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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的论文可以入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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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的论文可以入股吗

我觉着真实的货币会比较少,但是附加的价值会很大。嗯现在培养研究生或者是一些人准备晋级职称的时候,都要求大家发表学术论文。所以说学生发表学术论文而是用来毕业谋得学位的,一些讲师教授副教授都是用来评职称,学术更加进一个台阶的。我在读研究生的时候,我的老师要求是发表学术论文从而给我们奖励的水平也不相同。如果发表一篇科技核心的学术论文,就可以得到600块钱一个月的劳务费,以及500块钱的论文奖励金。如果我们发表一篇中文核心的学术论文,还是拥有一个月600块钱的劳务费,但奖学金却提高到了800块钱。如果我们发表了外文文献,可以在外国的期刊上发表刊载,而且影响因子在1.5分以上,老师直接给我们2500块钱的奖励金,而且我们学校的学业奖学金也是最高的一项。所以说在上研究生时期写论文是每天必须的工作,搞科研也是每天让我废寝忘食所追逐的东西。如果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记得点亮采纳哦,谢谢啦!

论文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论文作者对论文享有著作权。论文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一、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予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除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可以,只要你论文有前瞻性和对未来有预见性

入营论文可以用发表的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是可以用的,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这样你的毕业论文查重时会高一点

严格来说,直接用来做毕业论文是不可以的,但是您可以参考文章中的大部分内容进行毕业论文的写作,文章的主体可以不变,而是在一些细小的地方做一些改动、增加或者是删减,形成一篇新的论文。

不能的。毕业论文(graduation study),按一门课程计,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及研究生学历专业教育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为对本专业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总结性独立作业、撰写的论文。

一伦可以用发表的论文吗?当然可以可以发表过的论文得是专业对口,专业知识对应的论文才可以

入学论文可以发表吗

大学生当然可以自己写论文发表。不管是学术论文还是其他文章,大学生都可以自己进行投稿,只要论文质量达到了期刊发稿标准,期刊或杂志就会择期进行发表,并不会因为是学生稿件而拒绝。当然,与教授或者知名学者相比,普通学生的投稿被发表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本科生可以发表学术论文。可以发表,本科生一般发普刊,具体看发表要求,一定要选择满足学校要求的期刊。你可以去期刊阅览室,看看别人的论文怎么写的,然后自己学着写,掌握做学术的方法然后一定要找到靠谱的杂志社或中介对于期刊的等级,如果你有充足的调查成果,写作能力比较强,且有老师带着一块做调查的话,可以尝试让老师带着发核心,因为核心基本是不收一作是本科生的文章的可以发一些比较不错的普刊,专业点的,学术性强的,上知网的。1、跟随指导老师写论文 优点:期刊级别高;有引路人;能力提升快; 难点:时间跨度长,耗费精力大 本科生在通常情况下很难自己成功发表论文,跟随老师做课题写论文是最合适的渠道。不同老师有不同的指导方式,有的老师心中有成熟的想法了,前期会提供大纲给学生,中期会指导学生整理论文所需的数据,后期会将学生写好的论文进行修改;有的老师会锻炼学生的写作能力,让学生自己找主题,谋篇布局,主要负责后期进行论文修改和完善;有的老师会觉得改论文比写论文痛苦,会自己写论文,学生主要负责搜集数据,撰写报告;无论是哪一种方式,都需要学生和老师经常沟通,勤快写文,不断完善,关注本领域的时事。 2、自己投稿官方邮箱 优点:第一作者;自己把握流程进度 难点:等待时间长,投稿容易失败 以投普通期刊为例,选好适合的主题,选定5个左右想要发表的期刊,观察其近3个月来的刊物方向,调整自己的文章主题和标题,至少有2周的时间全心全意完成10000字左右论文。在5个选定的期刊中找一个最想要发的期刊,按照其格式要求调整自己的格式,发到对方官网邮箱,等待通知,一般等待时长在2-3个月。如果通过,会有修改意见;若没有通过,找下一个期刊继续投稿。注意:不要一稿多投;文章最好是跨主题的,并非完全是法学内容,这样可以尝试投非法学类的期刊,会比法学类期刊容易很多;等待比较心急的时候,可以打电话或者发邮件询问进程,有些刊物不喜欢被催进程,尝试前先逛一逛论坛问一下发个这个期刊的人的经验。一般常见的论文发表交流论坛是经管之家。 3、花钱投稿 优点:进度快 难点:容易投到垃圾刊;费用大;发表含金量不高 首先明确这是最没有办法的办法,有任何可以解决的途径,都不要花钱投刊。花钱投稿主要针对课题结题强制要求发论文的同学,且课题结题对发论文质量限制较小,时间紧迫,这种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花一定价格购买层次较低的普通期刊是可以的(注意千万不要买垃圾刊)。如果往后有致力于走科研道路的,无论如何都不要花钱投稿,同样的,仅为综合分加分,不建议花钱投稿,有太多太多方法可以加分。淘宝卖家所提供的期刊99%都是垃圾刊,不建议淘宝。最好是询问老师或者大三大四已经发过普通期刊的学长学姐,他们可能有编辑的联系方式。

