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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的论文发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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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的论文发表的作用

据学术堂了解, 论文发表好处多多:1.对于保研、考研的同学来说,论文是其科研能力、创新能力的体现。对于打算保研的同学来说,发表学术论文是保研的前提条件。没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保研将是一句空话。对于考研的同学来说,进入复试之后,导师非常看重学生的科研能力。因为导师最喜欢的学生就是科研型的学生,能够帮助自己做各种课题,成为自己研究工作的得力助手。所以,如果在本科、研究生阶段有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发表,将为自己进入硕士、博士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在研究生复试中占尽优势。2.对于在校学习的同学来说,发表论文对自己在学校里的发展是一件锦上添花的事情。现在的大学对于学生的评价存在很多机制:奖学金评选、优秀干部评选、党员评选、科研积极分子评选、社团活动优秀分子评选、实践活动评选等等,在这些评选过程中都存在一个量化评分的问题。如果发表了学术论文,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有不少的加分。毕竟高校是一个重知识,重学术的地方。大学里,靠着自己的学习成绩和论文加分,拿奖拿到手软。所以,想获奖的同学也可以用好这一机制。3.对于大多数毕业生来讲,发表一定量学术论文是拿到学位证的必要条件。发表论文关系到我们读大学的最终成果——学位证。很多大学明确规定,学分不够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拿到学位证者,如果能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性期刊发表论文一样颁发学位。硕士生、博士生要想顺利毕业,拿到文凭,发表规定级别的学术论文那是必须的。所以发表论文的重要性在此可见一斑。其实,大学生发表论文的好处,远远不止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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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发表论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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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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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师发表论文的作用

(一)撰写教学论文,是中小学教师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途径和方法。撰写教学论文的过程中,通过课题研究,学习教育学、心理学和各种新的教育科学理论,联系自己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寻找解决的办法和良策,实际上也是一种有效的进修学习。实践证明,通过撰写教学论文,带着研究课题学习理论,收集有关信息资料,目标方向明确,印象特别深刻。特别是亲手动笔撰写文章,自身获得了成功的内心体验,更是一个教师走向成熟的必然过程。 (二)撰写教学论文,有助于锻炼思维,提高科研能力。撰写教学论文,是一项艰巨的脑力劳动过程。不论是选题立意、组织材料、遣词造句、谋篇构思,还是逻辑推理、层层论证、以理服人,写作过程本身对我们来讲,就是一种严格的逻辑思维训练。为了把自己头脑中无形的思维活动变成有形的文字表述,我们就需要反复地推敲,通过写作论证的过程,使自己对教育现象和问题的看法,更加全面深入,更加系统化。(三)撰写教学论文,有助于检查工作中的疏漏,发现新的问题。人们通常都有这样的体会:当我们完成一项工作,搞完一次活动或实验时,常常对于工作结果很满意,“自我感觉良好”。但事后在撰写教学论文时,静思回味,就会发现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尽如人意的疏漏。有些情况可能摸得不准,了解得不那么全面,还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把工作做好。所以,撰写教学论文,会使我们发现原来没有发现的问题,查出工作中的疏漏,有利于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四)撰写教学论文,便于别人学习和参考,能促进学术交流,有利于教学成果的推广应用。我们花了许多时间和精力,好不容易搞完了一项教学研究工作,不论这项研究工作的意义是大是小,只要是实事求是的研究,就值得写出来,记载下来。即使是错误的教训,也应该指出它的弊端,以供他人借鉴。教学论文在报刊上发表,或在研讨会上宣读交流,还将起到更大的作用。

高中老师可以做学术。一般而言,高中老师也可以做学术论文,并进行相应的发表。通常而言,高中老师不仅可以做学术,而且发表对应的学术论文还是评定的要求。比如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评选高级职称教科研条件之一:高中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学术论文的特点:学术论文的写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衡量一个人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标志。在学术论文撰写中,选题与选材是头等重要的问题。一篇学术论文的价值关键并不只在写作的技巧,也要注意研究工作本身。在于你选择了什么课题,并在这个特定主题下选择了什么典型材料来表述研究成果。科学研究的实践证明,只有选择了有意义的课题,才有可能收到较好的研究成果,写出较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所以学术论文的选题和选材,是研究工作开展前具有重大意义的一步,是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

