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建立农村低保金发放监督机制的建议
近几年来,农村低保金的发放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许多群众反映一些农村在低保金的发放上存在严重问题,不符合国家低保金发放要求,没有发挥出低保金的社会保障作用。在低保金发放方面,通常由各村村委会进行发放,发放对象往往由村委會自行决定,透明度不高,因此就导致农村低保金的发放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以提高农村低保金的发放效率,充分发挥低保金的社会保障作用为主要目的,对农村低保金发放监督机制的建立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
一、当前农村低保金发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发放目标人员混乱,无法充分发挥低保金的社会保障作用
发放目标人员混乱,无法充分发挥低保金的社会保障作用是当前农村低保金发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而导致该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低保对象的审核流程欠严谨,无法确保低保对象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要求。当前,我国在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确定的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对对象家庭的收入以及家庭人员的组成,家庭成员健康情况等进行了解,确定其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然后由村委会进行初审,再由乡镇政府进行审核,县民政部门进行审批,最终确定为低保对象。但是在实际低保审核过程中,县乡政府很少会对对象家庭基本情况进行详细了解,过分依赖村委会的初审结果,从而给村委会提供了暗箱操作的机会,导致低保对象混乱。
第二,存在村干部领保和人情保问题。在农村低保的审核过程中,一些不符合低保要求的人贪图低保金,违规进行低保申请,而村委会由于种种原因通过了这些低保对象的初审,并帮助其伪造低保条件,骗取低保金。村干部自身或者是村干部亲属等利用自身便利条件骗取低保金的情况时有发生。还有一些人通过向村干部送礼等方式骗取低保金,而使得真正符合低保要求的村民无法获得低保资格,无法领取低保金。
(二)村干部私自挪用公款,影响低保金正常发放
对低保金进行安全管理并依照规章制度运行,是确保低保金能够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作用的基础。在我国由于存在一定的低保金管理和发放缺陷,所以使得原本有限的低保金无法发挥出其应有的社会保障作用。其中村干部私自挪用公款就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根据我国相关部门的统计,在2015年低保金运行管理过程中,被县乡村干部私自挪用的低保金额高达0.6亿元,各村委会向不符合低保要求的对象发放低保金高达12.87亿元,未及时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的低保金额高达20亿元,而村委会未向上级汇报低保对象变更情况而导致上级多拨付的低保资金金额高达2.78亿元,被村委会和村干部私自侵吞的低保金额高达近10亿元。以上数字反映出的种种问题严重干扰了低保金的正常发放,影响了低保金社会保障和救济作用的发挥。
(三)村民权益保护意识低下,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
村民权益保护意识低下和缺乏完善的低保金监督机制也是当前农村低保金发放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在部分农村一些符合低保要求的村民,由于其自身缺乏相应的权益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即使在明知自己的低保名额被随意剥夺和占用的情况下,因为没有能够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方法或为了避免得罪某些村干部而被迫忍气吞声,造成自己无法正常领取低保金。另外,由于当前大多数农村低保金的发放由村委会决定,权利比较集中,村委会内部缺少完善的低保金发放监督机制,导致村委会在低保金发放中暗箱操作和违规操作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低保金的正常发放。
二、建立农村低保金发放监督机制的有效措施
(一)建立低保金专门帐户
现实生活中可以看到,一些生活困难的村民并没有享受到应该有的低保金待遇。而一些生活条件良好的村民,由于其与一些村干部之间有亲属关系或者是通过向村干部行贿等手段享受到了低保金待遇,导致群众意见很大。针对此类情况,在选择低保金发放对象时,应当由村民统一进行推选。同时应建立低保金专门帐户,由村委会对这些被推选出的发放对象进行公示、考察,确定真实情况后方可将其确立为低保对象。
(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运行监督管理机制
农村低保金发放监督机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一定漏洞,直接影响农村低保金的实际发放。只有不断提高对农村低保金发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水平,才能够充分发挥制度价值。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在低保户申报以及审核等环节,需要加强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在低保对象确立过程中,应以民主评议、群众监督作为主要确立依据。另外,在低保金发放过程中要加强监督,确保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对低保金帐户应实行严格的专项管理,避免出现私自挪用款项的问题发生。加强完善低保金社会化发放手段,通过银行、信用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来实施,这样不仅能够从根本上保证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而且能够有效防止低保金流失。完善农村低保制度运行管理机制,还需要充分发挥村民的监督作用,特别要善于利用举报电话和网络信息平台等监督工具,对村民就低保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核对、研究,切实提高农村低保金发放监督机制的整体应用质量和效率,令全体村民满意。
(三)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政策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但发展水平并不均衡,一些农村地区发展仍处在较低水平。所以在制定具体低保政策时,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将困难群众的生活情况纳入到政策制定的参考依据中,坚持统一规范和分散决策相结合的制定原则。这样不仅能够不断完善和优化低保金政策,而且能够促进低保金定时、定期、定额发放,缓解农村生活困难群众的生活和经济压力。
