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社科论文>三农问题论文

中国农民集体行动研究:回顾与前瞻

2016-05-13 09:5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引言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体制经历了一个历史转变,一方面成就很大,另一方面产生的问题也不少。同时,人民的观念也在改变,法制和公民意识提高,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社会学家孙立平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联系正在“断裂”而在这个断裂中,农民作为社会的弱势阶层,与其他阶层的联系更加弱化,其声音也更加容易被忽视。中国的利益格局严重不平衡,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农民利益受损情况也越来越严重,矛盾的积压和爆发极易引发集体行为,给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必然会出现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由此而产生的农民个体和集体抗争也时常在中国内地上演。群体利益表达的行为是农民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想依赖国家力量来解决自身问题的一种表现。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农民集体利益表达的诉求方式发生了变化,如今更多农民以上访、诉讼这样的行为来建构新的国家与农民的关系。这种大规模的、带有一定政治性色彩的集体行动很快引起了学界的关注,研究者对问题形成的原因、发展势态等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也引起了一定的学理性争论。出现这些争论,缘于这些研究是在不同的价值预设与理论判断中进行的,因此要厘清研究的学理传统,就需要从影响各种研究的理论基础与前提展开。


  1研究缘起:西方社会运动理论的启示


  早期关于中国集体行动的理论研究直接受益于西方的社会运动理论,但是中国的集体行动是否具有社会运动的性质值得商榷。因为无论从这个概念的定义还是从其发生的社会背景与前提来看,都很难直接套用于中国农民的集体行动研究。源于西方的社会运动是指组织性较强而且具有合法性的集体行动。美国市民社会发展较快,而且由于社会运动具有制度上的合法性,所以社会运动的早期研究在美国发展较快。早期研究者多从心理角度研究集体行为,社会运动理论研究者格尔首先提出了“相对剥夺感”的概念,认为当社会变迁导致社会的价值能力小于个人的价值期望时,人们就会产生相对被剥夺感。相对剥夺感越大,人们造反的可能性就越大,破坏性也越强,这个过程称为:“挫折一反抗机制”。斯梅尔瑟用社会结构性怨恨和一般化信念来分析,提出了“不耐心者的冲动”以及“一蹴而就的观点”


  认为社会运动的参加者都是非理性的。而美国目前的主流范式政治过程理论和资源动员理论都反对这种心理学的剥夺理论,认为大多数社会中,不平等和压迫是随处可见的,如果剥夺是导致社会运动的根本原因,我们每天都可以看到反抗运动。他们开始把集体行动兴起的焦点放在专业组织所能调动的资源总量以及所能利用的政治集会上。


  此后参与者更加注重对外部动员机制的研究,斯诺从实证角度讨论了人际网络和组织在社会动员中的关键作用。蒂利等人从背后的组织和网络转移到动员结构(社会动员的组织形式、组织形态)上来。顾尔德通过对1848年法兰西内战的研究表明阶级认同和邻里关系在动员中发挥了很大作用,并把居住环境看做是组织和网络形成的基础。蒂利借此进一步区分了泛空间、情景空间和地域。社会运动的话语形成过程就是一个组织者为了成功地动员参与者而建立策略性框架的过程,并强调了文化在塑造符号和话语中的动员作用。


  在奥尔森把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理论引入集体行动后,西方社会运动理论的发展也注重了人们的理性算计,注重现代性对社会运动兴起的影响。这种理性选择理论认为公共物品的需求才是集体行动的原动力,公共物品本来不足以促使一个理性的人参与集体行动,理性自利的人在计算参加集体行动的预期收益的同时,也在计算参加集体行动的成本和规避集体行动成本的可能性,于是就可能产生搭便车现象,最终会造成集体行动的失败。此理论走向了理性的极端化,把人的行为看成是唯一理性决定的结果,把社会看成单一的、没有集体认同感的理性类型。


  初期西方学者关于中国农民抗争的很多研究也是在社会运动理论基础之上进行的。西方的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一般是指具有较高组织化程度的制度内群体政治行动,但由于中国没有出现市民社会,几乎完全不具备社会运动职业组织化的制度环±境合法性不足。但是其资源动员理论、注重人际关系网络、强调环境、理性算计等研究策略确有诸多启发,李连江、于建嵘等学者的早期研究多是基于社会运动理论展开的。


  2“道义小农,,与“理性小农”的争议的理论范式中,其中存在两个明显的倾向:第一种范式认为农民是理性的经济人,其做出的行为选择符合理性原则;第二种理论认为农民的行为属于道义行为,受到文化礼俗的支配,其行为并非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表现出“安全第一”的原则。


