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农民工的态度应从三个方面加以认识:认识到大量农民工的出现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正常现象;认识到农民工应有和其他社会主体平等的权利;认识到劳工阶层特别是农民工应有特别保障的权利。
保护农民工权利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又异常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是在我国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还亟需进一步改革以达真正民主化的情况下,更是问题多多 [1]。我们以为,解决农民工问题、保护农民工权利的一个基本前体就是,应该先在对待农民工的态度上有一个彻底的改变,端正态度是解决一个问题的先决条件。我们一定要先改变对农民工的“糟得很”的看法,看到农民工现象的积极性和长远意义。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再进一步研究农民工的各项权益保障,应该会起到较好的效果。
一、认识到大量农民工的出现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正常现象
世界经济由农业经济转向工业经济是社会发展的一条根本规律。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就确立了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由传统经济向现代化经济发展的宏伟目标。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城市化的出现和发展。“所谓城市化,是随着工业化而发生的经济和人口分布重心向城市转移,城市数量和城市人口迅速增加,城市在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逐渐强化的历史过程。” [2] 城市化是伴随工业化必然出现的社会发展趋势,是工业化过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引起的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改变的过程。它的本质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人口、非农产业活动由农村向城镇转移的地域集中过程;城镇数量增加、城镇规模扩展和城镇景观变化、城镇设施完善的地域推进过程;人们居住方式、行为方式由农村社区向城镇社区转变的地域转化过程。wwW.133229.cOm最基本的特点是人口向城镇集中。
工业化和城市化必使农民由农业转到工业、由农村转到城市。我国现在正处在向现代化进军的过程当中,这样就出现了在城市里存在着大量的农民工现象。我们应当认识到这是一种正常现象,决不能鄙视这种现象,歧视这些农民工。“农民工”在城市里大量出现在世界各发达国家都曾出现过。是国家社会发展的一种标志。我们不但不应该反感这种现象,反而应该为这种现象的出现感到欣慰。虽然农民工可能伴随着一些脏、乱、差的现象,但这只是暂时的一种过渡现象,最终是会通过农民工市民化的途径转变为城市市民的。
关于农民工市民化,有学者从农民工行为的主动性角度来探讨,他说:“农民工市民化是指离农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克服各种障碍最终逐渐转变为市民的过程和现象。它包括四个层面的涵义:一是职业由次属的、非正规劳动力市场上的农民工转变成首属的、正规的劳动力市场上的非农产业工人,二是社会身份由农民转变成市民,三是农民工自身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和市民化,四是农民工意识形态、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城市化、市民化。”[3] 这四个层面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其中前两个层面主要取决于宏观体制改革和相关的制度创新,对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农民工市民化既是一种过程,也是一种结果。
等到农民工都市民化了,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也就完成了,我国将会进入到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二、认识到农民工应有和其他社会主体平等的权利
近现代社会已经冲破了身份等级的藩篱,已经从身份走到了契约。所谓契约的关系就是人人平等、自主、自愿、自由的关系。正所谓近代启蒙思想家们所说的“人人生而平等、自由”。
平等理念存在的根本价值是基于对个体人对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贡献和尊严的肯定。马克思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 [4]。这就表明离开了个体人的存在,社会的缔结就无从谈起。为了肯定个体人对社会缔结的贡献,这就需要对个体人基本权利的确认。《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生、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这说明,尽管现实社会是千差万别的,但对平等权利的追求却是共同的理想。现代社会的平等理念,其核心是体现作为个体的人的基本贡献和尊严,确认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保证每个人发展的基本机会。其基本要求是:应将个体人作为公正原则的重要立足点,不能借口社会整体的需要而轻视个体人;应将广大个体人普遍受益的原则作为重要的内容,承认个体人对于社会的基本贡献 [5]。
农民工是活生生的社会中的个体人,在人格上与其它的社会中的个体人一律平等。有此权利能力的基础,自然应享有和其他人平等的权利。
在人们应该享受到的诸多权利当中,基本权利至为重要。农民工和其他人一样应该平等地享受到的基本权利即“人因其为人而享有的权利” [6]。《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人人有权享有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人人有权享有社会保障,包括保险;人人有权为他自己的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人人有权享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最高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人人有权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等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人人享有固有的生命权;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人人享有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儿童享有必要的保护权;每个公民享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等等。虽然人们应享受的基本权利是一个变化的概念,有着一个变化不定的范围,但国际性人权公约规定的这些权利应是每一个个体人包括农民工现今最起码应该享受到的权利。
三、认识到劳工阶层特别是农民工应有特别保障的权利
正如姚洋先生所言,所谓机会平等不过是幻想而已。从国家的角度看,通过对程序正义的保障,可以把每个人摆在相对于程序的平等起跑线之上,但从现实来看,这样的平等是没有意义的。原因在于,每个人在智力、家庭背景、社会关系以及政治地位等方面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他们利用制度所赋予他们的机会的能力因此会有很大的不同 [7]。
而对于劳工来说,这种情形尤为突出。这主要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所决定的。
首先,近现代市场经济制度是以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 [8]。这就使近现代社会各个时期工人就业的程度、工作日长度、劳动强度、工资待遇水平等等取决于工人和资方两个阶层之间力量的对比和斗争。在这里,两个阶级间的不平等关系就表现出来了,资方在经济、政治领域的统治地位,使它在总体上处于有利地位。这是因为资方完全占有生产资料、资金,而工人则除了自身的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马克思说:一个除自己劳动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生存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