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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确定的是不是企业自身的产品或者服务出现问题,如果是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承认错误,承担责任,然后才是想办法如果将此次公关事件的影响降到最低。

问题的提出:讲清所研究的问题“是什么”.选题背景及意义:讲清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来研究,即阐述该研究对学科发展的贡献、对国计民生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等。文献综述:对本研究主题范围内的文献进行详尽的综合述评,“述”的同时一定要有“评”,指出现有研究成果的不足,讲出自己的改进思路。研究方法:讲清论文所使用的科学研究方法。论文结构安排:介绍本论文的写作结构安排。“第2章,第3章,……,结论前的一章”的写法是论文作者的研究内容,不能将他人研究成果不加区分地掺和进来。已经在引言的文献综述部分讲过的内容,这里不需要再重复。(五)结论的写法结论是对论文主要研究结果、论点的提炼与概括,应准确、简明,完整,有条理,使人看后就能全面了解论文的意义、目的和工作内容。主要阐述自己的创造性工作及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本学术领域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同时,要严格区分自己取得的成果与导师及他人的科研工作成果。

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注3),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注4)。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是个外来语,是对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一种翻译。从国际上看,对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立法、执法和一般民事行为影响重大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本身并未给知识产权下概括性的定义,它们只是规定列举了知识产权应当包括的范围和权利种类。对于条约和法律来说,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规定了权利的具体范围和如何调整此种权利关系、保护此种权利的实现,也就完成了任务。而此种任务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排除了应当在理论上在深入对其认识的基础上给予其合适的理论概括,包括赋予其准确的概念.由于国际上有专门制定和操作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谈判和各种理论观点对我国影响颇深。我们在分析当今各类被通称为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应当首先着力把握被知识产权所保护众多对象的本质,既注意保护对象的整体本质,又要注意每一类保护对象与它对象的本质差别;然后(或同时)掌握其整体和每类所保护的确切范围,并将其本质和范围两者结合起来,以从整体上把握和理解知识产权及其概念。

