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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有关问题

2015-07-22 11:3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村集体资产的处置管理问题是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处置方法和程序,因此增加了这项工作的难度和不稳定因素,应妥善处理。按照村民组织法相关规定认真做好资产处置每个环节的工作,使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充分发挥主人翁意识,妥善开展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指导、监督,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使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增加透明度。
  关键词:农村;村两委;四议两公开;集体资产处置
 
  一、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概念及重要意义
  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资产处置的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工作,是农村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行为的多发区域,是当前农村工作中十分敏感的问题。如果处置不当,不但损害村集体和广大村民的共同利益,而且极易引发许多社会矛盾,产生不稳定因素。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处置方法和程序,因此增加了这项工作的难度和不稳定因素,必须妥善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各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确实加强领导,加强和群众的沟通,按照村民组织法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每一个细节,组织好每一次会议,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规定,即“四议”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显得尤为重要。
  二、集体资产处置的工作程序
  按照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的工作程序,在各个时期认真做好各阶段的工作,首先是做好集体资产产权认定,并进行清产核资对集体资产作出评估,最后进行集体资产处置。
  为加强城市社区建设,2007年结合兰城街道社区建设实际,本着便于管理,便于社区资源的合理开发配置,便于居民自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真正体现“大社区小政府”的原则,撤村建居,重新划分社区。
  昇阳社区在重新划分社区后,辖区范围包括原东门、原湾子、原岱官三个居委会。原东门居委会在城市社区建设时,被划分为两个办事处3个社区,客观条件使集体资产处置成为必然。集体资产处置工作按照规定动作在原居委会成立的管委会的领导下认真履行,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分别到了公开拍卖、竞卖和分配阶段。根据居委会实际情况,不同方式的进行了集体资产处置,在分配上意见和建议不同,一是以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户的土地卡为依据,参照承包到户时的6、8、10成数进行分配;二是以承包到户土地面积进行分配;三是以现有人口进行分配。经过多次开会征求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后以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户的土地卡为依据,参照承包到户是的6、8、10成数进行分配。
  1.认真搞好集体资产清查。按照办事处撤村建居业务的相关规定对本社区集体资产产权进行界定。具备界定村、组两级产权条件的,要清晰界定村、组各自享有的产权。昇阳社区由于涉及兰城、永昌两个街道办事处三个社区的实际,经过两办事处农经工作人员核实截至2010年8月31日原东门社区管委会账面结余18 757 470.61元,其中:银行存款18 749 802.70元,库存现金7 667.91元。核实出纳库存现金为7 669.00元,长款1.09元,原因是收支水电费四舍五入找零长款。结果已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由社员代表大会给予认定,并张榜公布。
  2.集体资产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主决策的相关要求,召开村民会议或村名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按照多数人意见,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置集体资产。具体做法:一是管委会拟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由党支部、村委会集体研究,拟定初步处置意见,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二是规范村民(代表)会议程序。对管委会提出的处置意见,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并由与会的代表签字认可。与会的村民(代表)总数必须达到村民总数(村民代表总数)的2/3以上,同意人数占参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获得通过。
  三、农村集体资产处置面临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兰城街道办事处昇阳社区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意见的调查了解后,我对资产处置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思考,认为现在农村集体资产处置面临如下问题:第一,没有统一的处置程序和方法。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问题,国家没有统一的操作性强的政策、法律,只有一些地方政策和针对某一具体问题的临时性办法,以及一些乡规民约;第二,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矛盾。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大部分村民和村级组织的意见都是将现有农村集体资产用光、分光,对将来农村集体资产发展前景缺少足够认识。造成这种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矛盾的原因是当前农民急需钱财来改变现实的生活条件,解决就业问题,而对未来的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保障机制认识不够;第三,地域经济不平衡造成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时分配不平衡。由于农村集体资产不平衡必然造成集体资产分配不平衡,由于所在社区不同,村民分配到的资金差异较大。第四,同村村民的分配问题。主要是个别人员能否参与分配,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服役人员、服刑人员、在校大学生等;第五,集体资产处置前清产核资问题。主要包括清产核资小组的成立方式,清产核资程序及债权债务处理等。