本科生可以发表学术论文。本科生一般发普刊,具体要看发表要求,一定要选择符合要求的期刊。

普刊在拿到刊物之前需要预留3-4个月的时间。对于本科生而言,只要你能保证论文水平以及查重率,大部分普刊都不太难发,大豆可以通过审稿。

核心期刊在拿到刊物之前需要预留7-9个月的时间。核心期刊对于本科生貌似不太友好,大部分的核心期刊都要求第一学历最低是研究生,对本科生的科研学术能力有所质疑。

其次,如果自身有实力,那就发SCI吧,国外一般对本科的歧视相对就少了点,SCI上不难能看到一些本科生的论文,就看你论文有没有料,有没有深度。

发表论文的过程

投稿-审稿-用稿通知-办理相关费用-出刊-邮递样刊

一般作者先了解期刊,选定期刊后,找到投稿方式,部分期刊要求书面形式投稿。大部分是采用电子稿件形式。

发表论文审核时间:

一般普通刊物(省级、国家级)审核时间为一周,高质量的杂志,审核时间为14-20天。

核心期刊审核时间一般为4个月,须经过初审、复审、终审三道程序。

期刊的级别问题:

国家没有对期刊进行级别划分。但各单位一般根据期刊的主管单位的级别来对期刊划为省级期刊和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主管单位是省级单位。国家级期刊主管单位是国家部门或直属部门。

本科当然也可以发表论文。有很多非常优秀的本科学生在本科期间就发表过国际期刊,不过这种论文的要求非常高。

入选论坛的论文可以发表吗

只要是没在期刊上发表过就能在发表,但是这对稿件的审稿通过是有影响的,因为稿件被抄袭的几率比较高。

不能发表了吧。论文简介论文一般由 题名、 作者、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 附录)可有可无。基本要求题名要求1. 题名规范题名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论文的特定内容,有助于选定关键词,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2.命题方式3. 撰写 英文题名的注意事项①英文题名以短语为主要形式,尤以名词短语最常见,即题名基本上由一个或几个名词加上其前置和(或)后置定语构成;短语型题名要确定好中心词,再进行前后修饰。各个词的顺序很重要,词序不当,会导致表达不准。②一般不要用陈述句,因为题名主要起标示作用,而陈述句容易使题名具有判断式的语义,且不够精炼和醒目。少数情况(评述性、综述性和驳斥性)下可以用疑问句做题名,因为疑问句有探讨性语气,易引起读者兴趣。③同一篇论文的英文题名与中文题名内容上应一致,但 不等于说词语要一一对应。在许多情况下,个别非实质性的词可以省略或变动。④国外科技期刊一般对题名字数有所限制,有的规定题名不超过2行,每行不超过42个印刷符号和空格;有的要求题名不超过14个 词。这些规定可供我们参考 。⑤在论文的英文题名中。凡可用可不用的冠词均不用。作者要求1.作者署名的规范作者署名置于题名下方,团体作者的执笔人,也可标注于篇首页地脚位置。有时,作者姓名亦可标注于正文末尾。示例:王军1,张红2,刘力1(1.××师范大学物理系,北京 100875 2.××教育学院物理系,北京100011)翻译作者及其单位名称的注意 事项①翻译单位名称不要采取缩写,要由小到大写全,并附地址和邮政编码,确保联系方便。②翻译单位名称要采用该单位统一的译法。③作者姓名按汉语拼音拼写,采用姓前名后,中间为空格,姓氏的全部字母均大字,复姓连写;名字的首字母大字,双名中间加连字符,姓氏与名均不缩写。例如:LI Hua(李华),ZHANG Xi-he(张锡和),ZHUGE Ying(诸葛颖)摘要要求随着计算机技术和因特网的迅猛发展,网上查询、检索和下载专业数据已成为当前科技信息情报检索的重要手段,对于网上各类全文数据库或文摘数据库,论文摘要的索引是读者检索文献的重要工具,为科技情报文献检索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提供方便。摘要是对论文综合的介绍,使人了解论文阐述的主要内容。论文发表后,文摘杂志或各种数据库对摘要可以不作修改或稍作修改而直接利用,让读者尽快了解论文的主要内容,以补充题名的不足,从而避免他人编写摘要可能产生的误解、欠缺甚至错误。所以论文摘要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着论文的被检索率和被引频次。

