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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缘印度论文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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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缘印度论文发表时间

CH-53“海上种马”大型运输直升机

中国未来在地缘政治格局中的形式

中国处于亚洲大陆的东部,与多个陆地国家为邻。从地缘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古代中国之所以能在少数民族部落和外国的轮番进击下生存并保持中央大国的地位,关键在于中原发达的技术和文化。这种发达的技术使得中央政府在竞争中保持主导的优势。

按照国际关系学的理论,一旦国与国之间的力量差距越小,相近力量的国家的安全感就越小。如果两个国家本来存在比较具体的现实的冲突的话,那么两国想要进行有效的合作几乎是不可能的。对于中国来说,同俄罗斯有着根深蒂固的猜疑,同印度有着现实的边界冲突,同日本在钓鱼岛、在地区事务的诸多方面都存在争议。使得亚洲地区的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扩展资料

1953年朝鲜战争结束,从战争走向和平唯一的一个文字的保证就是《停战协定》。因为正常来讲,《停战协议》之后应该再有一个《和平协定》,但是60多年一直没有签署这个《和平协定》。现在南北双方就靠《停战协议》这一纸文书,如果这一纸文书再没有保障了,就等于重新回到战争状态了。

陆权论

1904年,英国地缘政治学鼻祖哈尔福德·麦金德发表了“历史的地理枢纽”论文,创立了与海权相对应的陆权理论。他将欧亚大陆中心地带称为枢纽地带,是其为世界政治的枢纽。1919年,又将“枢纽地带”的概念修改为“世界岛”的“心脏地带(heartland)”,并且把欧、亚、非三大陆统称为“世界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缘政治

中国地缘环境特点:

1、中国地缘环境三面陆地,东面海洋。

2、陆地三面,北边是荒原和冰冻之地,西边是戈壁、沙漠,南边是崇山峻岭、大河和热带雨林。

3、中国是当今世界陆海邻国最多的国家之一,而且多陆、海强邻,如日本、俄国、印度、韩国等。

4、中国与周边相当一部分邻国存在着复杂的领土、领海争端。如东海、南海争端。

5、中国周边地区与周边国家都存在着众多的跨界民族,以及中国周边分布着一系列当今世界的热点问题和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国家地缘环境是什么

是指影响国家安全的地理位置、地理特征以及与地理密切相关的国家关系等因素。从国防安全的角度看,我国所处的地缘环境,有许多不利之处。因此,积极地创造一个有利于我国安全的地缘环境,是我国长期追求的安全利益。国家周边安全环境在一定时期内周边国家或地区影响本国生存与发展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我国地缘环境的基本概况

1、我国是边界线较长、相邻国家最多的国家之一;

2、我国周边人口众多、是世界上大国最集中的地区;

3、我国周边国家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民族、宗教矛盾交织,安全环境复杂;

