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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发表观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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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发表观点论文

法律是社会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政治与法律之间相互联系。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的政治论文2000字 范文 ,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摘要】近年来群体事件频发,这些事件等都在舆论和民众的强烈关注之下,暴露出了执法经济、程序违法、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但 文章 认为上述部门如此肆意妄为的根本原因乃在于执法人员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盛行。当务之急是要培育官员对法律的信仰,法学研究应直面中国现实,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奠定全民法律信仰的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积累理性基础。

【关键词】群体事件;信任法律;信仰法律;法理分析

近年来群体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都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事发后各地出现的“奇招怪招”更是为这些事件增添了一份戏剧性的色彩。然而,在这种看似“幽默”的民众反应之中,我们看到的是社会道德面临的颠覆性挑战,政府的公信力、法治的尊严在有关机关的“执法”行为面前显得如此苍白无力,我们似乎听到了什么轰然倒塌的声音。在痛心疾首之余,我们更需要做的是冷静分析这些事件背后折射出来的深层次社会矛盾,探究这些执法人员如此“无法无天”的根本原因,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一、“群体事件”一一折射出法律信仰的失落

事出必有因,任何事物都不会孤立凭空地出现,以钓鱼执法事件为例说明,此事件也是如此。可能大家对钓鱼执法事件的关注多集中在其负面效应上,但客观而言,这种不正常的执法手段也是在应运交通执法部门在查处黑车上的困难而生的。由于打击黑车证据难固定、处罚难度大,执法部门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执法手段本无可厚非,但是,像“钓鱼执法”这样的执法方式已经被严重扭曲、异化了,“钓鱼”已经不是为了执法,而成为执法机关完成指标、“创收”的手段。本应带头执法的行政人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我们的法律何在?不可否认,执法经济、不当的行政指标、行政监督缺位等体制性因素是一方面原因,但这些都是表象,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下行政执法主体缺少对法律最基本的敬畏与虔诚,把法律当成了获取本部门利益的工具。在有些地方和部门,法律被束之高阁,取而代之的是部门的政策和领导的批示。行政执法人员守法意识淡薄、规则观念不强,这反过来对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出现了一个法律信仰整体性失落的局面。

二、政府官员的法律信仰与普通民众的法律信任

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中国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在这里并不想过于强调普通民众法律信仰的问题。诚然,法律信仰十分重要,因为只有物质的、制度化的“硬件”系统而缺乏相应的精神意识、观念、情感等“软件”系统支持的所谓“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它只有法治的外表和骨架而没有内在的灵魂。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下,谈全民的法律信仰还是一个十分虚妄的问题。且不论我国现在法律制度的“硬件”建设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就民众的内心感受而言,对于法律,他们连最基本的信任都尚未建立,更遑论更深层次的信仰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建立起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任,而这,就要建基于政府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对法律的信仰之上。信仰法律在现阶段只是对政府官员的要求,现实地说,也只能是对官员的要求。公民的法律信仰的养成只能是我们的一种美好的希望与期待,但是,在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基于对法律的虔诚信仰而将其内化为自己遵守法律的行为动机的同时,就能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进而有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

(一)政府公务人员――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增进法律信用

法律信用是一国信用的组成部分,法律信用是一国法律及其有效实施的逻辑延伸和必然结果,是法律被严格实施和遵守的“言行一致”的信用度,是通过法的客观运作所不断彰显的实际有效性服从而赢得人们对法律的主观信任感。它强调法律规则通过自身的“言行一致”、“令行禁止”等客观性和确定性来赢得人们内心的确认,也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法律没有信用,人们就不会相信更不会尊重和遵守法律,法律的应有功能就不会得到发挥而最终只能成为白纸一张而已。法律信用贯穿于法治的各个环节。法律制度的合理与完善是其可能获得民众信任的基本前提,但是对于法律信用的培育而言最重要的还是执法信用。因为法律制度跟人不一样,它们自身不能直接成为信任的目标,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执法者的行为才能被信任,人们是通过对执法者多次执法活动表露的认可进而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因此,执法者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能否率先垂范、严于律己以提高自身的执法素养是民众能否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关键,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能否生成。实践中,我们国家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大为改善,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日益凸显,甚至执法人员带头违法。像上海钓鱼执法这样的恶性事件只是目前我国严峻的行政执法形势的冰山一角,现实中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监守自盗”的现象比比皆是,这是对正义之源头活水的玷污,使法律本身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荡然无存,长此以往,结出的必然是法律不被信任进而无法被信仰的恶果。要根本改变政府官员的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以及官本位等严重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错误思想,解决之道就是让官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建立起对法律一种虔诚的信仰。政府官员对法律要有一种发自内心的真诚的信仰,基于此而对法律产生归属感与依恋感。只有在这种类似于宗教信仰般的法律情感氛围中,法律才能最终找到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真正基础和根源;也只有在这个基础和根源当中,法律才能获得真正的、有社会普遍感召力的神圣性。依法行政就不会仅仅是一句流于表面的 口号 ,而是每个行政人员自觉的行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要求就能得到最彻底的贯彻执行,因为它们不再是一种外在的约束,而是内化为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出发点。

