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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发表可以招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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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发表可以招标不

作为前沿科技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科技渗透在社会的各个方面,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电子科技论文发表,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

利用电子信息科技 进一步净化招投标环境

摘 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作为招标投标领域的新事物和发展方向,其意义、实施办法、必备条件,优势和问题都是现阶段我们在探讨和实践中需要研究、总结和优化的重点。

关键词:电子化招标投标;信息保密;计算机辅助计算

1 概述

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了法律基础和制度基础。《招标投标法》自1999年颁布,2000年实施以来,伴随着我国招投标事业的不断发展,招投标市场不断壮大,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日趋完备。但是随着社会和市场的不断发展,招投标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招标投标法》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大法,难以完全满足招投标市场发展和管理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问题,市场亟需法律支持,《条例》的颁布实施无疑是顺应时代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措施。

纵观《条例》的编纂主旨和内容,完全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高度重视,在秉持立法原意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对《招标投标法》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并正对新情况,新问题做了相应的对策,增强了招投标制度的指导性和前瞻性,同时注重可操作性。如《条例》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作为招标投标领域的新事物和发展方向,其意义、实施办法、必备条件,优势和问题都是现阶段我们在探讨和实践中需要研究、总结和优化的重点。

2 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意义和条件

电子招标投标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进行的无纸化招标投标活动。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具有五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如通过匿名下载招标文件,有利于防止围标串标;取消招标文件现场购买,有利于防止排斥潜在投标人;二是有利于提高招投标效率,招投标文件的电子化制作和传输,以及评标采用计算机辅助系统,可以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三是有利于公平竞争和预防腐败,通过信息网络,使招投标过程中应公开的环节更加公开,进一步提高透明度,也可以更好地发挥招投标各方及利益相关人的相互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也可以利用技术手段遏制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一些不良现象;四是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当前的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制作、运输、存储对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消耗都很可观,电子化招标既可以实现招投标全过程的“无纸化“,节约纸张,保护环境,同时可以利用云存储技术,既可以延长档案资料的年限,又可以释放档案存放的空间;五是有利于规范行政监督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监管权限,利用科技手段,将制度固化到电子系统中,减少自由裁量和暗箱操作,提高监管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目前,根据招投标实践的切实需求,我国一些省市已经对电子招投标开展了先行先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便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时加以改进和完善;此外,对于电子招标投标面临的法律问题目前也得到了解决,《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出台,解决了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赋予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与传统纸质方式的招投标活动同等的法律效力,为电子招标投标的全面实施扫清了障碍。

另一方面,当前国际上的电子招标投标以成为招标投标的主流形式,各国政府都在加大电子招标投标的力度,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对于其贷款项目也在逐步要求全面实施电子招标投标,为了更好地顺应国际潮流,与国际招标投标形式接轨,电子招标投标势在必行。

3 电子招标投标在现阶段的突出问题

经过实践和探索,目前电子招标仍处于探索和建设过程中,仍存在很多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各地对于电子招标的建设各自为政,数据接口和系统数据都各不相同,信息孤岛现象一定程度存在,无法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招标平台和电子招标投标的操作规范;二是信息安全的要求与技术保障的矛盾,电子招标投标要求一套完整的、系统的信息技术支持,电子招标投标的流程设计是否合法合理,节点设置是否完整严谨,系统的安全和防御是否能够得到切实保障等都是电子招标投标流程现阶段面临的突出问题。三是监管手段的配套不够完善。针对电子招标投标的监管往往更注重程序和形式,利用信息手段对招标投标的内容监管力度不够,如利用计算机辅助系统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分析,对异常报价修正的警示等仍不完善。

4 电子招标投标的对策和发展方向

电子招标投标作为一种科技手段,其核心和实质也只能作为一种载体和措施,真正实现招投标市场的净化和完善,需要“制度+科技”双管齐下,只有将招投标流程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利用电子招标投标的科技手段,将监管重点固化在电子招标投标流程中,才能真正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的意义。

一是应公开的信息,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招投标机制要真正发挥在市场经济中择优选择的机制优势,扩大竞争是必要的前提条件,而竞争规模取决于招投标信息公开的范围的广度和深度。对于应公开的招标信息,如招标范围、项目总投资、建安费用、资质要求、工期要求等应公开的信息充分公开,且利用电子化招投标平台,利用信息网络的优势,将招标信息的公开范围尽可能扩大,以吸引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此外,扩大招投标信息的公开范围和内容,还有利于对招投标过程的社会监督,只有将招标信息和中标信息充分扩大,才能真正发挥全方位的监督的优势,将招投标过程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二是对应保密的信息,进一步加大保密措施和手段。根据《招标投标法》、《条例》及国家相关部委对《条例》的释义,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以及标底等影响中标结果的,都应严格保密。目前,由于纸质招标文件的购买与获取等实际情况,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与名称的保密无法实现,造成围标串标等现象屡禁不止。应利用电子招标的信息化手段,实现由招标代理单位对电子招标文件上传;投标单位通过数字证书实现招标文件的网上下载,投标文件的网上提交;进而实现对投标人数量及名称的全屏蔽,同时为保障招标人的招标项目顺利进行,可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设置投标确认,允许投标人在下载招标文件后对项目进行了解,对投标报价进行初步估算后确认是否参加投标,对于确认参加投标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的情况,可由系统及时向招标人发出信息,便于招标人重新启动招标。对于投标人数量及名称的屏蔽,一方面完全切合了《条例》的精神,符合招标投标的精髓,另一方面也可以极大的遏制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对真正发挥招投标机制优势提供了技术支撑。

三是对合理投标报价的判断,通过计算机辅助系统加大分析。目前,工程建设项目大多实行综合单价的报价,对于投标报价的差异通过简单的回标分析,难以明确其合理化的程度。依靠评标专家,主要是商务专家在评标现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和判断,一方面时间较短,另一方面受制于评审专家的专业背景、对市场价格信息的了解程度等,难以实现客观公正。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建设中,可以加大对价格信息的收集和积累,除对投标单位的报价相互比较和分析外,还可以引入市场价格信息的对比,通过网络信息的技术,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于和市场参考价格离散程度较大的报价由计算机系统提出警示,对于投标报价的组成合理性进行全面分析。

四是探索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远程化。招投标机制中除了价格成本,还应考虑总体的社会成本,一方面电子化招投标可以实现招投标全过程的无纸化,节约纸张成本、印刷成本,另一方面,探索开评标过程的远程化,也可以节约交通成本和人力成本。除了上述可见的社会成本外,招投标全过程的电子化、远程化,从制度上减少了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招标人与评标专家、投标人与评标专家的接触,从制度和技术两个方面遏制了招投标领域的不良现象的发生。

结束语

综上所述,电子招标投标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行业发展的必然之路,在实践中,各地也都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对于电子招标投标的前景和发展都有了明确的目标和规划,我们只有博采众长,全面吸收电子招标投标建设中的经验和教训,结合上海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特点,秉承“制度+科技”的宗旨,将制度固化在科技中,用科技手段落实制度要求,才能将上海工程建设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扎实推进,真正发挥招投标机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应有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Z].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2.

