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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两篇的历史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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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两篇的历史研究论文

一、引言考察十九、二十世纪的德国民法学说史,需首先划定自19世纪起德国民法学说史的大致分期。按照多数民法史家的意见,19世纪开始以后的德国民法学说史,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即第一个时期:19世纪前半期的“法典论争”与“历史法学”时期;第二个时期:19世纪后半期的“概念法学与德国民法典”时期;第三个时期:20世纪前半期的“自由法运动”与“法社会学”时期;第四个时期:20世纪后半期的“现代私法学”时期。以下分别考察这四个时期中德国民法学说的基本状况。二、法典论争与历史法学(一)法典论争在19世纪前半期的德意志私法学上,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是德国历史法学派之登上德意志法学的历史舞台。而导致其登场的契机,是所谓的“法典论争”(Kodifikationsstreit),即围绕是否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而展开的论战。围绕应否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而展开的论战,最初发轫于1814年德意志人民反击拿破仑的民族解放战争的胜利。同年,学者蒂堡(AntonFriedrichJustusThibaut,1772—1840)发表《论制定德国普通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号召编纂适用于德意志各领邦的统一的民法典。对于蒂堡的主张,萨维尼(FriedrichKarlvonSavigny,1779—1861)发表了《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一文加以反击。一方面认为现今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另一方面呼吁在进行正式的立法以前,应建立“法学理论”,即理论应当先行。应注意的是,这两人立场的迥异,尽管直接表现为是否应当立时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但其后的背景,实际上是对18世纪以后风靡欧陆各国的“自然法”和“习惯法”思潮的不同认识。蒂堡站在启蒙主义的立场,主张制定一部“理性法的法典”;萨维尼则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成文法与习惯法相较,实居于次要地位,故主张德意志民族的统一民法典应基于习惯法而编成。显而易见,这是两种截然对立的不同主张。发生在19世纪肇端以后的这场法典论争运动,其范围实际上并不仅限于对于民法典编纂的各种是是非非。萨维尼志在通过对法律的历史研究来建构民法的潘德克吞体系,他因此成为19世纪德意志法学的最高权威 .不过,蒂堡倡导的“理性法的思想”并未因此在德意志法学界销声匿迹,事实上,他的这一思想与费尔巴哈的刑法学及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合流,最终促成了哲学法学派的形成。以这场法典论争为契机,19世纪前半期的德意志法学,便以历史法学和哲学法学为轴心而展开出来。历史法学和哲学法学,因此成为19世纪前半期德意志法学上的双壁。(二)历史法学(派)历史法学(HistorischeRechtswissenschaft)的真正创始人,依学者通说是萨维尼。他为了法典论争的需要而于1815年创立了用来反击论敌的学术刊物——《历史法学杂志》,并倡导对“法律进行历史的研究”,及把“作为学问的法学”(Rechtswissenschaft)定为该刊的历史使命。经过一段时期,以向该杂志投稿的学者为中心,形成了著名的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Rechtsschule) .最初,历史法学派系由萨维尼、普希塔和耶林所代表的“罗马法派”,及基尔克所代表的“日耳曼法派”组成。这种情况反映了德国15世纪继受罗马法以后所形成的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的双重构造格局。不过,随着对法的历史的探究的日渐深入,两派之间的裂痕益深,以致最后走上了分道扬镳的道路。一般认为,促使两派之走上分道扬镳的道路的,是1846年的日耳曼法派(Germanisten) 大会。在这次大会上,两派不仅在学问上形成了对立,而且在对待1848年三月革命的态度上也形成了对立 .这样一来,在外与黑格尔的哲学法学派进行斗争,内与日耳曼法派(Germanisten)的相互对垒的论战中,罗马法派(Romanisten) 终于发展成为19世纪德意志法学的主流。不言自明,罗马法派(Romanisten)的最大成就,是发起并从事了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运动。