只要是没在期刊上发表过就能在发表,但是这对稿件的审稿通过是有影响的,因为稿件被抄袭的几率比较高。论文发表方面有什么问题的话可以向语诺文化了解。

可以的。论文集只是开会的所有论文定在一起的,可以再拿去投期刊,很多会议都是把优秀的论文推荐到期刊发表,所以权威答案:如果你的会议论文集出版了,并且你签了版权转移,那么你就不可以投期刊,但是如果你只是摘要。

哪里可以发表股票技术的论文

】本文以股票股利为例,对会计政策进行了分析。首先,探讨了股票股利会计结转存在的各种备选方式及其理论依据;然后介绍和评价了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股票股利的会计准则;接着评述了股票股利会计政策显示信号的理论假设及其实证检验;最后,结合我国会计制度对股票股利的相关规定,讨论了我国公司会计的现实选择。 制定会计政策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将会计理论应用于实务的最为重要一环。在我略高于实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随着企业经营自主权的确立与强化,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紧迫,已受到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重视。从理论界现有研究状况看,多限于会计政策概念、性质、特点、目标等一般性理论问题的研究,还缺乏从实务处理的角度对会计政策进行具体分析[1]。有鉴于此,本文选择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这一会计事项,对会计政策的成因、制定及其经济后果作一简要分析,旨在引起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兴趣和重视,同时民为实务界有关股票股利帐务处理提供一些参考性意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将会计政策定义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其制定的主体不同,会计政策分为宏观会计政策和企业会计政策。前者主要是政府或权威机构通过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来体现的。而事者则是在宏观会计政策的指导和约束下,企业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所选择的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常也称之为微观会计政策。产生会计政策的主要原因在于会计自身的模糊性,以及人们所持的不同的会计观点[2]。 由于所有者权益本身是由资产与负债倒轧而得,是各项会计政策的最终体现,这无疑对其自身变动的会计处理增添了复杂性,其会计政策也便具有相应的特殊性。而股票股利支付是通过留存收益资本化而造成权益内部变动的一件典型会计事项,长期以来,人们对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一直存在争议。从某种意义上讲,股票股利本身源于人们对股东权益的认识。这使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研究尤其是典型意义。 一、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成因分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用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方式。其中,股票股利又称为分红股或送股,是公司无偿向普通股股东增发普通股股票。它所涉及到的会计问题主要有两个:其一,股东收取股票股利时应否将其砍认为投资收益;其二,送股公司应如何确认和计量分配股票股利所引起的权益变化。在现有的会计理论下,股东不应将收取的股票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这也是目前会计界普遍持有的观点。本文重点讨论的第二个问题,即送股公司的会计处理,它涉及到结转科目与结转金额的确定。 (一)结转科目的确认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可以视为帐户结转和股票分割两笔业务的复合。因为股票股利并不代表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增加,如果会计上不对股东权益另行分类,或者完全按来源划分权益,则不存在帐户之间的结转问题。但在现行的会计实务中,为了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会计人员对股东权益的划分并未完全遵循来源标准,而是考虑了多重目标。典型的分类方式是将股东权益划分为资本金帐户和留存收益帐户。前者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永久性资本(股份公司为股本)和资本盈余帐户(在我国为资本公积)。这样结转分录就可以分别由资本盈余和留存收益向永久性资本帐户结转。 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资本金帐户不得用于股利分配,用于利润分配的资金一般只能来自留存收益。但在英美等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对股利来源一般不作严格限制,例如根据美国示范公司法(mbca)的规定,如果公司保持偿债能力并能在债务到期时偿付则允许分配,在这种规定下,甚至股本(capital stock)都可直接用于分配,更不用说资盈余(capital surplus)了;而在英国,用于描述股票股利的“分红(bonus issue)”,其实施是按增发股份的面值从资本盈余中结转的。 (二)结转金额的计量 分配股票股利的会计本质是在不改变公司资产总额的情况下,通过结转留存收益(授权资本制下还包括资本盈余)而增中其法定资本数额。结转之后,同等数额资产的用途被施加限制,董事会不能象以前一样将这些资产分配给股东,所限制的数额为增发股份所必要的额外法定资本,这一数额即为需要资本化的留存收益。而每股所代表的法定资本数额一般是用面值表示的(无面值股份为董事会所设定的价值),相应地,只有面值结转才是符合股票股利会计本质的,任何其它结转计价方式都是武断的,有违于这一事项的内在逻辑性。 