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分别做了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5)剽窃他人作品。(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得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如果别人盗窃了你的原创征文并用自己的姓名发表,可以认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未经许可的转载或发表他人创作的作品都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属于侵权行为。在保护自己利益的同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对侵权行为进行追究和维权。具体方法可以向知识产权局、版权事务所等相关机构投诉举报,或_
从科举开始,考取科举对中国来说是一件大事,是每个人都想为之奋斗一生的大事,现在一个人的未来关系到一个家庭三代人的希望是一件重要的家庭大事。
孩子一出生,高中就成了父母的期望。在那之后,孩子可以努力学习,在春节期间拿着毕业证回来,在高考期间考上著名大学,然后找到一份好工作。这是中国父母所期待的。
每年,高考在中国各领域的高度关注,一切为高考让路,道路封锁,警察叔叔在任何时候,每年有错误的候选人在考场,警察叔叔随时准备出去。
考场外,家长们焦急的等待着,真诚的祈祷着。考场内,考生们埋头苦干,头脑开阔,十几年的学习就靠几张试卷。
只要能发挥出自己的力量,十几年的辛劳都是无所谓的。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但高考是目前对每个人来说最公平的机会。你能在考试中取得什么样的成绩取决于你自己的努力和发挥。这和其他人没有任何关系。
事实应该是这样,但在2003年,四川试卷泄漏事件发生,那一年开始备份测试纸,困难突然,许多候选人没有测试通常的结果,在考场外哭,那一年志愿者也是一团糟,可以说摧毁成千上万人的梦想和未来。
而这一切的罪魁祸首叫杨博,是南充市南步县的考生,是他在高考前两天偷了试卷,导致大家都遭殃。
其实,杨博并不是什么大恶人,行为不端的坏孩子,他平时和大家在一起都在努力,但是成绩一直没有得到提高,成绩一直在上层。
每个人都想为自己追求一个光明的未来,杨博也是一样,他也有自己的目标,但这与他的能力并不一致。
马上就是高考了,学校给大家几天的空闲时间,让考生调整一下心情,不要太紧张。
但在家闲着的杨博却感到坐立不安,是高考决定了自己的命运,但自己的成绩并没有达到自己的理想,左想右想,他突然有了偷考高分的想法,走上了一条弯路。
2003年和2020年一样,都是不平凡的一年。
在SARS年,我们也处于高度紧张状态。许多考生敢于提前半个月接触冷饮和冷水,担心自己会出现发烧等症状,耽误考试。
而监控还不像现在这么发达,当时我们的秘密室一边关着SARS,趁着保管文件的时候,杨博就钻进了漏洞,偷偷溜进了秘密室,打开了密封的文件袋,每个分支都偷出了一张文件。
他并不想靠卖试题赚大钱,他只想提高自己的成绩,所以偷了试卷后,他急忙回到家里,通过各种途径寻找答案。
6月5日,安检人员检查试卷时,发现试卷被打开了。他们数了数,发现有一张纸不见了!
