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探讨农民工就业与市民化促进问题,通过分析农民工就业现状、农民工就业与市民化之间的关系,认为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平等的就业制度、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公共投入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促进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加速农民工市民化进程。
关键词:农民工;就业;市民化
一、农民工就业现状分析
1、农民工就业行业
大多数农民工对于就业的工作性质、场所、职业没有什么挑剔,农民工来到城市打工主要是为了挣钱。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只有工作选人,不可能人选工作。尤其是对没有任何关系网络、自身综合素质又不高的农民工,缺少必要的社会资本帮助其进入到较好的行业就业。因此,目前农民工所从事的行业主要是在第二、第三产业。从本课题组在浙江地区调查结果看,第一和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分别为37%和53%。其中电子机械制造业占20.2%,建筑业占163%,服务业占14%,纺织服装业占11.7%,饮食业占9.3%,商业占8.8%,交通运输业占5.3%,环境卫生业占3.6%,其他占10.6%。由此可见,农民工就业的行业是比较多的,他们广泛分布于城市的各个行业中,分布的就业领域相当宽广。在农民工广泛渗透到众多行业、部门的同时。农民工的分布又呈现某些集中的趋势,如果将饮食行业归为服务业,那么,仅服务业、建筑业和制造业就集中了60.9%的农民工。这大概与全国农民工的分布差不多,基本反映了农民工就业的集中趋势。这一情况是与这些行业的性质、对劳动者的数量质量要求和农民工自身情况相吻合的。
2、农民工就业类型
由于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又缺乏就业所必须的专业技能等劳动资本和社会关系网络等社会资本,农民工在城市所做的工作层次很低,大多是城市居民不愿意干的工作。从调查数据来看,农民工的就业岗位以操作工作为主,也就是生产劳动现场具体实施的劳动者,占到了45.3%。其次是其他一些可能农民工认为自己难以界定的岗位,诸如各种临时工、不固定的工作等,占到了38%,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农民工工作的不稳定和一系列制度难以覆盖的情况比较严重。操作工、临时工这样的工作岗位在生产系列中是低层次的。以体力劳动为主。农民工中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和办事人员的比例比较低,三者加起来只占14.8%,企业主、高级管理人员的比例就更低了。由于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制度使得农民工只能进城找那些工作稳定性差、工资水平低、劳动强度大、社会保障缺失、晋升机会渺茫等市民看不上眼的边缘性职业岗位。农民工的这种工作层次的低下,也决定了农民工在城市社会地位的低下。
3、农民工就业渠道
非正规就业是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主渠道。非正规就业是指没有取得正式的就业身份、地位很不稳定的就业,传统上被称为“临时工”。据武汉大学经济研究所课题组2005年3月对武汉市进城农民工的问卷调查表明,有86,02%的人是以熟人介绍或者是自我雇佣的方式进入城市打工,而不是通过正规的劳动力市场。有调查显示,有17.4%的农民工在找工作的过程中使用过政府组织,7.0%的农民工在找工作过程中使用过职业介绍机构,75.6%的农民工在找工作过程中没有使用过政府组织和职业介绍机构,85.4%的农民工在找工作过程中使用过亲戚、熟人和老乡等个人关系,82.3%的农民工获取工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依靠亲朋好友等个人关系。只有4.2%的农民工获取工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和政府组织,5.8%的农民工则是将街上张贴的招工广告作为获取工作信息的主要渠道。这说明农民工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很低,非正规就业渠道居于主导地位,政府提供的就业服务亟待改善。
4、农民工就业困境
农民工来到强势的城市社会,要生存和发展首先必须解决就业问题。而由于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缺失,在找工作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这样那样的困难。现今城市社会已相当开放,对农民工进城打工是欢迎的。城市社会也确实需要农民工来参与,很多工作需要农民工的介入。因为户口缘故找不到工作的比例很小。尽管事实上农民工的身份、户口属性仍然对农民工就业起很大作用。但是,实际上户籍制度改革的真正困难并不在于户籍制度本身,难点在于与其相联系的就业、社会保障和种种福利等其他制度的改革。因此,户口性质已不再是影响农民工就业的关键因素。据课题组调查,农民工认为在城市就业的最大困难是缺乏技术,占41.1%,其次是没有学历,占25.4%,其实,农民工找工作的最大障碍也就是缺乏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另外,由于农民工找到工作最有帮助的信息渠道与农民工获取工作信息的主要渠道基本一致,这样,缺乏亲朋好友等个人关系的帮助和政府与职业介绍机构的依靠,仍有部分农民工认为找工作遇到的最大困难是没有就业信息和无人帮助。
5、农民工就业歧视