饶有趣味的是,当初坚决反对法典编纂的历史法学派,如今却极力主张编纂民法典。历史法学派的这种立场的转变,表明萨维尼建构的(私)法学体系已经确立起来了。萨维尼在《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一文中表述了历史法学(派)的如下纲领:第一,法律与语言一样,是民族的共通的确信的产物;第二,法与民族的历史共命运;第三,法首先基于民族的习惯,尔后才基于法学而形成 .萨维尼的出发点,正在于摈除启蒙主义的自然法,而确认民族的、历史的习惯法。不过,以上三点并不能完全描绘萨维尼法学的全貌。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萨维尼还有历史的方法和体系的方法这样两个法学方法论。上述所谓纲领,仅系这两个方法中的前者即历史的方法。萨维尼的真正意图,是通过对“法的概念”进行“逻辑的计算”来建构自己的“体系法学”。历史法学,尽管形式上推重法律的历史主义,但实质上却是怀抱创建极端抽象的论理主义法学的志向的。如果说萨维尼在《中世纪罗马法史》(共六卷,1815年—1831年出版)中表述的是对法律的历史研究的话,那么在八卷本的《现代罗马法体系》(1840年—1849年)中则是从事以概念的论理为依据的非历史主义的研究。萨维尼运用罗马法概念来创立现代德意志法学的信念是未曾动摇过的。对于萨维尼是否真正可以被称为罗马法学派的历史主义者,德国著名私法史家霍阿克(Wieacker)评论说:“这只是口头上的归依” ,可见是抱有疑问的 .在整个19世纪,萨维尼法学的权威未曾动摇过,他倡导的“权利意思说”和“法域论”,对于民法学以至国际私法学均有划时代的贡献。1842年,萨维尼弃教从政,任普鲁士修法大臣,通过对1794年《普鲁士普通邦法》的修订,为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作了政治上的准备。这里有必要提到执着坚持和崇尚“历史法学的历史主义”的雅各布·格林(JacobGrimm,1785—1863)。该人不仅以作为童话集的著名编者而蜚声世界,而且作为萨维尼的开门弟子在法学领域也有重要成就。例如,他的《法的内在的魅力》(1816年出版)就是在法典论争犹酣之时写成的名著。另外,他还出版了《德意志法古事志》(1828年)和四卷本的《习惯法判告录》(1840—1863年)等著作。雅各布·格林作为日耳曼法学者,主张从历史和语言的角度来把握法律现象。倡导包括法学、历史学和语言学的新学问的“日耳曼学”(即“德意志法学”)。可见忠实地实践历史法学的宗旨和纲领的,不是萨维尼本人,而是雅各布·格林其人。当然,萨维尼和雅各布·格林尽管是历史法学派的双壁,但无论在学问或政治立场上,两人俱有对立的意见。另外,在方法论上,与萨维尼坚信法的概念的论理性不同,雅各布·格林则是确信“法的语言的、诗的、象征的风格” .(三)潘德克吞法学秉承罗马法继受的传统,由历史法学中的罗马法学者在19世纪后半期建构起来的德意志私法学,以对德意志普通法和潘德克吞进行研究为工作的中心。所谓“潘德克吞”,即《罗马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Digesta),也就是罗马帝政时代被赋予了“解答权”的法律学者们的学说集成。萨维尼的后来者们,从这个“学说法”中抽绎出法的概念,并用来建构19世纪的私法学。潘德克吞法学,具有易于理解的特色。创建它的学者们在潘德克吞这一论题下撰写了数量众多的教科书,并因此使19世纪的德意志私法学体系得以形成。其中,可以以之为代表的著述有作为萨维尼的继承人的普希塔(GeorgFriedrichPuchta,1798—1846)的《潘德克吞教科书》(1838年)。此外,温德沙特的三卷本的《潘德克吞法教科书》(1862—1870)、邓伯格的三卷本的《潘德克吞》(1884—1887)等等,也是这方面的重要著作。另外,作为历史法学派的论敌的蒂堡,也在法典论争前写成了两卷本的《潘德克吞法体系》(1803年) .潘德克吞法学,曾被耶林斥之为“概念法学”而受到批判。惟无论如何,在法学史上,该概念法学的确曾经引领过德意志私法学的发展方向。德国民法典实际上是处在潘德克吞法学的延长线上的东西 .三、概念法学与德国民法典(一)对概念法学的批判对于潘德克吞法学,耶林(RudolfvonJhering,1818—1892)斥之为概念法学而加以批判 .但耶林之直接发起攻击的,是普希塔的法学思想。普希塔于1842年接替萨维尼在柏林大学的讲座的位置,并使罗马私法学得到了发展。不过,普希塔尽管是萨维尼的继承人,但他受到了他的老师的最大论敌的黑格尔的影响。如所周知,概念法学认为,法学与法典,乃是完美无缺的论理体系,通过逻辑的演绎和推论,所有的法律问题均可以得到自动的解答。耶林批判概念法学推崇逻辑崇拜,并以嘲弄的手法写成《法学戏论》(ScherzundErnstinderJurisprudenz,1884)一书,嘲讽当时的法学者盲信逻辑,热衷于抽象概念的游戏,而忘却法律对实际生活所负的使命,这犹如人生活在“概念的天国”中,不知社会生活为何物,自于实际生活无所裨益。耶林指出,“概念的天国”的第一个“入国者”并非萨维尼而是普希塔。即在他看来,正是普希塔,是造成历史法学蜕变为概念法学的罪魁!但遗憾的是,耶林自身却成了概念法学的忠实信徒。在四卷本的《罗马法的精神》(1852—1865年)里,尽管他说自己的法学抱负是“通过罗马法而超越罗马法”,但其中的内容仍是确信“法的构成的优位性”。他坚信“分析、综合与构成”的三种法技术。