这是一件大事。如果试卷被偷,那就意味着试题被泄露了,这对其他考生是不公平的。如果是在古代,泄露考试题目的人会被砍头。
这引起了国务院的注意,这关系到数十万考生的命运。
考试将在7号举行,重印试题显然不可靠,所以四川不得不开始备份试题,这让所有考生感到恐慌。
高考试卷经过深思熟虑,每道题都有不同的难度,这让学生可以展示自己的优势,扩大了不同水平之间的差距。
但后备问题被提出了几个等级,尤其是在数学方面。
这篇多余的数学论文的作者是被称为“数学皇帝”的葛军,他是南京师范大学教授,也是本次数学奥林匹克竞赛的教练。
而准备试卷的数学试卷是按照奥数难度给出的问题,当时没有人完成试卷,很多人甚至一个小时都没有完成多项选择题。
出了考场,很多考生抱着父母哭了,不知道是不是所有的人都是这样,都觉得自己考不及格。
罪魁祸首杨波在高考中获得550分,这在当时是很高的分数。如果他没有偷试卷,他就可以选一所好大学了。
然而,因为他,全省的分数下降了。当时,很多人都觉得自己考得不好,导致了高分低分,浪费了自己的成绩。
警察叔叔在这里一直在调查泄漏的事情,现场收集一些证据,让他们把线索集中到杨博身上,他们一直在密切关注着他。
去学校填写申请表的那天,杨博(音译)因为害怕被人发现,就按下指纹,在手指上涂上了胶水。
他的行为当然没有逃过警察叔叔的注意,他更相信自己有犯罪嫌疑。
杨博也知道他是有针对性的,家里仍然保持着偷来的报纸,他迅速跑回家销毁证据,当他烧毁了报纸,警察进来了,当场抓到他,恢复后的文件,确认那些被盗的论文。
他被判有罪,当时他是一个成年人,对自己的罪行负有责任,最终背叛了7年的刑期。
现在杨Bo很久以前已经出狱,但因为他的犯罪记录,他失去了高考的机会,这是很难找到一份工作,和生活是困难的,这事一直在心里挥之不去,我不知道他是否能够有机会为他的罪行赎罪。
命运是不公平的,而是要靠自己稳稳的一步一步走下去,而不是通过非法的途径走捷径,最后害了别人,后悔当初不下手,没有回头的路。
如果你有抱负,请折断你的手腕,勇敢地前进。
法律分析:抄袭他人毕业论文,情节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抄袭是指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照抄他人作品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侵权和剽窃都有 这完全可以起诉的
你好,属于侵权著作权行为
盗窃1000—3000元构成犯罪。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盗窃犯罪“数额较大”标准。1000元至3000元是《司法解释》中确定的盗窃罪的起始数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治安状况,在这个区间内确定自己的数额。比如,河北省盗窃“数额较大”确定的是2000元。以2011年5月为时间点,盗窃犯罪有明显的修改变化。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修正前,对于盗窃罪只处罚2种情况:1.盗窃数额较大;2.多次盗窃(1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修正后,对于盗窃罪则处罚5种情况:1.盗窃数额较大;2.多次盗窃(2年内盗窃3次以上);3.入户盗窃;4.携带凶器盗窃;5.扒窃。第2、3、4、5项没有数额要求,也就是说没有偷到财物,仍然构成犯罪。并且,虽然“数额较大”有明确的标准,比如河北省的2000元,但如果符合规定的情形,犯罪数额可以减半为1000元,这些情形比如,曾因盗窃被处罚过、组织未年成人盗窃、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在医院盗窃病人或亲属财产等等。为什么盗窃屡禁不止?现实生活中,很多的盗窃都是“小偷小摸”,如果犯罪数额不大、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不会判很重的刑,比如判拘役、缓刑甚至单处罚金,嫌疑人很快就会回归社会,但这些人很多没有一技之长,又吃不得苦,并且因为被判过刑很多单位对他们又是“拒之门外”的,久而久之,“旧病复发”,重操旧业,“二进宫”、“三进宫”、“四进宫”的大有人在,导致这部分人“破罐破摔”,恶性循环。因此,这是一个涉及打击惩治、预防教育、拒绝歧视、培训技能、群防群治的综合性问题,而且也不是能够一蹴而就的。
从盗窃罪的证明对象入手,可以从盗窃罪的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情节证据等层面确立证据标准。(1)主体证据。应包括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2)行为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在具体时间、地点及位置被盗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陈述;有关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秘密窃取方法实施盗窃行为的证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所穿戴的手套、鞋子以及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的实物及照片和有关物证、痕迹检验报告等。