  前苏联社会农民学家恰亚诺夫首先提出了农民是“道义小农”的理论斯科特在研究东南亚农民的政治生活和生存状况时也提出一个重要的命题,即农民的经济行为是非理性的行为,认为非理性的行为是由农民的“生存伦理”决定的,他们遵循的是一种“安全第一”的原则。假设农民是非理性的生存伦理的人,他们依靠弱者的武器和隐藏的文本进行反抗,把他们的生存伦理看成反抗逻辑;农民的经济行为的主导动机是为了生计和消费,因此,追求安全和避免风险是最主要的原则。为了实现这一原则,农民在小群体的范围内,必须尽量遵循维持生存和生计的基本道义和伦理。马克斯。韦伯在对德国农场经济研究时发现“农民并不追求得到最多,只追求为得到够用的而付出”,韦伯称这种心态为“传统主义”。但是波普金在对越南的农村经济研究中却提出了相反的逻辑,认为农民的行为决策受到市场规律的支配,小农犹如资本主义的公司一样,瞻前顾后,权衡长期和短期的收益,最后做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同样他们在政治方面也进行着理性的投入。波普金强调农民是理性的人,强调农民的理性选择行为。舒尔茨在研究农民的时候,也把农民称为“理性小农”,他把农民置身于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市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传统农业中的农民,之所以要维持着低收入的生产方式,并不是因为他们不知道追求利润和收益的最大化,而是因为受收入流供给和价格的制约。


  以上西方学者对农民行为的研究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对理性与非理性行动的争论,他们的研究要么基于农民是理性的假设,要么基于农民是非理性的假设,进而分别研究农民的理性行为和非理性行为。可经验研究证实,生活中的农民是完整的人,农民不仅具有理性,也具有非理性。二是关于农民行为是否具有政治性的争论。从以上学者的研究来看,虽然农民的集体行为客观上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但是除波普金外,大多学者认为农民的集体行为不带有政治上的主观性,农民的集体行动是否带有政治性投资仍是值得商榷的问题。 行动的发生是受个体理性的支配还是地方性文化知识的影响上,应该说农民的集体行为是在一定文化情景中的为了维持生存的策略选择忽视结构与环境的理性决定论是不可靠的。因此,研究农民集体行动,需要把行动理性与具体情景结构连接起来。


  3中国农民集体行动的经验研究与理论推延


  费孝通对中国农民行为特质的理解对中国农村研究的影响较大,他认为:“乡土社会”中的礼治秩序、“差序格局”、长老权威等深刻地影响着农民的行为特征,农民个体的“私”要服从于村庄的“公”。在差序格局中,农民没有独立的自我,尤其是乡村社会中很多事情要按礼俗操办,不能权衡与选择,缺少理性行动的介入,“乡土社会”的地方性知识深刻规制着农民行为特征。但是在乡村“公”的生活与行为之外,我们不能断定农民的行为也缺乏理性的算计。因为农村社会是不断变化的,我们不能长期把农民设定在一个比较保守的、落后的、传统的村庄中进行研究,村庄是不断地与外在结构交流,并处于转变过程中,因此我们研究农民的行为尤其是集体行为也要从变动的村庄结构入手。裴宜里在19世纪80年代对中国淮北地区的农民集体行动进行研究时,认为农民的行为者主要是受自身行动的理性选择影响,但是变动的自然环境、地方性特点也深刻影响着农民的行为选择。黄宗智认为中国的小农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的农民”,也不是寻求稳定的生计生产群体,他们的行为介于两者之间,因此对农民行为的讨论需要综合地分析。


  随着有关集体行动理论研究的日益成熟,加上中国乡村社会的矛盾不断凸显,农民的集体行动不仅规模大而且具有一定的抗争性,在理论与经验的条件充足时,国内关于农民集体行动的研究日益增多。在对国内农民集体行为的研究中,欧博文和李连江两位学者在20世纪90年代曾专门对农民捍卫权利的行动进行过深入分析。他们最早提出了“依政策抗争”这个关键概念,区分了“顺民”、“钉子户”、“刁民”这些类型。在其后续研究中,他们用“依法抗争”这个概念来强调农民上访告状不再局限于经济利益诉求,农民积极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以上访来维护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侵害。进而认为从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看,依法抗争都参与和政治抵抗的特点。而在近几年的研究中,于建嵘则走得更远,他结合在湖南H县三年的实地考查,提出了“有组织抗争、以法抗争”的概念,认为“依法抗争”已经过时,农民当下的利益表达已经接近于政治抗争,直接以县、乡为抗争对象,目的在于确立农民为主体的公民权利,是对整个权利格局的挑战,因此必须“在政治上重新认识农民”。不过,吴毅教授认为,由于于建嵘研究的田野经验不够深入,区域视野缺乏,因此在研究中存在着以理论想象替代经验实证不足的现象。


