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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影响毕业,不过部分学校也会想办法让更多学生获得创新学分,比如说组织一些课内外的活动,三下乡,志愿者,还有竞赛类的,还有的是组织一些培训考证等。

关于这个问题的话同学们应该正确认识,创新创业学分,自从教育部鼓励在校大学生参与修创新学分以来,高校纷纷开始了创新学分制度,要求在校大学生都参加,但是获得方式也是比较广泛的,这个认真阅读高校创新学分认定明细表就可以知道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

创新学分是很多同学头大的点,除了基本英语四六级证书、计算机证书,其他方面的分数也不容易获得。即将面临毕业,创新学分还修不够,是需要紧急解决的问题。

之前我自己毕业时,也是比较头疼创新学分的事情。最后选择两个方向,发表文章或者申请一些科研活动。但是可发表的论文内容,真的是有要求,不是随便就可以做出来的。

而很多和老师一起的科研项目,时长都比较长,无法同时参加几个项目。后来有个计算机的小伙伴和我说,软著类申请是比较方便的,而且很有含金量,毕业以后也可以在简历里用。

开始对软著类的知识不是很了解,所以直接联系了软著代办机构,有个特别专业的工作人员,给我分享了很多软著办理和申请的技巧,对我的材料方面也有很多指导。最后成功获得软件著作权,顺利拿到学分。

如果您的软件著作权不够,也就是说您想要保护的软件中有未受版权保护的部分,您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1.尽可能将软件中的所有可以受到版权保护的部分都申请软件著作权,例如软件的核心代码、算法、UI设计等。

2.尝试将无法受到版权保护的部分使用其他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例如商标、专利、外观设计等。

3.在软件中使用开源组件或第三方软件时,应该确保符合相关的许可证规定,并遵循软件使用的规则和约定。

4.加强软件的保密措施,以防止他人非法使用或复制您的软件。

请注意,软件著作权只是软件保护的一种方式,如果您的软件还包括其他方面的知识产权,可以考虑综合运用不同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另外,如果您对软件的保护存在疑问,建议您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律师,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意见和建议。

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注册专利、保留水印、标记所属权等等方式。知网作为我国最大的论文收录网站,一直有很高的权威度和公信力,但是知网却也因为版权问题登上了热搜。最大的问题是知网在收录了一位教授的论文后,既没有主动联系该教授告知他这一情况,也没有主动给这位教授应得的版权费,因此这名教授在知道这一情况后直接将知网告上了法院,并最终获赔70万。

评职称几乎是每一个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都会面临的问题,因为工作职位和薪资待遇都和职称有着密切的关系,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一般都是会经历这么几个职称晋升过程的。

说到评职称必然会说到职称评审学术成果加分,目前学术成果加分项一般大家都会选择:发表论文、专利申请办理、学术专著教材著作出书、课题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办理等。前4种加分方式大家在职称评审中比较常见,那么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也被纳入到职称评审学术成果加分系统里来了,下面我们就着重先说下评职称加分用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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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涉及的产品有很多,可以发布的主要有:一、文字作品:包括小说、散文、新闻、评论、报告、研究报告、文学创作、学术论文、教材、著作权等。二、声音作品:包括歌曲、音乐作品、诗歌、有声读物、单口相声、相声、戏曲等。三、视觉作品:包括电影、广播、电视、照片、绘画、版画、雕塑、动画片、摄影作品等。四、表演作品:包括戏剧、音乐会、舞蹈、杂技等。五、电脑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及相关文档。六、商标:指以文字、图形等形式表示的、能够识别货物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七、专利: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指集成电路布线、设计图纸等。九、网络作品: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等形式的作品。十、其他:包括版权登记、专有技术、商号、商标、域名等形式的作品。以上是知识产权涉及的产品,可以发布的产品有上述所列的文字、声音、视觉、表演、电脑软件、商标、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网络作品以及其他形式的作品等。