[2]顾祖惠.工程项目招标实务[Z].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

[3]胡松华.遏制围标串标的技巧[J].北京: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2009.

[4]曾海波,杨俊杰,夏才安.对现今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思考[J].山西:山西建筑,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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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投标中。我国水利工程清单制的实施和工程担保制度日渐成熟。实践证明合理低价中标是更符合我国现阶段水利工程建筑中标方式。合理低价中标,水利工程实行低价中标方式的注意事项。1 低价中标是工程建筑招标的趋势最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评标方法,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在招投标中,承包商希望以合理低价报价,增大中标概率,业主希望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选择一个最低投标价中标。最低价中标节省投资,效果显著,操作简便,节约招投标过程各环节发生的成本。论文发表,合理低价中标。有利于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有利于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2 合理低价中标符合水利工程建筑招标要求推行低价中标,与国际惯例接轨,也符合市场竞争的发展规律,是大势所趋。但实际上,我国目前建筑市场的现状与实行最低价中标办法要求必须具备的条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仓促推行最低价中标的做法有很大的危害性,要吸取国外推行最低价中标初期的失败教训。当前,我国水利工程清单制的实施和工程担保制度日渐成熟,各地区的试点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供我们借鉴,实践证明合理低价中标是更符合我国现阶段水利工程建筑中标方式。2.1 合理低价中标法更符合法律实际《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除外”。显然,这些条文规定了招投标过程中价格的形成与确定原则,并且反映了我国工程造价的管理模式、计价办法进一步改革的指导思想,其实质内容就是“公平竞争,合理低价中标,但不低于成本价”。而“最低价中标法”是以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从理论上看,它是一个完美的评标方法,能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也是国际流行的方法。但是从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的本意来看,“最低价中标法”忽视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评审,谁的投标价最低谁就能中标,甚至以低于成本价中标,给工程建设与管理留下极大的隐患,是不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的本意的。2.2合理低价中标法更符合我国水利工程建筑市场的发展水利工程与其他的建筑工程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明显含有公益性质或准公益性质,水利工程往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其概念决定了在我国水利工程建筑招标只能采用合理低价中标,而非最低价中标。招标的根本目的是择优,而不是压价。由于我国现阶段建筑市场仍处于转型阶段,市场机制还很不完善,面广量大的众多国有企业正处在深化改革阶段,不难想象,在这样的现实状态下,实施最低价中标,可能会导致不正当竞争加剧,招标人在“无标底”的驱动下不仅处于失控状态,而且更是有人认为标价“越低越好”;一些管理不规范、素质低下、实力较差的承包商和自然人,持着“只要有业务,什么都有了”的观念,紧紧抓住某些招标人的心态,以最低报价进入竞争市场。有的投标人概算下浮的幅度甚至达到了30%~35%,在这样的报价下,很难保证工程的质量。3 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在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3.1合理考虑超出有效工程量以外部分费用在按规定取费(基价合理)的情况下,预算定额单价有的是下限的项目单价,有的已低于成本价,施工单位将难以保证施工质量。2007年建设部颁布的《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关于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招标设计图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面积、重量等)计量,对超出有效工程量以外部分不能计入工程量,应摊入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例如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中为便于施工作业和满足边坡安全要求,都会在设计图示尺寸以外进行临时边坡开挖,临时边坡的坡比根据现场土质、开挖高度等条件而变化,有的情况稳定边坡为1:2,有的情况稳定边坡为1:1,此外视施工企业工效、素质不同也会变化。而上述土方超挖工程量和日后土方超填工程量均不计量,所以只能在熟悉现场情况,把握施工企业自身素质后,进行综合评定,将此项费用摊入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论文发表,合理低价中标。论文发表,合理低价中标。3.2 合理考虑施工附加量、操作损耗等所发生的费用不但《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超出有效工程量以外部分、施工附加量、操作损耗等所发生的费用不计量,而且2002年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各节中定额也不包括施工附加量、操作损耗等所发生的费用。但在实际生产中肯定要发生操作损耗,此项费用主要根据施工企业的自身素质决定,进行综合评定后将此项费用摊入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在定额《干砌块石》这节就比较明显:定额第三章《砌石工程》说明第二条:“本章定额的计量单位,除注明外,均按“成品方”计算”;第四条:“各节材料定额中石料计量单位:砂、碎石为堆方;块石、卵石为码方;条石、料石为清料方。论文发表,合理低价中标。”在第五节《干砌块石》材料定额量为116m3,即块石116m3码方砌筑100m3砌体方。在定额附录《土石方松实系数换算表》中块石1.43m3实方=1.67m3码方,即1 m3实方=1.1678m3码方。虽然在理论上块石116m3码方可以砌筑100m3砌体方,但在实际生产中干砌块石的砌筑过程中要经过选石、修石、砌筑、填缝、找平等必要工序,所以块石116m3码方无法完全砌筑100m3砌体方,可以明显看出材料定额中不包括施工附加量和砌筑损耗,而且人工定额和机械定额中也不包括上述费用。根据施工企业的管理和员工的素质情况,施工附加量和操作损耗只能减到最少,而无法避免。若按规定取费的情况下,预算定额单价将低于成本价,势必难以保证工程质量。不仅施工企业在预算报价时要注意上述问题,建设单位或招标主管单位更要在预算时切合实际,这样才能保证标底的合理性,不能只顾预算和报价最低。3.3 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强调物价波动和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材料价格不再是由政府部门控制,受市场调控而产生的材料价格跌涨凸显,这种情况在2008年度异常突出。从2008年度3月至6月间,受全球原材料涨价的影响,我国的建筑材料也大幅上涨,砂石料价格上涨15%,水泥价格上涨20%,各种钢材自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涨幅更达30%;受国际原油价格不断攀升影响,2008年6月我国柴油、汽油价格上涨15%。各类原材料和人工工资更有继续上涨的趋势。以往有的建设单位招标时由于工期较短(在1年以内)通常不对物价波动和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在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时,施工单位将蒙受由此带来的全部经济损失;反之,在材料价格大幅下跌时,建设单位将浪费不必要的投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十六条37款和38款已明确叙述。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强调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风险是相同的,也是“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在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时不仅不能忽略,更要重视对此条款的执行。3.4 评标过程及方法合理低价中标法是在各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专家参考招标人标底,并对各投标报价与基准价进行对照评审,择优选择合理低价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法。论文发表,合理低价中标。合理低价中标有别于最低价中标的主要特点是,合理低价在通常情况下,可以取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价为基准价(废标除外),便于招标人控制在招标活动全过程中无论投标人以何种方式(或许是按施工图预算下降一定百分比,或许是按企业定额报的价)报价,均以基准价为对比价;在评标中结合招标文件所公示的“实质性要求”,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估和审定,择优选择投标人。综上所述,合理低价中标在我国水利工程建筑市场还处于初步阶段,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工作中等待解决。论文发表,合理低价中标。相信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执行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在实践不断的摸索和提高中,合理低价中标会逐步成熟,将给我国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带来勃勃生机。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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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发表论文