4、中国位于世界两大地缘战略区的交接处,既受其他大国关系的影响,又影响其他大国关系。

论文从初稿到发看需要三四个月左右。

一般的省级、国家级论文审稿需要1~2天,出刊需要1~3个月。个别快的0.5个月,还有个别慢的需要4~7个月。

质量水平高一些的期刊,还有一些大学学报,投稿的出刊需要6个月左右,快一些的3~4个月。

科技核心期刊审稿需要1~3个月,出刊另需要6~10个月左右,总的算起来大约是1年~1年半。

北核、南核审稿需要3~4个月,出刊另需6~15个月左右,跨度较大总的算起来1年~2年。

综上所述,评职称发表论文一定要对各不同级别论文的发表周期做到心里有数,提前准备,以免时间上赶不及白白错过评审多等一年。尤其是核心论文,一定要提前。

我国地缘印度论文发表

首先收集广泛的中印贸易资料,分点论述,比较个点中印优劣势得出中肯的结论,不要太偏激也不要很片面,可从以下各点写作(尽给你提供资料参考,毕竟这是锻炼自我能力的时刻,写作的整体性还需要你来把握!!)中印确定重启边境贸易古道的具体时段 一.中印双边贸易政策 新闻事实: 新华网拉萨6月19日电(记者冯雷 李建敏)中国和印度将于7月6日重新开放连接西藏和印度锡金段的乃堆拉山口边贸通道,恢复两国中断40多年的边境贸易。 中印两国官员18日在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举行会谈,会后签署的会谈纪要公布了重启乃堆拉山口边境贸易的时间。 根据会谈纪要,此次重新开放的乃堆拉山口还属临时边贸市场,即位于乃堆拉山口16公里左右山路上的洞青岗临时边贸市场,开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到9月30日之间的周一至周四,每天上午10点到下午6点。 “两国边境贸易的发展将成为改变边境地区经济封闭状态、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并带动交通、建筑、服务等产业的发展,为两国实现连接南亚贸易大通道的构想创造条件。”西藏自治区主管商务工作的副主席郝鹏说。 “通过双方边境贸易合作,将实现以贸易带动两国政治外交关系的稳定和发展,改善双边的贸易环境、疏通贸易渠道。这是中印两国政治外交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印两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两国边境地区人民的需要。”他说。 参加会谈的印度代表团团长、印度商工部辅秘克里斯缇·费尔南德斯表示:“乃堆拉山口贸易通道和边贸市场的恢复是一件伟大的历史事件,它揭开了印中经贸关系的新篇章。它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扩大双边贸易,而且有助于两个伟大国家之间建立更加良好的双边关系。” 乃堆拉山口位于西藏日喀则地区亚东县与印度锡金段的交界处,海拔4545米,距拉萨460公里,距印度沿海城市加尔各答约550公里,曾是中印之间主要的陆路贸易通道。 【援引资料分析综合】: 20世纪初,这里的年交易额最高时达到上亿银元,占当时中印边境贸易总额的80%以上。但自1962年中印边境冲突后,两国相继撤销了原边贸市场的海关等机构,乃堆拉山口由军队把守,边贸通道被铁丝网隔离。重新开放乃堆拉山口,将会对构建中国通向印度及南亚陆路大通道,扩大中印边境贸易,造福两国人民发挥重要作用。 目前亚东口岸虽未正式恢复开放,但边民互市贸易近年趋于活跃。亚东县政府部门统计数字显示,每年到亚东经商的边民达5000多人次,民间互市贸易额达360多万元。2004年,中印两国签署了经由乃堆拉山口进行边境贸易的备忘录;2005年,中国国务院正式批准了西藏在亚东县建设边贸市场的总体方案,亚东口岸恢复开放的事宜进入组织实施阶段。 郝鹏说,亚东边贸市场的开放,将大大促进中印贸易发展。从印度进口铁矿石、农畜产品可通过这个便捷的陆路通道,中国的羊绒、家电、中药材也有望通过这个口岸进入印度市场。 【用数字得出结论】 “去年西藏进出口总额才两亿美元,中印亚东边贸开通后,即使中印贸易额的10%通过这个山口,西藏的外贸额也会增加十几亿美元,这对西藏的带动太大了。”他说。 目前中印贸易大部分通过海运,而西藏的外贸绝大部分经由天津港,两地相距数千公里。“由于青藏铁路即将于7月1日通车运行,因而一旦走乃堆拉山口,拉萨经亚东至加尔各答等印度港口的距离就可缩短至约1200公里,这将有利于促进从中国西藏和内地通往南亚陆路大通道的形成。”郝鹏说。 中国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中印贸易额去年达187.3亿美元,比上年增加37.5%,预计今年将会突破200亿美元。中国已成为印度第二大贸易伙伴。 二.中印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比较研究摘要:随着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地位和作用的不断加强,服务贸易的竞争力越来越成为影响一国或一地区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本文通过国际市场占有率和RCA两个指标对中印服务贸易整体和行业的国际竞争力进行了比较,并借助模型对影响中印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如何提升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力提出政策建议。 在国际分工继续深化和全球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升级的背景下,服务贸易发展非常迅速,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并且竞争日趋激烈,而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也越来越成为衡量一国或地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指标。面对这种形势,如何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提升其竞争力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早在18世纪,亚当·斯密提出的“绝对优势理论”和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实质上就是有关国际竞争力的分析,因为绝对优势或比较优势往往是一国或地区贸易竞争力形成和发展的基础。20世纪以来,国外一些著名学者提出了许多理论来探讨国际竞争力,其中被公认为竞争优势理论集大成者的是迈克尔.波特。他认为,国家竞争优势的问题实际上是行业竞争优势的问题,关键是理解一国经济的大环境如何影响企业和行业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地位。为此,他提出了著名的“钻石模型”。然而波特所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国家和产业,并没有专门涉及服务贸易的竞争力。而郑吉昌、夏晴(2004)则以波特的观点为竞争优势理论的核心,结合服务贸易的特征探讨了影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因素,但文中却没有对各因素的影响做具体分析。查贵勇(2006)利用“钻石模型”分析影响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因素,并认为造成中印服务贸易竞争力差距的主要原因在于高等生产要素和相关产业支持的差距。本文也选择印度作为比较对象,因为中印两国经济发展状况相似,但印度在服务业及服务贸易发展上却极为迅速,对中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文中对中印两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和国际竞争力水平进行了比较,并通过新模型对影响中印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各因素做了具体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提升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政策和建议。二、中印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从服务贸易总额来看,1990年中国的贸易总额为98.61亿美元,印度为105.52亿美元,两者相差6.91亿美元。但从1991年开始,中国的服务贸易总额开始超过印度,且两者差额越来越大,2004年差距最大,达到563.28亿美元。2005年差额有所减少,中国的贸易总额是1665亿美元,比印度多出315亿美元。从图1可以看出,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和印度的服务贸易总额曲线都在稳定上升,并且曲线越来越陡峭,表明两国服务贸易总额有快速增长的趋势,这与两国都大力推行改革开放政策息息相关。1990年至2005年间,中国和印度服务贸易总额的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21%和36%,远远超过同期8.1%的世界平均增长水平。 具体到服务出口贸易而言,2005年中国服务出口额为812亿美元,是1990年的14.13倍,年平均增长率达82.04%。与中国相比,虽然印度服务出口的总额低于中国,但其出口增长速度却较快。2005年印度出口总额为676亿美元,是1990年的14.67倍,年平均增长率更是高达85.42%。同时从服务出口占本国总出口的比重来看,中印两国差距较大。2005年中国服务出口的比重为9.63%,比1990年仅增加1.16%,平均比重也仅为10.56%。而印度的服务出口占该国总出口的比重达到41.55%,比1990年上升了21.14%,平均比重达24.81%,是中国的2.35倍,且比重还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如表1所示)。印度服务出口的迅速增长,得益于其服务业的大力支持。2000年印度服务业在GDP中的比重达到48%(而中国仅为33%),比1980年提高了11个百分点,且其服务业增长速度超过了GDP的增长速度,印度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其服务贸易的发展。三、中印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比较(一)国际市场占有率的比较衡量一个国家服务贸易国际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其国际市场占有率,即该国服务出口占世界服务总出口的比例,它反映了一国服务出口的整体竞争力。2005年中国服务出口占世界服务总出口的3.36%,位居世界第八,比1990年增加了2.63%。而印度2005年服务出口的比重为2.80%,排名世界第10位,较1990年上升了2.21%。由表2可以看出,从1990年到2005年,中国服务出口在世界的比重均高于印度,但两者的差额却有减小的迹象,如2002年中国和印度所占比重的差额为1.27%,而2005年则减少到0.56%。同时表中的数据还表明了两国的比重都有上涨的趋势,这与两国都大力推行对外开放政策,扩大服务贸易有关。(二)显性比较优势指数的比较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evealed Comparative Advantage,RCA)是能反映一国产品或服务的出口与世界产品或服务平均出口水平进行比较的一个指标。其公式为RCAij=(Xij/Xit)/(Xwj/Xwt)。其中,Xij表示i国当期服务的出口额,Xit表示i国当期商品和服务出口总额,而Xwj为当期世界市场服务的出口额,Xwt为当期世界市场全部商品和服务的出口额。如果RCA>1,说明该国的服务出口具有比较优势,如果RCA<1,说明该国的服务出口不具有比较优势,该值越大比较优势就越大。从服务贸易总体的RCA的比较来看,中国和印度的差距比较明显。从表3可以看出,2005年中国服务贸易的RCA指数为0.51,比1990年仅增加了0.05,并且从1995年至2005年,RCA指数一直徘徊在0.49-0.63之间,表明中国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很弱。与中国相比,印度服务贸易的RCA指数大部分年份都在1以上,2005年更是高达2.21,且RCA指数还处于稳定增长的趋势之中,印度的服务贸易表现出很强的比较优势。从服务贸易RCA分项比较来看,中国在旅游业方面比较优势明显,其RCA指数从1991年到2002年始终维持在1以上,且持续上升,2004年虽有所下降但仍达到1.43。在运输业方面,RCA指数变化较大,由1990年的1.65持续下降到1998年的0.41;从2000年起运输业的RCA指数开始不断上涨,到2004年已达0.84,但仍不具有比较优势。而在其他商业服务上,中国的比较优势不显著,RCA指数一直小于1。印度各部门却有着不同的状况。印度旅游业的RCA指数近年来一直处于下降的趋势中,1992年指数为1.36,但到了2004年却只有0.48,比较劣势越来越显著。在运输业方面,RCA指数的变化和旅游业很相似,也在持续降低,2004年仅为0.50。然而近年来,印度其他商业服务的比较优势则在逐渐增强,从1996年的0.80上升到2004年的1.56(见表4)。综合上述三个竞争力指标的比较来看,虽然中国服务贸易的国际市场份额比印度要大,但服务贸易的总体竞争力却比印度低。中国在传统的旅游服务上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而印度则在其他商业服务方面显示出了明显的比较优势,但两国在运输服务上都不具有比较优势,国际竞争力较弱,并且印度的劣势更为显著。四、影响中印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因囊分析 本文以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为核心,结合服务贸易的特性以及中印两国具体的国情,通过修正后的模型来探讨影响中印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因素。新模型(如图2所示)保留了波特“钻石”模型的基本内核,要素条件、需求条件、服务业及关联产业和企业战略、组织结构与竞争理念仍然作为一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决定因素。不同的是新模型突出了政府的作用,不仅将其由“钻石”模型中辅助要素提升为决定要素,而且还把它置于“中心”位置。新模型还添加了两个“环”,内环表示国内环境的影响,包括一国的文化环境、制度环境和商业环境等,而外环则代表着国际环境的影响,如经济全球化、区域集团化等。由于国内环境和国际环境的形成不是阶段性的,而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并且其对一国贸易竞争力的影响从短期来看表现为对竞争力的强弱是有利还是不利,从长期来看则是后者如何受前者的影响,所以本文将国内环境和国际环境归结为辅助因素。波特将机遇作为“六要素”模型中的另一辅助要素,但本文考虑到机遇不可求的特性,并且其作用的发挥往往要通过改变一定的国内或国际环境才能产生影响,所以并未将其作为一个基本因素独立出来,而是化入“环境”这一辅助要素之中了。接下来本文将结合中印两国的具体国情来逐一论述模型中的各个要素对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影响:(一)要素条件 服务贸易的生产必须依托一定的生产要素,如旅游服务需要优美的自然环境和浓厚的人文环境,金融、保险、银行离不开雄厚的资本等等,生产要素是服务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生产服务的要素也可以分为基本要素和高级要素,其中基本要素是指一个国家先天拥有的自然资源、地理位置、气候条件、普通工人等要素。而高级要素则是通过投资和发展而创造的要素,如充足的资金、先进的技术、高素质的人才等。各国应当把自己的服务贸易竞争策略建筑在发挥本国高级要素的优势之上。由于高级要素也是变化的,今天的高级要素明天可能变成一般要素,因此,各国在发展国家竞争优势时,关键是创造一种有利于高级要素生成、发展、不断提高、升级换代的环境。正如波特所认为的,随着科技的进步,一国要在国际竞争中取得竞争优势,其环境优势要比基本要素更为重要。中国和印度皆为世界文明古国,历史悠久,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和旅游资源,这为两国旅游业和旅游贸易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中国和印度人口数量众多,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廉价的劳动力,但两国劳动者在质上存在一定的差别,因而对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影响也不尽相同。尹翔硕、申朴(2005)通过对中国和印度1980-1989年和1990-2000年这两个时间段内劳动、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这三种要素的积累对服务贸易出口增长的影响做了时间序列分析,发现中国劳动力积累对服务贸易出口增长的贡献度很大,而印度人力资本积累对其服务贸易出口增长贡献度较大,说明两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的来源不同:中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主要来源于其丰裕的劳动力,而印度更多地来源于人力资本。由于一国人力资本的快速积累能够为其现代服务贸易部门比较优势的增强提供有利条件,所以必须大力发展教育以此来迅速积累人力资本。2006 年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06~2007年全球竞争力报告》中,印度从2005年排名第50位一跃而上升到第43位,首次在排行榜上超越了中国。在本届世界经济论坛上,中国和印度的快速发展并列成为主要议题。中国和印度被认为是21 世纪两个最大和增长最快的经济实体。近年来,两国贸易发展较快,贸易额持续保持高速增长。中印两国的经贸关系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三经贸如何优势互补一、中印贸易快速发展中印贸易开始于1951年,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贸易规模很小,发展缓慢。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印双边贸易发展很快,贸易额以年均超过30%的速度递增。2005年,中印两国宣布建立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2006年是中印经贸关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2006 年3月,中印双方高层召开了中印经贸科技联委会第七次会议,确定了落实《全面经贸合作五年规划》的工作计划,启动了中印区域贸易安排联合可行性研究,同意建立工作机制讨论印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2006年11月,中印《联合声明》宣布,到2010年,双边贸易额将达到400亿美元,提出了包括“确保双边关系全面发展”、“巩固贸易和经济交往”等10项战略,强调“中印全面经济和贸易关系,是两国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核心组成部分”。2006 年,中印双边贸易额由2000年的29.14亿美元增至249亿美元。目前,印度是中国第10大贸易伙伴。从贸易总密度来看,中国是仅次于美国的印度的第二大贸易伙伴。据印度学者分析,按目前的增长速度,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将成为印度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对印度主要出口商品有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纺织品、塑料及橡胶、陶瓷及玻璃制品等;自印度进口的产品主要为铁矿砂、铬矿石、宝石及贵金属、植物油、纺织品等。近年来,印度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大量私营企业积极投资,计划新建公路、桥梁、铁路、港口和电站等一批基础设施,中印承包工程领域合作空间广阔。中印投资合作也迅速发展,截至2006年底,经商务部批准或备案的中国在印度投资累计金额为1700万美元。投资领域主要有电子、通信和轻工等。同期,印度在华非金融类投资项目256个,合同金额 5.48亿美元,实际投入1.72亿美元。此外,中印双边商务人员往来频繁,中印资源合作和技术合作均有较大发展潜力。二、快速发展的背后伴随着两国经贸关系的快速发展,中印经贸合作中的很多问题成为了制约两国经贸关系进一步发展的因素,主要表现为中印双边贸易摩擦日益凸显,印度保护本国落后制造业及其设置了较高的贸易壁垒等。1.中印双边贸易摩擦问题日益凸显1975 年,印度开始建立反倾销法律制度;1992年,印度发起了第一起反倾销调查案件。近年来,印度频繁发起反倾销调查,导致其反倾销调查居世界前列,并已成为全球启动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最多的世贸组织成员。据世贸组织统计,1995~2006年,印度共启动反倾销调查457起,比位居第二位的美国多 22.5%;保障措施15起,比位居第二位的约旦和智利多36.4%。1994年前,印度未曾对华启动反倾销调查;而1995~2006年,印度频繁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对来自中国的商品进行大规模的贸易救济调查,年均7.6起,远远超过美国和欧盟。此外,印度对华反倾销调查的涉案金额也逐步提高,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日益增大。尽管随着印度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日益增强,印度对华反倾销案日益受到重视,应诉率明显上升,但仍低于对美国和欧盟反倾销调查的应诉率。此外,由于印度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定在形式上充满了随意性,表现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定义模糊,确定正常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以及涉案中国企业如何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等核心问题的规定尚缺乏可操作性,“非市场经济地位”方面的问题仍是困扰中国企业的重要因素,中国企业在印度反倾销调查中胜诉的几率很低。2.印度保护本国落后的制造业中国的出口贸易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和资源密集产业两大类型,全球的“中国制造”不仅引起了发达国家生产企业的市场恐慌,对于发展中国家更是形成了直接的竞争压力。目前,印度制造业还很落后,印度制造业在三大产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不足30%,工业制成品中,高科技含量的产品不多,工业制成品的质量普遍低劣。而在国际市场上,中国商品显示了越来越强大的竞争力,很多印度企业声称中国产品将给印度中小企业带来较大冲击,有些印度人甚至称之为“中国产品侵略”,一些制造业企业纷纷要求印度政府对中国产品启动贸易救济调查。3.印度贸易壁垒较高尽管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印度即实施以市场为导向的自由经济增长战略,大幅度削减贸易壁垒,但据世界银行报告显示,目前,印度的贸易壁垒在南亚地区居首位。印度有许多普通的商品被列入禁止/限制进口商品清单之中。禁止商品中包括小鸡、蛋、石膏、石油气体、丝织品、府绸、斜纹布、灯心绒、渔网及棉织品。限制进口的商品还包括食盐及化肥等。目前,印度总体关税水平还很高。印度的海关税率分为:5%、15%、25%和35%共4个档次。近年来,印度政府不断采取一些措施,逐步降低总体关税税率,争取在近几年内降低到亚洲国家的平均水平,即平均关税不超过20%,峰值关税不超过30%。但除关税外,印度进口商一般还须交纳附加税、增值税、预期收入税、调节税及基础设施建设费、进口许可费等各种进口费用。比如,对我国有很强出口优势的空调、冰箱分别加征42.5 %、30 %的附加税。因此,印度目前的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仍然较高,阻碍了我国商品的进一步出口。4.中印贸易竞争性较强中印贸易结构既存在互补性,又存在竞争性,从两国各自对外经济的总体结构来看是竞争性大于互补性。首先,从贸易对象国分布来看,两国都以西方发达国家市场作为主要的外贸合作对象,而且这种外贸伙伴结构在短期内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变;其次,从两国的进出口商品结构来看,也是既有互补性,又有竞争性。从目前来看,印度反倾销调查主要集中在化工/石化、医药品、纺织品、钢铁和其他金属、消费品等。就这些行业而言,中国和印度两国的技术水平、产品结构比较接近,容易形成竞争,这些行业的中国出口企业容易成为印度反倾销的调查对象。在出口方面,印度传统的出口商品占其出口总额的比重已由1950 年的约70%下降到目前的约20%,而中国现在以制成品出口为主。因此,在占印度出口总额约20%的初级产品出口中,中印两国具有互补性,而在占印度出口总额近80%的制成品出口中,总体上竞争性大于互补性。在进口方面,原料及中间产品进口额占印度进口总额的70%~75%,在这部分商品中,一部分来自西方发达国家,但更多的是来自其他市场(如东欧、俄罗斯和发展中国家)等。中国出口的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有很多是印度需要进口的,由此可以形成互补性。三、中印经贸关系发展前景1.建立中印贸易区存在天然条件2006 年7 月6 日,中印已经重新开放连接西藏和印度锡金段的乃堆拉山口边贸通道,恢复了两国中断40 多年的边境贸易,它的意义不仅在于扩大了双边贸易,而且有助于两个大国建立良好的双边关系,从而使建立中印自由贸易区成为可能。中国已经与东盟国家签署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确定双方2010 年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印度也注意到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性。印度计划在2015 年前将完成与东亚邻邦之间的自由贸易路线图。由于中印两国都为世贸组织成员,可以在经贸合作中遵循自由贸易、公平的原则,同时,两国在地缘上关系密切,也有着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天然条件。2.中印在国际分工新格局中有相互依存的要求中国和印度都在国际分工中找到了各自的定位和发挥优势的突破点,都加入了全球供应链中。中国在7.5 万亿美元的全球出口商品市场中占5.9%,外界称之为“世界工厂”。印度在1.7万亿美元的全球服务出口市场中占1.6%,外界描绘其为“世界办公室”。但是,中印两国毕竟还处于国际价值链的低端,中国承接的是低端制造业,印度承接的是低端服务业。美国斯坦福大学的一些学者预测,中国每出口1美元,仅30 美分附加值是国内生产的,20美分是利润和折旧。据麦肯锡全球研究院的研究显示,过去在美国而现在转移到印度的每1美元的服务,印度赚取的净利润是33美分,表现为政府税收的形式。中印两国都已经意识到,仅靠制造链中分割的产品生产和服务业中的一些分解服务,容易造成将自己锁定在国际分工低端的风险,使生产具有高度商品化、高度标准化、不可细分及利润空间极其狭小的特点。 希望对您有用,祝您取得成功!!!!!