不过,在1872年出版的《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他却指出:权利是通过不断的斗争而实现的利益,将注意力由“法”移向“权利”,主张在法学中不是引入演绎的论理,而是引入归纳的论理 .在1877年—1883年出版的两卷本的《法的目的》(DerZweckimRecht)一书中,耶林强调法律是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的目的,故应受“目的律”的支配,与自然法则之以“因果律”为基础而有其必然的因果关系,截然不同 .耶林在该书的扉页上开宗明义地写下了这样的话语:“目的,是一切法律的创造者。”这一话语被认为是耶林由概念法学转向目的法学(Zweckjurisprudenz)的“转向宣言” .(二)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远在德国法学界掀起民法典编纂的论争以前,主张制定民法典的蒂堡便提出了在德意志实现政治上的统一之前,应先期实现法律上的统一的意见。萨维尼则认为应建构作为立法前提和立法基础的法学(理论)。其后,尽管萨维尼等人创建的法学被斥之为概念法学而受到批判,但历史法学(派)的学术活动却在事实上加速了潘德克吞法学的学问的体系化的进程。德国在经历了1848年革命的挫折后,于1871年实现了国家的统一。这样,制定民法典的政治与学问的基础也就具备了,民法典的制定指日可待!在作了周到的准备并经过了一段较长的时期以后,德国于1881年为编纂民法典而成立了第一次委员会。该第一次委员会的实际上的领导人,便是后期历史法学派的重要人物温德沙特(BernhardWindscheid,1817—1892)。该第一次委员会于1887年作成了第一草案并向社会公布 .1892年第二次委员会作成民法典第二草案。该第二草案经联邦参议院稍作修正后被作为第三草案提交给帝国议会,1896年公布了该草案,是为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是一部内容包括五编、共2385条的卷帙浩繁的大法典。这是德国历史法学(派)诞生以来德国私法学的集大成的作品,以用语的洗练和论理的精致而对20世纪各国民法的法典化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的编制体例,被说成是“潘德克吞模式”的典范 .其中,在法典之始便开宗明义地规定总则,更被说成是该法典的重要特色 .顺便提到,鉴于温德沙特在德国民法典的创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是由他负责起草的),所以后世有称德国民法典为“小温德沙特”之说。该人对于德国民法典的影响,除他身体力行参与民法典起草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他撰写了《潘德克吞法教科书》,该书对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被称为是潘德克吞法学的最称标准的体系书,是对罗马法理论的总决算,为现代民法立法选择、取舍罗马法概念提供了参照 .(三)对于德国民法典的批判德国民法典自1900年1月1日起施行。德国人民在庆贺这部20世纪的大法典问世的同时,也听到了对于这部法典的不绝于耳的批判之声。有人认为它是“德意志自由主义延期出生的温馨儿”,也有人斥之为“19世纪的遗产儿”,绝不是“20世纪的种子”等等。当然,这些批判的声音,远在民法典草案阶段,特别是对于温德沙特负责起草的第一草案提出批评之时便已出现了,其代表人物是著名学者基尔克(OttoFriedrichvonGierke,1841—1921)和奥地利的安东·门格(AntonMenger,1841—1906)。基尔克,是历史法学派中的代表性的日耳曼法学者。主要著作为四卷本的《德意志团体法》(1868—1913年出版)。该书叙述了德意志的家族、职业组合和国家等各种各样的所谓“同志团体”(Genossenschaft)的历史。他指出,不是罗马法的个人主义,而是日耳曼法的团体主义,才是适合于德国传统的法制度。另外,他还撰写了介绍日耳曼法学者的见解的三卷本的概说书——《德意志私法》(1895—1917年出版)和《德意志私法概论》(1913年出版) .应当指出,团体主义理念及其法制度,乃是日耳曼民族的传统。在这一点上,日耳曼法可以说是前近代的封建法。近代资本主义因以自由竞争和私法自治为前提,所以可谓是罗马法的个人主义的复活。但随着社会生活的斗转星移,无论是从事资本主义生产,还是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个人主义俱无不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资本主义的矛盾,同时也是近代法尤其是近代私法的矛盾。为了克服这一矛盾,日耳曼法的团体法理念于是可以发挥它的作用。基尔克的团体法理论,赋予各种团体以实在的人格,并承认其有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这就是关于法人本质的“法人实在说”。该说暴露了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法人拟制说”的局限性。另外,团体法理论,还打破了传统的公、私法的二元区分理论,为一个新的法域即“社会法”的诞生奠定了基础。1888年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一经公布,基尔克便发表了《民法典草案与德国法》(1888—1889年出版),站在日耳曼法的团体主义立场,对草案的非民族性、对德国固有法的轻视,以及对该草案的强烈的罗马法色彩等进行了批判 .