知识产权可以发布的产品主要有下面几类:1. 图表、图形、图像、照片、宣传短片、网站内容和技术设计等可视化作品;2. 书籍、文章、报告、报纸和杂志等文字作品;3. 各种音乐、歌曲、音频文件、配乐、影视作品等声音作品;4. 软件程序、游戏、机器人、网站设计等各类程序设计;5. 其他版权作品,如摄影、插画、雕塑等。

版权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说,各国承诺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但是如何保护,作者有哪些权利,保护期限多长,由各个国家自己决定,在中国发生的作品使用行为显然就需要按照中国的著作权法来判定,在美国发生的著作权使用行为就需要按照美国的版权法来判定。版权,又称著作权,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在中国境内出版之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小说版权的取得方式小说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目前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渠道申请登记,也可以通过各省市政府备案登记中心备案或各种协会形式的第三方登记中心,也可以选择融合和集成各种数字版权技术和权威时间戳公证处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支撑的 大众版权保护平台 进行自主存证和首次发布智能认证,取得作品归属权有效证明,需要时,通过司法鉴定,增强证据的法律效率是核心保障。目前很多欧美国家盛行多年。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建议您申请版权,可以使您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对于作者为公民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著作权只要你作品完成人就自动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他人侵权了,你可以起诉告他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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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我国的互联网管理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未满十八周岁不得在互联网注册游戏和商业性质活动,互联网小说软件属于需要进行知识产权交易的商业行为,因此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进行签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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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讲清所研究的问题“是什么”.选题背景及意义:讲清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来研究,即阐述该研究对学科发展的贡献、对国计民生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等。文献综述:对本研究主题范围内的文献进行详尽的综合述评,“述”的同时一定要有“评”,指出现有研究成果的不足,讲出自己的改进思路。研究方法:讲清论文所使用的科学研究方法。论文结构安排:介绍本论文的写作结构安排。“第2章,第3章,……,结论前的一章”的写法是论文作者的研究内容,不能将他人研究成果不加区分地掺和进来。已经在引言的文献综述部分讲过的内容,这里不需要再重复。(五)结论的写法结论是对论文主要研究结果、论点的提炼与概括,应准确、简明,完整,有条理,使人看后就能全面了解论文的意义、目的和工作内容。主要阐述自己的创造性工作及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本学术领域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同时,要严格区分自己取得的成果与导师及他人的科研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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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考试参考论文题目1、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抽象)2、综述: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权利及其实施)3、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保护模式之关系4、综述:物的分类(如古罗马法关于物的分类)5、综述:物权的保护模式6、综述:物权的客体与物权保护模式之关系7、综述:服务的分类——从服务贸易的角度8、综述:服务与信息9、综述:信息与财产10、综述:信息之上的权利11、综述:作品与人格12、综述:原件、复制品(临摹)与知识产权的行使13、综述:数据库之上的权利14、综述:著作权之内容15、综述:专利权之内容16、综述:著作权内容与专利权内容之区别17、综述:商标权侵权理论与案例18、综述:商标权和商号权之冲突解决16、综述:未注册商标与权利17、综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18、综述:商标与平行进口19、综述:商品化权的权利性质以及案例分析20、综述: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1、综述:遗传资源的内涵、外延以及案例分析22、综述:遗传资源的归属以及案例分析23、综述:遗传资源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4、综述:传统知识的外延25、综述: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6、综述: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以及案例分析27、调查:各地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与对策以及案例分析28、调查:各地传统知识的保护措施与问题以及案例分析29、调查:民间文艺的保护措施与经济效益的实现以及案例分析30、调查:城市知识产权战略31、调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内容 提要」本文以民法学 理论 为基础,对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等基本 问题 进行了重新认识。作者认为,知识产权本质上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所属权项的共同 法律 特征;基于平等精神,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在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及国民待遇方面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制度;知识产品是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新的概括,其种类主要有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与经营性资信。 「关键词」客体的非物质性、主体身份资格与多重主体、知识产品的范围 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新型民事权利,是近代商品 经济 和 科学 技术 发展 的产物。对于该项权利,是难于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加以阐释的。本文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试对知识产权的本体、主体、客体制度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描述该类权利的本质特征,概括其与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区别。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传统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其调整对象不涉及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在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上,一般认为物的外延只及于物质实体和 自然 力。(注:参见刘心稳主编:《 中国 民法学 研究 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5页。)