(二)法学研究――应当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现实

正如顾培东教授所言:“近些年,中国法学正依循着知识一一 文化 法学的进路前行,法学研究越发成为疏离社会现实而自闭、自洽和价值自证的文化活动。受此影响,中国法学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度和影响力正不断减弱。”形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国法治实践并不完全符合法学人对法治的愿望和期待,从而导致一部分法学人放弃对法治实践的关注和参与。中国实行法治的主要难点在于,传统法治理论以及西 方法 治模式中被认为具有普适性的某些原理、原则以及制度遭遇到中国具体国情的挑战。因此,中国法学应当立基于法治的中国因素,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对在中国这片土壤中如何实行法治做出自己的回答,为中国法治的创造性实践提供应有的智慧。 (三)公民――从法律信任到法律信仰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备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就会对法律产生强烈的质疑。执法者所影响的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因此,只有行政执法人员内心对法律保有一种虔诚的信仰、自觉尊重和认同法律,将法律内化为自己的 思维方式 与行为方式,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而在每一次的执法活动中,就能通过守信效应的彰显而逐步赢得人们内心对法律的肯认,对法律的信任就会在这一过程中不断积累而逐渐地养成。在这一基础上我们才能讲公民法律信仰的问题。因为没有基本的法律信任是不可能奢望法律信仰的。信仰是信用得以强化的必然结果,在人们对一事物毫不怀疑相信的情况下信仰才能得以形成。试想连最起码的信任都没有,怎么可能会产生强烈的信仰认同?所以,在对待公民的法律情感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因为法律信仰的重要性而忽视最基本的法律信用的建立;不能混淆强调客观有效性的法律信用与注重主观认同性的法律信仰,而在空洞的理论层面上寻求达到法律信仰的路径。法律信用是生成法律信仰的现实基础,法律信用的建立过程也就是公民对法律信任感不断强化的过程。其实,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界对法律信仰的考问,很大程度上源于对于现实法律无效的苦恼,与其说是法律“信仰”危机,不如说是法律“信任”危机,这种危机尤其在执法人员枉顾法律、违法行政时体现出来。

由此可见,对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说,优先重视和解决的应该是法律信用的问题,法律信用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达到法律信仰。法律信用的缺失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极为严重的现实问题,严重影响我国法治的进程甚至葬送多年来法治建设的已有成果。试问中国还能经受几次上海钓鱼执法这样的考验?为了一己之私设置圈套陷害守法百姓,为了罚款而罚款。面对这样一种严重滥用公权力的行为,怪不得有网友大呼这哪里是秉公执法,简直就是为了罚款不择手段,是赤裸裸的“权力栽赃”和“公权抢劫”。长此以往,公民如何相信政府、如何相信法律?而在培植公民对法律信任的过程中,国家权力是否合法、公正地行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一个国家公权力经常被滥用、执法人员带头违法的社会中,公民绝不可能相信进而信仰法律。因此,为了培植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国家公权力必须正常行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要求执法人员对法律保有一种虔诚的信仰,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执法经济的无形吸引、法律工具主义的错误引导,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对法律信任的基础上,我们才有资格谈论公民法律信仰的问题。在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我们付出的社会成本无疑是巨大的。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自我保护的盔甲,使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这一事件反映出来的实质在于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盛行,进而严重影响到普通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当务之急是要培育政府官员对法律的信仰,尊重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的至上地位,从而建立法律信用,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感,在此基础上,全社会的法律信仰才能得以建立,像钓鱼执法等这样的“荒诞”现象才能从根本上杜绝。

摘要: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在法律移植中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比较分析不同国家与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对更好地完成法律移植这项工程是非常必要的。文章从比较法律文化的必要性入手,进而分析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最后提出了对当前法律移植工作的几点建议,希望法律移植的顺利进行并最终实现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法律移植 法律文化 比较法学

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但法律移植不仅仅是将先进地区的法律移植到落后地区这么简单,它还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在探讨法律移植这一重要论题的过程中,不得不重视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的法律传统及法律文化差异,只有在充分认识和仔细分析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后才有可能顺利进行法律移植并最终实现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一、为什么要进行法律文化比较