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农村低保金发放监督管理机制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这样不仅能够促使农村低保户获得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而且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整体发展。对农村低保户来说,这是能够提高其自身生活水平的有效措施之一。科学合理的制定农村低保政策,就是要对现有制度不断优化和完善。各级部门要始终牢记为低保对象服务这一工作宗旨,为低保政策的有效实施保驾护航。
(四)加强低保法制建设水平
加强农村低保法制建设的整体水平,不仅能够提升农村低保户整体的生活质量,而且能够避免因低保制度而滋生腐败问题。为了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我国应不断完善农村低保政策和法规。同时,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确保最大程度的向农村低保居民提供所需的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法律政策,是全国统一实施的制度和标准,无论在低保对象的确定上,还是在低保金的发放过程中,亦或是在农村低保管理制度上,都需要保证操作的规范化和合理化。充分发挥低保金的社会作用,对农村经济整体增长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能够显著提高农村低保金发放监督机制的整体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尽管当前农村低保金发放监督机制不断完善,但尚存在诸多问题,在此形势下保证监督机制不断优化是当前最为紧迫的工作任务。为了能够及时足额的将低保金发放到每位低保对象手中,加强农村低保金发放监督机制刻不容缓。只有建立一套完善的体制机制,才能确保充分发挥低保政策优势,缓解农村贫困群众的生活现状。
作者:王畅
第2篇:我国农村低保政策的执行情况研究
一、农村低保在S村的执行情况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是我国政府针对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困难人口提出来的旨在通过差额经济救助的途径,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进而有效改善农村贫困状况的“兜底”社会救助制度。
如果说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文件是政策的起点和原点,那么村委会则可以看成是政策下行的最后环节,既是惠农政策执行的末端,也是惠农政策落实的开端。S村农村低保政策的执行程序基本符合文件要求,但只是机械照搬文件,对于政策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
(一)低保对象的产生方式
以党的十八大的召开为分界点,S村低保对象的产生可以分为两个发展阶段。十八大之前,乡里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阳城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及其他一系列文件为基本准则,以召开会议的方式告知村干部上报低保户,并没有给村里下发具体操作文件。低保户的产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村干部的主观判断,由村干部自主权衡,随意性比较大。低保户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村干部根据村民的家庭情况和生活状况,选择上报的贫困户;二是在民政局有关系可以获得低保户指标的非贫困户。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以上,但是亲戚在县城里各单位就职,可以在民政局要到指标,村干部迫于无奈也只能给这类申请人盖章。
十八大之后,村里基本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阳城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及寺头乡政府下发的各项低保文件执行,由于监督管理较为严格,也扼杀了在民政局“要指标”的不正之风。低保户的产生主要经过申请、调查、评议、公示、上报几个阶段。在调查阶段,村干部成立审核小组与乡镇干部通力合作,对所有低保申请对象进行入户审核,主要了解、察看申请人的居住环境、家庭成员收入状况、生活消费水平,登记整理后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人均年收入。村干部表示:“其实村里谁家是什么情况大家都很清楚,不用入户也了解,但是走形式也得走。”根据《寺头乡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核定计算方法》的要求:“给企业、单位、个体户或他人打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查实,本人又不如实申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阳城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村里外出打工的基本都是临时工,无法做收入证明,入戶调查时也都是以申请人自己上报的收入为准,使得一些原本没有达到低保申请标准的边缘家庭可以趁虚而入,故意低报粮食产量,隐瞒个人收入,这样核算下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阳城县最低生活标准的2680元,从而可以享受低保。
S村一位耄耋老人,仍然靠自己放羊、种地维持生计。老人儿女双全,且均在县城企事业单位工作,但是都不肯主动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民主评议时村干部及村民代表都很清楚老人生活的艰辛,但是由于老人和子女在一个户头下,根据“同一户口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进行计算”的政策要求,核算家庭收入后会高于阳城县最低生活标准,所以老人无法被纳入低保的保障范围。对于这种情况,村干部既同情又表示无奈,“我们不能突破政策的限制,也不能把儿女应该担负的责任推给社会。”
低保个人的申请与家庭收入不挂钩,申请对象只要符合: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常年卧床不起的病人、2014年4月1日以来患有规定的24类重大疾病的患者,以及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独立生活三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这几个条件之一就可以享受低保。其中,患有其他重大疾病,但是不在这24类重大疾病之中的不能享受低保。村里一个妇女几年前被查出患阴道癌,整个家庭因病致贫,由于阴道癌不在规定的24类大病享受低保的范围之内,所以不能享受个人低保。村里这种情况不在少数,村干部也爱莫能助,他们说:“现在只能按照上面的条条框框执行,村干部都怕出问题,教条也没办法,非得教条,否则老百姓就要比较,不管什么病都会申请个人低保,到时候局面不好控制。”
正是由于政策的缺陷,加之村干部不敢突破文本的限制,所以存在一些生活困难的农户和个人不能享受低保的问题。
(二)低保对象的退出机制
