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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秦简》[1]句读献疑

2015-10-05 14:5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湖北云梦龙岗六号秦墓简牍是有关秦代 法律 的重要 文献 ,湖北省文物考古 研究 所曾在 1994 年出版的《考古学集刊上》第八辑上对其进行了刊布。后来 中国 文物研究所和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对其进行了再整理,其成果《龙岗秦简》考释精审,嘉惠学林甚多,但其中也有个别地方的句读,似可商榷,现提出来加以讨论。文章按照“以类相从”的原则确定讨论顺序,先引可以讨论的原考释者对龙岗秦简的释文,再加按语,在按语中,先提出正确的读法,然后简要论证。为便于对照,原释文作繁体字的地方本文也作繁体字处理。 据注释者,“ 贩 ”指出卖,“假”指出借,是两种情况,“ 贩 ”、“假”之间应加顿号。

5 .第 5 简:关。关合符,及以传书阅入之,及 (佩)入司马门久( P72 )

按:当读为:关。关合符,及以传书阅,入之,及 (佩),入司马门,久

   “合符”,“ 以传书阅 ”,“入之”,“ (佩)”,是四个有顺承关系的分句,动作的主动者都是关吏,而“ 入司马门 ”的主动者是需进入的人,这个“入”不是使动用法,因为前文的“入之”已是使动用法;“久”是另外一事,故“ 阅 ”后、“佩”后、“ 门 ”后应点断。

6 .第 27 简:诸禁苑为耎(壖),去苑卌里,禁勿敢取耎(壖)中兽,取者其罪与盗禁中 [ 同 ] ( P82 )

按:当读为:诸禁苑为耎(壖),去苑卌里,禁。勿敢取耎(壖)中兽,取者,其罪与盗禁中 [ 同 ]

  “禁”是对“ 诸禁苑为耎(壖),去苑卌里 ”的说明( comment ),与后文是两事,若“禁”与后文连读,则语意矛盾,当点断。“取者”后加逗号的理由见本文第二节。

7 .第 31 简:诸弋射甬道、禁苑外卅里毄(繋),去甬道、禁苑( P84 )

按:当读为: 诸弋射甬道、禁苑外卅里,毄(繋);去甬道、禁苑

此例前段与上例前段语句格式一致。“毄(繋)”是对“ 诸弋射甬道、禁苑外卅里 ”的说明( comment ),宜有语音停顿(参见本文第二节),若在“毄(繋)”前加以逗号,语气更为强烈。  

8 .第 33 简:鹿一、彘一、麃一、狐二,当完为城旦舂,不□□( P85 )

按:当读为: 鹿一、彘一、麃一、狐二,当完,为城旦舂, 不□□

“完”与“ 为 城旦舂”是两事,“ 为 城旦舂”不是“完”的必然结果。第 40 简说“耐, 为隶 臣妾”,第 70 、 93 、 108 简说“黥, 为 城旦舂”,可以证明。简文的意思是先被施以“完”刑,然后充作“城旦舂”。“完”的主动者是施刑者,受动者是受刑者;“ 为 ”是使动用法,所以,无论是从语意看,还是从语法来看,“完”与“ 为 城旦舂”都不应连读。

类似的还有下面 6 例:

9 .第 40 简:二百廿钱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 P90 )

按:当读为:二百廿钱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

   10 .第 42 简:故罪当完城旦舂以上者,驾(加)其□,男子□□□( P91 )

按:当读为: 故罪当完、城旦舂以上者,驾(加)其□,男子□□□

11 .第 70 简: [ 黥 ]为城旦舂,其 ( P100 )

按:当读为: [ 黥 ] , 为 城旦舂,其

12 .第 93 简: [ 黥 ] 为 城旦舂( P104 )

按:当读为: [ 黥 ] , 为 城旦舂

13 .第 108 简: [ 杀 ] 人,黥为城( P107 )

第 109 简:旦舂;伤人,赎耐。 ( P107 )

按:当读为: [ 杀 ] 人,黥,为城

两简似可连读,故“黥”后应点断。

14 .第 129 简:人及虚租希(稀)程者,耐城旦舂;□□□( P116 )

按:当读为:人及虚租希(稀)程者,耐,城旦舂;□□□

本简“城旦舂”前省“ 为 ”字。

15 .第 39 简:禁苑啬夫、吏数循行,垣有坏决兽道出,及见兽出在外,亟告县。( P89 )

按:当读为:禁苑啬夫、吏数循行,垣有坏决,兽道出,及见兽出在外,亟告县。

   “垣有坏决”,“兽道出”是两事,是两个结构完整的句子,连读不合语法,当分读。

16 .第 116 简:廿四年正月甲寅以来,吏行田赢律 (诈)( P109 )

按:当读为: 廿四年正月甲寅以来,吏行田赢律, (诈)

   “吏行田赢律”、“ (诈)……”( 后文残)当是两事,应分读。

  二   前后不一致

(一)所有简文中能确定是“者”字结构作主语的,共 33 例,考释者在“者”后有的加以逗号,如:第 1 、 2 、 4 、 7 、 11 、 17 、 21 、 32 、 34 、 35 、 42 、 81 、 117 、 125 、 127 、 129 、 141 、 201 、 202 、 208 简,共 20 例,占 60.61% ,今引一例:

第 17 简:亡人挟弓、弩、矢居禁中者,弃市。 ( P78 )

有的不加,如:第 15 、 18 、 19 、 27 、 30 、 48 、 76 、 78 、 91 、 114 、 223 、 237 、 247 简,共 13 例,占 39.39% ,亦引一例:

第 19 简:□追捕之,追事已,其在禁中当出者将出之( P79 )

上面的简单统计说明,在作主语的“者”字结构后,考释者似乎也倾向于加逗号。

其实这些作主语的“者”字结构,从语用学的角度看,是话题( topic ),谓语部分是说明( comment ),据徐烈炯,刘丹青先生 研究 ,话题后面都可以有一个明显的语音停顿,因而,这种作话题的“者”字结构后面,当以加逗号为宜。

(二)在简文中,“豺狼”共两见,是指两种不同的动物,在第 34 简中,考释者在“豺”、“狼”之间加顿号,而在 32 简的“豺”、“狼”之间不加,前后不一致,当以加顿号为宜。

这种标点符号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并不是考释者对简文理解有误造成的,对使用本书的人来说,也不会造成大的 影响 ,但是,国家已经制定了《标点符号用法》这一国家标准,该标准在实践中的积极 应用 有利于推动汉语书面语言的规范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精神。对简文释文的标点符号的使用“吹毛求疵”有利于初接触简牍的人们理解、利用简文,从而把简牍学从专家之学中解放出来,从而使简牍真正成为今人探索、理解中华古代文明的桥梁。  

 

上文所言,诚为管窥蠡测,望方家赐正。

 

 

参考 文献 :

  中国 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龙岗秦简 [M] ,北京:中华书局, 2001 。

徐烈炯,刘丹青,话题的结构与功能 [M] ,上海:上海 教育 出版社, 1998 。

“ 现代 汉语规范词典”编写组,语言文字规范使用指南 [M] ,国家技术监督局,标点符号用法 [S]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1 。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编写组,语言文字规范使用指南 [M]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Z]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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