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农村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危及农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制约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并且通过“米袋子”、“菜篮子”影响到城市的发展。中国农村环境问题的形成既有农民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影响,也有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不健全的影响,还有政府环境管理行为不当与农村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投入严重不足影响。
关键词:农村;环境问题;现状;背景;原因
在城市工业化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城市污染问题,随着越来越多的城市污染流向农村,农村一边自身产生的污染无法处理,一边却要接受城市的污染。可以说农村环境的恶化已经影响到农村人口的生存,影响到新农村的建设,已成为社会和谐建设的一大障碍。如不妥善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将会动摇三农的基础,也会阻碍发展的步伐,甚至影响中华民族生存的根基[1]。在这种背景下,对中国农村环境问题原因的探析就显得十分必要。总的说来,产生农村环境问题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业生产、生活方式落后
1.农业生产方式落后。生产方式是人们为了维持生存和发展而谋取所必需的物质资料的方式,目前农村生产主要有农业生产和乡镇企业生产。(1)农村乡镇企业生产方式落后。乡镇企业在为农村和国家经济的发展作出巨大的贡献的同时,也使农村污染变得非常突出。中国农村乡镇企业的生产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以自然资源作为生产投入要素,即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型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造成对环境资源的肆意掠夺和破坏;另一种是有一定技术和资金投入的农村非农业生产方式,但是由于规模小,无力建立相应的污染处理设施。WWw.133229.cOm(2)集约化养殖场造成的污染。随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菜篮子工程的建设,发展畜牧业、养殖场是农民致富的主要途径。规模化养鸡场、养鸭棚、养猪场、养牛场等迅猛发展起来,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造成了环境的污染。“畜禽养殖的污染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开设养殖场,对饮用水源水质造成较大影响;二是个别地区畜禽养殖过于集中,大量养殖污染物排入同一水体,严重超出水体环境容量,致使水质恶化;三是个别养殖场选址不当,恶臭污染扰民现象突出,污染纠纷频繁”[2]。(3)中国农村农业生产方式落后。中国农业生产的特征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传统的、原始的生产经营和传统的养殖与无节制地使用化肥、农药相结合的方式。由于中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的开发已接近极限,化肥、农药的施用成为提高土地产出水平的重要途径。大量的农药、化肥投入到农田生产中,导致了土壤板结和土地生产力的下降,而农药化肥流失又造成水体污染和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造成对人体的危害,以致农民不敢吃自己种的粮、养的鱼。温室大棚和地膜保温对农作物生长有促进作用,但大量不可降解的塑料残膜却会阻碍农作物生长,并对土壤产生破坏作用。
2.农业生活方式落后。农民的衣、食、住、行等生活习惯受传统生活方式影响较深,在日常生活中较少考虑到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1)由于千百年来的习惯和农民自身对环境问题的漠视,形成了多数农民守土恋家,居住分散,布局混乱,缺乏整体规划状况。不仅浪费了土地资源,破坏了自然环境,而且不利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完善。(2)个别村户生活垃圾到处露天堆放,任其腐烂、发臭,蚊子、苍蝇到处飞,厕所随意搭建,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到江河里,严重影响、破坏了农村的生态环境。(3)靠山砍山,平原烧秸秆的“就地取材”的传统能源利用方式,造成水土流失的同时,造成二氧化碳浓度急剧升高,空气污染严重,极大地影响了人的健康,同时也威胁着交通以及输电线路的安全。(4)人畜混杂,一些农村现在仍然是人畜共处一院甚至是一室,大量的畜禽粪便在道路两侧、庭院一角随意堆放或随污水就近排进沟渠河道,对空气、水体造成严重污染。(5)“破家值万贯”的持家理念以及“够了就行”的农民消费观使农民生活节俭,什么都不舍得扔,破烂乱堆、乱放,不仅有碍观瞻而且也污染到农村的生态环境[3]。
二、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不健全
1.相关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中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以1989年12月通过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4],但中国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仍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中的立法空白。中国宪法立法过于抽象,原则性太强而执行性差,如宪法第26条中“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认为作为社会中的人,有获得良好环境的权利,但没有确切的通过法律对农民的环境权利加以确认。(2)《环境保护法》在制定过程中针对的主要是城市的环境保护,没有对农村的环保进行规范。《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5]。这些法律规定在条文上过于抽象,实践中难于操作,缺乏调整和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3)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虽然都涉及农业环境保护,并对农村环保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出现各个法律规范之间有相互重叠,权责不明,效力冲突的现象,法律的协调性差。各行政部门之间缺乏权力上的衔接与配合,导致农村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效率低下或者执行结果“无功而返”[4]。
2.农村环境执法力度不够。农村环境执法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各个部门,目前农村环境执法力度不够,具体表现为:建设项目管理力度不大,审批权得不到很好的落实,新的污染源不断产生;排污收费力度不大,存在人情收费、协议收费、随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执法的严肃性不够等现象;一些限期治理企业迟迟完不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成了“无期”治理。
3.农村环境司法上存在问题。当农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公共环境、利益或者农村群众人身财产伤害时,公众多愿意选择向政府环境管理相关部门上访、投诉,通过调解、赔偿等方式解决问题,而不向司法机关提起环境行政诉讼或者环境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参考文献:
[1]戴京.浅谈当前农村环境存在的主要污染问题和解决方法[j].环境保护,2006,(7):55-57.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小城镇环境问题及对策[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150.
[3]贾风姿,杨驭越.中国农村环境问题成因透析[j].辽宁大学学报,2010,(3).
[4]高晓露.论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j].当代法学,2005,(23):26-27.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0条[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