但在实务中,却存在多种计量方法,如市场价值、增发前每股帐面资产价值或同类股票的发行价值,其中尤以市价结转法最受关注。支持市价结转主要持下述两种观点[3]; 1、再投资假设:股票股利可以看成由两笔交易组成,公司先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股东收到现金股利后再按市场价值向公司购买新增股份。从帐务处理上看,公司在发放现金股利时可以按股票的市场价值减少留存收益;而随后的股票销售将按同等金额增加实收资本。 2、机会成本假设:公司股票股利的成本被认为是将股票送给股东而不是在市场中出售的机会成本。即因为公司本来可以按市价出售这些股份,这是股利金额的最好证据,这一数额应被资本化。 这些观点的似是而非性实质上反映了人们对股东权益认识的模糊,如以剩余权益理论来看市价结转,股票市场价值代表了企业的权益总额,其本身已包括了资本金和留存收益。因此,将代表两者之和的数额从后者结转到前者是不合逻辑的。 二、美国股票股利会计准则评介 在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1938年—1958年)于1941年首次发布关于股票股利的第11号会计研究公报(arb11)。该项公报对股票股利的来源及帐务处理作了要求:首先,股票股利只能限于当期收益;其次,当市场价值显著高于面值或法律规定时,增发垢股份应按市场价值予以资本化。1952年,arb11为现行权威公告所取代,即修订后的第11号会计研究公报。这份公报对评估股票股利的标准作了界定和区分,同修订前相比,基本上未作改动。1953年,cap又对此前发布的42份研究公报进行调整,汇编而成第43号会计研究公报和第1号会计术语公报。其中,关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的会计规定被收录于43号公报第七章第二部分(arb43,ch.7b),并一直沿用至今。 (一)准则简介 在这份准则中,最受争议的一点是关于小额送股市价结转的规定。根据委员会的规定,当送股比例低于20%或25%时,必须按增发股份的市价结转(后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选取25%作为划分小额送股上限)。cap对此所作的解释是,在发放小额股票股利时,投资者会将其视为公司收益的分配,其数额相当于收取额外股份的公允价值。基于这种认识,市场一般不会对小额送股作出明显反应。因此,如无公司所在州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公司在发放小额股票股利时应按市价结转。但在控股公司(closely-held companies)中,因股东对公司事务十分了解,不会把股票股利看成是公司收益的分配,应当按法定要求的面值或设定价值予以资本化[4]。 对于高于设定比率的大额送股,cap提供了两种备选处理方法,一是根据所在州公司法的规定,按面值或设定价值结转,并建议公司将送股描述为“以股利形式实施的分割”(splitup effected in the form of a dividend)。而在州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时,就没有必要对留存收益进行资本化了,可按股票分割不作帐务处理。对此,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还推荐了另一种处理办法,即按面值从资本盈余结转到股本帐户。 (二)评价 对于cap的这份公报,公众褒贬不一。尤其是关于小额送股市价结转的说法。在准则制定之初,委员会部分成员就曾指出,cap在制订股票股利收取者(recipient)的会计政策时,已认为不应将其确认为收益;而在制订股票股利发放者(issuer)的会计政策时,又基于与前者完全相反的假定,因而两者之间缺乏内在一致性。并且,cap将会计政策建立在可能引起的市场瓜这一假设之上,也是不符合逻辑的。此外,对市场瓜的假设也并未得到实证研究的支持。根据有效市场理论,如果市场是有效的,那么无论是何种比例的送股,对股票的稀释都应当立即在股票价格中得到反映。福斯特等人(foster etal.1978)分析了送股时股价行为,发现无认纲举目张额送股还是大额送股,股东在股东的除权日附近的异常报酬并不显著异于零。[5]亦即,市场对各种比例的送股均会作出适度调整,只不过受市场非完善因素阻碍,这种调整不是很充分而已。尽管如此,cap突破了传统会计理论框架的约束,结合股票股利的市场反应来制定会计准则。对此,哲夫(zeff 1978)评论道,cap关于股票股利的会计公报是会计界在制订会计政策时将其经济后果纳入考虑的最早事件之一[6]。这对于其他会计政策的制定无疑具有启发作用。 从历史上看,会计程序委员会是为美国注册会计师最初制定公认会计原则(gaap)而设立的机构,尚处于准则制定的探索阶段。委员会发表的会计研究公报,也主要是对现行会计惯例加以选择和认可,而缺乏对会计原则的系统研究。股票股利会计准则的制定充分体现了arb就事认强烈,缺乏前后一贯理论依据的不成熟特点。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公报没有严格遵循会计上的逻辑。 三、有关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实证研究 与现金股利不同,股票股利并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而只是企业内部的会计结转和股票分割的复合。因此,如果市场是有效的,则会在股票股利宣告日对其会计政策的信息内涵作出适度反应。这方面的研究举不胜举。例如,格林布勒特等人(grinblatt,masulis and titman 1984)(简称gmt)在调查股票股利宣告日价格反应时,发现有显著的异常报酬(abnormal return)。表明股票股利的宣告确实向市场传递了某种信息。对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前者的两天报酬为3.03%,而后者则为4.9%,显然股票股利的宣告效应较大;对于不同送股比例的股票股利,大额股票股利的异常报酬为4.90%,小额股票股利为5.89%,宣告报酬随送股规模呈反向关系。gmt用留存收益假设(retained earnings hypothesis)对这一现象作了解释[8]。 (一)留存收益假设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在非完善市场中,企业管理者要比外部投资者更了解企业当前的盈利水平和未来的增长潜力,即具备更多关于企业价值的真实信息。