农民工在城市遭受到的就业歧视是双重的,既有社会方面的歧视,也有制度方面的歧视。其表现,一是就业机会的歧视,它是指进城农民工非因能力因素而导致平等就业机会受到损害。目前,城乡劳动力市场基本上还是处于分割状态,虽然在部门与部门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积极推进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但是城乡劳动力市场并没有实现完全统一。由于二元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制度使得农民工无法取得与城市劳动者同等的劳动资格。另外。由于就业信息和职业的不稳定。农民工对工作的寻找是一个反复的过程。同时,农民工虽然进城就业,但其根在农村、户籍关系在农村,特别是农民工在城市没有任何保障,遇到风险时不得不回到农村寻找家庭的依托。使得农民工在城市和农村之间不断循环流动。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对外来人口管理需要农民工办理各种证件,导致农民工的货币支出增加。所有这些,导致农民工的就业成本增加。二是就业待遇歧视,它是指农民工非因能力因素而被迫接受低工资或同工不同酬的待遇。在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背景下,农民工遭受的就业待遇歧视突出表现在工资待遇歧视。许多企业以牺牲农民工利益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谋取了高额利润,导致农民工工资增长缓慢,长期徘徊不前。三是就业保障歧视。它是指农民工非因能力因素而在城市不能与城市职
工一样享有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职业技能培训、休息休养权,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较差等。
二、农民工就业与农民工市民化的关系
1、就业是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核心内容
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包括农民工的农村退出、城市进入及城市融合三个环节。农民工从农村退出,需要割断农民工同土地的“脐带”关系,包括耕地流转机制和农地征用机制的改革。但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不完善的情况下,土地的生产能力和保障能力。使得土地成为农民工最后的生存保障。而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必须加快农用土地集约化和农业现代化。耕地流转和农地征用机制创新势在必行,这就涉及到如何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就业问题。农民工城市进入包括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就业市场的形成、城乡平等就业制度的创新与变革、农民工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投资与积累等,这也涉及到农民工在城市能否实现相对稳定就业问题;而农民工城市融合则包括农民工生存保障的社会化、农民工生存环境的市民化,这还是需要解决好农民工进城就业问题。总之,在这三个环节中,就业问题是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核心内容。只有就业相对稳定,才能为打开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三个环节打下基础和创造必要的条件。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才能推进。对于大部分农民工,就业风险是他们进入城市的最大顾虑。现今需要解决的更为现实的问题,就是如何促使他们就业,为他们进城提供就业保障,让他们的收入能够维持自己及全家在城市中低水平的生活费用。
2、就业制度是制约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关键制度
如果说城市中的高收入是促使农民工离开家乡进入城市的重要诱因,那么在城市中比较稳定的就业,是进城农民工能够在城市中长期生存并且最终“沉淀”下来的关键因素。尽管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对农民工市民化还有重要影响,但如果农民工能在城市正常就业,不受就业歧视,那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就会弱化,农民工的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投资与积累就不会成为空谈,其市民化的需求和能力就会增加。土地制度对农民工市民化也有很大的影响,但也不是制约农民工市民化的关键所在,农民工退出农村难,难在农民工把土地作为最后的就业保障,不愿割断同土地的“脐带”,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农民工担心进入城市后能否解决就业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民工城市融入的重要内容,而这又与正规就业密切相关:一是就业保障是对农民工的最直接最有效的保障:二是就业问题解决就为最终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创造了条件。农民工子女教育也存在诸多问题,但农民工如果在城市具有平等获得就业和劳动权益的机会,能有一份较稳定的工作,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收入相对稳定,子女教育问题的解决也就有了基础,农民工就会增强彻底离开农村、勇于进入城市、大胆融入城市的信心。
3、二元的就业制度阻碍农民工市民化