食品感官评价的发展及其应用摘要 简要介绍了感官评价的定义、发展及在食品工业中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关键词 感官评价;食品工业;应用Abstract :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definition of sensory evaluation, development and research status in the food industry and its development trend.Keywords :sensory evaluation, the food industry, application引言对食品感官领域的研究起源于20 世纪40 年代初,欧美等国家首先进行了感官品评方法的研究,蒂尔格纳(Tilgner)于1957 年用波兰语写成第一部感官学专著———《定量与定性感官分析法》。日本和美国学者的著作《工业感官检验手册》、《食品感官评价的原则》也于1962 年和1965 年相继问世。1986 年创刊的首个介绍感官知识和技术应用的专业期刊《Journal of Sensory Studies》正式出版,20 多年以来已刊出了世界各国在食品感官领域的研究成果。感官评价的定义:用于唤起、测量、分析和解释产品通过视觉、嗅觉、触觉、味觉和听觉所引起反应的一种科学方法[1,2]。我国有着悠久的饮食文化,历史上美食家评点食品的故事广为流传。事实上,这种评点也是一种感官评价方法,是评判专家根据自身的感官经验对食品进行评价。现代工业化的食品生产配方成分复杂,新技术、新工艺层出不穷, 专家评判方法已不能完全胜任目前食品感官评价的需要。我国的感官分析技术起步于上世纪90 年代,比发达国家晚了半个多世纪。研究基础薄弱,感官分析标准化应用、推广较为困难。本文旨在阐述食品感官评价的发展历史及其在食品科学领域的应用。1 国外食品感官科学技术发展纵观感官科学技术的发展, 主要经历了3 个阶段[3],即:从管理者品评起步;专业感官品评小组品评成主体,多学科交叉与应用,感官评价活动标准化;感官分析与理化分析相结合,仪器测量辅助感官评价。呈现出人机结合, 智能感官渐成主流,市场消费需求与消费意向的感官分析技术,感官营销推进学科应用两大主要方面的发展态势。1.1 感官科学技术的发展历史1.1.1 从管理者品评起步感官是人类最为原始、简单、有效的使用工具和技术手段。传统上,食品感官评价来自少数生产管理者或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1.1.2 专业感官品评小组品评成主体, 多学科交叉与应用,感官评价活动标准[6]化管理者不一定能够真实、完全地反映消费者或消费群体对产品的需求,而且身体状况、感情倾向、利益冲突等因素都会影响管理者作出正确的判断。20 世纪40年代,食品及一些消费品生产企业开始通过培训,在企业内部成立专业感官品评小组, 根据统计学的原理对品评结果进行分析, 最终作出决策来指导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1.1.3 感官分析与理化分析相结合, 仪器测量辅助感官评价食品的感官特性一般可指色、香、味、形几个方面。2 我国食品感官科学技术发展我国有着悠久的感官评价历史,但是其发展速度较为缓慢,基础相对薄弱。我国的食品企业在产品改进及新产品开发等方面大多缺乏规范性、严谨性和科学性, 对感官分析技术与标准的研究及应用落后于发达国家。我国现代感官分析始于上世纪四十年代,至今已经历了六十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支较为完善和规范化的学科。近几年来,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应用,使得感官分析的应用、结果处理更方便、更快速。随着电子技术、生物技术、仿生技术的发展,它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自1988 年起,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感官分析方法的国家标准,如《感官分析方法总论》(GB/T10220 -1988)、《感官分析术语》(GB/T 10221 -1998)、《感官分析专家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导则》(GB/T 16291-1996)和《建立感官分析实验室的一般导则》(GB/T 13868-1992) 等19 项感官分析标准。这些标准大都参照采用或等效采用相关的国际标准(ISO),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感官分析方法标准十分欠缺。从整体而言, 我国食品感官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分为3 个阶段: 一是以满足食品工业质量管理、市场营销、新产品开发为目的,提高传统感官品评方法的科学化程度; 二是结合我国的特点进行系统的感官品质研究, 尤其是对一些传统食品,如白酒、茶叶、馒头、米饭等的感官评价与仪器分析数据的相关性进行的的系统研究, 截至目前已积累了较丰富的科学数据; 三是站在学科发展前沿,在感官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智能感官分析方法与设备研究方面参与国际竞争。3感官评价技术在食品工业中的应用随着差别检验、差异类别检验、描述分析等感官品评方法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感官品评技术在食品工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是新产品研制的技术保障,是保障食品感官质量的重要手段。3. 1 国内现状[ 4-5 ]目前国内感官评价起步比国外晚,从1975年起开始有学者研究香气和组织的评价, 20世纪90年代后,“感官评价”被大量地应用在食品科学的研究中。目前在国内的应用包括有: ①评估餐饮业的清洗效果(以目视法进行) ; ②生鲜产品,如肉品、水产品、蛋品、乳品等; ③中药药材; ④香水材料; ⑤嗜好性产品,如酒、茶叶; ⑥育种开发,如园艺产品、农畜产品; ⑦环保检测(以目视及嗅觉进行) ; ⑧纺织品; ⑨设计学、媒体传播方面; ⑩食品加工等方面。其中以食品方面的应用最多,研究食品感官评价方面的学术文章也在不断增加。如吴兴利[ 5 ]等研究了感官评价原理与实践在肉质评价中的应用,论述了肉质评价程序的设计原则,肉质感官评价结果的分析。3. 2 国外现状欧美在感官评价的研究与应用己发展很成熟,研究范围也非常广泛。最早的感官评价可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但整个感官品评技术的蓬勃发展则一直到20世纪60~70年代才因为食品加工工业的起飞而开始迅速发展,在这期间各种评价方法、标示方法、评价观念、评价结果的表现方式等不断被提出、被讨论及被验证。Meinert等[6] 、Combes等[7]和Bovolenta等[8]分别在不同肉原料所制成的风味火腿风味的影响、不同饲养方式对兔肉感官品质的影响、喂饲研究富含膳食纤维的饲料对肉猪肉质的影响和不同猪油含量对发酵肉制品风味影响的研究中使用到了这种方法。4 感官评价的发展趋势近年来食品感官评价的有以下几个发展趋势[9];(1)发展更符合人类感官系统机制的仪器,如电子鼻、电子舌的应用研究。(2)在气味或风味研究的部分,气相层析嗅闻技术的应用有普遍化的趋势。(3)研究不同的分析仪器与感官特性之间的各种相关性。5 结束语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感官评价的应用也日益受到重视,作为一门新兴的技术,随着现代生理学、心理学、统计学等多门学科的发展也在逐步发展和成熟起来。如何利用感官评价这一手段去改进产品、产品质量和服务将成为食品企业关键的一环。利用感官评价可以认识市场趋势和消费者的消费取向,建立与消费者有关的数据库,为食品产品的研发提供数据支持。随着市场和消费者消费习惯的变化,以及食品行业竞争的加剧,我们有理由相信:感官评价技术在食品工业中的应用会越来越广泛,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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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可以的,一道菜如何具有创新性,则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可以申请方法的发明专利!