所谓法律移植,正如有的学者所概括的,“ 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和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木国所用。”但是法律移植并不是简单地引进或者借鉴发达地区的法律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反思 我国已经发生的各种法律移植,我们会发现在这种法律运动与发展的活动中有成功也有失败,因此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对于如何进行移植进行深入的思考与分析是很有必要的。

当前中国所进行的法律移植属于移植中的异体移植,较之于经济文化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或地区间的法律的相互借鉴吸,以致融合与趋同,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间的法律技术的借鉴,我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移植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难度显然要大得多。原有的法律制度解体后,新建立的法律制度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观念上的不认同,使法的效力难以实现,有的法律制度受到质疑,有的法律制度甚至受到抵制。面对这样的困境,不少学者提出要重视本土资源,尊重我们原有的传统与习惯法。但是在关于探寻本土资源的这条道路上,同样困难重重。在如何界定传统与习惯的问题上至今还有很多争议,而将习惯与传统坚持到什么程度也是值得探讨的。因而法律移植方而困扰最大的便是:一方面,认识到必须注意本土资源;另一方面又不能从本土资源找到一个合适的切人点,全盘移植西化的道路又走不通,因而无所适从。在面对这样的困境时,我们不可能选择逃避或放弃,虽然不可能达到移植进来的法律与我们原有的社会环境完全融合,但是努力缩小这种差距是大有可能的。要做到这一点,最先决性的条件就是要充分了解法律在我国的和国外的发展历程和当前状态,在这其中法律文化又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领域,因此,法律文化比较是我国进行法律移植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

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1、伦理化的中国法律文化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并不是说中国法律的全部规范为伦理,而是强调儒家的伦理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儒家的伦理精神渗透了法的全部内容。在青铜时代,法律与宗教伦理并无严格区别,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有了一定的分离,但从西汉开始,法律与伦理之间又开始融合,之后儒家的原则和精神逐渐影响着法律的演进与发展,到隋唐使中国法律彻底伦理化,这一情形一直到清末都未变化。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影响极其广泛,我们可以再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各个领域中观察到它的表现,也可以在每一部法典甚至每一法律条文中,体察到伦理精神和原则的渗透。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在国家政治领域表现为君权至上和中央集权,从北宋开始这种趋势不断加强并于明清到达顶点。第二,在家族与社会领域表现为族权与父权的延伸和扩张,在传统中国社会,无论是国法还是民间习惯法都给予这两项权利特殊的保护。第三,在经济财产方面,传统法律遵循礼的要求强调重义轻利,往往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置于公益及道德之后。第四,在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面,传统法律依据儒家理论,竭力维护等级特权制度。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传统等条件综合作用所形成的,这种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发展,是传统中国社会中合理又合适的一部分。同时还有一点我们不能不注意到,传统的中国法律走的是一条兼具理性和人文色彩的道路,虽然以现代观念来看,它对人性的扼杀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传统中国法律中“仁”的因素,如对老弱病残妇幼者实行怜悯的规定,对死刑特别慎重的会审制度等,这对机械化和功利化的现代社会及其法制来说,未尝没有一点积极的启发意义。

2、带有宗教性的西方法律文化

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不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不能与中国法律受到儒家伦理的影响相提并论。因此,相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西方法律只是具有宗教性,而没有达到宗教化的程度。这里所说的宗教指的是____,它是唯一一个对整个西方法律产生巨大影响的宗教。所以,西方法律的宗教性实际上是有关基督____方法律的影响问题。

关于____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沃克是这样论述的,“这种影响至少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它对自然法的理论产生了影响;第二,直接提供经过整理,并已付诸实施的行为规则;第三,强化伦理原则和提出一些基本依据,以支持国家制定法或普通法的规则;第四,在人道主义方面影响法律,包括强调个人的价值,对家庭成员及 儿童 的保护、生命的神圣性等;第五,证明和强调对道德标准、诚实观念、良好的信仰、公正及其他方面的支持。”除此之外,基督____是西方国家的国教或主要宗教,大多数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已普遍接受和持有新教的信仰,其普遍观念,如个人的价值、尊重人格等,对西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已产生相当的影响。还有,在近代西方法律学校的建立、法学 教育 和研究的兴起与传播方面,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三、比较法律文化对法律移植的启示

在比较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后,如何才能在今后的法律移植工作中保证移植的效果呢?下面,将法律移植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方 面试 论如下:

