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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促进科技交流,繁荣科技事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期刊,是指具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以报道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连续出版物。第三条科学技术期刊出版工作是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公布新的科技成就,传播科技信息,交流学术思想,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服务。第四条科学技术期刊出版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百化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五条科学技术期刊包括:(一)综合性期刊,指以刊登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科技发展动态和科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二)学术性期刊,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三)技术性期刊,指以刊登新的技术、工艺、设计、设备、材料为主要内容的期刊。(四)检索性期刊,指以刊登对原始科技文献经过加工、浓缩,按照一定的著录规则编辑而成的目录、文摘、索引为主要内容的期刊。(五)科普性期刊,指以刊登科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第六条科学技术期刊,按其主管部门分为全国性期刊和地方性期刊。全国性期刊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门、中国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管的期刊;地方性期刊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委、厅、局主管的期刊。第七条科学技术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正式期刊是指经国家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正式期刊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和销售;内部发行的期刊只限在国内征订和销售,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非正式期刊是指经中央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商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只能用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和销售。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八条出版科学技术期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二)有明确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报道范围。(三)有健全的编辑部。专职编辑人员按任务定编,一般季刊(或半年刊)不少于3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月刊不少于7人,并设一定数量的专职编务人员。外文版期刊编辑部应配备外文专职编辑。(四)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单位以及必要的经费和物质条件。第九条科学技术期刊实行“分口审核,总口审批”的办法。创办全国性的正式期刊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其部委级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科委在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商定的数额内审批。批准件抄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创办地方性的正式期刊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其厅局级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由科委商新闻出版局后审批。审批前应当报国家科委核准。批准件报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和当地新闻出版局备案。第十条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必须确定主管部门和一个主要主办单位,由一个部门报批;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办的(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由中央单位按第九条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国家科委每年1月和6月办理新刊和调整现刊的审批和核准手续。中央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应当提前两个月完成审核工作,向国家科委报送申请报告、“期刊申请表”(一式二份)。第十二条创办正式期刊,应当自接到批准件之日起3个月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原批准件作废。主办单位办理登记注册后应当及时出刊。自登记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未出刊的,原登记注册自动注销。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第三条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第七条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第八条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第九条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第十条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十一条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第十二条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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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使科技期刊更好地为机械电子工业的科研、生产、教育服务,为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服务,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共同制定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和新闻出版署印发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机械电子行业的科技期刊,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第三条科学技术期刊的出版工作是机械电子工业科学技术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及部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公布新的科技成就。传播科技信息,交流学术思想,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期刊是指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以报导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连续出版物。根据报导内容、方式、读者对象可分为:(一)综合性期刊。指以报导国家和部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科技发展动态和科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二)学术性期刊。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三)技术性期刊。指以刊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新设备、新材料为主要内容的期刊。(四)检索性期刊。指以刊登对原始科技文献经过加工、浓缩,按一定的著录规则编辑而成的目录、文摘、索引为主要内容的期刊。第五条科学技术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发行范围、审批方式的不同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两种。正式期刊是指经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家科委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正式期刊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公开发行”的期刊可在国内外公开征订和销售;“内部发行”的期刊只限在国内征订和销售。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非正式期刊是指经部审核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仅限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和销售。