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土地流转;制度变革;路径选择
论文提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土地出现了多种形式的流动,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但同时大规模违规占用农村土地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如何合理、科学地配置农村土地资源,引导农村土地高效有序地流动,就需要有科学的理论来指导。因此,在现阶段研究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路径选择,进而寻找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最优模式,从而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对于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农业、构建和谐社会都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研究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变革规律,对于指导我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制度的交易费用、交易收益和制度的效率对制度变迁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只有当一个新的制度安排的效率高于旧制度安排的效率时,这个新制度安排才能为大多数经济主体所接受,制度本身的变迁才有可能实现。那么,究竟哪些因素影响了制度变迁的效率呢?回顾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的历史,影响制度变迁的主要因素有制度变迁主体、资源约束、技术约束、制度约束、理性约束、利益结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类型制度的变迁中、在不同时代和时期,这些因素发挥的作用大小和表现特征是不同的,结果就使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某类制度变迁,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即为制度变迁模式。本文讨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模式选择,以及影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的主要因素。袁庆明在他的新制度经济学教材中,基于目标实现的途径对制度变迁进行了分类,他将制度变迁分为提高生产效率的制度变迁、重新分配收入的制度变迁、重新配置经济机会的制度变迁和重新分配经济优势的制度变迁。Www.133229.cOm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制度变迁的目标,并不是事前制度变迁所设定好的目标,只不过事后对制度变迁从目标角度的一种分类。经济主体进行制度变革的目标并不唯一,而且经济主体为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和途径也不唯一。也就是说,经济主体必须在为了实现同一个制度变迁目标的不同制度变迁方式之间做出选择。可以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的目标设定为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当然这下面还有分目标,如生产效率、重新分配收入、经济优势、发展机会等。
为了实现特定的制度变迁目标,必须采取相应制度变迁途径和方式。要了解这些内容,还必须进一步了解制度变迁的不同类型。袁庆明对从制度变迁过程本身进行了分类,他将制度变迁分为单项制度变迁和整体制度变迁、渐进式制度变迁和突进式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等三种形式。而这些不同类型的制度变迁过程可以相互组合,从而形成不同的制度变迁路径和模式。对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来讲,它的变迁过程也必然符合这一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律,可以根据我国和我国农村的具体条件,来选择对我们最优的制度变迁模式。
一、制度变迁路径的类型
对于不同制度变迁方式的组合运用可以得到不同的制度变迁路径。主要有:
第一个类型是强制性、渐进式、单项的制度变迁路径。这个路径强调,首先要发挥政府的强制性力量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其次是政府为主导的制度变迁应该是渐进的过程,因此必然要求是一个由局部到整体、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这确实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实际上是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推进土地产权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流转,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提高农村经济效率。因此,它是在坚持一个大的制度框架的同时,对该制度框架内具体次级制度的完善,也正因如此,由于先从局部的次级制度完善开始,对整个制度来讲,也必须是渐进性完善和变化的。只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政府才能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
第二个类型是强制性、激烈的、整体性制度变迁路径。这个制度变迁路径,首先仍然要求政府在制度变迁中发挥主导作用,其次是要求政府这个主体的强制力量运用的比较突出,在较短的时间实现某一制度的整体移植、改造或者变迁,因此这个过程中各种矛盾的表现和解决必然是激烈的。对某个制度安排来说,一般以整个制度体系的毁灭、创造或移植为特征,这样的制度变迁路径可以实现某种制度短期的创建,制度变迁的直接成本相对要低的多。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来讲,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是必需的,但政府作用的发挥是不是应该采取迅速激烈的手段,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三种制度变迁路径是诱致性、渐进式、单项制度变迁。这种制度变迁路径,首先,要求充分发挥经济体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制度变迁依据的经济原则即利益最大化原则;其次,由于不同的经济主体对制度变迁是分散决策的,因此一项制度变迁的实现必然要能够给大多数经济主体带来利益;再次,由于单个经济主体力量的弱小,而不同经济主体为达到某项制度变迁的谈判需要时间,因此制度变迁必然是缓慢的;最后,要求经济主体不会采取激烈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目标,因此制度变迁必然是从局部到整体、从量变到质变的一个长期过程。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来讲,由于我国传统把经济问题政治倾向严重,严重压抑了经济主体特别是农民按经济原则来推进制度变迁的积极性,因此需要大力提倡。