  随着农民集体行动现象的增多,各领域的学者相继参与到其中,共同探索农民集体行动的形成机制。在政治学界,方江山从转型期农村的利益格局调整出发,指出在原有的制度结构失衡下,农民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进行非制度参与的反抗主要针对乡村干部和具体制度,而不是基本制度,利益的诱因是农民自发改变现行规则或秩序以参与政治的动力,他们也认为农民集体行动是基于利益表达,他们关注的是这种利益表达是否对基层政治产生了影响,进而使得制度向着有利于农民的方向改变。郑欣则采用博弈论来分析上访村民和乡干部间的博弈策略,把村民上访及其群体性事件的研究纳入观察与分析乡村社会关系与农民日常生活中去,并认为治防循环的村民上访催化了当前社会利益的分化与冲突以及权威结构的裂变,指出这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互动与重构将导致农村回应制度的变迁。


  在社会学领域应星以农民上访中的问题化过程来研究其动员机制,即农民是如何把自己的问题建构成国家不得不关注的重要社会问题,从而使权力机制的合法性得到了再生产。此后,应星又基于合法性困境论说提出“草根动员”理论,表明底层研究对动员关注不足,以此说明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弱组织性和弱政治性特点,以回应有关强政治性与组织性的论断。吴毅在两年多的调研基础上,以湖北某镇采石场老板集体利益表达的行动为例,认为农民利益表达难以健康和体制化成长的原因,从场域而非结构的角度看,可能更加直接导因于乡村现实生活中各种既存的“权力一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阻隔,因此,维权中如何处理农民与所诉冤对象--地方权力体系的关系,是一个比简单的利益算计更加重要的影响维权行为及其特征的问题,而且也越来越是一个优先于“合法性困境”的考虑。应星则认为如果农民集体 生集体行动?他在回应当前研究基础上指出传统中国农民政治行动的基础是伦理而非利益或者理性。这种伦理不是斯科特所说的生存伦理,而是源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独有的概念“气”,“气”是指中国人在蒙受冤抑、遭遇不公与陷入纠纷时进行反击的驱动力,是中国人不惜一切代价来抗拒蔑视和羞辱、赢得承认和尊严的一种人格价值展示方式。赵鼎新则认为西方的大多数社会运动已经被体制化了,西方虽然社会运动很多,革命的可能性却趋近于零。这样,在中国社会的发展中缺乏组织性空间,强调人的居住和活动环境为基础的网络关系造就的情感、文化就显得至关重要。


  中国学者关于农民集体行动的研究中主要有四个特征:一是受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影响,从政治参与的角度来看待农民的集体利益表达行为,认为农民集体行动是农民主动参与政治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带有较高的组织性和政治性;二是从集体利益表达所产生的实际效果来看,探讨行动是否对当前乡村基层政治产生了影响,并且形成了有利于农民的政治机制;三是从权力关系的角度看集体利益表达,认为农民的集体行为源起于地方,而又无不受制于地方权力关系,“权力一利益”结构之网是形成农民集体利益表达行为的动力,又是失败的关键;四是从中国文化的小传统出发,凸现传统文化网络资源的重要性,从文化伦理的角度来解释农民政治行动的动力机制。


  从中国农民集体行动的研究传统与类型来看,其从单纯依托理论性的理解逐渐回归到中国农村社会的具体语境中,在村庄内部寻找原因,注重对个案经验的深描和分析,通过厚重的个案经验来阐释理论框架的合理性。这无疑推进了中国农民集体行动的理论与方法研究上的进步,以学术对话的探讨式研究形成了一种整体的学术研究氛围,这对研究中的范式思考与公共政策设计起到较大推动作用。


