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取决于你申请的是硕士还是博士啦。如果是硕士研究生呢,现在美国比较穷,硕士基本都是自费的,就是学校管你要钱的。所以发表论文不是非常重要。如果你在权威期刊上有论文发表,绝对是加分项。但是没有,也不会阻碍你的硕士申请。因为美国的硕士项目不是面向学术的,是面向工业界的,就是硕士两年结束后,学生是要出去找工作的,所以对学生学术成就的要求并不高。如果是申请的硕士,需要你的本科在校GPA,标准化考试成绩,文书材料(非常重要)等,这些质量高就好了。如果你申请的是美国的博士研究生呢,对论文的要求就很高了。因为美国的博士项目就是培养的学术型人才,培养你将来是做faculty,做研究的。需要你在专业领域取得过个人成就。比如说在专业期刊发表过文章,跟着国内的导师做过什么学术课题或者项目等等。 因为申请博士的同学们大多都有这种“学术成就的”,如果你没有的话,很容易就被筛掉了。
发表学术论文对申请美国研究生作用大不大?在美国研究生申请的过程中,论文是你研究经历的直观体现,美国大学招生官通过阅读你的论文能够知道你是否是一个有明确学习目标的人,你是否能够独立地分析问题、耐心地尝试解决问题,并且理智地面对和总结失败的经历,这是简单的研究经历描述所不能代替的。论文发表对于申请美国研究生还是非常重要的,什么样的论文能够为成功申请增加砝码?百利天下留学专家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1、发表论文的刊物级别;2、你署名的位置;3、论文中研究内容与你申请的研究方向的相关程度;4、你在论文中的作用,如构想设计、实验设计、实验操作、数据处理、结论讨论、论文撰写等。这些你应该在个人陈述中说明,或在可能的远程面试中说明。若论文发表在重要学术刊物、被SCI或EI收入、你的署名位置靠前或作用重要、内容与你申请的研究方向相关程度高,那你的论文对申请录取将起到重要作用。这样的论文越多作用越大,特别是对申请美国大学学术型硕士和博士。一般的刊物论文和会议论文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尤其是国际会议论文,像属于IEEE的会议论文,也有一定的分量,最起码说明你对学术的追求精神是向上的。这里要说明的是,如果你读了三年的硕士,只发表了一篇很普通的刊物论文或会议论文,这篇论文作用一般不大。若是在本科期间发表的,则作用要大的多。在申请过程中,美国大学一般让你在简历或申请表格中列出论文的题目和出处,有的大学会让你在申请表格中上传论文的扫描件。如果你发表的论文被引用,一定要详细说明,这表明你的论文有分量,引用越多越好。美国研究生申请论文要怎么准备?要准备这样的论文,首先需要积累。建议大家可以去阅读相关教授的文章,了解当前研究的热点,同时教授也能给你一些论文内容上的指导,更能指导你将自己的观点写成形式更符合要求的文章。如果没有教授的文章,你也可以去图书馆查阅一些专题研究的文章。在写作时,如果精力有余,还可以查看美国、加拿大或香港学校的网页,看看那些教授在学术上有什么最新的观点。另外,如果你的论文能够发表在核心期刊上当然是对你很好的肯定,如果有难度也不用悲观,有文章就有本钱,记得将一些较好的中文文章翻译成英文,以便以后可以使用他们与教授交流。翻译工作是比较花时间的,建议大家要提前准备,日后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更重要的沟通上。
申请美国大学出了基本的大学成绩,语言成绩,学生的背景提升也是很重要的,如科研项目,论文发表。美国大学招生官通过阅读你的论文能够知道你是否是一个有明确学习目标的人,你是否能够独立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且理智地面对和总结失败的经历,这是简单的研究经历描述所不能代替的,一般来说论文发表的刊物级别,署名位置,申请内容与研究方向是否一致都很重要。如果想知道自己的成绩能申请到美国多少排名的院校?可以把你的基本情况(GPA、托福成绩、专业、院校背景等信息)输入到留学志愿参考系统中去,系统会自动从数据库中匹配出与你情况相似的同学案例,看看他们成功申请了哪些院校和专业,这样子就可以看到你目前的水平能申请到什么层次的院校和专业了,对自己进行精准的定位。