S村按照低保文件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复核工作,根据低保户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做出调整,在民主评议的过程中不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而是要求人人发言,一一说明申请人退出或继续享受低保的原因。但是,每次退出低保的都是受新出台政策中客观条件的限制,比如2015年1月1日的新规限制申请人家庭有三个子女,且无重大疾病、不是低保对象、年龄不超过60周岁赡养一个老人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受这个条件的限制,低保户退出了8户。而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低于阳城县最低生活标准2680元的低保户难以退出低保。有些申请人家庭生活条件已经有所改善,事实上已经达到最低生活标准,但是因为打工人员无法做收入证明,核算结果仍与上次相同,评议小组成员虽然也知情,但出于“不得罪人”的考虑,与会人员都不会提议某一低保户退出低保,乡干部和村干部为了减少上访现象,也不会带头提议停发低保户的补助金。村里按照文件精神做到了动态管理,对部分低保户变化情况适时做出了调整,但事实上很难实现应退尽退,低保工作受制于文本规定,缺乏主动性与灵活性,低保资金没有完全用到实处。
二、农村低保在S村机械执行的原因
(一)村民舆论监督——坚持原则性
近年来,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不仅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蓬勃发展,同时也深刻影响着村民的生活方式。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方式的普及,为村民打开了一扇扇“开眼看世界”的亮窗,使得村民获取政策信息的渠道日渐多样化。过去,S村的村民获取信息较为滞后,现在村民们足不出户就可以在电视、网络上了解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政策信息,社交平台拓宽了农民的知情权和话语权,村民可以进行广泛的政策扩散和充分的政策交流。村民通过公共舆论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监督政策执行过程,村干部的决策执行也受制于舆论压力而不得不原原本本按照政策要求执行。
就低保对象的退出机制执行情况来看,符合政策明确规定的“申请人家庭有三个子女,且无重大疾病、不是低保对象、年龄不超过60周岁赡养一个老人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村干部严格按要求执行,村里退出了8户低保户。村民反映:“现在低保户选出来会公示几天,以前有瞎搞的,现在不敢了,低保户都是实在困难的。”现在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等一系列环节都受到普通村民的监督。村干部表示:“农村的贫困的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除了无固定收入的病残家庭,其他农户家庭状况都差不多。所以,每年一到选低保户的时候,大家都瞪大了眼睛看着,只要有比自己强的人评上低保,就会上门来讨个说法。”为了减少村民与村干部之间以及村民之间矛盾冲突,避免农民上访,村干部不得不坚持原则性,按照“框框”执行,促使低保政策在规范化的执行程序中运行。
(二)“熟人社会”文化——丧失灵活性
受“熟人社会”文化的影响。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身处其中的人与人之间依照亲疏远近的不同,由内向外构建起一张张关系网。正是受这种“熟人社会”文化的影响,村干部普遍有“不想得罪人”的想法,导致了机械执行。针对家庭收入状况明显好转而在民主评议阶段又无法退出的低保户,村干部则认为:“大家都是不想得罪人,村干部也不能带头说让谁退出低保,否则以后会不配合村里工作。”这种简单地照搬文件的执行方式,只是把那些政策制定者率先考虑到可能存在的贫困家庭纳入到低保保障范围内,但是对于实践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政策中又没有详细加以说明的,村干部并没有积极主动地向上级反映问题,没有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使得低保在S村没有完全达到政策制定的预期效果。
S村在執行低保政策的过程中,舆论监督的压力使得村干部原原本本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坚持了政策的原则性;但是由于村干部不敢为、“熟人社会”文化的影响,村干部并没有做到因事、因人制宜,没有结合实际灵活地解决具体问题。这种“只求形似,不求神似”的机械执行方式,没有实现灵活性与原则性的统一,低保政策也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作者:王芳
第3篇:我国农村低保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自2007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以来,低保政策发挥了社会托底作用,济贫效果明显。但该政策在执行中也出现一些问题,至今尚未妥善解决,影响了农村低保政策目标原则在实际中的贯彻落实。
1农村低保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1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尚不科学
第一,缺乏农户财产收入申报和信息共享系统。低保申请者及子女的收入及外地资产核查困难。第二,农户家庭经济收入核定信息不通畅。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承担信息核对工作,但信息核对系统不对县乡低保工作者开放,给基层低保户认定工作带来不便。第三,低保对象没有分类界定。农村困难群体情形千差万别,有些孤老病残者需要终身生活保障,有些因病致贫或失依儿童需要阶段性庇护,为便于后续管理,低保政策需要分类界定目标群体。
1.2农村低保水平偏离经济发展水平
各地低保标准较低且千差万别,难以充分发挥社会托底作用。第一,低保标准应按照当地购买力评价确定而不是名义货币,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由于目前尚未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使得低保农户没有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第二,贫困者多数贫病交加,医疗花费成为最大支出,低保标准的确定应顾及正常医疗支出。第三,政策设计之初考虑了农村土地收入和农村较低物价水平,但物流体系的完善拉近了城乡物价差距,造成土地产出收入常常被高估。
1.3农村低保组织机构仍不健全
部分地区乡镇和村部没有专门的低保政策实施机构,没有专职低保工作人员,村级低保工作一般由村干部兼任或村书记“一言堂”。不但如此,低保工作行政经费也捉襟见肘,基层低保工作者任务繁重但工资待遇低,造成他们工作积极性不高。
1.4农村低保立法和社会监督机制不完善
迄今为止,我国只有《社会保险法》,而没有专门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的全国性法律法规。有规范作用的全国性文件是民政部1996年印发的《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2007年《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由于法律不健全,农村低保政策缺乏法律的界定和调整,对于骗保现象也无法依法惩处。同时,社会监督机制还不完善,农村低保政策执行中尚存在“人情保”及“关系保”等现象,部分村低保认定程序不规范,公开透明不够,短期性低保公示流于形式。