由于非正规就业是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主渠道,它阻碍农民工进城。非正规就业表现为:一是求职手段低。农民工求职基本上是利用初始的社会网络;二是职业选择面窄。农民工大多从事城市居民不愿从事的职业;三是工资待遇差。农民工普遍存在超时工作、超强劳动,而工资却很低,又没有福利待遇;四是农民工讨薪难。农民工大部分没有和企业签订合同,没有加入工会,更没有自己的农民工组织,工资被有意拖欠则讨薪成本昂贵。这些都意味着农民工从事的是不受保护的边缘职业和底层职业,具有暂时性和流动性,失业风险较大。它说明二元就业制度使农民工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很低,非正规就业途径居于主导地位,政府提供的就业服务亟待改善。另外,歧视性就业环境不利于农民工进城。歧视性就业表现为:一是就业机会歧视。使农民工非因能力因素而导致平等就业机会受到损害,就业成本增加;二是就业待遇歧视。使农民工非因能力因素而被迫接受低工资或同工不同酬待遇,导致农民工工资增长缓慢,长期徘徊不前;三是就业保障歧视,使农民工非因能力因素而在城市不能与城市职工一样享有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职业技能培训、休息休养权,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较差等。这些就业歧视。也说明二元就业制度阻碍农民工进入城市。
4、分割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制约农民工市民化
一是两种劳动力市场制约农民工进城。一种是内部劳动力市场,具有首属劳动力市场的性质,工资高、工作条件好、就业稳定、职业有保障、权利平等,管理上有适当的程序和规则,有较多的晋升机会,工资由职位本身决定。另一种是外部劳动力市场,农民工就业就属于这种,即同内部劳动力市场相对应,具有次属劳动力市场的性质,工作条件差、就业变化大、要求苛刻、随意给予处分以及晋升机会较小,工资由劳动力供求决定。为实现企业或内部市场劳动力的集体利益,共同对外部市场劳动力形成的利润进行瓜分。如采用低工资、无福利待遇、临时工的方式进行雇佣,阻碍农民工的城市进入。二是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使农民工沦为进城弱者。从劳动权看,虽然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力供过于求以及大部分农民工缺少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意识。占有工资和劳务条件谈判主动权的需求方厂商使供给方农民工处于弱势,导致很多农民工不签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公平,对雇主有利,而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三是信息不对称的劳动力市场阻碍农民工进城。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中的常态,由于种种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人们无法准确和完全地获取市场信息,这种状态影响着人们的行为选择。这一情况在农民工就业市场中体现的十分明显,农民工的主客观实际情况,决定了这一不对称的天平倾斜的角度更大,对其进入城市造成较大的障碍。
三、促进农民工就业与市民化的制度创新
1、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平等的就业制度
按照城乡统一平等就业原则,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限制,剥离附在户籍上的福利政策,解除农民工身上的枷锁。降低农民工进城就业的门槛。取消对农民工就业的行政审批、职业工种限制以及专为农民工设置的各种办证和收费,彻底消除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各种限制性政策。清理各种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使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抓好农民工就业的各种服务,将城乡劳动力就业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施中来。在项目建设、资金投入等安排上一视同仁。将农民工进城就业纳入到流出地、流入地的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向外出就业的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等基本服务。积极培育民间就业中介服务组织,发展培训与职业介绍一体化组织,为农民工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整顿和完善政府的就业组织和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尽可能使其成为农民工就业的主渠道,保证农民工就业的正规渠道的廉洁高效。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普遍向农民工开放,在就业人数10万人以上的城市应建立供求直接见面的零工交易场所,让符合规定的公私中介组织进入公共市场场所,进行“一站式”服务。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和宣传,规范职业中介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和企业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以公益广告形式公告合法中介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方便农民工求职就业;利用春节过后农民工集中求职期间,动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为农民工集中提供综合性服务工作,并会同劳动、公安、工商、人事等部门联合工作,形成常规制度。
2、建立和完善规范有序一体化的劳动力就业市场