法国民法理论虽对物作广义理解,但其无体物专指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注:参见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第3卷,载“国外法译丛”《民法》,知识出版社1987年版,第168页。)这表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未将知识产品作为所有权制度的直接调整对象。 其实,以传统所有权制度涵盖非物质形态的精神产品,法学家与立法者都曾作过不懈的努力。18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曾流行着保护文学、 艺术 作品的“精神所有权”学说。早在封建时期,出版特权授之于封建君主的有限地域,且往往有一定的期限,因而酿成出版商排他的出版意识。这即是早期的“出版所有权”论。尔后,由于封建王朝的衰落与市民阶级权利观念的进化,出版商开始主张出版物的垄断性保护不应由国王授予特权才产生,而应基于作者精神所有权的转让而取得。他们试图以自然法思想为基础对自己的垄断权利赋予新的理论光环,即用“精神所有权”学说代替以往的“出版所有权”主张。(注:参见L.Ray Patterson,Stanley W.Lindberg:“ The Nature of Copyright:A Law ofUsers‘Right”,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在法国,所有权的绝对概念自1789年大革命时期得以确认后,其定义一直有扩大的趋势。其中,所有权定义的扩展首先表现在知识产权领域,用以“适应其标的和其表现的法律关系及各种各样彼此间完全不同大量的支配权类别。”在法国法理论上,精神所有权被理解为一种排他的、可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但这种理论上的概括是有缺陷的。其弊端是:第一,将所有权的概念 应用 在对非物质财富的权利上,“使它远远超出在技术上对它作准确理解的内容的范围”。(注:(法)茹利欧·莫兰杰尔著:《法国民法教程》,载《外国民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31页。)尽管所有权与有关精神产品的权利具有某些共同特征,但后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并服从于不同于所有权的规定。第二,“从所有权的原来含义来讲,上述权利并非真正的所有权”。(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它们未设定于物质产品(有体物)之上,而是系于智力创造性的知识产品,后者是非物质性的特殊客体。因此,为了适应 社会 科技 、文化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填补法律调整的空白区域,我们有必要“从单个人的简单物品所有权的财产权概念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产生出与有形对象十分疏远的权利形式”。(注:(美)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这一权利形式就是知识产权。 在我国,有学者鉴于无形财产的大量出现并广泛进入生产流通领域,提出了“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该学说认为,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而且包括无形财产。按照其逻辑表述即是:无形财产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智力成果属于无形财产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属于智力成果的范围。因此,智力成果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也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注:杨紫煊:《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这种将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既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起划归所有权客体范畴的设想,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依现有民事立法体系和民法基础理论,所有权客体是无法将非物质形态的知识产品囊括于其内的。这是因为,一旦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成为所有权客体,传统的所有权制度及其理论就难免捉襟见肘,“最直观的事实是:所有权的权能及其行使方式无法圆满地用于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注:顾培东著:《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页。)这即是说,关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权能”理论,完全是以实物形态的客体为基础的,显然不适用于非实物形态的精神产品。 精神领域里的智力成果不能成为传统所有权制度的调整对象,而只能归属于新型财产权利客体范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的最根本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的根本区别在其本身的无形性,而其他法律特征即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皆由此派生而成。(注: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曾世雄先生认为,财产权之有形或无形,并非指权利而言,而系指权利控有之生活资源,即客体究竟有无外形。例如,房屋所有权,其权利本身并无有形无形之说,问题在于房屋系有体物;作为著作权,亦不产生有形无形问题,关键在于作品系智能产物,为非物质形态。(注:曾世雄著:《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 台湾 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151页。)严格地讲,权利作为主体凭借法律实现某种利益所可以实施行为的界限和范围,概为无外在实体之主观拟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从罗马法学家到 现代 民法学家都将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除所有权以外)称之为无体物。因此,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的本质区别,不是所谓该项权利的无形性,而是其权利客体即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征所决定的。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教科书通常都有阐述。这些特征的概括在各种版本的著述中多少不等,但其基本特征主要是“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同时,这些特征的描述,是与其他财产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相对而言的,并非都是知识产权所独有的。 1.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相对债权而言,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关于知识产权的这一属性,法国学者曾展开过纯学术性的近乎刻板的“学究似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产权”(所有权),意即“知识所有权”。但多数学者怀疑知识产权是否为真正的所有权。他们根据该项权利标的及内容的特点,将知识产权概称为一种垄断权或独占权。(注:参见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日本学者与多数法国学者的见解是一致的。小岛庸和认为,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不同,是一种“全新的特殊权利”,它可以分为“独占权”和禁止权。前者是指排他地、独占地支配其客体的权利,该类权利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后者是指对违反不正当竞争义务进行制裁的禁止权,该类权利主要涉及商业秘密权、商品形象权、商誉权等。(注:(日)小岛庸和著:《无形财产权》,日本创成社1998年版,第5-9页。)其实,专有性即排他性和绝对性,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共同特征。两者的区别并不在于前者为“垄断权”,后者为“产权”,其关键性差异应是:前者是无形财产的所有权,后者是有形财产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无形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专有性效力方面也是有区别的。