(3)结果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失窃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窃得物品的供述,证人关于财物被盗的证言,有关部门关于财物被盗的证明等。(4)主观证据。应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承认盗窃犯罪事实的供述等。(5)情节证据。定罪情节证据应当包括价格鉴定、物品发票等;量刑情节证据,应当包括有关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盗单位性质、行为人作案方式、行为人以往有无前科、被害人情况、被盗物品性质、损失情况等证据。
广东胡律师:譬如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这些都可以来证明。证据链是否可行,这个需要公安机关来确认。
抄袭无罪,利益化有罪方法/步骤1首先,要明白被剽窃的论文被用作什么用途。因为,简单的抄袭论文而没有任何其他意义和价值,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就像你发表一篇论文,我拿来教授给别人没有任何问题。2第二,要明白论文不是专利。专利被人偷用肯定是要负法律责任,而论文真的不是。如果你是学生,可以向学院求助,辅导员、导师、院长你都可以找。如果没有学校庇护,而剽窃你论文的文章发表了,你就联系发表那篇文章的平台,责令它撤掉违法内容。3第三,如果你的论文是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建议申请专利保护或向研究机构之类的申请合作与帮助。
抄袭他人毕业论文怎么处理,构成犯罪吗
一般来讲没什么问题,论文是可以引用和借鉴的,但全盘抄袭就属于剽窃他人知识成果,也就是侵犯作者的知识产权,如果作者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之诉,你就有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来自校方的行政处罚也有可能判定论文不合格,无法授予相对应的学位等等。
发现著作权被侵权怎么办
一、如果被侵权作品系职务作品,则作者应向所在单位查询单位是否许可了第三方使用该作品。
二、确认对方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
三、通过著作权集体组织或者中国版权信息网等途径查询相关方是否已支付了有关的使用费。
四、确认对方确系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剽窃后,应及时固定侵权证据:
1、侵权作品在纸面媒体发表的,则应取得相应纸面媒体的原件;若无法取得原件,则应到图书馆取得加盖图书馆收藏章的复制件。
2、侵权作品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的,则应去任意一个公证处做相关互联网资料的证据保全公证;权利人可委托他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但需要出具委托书并提交作者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若选择互联网侵权资料的律师见证,则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律师见证书的性质是证人证言,其效力远不及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五、可采取的维权方式
1、与侵权者协商,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以及赔偿;
2、申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3、直接向法院起诉;
4、书面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意见,询问华律网的专业律师来处理,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
抄袭无罪,利益化有罪方法/步骤1首先,要明白被剽窃的论文被用作什么用途。因为,简单的抄袭论文而没有任何其他意义和价值,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就像你发表一篇论文,我拿来教授给别人没有任何问题。2第二,要明白论文不是专利。专利被人偷用肯定是要负法律责任,而论文真的不是。如果你是学生,可以向学院求助,辅导员、导师、院长你都可以找。如果没有学校庇护,而剽窃你论文的文章发表了,你就联系发表那篇文章的平台,责令它撤掉违法内容。3第三,如果你的论文是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建议申请专利保护或向研究机构之类的申请合作与帮助。