我国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一、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1、 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2、 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3、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4、 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5、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二、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一)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 ,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二)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招标投标法》第 7 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1、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三)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四)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临安市招标办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推行现场抽签中标法: 即投标人不用做技术、商务标,只要在评标专家委员会确定的优惠幅度范围内,现场填写报价费率即可。评标办法也在开标时由投标代表现场抽签决定,这种评标办法的推行,对遏止串标起到了一定作用。(五)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1、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2、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临安市招标办已要求代理机构将代理的工程经业主签署代理水平后,放入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水平考核范围。3、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六)、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004年临安市共有 105 个公开招标项目,其中有 38 个项目为外地企业中标。(七)、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临安市人民政府专门出台了文件,对有串标、挂靠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根据情况可停止投标人一年至二年内在临安市建设市场的交易活动。三 、结论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施工企业自己上市场揽取业务,再发展到今天在有形建筑市场(政府投资项目)参加竞标。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市场竞争过度,各施工企业或其代理人为了获取承包合同采用了许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了反腐败工作中的热点问题,给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蒙上了阴影。 2001年以来,国家把建筑市场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整顿活动,也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然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较为混乱的市场秩序。建筑市场整顿从1986年以来几乎年年进行,但建筑市场依然是违法违纪案件的高发区,只不过不同阶段发生在不同类别的人群中。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积重颇深,不是靠权宜之计和“运动战”所能解决的,必须从目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对症下药,才能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 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本文也主要针对这些工程作出分析),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寻租”沃土。目前工程招投标中“违规操作”已经漫延到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且单个环节行为较难认定为违法违规。建筑市场经过多次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且毒害党风和社会风气。针对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下将从法规、体制、社会环境以及建筑产品特点、招投标活动运作机制等方面分析其成因。 1、现有法规体系存在弹性空间 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规”)。《招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代理机构弹性空间,如第十二条赋于项目业主(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目前,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对手得分(综合评审法)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招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招标投标管理中的几个常见问题及对策摘要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建筑市场已遂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招标投标,推动了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深入和体制的创新,建立了由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有序竞争的新局面。在这几年的工作实践中,作者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有了较深的认识,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现把平时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几个常见问题整理出来,以期抛砖引玉,使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得到更加完善和规范,做到量准价实。关键字工程量清单计价造价管理常见问题对策随着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的推行,建筑市场日趋规范,工程造价管理正由传统的“量价合一”的传统定额计价模式逐步向“量价分离”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这种模式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顺应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 T0)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有利于形成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部门动态监管的良性机制。可以说,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行,给我国造价管理领域带来了一场深刻的革命。正因为我国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造价管理是大势所趋,如果我们不深入学习、研究工程量清单计价,我们就无法介入项目和市场,对工程造价将难以实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可见,了解一些工程量清单计价在造价管理中的常见问题,有助于我们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节约投资成本,取得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几点基本常识1.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含义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按统一项目(计价项目)设置,统一计量规则和计量单位按规定格式提供的项目实物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实际、市场实际和企业实际,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后,提出的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在内的综合单价,由此形成工程价格。这种计价方式和计价过程体现了企业对工程价格的自主性,有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原则。