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深度,应以矿产资源的充分合理开发利用为基本目的和中心,编制内容齐全、数据准确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绿色和谐、结论明确。应能满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产资源的科学管理、有效监督和实施采矿权设置的需要。1.3陕西省固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或咨询资质:其中大型煤矿应具有相应矿种甲级资质。省外编制单位原则上应具有相应矿种甲级资质并须办理资质备案手续。1.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的基本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1.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或有效的《采矿许可证》;2. 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备案证明;资源储量备案基准日至方案编制基准年(月)之间的矿山资源量变化情况(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可)。3. 国家或省、市(区)有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批复文件,相关行业规划;4. 国家及省部委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规定;5. 矿山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编制委托书;1.5 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中采用的术语、图例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和常规。煤矿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制图应符合《煤炭矿井制图标准》(GB/T50593-2010);金属非金属矿山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制图应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矿制图标准》(GB/T50564-2010)。1.6 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中采用的量纲、单位和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7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应对矿山建设、生产状况,特别是资源的开发利用状况进行全面详细调查,并形成现场调查的文字和影像记录。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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