第二章管理机构和管理范围第六条由部审核报国家科委批准或由部批准的部属研究院所、设计单位、行业归口单位、大专院校和挂靠在机械电子工业部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中心)主办的全国性正式和非正式科学技术期刊,均由部科学技术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第七条机械电子工业部设科技期刊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期刊办)。期刊办由部机械科技情报研究所和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联合组成。期刊办在部科技司的领导下,负责科技期刊的业务管理工作。机械系统科技期刊的具体工作由机械科技情报所办理。电子系统科技期刊的具体工作由电子科技情报所办理。第八条部对科技期刊工作的管理范围为:(一)研究、制定部科技期刊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负责科技期刊的调整和整顿。(二)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新创办的科技期刊和在办期刊的变动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和审查批准工作。(三)负责制定机械电子工业部的科技期刊质量标准和编辑规则,并检查,督促贯彻执行。(四)负责组织从事科技期刊管理、编辑、出版、发行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工作、不断提高办刊人员的业务素质。(五)组织科技期刊评审工作,奖励优秀期刊和优秀办刊人员。(六)负责对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的科技期刊进行查处工作。第三章办刊条件第九条应有明确的办刊宗旨、方针、报导范围和相对固定的读者对象。第十条应有切实负责的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有一位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主管期刊工作和保密审查。第十一条应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部的专职编辑人员应按任务定编,一般为:月刊不少于7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季刊或半年刊不少于3人。也可按编辑每人每年15一20万字的工作量确定人数。并需设一定数量的编务人员。编辑部要有专职主编(或副主编)主持编辑部工作,并对期刊质量负责。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并且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广博的知识面,较高的文字修养和编辑业务水平以及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专职编辑必须具备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一定的科技专业知识、文字水平和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各期刊是否建立编辑委员会,由各刊自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期刊的行政管理,使期刊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第三条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即视为正式期刊。正式期刊的发行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销售;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只能在国内按指定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和销售,禁止向国外发行。第四条凡持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并在行业内部进行交换的资料性、非商品性内部期刊,称为“非正式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发行、陈列,不准销售,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第五条任何期刊不得刊载下列内容:(一)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的;(二)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五)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六)宣扬凶杀、淫秽色情或教唆犯罪的;(七)诽谤或侮辱他人的;(八)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九)法律禁止刊载的其它内容。第六条期刊管理采用系统分口管理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地方各系统对自己及所属单位办的期刊应当认真进行管理;各期刊还应当接受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第二章期刊的审批第七条创办正式期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三)有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四)有健全的编辑部,有符合本专业要求的专职主编及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五)有必需的资金、固定的办公场所、承印单位。第八条创办正式期刊,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出申请书,并须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批。第九条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经主管部委、直属机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后,按期刊的学科分类,属社会科学的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报国家科委,在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商定的数额内,由国家科委核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解放军系统创办正式期刊,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核准后,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其中属于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须报国家科委备案。第十条地方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属社会科学的由主管部门向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在新闻出版署确定的指标内核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由主管部门向省级科委和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共同审核后,在新闻出版署确定的指标内核批。核批前均须向新闻出版署期刊局进行刊名查重,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自然科学、技术类的并须报国家科委备案。第十一条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由一个部门报批;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办(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的期刊,由中央单位按第八条规定办理。第十二条与国外合办的期刊,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范围内发行的,由中方办刊单位按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报批,同时必须提供以下有关材料:(一)双方合作意向书,包括办刊目的、学科、刊载范围、明确的责任和终审权、版权归属、利益分配、合作期限;(二)合作对方具有法人资格的登记证明;(三)合作对方的资信情况。第十三条与香港、澳门地区或台湾合作办刊,按前款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已经批准登记的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重新报批。其它登记项目的变动,属中央单位办的期刊由中央部委级单位核批,属地方单位办的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核批,均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须报国家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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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只接收打印邮寄的稿件,不接受电子投稿。2. 审稿周期为确认收到稿件起的三个月之内。3. 若愿意自行查稿,时间为确认收到稿件一个半月后的每周一、三、四。4. 不收审稿费、版面费。5. 投稿之前请最好阅读近期纸版本刊,以了解最新、准确动态。用稿《经济管理》有理论密切联系实践的传统,用稿注重“现实问题,专业分析”。由于学科和办刊风格等因素,在高校科研院所、工商企业、政府经济管理部门都有一定的适宜性。声明随着刊物的学术质量和影响力的不断提升,时常有作者、读者反映,有人盗用编辑部名义,或冒充我们《经济管理》的工作人员,利用作者急于发稿的心理,挖空心思、多方搜索的他人电子邮件地址和网络博客等隐秘手段进行。务请广大经管人擦亮智慧的双眼,高度警惕,切勿轻信!为此本刊再次重申以下三大事项,敬请牢记周知。1. 本刊现只接收打印邮寄的稿件,不接受电子投稿。请投稿人按照要求,将作者信息放在首页,正文中不再出现作者信息,一式一份邮寄到编辑部。2. 本刊的审稿周期为确认收到稿件起的三个月之内。如通过双向匿名评审等程序会有编辑部工作人员与作者取得联系,若未通过将不另行通知。3. 若查稿,时间为邮寄稿件的一个半月后的网上查询。4. 本刊不收审稿费、版面费。5. 投稿之前请最好阅读近期纸版本刊,以了解最新、准确动态。6.论文详细格式请参考附件中的“《经济管理》杂志投稿文章体例”