1.2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首先,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包含了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不象以往定额计价中先计算定额直接费,再计算价差,最后在计取各项费用,才能知道工程费用。相比之下,工程量清单计价显得简单明了,更适合工程的造价管理。其次,采用统一工程量清单,施工企业可将经济、技术、质量和进度等因素经过科学测算,细化到综合单价的确定中,并对工程造价中自变和波动较大的因素比如建筑材料价格及具体工程的施工措施费和管理费,实行自主报价。这就充分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并通过竞争确定招标、投标双方均能接受的工程承包价,这样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第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有利于投标者集中力量评估、分析、测算自身各项费用单价高低的情况,合理选择具有竞争性的施工组织和措施方案,从而促进企业抓管理,炼内功,降成本,提效益。第四,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可以节省投标单位的时间、精力和投标费用。因为投标过程往往是多家单位参与一个标段的投标,而中标单位仅是一家,未中标单位各项支出亦无法得到补偿,造成社会劳动资源的浪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能够缩短投标报价时间,使招投标工作更趋科学合理。第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有利于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建筑工程一般都比较复杂、周期长,工程变更多,风险大。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单位只对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等负责,而对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的计算错误不负责,这部分风险由业主承担。这样符合风险分担,责、权、利关系对等原则。1.3工程量清单的作用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T程标底价和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计算工程变更价款、追加合同价款、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处理索赔的依据。准确、全面和规范的工程量清单既有利于工程费用的管理,也有利于发包人对工程系统目标的控制。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几个常见问题2.1工程量清单量的准确性、项目完整性难以把握由于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主要依据是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实物工程量,这就对施工图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设计人员首先要学会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办法,做到实物工程量准确,表现形式符合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因为每一个工程量的误差都影响到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每一个设计变更都牵涉到费用和结算。但凡从事过工程计价的工作人员都清楚,工程量的准确计算是困难的,工程项目因设计的不确定、《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则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计价人员的水平差异等都成为了工程量计算很难准确的原因,而清单工程量计算的偏差,对于工程总造价影响很大,常常导致投标失败或引发结算争议及扯皮等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在一次桩基工程项目招标中,我们对几家报价进行了详细评审,发现A公司的投标报价最低,但后来发现该公司的报价虽然低,但其报价清单子项出现了漏项,漏报了一项数量较大的费用。如果我们将漏报费用加上,则这家报价将高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最后,我们的推荐意见是次低报价的投标人中标。又如,我们曾经遇到过一个土方工程,由于设计部门的工作疏忽,施工图纸出现了漏算,土方量比实地测量少了28万立方米,影响造价100多万元,结果导致施工单位中标后停工扯皮。2.2工程量清单中的设备、材料品牌和价格的不统一,造成投标报价的很大差异。对于土建工程来说,由于许多主要材料由造价管理部门给定了参考信息价,因而其余材料对总造价的影响很小,因此工程量清单报价对建筑工程报价的价格影响不大;但是,对安装工程和装饰工程却不然,其特点是设备和材料费占其总费用的很大(工业厂房等工业项目,设备费可能占总投资的50—60%)。设备、材料价在相同规格的情况下,其价格高低与生产厂家、品牌、档次、采购渠道等均有关。例如:一台高压开关柜的进口价可能是10多万元一台,中外合资厂的价格可能是8—9万元一台,而国营大厂又可能是4—5万元一台,一般小厂可能只有2—3万元一台,而高压开关柜的安装费却是固定的、很小的(只有几百元),仅占其设备费的1%,甚至更小。因此,对于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的投标报价各家差别较大,通常可达20%以上,这就给投标报价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又如,装饰材料的价格是由市场定价的,而且还与材料的产地、质地有关,如花岗岩,从每平方由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如果投标文件中只注明铺装材料为花岗岩,而不注明材料的产地和档次,则材料价格的差异必然很大。因此,对于这类项目如果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不对设备、材料给出具体要求,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差异必然也很大。2.3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规定不够明晰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是项目造价管理中的一个关键。尽管这样,我们有些项目还是因为某些条款规定不明晰而造成结算争议和索赔的发生。例如某个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综合单价包干、总价调整的计价模式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合同价款的调整约定为:除增减工程量可作价款调整作外,任何情况下不作任何调整。该工程后来出现了大量清单子项的变更,由于欠缺了增减清单子项目的约定,造成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时争议及索赔的发生。2.4确定“合理低价中标”难寻统一的可操作标准新颁布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除外”,显然,这些条文规定了招投标过程中价格的形成与确定原则,并且反映了我国工程造价的管理模式、计价办法进一步改革的指导思想,其实质内容就是“公平竞争,合理低价中标,但不低于成本价”。但在实践中,由于招投标主体自身因素的影响和现行工程造价的计价办法的制约,在评标时经常会出现难以界定最低报价是否合理、是否低于成本价的情况。与此同时,在日趋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一些发包单位为了减少投资而盲目追求低价中标,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往往被迫将报价压得过低。这种不健康的竞争行为,给建筑市场正常运作带来了很大冲击。例如,某路绿化工程,招标控制价为110多万元左右,一投标单位以最低价50多万元中标,为什么该投标单位敢报与招标控制价相差这么远的标呢?原因是该投标单位事先通过多方渠道打听、了解工程项目以后需要替换主要的树种,而且是价高的树种,所以便把将来要更换的树种的价格过分报低,以达到低价成功中标的目的。结果是,该工程实行了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在不能随意更换树种的情况下,工程难以为继,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又如,在一个造价约2000多万元的项目公开招标中,中标价与次低报价仅相差13元,而中标单位的技术标评分仅为60分左右(技术要求刚合格),而次低报价单位的技术标评分则高达90多分,而由于招标原则是技术标合格且报价最低者中标,即已经达到“合理低价”了,因此,实力雄厚、技术含量高的施工企业(次低报价单位)也只能眼睁睁看着人家中标了,最终反映在工程造价和工程的实施效果上,都存在相当多的问题。2.5投标人利用工程量清单进行不平衡报价,为增加工程造价“打埋伏”在工程招投标中,投标单位为了获得中标,并为日后通过工程实施获取高额利润,往往会设置技术陷阱,进行不平衡报价,为增加工程造价“打埋伏”。(1)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故意自行修改投标报价书的清单工程量,造成了投标总价表面上是低价,而清单单价并不低,中标后导致结算总造价增加。例如,我们在审核某道路立面修缮及增建工程结算项目中发现,工程中标合同价为69万元,送审结算造价为100万元。