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一稿多投,只能公开发表一次。但你要正确理解“一稿多投”。但现在有现在的形式,一定要灵活运用啊!如果你投稿时一定要认清楚。如果你投了一家稿后,人家在一个月内(有些杂志时间可能更长,如果更长他们会特别说明)没有给你答复前,你绝不能投向第二家。而且,即使你得到了答复,在超过授权的范围投向第二家,也属一稿多投,有疑问 网页输入壹品优 咨询。
一稿多投其实很多人都在做,包括我,前天到今天我已经收到3份录用通知了,今天被导师骂的狗血淋头,他说被发现了会被拉进黑名单的。。。。。。不过我感觉他是吓我的,黑名单什么的不是只有国外杂志才有么???放心了,不要太过分,偶尔几次没事的,不过最好还是不要做了,就是审稿时间太TM长了,有时候不多投几家感觉前几个月都浪费了,急的话还来不及。
不能。同时向多于一本期刊同时投稿是不道德的。• 通常,几乎所有索引良好的期刊都不会审阅其他地方正在考虑的手稿。同时提交多个期刊会浪费期刊资源。两种期刊都将花费时间和金钱来评估您的论文。• 此外,您还将浪费审稿人的时间,其中大多数人都是像您一样忙碌的研究人员,因此不得不抽出时间来安排您对论文的审阅。如果论文被这两种期刊都接受,您将只能继续在其中一种期刊上发表论文,从而浪费另一种期刊的资源。
首先,sci几区按jcr划分jcr分区根据影响因子(IF值),某一个学科的所有期刊都按照上一年的影响因子降序排列,然后平均4等分(各25%),分别是Q1,Q2,Q3,Q4。其次,sci几区按中科院划分一区刊:各类期刊三年平均影响因子的前5%,二区刊:前6%-20%,三区刊:前21% - 50%,四区刊:后51%-100%。sci几区不管是jcr分区还是中科院分区,都是把收录在sci中的期刊根据一定的标准划分了四个分区,且划分标准都与影响因子有关。但采用影响因子的基数以及期刊数量占比是不同的。jcr分区是上一年影响因子,把sci期刊平均分配,中科院分区是三年平均影响因子,把sci期刊按不同的比例分配,呈现金字塔形状。sci几区中,影响力从高到低依次是一区、二区、三区和四区,投稿一区的sci论文,含金量最高,难度也最大。好的文章,可以挑战高分区,而相对一般的文章,考虑低分区,即作者要根据文章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另外,sci期刊录用文章起点是很高的,若连四区的sci都不达标,那说明文章还达不到发表sci的标准。作者要不提高写作文章的质量,要不找更低级别的期刊投稿发表。
昨天,我发了《中文论文翻译成英文论文再投英文论文算不算一稿多投?》这篇文章。 结果引起了很多讨论。 有一个朋友给我发了一个作者撤稿的案例。 这个作者先给英文期刊投稿,结果英文期刊一直没有发表,等了很久没有回音,就再投了国内的期刊。 结果国内的期刊很快发表了。 但是,戏剧的是过了三个月,那个之前投稿的英文期刊也发表了。(这里面可能有很多原因,但是确实是有这种情况的存在的。) 显然英文期刊的分量更重一些。 所以这个作者就跟中文期刊说撤稿。但是这篇论文已经上了知网,所以在知网上还专门发了一个撤稿声明。 朋友发给我这个案例,其实是想告诉我,我总说一稿多投没有关系,其实是有关系的。 我在之前的《论文投稿发表全攻略》一书里,也曾经写到过这个问题。 所以,这个案例告诉我们, 即使因为各种客观原因造成了一稿多发,也是可以自己去撤稿的。 所以,假如真的你的论文过了某期刊的审稿期,该期刊的编辑也明确说明对你的稿件感兴趣,那你可以跟其他后面投的期刊说撤稿。 所以,撤稿后,这些都不算学术不端。 比如梁莹教授的那些404论文的事情被爆出来后,现在都让很多人都心有余悸。 这就涉及到我之前说的那个真正的问题,人心的可怕,舆论的可怕。 我问那个朋友,你的这个朋友为什么自己去撤稿? 他说,他还没有评上教授,怕以后职称晋升时被同事举报学术不端。因为他发的那个中文期刊算是一个权威期刊,一般人很难发表的。 对了,这就是关键所在。 我记得在写梁莹教授的那个文章里,第一句就是 “她得到了她那个年龄的学者能得到的所有的“帽子”。” 这是有多么的引人记恨和嫉妒。所以,哪怕自己撤稿,也会引来诸多非议。 我觉得, 一稿多投只能算一个动作, 这个动作的动机就跟我们找工作需要投简历一样。多投几家,才有机会。 而一稿多发才是会造成学术不端。而如果真的因为客观原因造成了一稿多发,犯了错误自己去补救,那也是可以原谅的。 归根结底还是我们国内的学术期刊的体制机制不完善。 到处 都是信息黑洞。 投稿了不知道编辑部有没有收到。 收到了不知道以后的审稿流程有多长。 进入审稿流程了不知道会不会突然发不出来,每天担惊受怕。 等到同行评议时,已经过了三个月。 最后通过同行评议了,还可能被主编毙掉。 都人工智能时代了,5G时代了,我们的期刊审稿、论文发表的效率还停留在原始社会。 唉!!!!! 只能一声叹息。 也不要怪我们着急。 国外虽然也慢,但是整个过程是透明的,不会让你处于信息黑洞中。 还有,我们国内整个的学术生态就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 人多刊少,要求高。竞争太残酷,太激烈 。 所以,各种怪现象就会层出不穷,各种中介就会非法牟利。 最后,欢迎给我主编的新刊《传播与教育评论》投稿。 绝不会让你掉进信息黑洞,借京东的一句话就是:我们要让论文发表变得多快好爽。 投稿主题:传播、教育、教学相关即可,各学科的教学教改论文都可以投。 投稿邮箱: 如果你对论文投稿还有任何困惑,也欢迎来信告诉我,我会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也会在这个专栏里持续给的大家提供好的内容。
集中发表可以是集中于同一时间段发表,也可以是集中于同一刊物发表,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应当尽量避免,也有部分职称文件中有明确禁止这样的要求,大多数是没有的。
集中发表对作对刊物来说,都是不合理的,作者在十分紧迫的时间内写作发表数篇文章,作者本身就有很大难度,这样的文章质量也不会很高,对于刊物来说,很少有刊物在一期期刊上同时录用数篇同一作者的文章,尤其是高质量刊物,这种情况比较少见,最多同时录用两篇。
期刊投稿
投稿
把稿件投寄给报刊编辑部或出版社。
投稿,是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投寄给报刊杂志社、广播电视台或出版社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从作者与媒体出版部门之间就因投稿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投稿无疑是形成这一关系的前置环节。
