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基本没有这个问题了。在投稿前都签了无署名争议的声明,有了这样的事也是提起争议方和文章作者之前的问题了,期刊不需要解决的。
法学核心期刊要求独立作者签名。查询法学核心期刊官网显示,我刊将不再接受两名及两名以上作者合著署名稿件的投稿,仅接受独立作者署名投稿。期刊,定期出版的刊物。如周刊、旬刊、半月刊、月刊、季刊、半年刊、年刊等。
核心期刊投稿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文章要符合他栏目的要求,所以说必须要买一本回来认真研究
今年研一,想把本科毕业论文发表,但需要署硕导的名字才能发,这样本科论文指导老师肯定是不会不开心的。但是规定就是不可以更改的,想把论文发表,就必须要照做才可以。
虽然在我读研的时候没有出现过导师不让发表论文的情况,但我认为如果真的有这种现象,那么通常来说导师是有自己的考量的,他完全没有必要阻拦学生正常的论文发表需求。也许有以下几种情况:有可能是学生论文的研究深度达不到发表的标准。导师要为学生的研究成果负责,而如果一篇论文或者研究项目达不到预期的成果,或者创新性不足、内容深度不够等原因,那么老师是不会让学生发表的,毕竟含金量不高的论文发表出去,导师也会觉得丢人。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应该尽量的听从导师的意见,向老师虚心请教修改意见,然后继续钻研,把论文的深度提高到能够发表的标准,到时导师自然会让你发表。还有可能是学生的论文存在着学术不端的情况,比如抄袭、洗稿、数据造假或实验结论不准确等等。这种情况下是导师最反感的,老师当然不会冒着名誉受损的危险让学生发表论文。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学生应该立即向导师承认错误,端正自己的学术态度,然后通过自己的努力,做出真正令人信服的原创研究成果。另外一种可能,是学生发表论文而没想让导师署名。学生在研究的过程中不可能完全脱离导师的帮助,但有的学生却想要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发表文章,忽略了导师的贡献。或者明明是导师提供了研究成果的主要想法和思路,但学生却想要第一作者而降低了导师在论文完成过程中的价值。这种情况有的导师也不会容忍,毕竟科研项目按照贡献程度来排序是通用的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学生不可与老师“争功”。既然你接受了导师的指导,在论文署名的时候把导师放在第一作者是很正常的。作为研究生一定要学会与导师处好关系,导师会在平时的学习中帮助你,但是如果学生真的跟导师闹僵了,那么后悔的一定是学生。
你要搞清楚一件事,毕业论文又叫学位论文,是提交给学校的,不是发表的。在会议或者期刊上发表的叫学术论文。你当然可以把毕业论文里面的内容写成学术论文拿去发表。导师不在学术论文上署名当然也可以,但是你们学校是否承认就不好说了。我们学校就规定:导师不署名的学术论文一律不得用于申请学位。所以你要看你们学校的规定。
我觉得这种情况应该和导师好好商量一下,看看究竟是哪里的问题。
确实容易发一点,但是前提是你老师比较牛,如果一般的话和你自己发效果是一样的。含金量小很多,第二作者国内一般不认
联名发表,总有个先后,其实也没有什么的
联合行文作者应为同级单位。
联合行文要注意的内容是:
1、行文的各机关部门必须是同级的;
2、联合行文对于共同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或兴办某些事业,是非常有利的;
3、几个平行机关或部门联合行文,应将相对应的各机关都列为主送机关;
4、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且单位不宜过多。
5、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这是部门之间相互行文的规则。过去,只有政府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现在,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都可以相互行文。部门之间相互行文的条件是:
1、同级党委、政府的部门。
2、依据各自的职权,有行文的必要性,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3、部门之间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相互发布、传达要求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一般用“函”行文,也可以用“通知”行文。部门之间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相互联系工作和答复审批事项,应当用“函”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应当准确理解和正确贯彻执行这一行文规则,凡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应报请同级党委、政府行文。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第四节 行文规则、百度百科——联合行文