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是施工单位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擅自修改了投标报价书的清单工程量,每项工程量统一下浮了16%,形成了工程量乘以单价得出的合价是一个低价,而实际上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却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在工程招标评标过程中有关人员不注意,导致了该投标人中标并产生上述的问题。(2)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书上,为了以达到低价中标的目的,故意修改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的合价,出现了工程量乘以单价不等于合价,从而造成了投标总价降低,中标后按虚高的清单单价和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的情况。例如,某道路立面修缮项目,工程合同价为123万元,送审结算造价为209万元。原因是施工单位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报价书上,以此方法修改降低投标总价,造成清单单价相对虚高21.15%,在评标人员疏忽的情况下中了标,导致该工程合同价不能反映工程的真实造价,出现了支付的工程进度款金额己超出项目实际结算金额的情况。2.6施工合同订立不够规范,导致工程造价增加或索赔问题出现我们有一些工程,在开展过程中存在订立的合同条款不够全面和严谨,不够规范,很容易出现结算扯皮,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现象。例如,我们在审核某道路和排水渠改造及弱电管道土建部分工程结算项目时发现:合同价为136万元,送审结算造价为139万元。按《招标文件》规定:施工承包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单价固定、总价调整的方式。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时不注意,随意更改招标文件约定的施工承包方式,采用了总价包干的方式,结果发现,挖电缆土方清单工程量远超按施工图纸实际施工的数量,单这一项就升高了送审工程造价12.63万元。尽管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其单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不因施工难易程度、施工技术措施差异、取费等变化而调整,减少了承包人的索赔,但是,若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存在较大差异,或者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较多时,双方的索赔情况也将大大增加。(1)由于承包人采用了不平衡报价,当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或者合同发生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时,发包人不得不与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对变更工程进行计价。(2)工程量清单上的项目以“暂定价”或“项目暂定”来签定合同,工程造价将难以控制,同样会导致工程扯皮和出现索赔现象。3各环节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应当说,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在有些方面如工程招投标、建设合同的订立、工程结算等环节还存在着很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首先,政策的制定要从程序上保证公平,不仅要保证建设单位利益,也要保护投标人的利益,使参与的各方处于同一起跑线上,真正靠实力参与竞争。工程量清单应当体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的真实意愿,并做到公平、公正。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审核要给投标人足够的的时间。在审核过程中,如果投标人未提出疑问,今后实施或结算时发现量缺量差的,则由投标人自负风险;如有疑问则书面提出,建设单位应在核实并书面答复给所有投标人,书面提问和答复均列入合同,如今后发现差异,由责任者承担风险。这样做在于提前规避争议,规避风险,防止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有意造成或利用清单不准确创造索赔和反索赔机会。对措施性消耗,显然投标方更了解自己的实力和将要采取的措施性费用。所以清单中措施性消耗项目及费用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自己企业的技术、装备能力自行填写,并对其完整性,确定性,准确性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对此评标委员会有疑问的,可通过询标澄清。在实施中施工措施的改变要经过监理及建设单位的认可,且措施性费用只减不增,防止和减少争议及索赔的发生。其次,由于各地,各时段人工、材料、机械、主材费用不尽相同,所以清单中对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费用要单列,以备调整。建议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将主材的质量、产地及规格加以明确(不指明品牌和厂家就行了),尤其对艺术性、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更要如此。如果投标人投标单价与建设单位预期价格出入较大可由评标委员会通过询标予以澄清,以减少今后造价和质量的争议,更好的控制和确定项目的工程造价。第三、评标不能走过场,仓促定标。在审查投标单位报价时,应该做到总报价和单项报价的综合分析。总价符合要求并不能说明单价报价符合要求;总报价最低也不能说明单项报价最低。对于分部分项报价明显高于或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社会平均价的,要依照国际惯例,进行询标程序,以确认单价。同时,要做到单价和相应工程量的综合测算,工程量大的单价要重点分析。此外,还要综合分析单价与工作内容、施工方案、技术工艺的合理性。第四、加强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是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合同双方,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采取事后跟踪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控制工程索赔的一个重要手段。要控制和确定造价,合同的签订至关重要,政府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审核,也就是在检查中标后,合同双方是否进行核对,有差错是否进行调整,价款的确定及调整是否按相关规定,是否补充招标文件的缺漏,能否规避可以预见的索赔,工程质量、工期、施工保证措施是否合理、先进。以保证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条款的合理性,维护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提高合同的履约率,确保索赔的合理,杜绝索赔背后的腐败交易。以上几点仅是本人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由于水平有限,所做的分析难免失之偏颇。但本人认为,只要对上述问题加以重视,配以完善的措施,一定能够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各种市场行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资金的投资效益,对构建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参考文献[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 05 00—2003,中国计划出版社.[2]刘健,关于解决招标评标有关问题的几点建议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04-5.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招标投标管理中 的几个常见问题及对策 摘要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建筑市场已遂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招标投标,推动了工 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深入和体制的创新,建立了由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有序竞争的新局 面。在这几年的工作实践中,作者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有了较深的认识,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现把 平时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几个常见问题整理出来,以期抛砖引玉,使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得到 更加完善和规范,做到量准价实。 