CH-53“海上种马”大型运输直升机

中国处于亚洲大陆的东部,与多个陆地国家为邻。从地缘政治学的角度来看,中国地缘战略的目标在于以和为贵,合作共赢,尊重各国国家主权,以平等互利的原则处理地缘政治,避免产生战略误判。

按照国际关系学的理论,一旦国与国之间的力量差距越小,相近力量的国家的安全感就越小。如果两个国家本来存在比较具体的现实的冲突的话,那么两国想要进行有效的合作几乎是不可能的。对于中国来说,同俄罗斯有着根深蒂固的猜疑,同印度有着现实的边界冲突,同日本在钓鱼岛、在地区事务的诸多方面都存在争议。使得亚洲地区的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扩展资料:

中国的地缘位置,确实是“四战之地”,中国处于东亚大陆的中心位置,东北面和北面是俄罗斯,西面是一直要与中国争个高下的印度,南面有对中国的崛起深感忧惧的东盟,特别是素有排华传统的印度尼西亚,运输资源命脉的咽喉要道——马六甲海峡掌握在新加坡手中。再往东的日本……而在大洋的彼岸,美国正殚精竭虑地阻遏中国的崛起。

中国在维持一支庞大的陆军的同时还要发展自己的海军力量。中国有着漫长的海岸线,而中国的海防还极待加强。冷战后,中俄利益比较一致。1996年建立了“战略协作伙伴关系”,2002年又签订了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在反对美国建立导弹防御系统方面,中俄可以说有着共同的语言。中俄相邻,有着共同的利益,这无疑是有利的。

至于中印关系,虽有所缓和,但双方之间难以摆脱边界争端的阴影,而印度要建立南亚地区霸权的野心也是不符合中国利益的。美国和印度关系的走近,无疑是想借印度遏制中国。中日既是近邻,而且两国历史关系复杂,又在现实利益中有着直接的冲突。美国把日本作为亚洲地区的支柱盟友,通过所谓安全保障条约来制约中国。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地缘政治环境可以用八个字来概括:强敌环伺,如履薄冰。温和、谨慎而坚定的外交是地缘政治环境的长期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缘政治

美国,中国,欧盟都不会接受印度作为一个海权大国的崛起。印度的国家长期目标是:“把印度洋变成印度的洋”(2002年印度国防白皮书)。但很可惜,这很可能只是印度单方面的幻想了。因为印度洋的位置太过重要,可以说,谁控制了印度洋,谁就扼住了世界海上交通的咽喉:印度洋是世界第三大洋,是贯通亚洲、非洲、大洋洲和南极洲的海上桥梁。在历史演进到21世纪的今天,中东,非洲,大洋洲,拉丁美洲,俄罗斯是今后最主要的资源输出地。

从地缘政治角度看,印度洋是当今世界上最为繁忙的海上交通要道,是中东能源输出线的必经之地,是中国,印度,欧洲的主要贸易航线,世界上1/4的商品要经此运往世界各地,亚洲国家所需能源的80%都从这里经过;

从经济意义上看,印度洋周边是世界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拥有全世界70%的锡、45%的铬、30%的锰矿石、20%的铜、70%的黄金、85%以上的天然橡胶、波斯湾石油蕴藏量占世界的60%;

从地缘安全角度看,印度洋周边地区多是一些较小的国家,没有一股大的力量能把它统一为一个地缘政治实体,导致其易被外部力量所左右,且难以形成集体应对地区安全威胁的有效合力。

印度中国科学论文发表时间

曾听朋友说过这样一件事情,那些需要发表论文的作者,要么是1个月内发表,要么是一个半月内发表,还有的是要求1周内发表,半个月内发表的。这些作者的要求真的是让人哭笑不得,因为根本论文发表的周期根本就没有那么快。那么论文发表一般的周期是怎样的呢,小编在这里讲给大家听。

按照以往的情况来说,也就是三年前来说,一般发表论文的周期是在一到四个月之间,小编这里说的是正规的期刊,像万方,知网、维普收录的比较热门的期刊,一般能在3-4个月发表。但是今年期刊发表却有了改变,今年的普遍刊期发表周期是这样的,大概是2-6个月之间,你们看到这之间的差距了吗?再给大家详细介绍下,像上知网的教育类期刊,最早也是在你提交的4个月以后才可以进行发表,有的论文还会排到明年下半年。值得注意的是,这只是普通期刊的发表周期,而不是核心期刊,也不是学报。像经济类期刊的刊期是在两到五个月之间,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想要最快发表经济类期刊,也是需要在两个月后才能进行发表的,这还属于加急情况。医学类期刊的发表周期在4-6个月,医学期刊比其他期刊的发表周期都长,审稿更加的严格,但例如工程科技类期刊可以在1-3个月内可以进行发表,如果你要发表的期刊是工程科技类,那么你还有加急发表的机会,但其他的类别的期刊基本不太可能在2个月内就发表出来。

作者朋友们一定要了解清楚论文发表的一般周期,如果因为自己不了解这个周期而错过了论文发表的最佳时间,那就得不偿失了。今年发表论文不同往年,由于期刊数量较少,期刊的页吗也变少了,所以发表期刊的时间都比较紧张,比往年刊期靠后2-3个月。在这里给作者朋友们提醒,如果需要发表论文一定提前准备好。

根据统计数据,在2022年,中国的SCI数量预计将达到18.4万篇,美国的SCI数量预计将达到11.6万篇,英国的SCI数量预计将达到3.1万篇,德国的SCI数量预计将达到2.7万篇,澳大利亚的SCI数量预计将达到1.7万篇,法国的SCI数量预计将达到1.6万篇,日本的SCI数量预计将达到1.3万篇,韩国的SCI数量预计将达到1.0万篇,加拿大的SCI数量预计将达到0.8万篇,意大利的SCI数量预计将达到0.6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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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制度论文发表时间