创办科学技术类正式期刊,由创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一)出版社的选题计划和出版计划应报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出版社不得用书号出版或变相出版期刊。 (三)报刊社不得出版或变相出版图书。 (四)报刊改变原审批的重大项目或出版增刊,应重新报批和登记注册。 (五)报刊停刊应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注销原登记证号。停刊后如需复刊,应重新履行审批、登记注册手续。第十条图书出版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版物的定价标准;报刊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核准的定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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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论文投稿需要准备以下的材料。

01. Manuscript/Blind manuscript、Title Page(论文初稿)

①Manuscript/Blind manuscript(论文初稿)

②Title Page(封面)

02. Cover Letter介绍信

主要包含:期刊编辑的姓名、投稿文章的标题、投稿文章的类型、论文简介、作者信息。

Cover Letter需要包含的内容包括以下核心3点:

A.表明以什么为题的文章拟投杂志,简要介绍文章的主要发现和重要意义;

B.表明所有作者均已经知晓拟投本期刊,且没有一稿多投;

C.最后附上通讯作者的电话、邮箱、地址等信息。

03 Highlights 亮点

04 Graphical Abstract 图文摘要

05 Checklist核对清单

06 Reviewer suggestions 推荐审稿人

如果在论文写作和发表上有什么疑问,欢迎随时联系英才君哦。

SCI期刊对收到的稿件有明确的要求,那么在投稿SCI论文投稿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或做哪些准备呢? 1、格式排版。投稿前需要按照期刊的格式要求进行格式排版,有一些期刊还提供格式模板,作者投稿前应该按照期刊格式要求仔细排版。排版可以起到美化论文的作用,一篇没排版的论文就像裸妆的美女是很难给人好印象的。 排版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的是参考文献的排版,各个期刊对参考文献格式都有明确要求,按照参考文献排版是一个繁琐和考验耐心的工作,您可以借助endnote等参考文献管理工具进行参考文献排版。图表的格式是排版过程另外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很多期刊对图表有严格的要求,比如图片的分辨率不能低于300。图片中的字体和字号期刊也有明确的要求。有一些期刊图表可以放到正文里面一起提交,也有很多期刊要求图表是分别单独提交的,而不是放到正文里面。 2、撰写cover letter。cover letter是作者向期刊编辑推荐自己的稿件,一般包括稿件内容介绍、为什么适合投稿期刊、推荐专家、稿件没投稿、作者联系信息等情况。cover letter是不会公开出版的。 3、撰写highlight。为了让读者更快了解文章的要点,很多期刊还要求作者撰写3-5条highlight来概括文章的亮点。highlight要求必须精练,有明确的字数要求,一般不超过85个字符(含空格)。 4、推荐3-5个审稿专家。找到合适的专家是编辑头疼的事情之一,推荐3-5个审稿专家可以帮助期刊编辑迅速寻找到合适的审稿专家。