关键字工程量清单计价造价管理常见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的推行,建筑 市场日趋规范,工程造价管理正由传统的“量价 合一”的传统定额计价模式逐步向“量价分离”的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这种模式体现了公 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顺应了加入世界贸易 组织(W T0)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有利于形成政府 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部门动态监管的良性 机制。可以说,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行,给我 国造价管理领域带来了一场深刻的革命。正因为 我国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造价管 理是大势所趋,如果我们不深入学习、研究工程 量清单计价,我们就无法介入项目和市场,对工 程造价将难以实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可见,了 解一些工程量清单计价在造价管理中的常见问 题,有助于我们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一 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节约投资成本,取得应有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几点基本常识 1.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含义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按统 一项目(计价项目)设置,统一计量规则和计量单 位按规定格式提供的项目实物工程量清单,结合 工程实际、市场实际和企业实际,充分考虑各种 风险后,提出的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在内的综 合单价,由此形成工程价格。这种计价方式和计 价过程体现了企业对工程价格的自主性,有利于 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 件下工程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原则。 1.2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 首先,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综合 单价包含了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不 象以往定额计价中先计算定额直接费,再计算价 差,最后在计取各项费用,才能知道工程费用。相 比之下,工程量清单计价显得简单明了,更适合 工程的造价管理。 其次,采用统一工程量清单,施工企业可将 经济、技术、质量和进度等因素经过科学测算,细 化到综合单价的确定中,并对工程造价中自变和 波动较大的因素比如建筑材料价格及具体工程 的施工措施费和管理费,实行自主报价。这就充 分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并通过竞争确定招标、 投标双方均能接受的工程承包价,这样才符合市 场经济运行规律。 第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有利于投标者集中力 量评估、分析、测算自身各项费用单价高低的情 况,合理选择具有竞争性的施工组织和措施方案, 从而促进企业抓管理,炼内功,降成本,提效益。 第四,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可以节省投标单 位的时间、精力和投标费用。因为投标过程往往 是多家单位参与一个标段的投标,而中标单位仅 是一家,未中标单位各项支出亦无法得到补偿, 造成社会劳动资源的浪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能够缩短投标报价时间,使招投标工作更趋科学 合理。 第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有利于实现风 险的合理分担。建筑工程一般都比较复杂、周期 长,工程变更多,风险大。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投标单位只对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等负责,而 对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的计算错误不负责,这部分 风险由业主承担。这样符合风险分担,责、权、利 关系对等原则。 1.3工程量清单的作用 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T程标底价和投标 报价、确定合同价款、计算工程变更价款、追加合 同价款、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处理索赔 的依据。准确、全面和规范的工程量清单既有利 于工程费用的管理,也有利于发包人对工程系统 目标的控制。 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几个常见 问题 2.1工程量清单量的准确性、项目完整性难以 把握 由于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主要依据是招标文 件、施工图纸和实物工程量,这就对施工图质量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设计人员首先要学会工程量 清单的编制办法,做到实物工程量准确,表现形 式符合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因为每一个工程量的 误差都影响到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每一个设计变 更都牵涉到费用和结算。但凡从事过工程计价的 工作人员都清楚,工程量的准确计算是困难的, 工程项目因设计的不确定、《计价规范》工程量计 算规则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计价人员的水平差 异等都成为了工程量计算很难准确的原因,而清 单工程量计算的偏差,对于工程总造价影响很 大,常常导致投标失败或引发结算争议及扯皮等 一系列的问题。 例如,在一次桩基工程项目招标中,我们对 几家报价进行了详细评审,发现A公司的投标报 价最低,但后来发现该公司的报价虽然低,但其 报价清单子项出现了漏项,漏报了一项数量较大 的费用。如果我们将漏报费用加上,则这家报价 将高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最后,我们的推荐意 见是次低报价的投标人中标。 又如,我们曾经遇到过一个土方工程,由于 设计部门的工作疏忽,施工图纸出现了漏算,土 方量比实地测量少了28万立方米,影响造价100 多万元,结果导致施工单位中标后停工扯皮。 2.2工程量清单中的设备、材料品牌和价格的不 统一,造成投标报价的很大差异。 对于土建工程来说,由于许多主要材料由造 价管理部门给定了参考信息价,因而其余材料对 总造价的影响很小,因此工程量清单报价对建筑 工程报价的价格影响不大;但是,对安装工程和 装饰工程却不然,其特点是设备和材料费占其总 费用的很大(工业厂房等工业项目,设备费可能占 总投资的50—60%)。设备、材料价在相同规格的 情况下,其价格高低与生产厂家、品牌、档次、采 购渠道等均有关。 例如:一台高压开关柜的进口价可能是10 多万元一台,中外合资厂的价格可能是8—9万 元一台,而国营大厂又可能是4—5万元一台,一 般小厂可能只有2—3万元一台,而高压开关柜 的安装费却是固定的、很小的(只有几百元),仅占 其设备费的1%,甚至更小。因此,对于安装工程、 装饰工程的投标报价各家差别较大,通常可达 20%以上,这就给投标报价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 又如,装饰材料的价格是由市场定价的,而 且还与材料的产地、质地有关,如花岗岩,从每平 方由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如果投标文件中只注 明铺装材料为花岗岩,而不注明材料的产地和档 次,则材料价格的差异必然很大。因此,对于这类 项目如果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不对设备、 材料给出具体要求,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差异 必然也很大。 2.3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规定不够明晰 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是项目造价管理 中的一个关键。尽管这样,我们有些项目还是因 为某些条款规定不明晰而造成结算争议和索赔 的发生。 例如某个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综合单价包 干、总价调整的计价模式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 中合同价款的调整约定为:除增减工程量可作价 款调整作外,任何情况下不作任何调整。该工程 后来出现了大量清单子项的变更,由于欠缺了增 减清单子项目的约定,造成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 时争议及索赔的发生。 2.4确定“合理低价中标”难寻统一的可操作 标准 新颁布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第四十 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满足招标文件的 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除外”,显然,这些条文规定了 招投标过程中价格的形成与确定原则,并且反映 了我国工程造价的管理模式、计价办法进一步改 革的指导思想,其实质内容就是“公平竞争,合理 低价中标,但不低于成本价”。 但在实践中,由于招投标主体自身因素的影 响和现行工程造价的计价办法的制约,在评标时 经常会出现难以界定最低报价是否合理、是否低 于成本价的情况。