评职称积累积分用

作者简介: 董海涛,上海师范大学附属外国语中学特级教师,E-mail:(上海,201600),享受上海市松江区区政府津贴。曾先后获得安徽省特级教师、安徽省优秀班主任、阜阳市首届学科带头人、首届名师等荣誉称号。曾获安徽省青年教师高中数学优质课大赛和阜阳市青年教师高中数学优质课大赛一等奖;在各级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60余篇。一、中学教师撰写论文的意义 很多一线教师都发出过这样的疑问:作为教师,把课上好,让学生满意、家长满意、社会满意不就行了吗,为什么还要撰写教育科研论文呢?有些年轻教师感叹:“我也想写论文,可论文太难写,这可如何是好?”经验老成的教师在随手翻阅期刊时可能会嗤之以鼻:“案例文章编故事,解题文章堆数字。这样的论文谁都能写,只是我不屑去写而已。”那么,教育科研论文究竟是什么?教师是否需要写论文?如果需要,又该如何选题呢? 要回答以上问题,首先要明白何为论文。英国思想家培根说:“阅读使人充实,写作使人精确。”写作是作者善于倾听、强化反思、广泛阅读、深化认知、凝练语言、字斟句酌的综合体现,而教育研究论文则是教师教学研究智慧的结晶,是对智力劳动的浓缩记录,是对教学研究经验的提炼与升华。一篇好的教育论文同优质教学一样,反映了教师的责任心,展现了教师的个人兴趣和教育研究成果,而非教学琐事的简单累积或堆砌。一篇好的论文有助于阅读者深入思考、强化交流、拓展视野。所以,中学教师的论文写作,不仅是开展教育科研的需要,也是克服职业倦怠的最好抓手。1. 撰写论文是教育实践的需要 中学一线教师撰写论文,是备课、教学之外更深层次的思考,是与自己心灵的对话,是一个梳理思路、总结得失、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自我提高的过程。因此,教师在进行教育教学实践活动时,如果能够及时地将发生在身边的教学案例记录下来,并结合教育理论和课程标准进行适度的反思、升华,将为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实践素材。此外,教育教学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课堂教学效果、学科育人效果与教师的语言魅力息息相关,论文写作同样也是对课堂语言的升华,更是传承教育成果的重要工具。 2. 撰写论文是教师自我成长的需要 华东师范大学叶澜教授说过:“一个老师写一辈子教案,不一定成为名师,但如果坚持写三年的反思,就有可能成为名师。”中学教师的论文写作是把教学工作中的问题、困惑或成功,通过自己的思考,撰写成文,与更多同行分享交流,让更多学生受益提升。无数名师的成长案例表明,教研写作是一线教师教学专业发展的重要支点和独特路径,也是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促进自我成长的必然需求。 3. 撰写论文是克服职业倦怠的抓手 中学教师始终奋斗在教学一线,长期单调、重复的学科教学工作可能容易使其产生职业倦怠。通常情况下,教师在工作10年后基本熟悉了教材,也获得了一定的教学成绩,但可能更容易迷失方向,忘记初心;而工作20年的“老教师”,更容易达到职业发展的天花板,失去发展的目标。那么,如何突破教师职业发展的瓶颈呢?论文写作便是一个重要抓手。当教师看到自己思考研究的成果变成了铅字,得到了同行的认可,自豪感和成就感就会油然而生,并会对相关领域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和探究,从而产生职业幸福感,有效克服职业倦怠。4. 撰写论文可积累丰富的研究素材 一线中学教师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接触了大量丰富、真实的教学案例,而这些真实的课堂生成,是教育专家在进行理论阐述时的重要素材,也是教材编写专家进行教材编写时的重要借鉴。这些真实的课堂生成,也是中学教师得天独厚的写作资源与优势,将为基础教育研究提供丰富的原始素材。二、中学教师撰写教育科研论文的选题策略 教而不研则怠,研而不教则空。中学教师擅长课堂教学,因此在撰写教育科研论文时要基于课堂实践,立足解决教学中的困惑、总结教学中的得与失,服务教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论文的选题方向是衡量一篇教学科研论文水平的重要依据,并决定着论文的意义和价值。在此,笔者结合自己的经验和体会,总结了一些撰写教育科研论文的选题策略。 1. 追踪热点 热点是指受广大家长、学生和教师广泛关注的事件或问题,因此具有较高的研究和思考价值。