奥地利的安东·门格从所谓“法律界人士的社会主义”的角度,对第一草案进行了批判。该氏所著的《民法与无产阶级》 一书,从社会主义者的视角,指明了民法典草案的阶级性。耶林和安东·门格对于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批判,得到了民法典第二次委员会的重视,民法典第二次草案因此被导入了某些“社会主义的因素”。尽管如此,它并未从根本上动摇该草案的“十九世纪的性质”,结果使这部草案最终成为法律,并带上“十九世纪的性质”而付诸实施了。基尔克、安东·门格等人团体的、社会主义的见解,作为20世纪的课题,被自由法运动所继承了下来 .四、自由法运动与法社会学(一)自由法运动上文谈到,19世纪之时由萨维尼、普希塔和温德沙特苦心经营而后底于成的德国潘德克吞法学,坚持认为罗马法的概念极为精致,任何问题均可“依概念而计算”、依形式逻辑演绎的操作而求得解答。在进行机械操作时,应摈除权威,排除实践的价值判断,所获答案才能期其精纯。所谓“逻辑崇拜”(derKultusdesLogischen)、“概念的支配”(leregneduconcept),正是概念法学的生动写照 .1896年德国民法典,正为概念法学的精华 .但是,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反对概念法学的“自由法运动”(Freirechtsbewegun)兴起,并由星星之火演成燎原之势,“自由法学”运动由此登场。其发起者是著名学者耶林。作为概念法学的叛逆者,耶林提倡“目的法学”,声称法律的解释,必先了解法律究欲实现何种目的,只有以此为出发点而解释之,才能得其肯綮。而所谓目的,指解释法律的最高准则,即目的法学 .自由法论(包括利益法学)的主张,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点:第一,国家的成文法,并非唯一法源,此外还有活的法律存在,而这才是真正的法源。第二,自由法论者对概念法学所服膺的“法律体系的逻辑自足性”、“法典完美无缺”等加以批判,认为法律有漏洞(Lucke)是必然的事。第三,概念法学以“概念数学”(begriffsmathematisch)的方法,就法律的解释进行逻辑演绎的操作,而不为目的考量或利益衡量,甚至认为社会上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只需要把各种法律概念进行数学公示般的演算,就可以导出正确答案。这种方法最为自由法论者所责难,斥之为“法律的逻辑”(juristischeLogik)。认为它未能切合现代法学的要求。现代法学的使命,端的在于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第四,概念法学禁止司法活动“造法”(Rechtsschopfung)。认为法典完美无缺,任何具体案件均可在法律之内寻得正确答案。而自由法论者却认为这纯属美梦,法律不可能尽善尽美,其意义晦涩者有之,有待法官阐释;条文漏洞者有之,有待法官补充;情况变更者有之,有待法官为渐进的解释(不改变法律文字,渐改其意义)等等。凡此种种,法官莫不需要凭借其智慧,而为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此非“造法”而又是什么?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民族的就是世界的”——中国文化的未来按《辞源》的解释,它指的是汉代儒士重实证而轻议论,训诂考经、专研子史的一种学风,清代乾嘉年间称其为汉学,又称朴学。然而,正在修订之中的《辞源》或许会补充本文讨论的“汉学”一词另外的义项。我们所说的“汉学”,其广义是中国的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总称。凡以此为研究对象的学者,无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是汉学家。狭义的“汉学”认为,它仅指外国学者(包括华裔外国人)研究中国文化的成果之总称。外国人研究中国,大多数情况下当然是用外语,在英语中与“汉学”对应的词,本世纪五十年代以前只有一个:S i n o l o g y 。据考证:这个词可能出现于1 3 世纪,前3 个字母“s i n ”发音与汉字的“秦”相近,整个词直译就是“关于秦帝国的学问”。最先这个词可能是由日本人从英语译为“汉学”两个字,我们又从日文借来。的确,在世界上,尤其在欧洲,S i n o l o g y 同研究古埃及、古罗马、古印度等悠久辉煌的古代文明的学问一样,高尚古雅、令人尊崇。然而,思想活跃、注重实际的美国人没有完全走这条“古典之学”的老路,二次大战以后,以费正清为首的美国学者关注当代中国,将其作为“问题”来研究,并引入新方法和新理论,成为一门“现代之学”,被称为“C h i n e s e s t u d i e s ”,应该说这是汉学的进步。北京语言文化大学教授、《中国文化研究》主编阎纯德曾把一部国际汉学研究史分为萌芽期(公元前后至1 5 世纪)、初创期(公元1 6 世纪至1 8 世纪)和繁荣拓展时期(1 8 世纪末至2 0 世纪中叶)3 个阶段。公元1 7 0 年,罗马帝国时的马可·奥尔雷作为特使到过中国,这个史料被认为是东西方最早交往的记录,从这时起到1 3 世纪在欧洲人心目中创造了中国的马可·波罗,到1 6 世纪“西方汉学之父”利马窦,到2 0 世纪瑞典诺贝尔文学奖评委之一的马悦然……古往今来,国际汉学家群星灿烂;从1 0 世纪中叶曾到中国旅行的阿拉伯人伊本·穆哈希尔的游记,到1 5 8 3 年刊行的西班牙人门多萨的《中华大帝国史》,到1 7 7 2 —1 7 7 6 年刊出的3 4 卷《耶稣会士书信集》,到1 9 0 5 年版法国人沙畹译《司马迁史记》5 卷……都是东学西渐漫漫长途上的一个个路标。