  四、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从实际中出现的情况看,在分配阶段主要有以下矛盾[1]:(1)出嫁妇女及嫁城姑娘村民待遇。根据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的相关规定,多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在第一轮承包时,有的出嫁妇女在本村承包到土地,而在婆家没有承包到土地,这种情况下应该认定该出嫁妇女具有同等待遇;嫁城姑娘其户籍未迁出,承包到户时在本村承包到土地,其生活是依赖于被征用的土地,同时也履行了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相同的义务,那么,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应当享有合法的同等村民待遇。(2) 通过合法婚姻关系成为村民的。无论是所招女婿还是所娶的媳妇,只要是在第一轮承包时在本村承包到土地,应当认定其具有村民资格,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因此,应享有同等村民待遇。(3) 部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村民待遇问题。在第一轮承包时,部分村民由于生育第一胎和第二胎间隔距离不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第二胎不但要接受行政处罚,而且没有承包到土地,第二胎子女在集体资产处置时是否参与分配,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4)学生户口迁出的村民待遇问题。农业户口的大、中专学生因为上学将户口迁至学校,其在校期间及未就业之前,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村民同等的待遇。这是因为其就学和生活所必要的费用实际上仍然依赖于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土地,所以,为保证他们安心上学,学生原籍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可以该学生户口已迁出该村为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学生应当享有的同等村民待遇。(5)服刑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的村民待遇问题。服刑人员虽然其户口已被迁往服刑地,但是服刑完后除去少数人留在服刑地就业外,大多人都要返回原籍,其生活仍然依赖于原籍地的土地。所以应当给予其村民待遇;刑满释放人员有的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分到土地,但回村后集体经济组织从集体机动地上调配过土地,在承包期间以上交集体租金的形式履行义务,在集体资产处置前土地被依法征用,赔偿的各项资金都分配到本户。因此,应享有同等村民待遇。(6)离退休人员的村民待遇问题。这部分人虽然户口已迁回原籍,但是其在原工作单位仍享受一定的退(离)休金,应当说他们生活的主要来源不是被征用的土地或者基本上与被征用土地无关,所以,一般来说他们不应享有村民待遇。(7)五保户的村民待遇问题。五保户作为弱势群体历来被社会关注,五保户的生活起居由集体统一照顾,他应当享有的同等村民待遇。
  五、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中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中存在的问题,有可能诱发很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和冲突,要解决好农村集体资产处置问题,应当考虑到如下情况:第一,没有统一的处置程序和方法,使集体资产处置工作不好下手,最好从几个情况比较简单的村着手,摸索经验,制定出符合辖区情况的政策,再全面展开处置工作;第二,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矛盾。在制定政策时,要坚持长远利益,兼顾农民的当前利益,尽量做好思想工作;第三,处置时分配不平衡的问题。各村的村民,特别是集体资产比较少的村因分配不平衡,可能会迁怒于村干部。第四,集体资产在清产核资中,存在一个信用度问题,就是村民对村干部和上级党政机关的不信任。通常认为上级机关随意处置资产,村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现象比较多。这有可能给清产核资工作带来副作用,其结果也可能引起村民的误解和不满。这也要求我们在处置工作中要增加透明度;第五,有些历史问题解决起来很困难,但是不解决又会直接影响当前的农村集体资产处置,造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最好能在处置集体资产过程中予以彻底解决;第六,村干部的待遇不解决可能产生两个问题,一是村干部对于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的积极性有可能减弱,主观因素直接影响集体资产处置工作。二是应当密切关注在这个问题上出现的职务犯罪。对这两个问题,均需引起高度关注,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防范;第七,如果处置时为将来工作需要保留了一定经费,那么对后续集体资产管理仍然应当引起高度重视,防止在其中出现职务犯罪 。

  参考文献: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EB/OL].中国农经信 息网,2010-01-03.
  四川省院预防处.我区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中职务犯罪问题调查与对策[EB/OL].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网,200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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