菜谱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菜谱是一种做菜的方法,凝结了制做人的智慧劳动而形成,只要菜谱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则其具有授权前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但不是专利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著作权、其他类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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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谱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菜谱是一种做菜的方法,凝结了制做人的智慧劳动而形成,只要菜谱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则其具有授权前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因为店面以“烧菜界的海底捞”开展宣传策划,河北小放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小放牛”)被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底捞”)状告法院,并理赔100万余元。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号“京法网事”信息,前不久,北京东城法院对本案判决,宣判小放牛终止涉案应用个人行为,公布清除危害并赔付海底捞财产损失及起诉开支95万余元。案子判决后,原、被告彼此未提到起诉,此案现在已经起效。

据每经网先前报导,公布数据表明,河北小放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创立于1991年,其前身为古都保定的北斗星饭店,是一家河北菜知名品牌。现阶段在河北石家庄、保定、唐山、邯郸、沧州五市有着30家自营连锁店,职工1400余名,运营占地面积达14000平米,年用餐总数600人次,曾被中烹协评选为“十佳中国特色主题餐厅”,是河北省人气值较高的餐饮连锁品牌。

2021年2月,小放牛在北京通州万达商场给出了北京第一家店面,但这个店的宣传海报、菜单栏、座牌等诸多装修及其官方网微信公众平台、网络自媒体上等宣传活动中,多次应用了“烧菜界的海底捞”标示。大众点评网服务平台上,坐落于北京通州的小放牛位居“新华大街美食热门榜第2名”,店面展现照片中不但有“小放牛”名字,也有“烧菜界的海里捞”宣传词。在底端消费者评价的图片中,确实有晒晒的相片表明,该店铺以“烧菜界的海底捞”做宣传策划。

对于此事,海底捞觉得小放牛在推广环节中,应用的“海底捞”三个字与海底捞商标注册构成文本完全一致,组成了侵犯商标权个人行为及知识产权侵权,与此同时小放牛不合理应用海底捞的牌子及运营优点开展商业服务宣传策划,也产生了虚假广告。因而将其状告法院。

民事起诉书表明,海底捞规定法院栽定小放牛赔付财产损失及为劝阻侵权责任所支出的有效支出RMB100万余元,并在其运营店面、官方网微信公众平台、美团外卖、饿了么外卖及店面所在城市市著名书报刊显着部位持续发表申明最少30天,就其侵权责任清除影响。

对于海底捞的起诉状,被告小放牛论文答辩称,被告一直将原告视作学习榜样,这种描述是以消费者的评价中提炼出出来的,应用该字眼是为了更好地表示对原告的尊崇和学习培训,并非攀援原告;原、被告彼此运营的菜肴不一样,不属于相同或类似于服务项目和产品,不会有竞争关系;应用海底捞字眼是对高质量的一种叙述,不组成商标logo性应用,也不会对顾客造成搞混和欺诈。

与此同时,被告在本地具备较高的名气,不用攀援与自身菜肴不一样的海底捞知名品牌,这种应用方法没有抵毁原告的信誉,反倒发挥了正脸宣传策划功效,不属于知识产权侵权。

城南法院依规审判后觉得,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logo,均处在申请注册使用期内,原告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理当遭受法律法规维护。矢信直接证据表明原告业务流程飞速发展,企业规模比较大,在全世界范畴内的很多店面不断普遍地应用涉案商标logo,涉案商标具备较高销售市场名气,法律法规理应提供其对应的维护。

此案中,原、被告尽管各自主营业务火锅店和烧菜,但均属于涉案商标logo核准应用的餐饮店、餐厅服务,被告采用的“烧菜界的海底捞”标志也详细涵盖了“海底捞”字眼,与涉案商标logo组成类似,因而被告是不是组成侵犯商标权,在于这种应用是不是为商标logo性应用及其是不是非常容易造成搞混。

最先,从被诉标志的标明方法看来,被诉标志均以显眼方法标明于宣传海报、菜单栏、厨具、员工工服等明显部位,“海底捞”三字还通常给予突出,且因“海底捞”商标logo名气较高,顾客更非常容易将注意力集中于该三字,在未详加识别的情形下,一部分顾客会被“海底捞”字眼吸引住。

次之,从被诉标志的句子构造看来,未有直接证据证实包含此案“烧菜界的海底捞”以内的这种时兴的句子配搭,已经变成标准平稳的中文行驶表述,针对差异年龄层、知识体系、语言表达习惯性的有关群众,仅能表述唯一的固定不动含意;特别是在在“海底捞”系著名餐饮经营商标logo,而“烧菜”显著属于餐饮经营范围的情形下,该句子亦非常容易了解为“海底捞”专利权人经营管理的烧菜类餐饮经营,或是存有特定关联,已超过纯粹的表述表明范围。