  4关于中国农民集体行动研究的解读与评析


  长期以来由于受制于社会政治和学术环境的影响,这项研究仅在西方社会发展,并且对中国的研究也局限于少数汉学研究者。近几年来,农村政治问题的增多,随着国内学术环境的开放,国内学者也逐多问题:第一,早期研究受西方社会运动理论的影响较多,认为中国的农民集体行动是一种带有政治色彩的社会运动,其组织性和抗争性色彩充分说明了这点。但是具有政治色彩的运动并不意味着带有政治性的投资,而且经过大量的深度性经验调查发现,农民没有形成一个像西方社会那样的团体性阶层,其组织性和抗争性也非常弱,后来研究者逐渐更正了这点。第二,研究者的研究过程都带有很强的理论预设与价值判断,这种预设的方向就是对中国整体的政治发展方向的理解因为中国治理体制在基层社会的困境导致农民的政治权利无法落实,由此引发了集体行动,引导中国政治的整体改革是他们研究的前提。但是这样容易引导事件本身的研究,也就会形成理论与经验脱节的现象。第三,这些研究之所以形成难以理清的争论主要是因为争论的前提存在问题,不同的农民集体行动类型,其动力机制、动员机制、机会结构、策略运用、所面临的集体行动的困境都是不一样的。没有首先划分出农民集体行动的具体性质或集体行动的类型,只以某一个切面,来讨论自己的某个观点,容易以点盖面1231。


  从大量的集体行动类型来看,不同的事件、不同的情景等都决定农民集体行动发生的动力机制、动员机制以及技术策略等存在较大差异。回顾学者对中国农民集体行动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多以既有的理论预设为前提,强调对话效应,就会陷入技术性的困局中,如“权力一利益”的结构之网强调的是技术策略,“合法性困境”强调的发生机理,研究的面向并不一致,也难以构成争论的前提。出现这种差别,就是因为个案经验的独特性所致,凸显经验的代表性,但是忽视了不同事件之间的区别,缺少类型学的划分。研究中国问题尤其是中国农村问题,不能只在技术性细节上展开讨论,而首先应讨论细节研究所蕴含的前提,尤其应当反对在具体细节问题上进行对话式、甚至“填空”式研究,并且应该学习西方研究的立场、方法和视角。无论是西方的社会科学理论还是西方的中国农村研究本身具有建构的特征,并且它要解决的问题与中国真正需要关注的截然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把西方的理论与中国经验对接就会出现很多问题,从而丧失中国社会科学的主体性。早期对中国农民的集体性研究,由于忽视了其发生的村庄传统,过于强调运动的政治性、组织性与抗争性,导致研究范式脱离中国语境越来越 问题这一研究的基点,理论与现实呈现出两张面孔。中国研究者要真正学习到的是西方社会科学的精髓,且不被其具体研究所左右。


  大量深度的个案研宄是理论构建的基础,我们在不同地区、不同村庄的个案研究中也许会得到不同的结论,并形成较为厚实的学理性推论。之后对大量个案经验的类型学划分亦不能忽视,注重个案,也要注重整体才能形成一种系统的结构性判断,否则极容易走向极端,形成“为理论而理论”、“为对话而对话”式的研究。类型学划分之后的研究,就是对中国农村整体结构的认识,个案式的深描承载的是一种责任,不能仅用于理论上的对话。只有通过大量的个案积累,进而形成一种区域类型上的比较,这样才能对中国农村的结构有整体性把握,正确判断不同类型的集体行动形成的前提和发展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新中国前30年建设的基础上,当前农村的经济和社会结构又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使得现代性的因素不断渗入农民生活世界中,农民生活的逻辑和村庄治理的逻辑也因此发生了相应变化。这种变化带来的是整个中国乡村结构的变化,贺雪峰认为,这一变化是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村庄治理、基础结构、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的中国乡村图景正在消失。取消农业税后,农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日益高涨,但是农村社会基础的变化并没有带来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建设,日益高涨的权利意识和不完善的制度渠道之间的张力不断加大。那么,随着农民的权利观念与民主意识的增强,农民是否能够形成一个宽厚的中间阶层,产生西方式的社会运动现象,都还难以判断。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目前的农民集体行动远未达到如此程度。当前需要整体性地理解农民集体行动的类型,进而进行政策性解读和划分,否则农民的集体行动会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而日益增多,并危及农村社会的稳定。


  5结语


  关于农民集体行动的研究需要以变动的乡村社会为基础,通过深度的个案与区域比较相结合的研究路径,尽快形成农民集体行动的类型学划分,以在制度层面应对不同类型的农民集体行动。在学理层形成解释中国农民集体行动的理论架构,进而推进中国农村研究方法的成熟与完善。学界的已有研究已打下牢固的经验积累与理论基础,其存在的问题也是后起的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所不可避免的,作为前沿的农村研究者正在努力地完善与创新研究方法与理论,新的研究平台正在形成。本文通过对这一研究的梳理在研究策略、方式与方向上做简单评价,希望对中国农民集体行动以至于整个中国农村研究有所启示。


                                                          刘涛,贾玉巧,赵君

                                                  (郑州市社会科学院,河南郑州450015)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