关于知网相关抽查规定:有规定的,可以进行第一次修改,修改之后通过就可以答辩,如果第二次不通过就算结业,在之后4个月内还要交论文或者设计的。这个是在抄袭30%的基础上的。如果抄袭50%以上的话,直接结业在之后4个月内还要交论文或者设计的。1.被认定为抄袭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包括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总字数比例在30%至50%(含50%)之间的,需经本人修改。修改后经过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参加学院答辩。再次检测后仍不合格的,按结业处理。须在3 个月后提交改写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检测合格后再参加答辩。2.被认定为抄袭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总字数比例超过50%的,直接按结业处理。须在4 个月后提交改写的毕业设计(论文),检测合格后再参加答辩。知网系统计算标准详细说明:1.看了一下这个系统的介绍,有个疑问,这套系统对于文字复制鉴别还是不错的,但对于其他方面的内容呢,比如数据,图表,能检出来吗?检不出来的话不还是没什么用吗?学术不端的各种行为中,文字复制是最为普遍和严重的,目前本检测系统对文字复制的检测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对于图表、公式、数据的抄袭和篡改等行为的检测,目前正在研发当中,且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欢迎各位继续关注本检测系统的进展并多提批评性及建设性意见和建议。2.按照这个系统39%以下的都是显示黄色,那么是否意味着在可容忍的限度内呢?最近看到对上海大学某教师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被撤消的消息,原因是其发表的两篇论文有抄袭行为,分别占到25%和30%.请明示超过多少算是警戒线?百分比只是描述检测文献中重合文字所占的比例大小程度,并不是指该文献的抄袭严重程度。只能这么说,百分比越大,重合字数越多,存在抄袭的可能性越大。是否属于抄袭及抄袭的严重程度需由专家审查后决定。3.如何防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成为个人报复的平台?这也是我们在认真考虑的事情,目前这套检测系统还只是在机构一级用户使用。我们制定了一套严格的管理流程。同时,在技术上,我们也采取了多种手段来最大可能的防止恶意行为,包括一系列严格的身份认证,日志记录等。4.最小检测单位是句子,那么在每句话里改动一两个字就检测不出来了么?我们对句子也有相应的处理,有一个句子相似性的算法。并不是句子完全一样才判断为相同。句子有句子级的相似算法,段落有段落级的相似算法,计算一篇文献,一段话是否与其他文献文字相似,是在此基础上综合得出的。5.如果是从相关书籍上摘下来的原话,但是此话已经被数据库中的相关文献也抄了进去,也就是说前面的文章也从相关书籍上摘了相同的话,但是我的论文中标注的这段话来自相关的书籍,这个算不算学术抄袭?检测系统不下结论,是不是抄袭最后还有人工审查这一关,所以,如果是您描述的这种情况,专家会有相应判断。我们的系统只是提供各种线索和依据,让人能够快速掌握检测文献的信息。6.知网检测系统的权威性?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并不下结论,即检测系统并不对检测文献定性,只是将检测文献中与其他已发表文献中的雷同部分陈列出来,列出客观事实,而这篇检测文献是否属于学术不端,需专家做最后的审查确认。第一步:初稿一般重复率会比较高(除非你是自己一字一句写的大神),可以采用万方、papertest去检测,然后逐句修改。这个系统是逐句检测的,也就是说你抄的任何一句话都会被检测出来。这种检测算法比较严格,从程序的角度分析这种算法比较简单。因而网上卖的都很便宜,我测的是3万字,感觉还是物美价廉的。(注意:1 这个库不包含你上一届研究生师兄的大论文,修改一定注意. 2 个人建议如果学校是用万方检测,就不要去检测维普之类的先把论文电子版复制一份,保存一份。看检测结果,其中一份复制的备份论文,把检测出重复的部分能删了先删了,把不能删的,15字以内改一改,最好是加减字符,不要改顺序,改顺序没太大用,参考文献删掉一部分,不能删的话,先改下,英文文献可以15个字符换一个词。把修改过的上交,重新过系统检查。保存的原论文稍做改动上交纸质版。那个系统很麻烦的,很多没看过没应用过的文献都能给你加上,可见中国人抄袭的功夫,都是互相抄,但是为了保证论文的完整性和表述的准确性,不要随意改动,上交的纸质版,一定要斟酌,一般检查完就不会再过检测系统了,所以纸质版的不用担心。第二步:经过修改后,重复率大幅下降了。这时你可以用知网查了,知网查重系统是逐段检测的,比较智能。检测后再做局部修改就基本上大功告成了,我最后在网上用知网查是4%,简单修改后,在学校查是1.5%。注意:记住,最忌讳的是为了查重,把论文语句改得语句不通、毫无逻辑,这样是逃不过老师的,哈哈,大家加油!