张千帆 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 238页。张千帆 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 240页。刘志刚 《宪法诉讼的民主价值》第4页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专论》 作者: 姚天冲主编 出版日期: 2005.72、《行政补偿制度研究》 作者: 高景芳 出版日期: 2005年01月第1版3、《论行政补偿制度》 作者: 夏军著 出版日期: 2007年09月第1版4、《国家补偿法律制度专论》 作者: 姚天冲著 出版日期: 20085、《国家赔偿常用法律法规手册》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 出版日期: 2004年08月第1版国家赔偿实用核心法规(第二版)》作者: 《实用核心法规系列》编写组编 出版日期: 2004年06月第2版国家赔偿案件诉讼策略与实例点评》 作者: 胡肖华 出版日期: 2004年05月第1版国家赔偿指导》 作者: 江必新主编 出版日期: 2004年04月第1版法律帮助一点通:国家赔偿》 作者: 赵汝琨 出版日期: 2004年01月第1版向国家索赔》 作者: 王新 出版日期: 2006年1月立案指南 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执行卷》作者: 罗书平主编 出版日期: 2004年01月第1版立法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范围的法理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范围的限定 国家赔偿法制定实施已逾十数年,从制度实践的效果来看,积累了不少经验,但是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在这些诸多问题中,国家赔偿的范围过窄问题成为学界的一个共识。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使得公民在遭受国家侵权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赔偿,已经成为学界和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有很多的层面,其中一个重要但却未被充分发掘的层面就是立法赔偿问题。如果说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只是赔多赔少的问题,纠缠的是具体标准和技术细节,那么立法赔偿干脆就是不赔——不仅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对立法赔偿只字未提,而且国内的国家赔偿法教科书对该问题也同样保持沉默,通常只在介绍国家赔偿法的历史以及法国行政法时稍有提及[①]。因此,在我看来,中国学者构建的国家赔偿法学术体系过度地保持与制度体系的一致性,无法反映出国家赔偿法发展的理论需求,因而是很不完整的。 在立法赔偿领域,就笔者的检索范围看,还没有专门的学术论著;就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而言,以“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为基准平台,输入“立法赔偿”进行检索,结果不超过10篇,而且大多是一些法学研究生或法律实务部门的人的作品,通常被认可的行政法学家鲜少涉猎该领域。这反映出立法赔偿在中国国家赔偿法学术体系中地位之卑微。笔者选择这一论题,因而在文献资料上就会显得很薄弱,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鼓舞着笔者勉力探索,以将立法赔偿的重要问题提出来供更多的学人研讨。 为下文论证之便,在此对本文所使用的核心概念进行基本的限定:立法赔偿是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由制定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定赔偿类型,立法赔偿分为议会立法赔偿和行政立法赔偿两种,[②]但下文若无特别说明,立法赔偿即指议会立法赔偿。 二、立法赔偿的法律史概况及评论 立法赔偿是一种新近发展起来的国家赔偿类型。在法律史上追索立法赔偿制度的源头,还必须将目光投向法国。法国是行政法的母国,也可以说是立法赔偿制度的母国。法国通过“公共负担平等”的公法原理及法国行政法院的一系列判例初步建立了国家赔偿法中的立法赔偿制度。除了法国,德国在一定程度上也建立了有限的立法赔偿制度。日本在“麻风预防法违宪国家赔偿案”[③]中也对立法赔偿采取了接纳的态度。下文将集中讨论法德两国立法赔偿制度的特点,并对其进行简要的评论,从中抽离出对我们国家建构立法赔偿制度有意义参考点。 1、法国立法赔偿制度:判例史的考察 法国的立法赔偿制度是从行政契约领域开始的。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1906年的Compagnie P·;L·;M一案中发展出“国家补偿责任”规则,即行政契约的一方当事人因国家法律的变更或废止而受到特别损害时,如果法律本身没有排除赔偿的规定,则国家应对契约的对方当事人负补偿责任。当然,由于法国行政法并未采如我国国家赔偿法一样的“违法原则”,因此在法国行政法语境中,赔偿与补偿并不进行严格的区分。 但是行政契约领域的“国家补偿责任”规则的确立,还不能说作为一种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赔偿制度已经完全确立。法国立法赔偿制度的一个奠基性判例是1938年的“小花牛奶公司案”。该案的基本案情是:法国为保护牛奶工业(天然奶),于1934年制定了一个禁止生产奶类制品代制品(人工奶制品)的法律,结果导致小花奶牛公司停业;该公司于1938年向行政法院起诉,请求国家赔偿并获得法院支持。法国最高行政法院通过该案建立了普遍的立法赔偿原则,正式确认国家在契约以外的行为中,即使法律没有赔偿条款,如果对相对人造成损害,国家就需要对相应的立法行为承担责任。法院在该案中作出支持判决的一个重要法理基础就是法国行政法上的“公共负担平等”原则。[④]关于“公共负担平等”原则,笔者以为有必要在此作一点解释,因为法国的行政法院在此不是依据明确的法律条文作出裁判,而是在法律本文缺失赔偿条款时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通过援引作为一般法律原则的“公共负担平等”原则支持了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公共负担平等”原则是来源于《人权宣言》中的“个人公共负担平等”思想,这是卢梭社会平等思想在共同体建构中的原则体现。“公共负担平等”成为法国国家赔偿法的重要理论,该理论要点在于:国家公务活动的目的是公共利益(卢梭称之为“公意”),人民同等享受公务活动的利益结果,并同等分担公务活动的费用;如果公务活动造成了个人的特定损害,实际上使得个人承受了公共负担份额之外的额外负担;这种额外的负担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分担,而不能由个人完全承受,这才符合公平与正义的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分担的基本方式就是国家用纳税额进行赔偿。[⑤]该理论不仅可以作为立法赔偿的理论基础,实际上也可以成为整个国家赔偿法的理论基础。 由此,法国通过行政法院的一系列判例确立了国家赔偿法上的立法赔偿制度。法国的立法赔偿制度有其自身法律体系的特点,但在很多地方都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因为法国和我国都还没有建立事后违宪审查制度,法国行政法院独立化及其富有特色的判例制度等。我们有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立法赔偿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国家赔偿类型,由于立法针对对象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因此关注法国立法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比关注该制度扩大国家赔偿范围的宽泛意义更为重要。关于法国立法赔偿制度上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王名扬教授在其《法国行政法》一书中有过较为精当的“五点”概括:(1)议会法律的排除赔偿条款不受审查,即行政法院不能审查议会法律的合宪性,议会法律明确或默示排除立法赔偿的,法院不得判赔;(2)受损利益具有正当性;(3)损害具有特定性,因为普遍的立法损害不违反公共负担原则,不予赔偿;(4)国家无过错时,损害要具有重大性;(5)重大利益立法不符赔偿责任。[⑥]可见,“小花牛奶公司案”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案例,在该案例中相关的议会法律没有排除赔偿条款;受损的牛奶公司是合法经营;只有该公司一家受损,故损害具有特定性;该案中国家立法存在一定过错;该项立法并非涉及重大利益。可见,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立法赔偿问题上设置了非常严格的条件,上诉五个条件有一个不满足就可能导致无法获得赔偿。可能这也是法国虽然较早的建立了立法赔偿制度,但立法赔偿的案例并不多。笔者以为这体现了一种司法审慎的原则,即在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进行了复杂而微妙的平衡。同时,我们还需要主要法国自身的宪法审查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塑造或限制了法国行政法院创设的立法赔偿制度,如宪法审查实行的是事前、抽象的“宪政院”审查模式,法案已经通过生效即禁止任何形式的再审查,除非议会重新立法或修改法律。因此,法国的立法赔偿制度的稳定性并不如想象的高,因为议会可以简单的通过“排除赔偿条款”先行排除立法赔偿责任,这时行政法院就无能为力了。 2、德国立法赔偿制度:条文的解读与比较 德国立法赔偿制度的建立要比法国晚,而且是通过制定法的形式确立的。联邦德国《国家赔偿法草案(1973)》第6条第1款规定: “立法机关关于宪法法院确认其行为违法后18个月内,未有其他立法者,发生第3条(金钱赔偿)之法律效果。”[⑦] 德国《国家赔偿法》(1981)第5条第2款规定: “如果义务损害为立法者的违法行为所造成,只有法律有规定并自阿规定的范围内,发生赔偿责任”。 此外,在立法赔偿所针对的规范对象上,法国仅限于议会立法,而不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倾向于排除议会法律的立法赔偿责任,仅针对规章违反上位法的情形。[⑧] 限于资料,笔者未能收集到德国法院在立法赔偿方面的判例,但从现有的法律条文来看,立法者以及最高法院都倾向于限制立法赔偿责任,如《草案》规定了违宪的前提和“18个月”的再立法期,《国家赔偿法》(1981)规定了立法赔偿的严格法定主义。因此,如果立法机关审慎对待,那么立法赔偿责任可能一直无法成立。因此,虽然德国通过制定法建立了较为稳定的立法赔偿制度,但其多层严格的限制使得立法赔偿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当然,笔者同意结合各国自身的宪政制度对立法赔偿进行限制,已确保立法的权威性、稳定性以及民主政治程序的有效性,因为立法赔偿诉讼经常干扰议会将导致立法工作受到影响。不过,立法赔偿制度存在的最大意义,笔者以为不是具体给当事人多少赔偿的问题,而是监督立法机关审慎立法的问题,并且申明了立法行为的有责性。 三、立法赔偿为何姗姗来迟?——重温主权理论 上述对法国与德国立法赔偿制度的考察告诉我们,立法赔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只是一种极其有限的存在,各国的具体制度形式出外比较大,但无一例外的对立法赔偿责任进行限制。我们知道,在绝对主义的主权观念下,任何形式的国家赔偿都是难以想象的。后来是宪法学家狄骥通过对绝对主义主权观和国家观的理论解构,为国家赔偿制度开辟了道路。[⑨]但有一个现象特别值得注意,那就是立法赔偿制度的发展远远迟缓于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有些国家又称“冤狱赔偿”)而且被设置了多层的限制,这不得不引发我们反思,并且要求我们在建构立法赔偿制度时所要注意的分寸。这必须回到传统的主权理论。 我发现现在国内几乎所有的国家赔偿法教科书及涉及立法赔偿的论文大抵都将主权理论或观念看作是一种过时的东西,看作是对扩大国家赔偿法问题以及保护公民权利的一种障碍?他们看到的只是一些国家建立立法赔偿制度的表象,没有注意到它们国内具体的争议以及立法或司法制度上的审慎对待原则。其实,国外已经建立立法赔偿制度的国家(比如法德)对立法赔偿责任的限制,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议会代表人民意志,其立法具有权威性。这种基本判断背后不是所谓的公民权利概念,而是主权概念。我们必须首先了解主权的概念及“立法主权”在建立国家秩序上的重要性,我们对于立法赔偿的讨论才可能是理性和富有意义的。 主权理论必须追溯到法国思想家博丹。博丹的主权理论是一种立法主权理论,他对主权的规定是“国家绝对和永久的权力”,他通过在理论上抽离社会中间层,建立了近代第一个基本的“主权者——臣民”的立法主权模型。这一模型后来虽然被不同时期的理论家所加工或改造,但其基本思想都源出于博丹。博丹在规定了主权的基本属性之后对主权采取了一种经验式的列举方式,将主权理解为一个包容若干重要项的权利束,这是一种典型的法学思维。他将制定法律作为作为主权的第一项权利,奠定了整个近现代主权理论的“立法主权”性格。[⑩]后来主要的主权思想家霍布斯和卢梭都将立法权作为主权最重要的标志,特别是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政治国家合法性的基本论证模式,现代的宪法基本都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原则之上。 以人民主权思想为基本制度线索,我们就会发现立法赔偿姗姗来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个体的社会契约义务,即个体作为公民在建构整个政治共同体秩序时所承诺接受的守法义务。