在校生发论文,即使是研究生一般第一作者也是导师的名字。第二作者也有一定的含金量,例如工作后,凭职称需要发三篇论文,只需要一篇是第一作者即可,其他两篇就可以是第二或第三作者了,希望对楼主有些启示。
联合行文作者应为同级单位。
联合行文要注意的内容是:
1、行文的各机关部门必须是同级的;
2、联合行文对于共同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或兴办某些事业,是非常有利的;
3、几个平行机关或部门联合行文,应将相对应的各机关都列为主送机关;
4、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且单位不宜过多。
5、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这是部门之间相互行文的规则。过去,只有政府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现在,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都可以相互行文。部门之间相互行文的条件是:
1、同级党委、政府的部门。
2、依据各自的职权,有行文的必要性,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3、部门之间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相互发布、传达要求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一般用“函”行文,也可以用“通知”行文。部门之间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相互联系工作和答复审批事项,应当用“函”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应当准确理解和正确贯彻执行这一行文规则,凡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应报请同级党委、政府行文。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第四节 行文规则、百度百科——联合行文
当科研助理,做得好可以发文章吗?这个需要看导师。你提前给导师表达以后想读他博士或者想自己做个项目发文章的意思,一般导师会直接说有没有这种可能。由于每年博士招生名额有限,所以现在很多有意向报大牛博士,但老板当年确实没名额的人,先在课题组做一年科研助理,提前开始课题研究的现象越来越多。所以科研助理转博士生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前提是提前和导师说清楚,你做科研助理是为了之后读博。理想状态:第一种,你兢兢业业当科研助理干了一段时间之后(也许半年,也许一两年),老板觉得你干得很不错,同时你也已经表达了想读博的意愿,老板可能会让你第二年报他的博士,这种一般基本都能上。第二种,你虽然是科研助理,但老板也给你分了个课题做,你努力做完发了好文章,然后申请其他地方的博士。
一般导师比较值得骄傲的论文是不会带上学生的 而且第二作者基本没啥大用
可以。论文可以选择独著,也可以合著,合著就是联合发表了。合著的论文署名是个敏感的问题,署名要根据作者对文章的贡献大小和参与程度来,贡献越大、参与度越高,署名越靠前。
联合行文时,作者应是同级机关。
联合行文要注意的内容是:
(1)行文的各机关部门必须是同级的;
(2)联合行文对于共同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或兴办某些事业,是非常有利的;
(3)几个平行机关或部门联合行文,应将相对应的各机关都列为主送机关;
(4)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且单位不宜过多。
(5)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可以联合行文的规则
以下部门、机关和单位可以联合行文:
1、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例如河南省政府与河北省政府,北京市公安局与北京市教育局。
2、政府与同级党委可以联合行文,如北京市市委、北京市政府。
3、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联合行文,如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省委办公厅。
4、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如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总工会、银保监会。
5、军队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军队机关也可以与相应的地方党政机关联合行文。
6、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也可以联合行文。
7、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之间也可以联合行文,如教育部与湖北省政府。