首先, 法律的移植是法律原则的移植。原则, 拉丁文为语意为开始, 起源, 基础。法律原则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基础性的原理和准则。它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与国家的实际相关。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 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从而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它是各种不同性质法律之间得以沟通并以之得以实现认同的文化因素的核心。较之于移植适应特定生活习惯及社会背景的法律规则, 从而对木土社会进行削足适履的改造与整合而言, 原则的移植更有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一致性, 更有利于弥补法律的漏洞, 起到提纲挚领的作用。同时, 原则确立后, 新的规则与制度得以因此建立, 从社会实际出发, 它的成果与效力都是可取的。

其次, 从技术层而考虑, 移植法律概念的接受,有一个表达方式的转化过程。即由一种语言思维方式想另一种语言思维方式的转变。要达到精神层而的认同, 首先必须在技术层面应以本民族的语言方式表达出来。用本民族已经有的概念经输人新的内容而表达新的内涵是文化吸收的重要途径。法律术语的翻译固然应该严谨, 但生硬到连专业人士都搞不懂的话, 其效果可想而知。正如语义分析法学派所认为的, 对概念的提炼, 阐述, 通过分析其要素, 结构, 语源, 语境, 语脉, 从中央到地方寻求合理的符合时代精神的民族文化的能使人们形成共识与可接受的意义。只有这样,才有肯能个将移植来的法律内化为我国文化的一部分。

再者, 法律的移植应处理好与 传统文化 的关系。尽管对于文化及法律文化并没有一个通行的说法,但有一点可以确定, 即它对于民族心理的形成与维系具有巨大的作用, 产生重要的影响。它的改变过程是自然演进的。时至今日, 宗教在西方社会仍其有重要影响。法庭作证是手按圣经并不是形式, 而是基于一种信仰。比较而言, 我们对自己的传统的态度是不明智的。儒家思想把道德置之法律之上, 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但无论如何不能否认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对于传统道德文化应采取批判地继承的态度, 取其精华, 弃其糟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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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的案件

涉嫌贷款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Castellainv.Preston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发表论文最新法律法规

1、论文代写是一种学术造假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需求方不仅面临着被取消学位或职称等风险,而且一旦出现涉及论文代写的纠纷时,法律将不予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2、论文代写作为一门新兴服务,目前发展迅速,且已形成产业链条,不仅有专门的论文代写网站运作,在淘宝网上更有万余家店铺经营。其广告波及面更是空前,校园、论坛、QQ群、网页等随处可见。 3、然而,记者经过调查,并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后发现,论文代写其实是一种学术造假行为,需求方若以此申请答辩或者评职称、评等级,则面临着被取消参评的风险。而且,由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一旦出现涉及论文代写的相关纠纷,法律将不予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需要。1、这是因为,研究会对实验对象的权益、隐私和安全等方面产生影响。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从事人类和动物研究必须符合伦理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获取知情同意、保护个人隐私和保证研究行为的道德性等。2、另外,发表论文时,许多期刊要求作者提交知情同意书或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文件,以证明研究已经获得了适当的伦理许可和知情同意。

硕士论文上知网前能投稿发表。学术期刊是学术研究成果的重要发表渠道之一,硕士论文也可以投稿至相关的学术期刊进行发表。在论文发表之前,可以将论文投稿至知网等学术期刊进行审稿和发表。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投稿前需要仔细阅读期刊的投稿指南和要求,确保论文符合期刊的投稿要求和标准。投稿和发表论文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如保护知识产权、防止抄袭、避免不当引用等。

法律期刊投稿重点

比较好投稿的法学期刊分别是:《法学研究》、《中国法学》。

1、《法学研究》

创刊于1979年,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辑、法学研究杂志社出版的法学刊物。前身是中国政法学会1953年创刊、1957年停办的《政法研究》。综合影响因子为0.644,是CSSCI南大核心期刊。

2、《中国法学》

该杂志是统计源科技核心期刊、CSSCI南大核心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杂志知网显示,《中国法学》被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14-2015)来源期刊(含扩展版)、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2014年版)等收录。

为何说法学是现阶段热门科目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懂法除了保护他人更多是为了保障自己,因此大部分都偏于喜欢法学科目;也因为法律的热门,导致很多法律学术也备受关注。随着法学硕士,特别是法律硕士的泛滥,越来越多的院校开办了法学、法律硕士,据不完全统计,开办院校高达近300所!