因此,在必要时,尤其是在企业价值被市场低估时,管理者便会采用相应的手段予以揭示。其中,股利政策是一种常用的信号显示(signaling)机制。同现金股利相比,股票股利既能传播信息,又不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因而倍受管理者的欢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票股利的发放是不花任何代价的。作为一种信号显示机制,为了防止被造假者利用,它必须具备相应的信号成本,足以使潜在的造假者望而却步,股票股利同样如此。从会计角度来看,可用留存收益假设来解释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信号成本。 该假设认为,企业发放股票股利时,一般会从留存收益中结转出一部分金额到永久性资本帐户(即股本和资本盈余),而留存收益通常又是企业发放现金股利的最高限额。因此,由股票股利所引起的留存收益减少,实际上就削弱了公司在未来支付现金股利的能力。除非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前景,可用未来的收益填补减少的这一部分,否则,会因留存收益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而陷入极为不利的困境。这对于造假者而言,代价是昂贵的。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投资者会将股票股利的发放视为一个有利信号,它显示了管理者对公司未来业绩的信心。 严格地讲,留存收益假设是不够准确的,它必须具备这样两个条件:首先,对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结果必须要减少留存收益;其次,现金股利只能从留存收益中支付。前者是一个会计方法的选择问题,后乾则涉及到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为此,彼得逊等人(peterson et al.1996)[9]提出可分配权益(distributalbe equity)概念,它是公司怕在州对公司支付现金股利的法定最高限额。只有引起可分配权益减少的股票股利,其信号成本才是昂贵的。 (二)送股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实证检验 根据会计程序委员会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股票股利的会计结转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当送股比例低于25%时, ·必须按增发股票的市价从留存收益结转到普通股股本和资本盈余帐户 当送股比例大于或等于25%,可以在下述三种方法中选择 ·按面值从留存收益转入普通股股本帐户 ·按面值从资本盈余结转到普通股股本帐户 ·视同股票分割不作帐户结转,只须按送股比例减少每股面值 可分配权益是由各州公司法规定的,有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要求现金股利只能从留存收益中支付;第二类则为留存收益和资本盈余之和;第三类最为宽松,只要不至于引起资不抵债,所有权益均可用于发放现金股利。 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多样性及分配权益的不同规定,使得其信号成本也不尽相同,可表述如下: 表1不同送股比例及其会计处理对可分配权益的影响(参见会计研究2000.3第51页) 根据留存收益假设,可分配权益减少得越多,则股票股利的信号成本就越高,从而越能反映公司管理者对未来业绩的信心。因此,管理者可以通过送股比例及会计方法的选择,向市场显示其关于企业价值的私有信息。彼得逊等人的实证结果表明,对于可分配权益减少了的企业,投资者在股票股利宣告日附近所获得异常报酬显著高于其它企业,证实了留存收益假设的有效性。 此外,根据规定,25%的送股比例为大额送股与小额送股的分界线。在此以上按面值结转,在此以下则按市值结转。又因股票市价一般远远高于其面值或设定价值。这样,在送股比例低于且接近于25%时,公司所结转的留存收益数额可能会远远超过其送股比例高于25%的情况。从而出现小额送股却要比大额送股减少更多留存收益的反常现象。例如,在1987年6月,贝尔产业(bell industries)宣告了20%的股票股利,赠送新股1,081,402份,每股面值0.25美元。贝尔为此结转了2052.7万美元。而如果贝尔宣告25%的股票股利,则只需按面值减少33.8万美元的留存收益。由于两种比例十分接近,因而可以忽略诸如股票流通性等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在20%和25%两种送股比例之间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会计方法的选择问题。根据留存收益假设,20%的股票股利可能被市场理解为管理者传递关于企业价值更有利的信号。对此,兰金等人(rankine et al.1997)通过经验测试,对两种送股比例的企业作了比较。结果表明,对于送股比例为20%的企业,股东在宣告期获得了更大的异常报酬,公司也在宣告以后的期间内出现了增长更快的现金股利[10]。 上述结果证实,管理者有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传其私有信息的动机。换言之,会计政策具有传递信号的功能,从而有利于减缓企业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四、我国股票股利会计政策评析 迄今为止,我国股票股利的会计准则,只是在相关的法规中作了一些零星的规定。 (一)制度分析 我国属于法定资本制的国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权益由四个科目构成,即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由资本公积向股本的结转属于资本性帐户的内部结转,不具有利润分配的性质,由此项会计处理而进行的无偿增股自然不作股票股利。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7月24日公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分项披露,不得将才者均表示为送红股。” 