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一个很普通的刊物,已经发录用通知是不可以撤稿的,因为编辑部已经根据你发的稿件去,编辑了所有的刊物,所以说你已经发的录取通知书已经被刊物所刊登,所以说是不可以撤稿子,无论你的稿件的文章的长短,稿件的意义存在的价值可能是被编辑部说看中了,所以说你的稿件是不可以撤稿的,无论你的稿件写得好与坏,编辑部已经用上了,所以说你就要,不论稿件的好与坏,别人怎么评价你都要坚持着?不要去撤稿了
当然,这个都是自己的随便你自己的,你不觉得浪费了吗?
论文收稿录用通知后还能撤稿吗?有的作者收到录用通知后又反悔了,不想再发表论文,于是想要撤稿,这种情况下,可以吗?今天就来说一说这个问题。 1、撤稿一般分为主动撤稿和被动撤稿,一般来说被动撤稿其实就是退稿,就是因为一些原因,虽然通过了初审和外审或者专家审查,结果在终审阶段被退稿了,一般都是由主编或者副主编操作的,原因很多,比如可能觉得这篇论文在大的方针原则上和期刊的要求不符,所以就给退稿了,那么这种情况下作者只能接受。 2、那主动撤稿又是怎么回事呢,主动撤稿就是作者因为一些原因不想在这本期刊上发表论文了,提出撤稿,也有的是因为论文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作者觉得不适合发表出去,或者说想要修改一下再发表,提出撤稿。 3、那么这种情况下可以撤稿吗?要看论文有没有见刊,如果没有见刊,只是刚收到录用通知单,那这个时候是肯定可以撤稿的,再晚一些,没有进入印刷厂印刷出来,都是可以撤稿的,印刷出来,见刊以后,这就很难撤稿了,因为那么多纸质期刊都印出来了,现在撤稿,难度你让人家重新印刷吗?这个成本得有多高啊,编辑部不能承担的,作者更是没有能力承担,所以见刊后再让人家撤稿是不合适的,也是不可能的。 4、撤稿会给杂志社和作者双方都带来一些麻烦。网上也是有研究显示,有撤稿行为的作者,相对的有一部分五年内没有再发表过论文。所以说,作者要是想要撤稿的话,一定要考虑清楚。
一般投稿不会存在撤稿的情况,毕竟一开始慎重选择之后才选择给这个期刊投稿。所以,无论编造委婉理由,期刊的编辑大概率都会对你进行标注,以后再投该期刊会很难录用。在考虑到上述后果后,你可以再考虑下是否要求撤稿。如果仍然坚持撤稿,不妨跟编辑实话说明理由。以上。
撤稿是发表sci论文过程中无法避免的,但却是要求作者尽力规避的。sci投稿后再撤稿会带来不少的麻烦,容易给作者带来不小的影响。万一遇到要撤稿,作者要学会正确撤稿。那么,sci投稿之后如何撤稿?sci投稿之后,不管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撤稿,并不是作者想要撤稿,就允许单方面撤回。正确撤稿方法,是作者向sci期刊申请撤稿,说明理由,期刊主编/出版商会评估是否符合撤稿条件。若符合,则允许撤稿,反之不能撤稿。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撤稿都能成功。sci投稿后,若尚未见刊前需要撤稿,相对比较容易一些,影响小一些。若是见刊后再撤稿,难度就会大大增加,不仅撤稿要得到sci期刊的同意,还会在下一期刊登撤稿声明。一般声明的内容会给作者过目,而发表撤稿声明后的文章,通常仍然保留在网上,但会连接到撤稿声明。sci投稿之后再撤稿是有影响的,作者在撤稿前,一定要考虑当下情况是否有必要撤稿。若不得不撤稿,比如文章中涉及一些纠纷、发现数据错误等,就与sci期刊编辑沟通撤稿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撤稿原因。若没有必要撤稿,建议作者不要撤稿。即撤稿是sci投稿之后不得已的选择。另外,撤稿肯定是有理由的,而理由是否合理,对作者带来的影响是有差异的。比如sci投稿后迟迟没有得到回复,作者不要上来就撤稿,而且耐心询问原因。因为sci论文发表时间相对比较长,而且越到的情况越复杂,要等待的时间就会越长。建议作者提前了解发一篇sci要多久,理智撤稿。
从投稿到用稿有一个过程,完全有时间改变主意。如果是投给期刊、报纸的短小的作品,应立即与对方取得联系,以免对方决定采用并完成编辑付印,撤稿就不可能了。如果是投给出版商的书稿,最终需要双方签订出书的合同,没有签约以前,随时都可以提出撤稿。如果已经签约,撤稿可能会造成违约责任。
投稿后撤稿需要联系期刊编辑部,一般投稿前要谨慎,毕竟撤稿是一件很麻烦的事。
没有被拒就有机会,认真对待每一个问题。无论你觉得是幼稚还是无理取闹,每一个审稿人不是什么都懂,提的问题不会都很专业,你要耐心解释。切莫相信那个最高赞的回答,审稿人你是震慑不了的,都是无偿审稿,你凭什么能震慑住别人,有时候态度比你回复的内容更重要。无冤无仇,哪有那么多人故意想为难你。回答问题时,如果审稿人的观点你感觉不对,你也不能直接反击,先从审稿人角度说一下,再解释自己的想法,让审稿人接受。能补数据就补,补不了的就说明原因。每一句话都要保持礼貌,不要轻易质疑审稿人的专业性,让审稿人下不来台,麻烦的是自己,我平日里没时间都是找北京译顶可以帮忙的,价格不高
1、投稿前添加作者和删除作者是不需要向期刊说明的,只要征得所有作者的同意和认可之后就可以增加和删除作者。2、论文投稿之后添加和删除作者就有一定难度了,尤其有的期刊对论文作者要求比较严格,可能不允许增加和删除作者。如果杂志社对期刊作者署名方面要求比较宽松,只要向杂志社说明增加作者的理由,并且得到杂志社认可,也是可以添加和删除作者的。不过,是要写声明。
如果您已经投稿,建议和编辑沟通出现的问题,然后进行退修。优助医学建议发表sci前可以先根据目标期刊的格式要求进行审核。如果是初审阶段还没有回应,并不建议重新投稿,可以给编辑发邮件。sci初审的时间一般都比较久,所以耐心等一下就好。因为不清楚您说的写作的具体问题,不是特别严重,比如只是一些个别语法,格式的问题影响不会太大。
分情况讨论。
签署学术论文需要认真对待。但在实际投稿时,有些作者会由于各种原因,在投稿后随意更改作者姓名,如添加新作者或删除现有作者,或改变作者顺序。随意更换作者将被期刊编辑视为一种异常行为,被拒绝的风险很高,甚至更糟,被视为学术不端行为,这将对作者和合作者未来的投稿产生不良影响。如果作者在没有事先与期刊沟通的情况下,与新作者一起提交修订版,他或她很可能会醒来并被拒绝。