再度,从被告应用被诉标示的客观情况及权益平衡视角看来,被告在其二十余家店面的宣传海报、菜单栏、纸巾、杯子、手拎袋、员工工服等明显部位几乎均标明了涉案标志,且在原告2次出函警示以后,依然不断应用,难谓真诚;被告在同样服务项目上同时应用与支配权商标logo主要内容完全一致的文本,久而久之,亦将消弱支配权商标logo与品牌权利人间的唯一对应关系,造成市场管理错乱。故被告对被诉标志的应用已经超过说明性就在运用的范围,属于商标logo性应用,组成对原告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因法院已经评定被诉应用个人行为系损害专利权个人行为,原告利益已经取得相对应救助,故不会再对其是不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个人行为开展确认和论述。

综上所述,法院栽定被告小放牛马上停用“海底捞”标志的涉案个人行为,由于原告涉案商标logo具备较高名气,原告2次推送催告函后被告仍在很多店面不断应用涉案标志,法院全额的获赔了原告海底捞认为的财产损失90万余元,酌情考虑获赔其有效开支5万余元,并栽定被告在《法治日报》上发表申明,为原告清除影响。海底捞表明将法院处罚的赔偿费用以“餐饮业知识产权十百千帮扶计划”。

海底捞认为小放牛在宣传过程中,使用的“海底捞”三个字与海底捞注册商标组成文字完全相同,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同时小放牛不当使用海底捞的品牌及经营优势进行商业宣传,也构成了虚假宣传。因此将其告上法庭。起诉书显示,海底捞要求法院判令小放牛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0万元,并在其经营门店、官方微信公众号、美团、饿了么及门店所在地市知名报刊显著位置连续刊登声明至少30天,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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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谱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菜谱是一种做菜的方法,凝结了制做人的智慧劳动而形成,只要菜谱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则其具有授权前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算。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用于做菜的菜谱,是厨师或者其他人在菜的做法上添加想法不断创新菜才成形的。这符合知识产权的定义范畴。可申请专利。

美食博主在网上发布的菜谱没有知识产权著作权。

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发明权)、商标权、版权(著作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含技术秘密)、发现权等的统称,人们重点关注的通常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当今,有些酒店隆重推出“特色经营,专利菜肴”的招牌,并在显眼的位置标注专利号。这一新颖的经营方式吸引着四面八方的食客,“专利菜”常常成为市民聚餐宴请的首选。那么,专利菜等不等于特色菜?特色菜能否申请专利“专利菜”真的就是别具特色吗?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创造能否被授予专利权,必须具备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技术内容记载在国内外公开的出版物上、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是指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 并且能产生积极效果。对专利申请进行实用性审查时,一个最为重要的审查指标就是判断这个专利内容是否具有再现性。 所谓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 弄清楚专利的三性后,我们来分析下餐饮企业所研发的新菜品是否可以申请专利的问题。 对某些菜品,比如能工业化生产的成品菜等,其配方及制作、工艺已程序化,在生产中并不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因而可以申请专利,并能获得授权。饭店中烧制的一般菜肴,主要依靠厨师个人的烹饪技巧等随机因素,因而难以获得专利授权。也就是说,“专利菜”应该是可以使用现代化的加工设备,标准化加工的菜肴,而“特色菜”依靠的是专业厨师的烹饪技巧。 一个创新菜品的研发,肯定有其专利性特点的,主要看专利律师(专利文件撰写者)如何去挖掘与用文字去表现它的专利性,以期获得专利权。对于撰写餐饮专利申请文件者的最基本要求是:必须同时具备缜密的理工科学思维、严谨的法律思维、良好的形象思维及文字表达能力。一项新菜品的研发上市前,管理者应当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抉择与评估,凡必须以菜品的原料、烹制工艺进行文化宣传的内容,就应当以专利形式保护;如果是对味觉产生影响的菜品佐、调料配方,就宜以技术秘密形式保护。 烹饪配方的专利授权可能性相当大,特别是当两种以上烹饪原料相配合时,只要这种配合具备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实用性中的可再现性审查标准也较低;至于新颖性,在申请专利前,专利律师自行进行新颖性检索,或委托专业的情报检索机构分析后,就能基本判断出是否具备新颖性。如果有新颖性,就可以考虑进行专利申请,如果没有,则只能以技术秘密形式保护;创造性问题,主要依赖于文件撰写者挖掘与表现该技术的有益效果,主观因素较大。所以,烹饪配方专利的授权可能性是相当大的,主要受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影响。 关于烹饪工艺能否申请专利问题,近年来,餐饮业之间的侵权纠纷层出不穷。目前我国的法律对餐饮行业的烹饪工艺保护方面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因为菜谱并不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厨师按照同样的烹饪方法做出的菜味道也不一样。所以,烹饪工艺申请专利保护的难度较大。因此,烹饪工艺最好采用商业秘密或技术方法来保护;在权衡利弊后,觉得烹饪工艺还是有必要申请专利,就要委托文件撰写水平较高的专利代理人撰写文件,最好是专利律师能全程参与。如果,在烹饪工艺中发明了一种除菜谱之外的技术,申请专利后,获得授权的机率是很大的。如,发明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热源物质烹饪食物,只要具备专利的三性,其实用性中的再现性就不会是获得专利授权的障碍了,那么获得专利授权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烹饪方法中需要用到特制的器具,完全可以对使用到的器具申请专利,最佳操作方法是,先将所使用到的器具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且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如此操作的最大好处是,实用新型专利从申请到授权一般不会超过一年,可以较快地获得专利授权,在早期的维权中是有利的一面。当发明专利授权时,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放弃前面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即可。这一方法运用在食器匹配和器具变化创新菜品时尤其重要,因为产品专利的司法保护是绝对的,而方法专利的司法保护是相对的。 对餐饮原料的生产方法与原料进行专利与商标保护也是餐饮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并且这种形式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较菜品申请专利授权的难度低得多。如,现在已有人发明一种这样的方法饲养肉鸡,这种肉鸡最大的特点在于其饲养过程中添喂了某种中成药,利用药代动力学原理使这种专利方法所饲养的鸡具备了这种中成药的药用效果,尤其有利于食疗妇科疾患。如果授权某家餐饮企业独家垄断这种专利鸡的制作与销售,就会对这家餐饮企业的品牌效应产生良好的增值效果,即可做出本企业独具特色的招牌菜。 综上所述,餐饮企业申请菜品专利技术,不但可使产品的加工技术得到有效保护,而且可使市场得到有效保护,从而有效地保护了企业品牌和未来发展的空间。至于授权的可能性,与申请方法有很大关系。