社会契约的最重要意义不在于权利,而在于权力,即个体通过共同的行为形成一个公共意志和人格,全体共同置身于该公共人格的指导之下,在享受共同体体福利的同时承担起个体的社会契约义务。而由民主政治程序支持的立法则成为这种公共人格的体现形式,而且是唯一可能的体现形式。因此,不管狄骥以什么样的形式解构了主权理论和观念,都不可能是彻底的。在一个秩序井然和治理完备的政治共同体内,集体主权的需求和个体权利的需求是同时发生和互为条件的,因此尽管国家赔偿法在行政领域和司法领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立法领域必然受到严格的限制,否则我们很难想象民主政治程序的权威性、神圣性,无法想象国家具有何种值得尊重的公共人格。 笔者在此引入主权理论,主要是为了提供一种观察和思考国家赔偿法特别是立法赔偿问题的新的视角——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视角,它将提醒我们在不断索取公民权利的同时是否注意到并合理考虑了个体公民所承担的社会契约义务。 还需要指出的是,立法赔偿制度的建构往往与违宪审查制度相关联。如有研究者认为“二者(立法赔偿和宪法诉讼)在程序衔接山野存在一定的联系,如日本的立法赔偿常与违宪审查诉讼同时提起,立法的不法以‘违宪’来确认。应该说这种做法是比较符合法理的。”[11]而德国的立法赔偿制度也要求以违宪作为前提。问题是,这种“违宪型”立法赔偿制度需要某种事后的、司法性的违宪审查制度作为前提。法国不具有事后审查制度,因此其立法赔偿制度的范围是不稳定的,立法“进”则司法“退”。这提示我们思考中国的立法赔偿制度时需要根据我们自己的宪政制度进行设计,不可能绝对的照抄照搬其他国家的模式。确实,如果以议会法律为对象,依一般的法理与逻辑,如果没有相对独立而成熟的违宪审查制度作为前提,立法赔偿是难以成立的。法国的特殊性在于:其拥有独立而发达的行政法院系统,这个系统具有丰富的判例体系和高超的司法技术,所以能够通过小心的避绕和解释法国的宪政制度,并通过“公共负担平等”原则逐步建立了法国特色的立法赔偿制度。但法国只是特例,尽管它最早的建立了立法赔偿制度。其实法官行政法院表面上说无权审查议会法律,并且立法赔偿责任的成立也不以违宪性作为前提,但其援引“公共负担平等”原则作为主要的法理基础,该原则在此处已经不是一般的公法原则,而是法国的“不成文宪法”,法院依该原则作出的立法赔偿判决具有实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内涵。笔者认为立法赔偿(以议会法律为对象)本身就是一种违宪审查,不管它与违宪审查在程序上如何安排,违宪性都应该成为立法赔偿的要件之一。 从立法赔偿与违宪审查的关联性来观察立法赔偿姗姗来迟的现象,我们就会理解为何法德两国都要严格限制立法赔偿责任——违宪审查权本身就是一种非常态的、高危险的权力,其审慎和严格行使是国家稳定的需要。但是违宪审查与立法赔偿又具有一定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是法律后果上的,违宪审查的后果主要是宣布无效、撤销或责任修改等,而立法赔偿的后果就是损害赔偿——前者可能主要是政治权力系统内部的责任,而损害赔偿必然是对外的责任,而政治权力系统的运行是需要一定的封闭性的,因此,前者可能是后者的前提,但后者未必是前者的结果。以笔者的理解,排除法国那种过分特殊的事前宪法审查模式,以违宪审查的一般事后模式来看,立法赔偿的发展还远远迟缓于违宪审查。这也不奇怪,因为违宪审查注重的是法律体系内部的自洽性,虽然其可能与公民权利相关并由公民发动,但却并不必然或者很少引起具体的国家赔偿责任;而立法赔偿注重的是法律侵害的可赔偿性。 四、我国建立立法赔偿制度的可能性及其限度 由于本文是对国家赔偿法纳入立法赔偿制度的一种原理性探讨,因此无意于追究在中国建立立法赔偿制度的技术细节或政策建议,结合前文的考察与分析试图提出思考中国立法赔偿制度可能性的参考框架。笔者发现已经发表的、涉及立法赔偿制度的学术论文五一例外的都是主张在中国建立立法赔偿制度,并且认为这是扩大国家赔偿法范围、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是文明和进步的体现。这种逻辑当然没有大的问题,在我们这个“走向权利的时代”。但笔者需要指出两个基本问题。 一是中国还不存在任何有效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因此全国人大的法律是不可能受到违宪评价,因而是也不可能确立立法赔偿责任的。有人也许会说,法国也不存在事后普遍的违宪审查权,我们能不能学学法国,鼓励在行政审判中支持立法赔偿?否也。法国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和丰富的行政法判例体系,能够通过解释诸如“公共负担平等”这样的一般性原则发展法律,这是法国建立立法赔偿制度的最重要基础,而中国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中国的司法部门独立性不足,司法经验与技术不足,与社会的互动也不足。尽管有研究者建议“人大的立法赔偿问题由法律另行规定或在国家赔偿法中单列一章”[12]但这种立法的可能性及后续司法的可能性都很成问题。因此,笔者以为在中国违建立任何有效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之前,人大(包括地方人大[13])的立法赔偿问题,除非立法本身加以规定,否则是不可能引起立法赔偿责任的。立法赔偿制度在人大立法领域的拓展在根本上取决于人大制度的改革进程与改革框架,以及中国是否能够建立某种有效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因为在笔者看来,本文前面的考察和分析已经揭示了立法赔偿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原理:违宪性是立法赔偿的前提,没有违宪审查就没有立法赔偿。当然,这里是仅就人大立法赔偿而言的。因此,在中国讨论建立立法赔偿制度的可能性,不能简单的从作为特例的法国模式出发,而应该以德日的“违宪审查与立法赔偿的关联性”模式为基准进行思考。 二是区分人大(议会)立法赔偿和行政立法赔偿,侧重建立行政立法赔偿制度。在目前的宪政框架下,人大的立法赔偿由于依赖于更为根本的制度变革而不能得到解决,但行政立法赔偿却可能获得突破。行政立法赔偿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密切相关。目前的情况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进行审查,但这不是司法审查,而是行政系统的内部审查。在行政诉讼法领域,抽象行政行为,无论是较高位阶的行政法规与规章,还是较低位阶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法学界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业已达成共识,并积极提议修改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笔者以为抽象行政行为,特别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是一件可期待的事,因为其体制阻力远比人大立法赔偿制度的确立要小。这一进程大致可以分为三步:第一步,修改行政诉讼法,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首先做到与行政复议法的衔接,并积累立法赔偿的经验;第二步,将规章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建立规章违法的立法赔偿制度;第三步,在前两步充分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将行政法规纳入司法审查的领域,建立行政法规违法/违宪的立法赔偿制度。制度总是渐进发展的,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弱制度经验的国家,激进改革的风险是很大的。因此,中国的立法赔偿制度以行政诉讼法的完善和行政立法赔偿的先行为起点,是一种非常明智选择。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在行政立法赔偿部分必须主要区别于普通的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在赔偿责任的限制上需要更加严格。因为行政立法行为虽然一般被认为是行政行为,但它不是普通的行政行为,而是一种法律规范的创制行为,议会立法赔偿所遭遇的困境和限度行政立法赔偿一样难以避免。在这个方面,我们需要借鉴法国行政法院的操作技术,具体可参考王名扬教授概括的“五要件”,特别是其中的损害特定性要件。 四、结语 立法赔偿根本地涉及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一种系统性重构,是国家赔偿制度逻辑的一个必然结果。这一发展在一个更加宏观的层面上受到现代宪政主义的深刻影响。但是,立法赔偿与行政赔偿及刑事赔偿具有重要的差别,忽视这种差别将可能导致国家根基的瓦解和基本秩序的松动——这种重要差别就是:立法是普遍性行为,而行政或刑事司法只是个别性行为——如果无差别的处理三种类型的国家赔偿,那么普遍的立法就将产生普遍的赔偿,而且还可能与作为个别行为的行政或刑事司法赔偿发生重叠和交叉,覆盖或吸收其他制度的功能。本文的考察和分析表明:即使在最先建立立法赔偿制度的法国以及通过成文法建立立法赔偿制度的德国,立法赔偿责任所受的限制都远远超过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因此,在中国建立立法赔偿制度必须坚持审慎原则,尤其需要结合自身的宪政制度独立思考。由于中国尚未建立任何有效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因此人大立法赔偿不可能在现行体制下获得解决,但行政立法赔偿可以先行,并为将来可能有限纳入的人大立法赔偿积累经验。在建构中国的行政立法赔偿制度时,尤其需要注意法国行政法院的司法经验,将其成熟的司法经验作为我国立法的可行参考。在“走向权利的时代”,在习以为常的将法律制度理想化和简单化的时代,我们思考立法赔偿制度,尤其需要审慎的思虑和辨析,否则就很可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公民宪法权利救济权有最高法律地位的宪法将其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历史进步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该规定与法的体系和宪法的法律地位不和谐。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方面的立法,确实保障公民权利救济权在新时期有着特殊的意义。 关键词:权利救济权 自力救济 他力救济 宪法诉讼 一、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救济权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而不能获得救济,就等于没有这项权利,既通常所说的“无救济就无权利”,但这是在肯定权利存在的前提下从反面说明如果对权利不予以有效的保护,则权利就无法实现,但如果权利不存在,根本没有救济的可能性。权利救济权属于每项基本权利必然包含的内容,因而事实上并非独立的基本权利。[1]宪法是保障每个人权利的“社会契约”,它首先是一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其最高的法律效力要求制定普通法律时,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内容和方式是普通法律应该之规定,这些一般体现在诉讼法律制度及行政复议等法律规定中。因此,权利救济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是不适当的,至少不符合法的逻辑体系。 我国宪法列举的公民权利救济权有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批评权可以认为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建议和检举权不能包含在权利救济权内,因为这种权利的行使不能使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救济。而控告权和申诉权包含在诉讼权内。既然宪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当权利受到来自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害时,公民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是宪法确定公民权利得到救济的应有之意,也是法的正义性必然之要求。宪法是“法律之法律”,其超然地位决定制定普通法律时,立法者在制定宪法权利时应同时制定保障权利实现的救济权,这种保障的提供是国家的义务,而对于公民来说是权利救济权。 我国宪法规定的所谓宪法的权利救济权不排除有积极的因素。在中国宪法之上的观念较弱,人们习惯于从宪法的具体规定中机械的寻找创造法律的依据时,在中国走向法治的进程中,宪法规定了权利救济权无疑能对保障人权的立法起到促进作用。比如,也许宪法如果没有规定公民的国家赔偿权,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有可能滞后出台。因为从表面上看,宪法的规定普通法律如果不能与之配套的话,人们很容易看到该漏洞从而引起立法的冲动,以至于完善它。但这种规定我们并不能因其具有积极因素而排除其不合理性。 宪法规定了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的救济权,但却没有规定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之外的侵害的救济权。比如,没有规定公民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鉴于时代已经改变,社会之结构,已从农业迈入工业。社会结构之改变,明显地影响到基本权利之效力。在工业社会下的生存弱者,民法所谓的契约自由、私法自治,对其都无意义。对个人尊严以及基本权利之侵害,除了国家以外,实质的社会势力者,亦是主要来源之一”。[2]由此可以看到规定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之外的侵害的救济权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这种宪法权利救济权的规定无疑暴露出中国制宪的不成熟性。