一、学术论文的签署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不剥夺原则
符合作者资格的人,除涉及保密事项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作者资格。
2、非虚构原则
对于不符合合作者标准的,不应受职位、声誉等因素的影响,更不应因利益交换而虚构为论文作者。
3、不送礼原则
承诺获得科研经费并提供实验条件的人不符合合作者身份,不享有著作权或者署名权。
4、不滥用原则
对不符合作者署名要求,但确实对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可在致谢中说明他们的贡献。
因为论文表现出了作者的考研能力,所以不得随意更改作者名称,保证他人版权得到保护。
二、什么情况可以申请更改论文作者呢?
1. 经过同行评议,学术编辑对稿件进行了重大修改。如果原作者无法完成需要补充的内容,需由他人进行补充实验,如数值计算、理论证明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新的作者,但必须在修改回复中告知编辑和审稿人。新增作者做出了哪些贡献,以及同意新增作者的所有作者的声明和签名。
2. 只有在稿件被接受之前,并经期刊编辑批准,才能对作者名单中作者的归属顺序进行任何增加、删除或更改。
总之,最好是交稿子前;确保你事先有署名,不要改变你论文的作者。否则,自己投稿过程中增加的麻烦就小了,会因此导致论文被期刊退稿得不偿失。
不用,吸取经验,下次写更好的稿子过去就可以了。下次投新稿子的时候可以附带一句,表达自己再接再厉,努力改进以后再投来,也许会得到编辑的好感。当然,前提是稿子质量的确有所提高了。
可以回复编辑:该文章已经在其它杂志发表,或者不回复也行
一般情况下不回复,有特殊要求除外
不需要回复了。坤问投稿可在论文投稿网投。
为了探讨和掌握论文的写作规律和特点,需要对论文进行分类。由于论文本身的内容和性质不同,研究领域、对象、方法、表现方式不同,因此,论文就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论文投稿网提示按内容性质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把论文分为理论性论文、实验性论文、描述性论文和设计性论文。
论文所投期刊不正确或不合适,常会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第一,退稿。稿件仅以“不合本刊要求”被简单的退回。然而因退稿决定常在稿件被审阅后作出,因此时间已经耽搁了几个星期或几个月。
第二,审稿或退修意见不恰当。当稿件内容不是所投期刊的主要专业方向时,由于审稿人(或编辑)对稿件所涉及的专业不熟悉、似是而非。
因此可能作出不准确或不公正的审稿意见,以致使作者收到无法接受、且不利于提高稿件质量的退修意见或承受退稿的打击(即使稿件可能以后被其它合适的刊物接受)。当稿件确实存在某些缺陷或不足时,作者也不可能从编辑那里得到有益的建设性退修意见。
第三,社会效益低。当所投期刊是稿件涉及专业领域外的刊物,即使文章被接受并发表了,但由于同行并不涉猎该刊物,因此作者的研究成果几乎不为本专业的读者所知。
署名权是一种人身财产,是不可以转让的。因为署名权是作者对公开其作者身份与作品关系的权利,所以作者可以选择公开其作者身份或不公开作者身份。决定公开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并不是作者放弃署名权或没有署名权,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是作者对署名权的一种处分行为。 有哪几种权? 一是可复制权,享有著作财产权的人对自己的作品可以通过复印、录影、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单独的一份或者是多份向他人传播的权利。
二是发行权,著作权人可以将自己的作品出售或者是赠送给其他人,然后以发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三是出租权,享有其权利的人,可以通过收费的方式让其临时使用,或者录制其影视作品和计算机软件。
四是展览权,作者可以将自己的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公开展览。
五是表演权,权利人公开表演的作品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播送的权利。
六是放映权,通过一些电子技术设备,将其美术或者是影视作品等公开播放的权利。
七是广播权,权利人可以许可自己的作品以无线广播等方式,向公众公开传播。
八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有权利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将自己的作品提供给社会公众,从而使公众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其分享的作品。
九是摄制权,就是通过摄制或者是类似于摄制电影的方式,将其作品固定在某一特定的载体至上
综上所述署名权不可以转让,他是一种人身财产,相关政策非常明确,条理清晰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说明包括署名权在内的著作权可以转让给作者。
署名权不可以放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属于人身性著作权,不得进行转让、赠与、放弃。著作权人要求署名和拒绝署名均属于行使署名权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