译介:中国学界、出版界的第一要著著名学者季羡林教授曾说:“西方学者接受近现代科学方法的训练,由于他们置身局外,在庐山之外看庐山,有些问题国内学者司空见惯,习而不察,外国学者往往探骊得珠。”越来越多的中国学人认同季老的这一观点,同时也不无遗憾地发现:绝大多数外国汉学家研究中国的学术成果,仍然是用他们的本国语言而非汉语写成,而绝大多数中国学人的外语水平使他们无法获取这些可以“攻玉”的“他山之石”。所以,选取并翻译出版国外汉学研究的优秀成果,就成为中国学界、出版界的首要任务。今年5 月2 日,江苏人民出版社和《读书》编辑部联合在北京三联韬奋图书中心召开“《海外中国研究丛书》十年回顾研讨会”,在京的学术界和出版界知名人士、部分国际著名汉学家,以及新闻界人士近7 0 人与会,言之有物、持之有故的讨论发言持续了一整天。值得注意的是,国内从事这方面研究的几家机构、刊物的代表人物悉数出场:清华大学国际汉学研究所所长李学勤,北京语言文化大学汉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文化研究》杂志主编阎纯德,《世界汉学》及《中国文化》杂志主编刘梦溪,北京外国语大学海外汉学研究中心副教授张西平。大家公认:这套自1 9 8 9 年开始编辑,迄今已出书4 0 种的大型丛书具有相当高的学术和文化价值,是“出版海外汉学研究著作最集中、最重大的成果”。在写给研讨会的长篇发言《十年甘苦寸心知》中,该丛书主编、青年学者刘东认为:“如果说这套丛书还算有什么贡献的话,更多地并不在于它孤零零地引进了多少正确的断论,而在于它不很自觉地以相对完备的覆盖面,介绍进来了一个活生生地自我更正着的学术传统和治学过程”,所以这套丛书恰巧构成了我们精神视野的另一个参照系。江苏人民出版社社长、总编辑吴源说:“1 0 年之前,我社是把这套书作为品牌来抓的;1 0 年过去了,它已成为我社名副其实的品牌。”此话既欣慰又自豪。想抓汉学研究方面的丛书作为自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双效”书的出版社当然不止江苏人民出版社一家,由大象出版社鼎力支持的另一套数量更大、体例更完备的“国际汉学研究丛书”已经启动。丛书分4 个系列:一、西方早期汉学经典译丛;二、海外汉学名著译丛;三、西方汉学史;四、中国人在此学科的研究成果。目前已有第二系列的6 种共1 0 本将出,包括:《耶稣会士书信集》6 卷,《中国图志》、《中国近事》、《大中国志》和《礼仪之争文件》等。丛书的编辑工作主要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海外汉学研究中心承担。北京外国语大学依据自己的外语优势和对外交流的需要,于1 9 9 6 年成立了这个实体性的研究中心。据丛书主编介绍,该丛书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要从汉学的“元点”出发,从起步阶段最初的成果开始译介,力求正本清源,对汉学的发生、发展、繁荣有准确而全面的反映和体现。据悉,包括中华书局等在内的近1 0 家出版社正在讨论或者已经启动有关“国际汉学研究”丛书的选题,第一家汉学研究的正式刊物《世界汉学》(以前的有关刊物都是“以书代刊”,无正式刊号)也已创刊。加上各种媒体的推波助澜,一场“国际汉学热”在神州大地上渐次升温。发展趋势: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一个投入更多人力、物力进行研究、拓展的学科中国对国际汉学的关注,并不自今日始。早在本世纪上半叶,冯承钧、向达、张星�等学者就陆续做了不少有价值的译介、总结工作。1 9 4 9 年1 月,莫东寅著《汉学发达史》出版,虽然作者参考了很多日本学界的研究成果,但毕竟是我国第一本综合性的汉学史。然而整整5 0 年过去了,同类著作竟然无以为继。这种发展缓慢,投入人力物力少的现状,与上个世纪末汉学即在法国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与具备大量人力、物力投入的汉学研究机构遍布美国,与世界范围的汉语热、汉学热不太相称,甚至无法与台湾、新加坡的汉学研究相比。在我国,国际汉学研究长期依附于历史系的中外文化交流专业,在比较文学专业、宗教学专业中略有提及,而国际汉学研究的范畴已经超出了它所依附的学科,这怎么能不限制它的发展呢?李学勤认为,要改变现状,应该把国际汉学研究当作一个独立的学科来发展,“九十年代前后,国际汉学在我国就已经有了学科雏形,现在我们当中不少人已经认识到对国际汉学不仅要介绍,还要以我们的立场来对它进行扎扎实实的研究。”为了保证这个尚未发育成熟的学科能够健康迅速地发展,有识之士呼吁:首先,国内有关机构和组织应加强相互联系,协调力量,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发挥最大作用;其次,无论翻译出版还是中外交流都尽力避免一哄而上,不急功近利;再次,对待国际汉学成果,态度要冷静客观,不轻视,也不盲从。学术乃天下之公器,是人类追求科学与真理的共同手段。作为中外文化交融的精魂和交流的桥梁,在中国国力日益增强,中西平等对话范围日益拓展,全世界人民日益愉悦共处已是大势所趋的前景之下,“国际汉学热”无论在中国本土,还是世界范围,必非一时之“热”,而将无止无息。

