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相当于农村村长一样,不是国家政府的组成部门,居委会主任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没有任何行政级别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居民委员会选举公投中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村为村民委员会。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它们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村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是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1、协助政府部门在社区开展民事调解、社会治安、劳动就业、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和流动人员管理等工作,协助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维护本社区的交通、通讯、能源等市政公共设施。
2、向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汇报工作,努力完成其提出的各项任务。
3、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开展共驻共建,管理和维护集体资产。
4、发展社区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5、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兴办有关的社会福利事业,指导、管理社区安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机构。
6、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社区内失业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服务工作。
7、参与业主委员会对本社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居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