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医科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7〕1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核定下达。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应为专业班、大班学习成绩第一名的学生;以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可扩展到专业课成绩排名为专业班、大班前五名;以第一作者发表国家核心期刊文章,可扩展到专业课成绩排名为专业班、大班前三名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章 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生处全面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评定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相关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九条 各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担任成员,负责本班国家奖学金评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四章 申请、评审、审批程序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和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初开始受理申请。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班级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实行本人申请,班级评选,学院审核,学校审批的办法,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民主评议,提供学生学习成绩并将成绩排队情况上报学院。
(二)各学院评定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对各班级上报的个人申请材料进行等额评审,评审通过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于当年10月10日前上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各学院的评审结果进行全面复核,复核无误,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按规定时间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我校单独设立账户,用于管理和核算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的资助资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 凡评审年度受纪律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因各种原因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及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收回当年国家奖学金。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河北医科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医科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冀医学〔2008〕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