中国近代政治史的研究,在一段时间里,相对而言,显得有些被冷落。20世纪80年代以来,先是中国近代文化史研究的兴起,并成为热点。当时回顾过去中国近代史的研究,着重在革命史、政治史,觉得有拓宽领域的必要,于是文化领域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在“文化热”中,又出现贬政治史的现象,有的研究者认为政治史的研究是浅层次的、表像的,只有文化的研究才进入到历史的深层,才是中心。随后,中国近代社会史也引起学者们的兴趣,对它的研究方兴未艾。但是,也出现与“文化热”中类似的说法,贬抑政治史的研究,甚至有主张用社会史取代历史的。这些说法是否确切,是值得推敲的。我虽是研究中国近代文化史,但并不认为文化是历史的中心。在同白寿彝教授的一次谈话中,曾经谈到什么是历史的中心的问题。白先生认为:历史主要是写政治,政治是历史的脊梁,经济虽是基础,但要受政治的制约,文化更要受政治的制约,文化不能作为历史的中心。话虽不多,却很精辟。 美国著名学者塞缪尔·亨廷顿在前几年曾发表《文明的冲突》一文,引起了国际上强烈的反应。这篇文章认为未来国际冲突不是经济的、意识形态的冲突,而是西方文化和儒学文化、伊斯兰文化的冲突。显然,这是把文化作为社会的中心,是起决定作用的。不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实社会中,文化无疑有其应有的作用,但它不居于中心地位,不起决定作用。就现实国际社会而言,首要的是经济、政治利益,美国向他国推销其价值观、文化,也是为了实现其经济、政治利益。海湾战争,其根本因素也不是所谓伊斯兰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冲突。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这篇文章的基础上撰成《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一书,对他在“文章中提出的问题提供一个充分的、深刻的和更详尽论证的解答”。尽管他在书中仍然力图说明根本因素是伊斯兰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冲突,但也不能不承认“海湾战争是冷战后文明间发生的第一次资源战争”。他说:“最关键的问题是:世界上最大的石油储备,将由依靠西方军事力量保护其安全的沙特政府和酋长国政府控制,还是由有能力并有可能利用石油武器反对西方的独立的反西方政权的控制?西方未能推翻萨达姆·侯赛因,却获得了某种使海湾国家在安全上依赖西方的胜利。战争之前,伊朗、伊拉克、海湾合作委员会和美国曾为获取对海湾地区的影响展开了竞争。战争之后,波斯湾变成了美国的内湖。”[1]这里认为这场战争的关键是争夺对“世界上最大的石油储备”的控制权,“战争之后,波斯湾变成了美国的内湖”,都说到了实质所在。同是伊斯兰文化的国家,为了石油、战略地位等经济的、政治的利益,彼此之间可以打起仗来,也可以支持、参与美国组织的对伊拉克的战争。这正说明,海湾战争的根本因素不是由于伊斯兰文化和西方文化两种“文明间”的战争,而是经济、政治利益的冲突。 贬抑中国近代政治史研究的一个缘由,是有些研究者认为以往中国近代史写的政治史,是阶级斗争史,有的人甚至指责为“阶级斗争为纲”。恩格斯在1888年为《共产党宣言》英文版所写的序言中指出:“(从原始土地公有制解体以来)全部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是“构成《宣言》核心的基本思想”[2]。列宁也说:“阶级关系——这是一种根本的和主要的东西,没有它,就没有马克思主义[3]。如果坚持马克思主义对历史研究的指导,那就离不开阶级分析和阶级斗争学说。至于将阶级斗争等同于“以阶级斗争为纲”,那是对不同性质问题的混淆。 对于中国近代政治史研究的弱化,还因为以往史学界着重于从鸦片战争到解放战争这些重大事件的研究,成果颇多,再做研究起点较高,向前推进难度较大,要下更大的功夫。然而这些大事件也不是没有可以继续研究的,还有不少问题没有完全弄清楚,有些问题也有待深入。即如孙中山,近些年又陆续发现一批有关的资料,还没有很好地加以运用研究;关于他的思想等方面的评论,研究者的见解也颇有分歧;何况迄今尚未有一部学术价值高的、有份量的传记。 重大事件自是中国近代政治史的重要内容,但不等于中国近代政治史,不是它的全部内容,中国近代政治史的内容是很丰富的,不应当忽视。中国近代文化史、社会史的研究,扩展了中国近代史的领域,无疑是有意义的。但不宜扬此抑彼,政治、经济、文化乃至军事、外交等都同样需要研究,都有研究的必要和价值。 二 注重微观研究,也要重视综合研究 近些年来中国近代史的研究趋向细化,具体问题的研究受到重视,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具体的、微观的研究很有必要,这是综合研究的基础,但是过分细化就会流于“碎化”。近代中国一百多年的历史,时间不短,人、事繁多,对全部细节或微小问题逐一加以研究,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即使研究了,也说明不了什么问题。细化的研究需要斟酌所择取的题目有没有研究价值,而有研究价值的题目也不应只是就事论事,叙事清楚,还要将它置于大背景中来考察,以小见大,说明问题。 在具体的微观研究的基础上,要注意开展综合的研究。长期以来,中国近代史分门别类的研究,专题的研究,已经做了不少,有条件做综合的研究。 