知识产权案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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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事与琐事做起罗东川读高中的时候,正是国家改革开放的初期。像那个时代的多数年轻人一样,他希望自己将来能考上大学,成长为有用之材,为国家、为社会做贡献。但对于上什么样的专业,罗东川心里可没底。高考前一年,罗东川去了趟重庆。一路上,他还为将来选择什么专业思来想去。在途经一家商店门口时,他被一群人嘈杂而略带兴奋的议论声吸引住了。凑过去一看,原来大伙儿在拥挤在电视机前看国家特别法庭公审“四人帮”的情形。罗东川被法庭的威严震撼了。那一刻,他很激动,也感受到了法律所具有的力量。于是高考志愿的选择也有了答案。此后,他对法律还增添了更多的看法,认为今后国家肯定要大力发展经济,而法律是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学习法律将会有很大的空间。这更加坚定了他选择法律专业的信念。1986年,北京大学本科毕业的罗东川有两大主要的事业发展方向:中央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那时候,大多数人认为,中央国家机关待遇好,有前途,是工作首选单位。但对于罗东川而言,意味着要放弃法学专业。罗东川最终没有被待遇和前途动摇,坚定地要求分配到司法系统工作。从此,他走上了法律的道路。怀揣北京大学毕业证书的罗东川被分配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那时候,法院系统中像他一样拿到名校本科文凭的人并不是很多。尽管这样,初到机关罗东川并没有被委以重任,而是一名书记员。他除了做记录、开传票、协助审理等工作外,还将办公室抹桌子、打开水、拖地等日常细务全揽到自己身上。他日复一日地做上述工作,同时不断地学习书本知识和理论知识,而年轻人渴望展现自己才华的愿望只好暂时搁置一边了。大多数人都不喜欢繁杂的琐事,踌躇满志的年轻人更难接受这一点。但罗东川却认为,每一件事都需要认真做好:从小事做起,即使是最简单的事情也要用最认真严谨的态度完成,只有这样,才能在面对日后的审判工作时保持一贯的作风,毫不疏忽。书记员的工作往往比较琐碎,缺乏挑战性。罗东川则在做书记员时多了一层想法:充分利用做书记员的机会学习法律实践知识。每次庭审,除了做好书记员工作外,他对在法庭上的所见所闻进行认真思考,分析书本知识如何应用于庭审实践、法官如何断案等问题,不断提高自己对法律实践的认识能力。1988年,根据北京市最高法院培训计划的安排,罗东川获得了重返校园的机会,顺利地考入武汉大学,攻读民法专业硕士学位。此后,罗东川辞别新婚妻子,从北京赶往武汉,开始了三年的民法专业学习。学习期间,他一直没有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始终抓住一切可能的机会提升法律知识和能力。每年寒暑假,他都要回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找同事了解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进行研究。同时,除了进一步提升民法学知识和理论外,他开始了对中国最早的名誉权案件审判工作的研究,并参与名誉权案件审理的一些基础性研究,发表了多篇学术论文。经过三年的刻苦努力,罗东川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并回到原单位从事全职工作。这时候的罗东川,增长了学识,也积累了不少经验,希望能发挥所学,更多地参加庭审工作,一方面可检验学习效果,另一方面可锻炼庭审能力。不过,他的想法并没有如愿。从1991年到1993年的两年时间里,他更多是像从前那样,继续进行知识与经验的积累。而从毕业到1993年,罗东川整整积累了七年。回忆这段岁月,罗东川深有感触:“小小的挫折只是人生路上的一座小山,翻过山去就是平川。如果说这些年自己有所收获的话,就是数年如一日地不断积累。积累是非常艰苦的,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持之以恒。现在大家看到的成绩只是整座冰山的一角,在背后,实际上已经付出了非常艰苦的代价。”1993年,罗东川被调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任审判组长。尽管工作单位有了变化,职务也有了升迁,但他还是认真地对待每一件小事。每天早上,他总是提前一个小时来到办公室,花一定时间学习英语,并把当天要做的工作在脑子里梳理一遍。耐心细致地查阅卷宗、分析案情。处理行政工作。如果有大案要案开庭,他肯定会亲自过问和观看处理过程。从食堂将午饭带回办公室,边吃饭边看报纸,了解与法律有关的各类信息。晚饭过后,陪家人散散步,然后回到办公室,撰写案例评析报告或处理未完成的事务。绝大多数周末都在办公室度过。就在这日复一日的劳动中,罗东川一直坚持其平淡生活、勤勉学习的精神,在专业上刻苦钻研,掌握了丰富的知识,为其庭审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法院的七年时间里,罗东川以其沉稳、冷静、韧性、甘于从小事做起、认真对待每一件事的严肃精神,取得了较快进步。“对于一个人来说,本来不是你这个年龄所能所要承受的东西你承受了,你成熟了,你才能走在人们的前面。”崭露头角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任审判组长前,罗东川已在法院系统勤奋耕耘了7年,加之在北大学习的4年,他接触法律的时间长达11年。机会终于到来了,但考验也终于到来了。罗东川刚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不久,就遇上了美国甲骨文软件公司起诉中国某公司计算机软件侵权案,这也是中国法院首次受理涉外计算机软件案。一家负责甲骨文中国业务公司的几个中层管理人员突然辞职,并组成公司。而市场上又出现了未经甲骨文公司授权的产品,甲骨文推定跳槽的中层管理人员非法复制了它的软件系统并用于经营活动,构成了对甲骨文产品的侵权行为。在受理案件后,美方当事人依法请求法院赴外地的公司进行电脑软件和设备的证据保全。由于保全涉及第三方和复杂的技术问题,难度极大。