第四种制度变迁是诱致性、激烈式、整体性制度变迁。这种制度变迁路径往往是一个社会变革的最后选择,因为当经济主体不能够通过经济手段按经济原则获得应得的利益时,他们就必然采取政治和暴力的手段来强制性实现制度变迁,当然这种变迁仍然是以利益最大化为最初起因的,比如农民战争等。当然,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来讲,这种制度变迁路径显然不可能发生,因为农民的利益还远没有只有靠农民采取暴力手段才能得到保证的情况。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模式选择的指导原则
1、必然充分重视农民等经济主体的作用。系统考察建国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可以说建国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都是利益诱致的结果。换言之,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过程是农民不断追求潜在利润的过程,每一次土地制度的创新都是在旧制度无法取得潜在利润时发生的。土地改革,农民土地所有,形成对农民的激励机制,农民积极性提高,但这种农民私人土地所有制却导致了规模效益的无法实现,导致社会分工所带来的利润无法实现,也导致了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所带来的绩效无法实现。所有这些潜在利润推动合作化、人民公社制度安排的出现。但在这两种土地制度安排下,无论是国家、集体抑或是农民都未能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相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激励机制所带来的经济绩效重新找到,监督和组织成本大大降低。基于这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以取代人民公社制度。同样,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造成的许多潜在利润无法得到更好地实现,进一步的改革必然就会出现。
2、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中的主导作用。经济个体分散决策为主导的制度变迁过程,有着其自身的不足与缺陷。首先,就是个体理性的问题,由于个人受制于个体的经验、学识水平的限制,其理性水平与集体相比总是更加有限;其次是不同个体的经济利益是不相同的,因此对涉及多个经济主体的制度变迁,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难免的,因此就需要他们之间的谈判,并且只有获得大多数主体的同意或一致同意才有可能实现,有时候因为谈判和讨价还价成本过高,某些高效率的制度根本就不可能实现;最后,个体力量一般弱小,不足于对付某些大型的制度变革。因此,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成为必然的一种选择。对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来讲,特别是我国农村人口和农村地区占了我国人口和国土的大部分,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个体分散决策推动其变迁的成本有可能更加高昂,这就特别需要政府合理发挥其强制力量的作用,积极地推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变革和发展,因此政府的主导型作用将是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的一个重要特征。
3、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必然是渐进性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必然坚持的,任何改革都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范围内的改革,其实质只能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同样,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家庭分散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变革只能是在这个框架内的变革,只能是对这个框架的完善与发展。因此,这决定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只能是在坚持整体性制度不变前提下的单项制度变革,也必然是局部的,因此整个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也必然是渐进的。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只能走政府主导的、充分发挥农民等经济主体作用的、强制性与诱致性相结合的、渐进式的制度变迁路径。
三、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的模式选择
正如对制度变迁目标的分析一样,制度变迁的目标并不是制度变迁主体事前设定的目标,而是事后的分类,那么不同的制度变迁路径我们能够在事前选择吗?从以上制度变迁不同路径的分类成因来看,那些分类不过也是一种事后分类,是人们对已经发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制度变迁的不同特征加以总结的结果,但对于人们能否在制度变迁实际发生前,理性地选择自己喜欢的制度变迁路径,这恐怕很难说清楚。
从政府角度来讲,政府由于有暴力机关和国家强制力量作保证,政府如果想在制度变迁中发挥自己的作用或在多大程度上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发挥作用,让制度变迁是在一夜之间变迁还是让其自我慢慢演变,政府确实可以选择。从农民角度来讲,农民已经将自己手上的权力委托给了政府,而自己的终极暴力权除非在极端的情况下,一般不会采取,而且如果采取了,其行为的方向又与政府不一致,或者自身暴力不够强大,那么农民其实并没有什么选择权。
对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来讲,同样涉及到两类制度变迁主体,一类是以经济原则和经济力量行事的经济主体,如农民、企业等;另一类是以政治性原则和政治手段行事的政治主体,如中央和地方政府。二者利益有一致的地方也有冲突的地方,但在整个利益上是一致的,所以只要政府政策得当,是可以选择适合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路径的。