2完善农村低保工作的对策建议
2.1科学分类认定农村低保对象
根据家庭财产和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孤、老、病、残”。这部分贫困群体可参照原“五保”政策,纳入终生低保并享受全额医疗报销,低保对象不需要定期认定。第二类是因病致贫者和失依儿童。这部分群体适合阶段性低保,在身体康复或达到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年龄后,应适时退出低保。这类群体的低保政策应与农村救助政策(如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相挂钩,实行双重保障。第三类是具有一定劳动能力但长期失业者。这类失业者中的客观性失业者可纳入临时性低保但必须参加政府组织的教育培训,培训后2年内仍不能实现就业者将退出低保。第四类是处于贫困边缘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群体。对于這类群体,应实行低保与精准扶贫相衔接政策。要防止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借助低保政策将自己赡养父母的责任推给社会,也要防止低保单纯按年龄评定而变成老年保。还有,应克服将低保当作解决其他社会矛盾纠纷手段的做法。
2.2根据购买力和经济发展状况动态调整农村低保水平
确定低保标准时,应根据当地购买力,以保障贫困群体最低生活水平;在建立农村低保标准正常增长机制上,应参照地区最低工资水平来确定原则和方法,以实现贫困群体生活保障水平与日俱增。此外,还应建立由当地物价水平决定的城乡统一的低保政策,实行低保政策与户籍脱钩,低保资金给付与扣除要考虑农业风险因素。同时,要加大政府在农村低保上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保证低保资金的落实,实现“应保尽保”。
2.3健全村镇农村低保组织机构
第一,设立独立的乡镇民政所(办)机构,适当增加区县低保工作人事编制,设立村社民政代理部门或人员,并加强低保工作者的培训,建立专门化、专业化、高效率的低保工作人员队伍。第二,增加农村低保工作行政经费。在区县财政预算中增设低保支出专项,并确保低保资金专款专用。第三,建立农村低保工作人员职业晋升制度,增加入户调查走访补助,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2.4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社会监督机制
第一,建立农村低保户财产和收入申报制度,定期向乡镇民政部门申报财产和收入状况。试点建立区县农户财产收入申报信息系统,在条件成熟时示范性推广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第二,加强农村低保认定的社会监督。由乡镇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和村民小组组长成立本村低保认定监督小组,全程监督低保认定工作。民主评议环节一定要体现公平公正,确保参加民主评议成员素质与公心,防止不当偏向和作弊,保证处于弱势而又真正困难的申请人的话语权。第三,建立低保农户诚信档案,完善低保诚信体系。对于在经济条件改善后主动退保者,如其再次返贫时应优先享受低保。第四,加强农村低保动态监管,尤其要接受群众监督。区县民政部门应成立低保监督组,在遇有群众反映相关低保问题时,应对问题涉及的村庄或社区进行低保听证评议。做到严格把关,及时纠正与弥补出现的“错保漏保”问题。
2.5完善农村低保立法保障
建议制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或合并城乡多项保障出台《社会保障法》,将农村低保对象认定、低保标准制定、低保资金筹措与监管、骗保惩处等问题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明确农村低保制度与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关系,使农村低保工作有法可依,保证能够“按标施保”。地方人大也应视情况制定当地农村社会保障相关法规。
2.6切实做好低保政策宣传工作
要纠正对于低保政策的错误认识,树立良好社会风尚。让广大群众认识到不是人人都应享受低保,明确低保政策与种粮直补、退耕还林补助、医疗补助、引导产业发展的普惠扶持政策等的区别,不能搞“平均主义”;享受低保也不是终身制,要根据实际情况有进有出,以保证低保指标用在最需要的困难者身上;大力宣扬和树立“勤劳光荣”风尚,克服“懒汉思想”和以“享受低保”为荣的思想,防止低保政策执行中出现“养懒汉”的状况。
作者:刘恒
第4篇:农村低保实施中的问题调查研究
我国低保自20世纪90年代实施以来,截至2015年底,共有农村低保对象2846.2万户,4903.6万人,农村低保资金财政支出约931.5亿元。2015年全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3177.6元/人·年,比上年增长14.4%;全国农村低保年人均补助水平1766.5元,比上年增长13.8%。农村低保主要用来救济农村贫困人口,据调查显示,农村贫困人口中年老体弱的老人占很大比重。截至2015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2200万人,占总人口的16.1%,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4386万人,占总人口的10.5%。国家救济对于这一庞大的群体而言相当于雪中送炭,缓解了没有劳动能力的老人们的经济压力。农村低保作为一项惠民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低保制度快速发展,国家财政大力投资,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状况。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农村低保对象难以界定和选择、相关部门工作不到位、保障标准低、动态体系不健全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农村低保体系的健康发展,对农村低保对象的生产、生活,以及农村经济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发展都有不利影响,不能更好地促进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解决。所以,在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需要不断探索,就出现的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措施,促进低保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本次调查以靖远县永新村为切入点,对靖远县永新村全体村民进行了随机抽样,共发放问卷120份,回收117份,回收率97.50%,有效问卷113份,有效率94.16%。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重要作用
1.1缓解经济压力,改善生活状况
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防御线”。调查显示,近40%的低保户认为低保缓解了他们的经济压力,解决了生存危机,使其维持了基本的生活。
1.2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经济良性发展