与此同时,在日趋激烈的建筑 市场竞争中,一些发包单位为了减少投资而盲目 追求低价中标,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往往 被迫将报价压得过低。这种不健康的竞争行为, 给建筑市场正常运作带来了很大冲击。 例如,某路绿化工程,招标控制价为110多 万元左右,一投标单位以最低价50多万元中标, 为什么该投标单位敢报与招标控制价相差这么 远的标呢?原因是该投标单位事先通过多方渠道 打听、了解工程项目以后需要替换主要的树种, 而且是价高的树种,所以便把将来要更换的树种 的价格过分报低,以达到低价成功中标的目的。 结果是,该工程实行了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在 不能随意更换树种的情况下,工程难以为继,建 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 又如,在一个造价约2000多万元的项目公 开招标中,中标价与次低报价仅相差13元,而中 标单位的技术标评分仅为60分左右(技术要求刚 合格),而次低报价单位的技术标评分则高达90 多分,而由于招标原则是技术标合格且报价最低 者中标,即已经达到“合理低价”了,因此,实力雄 厚、技术含量高的施工企业(次低报价单位)也只 能眼睁睁看着人家中标了,最终反映在工程造价 和工程的实施效果上,都存在相当多的问题。 2.5投标人利用工程量清单进行不平衡报价,为 增加工程造价“打埋伏” 在工程招投标中,投标单位为了获得中标, 并为日后通过工程实施获取高额利润,往往会设 置技术陷阱,进行不平衡报价,为增加工程造价 “打埋伏”。 (1)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故意自行修改投标报 价书的清单工程量,造成了投标总价表面上是低 价,而清单单价并不低,中标后导致结算总造价 增加。 例如,我们在审核某道路立面修缮及增建工 程结算项目中发现,工程中标合同价为69万元, 送审结算造价为100万元。出现这种情况,原因 是施工单位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擅自修改了投 标报价书的清单工程量,每项工程量统一下浮了 16%,形成了工程量乘以单价得出的合价是一个 低价,而实际上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却维持在一个 较高的水平,在工程招标评标过程中有关人员不 注意,导致了该投标人中标并产生上述的问题。 (2)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书上,为了以达到低 价中标的目的,故意修改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的 合价,出现了工程量乘以单价不等于合价,从而 造成了投标总价降低,中标后按虚高的清单单价 和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的情况。 例如,某道路立面修缮项目,工程合同价为 123万元,送审结算造价为209万元。原因是施工 单位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报价书上,以 此方法修改降低投标总价,造成清单单价相对虚 高21.15%,在评标人员疏忽的情况下中了标,导 致该工程合同价不能反映工程的真实造价,出现 了支付的工程进度款金额己超出项目实际结算 金额的情况。 2.6施工合同订立不够规范,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或索赔问题出现 我们有一些工程,在开展过程中存在订立的 合同条款不够全面和严谨,不够规范,很容易出 现结算扯皮,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现象。 例如,我们在审核某道路和排水渠改造及弱 电管道土建部分工程结算项目时发现:合同价为 136万元,送审结算造价为139万元。按《招标文 件》规定:施工承包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单 价固定、总价调整的方式。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 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时不注意,随意更改招标文件 约定的施工承包方式,采用了总价包干的方式, 结果发现,挖电缆土方清单工程量远超按施工图 纸实际施工的数量,单这一项就升高了送审工程 造价12.63万元。 尽管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其单项工程 的综合单价不因施工难易程度、施工技术措施差 异、取费等变化而调整,减少了承包人的索赔,但 是,若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存在较大 差异,或者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较多时,双 方的索赔情况也将大大增加。 (1)由于承包人采用了不平衡报价,当招标时 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或者合同发生设计变更而 引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时,发包人不得 不与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对变更工程进行 计价。 (2)工程量清单上的项目以“暂定价”或“项目 暂定”来签定合同,工程造价将难以控制,同样会 导致工程扯皮和出现索赔现象。 3各环节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应当说,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工程造价管 理中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在有些方面如工 程招投标、建设合同的订立、工程结算等环节还 存在着很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首先,政策的制定要从程序上保证公平,不 仅要保证建设单位利益,也要保护投标人的利 益,使参与的各方处于同一起跑线上,真正靠实 力参与竞争。工程量清单应当体现建设单位与施 工单位双方的真实意愿,并做到公平、公正。对于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审核要给投标人足够的的时 间。在审核过程中,如果投标人未提出疑问,今后 实施或结算时发现量缺量差的,则由投标人自负 风险;如有疑问则书面提出,建设单位应在核实 并书面答复给所有投标人,书面提问和答复均列 入合同,如今后发现差异,由责任者承担风险。这 样做在于提前规避争议,规避风险,防止建设单 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有意造成或利用清单不准确 创造索赔和反索赔机会。 对措施性消耗,显然投标方更了解自己的实 力和将要采取的措施性费用。所以清单中措施性 消耗项目及费用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 及自己企业的技术、装备能力自行填写,并对其 完整性,确定性,准确性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风 险。对此评标委员会有疑问的,可通过询标澄清。 在实施中施工措施的改变要经过监理及建设单 位的认可,且措施性费用只减不增,防止和减少 争议及索赔的发生。 其次,由于各地,各时段人工、材料、机械、主 材费用不尽相同,所以清单中对价格波动幅度较 大的费用要单列,以备调整。建议在工程量清单 报价表中将主材的质量、产地及规格加以明确(不 指明品牌和厂家就行了),尤其对艺术性、新工艺、 新材料的项目更要如此。如果投标人投标单价与 建设单位预期价格出入较大可由评标委员会通 过询标予以澄清,以减少今后造价和质量的争 议,更好的控制和确定项目的工程造价。 第三、评标不能走过场,仓促定标。在审查投 标单位报价时,应该做到总报价和单项报价的综 合分析。总价符合要求并不能说明单价报价符合 要求;总报价最低也不能说明单项报价最低。对 于分部分项报价明显高于或低于其他投标人报 价或社会平均价的,要依照国际惯例,进行询标 程序,以确认单价。同时,要做到单价和相应工程 量的综合测算,工程量大的单价要重点分析。此 外,还要综合分析单价与工作内容、施工方案、技 术工艺的合理性。 第四、加强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是政府、各 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合同双方,对工程量清单计 价模式采取事后跟踪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控制 工程索赔的一个重要手段。要控制和确定造价, 合同的签订至关重要,政府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 如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审核,也就是在检查中标 后,合同双方是否进行核对,有差错是否进行调 整,价款的确定及调整是否按相关规定,是否补 充招标文件的缺漏,能否规避可以预见的索赔, 工程质量、工期、施工保证措施是否合理、先进。 以保证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条款 的合理性,维护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提高合同 的履约率,确保索赔的合理,杜绝索赔背后的腐 败交易。 以上几点仅是本人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由 于水平有限,所做的分析难免失之偏颇。但本人 认为,只要对上述问题加以重视,配以完善的措 施,一定能够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 理,规范建设项目各种市场行为,进一步提高建 设项目资金的投资效益,对构建节约型社会具有 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 05 00—2003,中 国计划出版社. [2]刘健,关于解决招标评标有关问题的几点建议深圳建设 工程价格信息2004-5. 求采纳