在我们的研究工作中,分科、分专业,文学、史学、哲学等等各自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在历史学中,又有中国古代史、中国近代史、世界史以及各种专门史之分。而研究中国近代史的人,又有专攻某一重大历史事件之别。这种分工过于狭窄,过于专门,不利于历史学科的发展,不利于人才培养,不利于出精品,也难以做综合的研究。中国历史上的人物不少都是通晓经、史、子、文学、佛学等,对他们的研究不能仅限于一个方面,应当是全面的。例如魏源,在中国近代史、思想史学著作中,主要是写他的经世思想,尤注重于《海国图志》及其名言“师夷长技以制夷”。魏源的经世思想,他的具有代表性的名著《海国图志》,无疑要着重论析。然而魏源博学多闻,年轻时究心阳明心学,好读史书,后随父至京师,从胡承珙问汉儒家法,问宋学于姚学shuǎng@①,学《公羊》于刘逢禄,晚年又修禅礼佛。他一生著述甚多,除《海国图志》外,如《曾子章句》、《大学古本》、《庸易通义》、《说文拟雅》、《小学古经》、《两汉经师今古文家法考》、《老子本义》、《孙子集注》、《董子春秋发微》、《诗古微》、《书古微》、《圣武纪》、《元史新编》、《古微堂内外集》等,涉及经、史、子、佛学、诗文,仅经学又及今古文、汉宋学。要对魏源有精深的研究,不能只谈论某些方面,需要综合的研究。这关乎研究者的知识结构问题,应“通识”的要求。一个学科也有上下通、左右通的问题,力求改变过于专门、相互割裂的状态。 三 现实与历史不能混同 今天的中国由历史的中国发展而来,现象和历史不能割断。历史的研究者都是生活在现实社会的,现实社会中的问题无疑会引发研究者去思考历史。但是,现实和历史不能等同,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是无须赘述的常识,似乎是很明白的。然而在实际研究中,二者的界限却时常被混淆。例如,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引进外资等等,于是有的研究者就以此去反思历史,阐释历史,认为近代中国一百多年里,西方列强在中国倾销商品、投资建厂、开矿筑路、掠取原料农业品……,是帮助中国实现现代化,应当欢迎他们进来,不应该反抗,当年如果不把帝国主义赶出中国,现在可能就现代化了。 出现这种说法,原因不止一端,但其中有一点,就是将历史与现实混淆起来,将现实中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对外开放与近代史上的外国入侵混为一谈。近代史上的所谓“开放”,外国人在中国的投资设厂等等,与现在改革开放、引进外资不能混为一谈,必须历史地去看待它。中国近代社会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西方列强通过对中国进行的侵略战争,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取得了在华政治、军事、经济、外交、文化等方面的许多特权,把持了中国的财政和经济命脉,操纵着中国的政治和军事力量。而现在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等,其历史背景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结束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建立了新中国,并进行数十年社会主义改造与建设。中国今天的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等是独立自主的,不允许外国附加任何条件,外国人在中国从事经商投资等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近代中国相比,其社会性质根本不同,不能以现在的情况和观念硬往历史上套,将历史与现实同等看待。 又如我们现在说和平和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国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强调稳定、安定团结,于是有些研究者就以之去阐释历史,认定中国古代社会为什么发展缓慢,不能走向现代化,就是因为农民战争破坏了稳定,破坏了经济;近代中国没有实现现代化,是革命的结果,革命革糟了,只有改良才能使中国现代化。历史上为什么会发生农民起义、革命,它们是否只是破坏,这些问题不用多说,如果不存偏见,并不难公正地回答。拿现实去规范历史,用现代人的思想去要求历史人物,这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研究历史需要用历史观点来观察问题,“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4]。 四 要重视历史教育 历史教育包括学校的历史教育和学校以外的广大人民群众和干部的教育,它对提高全民族的思想、文化素质是不可缺少的。邓小平同志强调:“我们要用历史教育青年,教育人民”[5]。 历史学要在提高民族思想、文化素质上发挥作用,就不能局限于专门学术研究方面。历史研究对于提高学科学术水平、发展历史科学当然很重要,但只做提高方面的工作是不够的,还要重视历史教育,做普及方面的工作。史学工作既要提高又要普及,是两手问题,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现在的问题是提高方面比较硬,史学工作者注重撰写学术专著,发表学术论文;而这与评职称、提高自身地位等等都有关系。