.155,…改为0.4, 0.8, 1.2,…,将62.5, 78.3, 101.4,…改为60, 80, 100,…,并相应平移标值线(当然图面内的数据点或曲线不能变动)。标值的数字一般不应超过3个数位,或小数点后面不超过1个“0”。为此,可通过改用标目中单位的词头或量符号前的因数来保证标值的数值尽可能处在0.1~1 000。例如:
某图上标值是1 200, 1400,…,标目为p / Pa,则可将标目改为p / kPa,相应地标值即改成1.2, 1.4,…。某图上标值是0.005, 0.010, 0.015,…,标目为R,则可将标目改为103R,相应地标值即改成5, 10,15, …。
6) 照片、灰度图清晰,彩色图要转换成黑白图表示。
7) 地图、显微图以比例尺表示尺度的放大和缩小。】
4 表格(表题使用小五号黑体,居中,列于表上)
【说明:
1) 表格要精选,应具有自明性;表格的内容切忌与插图及文字表述重复。
2) 表格应精心设计。为使表格的结构简洁,建议采用三线表,必要时可加辅助线。
3) 表格应有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的表序(如仅有1个表格,表序可定名为“表1”)和简明的表题,居中排于表格的上方。
4) 数值表格采用三线表,表头中使用“量符号/量单位”。5) 表内同一栏的数字必须上下对齐。表内不宜用“同上”、“同左”、“,,”和类似词,一律填入具体数字或文字。表内“空白”代表未测或无此项,“-”或“…”(因“-”可能与代表阴性反应相混)代表未发现,“0”代表实测结果确为零。】
5 结论(结语)
【说明:
1) 结论或结语应准确、简明、完整、有条理,可以提出建议、设想、改进意见或有待解决的问题
2) 结论是在文章结尾时对文章的论点、结果进行的归纳与总结。当从研究结果确实得出了有重要价值的创新性结论,或者对相同论题的研究得出与别人不同或相反的结论时,应采用“结论”作层次标题。
3) 当未得出明确的研究结论,或结论已在“结果与讨论”中表述,而同时需要对全文内容有一个概括性总结或进一步说明时,尤其是要对文章已解决和有待研究的问题表达作者的某些主观见解或看法时,用“结语”。
4) 文章结尾时如果不能导出条理性结论,则可写成结语进行必要的讨论,文中已有分步结论的可不再在文章结尾处写出结论。
5) 结论或结语中不能出现参考文献序号、插图及数学公式。】
参考文献:(五号宋体,加粗,顶格)
[1] 期刊——作者. 题名[文献类型标志]. 刊名, 出版年, 卷(期): 起-止页码.(不要缺少页码). (小五号宋体,缩进两格;序号使用“[]”,和内容间空半格;内容中标点符号均使用半角,后空半格)
[2] 专著——作者. 书名[文献类型标志]. 版本. 出版地: 出版者, 出版年.(出版地和出版者必须有一个)
[3] 专著中的析出文献——析出文献作者. 析出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志]∥专著作者. 专著题名. 版本. 出版地: 出版者, 出版年:析出文献的页码.(出版地和出版者必须有一个)
[4] 专利文献——专利申请者.专利题名: 专利国别, 专利号[文献类型标志]. 公告日期或公开日期.
[5] 电子文献——作者. 题: 其他题名信息[文献类型标志/文献载体标志]. 出版地: 出版者, 出版年(更新或修改日期)[引用日期].获取和访问路径.
【说明:(详见GB/T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1) 参考文献应是文中直接引用的公开出版物,以15篇以上为宜,其中80%应为期刊或会议论文,80%以上为近5年出版的文献,50%以上为外文文献(若是会议论文集析出文献,必须要有会议名称、论文集的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的起止页码)。
2) 参考文献采用顺序编码制,按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编号,并在正文中指明其标引处。
3) 中外作者的姓名一律“姓前名后”。西方作者的名字部分缩写,不加缩写点且姓名全大写。
4) 作者不超过3人的姓名都写,超过3人的,余者写“,等”或“, et al”。
5) 非英文期刊文献,先按原文列出该文献,然后另起一行附上其英文译文。】
基金项目:省部级以上基金资助项目(必须要有编号)
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性别,职称,学位,主要研究方向,(Tel);(E-mail)。
导师姓名(联系人),性别,职称,硕(博)士生导师,(Tel);(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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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 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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