而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很可能导致被告转移财产和有关证据,不但给日后案件的审理带来困难,也会使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除了证据的保护外,此案还直接关系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形象。自然,这副重担落到了新官上任的罗东川的肩上。受理案件时,已临近春节,不巧的是罗东川正患病毒性感冒,连续几天发烧达38度。家人和同事们都劝他春节后病好了再去。罗东川拒绝了家人和同事的好意,即刻投入工作。为了有效地执行保全裁定,当时连什么叫数据库、什么叫编程都不知道的罗东川抓紧时间尽快熟悉了有关的计算机知识。向有关专家请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准备了行动方案。在万家团聚的日子带病南下,跑遍海南、广州等地。经过细致深入地开展调查,他最终出色地完成了任务。原告方被他的诚心与行为感动,多次表示愿在吃住行上予以帮助,但都被罗东川拒绝了。正是由于他的努力,证据得以保全,案件最后以调解告终,被告愿主动赔偿原告15万元人民币。双方握手言和。原告方也很满意:“知识产权庭的法官先生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效率极高,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增加了我们对中国司法官员公正执法精神和能力的信任。中国法官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了中国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1994年后,美国著名的微软公司在中国不断提起软件侵权诉讼。1999年,微软公司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中国亚都科技集团使用盗版的微软公司软件系统进行经营活动。此案的处理,将直接关系到中国计算机软件业的发展。作为这个案件的审判长,罗东川认为,中国已经参加了国际软件著作权保护条约,有义务对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进行制裁,否则无疑是在鼓励中国国内软件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然而,在计算机产业尚不发达的中国,如果原告胜诉,任何使用盗版软件的用户都要承担责任,微软从此可以在中国任何一个角落进行索赔,那么,这将是中国软件业的不能承受之重。在开庭审理当中,被告意外地提出原告告错了对象,使案情发生了重大变化,由软件用户的法律责任问题变成了谁是真正的被告的问题。罗东川和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并实地进行了严格细致的勘验取证,最终确定:微软公司确实告错了对象,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对此审判结果微软没有进行上诉,此案也由此告一段落,中国软件业也避免了一场灾难。经罗东川法官之手的重大案件还包括: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诉某出版社等单位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该案在判决中首次直接适用了伯尔尼公约和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的规定,判决结果得到了各方肯定,纽约时报称“此案的审结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已达到了新的高度。”美国20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等八大影视公司诉北京某激光商场侵犯电影作品著作权案:罗东川法官在国内对该案件的审理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庭审实践以及对美国知识产权的理解和掌握,创造性地提出了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处理意见。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当时中美之间正在进行的知识产权谈判起到了积极影响,也驳斥了美国一些人攻击中国保护知识产权不力的谬论。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商务印书馆诉王某某侵犯《现代汉语词典》等5件著作权案:此案是国内影响最大的辞书作品著作权案,该案的审理在侵犯辞书作品著作权的审判方式及侵权判断标准上均有开创意义。“枫叶”诉“鳄鱼”侵犯商标权案:该案的审判在国内首次确立了将他人产品贴上自己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在司法上解决了一个长期争议的问题……1993年以来,罗东川凭借其过硬的知识积累,顽强的意志品质和高度负责的态度,主持审理了一系列重要案件,在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民族产业的发展空间等方面做出了重要努力和贡献,并推动了司法制度的完善。在审判实践中,罗东川和他的同事们还对知识产权的审判提出了许多创新:完善合议制,确立庭前合议、结案合议及对审理中出现的问题随时合议的规则;改变长期以来一审(审判员)一书(书记员)固定搭配的不科学模式,实行书审分开、合议庭相对固定、书记员跟案不跟人的制度;在知识产权庭严格执行 “公开审判”的规则,规定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案件,所有案件都应公开审判;创立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成为司法证据制度上具有革命意义的创新(这项制度规定所有证据应庭前交换,当庭提交的证据如对方当事人不同意,则当庭不予质证,以平等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项制度已成为许多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制度。)。学无止境法律作为协调社会关系的最权威手段,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了解和掌握的知识纷繁芜杂。