一般说来,排名第一就是第一作者,排名第二就是第而作者,排名第三就是第三作者,所以一般都写1个。
1、论文署名第一的就是第一作者,署第二第三的就是第二第三作者。一般看你的文章份量,如果份量足,可以署多个作者。国外一个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文章可以挂100人。
2、文章一般还有一个通讯作者,是指文章的所有权人和指导者。还有的有一个通信作者,指是的联系人。
3、这个也可以由双方商量来确定排名,如果没有约定,一般是排在前面的为第一作者,排在第二名的为第二作者,余此类推。
署名权利:
第一作者是自己的导师,这不仅是出于惯例,而且是合理的。因为情况往往是,研究课题是导师的,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的。这时,不论用道德的眼光,还是用权利的眼光,导师署名第一都无可非议,
因为关键思路(搞科研最看重的就是这个,习惯上称作“idea”)出自导师,学生投入和贡献的是一般工作、知识、精力和时间。我们可以说,即使在另外的情况下,两人合作决定署名次序也是如此,导师的身份、学校的行政权力等背景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第一作者
联合行文作者应为同级单位。
联合行文有两个条件:
1、涉及多方面和多部门的事,单方面或一个部门行文无效而必须联合行文;
2、联合行文者必须是同一级别的机关或部门,如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行文,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行文,省委和省政府联合行文等。
一是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
二是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三是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四是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五是军队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军队机关也可以与相应的地方党政机关联合行文。
六是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也可以联合行文。
七是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之间也可以联合行文。
署名作者是那些对论文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 一般实验的实施者和执笔者为第一作者。 一般实验的设计者(指导者)等(如导师或科研团队(课题)的领队)可为通讯作者。 到了毕业的季节了,许多研究生在忙于写论文。我想谈点个人对于发表学术论文时的署名问题的看法。 论文的署名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署名一则是分享成果的荣誉,二则是一种责任。往往涉及到名利的事情处理不好是很容易产生误会、误解或矛盾的。看起来似乎很简单的署名问题,实际操作起来有些时候也是很难的。 我们知道,当今的科学研究已经不再是一个人单枪匹马的时代了,大的科研项目如脑的研究、人类基因组学、全球气候变化的研究等,需要科学家之间、学术团体之间、国内外科学家之间的合作才能完成。这样一篇论文的署名人数也越来越多,一些国际合作研究项目,论文的署名人数有几十人甚至几百人已经不是新鲜事情了。那么署名如何排序呢? 署名原则:以实验生物学为例。作为论文署名的人员应该是在实验设计、数据收集、数据分析和论文写作等全过程中做出了实质性(或主要)贡献的人。按照惯例,一般作为实验的实施者,又是论文的执笔者,自然应该是论文的第一作者,如研究生、博士后、一些年轻学者等。导师或者项目(课题、实验)的设计者,对论文的主体主要负责的人一般作为通讯作者,列在排名的最后一位。联系出国做博士后人都知道往往论文作者的最后一位往往是实验室的负责人。第一和最后一位作者之间的作者排序可以根据对论文的实际贡献大小进行。论文的作者应该做到能够对论文的细节和主要结论熟悉并同意发表,并能够回答读者等对论文的相关问题和质疑。由于有些时候,对一篇论文的贡献大小是很难定量化的,所以最好是在实验开始前,就讨论好论文作者的署名顺序。如果能早些讲清楚署名的原则和相关安排,以后就不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一些重要的论文,有多个作者做出的贡献是等价的,可以作为联合第一作者处理,但是作为联合通讯作者的比较少见。那些对实验过程做出了贡献 (如实验员、动物饲养员等)但没有达到作为作者的程度、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提供一般性帮助(如协助查阅文献、分析数据)时,在论文中必须进行致谢。 有些特殊情况也是需要考虑的,如有些提供了某项研究的重要学术思想和设计思路的;有些提供了实验中不可缺少的实验材料;有些提供了研究中必须的重要实验设备;等等类似情况,如果当事者(方)提出要作为论文作者署名,是可以考虑的。当然有些是在实验开始前就已经讨论决定了的,就没有这些麻烦了。 作者的责任:必须强调的是在论文上署名的作者除了分享成果的荣誉外,重要的是要对论文成果的真实性等方面负有责任。