如果作为明示的规定来突出权利救济权的重要性,在宪法修改时可以概括列一条“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获得救济的权利”,这样既能体现宪法的高度概括性和“无处不在”性,又符合宪法作为法的逻辑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0年,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 这表明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实现了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的终结。 2011年3月10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部分)《论“双语”教学法在国际法课程教学中的运用》,载《跨国法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XU Donggen:Legal Aspects for Sustainable Energy Development for Project Finance,2005 Arian Bradbrook: The Law of Energy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徐达维、徐冬根:美国投资银行业务创新及其法律环境研究,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2徐冬根:债权利用法制化的一部力作——《债权融资法律问题研究》评介,河北法学,2008/05徐冬根:银行信用证议付及其追索权的法学解读,(CSSCI学刊)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3 徐冬根:论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方式中的“真实出售”,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1徐冬根:一个发表学术研究成果和交流学术思想的重要论坛,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1徐冬根、乔喆:新世纪中国反倾销法学术发展历程,法治论丛,2006/06徐冬根:关于智力资本出资的法学思考,(CSSCI学刊)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6/02徐冬根:论信用证开证行的独立拒付权,(CSSCI学刊)国际经贸探索,2006/02徐冬根、陆婷婷:美国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及案例分析,中国劳动,2006/04徐冬根:银行信用证业务中检验证书日期法律问题探析,(CSSCI学刊)金融论坛,2006/02徐冬根:论国际私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CSSCI学刊)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01徐冬根:新世纪中国国际金融法学术研究成果评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05徐冬根: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法制建设,(CSSCI学刊)金融论坛,2005/07徐冬根、范锡琴:融资浮动担保中的限制性条款研究,(CSSCI学刊)政法论坛,2005/03徐冬根:资产证券化中的基础法律关系解析,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4徐冬根、姚约茜:国际项目融资浮动担保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01徐冬根:论国际项目融资架构中的权益平衡,武大国际法评论,2004/02徐冬根:论政府在国际项目融资中的主导作用,法治论丛,2004/03徐冬根:银行信用证审单标准的法哲学思考:精确性、模糊性还是原则性,(CSSCI学刊)现代法学,2004/05徐冬根:从多元价值观谈国际金融法的细分,(CSSCI学刊)政治与法律,2004/04徐冬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法律主导作用,(CSSCI学刊)法学,2004/11,徐冬根:人文关怀与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当代法学,2004/05徐冬根:最基本的法现象不是权利和义务而是权利和权力——评童之伟著《法权与宪政》,法学论坛,2004/04徐冬根:论欧、美国际私法法典化的不同进路及其法哲学思想,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3徐冬根:规范与公正价值追求相结合的典范 评长荣公司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上诉案判决,法律适用,2004/05徐冬根:信用证软条款问题研究,(CSSCI学刊)政治与法律,2004/01徐冬根:从“神舟”五号成功发射看外层空间法发展趋势,(CSSCI学刊)法学,2003/11徐冬根:应收帐款证券化中SPV的法律特征,法治论丛,2003/06徐冬根:智力资本化要有法律护航,中国人才,2003/06徐冬根:小议“国民待遇原则”在B股市场中的实施,法学杂志,2003/05徐冬根、陶立峰:网络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思考,电子知识产权,2003/11徐冬根:战火灼伤国际人道主义,社会科学报,2003-04-10徐冬根:论建立我国双轨制违宪审查机制——从“孙志刚事件”谈起,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4徐冬根:论国际私法规范的柔性化与刚性化,(CSSCI学刊)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03徐冬根:网络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思考,(CSSCI学刊)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04徐冬根:论英国判例法对浮动担保发展的贡献,(CSSCI学刊)法学,2003/07徐冬根:WTO条件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党政干部学刊,2002/09徐冬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党政干部学刊,2002/06徐冬根:资产经营与重组的法律规范,四川监察,1998/08徐冬根:论中国国际私法学术研究与文献成果的特点,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1997/01徐冬根:外资购并国企与我国外资法的完善,当代法学,1997/01徐冬根:避免外资对民族工业冲击的立法对策,人民检察,1997/03徐冬根:国民待遇与国内市场保护,人民检察,1997/03徐冬根:九十年代美国企业并购特征,上海投资-1997年3期徐冬根:国民待遇与外资对市场的冲击,法苑,1997年第1期徐冬根:投资银行的规范化进程,法苑,1997年第2期徐冬根:股市购并规则,法苑,1997年第3期徐冬根:法人股的规范与出路,法苑,1997年第4期徐冬根:资产经营与重组的法律规范,法苑,1997年第5期徐冬根:构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律框架,法苑,1997年第6期徐冬根:中国公司扬起海外上市之帆,法苑,1997年第7期徐冬根:大股东与小股东的权益制衡,法苑,1997年第8期徐冬根:美国筑起反内幕交易的堤坝,法苑,1997年第9期徐冬根:金融创新浪潮对传统法制的挑战,法苑,1997年第10期徐冬根:劳动合同规制,法苑,1997年第11期徐冬根:抵押担保的法律机制,法苑,1997年第12期徐冬根:《当代国际经济法丛书》评介,法学,1996/06徐冬根:股份持有法人化与有限双向持股制度,法学杂志,1996/06徐冬根:企业的收购与兼并,法学杂志,1996/03徐冬根:我国外资引进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取向,法学杂志,1996/02徐冬根:美国九十年代的证券立法,中外法学,1996/06徐冬根:避免外资对民族工业的冲击已成当务之急,法学,1996/08徐冬根:对实现抵押权过程中若干疑难法律问题的探讨,法学,1996/04徐冬根:美国的廉价股票,上海投资-1996年6期徐冬根:国际融资市场的走势与取向,上海投资-1996年5期徐冬根:外资立法的走势与导向,法苑,1996年第1期徐冬根:《保险法》 保国泰民安,法苑,1996年第2期徐冬根:贸易投资自由化与税制改革,法苑,1996年第3期徐冬根:《担保法》透析,法苑,1996年第4期徐冬根:购房置业, 法律护驾,法苑,1996年第5期徐冬根:外资购并国企与我国外资法的完善,法苑,1996年第6期徐冬根:反不正当竞争法纵横谈,法苑,1996年第7期徐冬根:中外合资企业投资者权益转让,法苑,1996年第8期徐冬根:外资控股上市公司的法律规范,法苑,1996年第9期徐冬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法苑,1996年第10期徐冬根:上市公司购并与关联交易,法苑,1996年第11期徐冬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法律限制与例外,法苑,1996年第12期徐冬根:企业怎样以弱抗强,企业销售,1995/07徐冬根:漫谈文化与广告商标艺术,上海艺术家,1995/04徐冬根:中东阿拉伯国家的冲突法立法,法学杂志,1995/05徐冬根:法国社会养老保险法制的特色,法学杂志,1995/04徐冬根:瑞士法制现代化的启示,法学杂志,1995/02徐冬根:我国外贸法律制度中的强制性结汇和售汇,政治与法律,1995/03徐冬根:海峡两岸金融合作若干问题的探讨,外国经济与管理,1995/10徐冬根:我国首部研究“关贸总协定”的法学著作——全国统编教材《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评析,法学,1995/10徐冬根:上市公司股份收购与反收购,法学,1995/07徐冬根:中国“复关”的走势与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取向,法学,1995/04徐冬根:我国外汇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上海投资-1995年3期徐冬根:走向自由兑换王国的人民币,法苑,1995年第1期徐冬根:老年保障法律制度:何去何从,法苑,1995年第2期徐冬根:风风雨雨“复关”路,法苑,1995年第3期徐冬根:外资法实施中的误区,法苑,1995年第4期徐冬根:广告法,与你同行,法苑,1995年第5期徐冬根:按揭购房: 都市新时尚,法苑,1995年第6期徐冬根:中美知识产权关系展望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法苑,1995年第7期徐冬根:国家“安居工程”启动, 立法先行,法苑,1995年第8期徐冬根:金融自由化与法律监管,法苑,1995年第9期徐冬根:撑起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伞,法苑,1995年第10期徐冬根:世界贸易组织: 翻开新的一页,法苑,1995年第11期徐冬根:市场经济法制建设: 回顾与展望,法苑,1995年第12期徐冬根:商标的国际化与商标设计技巧,中国质量万里行,1994/01徐冬根:上海涉外经济立法若干设想,法治论丛,1994/03徐冬根:欧洲当代国际私法研究热点评析,法学杂志,1994/05徐冬根:19世纪的国际私法立法拾遗,法学杂志,1994/04徐冬根:美国路易斯安娜州新冲突法法案述评,法学杂志,1994/03徐冬根:对我国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范立法的思考,政治与法律,1994/06徐冬根:共同投资基金,大潮涌起,法苑,1994年第5期徐冬根:“上帝”的保护神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苑,1994年第6期徐冬根:“道”“魔”之战--- 各国立法对贩毒者的惩戒,法苑,1994年第7期徐冬根:商标王国中的贵族 --- 驰名商标,法苑,1994年第8期徐冬根:古老而时髦的民商事法律行为 --- 拍卖,法苑,1994年第9期徐冬根:构筑中的社会保障与劳动法律体系,法苑,1994年第10期徐冬根:企业收购兼并案透视,法苑,1994年第11期徐冬根:实施破产制度,迷雾重重,法苑,1994年第12期徐冬根:国际私法学的拓新之作——《国际侵权行为法》评析,政治与法律,1993/06徐冬根:商标的国际化与商标的设计技巧分析,国际市场-1993年9期徐冬根:论“直接适用的法”与冲突规范的关系,中国法学,1990/03徐冬根:西方各国设备租赁业之比较研究,国外社会科学文摘,1988/03徐冬根:谈谈企业如何开展国际设备租赁交易,上海企业,1988/08徐冬根:梵蒂冈,国际展望,1987/16徐冬根:简析设备租赁交易中当事人的违约及其补救,政治与法律,1987/03徐冬根:美国的设备租赁及其法律制度,外国经济与管理,1987/08徐冬根:略论我国租赁业的现状和特点,外国经济与管理,1987/03徐冬根:联邦德国专家梅斯曼讲订立国际合同的技巧,国外社会科学文摘,1986/07徐冬根:外国律师看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国外社会科学文摘,1985/07徐冬根:美国律师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国外社会科学文摘,1985/01徐冬根:经济合同纠纷解决的对话,法学,1985/12 徐冬根:上海“三资企业”中亟需决解的若干法律问题,法学,1985/12徐冬根: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特点和原则,法学,1985/06徐冬根:比较法学综述,法学,1985/01