规范有序一体化的劳动力就业市场。承认一切劳动者的平等就业选择权,天然地反对身份界限,就是要保证城乡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就业市场的机会均等。在健全和完善农民工就业市场时。各地政府部门应致力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培育劳动力市场,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落实各项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提倡劳资双方充分协商,推行劳动合同制,为建立合理的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农民工权益打下基础。改变合同签订率低。或迫使农民工接受对其明显不利的劳动合同的状况,不能将不实行合同制的非正规用工企业范围划得过大。降低或取消劳动合同公证收费。加大合同监管力度,完善在处理劳动争议中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具体规定。认真贯彻落实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就业促进法》,积极促进农民工就业、维护农民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确保农民工在就业岗位面前平等竞争。坚决拆除就业市场中内部劳动力市场和外部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各种“樊篱”。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减少农民工进入城市的阻力和成本,在体制和机制上保障农民工拥有进入规范有序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权利和机会。
不断提高劳动力市场的信息化水平。发达地区和城市加强对企业劳动力需求和农民工就业状况的信息收集,城市公共职业介绍网络与大型劳动力就业市场结合。实行劳动力市场信息联网和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欠发达地区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力资源、技能培训及就业状况的信息收集。区域信息沟通,增强劳动力市场宏观预测、综合分析能力。建议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收集各地劳动力供求信息,每个季度或半年发布一次劳动力供求报告。为农民工就业、企业用工和教育培训提供引导。
3、建立和完善公共投入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提高农民工就业适应能力。就业适应能力是指个人从事具有市场和社会价值工作的能力,它不仅包括个人受教育水平、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也包括个人接受和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积极抓住未来就业机会的能力。虽然受教育水平、就业技能的培训不能直接提供现实的就业岗位,却创造着再就业的条件和机会。不能否认,农民工由于受教育水平和技术水平低是造成进入城市就业能力不足的一个主要原因,以至无法进入正规就业市场。因此,应从提高就业能力人手,建立农民工就业综合服务基地,加大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增强就业谈判的筹码,减少就业盲目性,使之成为劳动力市场中具有竞争能力的人力资本。
切实搞好农民工的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培训资源整合、政府主导、官民并举、多部门配合与远程培训结合的培训体系。一要切实加强政府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领导。制定加强农民工培训计划,积极做好农民工培训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关心农民工培训、善待农民工的舆论氛围。二要建立多元化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以及社会力量捐款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政府要加大培训投入和扶贫资金用于培训的比例,并建立培训补贴制度,中央和各级财政从财政支出中安排专款经费扶持农民工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应根据农民工比例以高于职工平均培训经费的标准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安排。对于特困农民工的转岗培训可实行“职业技能扶贫工程”,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补助金或贷款担保来调动一部分贫困农民工或不愿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参与培训的积极性。三要实行按市场需求招标培训,公私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各职能部门开展的农民工培训项目与市场培训机构有机衔接的机制。加强对各种培训资源的整合和协调。四要建立企业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制度。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有计划地进行在岗职业培训,使职工达到国家的职业技能标准。五要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使参加培训项目的农民工经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六要根据就业信息服务系统提供的用工信息和市场需要,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和培训方向,加强职业技术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实现订单职业技术培训服务,将培训和就业输送结合,提高培训后的就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