部分法学院校的法学、法律硕士的招生名额远远多于本科生的招生。甚至一些以职业培训为主的,师资力量极度薄弱的高校也办起了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已经不再是关乎人与神的学科,已经泛滥成有几名教授或者副教授即可办起的普通学科。

1.重复率,国内核心一定要是知网查重,查重的重复率不能超过10%,查重率越低,通过几率越高。2.格式字数,不同的刊物对格式字数等要求都不同,字数只能多不能少,如图教育探索征稿要求。3.创新性,科学性,可读性。创新性是核心论文的基础要求,能表示作者对文章的独到见解。文章一定要有科学依据,真实的数据真实存在的。可读通过数据图表等有一定的启发,专业术语语言规范性都有要求。4.刊物选择,一般发表核心期刊都是要求发到专刊上面,所以投稿的时候一定要选对你,如你发的是教育类的,教育类专刊CN刊号一定要带有G4的标志。5.小技巧,这点是我自己对核心期刊的理解,相对来说核心期刊某一方向的文章论文投稿比较多的情况下,审稿会难一些,而其他比较偏的方向审稿会更容易过。如图还是以教育探索作为例子,查询教育探索往期文章,来选择比较偏的方向拟题写文章。6.最后就是,如果你投稿的刊物如果之前出现过你论文方向的文章,你需要及时换刊物。核心自己投稿时间最少都是3、4个月以上一定要有耐心!以上就是环球青藤小编关于法学核心期刊的相关分享,想要了解更多论文相关内容,请关注本平台,小编会及时整理和发布的。

投稿须知一、所投稿件或其主要内容必须是未在其他公开出版物以及互联网上使用过。二、所投稿件必须是署名作者本人实际完成,不存在任何违学术规范情形,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争议。三、同意《法学研究》编辑部在不改变稿件基本观点和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在刊发前对稿件进行加工修改。四、授予《法学研究》对刊用稿件自刊发之日起一年的专有使用权。作者承诺在此期间内未经《法学研究》编辑部书面许可不结集出版或在互联网上发表。经本刊编辑部许可或者超出专有使用权期限,在其他出版物上发表、转载的,须特别注明“本文首发于《法学研究》”。五、授权《法学研究》在所投稿件刊发后将该文的电子版提交学术期刊光盘版和数据库使用,并许可《法学研究》结集出版(稿酬中已含使用费)。六、所投稿件如获采用,同意《法学研究》在支付稿酬时代扣代缴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所投稿件如系项目成果,同意《法学研究》不支付稿酬。编辑部赠送样刊6册。七、本刊不收取审理费、审稿费、版面费等任何费用。八、中英文注释体例及违反学术规范处理办法,请参照“注释体例”、“英文注释体例”及“违规处理办法”。 违规处理办法第一条为抵制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净化学术环境,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作者向本刊投稿应遵守基本的学术规范,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或成果。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 (三)重复发表本人在其他公开出版物(包括互联网)上已发表的作品或其主要内容。 (四)篡改或伪造调查数据。 (五)伪造注释。 (六)在对学术成果未作实质性贡献的情况下署名,或盗用他人名义署名。 (七)其他违反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情形。 一经发现投稿有上列情形的,本刊将在五年之内不再受理该作者的任何稿件。 第三条对于本刊拟采用的稿件,作者应在与本刊签订的《稿件使用合同》中慎重承诺该稿件不存在违反学术规范的情形。 在签订《稿件使用合同》后、实际发稿前发生可能影响稿件采用的新的情况的,作者应该及时通知本刊。 第四条作者采用欺手段致使本刊刊发的稿件存在剽窃、抄袭、重复发表、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盗用他人名义署名等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情形的,作者应当赔偿由此给本刊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刊还将视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根据情节轻重在五至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不再受理该作者的任何稿件。 (二)在本刊上对作者提出公开批评,向全国各法学期刊通报,并建议作者工作单位、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评奖机构等取消因该稿件的发表所带来的一切荣誉与利益。 匿名及专家审稿制度第一条 为避免人情稿、关系稿,避免稿件审读工作受到不当干扰,进一步提高刊物稿件质量,本刊实行主编负责制下的匿名审稿制度。第二条 匿名审稿制度是本刊审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对稿件的审读意见是本刊最终决定是否采用特定稿件的重要参考。第三条 设立匿名审稿专家库。专家库由法学各学科著名专家组成。第四条 下列稿件采用匿名审稿制度:(一)境外作者的投稿。(二)著名学者的投稿。(三)本院学者的投稿。(四)与编辑存在师生、亲属等特殊关系的作者的投稿。(五)编辑部认为需要匿名审稿的其他情况。第五条 采用匿名审稿的稿件,在隐去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信息后,由编辑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两名稿件所涉学科的专家对稿件进行审读。第六条 采用匿名审稿的稿件,专家审读意见不公开。第七条 涉及特殊学科、研究对象或研究方法的稿件,编辑部认为有必要聘请特定领域专家审读的,采用专家审稿制度。第八条 专家审稿比照匿名审稿的程序进行。