印度黑客论文发表时间

不能超,他甚至不是最伟大的数学家,因为他靠的是直觉灵感,不是那种究其本质知其然而知其所以然的一类,他很多自己发现的公式,虽然是对的,但是他自己都解释不了为什么是对的,而真正厉害的科学家,能够透过表面究其本质,牛顿爱因斯坦就是这一类还包括那些证明型数学家,我相信,让他去严格证明庞加莱猜想或者黎曼假设,他是做不到的

印度超级数学天才拉马努金是不是一个可以超越爱因斯坦的神人? ♥ 印度的数学家拉马努金与爱因斯坦不是一个级别的人,他仅仅只是印度人自己的自吹自擂一种意淫,是印度人心目中的神。而爱因斯坦是世界上公认的物理学巨匠,世纪伟人,现代物理学奠基人。【爱因斯坦,1879年3月14日—1955年4月18日,出生于德国,毕业于苏黎世联邦理工学院,犹太裔物理学家】。自爱因斯坦建立相对论之后,推翻了牛顿的绝对时空观,量子力学则改变了人类对物质结构及其相互作用的理解,人类认识到微观世界不再呈现宏观世界的准确性,而是变成了测不准原理。现如今相对论和量子力学已经诞生了一个多世纪,物理学却再也没有出现过“颠覆性”的理论。 ● 1000年来印度人认为的最伟大的数学家,拉马努金(1887年12月22日-1920年4月26日)是印度 历史 上最著名的数学家。印度的拉马努金,少年时期的拉马努金让人敬而远之;拉马努金的中学同学在回忆他时说:我们包括老师在内完全不能了解他。确实,当时拉马努金的表现太不寻常了,他可以将圆周率π和自然指数e的小数点后上百位都背下来,考试只需一半的时间就交卷,校长在颁奖礼上介绍了拉马努金时说,满分根本不足以评判他的成绩,对拉马努金而言,数学符合是他最美的语音 ;为了证明5000个方程,在大学里除了数学以外,所有科目都不及格。人人都认定拉马努金是天才,但是在冷酷制度下,这个天才却无法在任何一所南印度大学里拿到学位。不仅拿不到奖学金,而且还被学校开除。 虽然未受过严格的数学训练,他却独立发现了近3900个数学公式和命题;它他所遇见的数学命题,在后来有许多得到了证实;其直觉跳跃甚至令今天的数学家感到迷惑。一个未经过训练的天才,成为了他的时代中最伟大数学天才之一;拉马努金的数学成就,在后来的计算机科学、电气工程、数学和物理等许多领域的发展产生了深远意义和影响。为了纪念拉马努金对数学的贡献,印度总理辛格宣布,其诞辰为“印度数学日”,印度人把他和圣雄甘地、诗人泰戈尔等等人称作印度之子。 两个人都是神,但不是同一个类型的,最好不要硬比。 拉马努金是印度数学家。在圆周率和一些计算数学(算数)领域有很大贡献。但是其牛逼程度还比不上高斯、欧拉、希尔伯特、牛顿、伯努利家族等这些人。他在数学上有一席之地。 爱因斯坦则是物理学上一座难以逾越的丰碑,可以与之媲美的只有阿基米德和牛顿二人。这三人是开创性大神。 拉马努金和爱因斯坦是不同领域的两位仙。要论二人在各自领域的地位谁高,显然是爱因斯坦高的多。如果用道教中的神来比拟,爱因斯坦相当于四方之神,几乎是最高神了。而拉马努金大约相当于某个地区的神仙,比方说类似于托塔李天王,守护着三江口,很厉害,但还有更厉害的诸多大神。这只是比喻,任何一位数学家都很厉害。 当然,爱因斯坦尽管地位很高,但他的数学似乎不太好,相对论需要一门数学分支叫“微分几何学”,他大学时没学好,这差点影响他获得最后的相对论方程。爱因斯坦的牛在于“思想能力”,他几乎用纯粹思辨的方式,看透了物质、时空、运动的深邃真理。可以说,他透支了人类科学的几百年发展成果。自他以后,人类几乎再没有取得什么像样的科学理论成果。除了杨振宁的“宇称破缺理论”,大约可以算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理论成果。近百年取得的科学成果基本都仅仅是“技术成果”。 不是! 一)《天才数学家拉马努金》 2016.7.30 施里尼瓦萨·拉马努金出生于印度南部一个偏僻小镇(1887年12月22日-1920年4月26日 ,终年32岁死于肺结核病.) 2016年4月.俄罗斯著名投资人尤里·米尔纳在自己家中举行了一场小规模的晚宴,到场嘉宾包括Google CEO皮查伊,Google创始人布林,Facebook创始人兼CEO扎克伯格及其他数十位硅谷领袖.在晚宴上,米尔纳放映了一部导演马修·布朗最新拍摄的传记体电影——《知无涯者》.影片讲述了印度传奇数学家拉马努金的一生. 这位非凡的天才数学家施里尼瓦萨.拉马努金(1887.12.22~1920.4.26)生命灵魂己经重回人间投胎成了极优秀的数学家陶哲轩(1975年7月17日出生在澳大利亚阿德莱德,现任教于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数学系) 所以他是为了上一世未曾完成的心愿而努力今生.前世的他缺少学院式的专业训练,却完成了影响人类文明发展的多项数学定理.而今世的他受过最严格的学院式正规训练又一次成了著名数学家(还是地球人类专业数学家里大脑iq最高的人)再来挑战新的数学高峰. 只是他尚未获得大脑神经系统的超级进化,这从他现今的大脑神经系统运算最高速度只有1200次/秒即可知.故他将面临着多项数学难题的挑战而难以过关.这也算是他今世人生的进化攻关课题了. 如果什么事都容易的话,讲进化生命也就是不存在的事了. 人生正是以挑战看起来的不可能而达目标才是生命实现进化的真正证据. 人间古往今来,所有的卓越成就者都证明了此项规律. 所以不论是你还是我,或是陶哲轩都得在现实中真的做到这项法则,才是自已今世的生命进化得以实现.不然都最多只是自我安慰而已. "做到原先看起来不可能做到的事"也是每位希望进化自已生命者此生的攻关难题.但是人间的正常人都一生进化几乎看不出有什么长进的原因却是---尽干一看就知道是容易做得到的事.例,就为了娶妻生儿女,买房买车再升个职加点工资什么的.这类没难度更没 科技 的事对灵魂智慧与光球智慧的成长都是微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地步.却是大量的人当成了自已一生奋斗的目标!所以与生命进化实在扯不上毛关系.难怪正常人的大脑显意识智商从长大成人到退休时从未实现过1%的增长,事实上许多人到退体年龄时的大脑智商却是全都倒退了.生命活成了---倒退模式. 还有那些富二代,富三代中的一些缺脑子的人,不知利用已有的优势资源为自己生命进化提供帮助,却尽干努力耗光自已财富的事,让生命尽快终结了事,更愚痴的就投身到吸毒专业户中奋斗终身去了.那位在33岁就被暴毙的大帅哥迪拜王子就是这种人的代表人物. 更不用说太多的人还没到退休年龄其全身己被疾病纠上不离又不弃了.然后还自作聪明地将责任推卸给工作太累或家庭负担太重才使身体患病这种连鬼都不信的理由. 而"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才是希望不做正常人的最应当拥有的人格特征.若缺少这种人格特征,那么讲进化自已只能是水中抓月了.至少我是从没见过水中可以抓到月的,抓鱼却是容易的事! 宇宙中还有一项法则:一切容易的事都是留给生命要退化的人! 否则世上哪来的"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而流传千古不衰? 更令人难以至信的却是拉马努金的灵魂曾经在前世投胎就是非常了不起的天才数学家约翰·卡尔·弗里德里希·高斯(Johann Carl Friedrich Gauss ,1777年4月30日-1855年2月23日),德国著名数学家、物理学家、天文学家、大地测量学家,近代数学奠基者之一! 二)《天才数学家高斯的轮回》 2019.3.25 有人问数学家高斯的成就与物理学家爱因斯坦的成就相比谁更大? 我是认为他们的成就完全相当,而且这是高斯与爱因斯坦各自在数学与物理领域最了不起的对人类文明的卓越贡献均已载入史册. 当然重点更是出人意料之外了-----高斯在1855年2月23日逝世之后其拥有的二位生命灵魂之一却被导演精心安排而在1878年5月投胎成了爱因斯坦,然后他就于1879年3月14日在德国成功无误地出生了! 高斯另一生命灵魂就被安排到印度投胎成了施里尼瓦萨·拉马努金(出生于印度南部一个偏僻小镇1887年12月22日-1920年4月26日) 即: 高斯的二位生命灵魂=爱因斯坦+拉马努金 这个等式在宇宙十维空间里的宇宙信息中心(宇宙数据库)中就有十分详细完整的记载了高斯生命灵魂在地球人间的轮回历程.毕竟他是个非常了不起的数学家耶. 不过另一更容易让人不愿相信的事实却是:爱因斯坦的生命灵魂又被导演安排重返人间做人了,只不过这次他是成功地做成了中国人!现今他就在北京的某高中做为十分优秀不凡的高中学生而已. 天才数学家施里尼瓦萨.拉马努金(1887.12.22~1920.4.26)生命灵魂也己经被安排重返人间投胎成了极优秀的数学家陶哲轩(1975年7月17日出生在澳大利亚阿德莱德,现任教于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数学系)各种古今天文学家; 多样中外地理高人; 拉马努金名世知少; 没法超过爱因斯坦。具有超自然洞察力的印度天才数学家——拉马努金 大师风采 huijiaorz 5个月前 (10-20) 412℃ 0评论 拉马努金性格敏感、固执,生病的期间喜怒无常、爱发脾气。而且对人际关系也是全然的无知,总能给人以天真、诚恳。拉马努金的这些性格会在后续的故事中得到一一体现。 德国数学家克莱因曾经说过:推进数学的,主要是那些有卓越直觉的人,而不是以严格的证明方法见长的人。而拉马努金就是凭借超自然的洞察力,取得了大量深刻的数学成果。要知道,这在数学史上是非常之罕见的。甚至不过分的说,拉马努金是空前的一位。 作为理性主义者的哈代评价说:拉马努金知识的局限性和它的深奥性同样令人吃惊。哈代甚至觉得天才的拉马努金可以比肩欧拉和雅可比。但即使天才,也说明“直觉”不是万无一失的,拉马努金笔记本中的公式有小部分是错误的。单就对于数学发现,没人知道未受系统数学教育的拉马努金是如何做数学研究的,或者说是如何发现那么深刻的公式的?对!没人能清楚这些。 成绩离谱的少年 1887年12月22日,拉马努金出生于南印度泰米尔纳德邦的埃罗德,种姓虽是婆罗门,但家境并不算富裕。年幼时的拉马努金就开始沉迷于安静思考,常常会提出一些问题。一直到中学毕业,成绩都是好到离谱。前面又说到他敏感,比如9岁时,贡伯戈纳姆市政厅组织了小学考试,算术部分满分45分,他得了42分。而另一个同学得了43分,这让他伤心气氛,拒绝与该同学沟通。 11岁的拉马努金阅读了龙尼著作的《龙氏三角形》,该书是当时南印度各学院及英文预备学校里最流行的一本英国教科书,内容相当深,13岁的拉马努金能够掌握全书。拉马努金与其他孩子的不同之处:就是成绩好、有上进心,心中充满强烈的求知欲,毫不松弛的专注;对玄奥的异像很有兴趣,喜爱神秘,常常沉迷于哲学和神学之中。