这个就是要看学校的要求啦。
如果申请人申请PhD或者偏研究的学科,如经济学,发表学术论文对申请是会有帮助的。作为一名本科生,一般能够发表到省级的核心期刊上就是很不错的了,如果能够发表到专业内的国际核心期刊上,那更是再好不好过的了。这个就要顾问花点心思了,一般来说,IF(影响因子)越高越好,但是有一些学科呢含金量很高的杂志不一定IF很高。
下面天道教育老师为您解答;1.花钱就发的基本毫无意义2.B级核心的帮助不是很大,基本不重视3.SSCI可能会作为加分项,但是没有出版无从说起啊4.校级奖励基本上没有太大意义5.但是你可以把你经常发表论文作为学术的一方面来说,肯定更加出色6.经济在美国读的人不多,因为太理论了,人家更多的是去统计或者选商科了7.论文背景还是那句话抓住你最大的核心竞争力来,不求面面俱到,但是必须有突出的东西
国外留学论文不是最重要的。
论文的发表对申请来说是有作用的,尤其对于申请博士项目。一篇有分量的(英文,发表在有影响因子的国际级别期刊)文章对申请博士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弥补GPA的缺陷;对于硕士项目来说,一般是不需要论文的,但是总的原则是有比没有好,英文比中文好,核心期刊比普通期刊好。
负责任地说,发表论文有效果,但效果不明显.对于本科生来说(甚至是中国的研究生申美国的研究生的时候),首先重要的是你的PS,你的GPA,你的英语成绩,其次才是推荐信,发表成果之类的.当然,如果你已经发表了论文的话,肯定写上去是没错的,但不要对其抱有太大的希望.因为如果论文是中文的,人家完全不懂;如果是英文的,就要取决于你文章的档次,如果影响因子很高的话那就恭喜你了,应该会有不错的作用;如果不是一作,也基本可以无视了;你拿的校内的一等奖的话,写在获得奖励那边会更合适一些.如果你还没有发表的话,鉴于学术论文发表的长期性,艰难性和随机性,还是建议你把努力方向集中在课程的学习上.哪怕只剩一个学期努力一下也是很有用的.
美国大学研究生是要考察论文研究成果的,论文通常是美国大学的敲门砖,他们通过论文来知道你是一个什么样的学员,是否有明确的学习目标,是否能够独立发现解决问题,是否能够理智面对失败,这不是一个成绩表一堆奖状能描述出来的。申请美国大学研究生如果有一篇不错的学术论文,教授会对你另眼相看,获得较高的评分。什么样的论文对申请美国研究生有用?一看论文发表的刊物级别;二看你的署名位置,独立作者比合著作者更受青睐;你论文研究的内容是否跟你申请的研究方向贴切;你在论文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你的论文构想设计、实验、数据处理能力、撰写能力都会被考虑。如果你的论文被国际论文收录机构收录,如SCI或EI,且以上几条都满足了,那你的论文对申请录取将起到重要作用,你的研究越漂亮,这样的论文越多,加分越高。值得注意的是,同质量的论文,还要看你是什么学龄段发表的。如果你发表了一篇SCI论文,本科期间发表的就比研究生期间发表的更有说服力,美国大学会觉得你有远超同龄人的优势,而研究生期间发表一篇不错的论文不会让人太惊讶。所以,如果你有好的idea,趁早着手做起,早发表早申请美国大学。不要浪费你的年龄优势。如果你的论文被高大上的期刊或者权威人士引用,那这会提高你的论文地位,美国大学会认为你的论文具有很高的价值,所以,发表完论文不要就觉得没事了,一定要留意你的论文是否被引用,被哪些单位引用,引用数量有多少,把这些数据都写进你的简介和申请表里,作为你的申请理由。 提示:论文对美国研究生申请还是有帮助的,同学们还要认真对待哦!如果有任何关于留学方面的疑问,欢迎和我们咨询哦!