而法律中的知识产权法,往往涉及到许多高新技术内容和全新的商业模式,了解和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十分不易。而且,审理此类案件往往缺乏可资参考的先例和模式。要成为处理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专家,除了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外,还需要广泛学习各门各类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日新月异的商业模式,并需要具有很强的把握和驾驭复杂事物的能力。但做到这一点谈何容易。罗东川十分清楚这一点。过去人们的好法官的评价标准是:吃苦耐劳、任劳任怨。罗东川却认为,知识经济时代,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过去的标准远远不够。为了适应社会与时代变化的要求,法官除了要有扎实的基础知识外,还要有很强的创新能力和学习能力,法官队伍要向专家型和学者型转变。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基本上都适用专门法,许多案件的处理涉及高新技术,且需要考虑是否适用国际条约的问题,这些都对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为了适应这些要求,罗东川认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官要“具有高学历、懂外语、会电脑,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法理,能写出高水平的文章,在理论界有学术地位,能够熟练驾驭庭审并撰写说服力极强的判决书。”从进入知识产权领域的那一天开始,罗东川就一直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相关知识。首先是法学专业知识。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法律门类很多,主要包括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因为知识产权事务往往涉外,还必须学习国外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的精神和体系,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约或国际条例,如《伯尔尼国际公约》等等。知识产权法与一般法律差别较大,有不少专有概念和原则,分析探讨的东西往往很复杂。为了将这些内容尽可能吃透,罗东川认真阅读和钻研了大量中外法学专著。请教了不少专家、学者,还订阅了大量专业报刊,从各种途径加强学习。上班没有时间学习,他就利用业余时间加班加点。第二,学习高新技术知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常涉及到计算机软件等高新技术,为了审理好此类案件,罗东川阅读了大量计算机技术书籍,并常常向专家求教。大学中没有学习过计算机技术,甚至理工科知识也接触不多的罗东川,凭着不懈的努力,最终对计算机软件技术有了较深层次的了解。他还在全国法院系统中率先实现了全院案件的自动化管理。第三,学习外语。不少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涉及许多国外当事人、国外法律和国际条约,法官必须对国外的相关理论有深层次的了解。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过硬的外语能力。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罗东川不仅自己努力学习外语,还要求年轻的法官必须熟练掌握至少一门外语,还在繁忙的工作中挤出时间来让大家学习外语。经过不断的学习,罗东川自己已能熟练阅读英文知识产权理论文章以及比较晦涩的外国法院专业判决书,他所在的知识产权庭的外语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第四,加强对案件的整理分析。知识产权庭审理的案件数量多、类型新,是理论界和司法界关注的热点。如果能将知识产权庭审理过的案件进行较好的处理,不仅可以为相关领域提供分析研究的素材,也能锻炼队伍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也提高知识产权庭法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于是,自1995年年底以来,罗东川和同事们一起,加班加点分析撰写案例、查阅文献、审阅稿件,编纂《知识产权名案评析》。经过近3个月的努力,他们编写出了《知识产权名案评析(一)》,共收集了知识产权庭自建庭以来审结的50件具有较大影响和富有借鉴性的案例,并作了精辟的评析。他们的劳动成果得到了行业内的高度认可。此后,罗东川与全庭法官继续努力,又编写并出版了《知识产权名案评析(二)》、《知识产权法律分解集成(上、下)》等优秀的法律实践读物。除了加强技能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外,罗东川一刻也没有放松对知识产权法理论的探索。1999年,他再次进入校园,在职攻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丢得掉的荣誉,丢不掉的信念正是十一年艰苦的努力和从未停息的积累和准备,使罗东川一旦有了机会就很快在知识产权的研究和实践领域不断有优秀的表现。除了主持审理过若干大案要案外,他的工作岗位也随着其年龄、经验和能力的增长不断调整。1995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正式成立,罗东川被任命为副庭长;1999年,被任命为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2001年,又被调至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前知识产权庭)担任副庭长。连串的荣誉也随之而来。1994年,荣立北京市法院系统个人二等功;1998年,被国家科委和司法部授予“全国知识产权先进个人”称号;1999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人事部授予“全国法院模范”,被评为第二届“中国优秀青年卫士”、“全国青年法官标兵”;2000年,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北京十大杰出青年”;2002年,被评为“十大人民满意的法官”。