首先,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其次,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即所有人行使对物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在所有物为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且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则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权利往往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使用等),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性只有在一定空间地域和有效期限内才发生效力。 2.地域性 一般认为,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独有的特性,其实,在 历史 上民事权利的许多领域都存在过地域性。据国际私法学者研究,在侵权之债领域,侵权诉讼曾长期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合同之债领域,也曾因法律的地域性造成法律适用的僵化和判决难以在域外执行。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当这些权利产生之初,各国大都处于封建闭锁状态,对外经贸往来稀少,偶尔发生的涉外纠纷可以通过其国内法解决,因此没有必要诉诸权利的域外效力。(注: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民事权利不可能不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产生与上述制度有着相同的历史背景。在欧洲封建国家末期,原始著作权与专利权都是君主恩赐并作为特许权出现的,因此这种权利只可能在君主管辖的地域内行使。这种原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乃是封建法的地域性。随着近代资产阶级法的发展,知识产权才最终脱离了封建特许权的形式,成为一种法定的精神产权。但是,资本主义国家依照其国家主权原则,(注: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不仅源于各国主权的地域限制,而且在于知识产权授权的地域限制(如经过国家审查、国家注册方能授权)。参见张乃根著:《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只对依本国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因此地域性作为知识产权的特点继续保留下来。在一国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要在他国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或经审查批准。 从19世纪末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扩大,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国际市场也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这样,知识产品的国际性需求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之间出现了巨大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一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国际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是对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重要补充和协调。由于这一原则,使得一国承认或授予的知识产权,根据国际公约在缔约国发生域外效力成为可能。但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没有动摇,是否授予权利,如何保护权利,仍须由各缔约国按照其国内法来决定。 到20世纪下半叶,由于地区经济一体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立法呈现出现代化、一体化的趋势,由此,知识产权严格的地域性也受到了挑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跨国知识产权的出现。地区经济一体化,使得一组一组的国家联合起来,实现了商品、资本、人员和劳务在统一大市场内的自由流通,从而推动相关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走向统一。为了实现经济一体化目标,欧洲联盟采取的重要行动之一,就是在 工业 产权与著作权领域建立一个广泛的欧洲保护制度,即在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正努力实现着“欧洲共同知识产权的幻想”。(注:参见(德)阿道夫·迪茨:《欧洲共同版权是幻想吗》,载《法学译丛》1986年第4期。)欧洲法院在某一案件中声称,权利穷竭原则的地域限制必须在共同市场范围内作出解释,即在一个缔约国内首次销售的商品在整个共同体构成权利穷竭。(注: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国家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这说明,知识产权跨出了一国地域限制,已在多国同时发生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该项权利的地域性特性。(2)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发展。长期以来,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一般由权利要求地法院专属管辖。由于卫星技术、 网络 技术、录制技术的发展,涉及现代技术的侵权行为可能在几个甚至十几个国家发生,权利要求地也会相应增加,如果权利人依此在这些地方一一提起诉讼将会带来极大不便。于是一种全新的管辖权理论应运而生,即一国法院不仅有权管辖其地域内的知识产权纠纷,而且有权管辖在其他地域发生的相关纠纷。与此相联系,以权利要求地作为知识产权的准据法也相应发生变革。在一个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几个或十几个国家同时发生的情况下,恪守权利要求地法,将会造成同一案件适用几个或十几个准据法的不合理现象。(注:参见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因此,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这种新准据法原则也许是最好的选择。(注:本世纪初,国际私法学者华耶(Pillet)、尼波埃(Niboyet)曾主张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应适用权利要求地法,而权利的产生和存续应受原始国法(即权利的最初授予国法)的支配。参见李双元等:《中国国际私法》,海洋出版社1991年版,第281页。)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非专属管辖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多元化,都会对这一权利的地域性特点带来重大 影响 。总之,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依然存在,但已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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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谱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菜谱是一种做菜的方法,凝结了制做人的智慧劳动而形成,只要菜谱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则其具有授权前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因为店面以“烧菜界的海底捞”开展宣传策划,河北小放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小放牛”)被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底捞”)状告法院,并理赔100万余元。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号“京法网事”信息,前不久,北京东城法院对本案判决,宣判小放牛终止涉案应用个人行为,公布清除危害并赔付海底捞财产损失及起诉开支95万余元。案子判决后,原、被告彼此未提到起诉,此案现在已经起效。