从合同法角度看,投稿这一民事行为应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最终的法律关系形成,还需满足有投稿→愿接受→遵守事先公约。
投稿,是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投寄给报刊杂志社、广播电视台或出版社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从作者与媒体出版部门之间就因投稿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投稿无疑是形成这一关系的前置环节。
从合同法角度看,投稿这一民事行为应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最终的法律关糸形成,还需满足有投稿→愿接受→尊守事先公约。
不行 这个是一稿多投
可以是可以,有的单位可能不会认可,请注意。建议分刊发行吧。能投稿的期刊有很多,不是只能选择一本的!
可以!你还可以分期发表。
我也有这个疑问,不过我感觉是可以的^_^
1 一稿多投是指将同一篇文章同时或连续投稿至多个媒体或期刊。2 如果是将同一个问题进行二次分析,且在不同的稿件中发表,可以算作一稿多投。但如果是在同一篇文章中进行二次分析,且在不同的部分出现,不算作一稿多投。3 一稿多投在学术领域属于不道德行为,易引起抄袭和剽窃等问题。因此建议作者对稿件进行深入改写和针对性调整,才能提交至不同的媒体或期刊。
集中发表可以是集中于同一时间段发表,也可以是集中于同一刊物发表,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应当尽量避免,也有部分职称文件中有明确禁止这样的要求,大多数是没有的。
集中发表对作对刊物来说,都是不合理的,作者在十分紧迫的时间内写作发表数篇文章,作者本身就有很大难度,这样的文章质量也不会很高,对于刊物来说,很少有刊物在一期期刊上同时录用数篇同一作者的文章,尤其是高质量刊物,这种情况比较少见,最多同时录用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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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是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投寄给报刊杂志社、广播电视台或出版社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从作者与媒体出版部门之间就因投稿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投稿无疑是形成这一关系的前置环节。
从合同法角度看,投稿这一民事行为应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最终的法律关系形成,还需满足有投稿→愿接受→遵守事先公约。
投稿,是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投寄给报刊杂志社、广播电视台或出版社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从作者与媒体出版部门之间就因投稿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投稿无疑是形成这一关系的前置环节。
从合同法角度看,投稿这一民事行为应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最终的法律关糸形成,还需满足有投稿→愿接受→尊守事先公约。
刊大师:为作者投发学术期刊提供智能化解决方案。两篇不同风格的文章可以投给同一个期刊社吗?!快点进来看看吧!(侵、私、删)
可以!你还可以分期发表。
影响不好说,还是小心点吧,只要你投稿了,作者就有记录了,你再投稿用一个通讯作者的邮箱编辑一定能看出来,可能两篇论文都被拒。
集中发表可以是集中于同一时间段发表,也可以是集中于同一刊物发表,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应当尽量避免,也有部分职称文件中有明确禁止这样的要求,大多数是没有的。
集中发表对作对刊物来说,都是不合理的,作者在十分紧迫的时间内写作发表数篇文章,作者本身就有很大难度,这样的文章质量也不会很高,对于刊物来说,很少有刊物在一期期刊上同时录用数篇同一作者的文章,尤其是高质量刊物,这种情况比较少见,最多同时录用两篇。
期刊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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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稿件投寄给报刊编辑部或出版社。
投稿,是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投寄给报刊杂志社、广播电视台或出版社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从作者与媒体出版部门之间就因投稿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投稿无疑是形成这一关系的前置环节。
从合同法角度看,投稿这一民事行为应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最终的法律关系形成,还需满足有投稿→愿接受→遵守事先公约。
投稿,是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投寄给报刊杂志社、广播电视台或出版社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从作者与媒体出版部门之间就因投稿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投稿无疑是形成这一关系的前置环节。
从合同法角度看,投稿这一民事行为应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最终的法律关糸形成,还需满足有投稿→愿接受→尊守事先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