正可谓前途无量、未来可期,是个名副其实的别人家的孩子!14岁的拉马努金被同班同学视为外星人,不合群、无法交流,不懂他说什么的人。 1903年,拉马努金在离开市立中学前得到一本卡尔的名为《纯粹数学与应用数学基本结果汇编》,书中收录了5000多个方程,还有定理、公式、几何图形等其他的数学知识,内容囊括了代数、三角、微积分、解析几何、微分方程等几乎19世纪的大部分数学知识。但是书中很少定理的证明,有些甚至连注释都没有。这本书无疑是拉马努金的乐园,自此对数学狂热专一,没人清楚他在这本书里收获了什么、得到了什么样的灵感和训练。 无法毕业的天才 1904年,拉马努金从市立中学毕业,进入贡伯戈纳姆的政府学院。由于成绩优异而获得奖学金。入学后的拉马努金不会听数学课以外的课,也不会做其他课程的功课。这与他曾经各科都很优异的成绩形成鲜明的对比,因此而被取消奖学金。由于校规规定有奖学金,才能免学费。由于失去了奖学金,学费加大了父亲的压力,而这又加大了拉马努金的压力,他并不想为了奖学金而花费时间在其他科目上,于是拉马努金离家出走了。 离家出走的拉马努金到马德拉斯的帕协阿帕学院入学,在这里虽然得到了资深数学教授辛加拉维鲁.马达利尔的赏识,但同样因为其他科目的不及格,而无法获得学位,这意味着毕业后的拉马努金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成为退学的失业人员或者无业游民。拉马努金的世界里只有数学,心无旁骛,不想在其他的事情上花费过多的时间。 无业游民找工作 为了维持生活,拉马努金尝试了为学生补习数学的工作,只是他的补习并不按照教材、书本来讲,对学生成绩的提高也无明显效果。至此,拉马努金无学位、无工作,数学上也没有与其他数学家的沟通,在这种情形下,拉马努金整整独立研究数学5年,因为没钱买草纸,拉马努金用粉笔在石板上演算,以至于胳膊肘被磨出老茧。幸运的是,他的家人对他非常宽厚,并不逼迫其工作。正所谓“嗜欲浅着天机深,嗜欲深者天机浅”,拉马努金有了不少的成果,堆满了自己的笔记本。 拉马努金的妈妈为了改变他,让他负起家庭的责任,给他安排了婚姻。于是婚后的拉马努金,于1910年再次来到马德拉斯,向推销员一样的推销自己,以期望找到一份工作。这期间,拉马努金带着自己的笔记本,作为学位证书使用。 经过多次的辗转,接触上了有影响力的数学家拉马钱德拉,并在“四顾茅庐”后,最终拉马努金在椭圆积分和超几何数方面的才气,打动了拉马钱德拉。而拉马努金只要求工作能维持生活就好,要有足够的闲暇。更幸运的是,拉马努金真的是遇到了伯乐,拉马钱德拉明白这个“闲暇”是为数学争取的。在短暂的内洛尔市税务师工作后,拉马钱德拉为了不让这平庸的工作窒息拉马努金的才气,赞助他留在马德拉斯,而在1911年拉马努金在《印度数学会杂志》上发表他的第一篇论文,自此登上印度数学及世界数学的舞台。在拉马钱德拉资助的一年多时间里,拉马努金比较高产,但仍然没有职业,于是拉马钱德拉引荐其进入马德拉斯的港务信托处工作,起初只是财务科的一名三等四级职员,后来拉马钱德拉继续帮助拉马努金获得了只拿薪水几乎不干活的闲差,这让他有时间去思考数学,即使是上班时间。对这种情况,马德拉斯港口的总工程师斯普林爵士和港务信托处总会计长纳拉亚纳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他们同样是拉马努金的伯乐。 拉马努金经常收集码头上的包装纸用于演算,而且竟然把这些稿纸夹带在工作文件中递交给了斯普林爵士,这让斯普林爵士非常恼怒,斯普林将纳拉亚纳叫到办公室质问,在纳拉亚纳告知是拉马努金的笔迹后,斯普林爵士一笑置之,并无脾气。而作为拉马努金顶头上司、同事的纳拉亚纳是数学会的一名成员,有着不错的数学功底,因此成为拉马努金的顾问、良友,整天一起搞数学,只是纳拉亚纳会要求速度放慢,推算的步骤不能太跳跃,必须放到纳拉亚纳能理解的节奏上。而因为斯普林爵士的赏识,使得拉马努金进入“英国印度”的 社会 。 千里马遇伯乐 虽然拉马努金的数学才气已经是小有名气,同时也不缺乏质疑:拉马努金到底是不是一个天才?伦敦大学学院的数学教授希尔给出了中肯的评价和建议,希尔的回信使得拉马努金决定与欧洲的数学家进行交流。没错!拉马努金需要一个有“分量”的伯乐,于是他先后给声誉极高的英国数学家贝克、霍布森、哈代写信,只有哈代帮助了他。拉马努金在给哈代的信中提到素数定理,该定理最早由勒让德给出,又由高斯改进,而拉马努金给出一个更好的结果,这成果吸引了哈代。信中还附上了一个9页的论文,哈代读信的当天没有搞懂拉马努金的公式,也无法透过论文判断写信的印度小伙是不是天才,于是找到好友李特伍尔德,寻求帮助。在两人半夜三更、3个小时的审查之后,他们意识到拉马努金确确实实是一个天才。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哈代在剑桥向人展示了拉马努金的小论文,并在自己生日的第二天给这位印度小职员回信,信中字里行间无不体现出急切、兴奋,并鼓励和要求拉马努金提供严格精确的证明,这中要求一直保持在之后的交流中。 下面的这个公式就是信中小论文第3页底部:\int_0^\infty\frac{1+(\frac{x}{b+1})^2}{1+(\frac{x}{a})^2}\cdot\frac{1+(\frac{x}{b+2})^2}{1+(\frac{x}{a+1})^2}\cdots dx=\frac{1}{2}\pi^{\frac{1}{2}}\frac{\Gamma(a+\frac{1}{2})\Gamma(b+1)\Gamma(b-a+\frac{1}{2})}{\Gamma(a)\Gamma(b+\frac{1}{2})\Gamma(b-a+1)}∫0∞1+(ax)21+(b+1x)2⋅1+(a+1x)21+(b+2x)2⋯dx=21π21Γ(a)Γ(b+21)Γ(b−a+1)Γ(a+21)Γ(b+1)Γ(b−a+21) 再来一个 \int_{0}^{\infty} e^{-x^{2}} d x=\frac{\sqrt{\pi}}{2}-\frac{e^{-a^{2}}}{2 a+\frac{1}{a+\frac{2}{2 a+\frac{3}{a+\frac{4}{2 a+\cdots}}}}}∫0∞e−x2dx=2π−2a+a+2a+a+2a+⋯4321e−a2 无从知道数学大师哈代看到这些公式的感触。请体会一下是什么感觉,你会想到这公式是如何得到的吗?要知道这样的工作成果,在拉马努金的笔记本里有太多了。 哈代的评价和回信,使得拉马努金的命运有了转机,沃克、斯普林和马德拉斯数学界的其他人因哈代的信而增强了信心,当然包括拉马努金本人。在收到哈代回信的6个礼拜后,关于拉马努金的安置最终使得拉马努金获得奖学金,他可以自由的做数学,到大学听课,使用图书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拉马努金专注于自己的数学研究,而与哈代的多次通信中,依然没有向哈代提供证明,这甚至让李特伍尔德和哈代误会了拉马努金,文化与地理鸿沟确实不大方便且易于产生误会。 哈代在一开始就有意要拉马努金到剑桥发展,可能会碍于宗教、政治等原因,拉马努金没有去英国的意向。但是通信的效率确实有点太低了。于是哈代委托内维尔说服拉马努金到剑桥,在内维尔与拉马努金的接触中,也仅仅是三日第三次见面就已经被拉马努金的真诚打动,让内维尔意外的是拉马努金没有再否定自己去剑桥的意愿,其中缘由也并不确定。在接下来,拉马努金的资金问题得到解决,安置好家人后,启程去了英国。 要知道印度是有种姓制度的,很难想像如果不是“婆罗门”种姓出身的拉马努金在推销自己的路上还要徘徊多久,可能在与一些人接触时就会吃闭门羹。对于拉马努金来说,能遇到纳拉亚纳、斯普林爵士、哈代等等这些人,他太幸运了。 拉马努金短暂的春天 来到剑桥后,拉马努金与哈代几乎天天见面,工作就从拉马努金的笔记本开始入手。拉马努金得到了哈代的悉心指导,开始学习严格和证明。笔记本中的部分内容在经过哈代的筛选和编辑后,完成了一些论文的发表。在应该的4年间,共发表20篇论文。或许是由于饮食、作息的不规律和高强度的数学专注工作,使得拉马努金病倒了,然而得病的真正原因和所得病患并不确定。又由于一战的爆发,海路封锁,物资匮乏;作为严格素食主义者的拉马努金,吃不到自己喜欢的印度菜,得不到母亲或妻子的照料;三一学院的研究院申请被拒绝;由于家庭纠纷,与印度中断了书信;在得病期间,数学的工作又处于停滞;在这种情况下和那个时代背景下,敏感的拉马努金身心疲惫。一个印度人置身海外、举目无亲,虽然和哈代交流频繁,但除数学外是没有交流的。敏感加病重的拉马努金不知道是压力大,还是心灵受到创伤,最终选择在火车站跳轨自杀,幸好火车没有撞到他。 为缓解拉马努金的状态,哈代为拉马努金提名了皇家学会会员,并获得通过,正式的成为皇家学会会员,这一荣誉的分量远比三一学院研究员要重的多。得到这一喜讯后,拉马努金的状态确实有所好转。之后李特伍尔德又帮助拉马努金成为三一学院研究员。 天才的陨落 一战结束,海路没有了潜艇的威胁,功成名就的拉马努金将回国提上了日程。1919年3月27日,拉马努金回到了印度,尽管拉马努金有了充足的经费,能够确保富裕的生活开支,但家庭纠纷更是让本就阴郁沉闷的拉马努金,雪上加上,多多少少未能得到精心的照顾。在这最后的短暂时光里,拉马努金完成了临终前的最后一个问题“仿θ函数”,之后不久便在贡伯戈讷姆去世。 拉马努金是个迷,他的手稿里很多莫名的方程式,所获得已知的数学成就也非常高,但是那些方程式他自己都没有合理的解释,他的解释他通灵了,得到了神的启示。就算那些方程式是正确的有意义的,我们可以认为他有个很牛逼的后台作弊了,得到一个很牛逼的答卷!但是他作弊了,成就是他的吗? 而爱因斯坦,无需赘述,我个人认为他的成就在物理学界绝对的无敌存在,整个构建了一个全新体系!是超过牛顿的,因为牛顿的很多原理我们老百姓都可以理解,甚至中国古人在没引进牛顿理论之前已经在很多方面成功运用!不是说牛顿不够伟大,只能说爱因斯坦更加伟大! 他是数学中专攻数论这类的人才 无可奉告,这俩人我都不认识,隔离了吗?

瓦噶Kevin Mitnick:黑客之神Kevin Mitnick,世界上最著名的的黑客,有人视他为偶像,有人说他是魔鬼。今年2月, Mitnick结束了5年的铁窗生活,被假释出狱。但对这个曾在电脑和网络上横行无忌头号黑客来说,严格的假释条件使他出狱后的生活极为困难:他被禁止使用电脑、软年、网络、与网络相连的电视机或其他任何用于处理计算机系统及网络电子装置。

虽然两个人都是属于比较聪明,具有高智商的人群,但是爱因斯坦还是胜在觉悟比较高。所以即使拉马努金没有早逝的话,也不会超越爱因斯坦,最多就是平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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