据每经网先前报导,公布数据表明,河北小放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创立于1991年,其前身为古都保定的北斗星饭店,是一家河北菜知名品牌。现阶段在河北石家庄、保定、唐山、邯郸、沧州五市有着30家自营连锁店,职工1400余名,运营占地面积达14000平米,年用餐总数600人次,曾被中烹协评选为“十佳中国特色主题餐厅”,是河北省人气值较高的餐饮连锁品牌。

2021年2月,小放牛在北京通州万达商场给出了北京第一家店面,但这个店的宣传海报、菜单栏、座牌等诸多装修及其官方网微信公众平台、网络自媒体上等宣传活动中,多次应用了“烧菜界的海底捞”标示。大众点评网服务平台上,坐落于北京通州的小放牛位居“新华大街美食热门榜第2名”,店面展现照片中不但有“小放牛”名字,也有“烧菜界的海里捞”宣传词。在底端消费者评价的图片中,确实有晒晒的相片表明,该店铺以“烧菜界的海底捞”做宣传策划。

对于此事,海底捞觉得小放牛在推广环节中,应用的“海底捞”三个字与海底捞商标注册构成文本完全一致,组成了侵犯商标权个人行为及知识产权侵权,与此同时小放牛不合理应用海底捞的牌子及运营优点开展商业服务宣传策划,也产生了虚假广告。因而将其状告法院。

民事起诉书表明,海底捞规定法院栽定小放牛赔付财产损失及为劝阻侵权责任所支出的有效支出RMB100万余元,并在其运营店面、官方网微信公众平台、美团外卖、饿了么外卖及店面所在城市市著名书报刊显着部位持续发表申明最少30天,就其侵权责任清除影响。