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分别做了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5)剽窃他人作品。(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得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抄袭无罪,利益化有罪方法/步骤1首先,要明白被剽窃的论文被用作什么用途。因为,简单的抄袭论文而没有任何其他意义和价值,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就像你发表一篇论文,我拿来教授给别人没有任何问题。2第二,要明白论文不是专利。专利被人偷用肯定是要负法律责任,而论文真的不是。如果你是学生,可以向学院求助,辅导员、导师、院长你都可以找。如果没有学校庇护,而剽窃你论文的文章发表了,你就联系发表那篇文章的平台,责令它撤掉违法内容。3第三,如果你的论文是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建议申请专利保护或向研究机构之类的申请合作与帮助。
关于知网相关抽查规定:有规定的,可以进行第一次修改,修改之后通过就可以答辩,如果第二次不通过就算结业,在之后4个月内还要交论文或者设计的。这个是在抄袭30%的基础上的。如果抄袭50%以上的话,直接结业在之后4个月内还要交论文或者设计的。1.被认定为抄袭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包括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总字数比例在30%至50%(含50%)之间的,需经本人修改。修改后经过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参加学院答辩。再次检测后仍不合格的,按结业处理。须在3 个月后提交改写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检测合格后再参加答辩。2.被认定为抄袭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总字数比例超过50%的,直接按结业处理。须在4 个月后提交改写的毕业设计(论文),检测合格后再参加答辩。知网系统计算标准详细说明:1.看了一下这个系统的介绍,有个疑问,这套系统对于文字复制鉴别还是不错的,但对于其他方面的内容呢,比如数据,图表,能检出来吗?检不出来的话不还是没什么用吗?学术不端的各种行为中,文字复制是最为普遍和严重的,目前本检测系统对文字复制的检测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对于图表、公式、数据的抄袭和篡改等行为的检测,目前正在研发当中,且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欢迎各位继续关注本检测系统的进展并多提批评性及建设性意见和建议。2.按照这个系统39%以下的都是显示黄色,那么是否意味着在可容忍的限度内呢?最近看到对上海大学某教师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被撤消的消息,原因是其发表的两篇论文有抄袭行为,分别占到25%和30%.请明示超过多少算是警戒线?百分比只是描述检测文献中重合文字所占的比例大小程度,并不是指该文献的抄袭严重程度。只能这么说,百分比越大,重合字数越多,存在抄袭的可能性越大。是否属于抄袭及抄袭的严重程度需由专家审查后决定。3.如何防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成为个人报复的平台?这也是我们在认真考虑的事情,目前这套检测系统还只是在机构一级用户使用。我们制定了一套严格的管理流程。同时,在技术上,我们也采取了多种手段来最大可能的防止恶意行为,包括一系列严格的身份认证,日志记录等。4.最小检测单位是句子,那么在每句话里改动一两个字就检测不出来了么?我们对句子也有相应的处理,有一个句子相似性的算法。并不是句子完全一样才判断为相同。句子有句子级的相似算法,段落有段落级的相似算法,计算一篇文献,一段话是否与其他文献文字相似,是在此基础上综合得出的。5.如果是从相关书籍上摘下来的原话,但是此话已经被数据库中的相关文献也抄了进去,也就是说前面的文章也从相关书籍上摘了相同的话,但是我的论文中标注的这段话来自相关的书籍,这个算不算学术抄袭?检测系统不下结论,是不是抄袭最后还有人工审查这一关,所以,如果是您描述的这种情况,专家会有相应判断。我们的系统只是提供各种线索和依据,让人能够快速掌握检测文献的信息。6.知网检测系统的权威性?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并不下结论,即检测系统并不对检测文献定性,只是将检测文献中与其他已发表文献中的雷同部分陈列出来,列出客观事实,而这篇检测文献是否属于学术不端,需专家做最后的审查确认。第一步:初稿一般重复率会比较高(除非你是自己一字一句写的大神),可以采用万方、papertest去检测,然后逐句修改。这个系统是逐句检测的,也就是说你抄的任何一句话都会被检测出来。这种检测算法比较严格,从程序的角度分析这种算法比较简单。因而网上卖的都很便宜,我测的是3万字,感觉还是物美价廉的。(注意:1 这个库不包含你上一届研究生师兄的大论文,修改一定注意. 2 个人建议如果学校是用万方检测,就不要去检测维普之类的先把论文电子版复制一份,保存一份。看检测结果,其中一份复制的备份论文,把检测出重复的部分能删了先删了,把不能删的,15字以内改一改,最好是加减字符,不要改顺序,改顺序没太大用,参考文献删掉一部分,不能删的话,先改下,英文文献可以15个字符换一个词。把修改过的上交,重新过系统检查。保存的原论文稍做改动上交纸质版。那个系统很麻烦的,很多没看过没应用过的文献都能给你加上,可见中国人抄袭的功夫,都是互相抄,但是为了保证论文的完整性和表述的准确性,不要随意改动,上交的纸质版,一定要斟酌,一般检查完就不会再过检测系统了,所以纸质版的不用担心。第二步:经过修改后,重复率大幅下降了。这时你可以用知网查了,知网查重系统是逐段检测的,比较智能。检测后再做局部修改就基本上大功告成了,我最后在网上用知网查是4%,简单修改后,在学校查是1.5%。注意:记住,最忌讳的是为了查重,把论文语句改得语句不通、毫无逻辑,这样是逃不过老师的,哈哈,大家加油!