《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剩余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我国并未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作出正式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所有者权益(征求意见稿)》第21条第1款,公司在公配股票股利时,“应按该种股票该次发行价格确定其价值。如果该次作为股利发放的该种股票没有发行价格,则应根据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和财产增值情况确定股票股利的价值,按确定的股票股利的价值减少留存收益。”此外,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结转分录的规定,公司按股东大会批准的应分配股票股利的金额,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股本”。如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金额与票面金额不一致,应当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虽然《制度》并未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其帐户处理所涉及的科目看,无疑是允许企业使用面值法或其他高于面值的金额结转。 (二)实务处理 尽管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采用多种送股计价方式。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股票市场发育尚不成熟,股价波动较大,使得股票有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公司发放股票股利一般是按照股票面值折股的。因为股票面值一般为1元,便于确定所要结转的金额(应等于增发股票有数量)。这使股票股利的数额与折股的股票面值总额保持一致,因而不涉及折股中的溢价问题。从纳税角度看,这一处理有利于公司减轻股东税赋,因为如按照市价结转,其结转金额无疑会远远超过面值数额,由此应由股东承担的税赋也是相当重的。 此外,实务还对股票股利处理时间与报告揭示作了灵活处理。对于现金股利,在董事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后,必须进行帐务处理;当它与股东大会批准的现金股利之间发生差异时,必须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数。对于股票股利,董事会提出分配方案时不需要进行帐务处理,只需要在当期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在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并实际发生时,直接进行帐务处理,因而不存在有关项目调整的问题。股票股利之所以采用上述处理方法,首先考虑到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的差别,如果采用与现金股利丁同的处理方法,在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时须作为负债处理,执必夸大公司的负债权益比例,从而可能导致一些股东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误解。其次,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增加资本时必须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注册资本。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在股东大会正式批准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后,才正式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注册登记。因此,在送股发生时再进行帐务处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会计调整。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实务界对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选择既保证了会计信息质量,又有利于简化会计工作程序和手续,并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维护了股东和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而是合理可行的。与美国相比,我国实务界对送股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缺乏可选性,从而限制了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功能。但在目前,由于我国尚不具备象美国一样发达的资本市场,通过会计政策来传递信号还缺乏相应的市场条件,因而会计政策还仅仅限于指导会计信息加工的作用。 五、小结 本文以股票股利为例,对会计政策的成因、制定动机、经济效果、选择依据作了逐一分析。现作如下归纳: ·会计政策的可选性产生于会计人员对会计对象的认识上的分歧; ·宏观会计政策制定者有动机通过准则的制定以扩大影响; ·在有效资本市场中,会计政策的选择具有传达管理者私有信息的功能; ·会计政策的选择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并有利于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 ·公司法是制定会计政策的法律依据,会计政策从会计角度确保公司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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