所以教师在进行论文写作时要利用热点酝酿选题,同时把握规律,踩准节奏,在经过深入的思考和创新后,提出自己的观点或方案,做到追踪而不追风。跟风是人云亦云,跟踪则是关注与思考;跟风是步人后尘,跟踪是变化与创新。 例如,由章建跃博士领衔的《中学数学核心概念、思想方法的结构体系及其教学设计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课题组,曾探讨了高中数学概念教学的重要性,而这一观点恰好与笔者的教学理念十分契合。于是“如何进行概念教学”便成为笔者关注的一个热点,同时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通过《数学概念的教学要追求自然》《数学概念教学要讲清楚从哪里来到哪里去》两篇论文,系统阐述了对数学概念教学的理解。相关论文相继发表于《中小学数学》杂志。 2. 发挥特点 每位教师都有自己的教学特点和教学风格,有人擅长课堂教学研究,有人专于竞赛辅导,有人在优质课大赛中如鱼得水,有人在解题教学中左右逢源。一个人的成功不是无限地弥补自己的不足,而是无限地发挥自己的长处。所以教师应针对自己的特点,撰写自己的体会和感悟与同行分享,展示自己的长处与同行互相交流、学习与借鉴,这也是精彩论文的重要部分。 从教26年,笔者一直视课堂教学为自己的生命,对高中数学课堂教学也有较多体会。笔者还参加了省级高中数学优质课大赛或参与了学校年轻教师参赛过程中的备课,对高中数学课堂教学产生了更深的领悟。基于此,笔者连续撰写多篇论文阐述了高效课堂教学的真谛,其中包括《将“过程”还给学生,让“告诉”远离课堂》《数学教学应是过程的教学》《精彩的讲解代替不了思维的活动》《数学课堂教学应因生成而精彩》《注重过程的教学才是有效的教学》等,这些论文先后发表在《数学通讯(教师刊)》《中学数学研究》《福建中学数学》《中小学数学(高中)》等数学期刊上。3. 抓住小点 一线教师由于理论学习有限,时间与精力亦有限,所以论文写作选题宜小不宜大,否则必然会因为选题太大而造成内容空泛。因此,教师在撰写教育科研论文时,应聚焦教材解读、课堂教学、解题研究、学法指导等日常教学内容,这样的选题既容易入手也容易写出新意,能够写深、写透。但有些教师可能会产生这样的误解,既然是“抓住小点”,论文标题就可以冠以“浅谈”“浅析”“之我见”等。事实上,这些只是作者一种谦逊的表达方法,如果教师真的只是“浅谈”就不要谈了,“抓住小点”就是为了“深谈”。 笔者最初开始撰写论文时,都是两千字左右的小论文,集中精力解决一个教学中出现的问题或对教材某一个细小的地方提出编写建议。逐渐地,随着写作水平的提高,笔者撰写的论文字数渐渐能够达到四千字左右,最多时可达五千字。但笔者给自己写作提出的要求并不在于字数,而是深信“浓缩的才是精华”。字数的增加,只是因为有话可说。 4. 攻克难点 每位教师在教学实践中,都既有自己擅长的领域也有自己的短板,写自己之所长固然是对的,但是也要在自己的短板上勇于突破,这样才能在自己的学科领域成长为有一席之地的学科名师。 在笔者曾经工作过的一所学校,生源并不理想,这就要求教师控制课堂教学的难度,这也使笔者的数学解题能力受到一定的影响。为此,笔者决定给自己加压,并主动研究专业数学杂志中与解题相关的论文,同时结合日常教学,研究高中数学解题策略。近年来,笔者亦陆续有解题类的专业论文见诸报端。 5. 开发盲点 教师对教材中的经典内容都会进行重点研究,所形成的研究成果也相对丰富,典型案例也亮点纷呈。因此,除非有特别的设计和亮点,相关论文被发表的机会并不大。实际上,更值得教师探讨的是新课程中新增加的内容,或者一些普遍不被教师们重点研究的教学内容。这些内容由于比较缺乏教学成果,教师在这些方面的选题会更有意义。同时,如果一线教师能够对教学“盲点”产生教学心得或教学体会,然后再撰写成文,将有更多机会在各类报刊发表自己的见解。 例如,高中数学的“统计”部分,被大多数教师认为“简单”而快马加鞭地在教学中一带而过。这部分内容也不常被大家拿来当做论文选题。但在高三模拟考试中,统计部分往往错误率较高。这一现象引起了笔者的深刻思考,于是便针对相关现象撰写了《认真挖掘“简单”内容的育人价值》一文,并最终发表于中学数学教学委员会会刊《中国数学教育》。选修部分同样是写作选题的冷门,笔者曾针对选修内容撰写了《对直线参数方程的认识及应用举例》《利用直线参数方程的几何意义巧解距离问题》两篇文章,并相继发表于《中小学数学(高中)》和《高中数学教与学》。三、结语 研究无边际,即可贴地而行又可于云端跳舞;教学要有度,充分理解学生方能深入浅出。教师们只要勤于积累,资源俯首皆是;只要勇于思考,想法不请自来;只要勇于实践,感悟自然深刻透彻[1]。在这样的基础上,教师们从普通论文写作进阶到真正的学术论文撰写,思如涌泉、文如行云流水的状态也就为时不远了。更重要的是,随之而来的思维深度、广度和灵活度的提升,视野的开阔,将使教师们更好地驾驭课堂教学。