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调查发现,约41%的低保户将低保补助金用于子女的教育成长支出,15%的主要用来改善家庭条件。这些费用作为当期的消费资金,会提高农民的消费能力,从而促进生产发展。因此,低保有利于改善当前的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3规范贫困救助项目,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石”
以往,农村贫困救助项目种类多样,但是大多没有规划统一,致使具体实施存在困难。低保制度的实施整合了农村保障项目,统一规范化,使得国家救济真实可靠。低保对象不仅每月可得到政府发放的救助金,而且还可以在医补、助学金制度等方面享受其他的优惠政策。
1.4提高了村民的公民权利意识,促进农村地区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
农村低保保障资金的发放,经过不断的定位与落实,提高了农村居民的公民权利意识,有利于增强村民主人翁意识。
1.5缓和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成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农村低保作为一道安全网,能够为农村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条件的家庭带来经济上的补助,从而改善农民生活水平,缩小贫富差距,加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的基本状况调查
2.1低保对象选择公平度
据《靖远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四条显示,低保的选择对象主要是:没有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法定赡养人或扶养(抚养)人的三无人员;残疾人、年老体弱或家庭主要劳动力遭遇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且无经济来源的特困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以及农村优抚对象中的特困户等。
对当地低保对象选择的公平度这一调查,如图1显示,43%的村民认为比较公平,27%的村民认为一般。
同时,对于低保户不再享受低保的原因,调查发现,77%的村民认为家庭成员有黄、赌、毒行为的不予考虑,60%的村民认为有劳动能力但好逸恶劳的群体不予考虑,47%的村民认为家庭成员有进行高消费娱乐行为的群体不应纳入,39%的村民认为家庭成员有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名表等贵重物品的,以及26%的村民认为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应该享受低保。除此之外,12%的村民认为一些家庭因修、购房屋造成家庭困难的不能被纳入低保群体内。由此可见,靖远县低保对象选择的公平度以及低保对象选择的公平度以及低保的进退制度还是比较公平的。
2.2低保退出意愿
我国农村低保政策在实施中,要求建立有进有退的动态系统,而且低保的补差额和标准也应按生活成本的实际情况而随之升降,及时更新系统,做到有进有退。图2显示,不管村民们是否考虑过退出低保,但当他们生活条件改善之后,62%的居民是愿意退出低保的。
2.3居民对享受低保的心理态度
目前,就享受低保这一惠民政策,有些人觉得丢人,而一部分人则认为低保是国家白给的,不要白不要,有可能的话就尽量多要。就这两种心理因素对当地村民进行调查,结果显示,76%的村民对于吃低保有些丢脸这一看法是持反对看法的,但是同时发现,约43%的居民不同意低保是国家白给的,不要白不要,有可能的话就尽量多要这样一种想法。由此可见,我国居民对于享受低保心里状态合理。
2.4低保标准的总体满意度
在《靖远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中就有保障标准的确切规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和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及县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调查结果显示,62%的村民认为农村低保标准适中,这说明低保基本符合村民利益。
另外,就低保总体满意度情况调查显示,45%的村民表示对低保基本满意,19%的表示非常满意,也有23%的村民对低保持不满意态度,极不满意的占13%。相比而言,满意群体占多数,农村低保符合大多数贫困人口的期望,维护了他们的生存利益。
3农村低保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1存在的问题
3.1.1操作流程不规范。按规定,享受农村低保要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按照“三查、三评、三公示”的程序办理。从个人申请到村委会调查、评议、公示,到乡(镇)检查、评议、公示,再到县民政局审查、评审、公示,以致资金的拨付发放。这些环节的实施促使低保公平有效进行。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基层监督不力、业务人员素质低等原因的影响,致使农村低保实施操作流程不规范,低保发放随意,享受人员确定不规范等问题。
3.1.2缺乏动态管理。农村低保在进行动态补差额管理时,由于乡镇人员有限,未能对低保户进行全面调查,加之低保成员不能及时向乡镇人员汇报,使得低保档案没能及时更新,致使大多数低保对象自进入低保对象行列后便一直没有变动,即使有的家庭已经过上小康生活,但仍然拿低保金。这不仅不符合低保政策的初衷,而且也浪费了国家有限的社保资源,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压力。
3.1.3“人情保”“关系保”普遍存在。农村低保实施的宗旨是为民服务,为没有劳动能力的广大群众提供生活上的帮助,缓解其经济压力。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受家庭骗保、干部用低保做人情、家庭收入调查困难、审查不严格等因素的影响,一些不符合低保户的村民被纳入到低保对象当中,低保确认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此次调查显示,81%的居民认为有低保户存在不符合低保享受条件但是仍然拿低保的情况,这从侧面反应出低保实施中存在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
3.2原因分析
3.2.1低保审批缺乏规范性。甘肃省农村低保制度目标定位方法中的操作方法(见图3),对于农村低保的审批具有十分严格的规定。
同时,《靖远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中明确指出:享受农村低保要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按照“三查、三评、三公示”的程序办理。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缺陷,如简化审批程序,审批办法缺乏明确度、审批过程缺乏公平度等,这严重阻碍了农村低保制度的公平实施。⑴审批程序及其办法缺乏明确度。对于怎样才能审核成为农村低保户问题,调查发现:69%的居民表示不知道,这是相当庞大的一个数据。同时对于村里怎样审核低保资格这一问题做调查显示:70%的居民表示不知道,由此可见,低保审批程序及其办法缺乏明确度。⑵审批过程缺乏公平度。对于低保的审核公平度的看法,调查数据显示:非常公平占4%,一般占40%,比较公正占29%,较不公正占13%,非常不公正占14%。由此可见审核过程中的公平度有待商榷,需要通过一些办法来提高。