侵权和剽窃都有 这完全可以起诉的
图片来源于网络,图文无关前几天有客户咨询我,他家人是跑物流运输的,购买了几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危化品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输)》等国家机关证件,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且检察院认为情节严重。如此,他的家人极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以下是我们的部分对话:家属:检察官转告XX想请律师,量刑大概是认罪认罚3年3个月,无缓刑,我们觉得量刑太重了。请问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呢?我:《刑法》只做了原则性规定,目前对于该罪尚未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没有具体的标准,实践中都是由司法人员认定。家属:那他们凭什么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我:自由裁量……结束咨询后,我立即检索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两高批复以及地方规定,结果如下:点击可放大问题一:是不是实施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一律入罪?从上述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发现,《刑法》没有具体规定入罪标准,何种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目前也未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完全取决于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那么怎么判断入罪标准及“情节严重”就成为问题。《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似乎该罪是行为犯,哪怕只伪造、变造或买卖了一份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就构成犯罪。其实不然,理由如下:1.该条的“……的,处……”,“的”前的内容规定的是基本罪状,实际上是该罪的特有构成要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伪造、变造或买卖一份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比如,《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非法持有军用子弹18发,就不构成犯罪。再如,《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有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中这样的罪状描述还很多,通常由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定罪量刑的标准,比如《刑法》第205条、206条、207条、208条、209条等等。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盗抢机动车案件解释”)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可见,对于这类型涉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只要数量累计达到3本以上后,行为人的行为才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显然,两高的观点是构成本罪需要一定的数量。需要说明的是,该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是,当时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的犯罪活动增势强劲,组织化、职业化特点凸现,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为了有效地遏制盗抢机动车犯罪的嚣张气焰,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也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盗抢机动车的专项行动,两高特意制定了该司法解释。换而言之,该司法解释有特定的适用对象,即仅针对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相关的涉证犯罪活动,有特殊预防的需要。当然,反过来也可以说明,面对多发、常见、社会危害性如此严重的犯罪,证件数量尚且要求3件以上,比之轻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没有理由低于3件,甚至应该大于3件才合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称“治安处罚法”)第52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以行政拘留、罚款。基于部门法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如果一旦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便没有适用余地,显得多余。但是,立法者当时如此规定,显然已经预见到少量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不宜刑事处罚。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意见》明确提出,注意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注意把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5.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对数量做出了要求,但我们认为该规范性文件不应作为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问题二:买卖真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否构成犯罪?本罪所称的买卖,是指购买或者出售国家机关制作或应当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其保护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因此,将真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卖与他人或买进的行为也侵犯了本罪的法益,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常见的是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商事交往中存在大量的公司并购或股权转让行为,若交易双方涉及公司营业执照交付的,属于正常的商业往来,与单纯买卖营业执照不同,不构成犯罪。问题三:伪造、变造、买卖不存在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否构成犯罪?如伪造已经撤销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或伪造虚构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前者曾经存在过,后者从未存在。对此,理论上存在争论。