荣誉面前,罗东川有清醒的认识,“其实这并不是我个人干得多么突出,更重要的是,我来自于一个集体。任何个人的力量都是渺小的,现代社会更强调的是一种协作、一种团队的精神。集体里面的成员同心同德,一起努力,才会取得一些成果。”他没有更多的喜悦,而是有更多的压力、更强的责任感。每时每刻,他都毫不松懈地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保持谦虚、勤奋以及上进的精神。回首自己的成长过程,罗东川自己深深感受到传统教育留下的烙印——作为成长于80年代的青年人,他始终以为国家、为社会做贡献、成为国家的栋梁为人生目标。朴实和谦虚、刻苦和勤奋,是当时每一个青年学生都希望具有的品格。正因为受过这样的熏陶和磨练,他自己才得以在越来越浮躁的社会中克服急功近利和急于求成的思想,多年来始终坚持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并得以取得成绩,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事业作出贡献。面对荣誉和已经取得的成就,他只是平淡地说:“荣誉只能意味着过去的成绩,更多的是提醒荣誉获得者未来的路需要更多的付出!”

1982.09—1986.07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学习;

1986.08—1988.0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

1988.05—1993.0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其间:1988.08-1991.07武汉大学民商法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

1993.04—1993.0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助审员;

1993.07—1995.05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助审员;

1995.05—1995.0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助审员;

1995.06—2000.0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2000.06—2000.1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知识产权庭庭长;

2000.12—2003.12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2003.12—2004.06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民三庭副庭长;

2004.06—2009.08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其间:1999.09-2004.07北京大学知识产权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2004.09-2005.01中央党校半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9.08—2012.03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2012.03—2013.06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

2013.06—2013.07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政治部副主任;

2013.07—2013.12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

2013.12—2015.07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四庭庭长;

2015.07—2017.04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2017.04—2018.0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

2018.01—2018.0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2018.07—2018.08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2018.08—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中共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扩展资料:

社会兼职

是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科技法学会理事、中国版权协会理事。 [

人物著作

主编或者参与编写《知识产权名案评析》、《知识产权审判实务》、《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专利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仲裁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物权法理解与适用》等多部著作,发表知识产权专业论文数十篇。

主编《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精选》、《知识产权名案评析〈一、二〉》等著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罗川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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