3.2.2低保对象确定缺乏规范性。⑴低保对象确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对于低保对象的确定、审核,民主评议只是其中一种形式。调查发现,66%的居民不清楚村委会是否会对低保确认的对象进行民主评议,还有30%的居民认为村委会压根就不会进行民主评议,只有4%的村民表示村委会会进行民主评议。由此可见,在农村低保对象确定存在很大随意性。⑵低保对象的确定缺乏透明度。《靖远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9次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第十六条、十八条、十九条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会议,民主评议之后产生排序名单,确定低保对象之后,要将名单在全村进行张榜公示,对于有争议的要进行复查与核实,最后进行张榜公示,有异议的县民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核实。但是,在现实社会中,据调查,49%的村民认为村委会没有对低保审核对象、确认的对象在全村进行张榜公示,36%的村民对于这一过程不清楚,只有少数15%的村民知道这一过程,可见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缺乏透明度。
3.2.3贫困家庭收入核定难度高。在农村,准确地确定低保对象的前提是准确地核实其家庭收入。但这一工作量大,并且制度上存在缺陷。调查中62%的村民认为农村居民的收入主要是农作物和畜牧收入,受季节变化、天气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其价格波动大,对收入的货币化带来困难:由于农村中有些村民外出打工,存在隐性收入,导致其调查难度大,同时这些收入也不是固定的,因此,贫困家庭收入核查难度高。与此同时,工作人员进行家庭收入调查时,由于乡镇人力资源有限,出现工作不认真,敷衍了事的情况,这也是导致低保对象难以准确判定的—个原因。如图4,有25%的村民反映,他们在申请低保时,很少会有村干部入户了解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只有6%的村民认为村干部会进行调查。数据显示可知,自村民申请低保以来,村干部访问意愿不高。
3.2.4政府宣传力度不够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选择实施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应该大力宣传,提高低保政策的透明度。但调查显示,58%的村民指出低保政策宣传力度一般,38%的村民指出低保政策宣传力度较小,甚至有8%的村民表示低保没有宣传力度。只有6%的认为低保政策宣传力度较大。这从中体现出政府对低保宣传力度不够,因此,相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应该通过各种手段来加大低保政策的宣传。
4对策建议
农村低保作为一项惠民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良现象,为确保低保更公平公正地实施,通过对本次调查结果的分析提出建议对策。
4.1加强政府职能、提高对农村低保政策的重视程度,确保操作过程公平规范
政府职能的加强和保障为低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创造了基础条件,农村低保的标准涉及到贫困农民的衣、食、住、行,农民的生活条件在低保衡量标准方面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农村低保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必须确保操作程序规范、公平。在操作过程中,各级政府应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确、操作规范、方法简便。
同时,为保证操作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对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应坚持村、乡镇、县三级公示制度,让广大人民群众对基层干部进行全程监督,把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确保低保制度的正常规范运作,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确保制度实施过程中信息的公开透明,提高人们对农村低保制度的认同、支持。因此,有关部门应细致、全面地制定出相关规定,做到照章办事,公平公正。相关部门应设立监察和监督机构,多听取民声、民意。低保作为一项惠民政策,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矛盾,可能会引发社会性问题,所以相关部门要引起对低保的高度重视,力求达到群众满意的效果。
4.2科学制定保障标准和确定保障对象
国家在确立农村低保标准时要依据有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状况、当地财政的支出能力等。科学地制定保障对象和低保标准是低保实施的基础工作。在选择低保对象以及确定低保标准时,应考虑到农民生活的各方面,做到恰到好处,科学制定。
4.3完善低保的法规,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制度监督反馈机制
我国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在低保制度的实践中出现了进入容易、退出难的被动局面,严重影响了低保制度的公平性。目前,农村低保制度民众监督乏力、缺乏明确的监督机构,因此在制度运行中出现了“人情保”、“关系保”等有违制度设计初衷的不公现象。所以,要大力完善低保法规,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监督反馈机制,加强民众监督,最大程度地确保低保制度的公平性。
4.4制定科学的家庭收入测定方法
低保政策实施过程中,由于存在一些群众隐瞒家庭情况等问题,再加上我国目前实施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方法不科学,也不够合理,不能正确计算出低保对象的真实收入,致使有限的低保资金用不到最需要的人身上。因此,政府应该督促统计、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出一套切实有效的农村居民家庭收人计算方法,从而准确核定低保申请家庭收入,界定低保对象,提高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质量。如2012年甘肃省在完善农村低保制度试点中,省民政厅总结出的“三加一”操作办法就是一种科学可取的方法。这种办法的实施,综合了当地实际情况、家庭成员组成及劳动能力等各项情况,同时又有民主评议的成分,所以十分可行,有力地改善了家庭收入测定难的问题。
4.5实行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制度
要改善目前农村低保“进低保难,退出低保更难”的问题,必须建立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制度。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及时地监测农村贫困人口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信息。与此同时,要拓宽村民就业渠道,发展新型产业,改善生活状况,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使得有能力的群众主动退出低保,国家资源能真正为有需要的人奉献,使低保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任凤飞