招标论文发表

答:1.招投标人员的对于知识的综合要求比较广泛。具体有: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施工技术、施工成本工程造价、概预算工程质量、工期、造价的控制物资、材料计划与采购财务、资金的充分运用法律、法规、规范、制度的理解招投标流程招投标各阶段的工作如何充分运用招投标办法提高中标率2.一个优秀的招投标人员不是要哪一门精通,但要求许多学科、专业的知识有个大致的了解,要全能型的,各方面都有所涉猎。3.作招投标人员容易,但做一个合格的、优秀的招投标人员很难。

我国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一、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1、 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2、 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3、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4、 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5、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二、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一)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 ,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二)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招标投标法》第 7 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1、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三)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四)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临安市招标办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推行现场抽签中标法: 即投标人不用做技术、商务标,只要在评标专家委员会确定的优惠幅度范围内,现场填写报价费率即可。评标办法也在开标时由投标代表现场抽签决定,这种评标办法的推行,对遏止串标起到了一定作用。(五)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1、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2、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临安市招标办已要求代理机构将代理的工程经业主签署代理水平后,放入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水平考核范围。3、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六)、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004年临安市共有 105 个公开招标项目,其中有 38 个项目为外地企业中标。(七)、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临安市人民政府专门出台了文件,对有串标、挂靠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根据情况可停止投标人一年至二年内在临安市建设市场的交易活动。三 、结论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3 《招投标法》及其配套措施实施过程中的难点 在招投标法实施的过程中,确有一些难点问题既需认真对待,也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3.1 关于投标人不足3家需重新招标的问题 《招投标法》及其配套措施中规定,当开标后投标人未达到3家时,必须重新进行招标。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当符合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只有3~4家时,招标人往往是处于很被动的地位。对届时投标人能否达到3家而忧心忡仲。最令人恼火的是开标时投标公司未满3家,根据法律规定,招标人必须重新组织招标。而谁能保证第3家、第4家投标人在第 次招标未表示出兴趣的情况下,在再次招标中就一定会出现呢?在竞争对手稀少、潜在投标人相互知己知彼,明显感到参与竟标将处于劣势时,潜在投标人很有可能不会参与竞争。这种情况下,即使重复招标,也不一定有理想的结果出现。出现这样特殊情况的招标,应允许招标人当场宣布公开招标改为询价采购或直接采购,而各投标人的报价依然有效。因为此时的价格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当是有竞争力的价格,可以达到业主招标的目的需要,同时又节省了因重复招标造成的社会成本的浪费。 3.2 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其自身成本的判断问题 《招投标法》及其配套措施明确规定,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那么,究竟如何判断投标人的报价是低于自身成本的呢? 从机电设备供应商来说,要判别其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自身成本,就要知道其成本构成。生产成本多少、人员成本多少、设备是否已进行更新改造、生产率水平高低、销售网络是否成熟、营销队伍是否精炼等等,诸多因素都会影响报价的最终形成。要得出厂商报价低于其自身成本的结论是不容易的。 如果厂商有成熟的销售渠道,有高效的生产组织,有技术娴熟的一批优秀职工,有好的降低成本的手段,这一切都会促使成本的降低。那么,好的投标人的报价应当低于甚至远低于其他投标者。特别对于非定型的大型成套设备的招投标,由于投标人的企业状况千差万别,也许报价的差异会相差很大。这时,怎能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不正常的报价呢?因此,在评标时,特别是机电产品等货物招标的评标,不应该轻易地将某个投标人的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3.3 关于招标过程中的行政监督问题 《招投标法》及其配套措施中规定,如评标过程中产生纠纷,投标人可向国家行政监督机构投诉。 招标过程中的监督十分重要。它是采购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其目的是为了招标的公正和有序进行,是为厂维护招投标者权益的一种手段。 行政监督机构应有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的手段并付诸实施。例如,中国三峡总公司为规范招标就设置了招标委员会,对招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在每一个评标委员会中设立评标监督人,由监察人员到场进行监督。 在招标结束的一段时间内,行政监督机构对招标项目应有一个回访期。在回访期内继续对招标项目进行跟踪抽查管理,这样才能有效地把握招投标活动。而目前《招投标法》的配套措施中,并未明确监督的具体实施措施。例如,监督力度应该如何;当事人应向监督机构的哪一个部门投诉;接到投诉后监督机构将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处理;如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如何课以罚款;罚款由谁实施等等。这些问题如没有实质性的答案,只有对法律责任的原则性描述,监督工作就不可能真正到位。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施工企业自己上市场揽取业务,再发展到今天在有形建筑市场(政府投资项目)参加竞标。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市场竞争过度,各施工企业或其代理人为了获取承包合同采用了许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了反腐败工作中的热点问题,给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蒙上了阴影。 2001年以来,国家把建筑市场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整顿活动,也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然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较为混乱的市场秩序。建筑市场整顿从1986年以来几乎年年进行,但建筑市场依然是违法违纪案件的高发区,只不过不同阶段发生在不同类别的人群中。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积重颇深,不是靠权宜之计和“运动战”所能解决的,必须从目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对症下药,才能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 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本文也主要针对这些工程作出分析),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寻租”沃土。目前工程招投标中“违规操作”已经漫延到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且单个环节行为较难认定为违法违规。建筑市场经过多次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且毒害党风和社会风气。针对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下将从法规、体制、社会环境以及建筑产品特点、招投标活动运作机制等方面分析其成因。 1、现有法规体系存在弹性空间 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规”)。《招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代理机构弹性空间,如第十二条赋于项目业主(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目前,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对手得分(综合评审法)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招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招标投标发表论文要求标准

我国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 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 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3、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4、 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5、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 二、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 ,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二)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 7 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1、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 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三)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四)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 临安市招标办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推行现场抽签中标法: 即投标人不用做技术、商务标,只要在评标专家委员会确定的优惠幅度范围内,现场填写报价费率即可。评标办法也在开标时由投标代表现场抽签决定,这种评标办法的推行,对遏止串标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1、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2、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临安市招标办已要求代理机构将代理的工程经业主签署代理水平后,放入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水平考核范围。 3、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六)、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004年临安市共有 105 个公开招标项目,其中有 38 个项目为外地企业中标。 (七)、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临安市人民政府专门出台了文件,对有串标、挂靠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根据情况可停止投标人一年至二年内在临安市建设市场的交易活动。 三 、结论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以中级职称论文为例,因为中级职称论文的要求就是论文发表的基本要求,中级职称评定对论文的要求并不算高,比较适中,一般要求发表1-3篇职称论文即可,发表刊物是省级或是国家级就可以,要求看上去确实不高,但有一些细节问题需要特别注意,主要还是集中在论文的写作上,虽说要求不高,但也需要申报人员认真对待的,如果抱着浑水摸鱼走走过场的心态,按照当下职称评审制度的考核标准,很难通过评审,如今的职称评审越来越注重申报人员能力水平的考核,职称论文就是其中一个关键的科研成果形式,如果在论文写作达标过程中有疑问或者需要专业指导,可以登陆职称驿站咨询在线编辑。

一般中级职称论文还是比较好发表的,但是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文章是原创的,抄袭率不能超过30%,这点也是最重要的,一般杂志社都会查抄袭率的;字数不宜太多,3000字左右,正好一个版面为佳;期刊必须有CN或ISSN刊号的,在新闻出版总署网可以查到的期刊。具体对期刊的选择最好是符合当地相关单位要求的;关注一下当地评职称相关文件,看看有没有什么特殊要求,例如有些地方发省级期刊和国家级期刊加分是不同的;需要注意下发表时间,有些专业性强的期刊发表时间是比较长的,所以应提前几个月准备;还有你在中级职称时发表的文章是不能用作评高级职称的,也就是说评高级的时候还要发表新的文章,并且对期刊要求更高了。具体的你可以去问问百姓论文网,我同事都在那里发表的,期刊也都拿到手了,很满意,希望对你有帮助

对要发表论文的条件要求:创新性、实用性、、严谨性、规范性;对选择期刊的要求条件:正规、可查询、级别适合;对作者的要求条件:学历、工作经历以及当下评职级别要符合,不可越级评职称。这些都是发表论文时要注意的条件事项,所以准备进行论文撰写发表的人员一定要注意这些信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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