已发表论文新观点再投

凡是刊物被知网收录的抄袭率超过30%就不能发表。2篇文章即使观点一样也要换一下说法。只要连续13个字跟另外一篇相同就能查出抄袭。只要能发表就算2篇文章,非一稿多投。

要看论点是否发生变化,论点发生了变化,可投。不变,那就是一篇论文,只不过论证更充分罢了。

稍微修改下是不行的,至少要修改大部分才可以。因为发表后的文章要上网的,文章在录用之前有抄袭检测。一检测就不行了。

修改到新是文章引用率不超过30%就可以。不过这样你还不如自己重新写一篇了。

最新三大新闻热点论文发表

热点评论作为一名中学生,关心时事热点是时代对我们的要求。关心时事热点,并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对新闻作出客观的评价,是中学生必须具备的一项基本能力。最近网络上可谓是风起云涌,杭州富家子弟开车撞人事件,无论在网络还是在现实上都掀起了一场关于尊重生命的大讨论。胡斌,其父拥有一家纺织公司,家里颇有资产。胡平时的爱好就是喜欢与一帮兄弟飚车,就在几天前的晚上,浙江大学的学生谭卓看完电影回家时,被胡驾驶改装跑车撞起五米多高,落在地上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发生后,谭卓的父母赶来杭州。他们无论如何也不肯相信前途似锦的儿子就这样突然与他们阴阳相隔。而胡及当地交通部门的态度则更令人愤怒,胡不但没有站出来承担责任,还买通相关官员,在交通责任认定上做手脚。这一举动引起了网民们的极大愤怒。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不准私自改装跑车,而就网友们在胡斌空间里发现的汽车照片也显示,这辆肇事三菱跑车经过多次改装,通过物理公式计算,能把人撞起五米多高,其行驶时速已经超过120,而当地交通部门给出的认定结果却是70,这怎能不令人怀疑?生命是无价的,没有什么比藐视生命的行为更为可恨。而胡撞死人后一味的逃避责任,即使逃脱的了法律的惩罚,也无法逃脱道德和良心的谴责。这里告诉我们要尊重生命,生命属于我们只有一次,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而作为司法者,心中的道德天平倾向了金钱,则更为人说不容。杭州飙车事件将慢慢平息。对政府来说,公开透明的处理始终是对待此类事件的最佳解决方式,而对普通人来说,更多地了解事实,也许比更快地下结论更重要。

高考作文离不开素材的积累,考前多积累一些作文素材对高考作文的分数也是能提高不少的。下文我给大家整理了高考议论文作文素材,供参考!

一、无腿飞行将军

苏联卫国战争期间,阿列克谢??梅列西耶大的飞机被击落,他在双腿受伤、冻坏的情况下爬行了18个昼夜,最后同到自己的阵地。双腿截肢后,他经过锻炼,重又驾驶歼击机作战。他很重视人的体育积极性,这种积极性对健康和精神状态都是不可缺少的。他从童年时代起就喜欢运动,喜欢划船,踢过足球,当过守门员。他停飞后每天早晨拼命锻炼。每天早晨洗冷水澡,以此预防感冒。

分析:对于一个双腿截肢后又重回驾驶室的人来说,那绝对是一个奇迹。奇迹的发生需要一个支撑点,那就是毅力。

二、为失败做准备

在美伊战争中,伊拉克总统萨达姆扬言,他已摆好城市游击巷战的阵势恭迎美国大兵。在摩加迪吃过巷战苦头的美军不敢掉以轻心,他们在苦练怎么打胜仗的同时,也在苦练打败仗后如何当俘虏。战俘训练课程的名称是“超压力灌输”,包含四大科目——野外生存、躲藏逃脱、积极抵抗、保命要紧。训练以近乎残酷的方式进行,但却是必要的。它可提高人的生理和心理承受能力,一旦身临绝境,就可以从容应付。

分析:“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无数事实说明,谁能为失败做准备,谁就能化险为夷,反败为胜。

三、海尔的启发

在许多国人眼里,海尔这个成功企业已经很强大、很了不起了。然而,一位跟踪报道海尔多年的记者却说,在他接触到的诸多企业中,海尔的“忧患意识”是最强的。海尔集团首席执行官张瑞敏时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一个16年平均年增长速度达81.6%、年销售收入已突破400亿元、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外都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能有这样的意识,很值得我们深思。按照张瑞敏的说法,他们进军中国的战略非常简单??:赢家通吃。他们的目标就是不给你留任何一点市场和地盘。毋庸讳言,我们的许多企业,不要说弱势企业,就是像海尔这样的佼佼者,与世界500强相比也还有一段差距,也不敢有丝毫放松和懈怠。实事求是地正视挑战的严峻性,充分估计到竞争对手的力量和困难的一面,向最坏处着想,向最好处努力,这样才较为有益,而较少有害。