对于海底捞的起诉状,被告小放牛论文答辩称,被告一直将原告视作学习榜样,这种描述是以消费者的评价中提炼出出来的,应用该字眼是为了更好地表示对原告的尊崇和学习培训,并非攀援原告;原、被告彼此运营的菜肴不一样,不属于相同或类似于服务项目和产品,不会有竞争关系;应用海底捞字眼是对高质量的一种叙述,不组成商标logo性应用,也不会对顾客造成搞混和欺诈。

与此同时,被告在本地具备较高的名气,不用攀援与自身菜肴不一样的海底捞知名品牌,这种应用方法没有抵毁原告的信誉,反倒发挥了正脸宣传策划功效,不属于知识产权侵权。

城南法院依规审判后觉得,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logo,均处在申请注册使用期内,原告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理当遭受法律法规维护。矢信直接证据表明原告业务流程飞速发展,企业规模比较大,在全世界范畴内的很多店面不断普遍地应用涉案商标logo,涉案商标具备较高销售市场名气,法律法规理应提供其对应的维护。

此案中,原、被告尽管各自主营业务火锅店和烧菜,但均属于涉案商标logo核准应用的餐饮店、餐厅服务,被告采用的“烧菜界的海底捞”标志也详细涵盖了“海底捞”字眼,与涉案商标logo组成类似,因而被告是不是组成侵犯商标权,在于这种应用是不是为商标logo性应用及其是不是非常容易造成搞混。

最先,从被诉标志的标明方法看来,被诉标志均以显眼方法标明于宣传海报、菜单栏、厨具、员工工服等明显部位,“海底捞”三字还通常给予突出,且因“海底捞”商标logo名气较高,顾客更非常容易将注意力集中于该三字,在未详加识别的情形下,一部分顾客会被“海底捞”字眼吸引住。

次之,从被诉标志的句子构造看来,未有直接证据证实包含此案“烧菜界的海底捞”以内的这种时兴的句子配搭,已经变成标准平稳的中文行驶表述,针对差异年龄层、知识体系、语言表达习惯性的有关群众,仅能表述唯一的固定不动含意;特别是在在“海底捞”系著名餐饮经营商标logo,而“烧菜”显著属于餐饮经营范围的情形下,该句子亦非常容易了解为“海底捞”专利权人经营管理的烧菜类餐饮经营,或是存有特定关联,已超过纯粹的表述表明范围。

再度,从被告应用被诉标示的客观情况及权益平衡视角看来,被告在其二十余家店面的宣传海报、菜单栏、纸巾、杯子、手拎袋、员工工服等明显部位几乎均标明了涉案标志,且在原告2次出函警示以后,依然不断应用,难谓真诚;被告在同样服务项目上同时应用与支配权商标logo主要内容完全一致的文本,久而久之,亦将消弱支配权商标logo与品牌权利人间的唯一对应关系,造成市场管理错乱。故被告对被诉标志的应用已经超过说明性就在运用的范围,属于商标logo性应用,组成对原告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因法院已经评定被诉应用个人行为系损害专利权个人行为,原告利益已经取得相对应救助,故不会再对其是不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个人行为开展确认和论述。

综上所述,法院栽定被告小放牛马上停用“海底捞”标志的涉案个人行为,由于原告涉案商标logo具备较高名气,原告2次推送催告函后被告仍在很多店面不断应用涉案标志,法院全额的获赔了原告海底捞认为的财产损失90万余元,酌情考虑获赔其有效开支5万余元,并栽定被告在《法治日报》上发表申明,为原告清除影响。海底捞表明将法院处罚的赔偿费用以“餐饮业知识产权十百千帮扶计划”。

海底捞认为小放牛在宣传过程中,使用的“海底捞”三个字与海底捞注册商标组成文字完全相同,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同时小放牛不当使用海底捞的品牌及经营优势进行商业宣传,也构成了虚假宣传。因此将其告上法庭。起诉书显示,海底捞要求法院判令小放牛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0万元,并在其经营门店、官方微信公众号、美团、饿了么及门店所在地市知名报刊显著位置连续刊登声明至少30天,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当然是可以的,一道菜如何具有创新性,则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可以申请方法的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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