普及工作得不到重视,认为是小儿科,不算学问,评职称也不算数,这种思想观念和实际问题影响了史学工作者对普及的重视,削弱了历史教育。 在知识普及方面,科技工作者做得比较好,出版了许多科普书籍和影视片,实际效果也很好。相形之下,历史工作者就做得不够。从学科要求上说,历史工作者对历史普及、历史教育也要重视,学问不能只停留在专家圈子里。我们的历史著作不用说一般青少年不看,就连干部也没有多少接触。因为这些书籍、论文太专门,难懂,人们读不下去,引不起兴趣。一个学科、一门学问如果离开群众,离开社会,恐怕是很难生存的。 事实上,广大群众和干部并不是不喜欢历史,不需要历史,而是缺少适合他们喜欢的读物或影视片。史学工作者忽视的历史普及工作,影视工作者都很重视。他们编了许多历史题材的影视剧,有正剧,有“戏说”,吸引了众多的观众。但是,这些历史题材的影视剧,存在着随意编造历史的严重问题,不仅给观众以歪曲了的历史知识,而更重要的是给予观众错误的历史观、价值观,危害很大,应当受到史学工作者的关注。 值得关注的是青年中历史知识薄弱。据2001年2月在北京、上海、武汉、深圳四个城市对14~28岁1065名青少年的调查中,历史试题25道,每道4分,以百分计算,平均分为27.69,及格率只有1.5%。其中有一道题是“谁在1860年烧毁中国的圆明园”,只有31.8%的人答是英法联军,大部分人的回答是八国联军。而在中学的历史教学中,有的教学大纲存在着明显的科学性问题,如不写太平天国,却将太平军打洋枪队归之于反侵略斗争;近代化的开端有洋务运动,但没有民族资本企业,等等。历史教育的薄弱,甚至误导,其后果堪忧,史学工作者有责任加强历史普和教育的工作。 中国近代是一个世界多种政治体制的实验田,现在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正在进行经济改革,政治改革还没开始呢。文化上已经90%的西化了,看看我们的衣食住行,几乎都是西方的,数理化,都是西方的。现在试图振兴国学,但我认为没必要。

1.唐朝人的装束。 宋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八:“ 翟耆年 ,字伯寿 ……巾服一如唐人,自名唐装。” 2.指中式服装。 茅盾 《归途杂拾·九龙道上》:“一个个都是青布或蓝布的‘唐装’。”泛指一切中式民族特色的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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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历史学的不好居然考上研了,强大。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或者是中外交往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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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讨论;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学术论文应提供新的科技信息,其内容应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而不是重复、模仿、抄袭前人的工作。主要特点 科学性学术论文的科学性,要求作者在立论上不得带有个人好恶的偏见,不得主观臆造,必须切实地从客观实际出发,从中引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在论据上,应尽可能多地占有资料,以最充分的、确凿有力的论据作为立论的依据。在论证时,必须经过周密的思考,进行严谨的论证。创造性科学研究是对新知识的探求。创造性是科学研究的生命。学术论文的创造性在于作者要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能提出新的观点、新的理论。这是因为科学的本性就是“革命的和非正统的”,“科学方法主要是发现新现象、制定新理论的一种手段,旧的科学理论就必然会不断地为新理论推翻。”(斯蒂芬·梅森)因此,没有创造性,学术论文就没有科学价值。理论性学术论文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文的,但它与一般议论文不同,它必须是有自己的理论系统的,不能只是材料的罗列,应对大量的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一般来说,学术论文具有论证色彩,或具有论辩色彩。论文的内容必须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符合“实事求是”、“有的放矢”、“既分析又综合” 的科学研究方法。平易性指的是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述科学道理,不仅要做到文从字顺,而且要准确、鲜明、和谐、力求生动。专业性是区别不同类型论文的主要标志,也是论文分类的主要依据。实践性是论文价值的具体体现。 它还表现在内容上,旨在根据一定的岗位职责与目标要求培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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