有学者认为,伪造虚构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不应以犯罪论处;也有学者认为,如果某人伪造了现实中并不存在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达到足以使一般社会公众认为是真实存在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程度, 就已经侵犯了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权威的合理信赖, 即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践中,有法院认为伪造撤并机关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18)沪0115刑初4065号案件中认为,国家机关印章是国家机关表明主体的专用章,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文书材料经加盖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国家机关虽已撤并,但加盖其印章的材料却依然有效,不因机构被撤并而改变其性质,依然受刑法保护,私自刻制的行为仍应依法惩处。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上述行为进行规定,怎么判断“足以使一般社会公众认为是真实存在”,不便把握,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希望将来制定司法解释时予以明确。问题四:伪造、变造、买卖临时机动车号牌是否构成犯罪?目前我们检索到的案例,普遍认为临时机动车号牌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如上海一中院在(2017)沪01刑终1607号、(2017)沪01刑终535号等案件中认定,“机动车号牌”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为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必备条件,不经意间容易混为一谈;但仔细甄别后,会发现两者所含的内容和功能是有区别的。机动车号牌由文字、字母、数字等组成,起标志、标识作用;而临时行驶车号牌,即临时通行牌证,不仅印有文字、字母、数字等组成的机动车临时号牌,其背面还印有机动车所有人、住址、车辆类型、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等信息栏目,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因此它不仅是车辆的标志,还具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作用,兼具行驶证的属性,可视作为车辆临时号牌与临时行驶证的合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16)沪0115刑初4481号案件中认为,本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具有国家机关证件的属性,第一、临时行驶车号牌是由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车辆悬挂其他号牌。”公安部的《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也规定:机动车号牌的制作与颁发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涉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布的,具有“国家机关属性”。第二、临时行驶车号牌具有“证明身份、资格、权利义务等”的特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使。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使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该法规所表述的临时通行牌证具有特定的含义,其与单纯的机动车号牌不完全相同,机动车号牌是由文字、字母、数字等组成,主要起到标志、标识作用,而本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不仅印有文字、字母、数字等,背面还印有机动车所有人、住址、车辆类型、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号、车架号、核定载客等信息,并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由此可见临时行驶车号牌有别于单纯的机动车号牌,其不仅是车辆的标志,还具有证明车辆身份、车主身份等功能,兼具行驶证的属性,可视为车辆的临时号牌与临时行驶证,牌证合一。第三、临时行驶证号牌具有文件的属性,文件是指为履行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而制作的记录有信息的材料,从本案的临行行驶车号牌的印文来看,其记录信息的方式具有文字文件的特性。据此,本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其不仅仅是号牌,还包含了经交管部门认可的所有相关信息,表示车辆拥有合法证件,可以依法上路行使,应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故各名被告人的行为应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论处。我们认为,“机动车号牌”与“临时行驶车号牌”区别的关键是,“临时行驶车号牌”反面有制作机关的印章,如行为人伪造、变造、买卖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无印章,则不宜以犯罪论处。因为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尚且不认为是犯罪,不能再以“机动车号牌”与“临时行驶车号牌”有细微差别就构成犯罪。(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能否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问题五:“空白固定格式的纸张”能否认定为公文、证件?公文,是指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的处理公务的文书。文书,是指使用文字或者代替文字的符号制作的,具有某种程度的持续存在状态,表达意思的观念的文件。证件,一般是指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这里所称的“空白固定格式的纸张”,是指具有某种国家机关公文或证件的固定格式,不具有文书的实质内容。我们认为其不能表达意思或用于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不应认定为公文、证件。问题六:国家机关的范围?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中国人民政治协议会议的各级机关,如各级人大、各界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级法院检察院等。问题七:本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在我们检索到的60余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案例中,有的被告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数量在10-30份/枚之间;有的因为相关证件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认定为情节严重;有的则因为获利较大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如下表(非盗窃、抢劫机动车类案件):点击可放大如前所述,由于缺乏司法解释对本罪入罪和量刑标准的细化,导致什么是情节严重完全取决于司法人员的理解,其结果就是裁判的不统一和认定的恣意。陈兴良教授:我国刑法中随处可见的“情节严重”一词,其内涵与外延都极为含糊,它既可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又可以是区分重罪与轻罪的界限,至于其含义是什么,完全在于司法工作人员的理解,而一般公民则无从了解。