你的情况如果要上一所美国前50名的大学,最为关键的因素有三点,一是你的雅思和GMAT成绩。要上好学校,雅思必须考到7分,GMAT必须在650分以上。二是大学平均成绩,这个已经不会有大的变化了,但起码要把这学期考好.给申请学校一个你的学习还是逐步在提高、有潜力的映像。三是你必须有在大型银行、证券公司实习的经历,这一点非常重要。第四,如果你上的大学比较有名,找一到两名在世界上或国内有名的教授为你写份推荐信也是作用很大。第五,你在大学校级论文所获得的一等奖可以为你增加一些筹码;至于你在国内是否能发表一篇有分量的论文,顺其自然,有能力、有机会发表,当然更好。在这一点上,除非你发表的论文在国内有一定的影响,否则,作用不会很大。有你校内的获奖论文足够了。申请的时间一般从十月开始,最好在十二月结束前,把所有申请资料寄往申请学校,等待录取通知。
如果申请人申请PhD或者偏研究的学科,如经济学,发表学术论文对申请是会有帮助的。作为一名本科生,一般能够发表到省级的核心期刊上就是很不错的了,如果能够发表到专业内的国际核心期刊上,那更是再好不好过的了。这个就要顾问花点心思了,一般来说,IF(影响因子)越高越好,但是有一些学科呢含金量很高的杂志不一定IF很高。
如果你能在sci上发表科研类论文成功了,个人觉得你的能力应该不是问题,学习能力也不会差,学习应该对于你很容易。除非有便科,不爱学英语或者不爱学语文,基本就是这个情况。sci国外的,应该英文不差。综合考虑,破格也是有可能的。但不代表一定就破格,毕竟也是有可能有水分的。
高中生群体能够做科研项目并且发表论文的人是非常有限的,这部分人已经超越了绝大部分的学生,只要是正规刊物都可以,当然越知名越重要。翰林学院就有高中生发表论文参加科研的指导,自己努力,导师也非常重要。
国外留学毕业论文怎么发表:
小论文还是大论文的,文理也不一样,没说清楚,理科小论文就多做试验,多出数据,就可以写了;文科论文,还是需要积累,发现亮点,写出来的论文比较容易发表。
要看你的专业和题目的,如果英语写作能力差就另当别论了。当时学校布置的作业也让我无从下手,还是学长给的莫文网,靠谱的说,很快就完稿了。
基于中美对比的食品安全管制研究,基于案例的中美高能效办公建筑能耗水平对比研究,世代和个人价值观:中美对比。基于煤炭供应链的煤流图方法及应用研究,中国西部地区乳腺癌诊断年龄,抽样分析及中美对比研究。
居民金融资产选择情况中美对比分析——以南京地区调研数据为例;“以学生为中心”的中学英语校本课程开发——以“中美文化对比”课程为例,国际文化贸易的发展及中美文化贸易的对比分析。
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graduation study),按一门课程计,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及研究生学历专业教育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为对本专业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总结性独立作业、撰写的论文。
从文体而言,它也是对某一专业领域的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进行 科学研究探索的具有一定意义的论文。一般安排在修业的最后一学年(学期)进行。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选定课题进行研究,撰写并提交论文。
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加强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理论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训练;从总体上考查学生学习所达到的学业水平。论文题目由教师指定或由学生提出,经教师同意确定。均应是本专业学科发展或实践中提出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通过这一环节,应使学生受到有关科学研究选题,查阅、评述文献,制订研究方案,设计进行科学实验或社会调查,处理数据或整理调查结果,对结果进行分析、论证并得出结论,撰写论文等项初步训练。
2020年12月24日,《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提出,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毕业论文
学术论文在指导科学决策,评价科研绩效,分配科技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整理了高中生发表学术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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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的就是很好的写作基础,SCI的论文要求必须是原创,对个人的写作基础要求很高,对个人的创新性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其次论文需要全英翻译,则对英文水平有较高要求,还要求具有较高的论文专业度。1、要求论文必须是原创sci期刊是非常尊重文章专利权的,所以要想在sci期刊上成功发表论文,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文章一定要原创,可以借鉴但不能够抄袭,否则一旦发现会使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2、要求论文全英文写作sci作为国际期刊,其收录的文章大都是英文的,所以说,对于国内的作者来说,要想成功发表还是要提高英文写作水平,多读多看英文文献,当然也可以找编辑帮忙翻译并且进行母语化的润色。3、要求论文要有一定的创新性sci对于文章的创新性也是非常注重的,发表在sci期刊上的论文,一定要有一定的创新性,能够让人眼前一亮,引起阅读的兴趣。因为在sci期刊上发表,具有创新性的论文专题比常规性论文专题更易被收录。4、要求论文的高度专业性一般来说,能够在sci上发表的论文都是专业性很强的,所以这也就需要作者选择自己擅长或者感兴趣的领域进行写作,这样才不会感到枯燥,写作才能够更顺利。
英国留学论文:留学生回国要想更好的展现自己留学的真实性,办理下学历学位认证是很有必要的。而如果论文不够学分不够拿不到学位是不能正常完成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生还需谨慎对待!如果还可以的话,可以尝试补觉论文,如果补交之后通过的话还是可以的。
是的,国外都是宽进严出的政策,尤其厌恶作弊,所以这条险境就不建议深入了。
如果现在还不会写论文,可以按照以下几个方法进行尝试:
1、请教自己的导师
2、寻求学长/学姐的帮助
3、搜索相关的优秀论文,进行结构分析,然后进行模仿写作,切记不是抄袭
4、寻找线上培训进行了解学习
大学生在SCI上发论文,没有任何要求和条件,SCI对论文的质量要求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