如果在论文中没有特别的分工说明,发表的论文的一旦出现了问题,如出现数据不实、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时,所有作者都要承担相关责任。 现在有些刊物在发表前让作者签名,说明阅读过并同意发表论文中的数据和结论,有些刊物是规定通讯作者可以代表所有作者。还有些刊物要求明确说明每个作者的责任和贡献,如谁收集的数据;谁设计的实验,谁实施的实验;谁参与讨论,谁进行数据分析;谁执笔等。前些日子Nature 上刊登诺贝尔奖得主Linda B.Buck 和共同作者发表的声明,撤销了他们2001 年发表在Nature 上的一篇论文,声明中说:"他们发现2001 年的论文数据和原始数据间有矛盾。" 文章注明了每个作者的贡献,原文是这样的:Author Contributions(作者贡献):L.B.B.and L.F.H.,conceived the project(获得项目),L.F.H.and J.- P.M.prepared gene-targeting constructs to generate the mice(准备所必须的实验材料),S.S.trained Z.Z.in gene-targeting techniques(负责技术培训),Z.Z.prepared and analysed the mice and provided all figures and data for the paper(实施实验、获得数据、提供数据和图表),and L.B.B.and Z.Z.wrote the paper(执笔写作).Correspondence and requests for materials should be addressed to L.B.B(通讯作者是Linda B.Buck)。 不规范署名:现阶段在国内也确实存在着论文署名不规范问题,有些是属于不知道规矩,有些则是其他原因: 1.随便挂名;不管对论文有无贡献,只要是一个实验室的,一个研究集体的成员,每个成员几乎在每篇论文上都署名。这样可以增加每个人员发表论文的数量。 2.领导挂名:有时候有些研究人员为了"巴结"某些领导或掌握资源的官员,在某些论文上署上领导的大名。也有些时候是相关领导暗示或主动要求挂名。 3.名人被借"光"挂名:有时候有些学者为了论文审稿或发表顺利,没有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就强行将一些学问高的学者(如院士等)的名字挂上(有些可能是自己的导师等)。 4.为了职称晋升而挂名;有些人为了评职称急需,而在没有任何贡献的论文上挂名。 5.强求挂名;有些项目负责人或实验室领导强求在实验室的所有论文上署上自己的名字。 6、为了某种目的而收买挂名;如学校评估、博士点申请等急需高质量的论文,利用金钱收买,在论文上署名。 7.为了毕业和学位而挂名:有些学生为了满足单位的获得学位的要求,急于毕业获得学位,在自己没有贡献的文章上挂名。 提醒导师和研究生需要注意的事情:由于某些利益目的(如考核等),有些研究生将自己硕士期间的工作,以读博士学位的单位名义发表;或者署上自己的博士导师的名字;或者论文中没有自己硕士导师的名字等等,这是非常错误的,每位导师和研究生都必须严肃对待这些事情。首先论文(成果)的产权归原单位(获得项目支持的单位)。硕士生要尊重自己导师的劳动,不能太"势力眼"。同理,博士生毕业后,博士期间的所有数据都必须以原单位的名义发表,博士生导师应该作为作者之一(如果导师负责的话,一般应该是通讯作者),原单位必须是第一产权单位。 "客座研究生"问题:现在由于扩招,有些导师没有科研经费,没有课题。研究生自己四处寻找能够提供实验条件和经费支持的导师,这些学生被称为"客座研究生"。不可思议的是学生的原单位明文规定,这些研究生发表的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署名是第一单位,才能申请获得学校的学位。实在难以理解,既不提供研究经费,又没有提供研究思想、实验条件,等等,等着享受成果,还有这种要求?不知道怎么会出台这样的政策?哪些教授们也就同意了?不考虑学校的声誉和影响? "多栖教授"问题:当今一篇论文挂很多单位的多问题,一则是由于兼职的、 "两栖"的教授学者太多;再则是由于现实的利益关系。看看某些所谓我国"独立创新"的高质量论文,实则是在国外的实验室做的结果,由于自己在国内某个单位兼职(讲座教授之类的),这位学者的名字上会有两个甚至多个单位。还有一些学者纯粹是为了增加论文数量,在与自己的专业毫无关系的论文上挂名。国内的"多栖教授"的论文署名情况也是这样的。 作为研究生还应该明白的一点是成果的归属问题:如果你从事的研究课题项目、学术思想和实验总体设计都是导师或者实验室负责人完成(或负责完成的),不管这个成果有多大多重要,即使是获得诺贝尔奖的成果,成果应该归属于这个实验室,属于你的导师或项目负责人。当然,研究生所做出的贡献是不可埋没的。 应该承认,我们国家很多事情都在改进之中,有些规范正在建立之中。以前有些事情确实属于不知道(不知者不为过),有些则是由于利益驱动所致,如绩效考核时,有些单位规定署名靠前的作者,赋分值高,通讯作者也按照排名顺序赋分。这样就出现了有些通讯作者署名在中间或靠前的位置上。这些现象前几年很普遍,现在还存在,但已经逐渐少多了。只要大家明白了相关规矩,相关政策逐渐完善合理,自然就会走上正规了。但是那些领导随便决定作者顺序、导师可以随意将论文的第一作者赠送给某人的做法是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