分析:“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海尔的成功告诉我们,没有忧患意识,不努力进取,就等于自取灭亡。

四、不达目的不罢休

语言大师侯宝林只上过三年小学,由于勤奋好学,他的艺术水平达到炉火纯青的程度,成为著名的语言专家。有一次,他为了买到自己想买的一部明代笑话书《谑浪》,跑遍北京所有的旧书摊也未如愿。后来,他得知北京图书馆有这本书。时值冬日,他顶着狂风,冒着大雪,一连18天都跑到图书馆去抄书.一部10万字的书,终于被他抄录到手。侯宝林正是凭着“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坚强毅力,才成为一代相声艺术宗师的。

分析:语言人师侯宝林以他的行动告诉我们这样的道理:要想成就一番事业,一要勤奋好学,二要持之以恒。

1、为快递小哥期待“依法处理”击节叫好

近日,一段“车主掌掴快递小哥”的视频刷屏了。并非因为热闹而被围观,而是一个频频动手打人、一个没有任何反抗的对比反差,让一场看似是非分明的纠纷变了味。被打的快递小哥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自己很委屈,已经报案了。对于期待的结果,这位小哥回答了四个字:“依法处理”。目前,殴打快递员的出租司机因寻衅滋事已被北京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没时间陪孩子长大是对“未来”欠账

这两天,一篇名为《我的爸爸》的日记在微信朋友圈被疯狂转发,行文还很稚嫩,但情真意切。日记中的爸爸被形容为“工作狂”,值班、加班、开会、出差……很少有时间陪她,她甚至哭着在电话里喊,“要见你一面都这么难吗?”“爸爸,你再不陪我,我就长大了。”尤其是日记最后一句,看哭了多少正在为工作打拼、为生活奋斗而缺少时间陪伴孩子的家长。

“再不陪我我就长大了”,出自一个孩子的口,让人泪流满面,孩子的成长离不开爸爸的陪伴,可孩子却很难见到爸爸。“爸爸去哪儿了”?孩子的日记中,爸爸成为了“工作狂”,总有做不完的工作。

3、《经典咏流传》: “歌”与“诗”的时代交响

大年初一到大年初三,央视大型文化节目《经典咏流传》掀起了一股新的“文化年俗”热。孤独了300年的小诗《苔》在一夜之间被亿万中国人记住并传播,很多人甚至将其当成自己的新年箴言。

“白日不到处,青春恰自来。苔花如米小,也学牡丹开。”支教老师梁俊和一群山区孩子用本真质朴的吟唱,将山区孩子的命运体验和小诗的情感意境紧紧交织在一起,道出了两者共同的精神之源。苔花平凡的坚持与芬芳、向上的斗志与梦想,和孩子们艰难的处境与纯真的梦想相互映照,横生出一种让人热泪盈眶的力量感。而四国艺术家演绎的中英文版《登鹳雀楼》更是让网友直呼“大开眼界”,97岁大翻译家许渊冲作为英文版《登鹳雀楼》的翻译者也被歌声感动,他说让中华文化走出去才能让世界文化更灿烂。