四、结语
研究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方式和路径是本文的中心任务。为了完成这个任务,笔者专门研究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路径和模式问题,初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是解决我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核心。中国的现代化有赖于农村和农民的现代化,在影响农民现代化的诸多体制因素中,土地制度是最重要的因素。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重要政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土地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是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政策创新。其次,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土地仍然无法突破封闭凝滞的局面。一方面有些农民即使抛荒也不放弃承包权,有些想放弃承包权却找不到买主;另一方面有些善于种地、想多种地的农民又无法承包到更多的土地。同时,还有很多农民被迫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在土地经营权有偿转让上享有自由权。土地流转出现这种两难局面,是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不完备造成的。最后,初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自发创造的、不规范的制度安排,后来由于地方政府的作用,才使其逐渐规范起来。但它仍是“一种尚未完全成熟和定型的制度和组织体系,其本身还存在着一种重大的制度和组织缺陷,隐含着一些重大而长期的基本矛盾”。最终,由中央政府借助社会科学界的力量推动土地制度创新的发展,提出了“永佃制”,其制度化水平远远高于土地承包制,为土地使用权和经营主体提供了长期化和稳固化的制度基础和法律形式。在此基础上,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必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第二,影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的因素及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的形式是极其复杂的。首先,从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历程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流转领域内专业化与分工水平的发展,农村土地产权权能的分解与重组,以及由此决定的农村土地产权权能执行主体的数量和规模,是决定农村产权制度内容体系的重要因素。其次,政府和农民对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对农村土地产权和专业化与分工水平等众多问题和经济现象及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即理性水平也是重要因素。再次,农村土地产权的分解重组与政府和人民理性水平的变化导致了政府和人民利益结构的变化,从而对政府和农民的行为产生了激励,从而最终推动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最后,政府和农民的利益结构是核心变量,其他变量通过影响政府和农民的利益结构,从而影响他们的行为而影响农村产权制度的变迁。而这个利益结构最主要的构成就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收益与成本,即制度改革的净收益。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过程政治力量和非政治力量的对比变化情况,是决定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重要因素。政治力量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等政治主体,非政治力量主要是指农村中按经济原则即收益成本原则行事的经济主体。它们的力量对比、相互作用的形式和渠道等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有重要影响。
第三,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的原则和标准是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效率。“任何制度都是适应人的需要而创立起来的,因而总是具有某种功能,能给人们带来效应与收益。同时,制度的形成又离不开人们的设计、组织和维护,因而需要费用和成本。收益和成本的比较表现为效率,这说明任何制度安排必然存在高效与低效、有效与无效的问题”(袁庆明,2001)。事实上,任何制度的变迁过程,都可以理解为一个高效率制度安排对低效率制度安排的边际替代的一个过程。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中,只有当一个新的次级制度安排效率高于旧的次制度安排效率时,这个新次级制度安排的建立才有可能实现。制度变迁主体必然选择相同收益下成本最小和相同成本下收益最大的制度安排,不满足这个条件的制度安排肯定不能进入主体选择范围。尽管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除了取决于制度变迁的效率之外,还存在其他因素如政治因素、路径依赖、制度结构等,但是制度变迁的效率仍然是制度变迁的首要因素。
第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只能走政府主导的、充分发挥农民等经济主体作用的、强制性与诱致性相结合的、渐进式的制度变迁路径。其中,最主要的特征表现在政府主导和渐进性上面。政府主导主要表现在由政府设置制度变迁的基本路线和准则、实施制度供给、限制微观主体的制度创新活动和促进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而渐进性则主要表现在从增量改革逐渐向存量改革过渡、从局部改革逐渐到整体性推进和先易后难的变迁进程。由于我国农村和农业经济领域中非政治主体的经济实力、决策愿望、决策能力的不断提高,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的公共选择性,即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力量将会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