本来刑法规定这种抽象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是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际情况是适得其反。张明楷教授:我国刑法分则之所以存在大量以情节严重、数额巨大、首要分子多次、犯罪行为孳生之物数量(数额)巨大、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规定,只是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践中,司法人员如何判断情节严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2020)沪0112刑初291号案中认定,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期间,李杰在微信朋友圈转卖无法正常交易及上牌的走私、拼装车辆,并随车提供伪造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机动车号牌,以保证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被告人周嘉卿明知上述情况,仍从李杰处购买了阿斯顿马丁、奔驰、保时捷、法拉利等多辆豪华品牌汽车及配套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等6本证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适用《盗抢机动车案件解释》中的证件数量标准,以此认定本案不属情节严重。法院认为,该司法解释量刑标准适用于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相关的刑事案件,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2019)沪0112刑初1675号案件中认定,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情节严重”尚无司法解释直接予以明确,在参照同类司法解释或执行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标准时,不宜扩大解释或进行类推。被告人丁某某前犯买卖身份证件罪相较本次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为相对较轻的犯罪,不能将二者等同作为降低追诉标准的情形,进而无法据此认定买卖国家机关公文8件(《居住登记凭证》)为“情节严重”。上海一中院以(2019)沪01刑终2188号予以维持。上述两个个案虽然都认为《盗抢机动车案件解释》仅适用于盗抢机动车类型的案件,但是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前案在被告人仅购买了6本证件的情况下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而后案在被告人买卖8份证件的情况下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与闵行法院不同的是,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2014)普刑初字第857号、(2014)普刑初字第788号、(2012)普刑初字第608号、(2011)普刑初字第665号等等非盗抢车辆证件案件中普遍引用《盗抢机动车案件解释》作为裁判依据。除此之外,部分法院还根据被告人将相关公文、证件、印章运用于违法犯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作为判断情节严重与否的依据。如(2020)沪0106刑初894号、(2015)宝刑初字第2346号等案件。具体案件中,辩护人可以从那些角度辩护情节不严重呢?首先,明确《盗抢机动车案件解释》主要适用于“与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排除一般案件根据该解释直接认定“情节严重”。其次,根据该解释的出台背景,是因为当时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的犯罪活动增势强劲,组织化、职业化特点凸现,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为了有效地遏制盗抢机动车犯罪的嚣张气焰,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也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盗抢机动车的专项行动。因此,在普通涉证案件中,我们可以提出参照适用该解释,但入罪标准应该大于3件,通过调整基数,达到提高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再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意见》的本意,我相信主要是为了限制司法人员直接引用《盗抢机动车案件解释》作为普通涉证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而提高其他案件入罪或罪重的数量标准,而不是相反。最后,关于将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用于违法犯罪或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能否做为情节严重的理由?我认为不能。理由:第一,立法者规定本罪时肯定已经预想到行为人会将其用于违法犯罪,从其法定刑也可以得出此结论,否则伪造、变造、买卖几本证件放在家里除了欣赏没有其他意义,且单纯为了欣赏而伪造、变造、买卖并不具有本罪的故意和不会侵害本罪的法益。第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本身并不会直接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大多数情况下是行为人在使用这些证件过程中的其他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例如使用伪造的房产证担保借款后不还,在此情况下应该判断是否属于牵连犯,而不是直接将其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因此,在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该罪的定罪量刑应该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进行认定,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问题八:未查获的公文、证件、印章是否计入伪造、变造、买卖的数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查获伪造、变造、买卖的直接证据,对其定罪量刑必须有其他证据支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如:1.被告人供述——审查被告人对于相关指控的态度、辩解,是否有合理解释;2.证人证言,特别是上下家的证人证言——审查与被告人供述是否一致,能否印证;3.支付凭证、收发货凭证——审查是否属于被告人买卖相关文书的对价,有没有其他经济往来,被告人对此是否有其他合理解释,与被告人供述是否相互印证;4.搜查、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等——审查相关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搜集证据;5.微信聊天记录——审查是否按照《电子数据取证规定》的要求调取6.鉴定意见——审查是否符合鉴定要求,有无可排除的可能。总之,在未查获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情况下,注意审查各项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作者:姜春,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执业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