高中生发表的论文有用吗

高中阶段如果能发表一篇国际期刊的英文Sci论文,无论在什么期刊上的,都可以证明你的实力,很有说服力,所以,如果是第一次发表,可以不必太在意期刊,只要选择一个与论文内容相符的期刊发表即可。当然,如果发表论文的期刊档次越高,说明你所做工作越重要,创新性越强,越有价值,同时,也说明你的实力越强。祝你好运,成功发表人生中的第一篇国际期刊论文。

高中生发表论文,在SCI上可以被高等学府破格录取吗?应该来说的话,如果你发表这个论文的话,应该这个应该破格的话,可能就是加分破格录取,可能也是比较少见的,但是要特别突出的

在校期间发表过的论文,那如果你直接想当做毕业论文使用,那主要看你毕业论文的要求了,如果说这个论文要查重的话。那么是不能使用的

当然不可以,毕业论文也要认真对待,重新写一份新的。

高中生论文发表有什么作用

1.考研:论文一般用于3月份面试的时候。许多人在选择考研院校时,都会往上一个梯度,从211到985,从二本到一本等等。在面试的时候遇到本科出身很好的对手,心里难免发虚。而论文就是证明自己学术能力和研究方向的最佳利器。导师会看发表刊物的级别以及篇数,看中你的研究能力,会为面试增分不少。2.保研:论文一般用于9月份申请的时候。同考研一样,也会选择更好的学校去面试。我当时就发了好几篇论文,心里有了底气,面试的时候也自信起来。如果时间充裕的话,除了省级和国家级刊物,可以挑战下学报,试着投投。3.就业:很多同学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大学成绩不太理想,简历上也没什么奖学金体现。这个时候,论文是你的一大帮手,因为作为学生,学习才是你的主业。企业招聘时,会格外看中你的学习能力。成绩木已成舟时,只能靠论文来补救啦,简历上也会丰满好看一些,你说呢?4.科研项目:结项时必须发论文啊,这个不用多说了。提一点建议,好不容易申请的项目,既然发表论文就找个好的刊物,也不枉辛苦这一年半年的研究。5.职称:各个单位要求不一,有省级就行,也有要求国家级的,中级高级职称的话至少得两三版了。建议还是发专刊,不要图便宜发那种什么都收的综合刊。

据学术堂了解, 论文发表好处多多:1.对于保研、考研的同学来说,论文是其科研能力、创新能力的体现。对于打算保研的同学来说,发表学术论文是保研的前提条件。没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保研将是一句空话。对于考研的同学来说,进入复试之后,导师非常看重学生的科研能力。因为导师最喜欢的学生就是科研型的学生,能够帮助自己做各种课题,成为自己研究工作的得力助手。所以,如果在本科、研究生阶段有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发表,将为自己进入硕士、博士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在研究生复试中占尽优势。2.对于在校学习的同学来说,发表论文对自己在学校里的发展是一件锦上添花的事情。现在的大学对于学生的评价存在很多机制:奖学金评选、优秀干部评选、党员评选、科研积极分子评选、社团活动优秀分子评选、实践活动评选等等,在这些评选过程中都存在一个量化评分的问题。如果发表了学术论文,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有不少的加分。毕竟高校是一个重知识,重学术的地方。大学里,靠着自己的学习成绩和论文加分,拿奖拿到手软。所以,想获奖的同学也可以用好这一机制。3.对于大多数毕业生来讲,发表一定量学术论文是拿到学位证的必要条件。发表论文关系到我们读大学的最终成果——学位证。很多大学明确规定,学分不够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拿到学位证者,如果能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性期刊发表论文一样颁发学位。硕士生、博士生要想顺利毕业,拿到文凭,发表规定级别的学术论文那是必须的。所以发表论文的重要性在此可见一斑。其实,大学生发表论文的好处,远远不止这些。

发表论文对毕业生有什么好处

论文 是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不同的人发表论文的作用也不同:1、评职称(晋升职称):研究生 毕业需要;教师 、医护人员 、科研院所的人员、企业员工 等 晋升高一级的职称时,发表期刊论文是作为一项必须的参考指标。2、申报基金、课题 :教育、科技、卫生系统 每年申报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其它各种基金项目、各种研究课题时,发表论文 是作为 基金或课题 完成的一种研究成果的结论性展示。3、世界性基础领域的研究,比如在医学、数字、物理、化学、生命科学 等领域开展的基础性研究,公开发表论文 是对最新科技 科学研究成果、研究方法的一种展示和报道。以推动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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