第5篇:乡村治理视野下农村低保发展前景的思考
1.农村低保与乡村治理的互动关系
1.1什么是乡村治理
乡村治理是治理理论运用于乡村研究中产生的一个新的分析概念。徐勇教授认为乡村治理就是公共权力对基层社会的公共事务的管理,亦即使,乡村政府和其他性质不同的村级组织向乡村社会提供各种公共物品,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和自主发展。在乡村治理活动中,治理主体、治理手段、治理内容和治理效果等方面构成了乡村治理机制。具体我国乡村治理的情况主要表现为:首先是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为主体的治理结构,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为核心内容,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村民自治委员会,与村党支部共同管理乡村社会。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群体,这种“面对面”的人情制约和“人言可畏”的压力对农村社会具有很大的控制力,使得长久积累的村规民约也成为乡村治理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另外,还有保障乡村社会的安全与秩序,组织建设乡村社会的教育、医疗等事业,以及引导农民建立生产和互助组织等综合性的治理活动。
1.2农村低保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农村低保”,是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标准的农村困难群众,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差额补助的制度。该制度作为一种扶贫路径的新创新,在农村特困群众定期定量生活救济制度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重点保障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农村居民。农村低保的建立主要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属地管理,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在实际践行中,农村低保制度作为—种配置型资源,使村组干部可变通式地将这种自上而下的资源转化为一种新治理手段纳入乡政府的治理范围。农村低保在保障贫困农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上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使困难群众能够维持基本生活,不致因为无法谋生而出现行为越轨,缓解了社会压力。温饱问题的解决也为迈向小康奠定了基础,也为现代化的乡村治理制度体系的确立建立了平台。从法律意义上看,通过保障陷入困难的农民群众的生活,就保障了农民的生存权等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乡村社会稳定,为乡村治理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2.农村低保实施的问题分析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主体,农村低保在具体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当前,我国农民仍占大多数,农村低保的保障水平和补差额f,示准远远落后于城市,与相对成熟的城市低保相比仍处于扩大覆盖范围的阶段。这些有待完善的问题阻碍了农村低保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农村低保工作管理失范。在实施中行政性强、效率低下、缺乏监督、管理粗放、工作透明度有待提高。乡村治理仍然是由上而下、政府主导的行政体制,乡镇政府并不能了解基层社会的具体情况,低保名额的确定主要由熟悉乡村情况的村委干部来完成,而村级干部在具体执行中受乡镇政府约束少,农民整体科学文化素质偏低,信息不对称,因而容易发生主体越位的现象。当前,我国县级以下的民政部门只设立了少量的低保科,办公手段滞后,缺乏专门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由于农民的一些实际实物收入不易货币化,且农作物等受外界影响较大,且一些困难群众外出务工的临时收入也难以评定,村干部在衡量时具有很大的随意陛。另外,那些流入城市的农民也没能被覆盖在保障范围之内。其次,低保制度方面缺乏统一立法和专门性的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的文件,只有民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建议》以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指导方案》,各地具体执行和出台的政策又缺乏权威性和法律依据。这是执行程序混乱的最重要的原因。
3.政策建议与农村低保发展前景
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和社会价值观念的理性化与现代化转变,使当代农村的产业结构和社会结构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城市化继续推动,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因素的不断渗入等,村级组织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既有新的机遇,也有前所未有的困境和挑战。现今我国保障民生的力度不断加强,政府在实施农村低保时应适应变化要求,针对新的风险和贫困灵活展开社会保护活动。由此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也要转变其传统的福利服务、社会控制和安全保护的功能,以寻求资源更积极的利用,强调与经济的动态结合性和生产性,注重困难群众生计能力的提高,发挥农村低保的最大效益。
将发展性社会福利思想融入农村低保制度的设计。迈克尔.谢若登教授认为,资产社会政策是对收入分配政策的超越和提升。对于—个家庭而言,资产的拥有比暂时的收入更为重要,特别是在家庭成员精神及心理上所产生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由此,在提高政府低保资金投入规模的前提下,可将一部分低保资金用于补差,另一部分用于投资。村级组织可引导农民建立互助基金会,资金来源以低保补助为主,公益和社会资助为支撑,社区帮扶为补充,作为一种组织发展账户,由政府和村民共同管理,对账户基金进行风险控制,使其保值增值。或者引导接受补助者进行储蓄等,不仅使穷人爬出穷困陷阱,也给予了他们新的财产性收入,有益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掘乡村社会的人力资本,培育农民主体性。发展农村教育。增强农民的自主保障意识,加强低保知识的宣传,让农民了解低保制度的执行原则、运行程序和意义,使农民能更好地参与和监督农村低保的具体运作;增加农民的科技文化知识,宣传植物种植和牲畜喂养方面的科学知识,引导他们积极使用低保资金,购买农业服务,提高生产效率,增加收入。
作者:候春燕等
