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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期刊发表论文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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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期刊发表论文好吗

国家级期刊 属于半月刊 国际刊号:ISSN1672-2507 国内统一刊号: CN50-1018/F邮发代号:78-36

经营者期刊含量在市场上来说,含量还是很高的。杂志简介:经营管理者杂志,月刊,本刊重视学术导向,坚持科学性、学术性、先进性、创新性,刊载内容涉及的栏目:卷首语、国内新闻、公司头条、大家观点等。于1985年经新闻总署批准的正规刊物。 经营管理者杂志是国内管理类期刊中创刊历史较长、且仍然保持着创新活力与市场地位的杂志之一。以专业专心的精神,打造全新的《经营管理者》,奉献给读者一份学习型杂志。也欢迎各位踊跃投稿。

经营者期刊是省级期刊吗

国家级期刊 属于半月刊 国际刊号:ISSN1672-2507 国内统一刊号: CN50-1018/F邮发代号:78-36

目前国内有7大核心期刊(或来源期刊)遴选体系: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正在建设中的“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CN刊号标准格式是:CN XX-XXXX,其中前两位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号,其中印有CN(HK/H)或CNXXX(HK)/NR/R这不是合法的国内统一刊号。格式中前两个XX代码如下:11.北京市12.天津市13.河北省14.山西省15.内蒙古自治区21.辽宁省22.吉林省23.黑龙江省31.上海市32.江苏省33.浙江省34.安徽省35.福建省36.江西省37.山东省41.河南省42.湖北省43.湖南省44.广东省45.广西壮族自治区46.海南省47.备用号48.备用号49.备用号50.重庆市51.四川省52.贵州省54.西藏自治区61.陕西省62.甘肃省63.青海省64.宁夏回族自治区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经营者期刊含量在市场上来说,含量还是很高的。杂志简介:经营管理者杂志,月刊,本刊重视学术导向,坚持科学性、学术性、先进性、创新性,刊载内容涉及的栏目:卷首语、国内新闻、公司头条、大家观点等。于1985年经新闻总署批准的正规刊物。 经营管理者杂志是国内管理类期刊中创刊历史较长、且仍然保持着创新活力与市场地位的杂志之一。以专业专心的精神,打造全新的《经营管理者》,奉献给读者一份学习型杂志。也欢迎各位踊跃投稿。

经营管理者是省级刊物、省优秀期刊。要职称可以发国家级的,管理学家 就可以,现在轮文这块儿国家规定查处必须严格落实,劝你不要选择不正规的中介淘宝合作,选择正规的杂志社合作,我是杂志社的

经营者省级期刊

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五)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五)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四)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其他种类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同时具备设立该印刷企业或者单位的资格条件。第十一条出版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本规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资格,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设立。第十二条对印刷业经营者的年度核验,除适用本规定规定的条件外,还要求印刷业经营者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记录。第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前已设立的印刷业经营者于2002年3月1日前未达到本规定规定条件的,暂不予换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现发布《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宗源二○○一年十一月九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设立和审批,促进印刷业经营者提高经营素质和技术水平,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印刷业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以及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或者单位和复印、打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的审批,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五)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第五条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第六条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第七条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五)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第八条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四)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第九条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和复印、打印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第十条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其他种类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同时具备设立该印刷企业或者单位的资格条件。第十一条出版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本规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资格,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设立。第十二条对印刷业经营者的年度核验,除适用本规定规定的条件外,还要求印刷业经营者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记录。第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前已设立的印刷业经营者于2002年3月1日前未达到本规定规定条件的,暂不予换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查询显示,这2本并不是同一本期刊

注意:《经营者》《经验管理者》在网上显示有2个版本,一个是万方收录的  一个是龙源收录的

经营管理者期刊

这个刊物是属于省级的期刊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查询显示,这2本并不是同一本期刊

注意:《经营者》《经验管理者》在网上显示有2个版本,一个是万方收录的  一个是龙源收录的

酒店行业经营管理者 ●从事旅游行业研究和咨询的专家 ●进行旅游和酒店研...相信本次论坛的举办必将为旅游业的产业升级和优化,为黄山市的旅游业协调发展提供一...

经营者期刊含量在市场上来说,含量还是很高的。杂志简介:经营管理者杂志,月刊,本刊重视学术导向,坚持科学性、学术性、先进性、创新性,刊载内容涉及的栏目:卷首语、国内新闻、公司头条、大家观点等。于1985年经新闻总署批准的正规刊物。 经营管理者杂志是国内管理类期刊中创刊历史较长、且仍然保持着创新活力与市场地位的杂志之一。以专业专心的精神,打造全新的《经营管理者》,奉献给读者一份学习型杂志。也欢迎各位踊跃投稿。

经营者期刊投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因保障公民的物质、文化消费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广义地讲,凡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都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据不完全统计,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约有160多个。主要有《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商标法》、《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以及地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经营者是指一切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科技编辑大辞典》中对经营者概念的定义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报社、期刊社、出版社经济实体的经营人员亦为经营者。”;百度百科更干脆的解释为“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而王加春在《国有资产管理百科全书》中将经营者定义为“在经济领域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才能,专门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的人。”

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经营者的义务。为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还专章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1.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双方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2.接受监督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3.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做到:(1)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标明正确使用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2)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且自行承担商品召回的必要费用。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真实的信息是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前提和基础,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甚至欺消费者。对消费者关于质量、使用方法等问题的询问,经营者应作出明确的、完备的、符合实际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以便于消费者选择和有关部门监督。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经营者的名称和标记,其主要功能是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如果名称和标记不实,就会使消费者误认,无法正确选择其信任的经营者,也难以在权益受侵害时准确地确定责任主体。6.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按照国家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7.保证质量的义务。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该义务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第二,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三,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8.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的义务。分为两类情形。一是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下,如果有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经营者有义务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办理退货、更换或者修理;如果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的,经营者有义务办理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经营者仍然有退货义务,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经营者应按消费者要求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二是无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有无质量问题,只要是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消费者都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此即所谓“无理由退货”。但是,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定。9.正确使用格式条款的义务。格式条款是经营者单方拟定的,消费者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与之协商和改变其内容的交易条件。除了书面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外,经营者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单方规定的交易条件,也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在面对众多消费者的情况下,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有简化缔约程序、节省交易成本和保持交易条件一律的优点,这也是有利于消费者的。但是,格式条款也给经营者带来了弱化消费者合同意识、设置不公平条款因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机会。为此,法律对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规定了两方面的义务。一是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即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二是禁止滥用格式条款的义务,即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违反此义务的,其条款无效。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11.尊重消费者信息自由的义务。首先是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二是对于已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并在信息泄露、丢失时及时加以补救。其次是避免以商业信息骚扰消费者,即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覆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三、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四、经营者应当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五、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七、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八、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九、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十、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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