审稿人: 审过四次管理学刊的稿子,我都给了拒稿,比起其他刊,感觉投稿作者对这个期刊定位不高,很多非常多错误或者不完善的稿子。 我感觉这个期刊有点看作者和基金,有些论文初审很快,快则几天,有些就很慢,慢则几个月。 给专家审稿期限是一周,但基本都会超时,之前有邮件提醒,现在好像不发催审邮件了。 需要两个专家意见都回来才给结论。 另外,编辑部的工作做的不细,有些稿子未匿名也送审了。 总之,感觉期刊的内部效率要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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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范围刊登具有创新性、高水平、有重要意义的原始性学术论文以及反映管理学科最新发展状况的高质量文献综述。来稿应创新性强、观点明确,论据充分、数据可靠、层次分明、文理通顺。2. 投稿要求和注意事项(1) 文题、作者姓名(一般不超过5人)、作者单位及所在城市、摘要、关键词均需中英文对照。论文如果获得有关研究基金或课题资助 , 需提供基金名称及编号、并提供通讯作者的姓名、出生年、性别、籍贯、工作单位(具体到学院)、所在城市、邮码、职称、学位、联系电话以及E-mail 。(2) 论文题目应简洁、准确,不宜使用缩略词;摘要应写成报道性摘要,中文字数一般有 200~300 字,内容包括研究目的、方法及主要结果与结论;关键词的个数为 3~8 个。(3) 文中量、单位及符号的使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注意容易混淆的外文字母的文种、大小写、正斜体及上下角标的正确书写。(4) 图、表和公式应通篇分别编号。表格推荐采用三线表形式。(5) 稿件的格式、体例请参考出版的期刊。3. 投稿约定(1) 原稿必须是在正式刊物上未发表的论文。本刊严禁一稿多投、重复内容多次投稿。一旦发现上述情况,不仅稿件将按退稿处理,而且将通知作者单位和有关期刊。作者本人的稿件本刊今后将不会录用。(2) 稿件审查结果在三个月内通知作者 , 在此其间 , 作者不得将稿件投往他处。个别稿件可能送审时间较长,编辑部会在2个月期满通知作者。超过2个月(以收稿日期为准)后,如果作者决定改投他刊或退稿,请通知编辑部。编辑部决定录用稿件后 , 将及时通知作者。(3) 在稿件的修改过程中,若超过稿件修改时限30日,编辑部有权对稿件做出退稿处理。(4) 文责作者自负, 编辑部有权对稿件做规范性、文字性修改。对内容的修改应征得作者的同意。(5) 论文发表后 , 版权即属于编辑部所有(包括上网的版权)。(6) 作者需交纳审稿费和发表费, 编辑部将给予一定的稿酬,同时赠寄当期杂志2册。

一、稿件质量要求《管理学刊》是专业学术刊物,所投本刊稿件须有一定的专业学术价值。理论观点有创新,学理探讨有深度,研究资料有新证,学术研究有新意。思想前瞻,学术前沿,理论鲜活,实践创新是本刊采稿的价值原则。请勿一稿多投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二、稿件格式要求标题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副标题除外)。 作者姓名、工作单位按“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全称,所在省城市邮政编码”格式。摘要用第三人称写法(不以“本文”、“作者”等为主语,可用“文章”),一般不超过200字。关键词3-8个,中间用分号(;)相隔。基金项目获得基金赞助的论文应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并在圆括号内注明项目编号。作者简介作者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省、市或县)、现供职单位全称、职称、学位、研究方向等。英文翻译对标题、作者、工作单位、摘要、关键词部分要求英文翻译。格式要求:题名;另起一行写作者姓名、作者单位名称与邮编及地区国别;另起一行写摘要;另起一行写关键词。正文一般文章以5000字为宜,结构要严谨,表达要简明,语义要确切,论点要鲜明,论据要充分,引用要规范,数据要准确。文内标题文内标题要简洁、明确,标题层次不宜过多,标题层次分为四个层次,其序号分别为:一、(一)、1、(1)。

审稿人: 审过四次管理学刊的稿子,我都给了拒稿,比起其他刊,感觉投稿作者对这个期刊定位不高,很多非常多错误或者不完善的稿子。 我感觉这个期刊有点看作者和基金,有些论文初审很快,快则几天,有些就很慢,慢则几个月。 给专家审稿期限是一周,但基本都会超时,之前有邮件提醒,现在好像不发催审邮件了。 需要两个专家意见都回来才给结论。 另外,编辑部的工作做的不细,有些稿子未匿名也送审了。 总之,感觉期刊的内部效率要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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