第6篇:关于农村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2007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我县从这年开始施行农村低保政策(下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从683元(2007年)、860元(2008年)、1000元(2009、2010年)、1200元(2011年)、1600元(2012年)、1800元(2013年)到今年的2000元。随着农村低保逐步推进、家喻户晓,相关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引发的问题和矛盾也随之显现。笔者于2014年10月至11月对全县农村低保执行情况进行调研,结合自己平时工作,对上述情况谈几点不成熟的思考。
一、长丰县农村低保执行的基本情况
截止2013年12月底,全县共计农村低保19736户38976人,占农业人口数670788人的5.81%,基本上做到应保尽保。该政策的推行“兜住”了困难群众的生活底线,保证了困难群众的“生存权”,是建设“和谐长丰”的重要措施。
(一)绝大多数地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随着农村低保的逐年提标,政策含金量逐年增大,群众的关注度和期望值也在不断提升,村居干部的素质不断提升等因素,农村低保也从刚刚起步时的大量“关系保”、“人情保”走向正轨。村居干部逐渐认识到程序不合法、操作不规范就会引起不稳定,甚至“裹自己的腿”。这与少部分没有享受到农村低保的群众认为享受到农村低保“都是关系户”的观念点是不一致的。
(二)绝大多数困难群众获得救助。以2013年12月数据为例,全县在当月享受农村低保的38976人中,患有癌症、艾滋病、尿毒症、白血病等大病中有6635人,占总人数的17%;残疾人8481人,占总人数的21.76%;此外,学龄儿童、在校学生和老人等缺少劳动力的有9995人,占总人数的25.64%。从以上数据来看,大多数困难家庭得到救助,据统计,2013年12月类似大病、重度残疾等享受农村低保人数(即A类人员)21668人,占农村低保总人数的55.6%。
(二)农村低保的外延政策不断扩展从多方面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产生活。农村低保从实施到完善,相关外延政策不断扩展,包括医疗救助、合作医疗、危房改造、价格补贴等政策都与农村低保制度相衔接。对于纳入农村低保的群众,不仅可以每月领取一定的低保金,而且还能享受一揽子政策优惠,受到广大低收入群众的欢迎,这些政策在“保民生”的同时也保了稳定。
二、长丰县农村低保执行中的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我县农村低保在执行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农村低保数量大、涉及面广,大量的工作在村居。所以,村居一级是执行好农村低保政策的关键。
少数村居干部没能很好的吃透政策。
(一)掌握政策是执行政策的前提,尽管农村低保实行多年,仍然不排除少数干部政策把握不准的情况。例如,在调研中发现一位老年人有八个子女却单独生活而纳入农村低保,村里以老人失去劳动能力低于低保标准而纳入低保,老人单独生活无可厚非,村里以共同居住人口数纳入低保也没有错,殊不知,子女对老人的赡养费是纳入低保范围的,这样的执行政策的导向只会让子女把老人的赡养义务推给政府。
(二)大部分村居干部畏难情绪严重,“入户调查”形同虚设。每年三四月份农村低保动态调整时期,相当一部分村居干部不愿提及农村低保,认为任务量大、责任大、还“摆不平”,其实,说到底还是好人主义严重,不敢把政策真正交给群众,在政策执行中不能做到一刀切。所以导致了另一个问题,就是一旦纳入农村低保,就很难退出来,这与“动态调整、应退进退”的原则是不一致的。
(三)村居“两委”评议代替低保评议领导组进行评议。在省、市、县的相关文件中明确提到要成立“低保评议领导组”这就要求农村低保在评议中应有广泛的群众性,避免“村干部说了算”,当然,村居“两委”干部可以而且应当是评议领导组的成员。而部分村居“两委”评议代替低保评议领导组进行评议,导致最终的评议记录单和评议统计表是出自一人之手。这是典型的形式主义。
(四)家庭收入测算困难和退出机制不健全导致农村低保绝对人数过多,有悖政策初衷。按照现行政策人均年收入低于2000元为低保家庭,高于或等于的家庭就不属于低保家庭。这种规定看似明确却难以操作,家庭收入如何确定?最终的结果是大部分困难类似的家庭都纳入进来,这必然导致降低了农村低保的准入门槛,使得人数过多。人数过多又导致财力分散,不能使有限资金倾斜A类人群,有失公平。
(五)补贴资金过大加之利益分配不公诱发群众间大量矛盾产生。农村低保的补贴资金除了低于标准之外的补贴外还有物价补贴、节日补贴、电费补贴等多种补贴。2013年全年,我县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175.17元,这意味着农村低保家庭每人年低保金收入2102元,还以2013年我县农村低保19736户38976人计算,平均每个农村低保家庭2人计算,就是平均起来每户农村低保家庭低保金收入4000元。如果这大量的补贴资金放在A类家庭中,无可厚非,但是,实际中的情况是,除A类家庭外的45%农村低保家庭都享受了大量的补贴资金,有种低保金养懒汉的趋势。
三、加强长丰县农村低保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乡镇民政事务所建设,尝试乡镇直接受理农村低保申请。国务院2012年9月1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乡镇直接受理农村低保无法实现,今后可尝试乡镇直接受理农村低保申请,这样既可以避免村居干部在农村低保过程中“争指标”的现象,又可以大大降低农村低保的绝对人数。
(二)县级层面建立农村低保相关数据共享平台。比如,某人享受农村低保,而他的收入却早已超过低保收入,通过平台数据共享发现他已享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或者是发现他市区有商品房;亦或者是有私家车;还有可能是他银行有大量存款等等。这就需要人社、房产、公安、国土、民政、金融等部门实现资源共享,从源头上断绝“骗保”的可能。
(三)按照农村低保人员家庭分类进行补贴。前面提到农村低保家庭按照困难程度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最困难的家庭,依此类推,三类家庭中除了纯粹的低保金有差别外,其他相关补贴全部都一样,(其他补贴全部按人头进行补贴)这样以来“分类施保”体现差别的意义不大了,建议在给予其他方面的补贴时,也要进行分类补贴,把重点资金重点倾向于特别困难的家庭,次困难的家庭少补提或不补贴。
(四)尝试“听证”制度。调研中发现有少数家庭不困难的人员也获得农村低保,深入交谈后,他们吐出心声;“为了面子”,享受农村低保是为了“面子”听起来让人啼笑皆非,暴露的是政策的缺陷,如果我们能尝试“听证”制度,让申请人本人在听证会上陈述,这样就会使一些家庭不困难的人员为了“面子”自觉放弃。既保证了公平,又体现了农村低保坚持的“个人申请”。
任何好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都是个不断的磨合、不断的完善的过程。当前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交织显现,这就要求我们政策的执行者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本着执政为民的理念做好每一件工作。近年来,县委、县政府提出“三化一工程”的发展战略,民生工程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做好并思考农村低保等民生工程工作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作者:刘贤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