导语如何开启,教师如何创设良好的情境,把学生带入新课,直接影响到学生对整堂课的学习兴趣。新鲜的时事热点开场往往能创造一个良好的课堂氛围。比如我在上《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时,是这样导入新课的:“同学们,你们喜欢看电视、电影吗?一定认识许多明星吧?有一个明星,在上个世纪80年代红极一时,现在成了‘富婆’,她就是刘晓庆。可是她由于长期偷税、漏税,数额巨大,已被公安机关逮捕,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你知道偷税、漏税为什么犯法吗?今天这节课我们就学习公民纳税的有关知识,通过学习就让我们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好吗?”这样的开场白使学生由陌生、好奇转为主动认真地对待学习,因而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让学生收集整理时政资料进行要闻发布 让学生去收集、整理时政资料,就是促使学生把目光从自身和家庭狭窄的空间投向辽阔的社会大舞台,让他们去关注、去体会世界的变化,感受时代的脉搏,从而培养学生关心社会、关心国家、关心人类的良好品质,培养他们认识社会、适应社会的能力。本着这样的愿望,我要求学生通过多种途径获取时政信息,一方面多阅读各种有益的报刊杂志,如《人民日报》、《半月谈》、《中学生时事政治报》等;二是要求学生每天收看新闻联播、焦点访谈和今日说法等节目。学生必须学会在读和看中摘录国内外、省内外甚至区内外的时事要闻。新课开始前,让两三名同学进行新闻发布,要求他们表述清晰简明,突出热点、焦点,避免内容重复。在学生发布要闻后,教师适时地进行点评,并引导学生谈感受、提问题,教师带着与教学内容相关的问题进入正式课堂的学习。通过开展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调动了学生自主参与的积极性,也使学生动手(搜集、整理材料)、动口(口头表达)、动脑(观察问题)的能力得到了锻炼。 举办时事专题讲座 思想政治课教学不应该只是以传播课本知识为己任,而要敢于突破课本的束缚,引进课外知识的教学。时事热点、焦点虽是课外内容,然而常常也是学生津津乐道的话题。作为政治课老师要善于抓住这一点,及时地捕捉各种热点、焦点信息,为学生作更深入、更全面的讲解,而举办时事专题讲座就是比较好的方式之一。在党的“十六大”召开期间和“非典”流行期间,我为学生作了“十六大专题讲座”和“非典专题讲座”。这种把学生学习融入到现实生活中的教学,使学生对国策的关注、对社会的关心进一步深入。 结合时事政治进行讨论式学习 时事政治中蕴藏了许多理论知识,如何去挖掘,不是完全靠教师,而主要是靠学生,教师主要是引导学生围绕时政材料进行讨论,互相交流,在讨论交流中发现问题,然后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的课本知识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形成文字,作为练习题的形式交给老师。这种探究式的学习,改变了过去教师一味地向学生灌输知识的教学方法,而是让学生去思考、去发现,自己主动地获取知识。 总之,教师必须有创新的实践精神,教师必须有创新的课堂教学手段,才能实现教学改革的目的。

写作思路:针对现实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直接发表意见、阐述观点、表明态度的新闻体裁。以与新闻结缘为前提,举凡各类具有新闻价值的论说文,不拘长短。

正文:

1、综合国内外形势,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同时,也面临着许多复杂的矛盾和问题。社会保障、司法公正、反腐败、个人收入、住房价格控制、医疗改革、价格控制、环境污染、食品安全、教育改革是你最关注的十大热点问题,人民网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两个交易日的前夕。

2、网民的关注和两会的热议,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反映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殷切期待,凸显了科学对待这些热点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是时代的口号。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问题,人类社会就是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进步的。我国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逐步显现并日益突出,是改革进入一个具有现实国情的关键阶段。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30多年。

3、30多年来,中国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国际地位显著提高。历史告诉我们,没有改革开放,就不会有今天的繁荣发展,就不会有人民生活的蓬勃生机。

但是,发展是一个过程,不仅不可能一下子解决所有的问题,而且还会不断产生新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过去,我们是先发展的。”现在我们可以看到,发展会带来和不发展一样多的问题。”

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和问题不断显现,新问题层出不穷。随着人们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风格,深刻的变化和评价标准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对公平的认识,关于这些问题的人带来麻烦,感觉更明显,解决这些问题的影响尽快过上更好的生活,并期待着更强烈。

因此,我国当前社会热点问题的凸显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是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相关现象。问题是由于一定的客观条件而存在并随客观条件而变化的现象。当前社会热点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特征的具体体现。

它是社会的客观现实与人们的主观认识相互作用的直接结果,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它数量更多,也更复杂,中国走过了发达国家数百年走过的历程。任务的重叠必然导致矛盾和问题的重叠。有些问题是经过多年的发酵逐渐出现的,有些问题是在客观条件形成后自然产生的。

特别是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问题不仅多而多样,表现在各个方面,而且形式多样复杂。现代技术和通讯手段,特别是互联网的广泛使用,极大地强化甚至放大了这些问题,使其更加突出。它关系改革发展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热点问题具有普遍性、综合性、代表性。

5、社会热点问题的出现及其新特点,标志着中国改革发展进入了新阶段。难得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并存,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并存。科学处理当前社会热点问题,已成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也是各级党委和政府面临的突出任务。

用科学的方法处理当前社会热点问题,无非是一种正确的认识和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明确“怎么看”和明确“怎么做”。认识是行动的先导,认识清楚才能方向清楚。当前中国社会热点问题十分复杂,要正确理解这些问题并不容易。

特别是要坚持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只有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才能从现象中看到本质,形成正确的认识。错误的立场、观点、方法,不可避免地陷入主观片面,造成认知偏差。面对当前社会热点问题,我们应该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特别是唯物辩证法这一尖锐的思想武器去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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